浅析公众参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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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

浅析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
张贴公告 的方式进行信息发布也制约了公众对信息的获取。
1 . 3公 众 参 与 的 意 见 反馈 机 制 不 完 善 2 . 4完善 公 众 参 与 的 司 法救 济 制 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 度的建立是 为了对破坏环境 的行为进行 预
目前我 国环境影响评 价报告书 中对 于公众意 见的处理往 往 防 , 但对于可能产生的损害如果属于“ 尚未来l 临的可能侵害 ” 由于 是简单 的归纳和整理 ,使得对公众 的意见缺乏客观公正 的分析 , 未形成法律 上的事实而使得无法判断 , 应建立 相应 的可能侵 害判
1公 众参 与环境 影响评 价 制度 的问题
目前我 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基本流于形式 , 尤其对 于公众 项 目直接影响的单位和个 人 ; 同时 , 代 表人制度 的建 立对于公众 参与方面更是难 以贯彻实施 , 影响公 众参与的原因主要有 以下几 主体地位的确定也至关重要 , 代 表应优先考虑 弱势群体 , 环境 的
个方面。 1 . 1公 众 参 与 的 主体 地 位 缺 失
改变对 他们 的影 响是更为 巨大 的, 这对 于实 现社会 的公平正 义也
具 有 重 要 的现 实 意 义 。
我 国所有涉及环境保护方面 的法律法规 , 均将政府作 为责任 2 . 2健全公众参与的信 息保 障机制 主体 ,这使得 社会上其他 力量不能 有效 的参 与到环境保护工 作 信息的及时 、 全面的公开是公众参 与环境监督 的重 要前提 , 只 中。从世界各国的发展看 , 环境保护应该是整个社会 的责任 , 从政 有 充分 的了解 , 才能有效的参 与 , 提 出科学合理有建设性的意见 ,
对公众意 见的不重视 , 使 得公 众参与成为了满足法律规定而走的 断标准 , 为相应报告 的编制及公众 寻求救济途径提供依据 。同时 ,

浅析公民参与的困境及路径选择——以公民参与和政治合法性的关系为视角

浅析公民参与的困境及路径选择——以公民参与和政治合法性的关系为视角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 目的 成就。然而,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的进一步深入 , 国家政权和政
‘ 开、 互动、 包容陛和尊重民意” 等基本原则。 合法性” “ 是一个内涵 非常复杂的概念, 在我国, 它包含两层意义: —是合乎法律性 , 另一层
治制度的合法性问题变得愈益突出, 社会的发展 、 多元化 的价值观
共政策, 以及新型治理理念下的参与式治理。再次 , 民参与的 目 公 标 是影响公共政策和公共治理。公民参与强调沟通与协商对话 , 遵循
机勃发。 嘲公民参与实质上就是公民 行使 自 己民主权利的过程 , 也是
民主理念在实践生活中的凸显。正如英 国学者戴维 ・ 赫尔德所言:
* 收 稿 自期 :0 0 0 — 1 21- 5 5
度的合法性将成为问题 。 由此 , ] 公民参与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公
民参与能够实现并扩大政治体系的合法性基础, 其主要表现有: 1公民参与蕴涵丰富的民主理念, . 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 民主作为现代社会的楔 价值理念, 已经得到当今世界绝大多
道, 试图影响政府的活动, 特别是与投票相关的一系列行为。俞可平 教授则认为 , 公民参与又称为公共参与、 公众参与 , 就是公民试图影
文试图在我国公民参与的分析基础上 , 探讨其与政治合法 洼的关系。 这对新时期党执政地位的巩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无疑具有重要的
权力的合诖姓 , 以保障政府的有效运
作与社 会和谐 。
二、 民参与和政治合法性的关联性 公
戴维斯于 16 年提出J 92 型曲线理论, 他认为不断滋长的期望挫 折感或对社会现实的不满心态 , 终将酝酿成社会骚乱或政治动荡。

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之公众参与原则

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之公众参与原则

论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之公众参与原则摘要:要理解公众参与原则,就必须对该原则所蕴含的理论问题进行分析,公众参与的必要性,公众参与是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民主推动力量,是环境法制革新的民主化方向,,在深化改革、转型发展的新时期,要坚持现代民主法治的基本原则,逐步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创新公众参与方法,创造公众参与条件,不断丰富中国环境法的新内涵,认真践行中国环境法的新使命。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公众参与;基本原则;制度完善1、前言在我国,环境保护关系到全国人民的切身利益,环境质量的好坏会影响到所有人的生活和健康。

保持一个良好的、清洁、舒适的环境,既是是人们的愿望,也符合人民的利益。

因此,个人、集体和国家在环境建设的根本目标、利益是完全一致的。

所谓公众参与原则,是指社会公众均享有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权利,都能平等地参与环境决策和环境管理,并有权对政府的决策行为、管理行为和单位、个人的环境资源的利用行为进行监督。

公众参与的原则在20 世纪80年代末才正式确立。

这一原则的明确化使得我国的环境保护有了更广泛的群众基础,在环境保护和发展方面起到了指引和宣传的作用,也调动了公众。

参与的积极性。

然而这一原则的确立到现在也不过是短短20年的时间,尽管积极作用应该给予肯定,可是它的不足之处也是明显的。

2、公众参与原则定义与理论依据2.1环境保护法所调整的利益具有不同于一般法律所调整的利益的特殊性。

环境法的使命是保护环境,而环境的基本特点是其整体性。

环境法所要保护的环境或者说环境整体本质上是人类的利益,而不是人类个体的利益[1]。

"环境法不是为个人私利而忙碌的法,而是为人类共同利益而设计的法"[2]。

环境法调整人类整体利益的特殊性,决定了在环境法中,公众参与原则中的公众的范围不能仅局限于利益相关者或利害关系相关者,也不能仅限于一定数量的人或团体。

因为环境是人类的整体利益,对于一国而言是就是指一国民众整体的利益,这种利益既需要居住于环渤海湾地区群众的广泛参与,也需要居住于云南地区民众的参与。

浅析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

浅析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简称环评制度)是指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在其兴建之前,对其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环评报告,并按照法定程序经环境行政机关进行审批的法律制度,它是一种科学的方法和严格的管理制度,截至目前,我国已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

1公众参与概念公众具有环境权,即公民对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权利,它包括优良环境享有权(即公民有要求享受优良环境的权利)和恶化环境拒绝权(即公民有拒绝恶化环境的权利)。

公众参与是指以社会群众、社会组织、个人行为或单位为主体,在其权利、义务范围内进行有计划、有目的的社会行动[1]。

让公众参与到项目开发、项目建设、项目环评过程中来是公众环境权的真正体现。

通过公众参与来减少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社会、对居民造成的不良环境影响,从而减少居民投诉,保证环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也使项目取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

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即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式,按照一定的程序,参与其环境效益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使制定规划或建设项目的决策活动符合最广大公众的利益。

实质上是项目方通过环评工作同公众之间的一种双向信息交流,使项目被公众充分认可,得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它特别强调的是项目方同公众之间联系、交流的重要性和有效性。

它是一种从源头上解决利益双方矛盾纠纷的方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

我国于2006年2月14日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这一制度的建立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公众环境权益的尊重,赋予了公众参与环评的形式与途径。

现阶段,环评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方式主要是,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环评机构采用公开相关的环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举办环评报告专家评审会等方式使地方政府、专家学者、相关单位、当地居民等参与到规划项目、建设项目的环评过程中,以此来提高环评决策的全面性和科学性[2]。

浅析环境管理中公众参与的重要性

浅析环境管理中公众参与的重要性
关键词 : 城 市环境 管理 ; 公众参与 ; 重要性 中图分类号 : x 8 2 0 - 3 文献标 识码 : B 文章编号 : 1 6 7 2 — 1 6 7 5 ( 2 0 1 4 ) 1 1 - 0 3 2 6 — 0 2
在我国,由公众参与的城 市环境管理机制虽然初具规模 , 然 而在法律机制 、 行政管理机制 以及社会机制仍 旧存在诸多不足 , 例如 , 行为指引不明确、 主 体之 间信 息不对称、 保障乏力 、 民意表 达机制不够 完善 、 覆盖范围狭窄 、 组织机制僵化等等 。对 于公众 参 与的城市 管理机制存在 诸多问题,提 出从转变城市 化管理理 念, 优化 内部行政 管理体制 , 培养 、 提升 公众 参与城 市环境 管理 意识 、 完备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制度 、 完善公众参与环境管 理的表 达机制 、 推动环境保护 民间参与 的城 市环 境管理、 强化 公众参与 城 市环境管 理方 面的法制 建设,通过 以上几个方面 完善公众参 与环境管理工作的有 关机制 。
来对地球空间的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 并对这些数据信息进行 传输、 整理和分析后 , 转变为三维可视化的状态显示 , 进而运用到空 间信息系统的实际工作中。 地理信息系统的主要模块及其相应的功 能如图 1 所示。 其具有工作流程一体化、 具备预测预报 、 辅助决策 的 功能。 在建筑工程测量中, 为了有效的实现管理的 自 动化、 信息化和 实时化 , 运用地理信息系统技术 , 来对建筑工程进行预测和决策工 作。在运用 G P S的前提上, 结合使用扫描矢量化、 数字摄影技术 以 及内外一体化测图等方式, 及时、 快速、 准确的获得数字化 的信息, 促进 建筑 工程 的测 量朝 科学 化和 信 息化 的方 向发展 。
与引入到城 市环境管理 当中具有 一定 的现 实意义 , 它是解决好城 市环境 问题 的基本 方式 。从公众参与环境 管理的基本原 理着手 , 分析 出公众参与环境 管理对于提 升城 市环境 的主要作 用 , 例如 , 有利于强化公 民对于环境保护 工作重要意义的深 入 了解 , 有利于降低城 市环境管理的成本投入 , 有利于针对城市环境管理工作加强监督、 有利 于缓解社会 矛盾和 维护正常 的社会秩 序。笔者将通过本文 , 并结合 自身多年 实践 工作经验 , 集中阐述环境管理 中公 众参与的重要性 。

浅析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实效性不足的法律原因

浅析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实效性不足的法律原因

浅析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实效性不足的法律原因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实效性是指,在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过程中,以公民个人和非政府组织等为主要力量的非国家权力主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的参与,而对所参与制定的对象和行政立法的民主性所产生的实质性影响以及所达到的实际效果。

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实效性低,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有经济方面的原因,因为经济不发达会导致公众参与难于实行;也有意识方面的原因,特别是公众自身的参与意识和行政机关的民主意识;当然还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

本文出于研究目的的需要,在此只探究其法律制度层面的原因,而在这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一、公众在参与行政立法中的权利保障不够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过程,既是一个发扬民主的过程,又是一个利益和权利表达的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公众的权利不仅反映在公众通过参与意见对行政立法所产生的具体制度上的影响,而且也反映在公众在具体的参与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上。

尤其是后者更为重要,因为它的保障情况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程度。

具体来讲,在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公众权利主要是知情权和参与权。

其中,参与权是决定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实效性的核心和基础,知情权则是其重要前提和条件。

但是目前在我国,总的来讲,公众在参与行政立法中的权利保障的并不好。

首先是公众的知情权保障。

与公众的参与行政立法众的知情权相对应的是政府的行政立法公开制度。

而在立法公开制度方面,目前,我国行政立法公开基本上还只限于立法文本的公开,即行政法规、规章送审稿和草案,而对于立法规划、立法项目以及立法审议会议等立法文档则不属于行政立法主体公开的内容。

虽然目前有关国家立法、行政立法及地方立法的报道日渐增多,但实际上立法会议的实际过程公众根本无从了解,而主要是在立法公布或即将公布时候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因此,这些报道普遍存在介绍正式立法条文的内容多,而介绍立法背景、立法后果、利益冲突和协调的内容少,普通百姓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1]。

浅析行政中的公众参与

浅析行政中的公众参与

浅析行政中的公众参与作者:刁越男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12期摘要:随着民主化进程的加快,行政中的公众参与成为政府改革的重心。

加快推进行政中公众参与对于提高行政合法性和行政管理质量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共四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了公众参与的含义以及公众参与的主体资格、参与目的以及参与方式;第二部分分析了公众参与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第三部分主要从公示制度、咨询制度以及听证制度三个方面来介绍公众参与的基本途径;第四部分详尽地阐述了公众参与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公众参与;行政中的公众参与;公示;听证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5-0224-02作者简介:刁越男(1990-),女,内蒙古阿荣旗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2014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生。

一、概述公众参与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上的公众参与,是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过程,这是人民参加管理国家最基本政治权利。

广义上的公众参与,除了公民参与政治上的活动,还包括对公共利益的关心、对公共事务的管理以及对公共决策的推动作用。

在行政法领域,“公众参与”脱离了政治活动,有别于公众的政治参与,不包括以公民个人意思行使的选举行为,指在法律的框架下,通过一定的方式,依法在其权利范围内,公众有行使对政府的决策和执行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笔者认为,行政中的公众参与涉及四个问题:一是主体资格。

总体上,参与的主体是自然人、社会组织和法人。

1、从侵益层面上,参与的主体是可能会受到政府拟议决策影响的人,即利害关系人。

2、从技术角度考虑,参加的主体是具有一定相关知识的专家、学者。

3、从制定和执行决策的层面上,参加的主体是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二是参与目的,行政中的公众参与作为公权力与公众之间的纽带,既能缓解政府与群众之间的冲突、矛盾,公众又能通过对政府决策的影响,使政府决策更加地有利于大众利益而非个人利益;三是参与方式,通过什么样的途径能让公众积极的参加行政活动;四是参与意义,改善政府的服务方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公众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

浅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

浅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
不 深入 有些 部 门在公 众 参与 调查 时 ,对项 目的调查 内容 浮于 表面 ,仅掌 握 “ 三 图一表 ”简单信 息 ,甚 至有 愚弄公众 行为 。对拟 建项 目的公 示 ,
与中存在的 问题提 出了对策和建议 。
关键 词:建设项 目 环境影响评价
二 、 公 众参 与的 目的
1 . 提高公 众的 环境意 识 ,吸 引公众主 动参 与环保工 作 公众 参 与环 评 ,能提 高公 众 的集 体环 境 意识 ,调动 公众 参 与环 保 的积 极性 ,转 变环 保 只是 政府 部 门职 责 的概 念 ,形 成全 民参 与环 保 、
关注 环保 的社会氛 围 。 2 增 强项 目合理 性 ,建立公众 对项 目的信任 度和 支持度 在 编制 环 境影 响评 价报 告 书 ( 表 )前 ,征询 公众 的意 见 、建议 和 要求 ,可 协助 项 目方或 环 评工作 组 更全 面的 评估 项 目中存 在 的环境 问 题 ,增强项 目的环 境合理 性 ,获 得更 广泛的信 任和 支持 。
内容过 于 简单 ,在项 目对 环 境 的危 害 、污 染情 况及 潜在 的 影响 等方 面 含 糊 其词 ,避 重 就 轻 ,使 没 有一 定专 业 知 识 的 公 众 只知 表 面 ,不 明
就里。
1 . 3 在 环评工 作 中,部分人 员对公众 的意见 不够 重视 ,认为 没有 理 论根据 ,不足 为信 ,导致不 可弥补 的损失
公众参 与是 建设 项 目环 境影 响评 价制 度的 一项重 要 内容 。2 0 0 3 年 9月 1日实 施的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环 境 影响 评 价 法》 ( 以下 简称 《 环 评 法》 ) ,首创性 的对 公众 参与 做 出明 确规 定 ,保障 了公 众的 合法 环境 权 益 。本文 就公 众参 与在 环境 影 响评价 ( 以下 简称 环评 ) 中的应 用及 实际工作 中存在 的问题 进行分 析 ,提 出强化 公众参 与 的对 策及建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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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众参与原则
摘要:公众参与这一环境管理与环境立法的基本原则,因其抽象性造成适用上的不便,甚至使得其在立法与实践的诸多环节都处于尴尬境地。

那么,这一体现环境人权、贯彻民主的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原则,如何才能发挥应有的效用呢?本人试从环境权的角度进行解读,集中阐释了环境权对公众参与原则实现的促进及基础性作用,并就相关的立法问题尤其是公众参与原则的最终实现提出立法完善的意见。

关键字:公共参与原则环境权立法完善
环境资源作为最为典型的公共物品,具有显著的消费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其与每个公民密切相关,因此公众参与这一民主性原则必然成为环境管理及现代环境立法的一项基础性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根源于环保事业的全局性,其核心内容为所有公众有参与环境保护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参与环保事业。

然而,公众参与原则这至关重要的民主原则不应单纯具有宣言性质、体现为抽象的指导意义,更不应是“空中楼阁”,其坚实的根基应该就是公民的环境权。

下面我将从三方面就此问题进行论证。

一、环境权的崛起与公众参与原则的发展
环境权理论的崛起大大促进了公民参与原则这一环境管理和立法的基本原则的发展与具体化。

环境权的讨论和研究始于上世纪60年代。

最引人注目的是1972年联合国召开的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明确确认“人类有权在一个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受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该宣言的签署通过,标志着环境理论在世界范围内的确立。

环境权理论的产生一方面是战后人权意识的觉醒和人权运动高涨的结果,同时又是摆脱公害救济理论困境的尝试。

环境权是“为了保护环境不受破坏,我们拥有的支配环境和享受良好的环境权利;基于此权利,对于那些污染环境,妨害或将要妨害我们的舒适生活的行为,我们享有请求排除妨害以及请求预防此种妨害的权利。

”故而,不论是“我们拥有的支配环境和享受良好的环境权利”抑或“我们享有请求排除妨害以及请求预防此种妨害的权利”无不体现出了公众参与的原则。

环境权理论至今仍是环境立法指导思想之一,此理论的崛起促进了公众参与原则的实现。

二、环境权的确立是公众参与原则的实现的基石
环境权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内容:一是优良环境享有权,即公民有要求
享受优良(即健康、安全和舒适)环境的权利;二是恶化环境拒绝权,即公民有拒绝恶化环境(即水气污染、噪音、自然景观受损等)的权利;三是环境知情权,即公民有知晓环境资源生态状况的权利;四是环境参与权,即公民有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

环境权是现代生活中的一项基本人权,是对传统上的生存权的升华。

将环境权作为一项具体的权利加以确定,打破了传统的环境管理模式,无疑使得公民参与的实为现实,不再是无根基的“空中楼阁”,成为构筑环境法体系的基石,更是公民参与这带有宣言性质民主原则的基石。

环境权的确立,重建了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根据公共托管的理论,政府的环境管理权力是产生于全体公民的委托即公民让渡自己的私权利为公权力,因此公权力应服务于人民权利,耄事实上,一方面公民大量纳税以维持环境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却不能处理与自己有关的环境事务。

环境权要求整个环境管理以公民的环境权为中心,以公民的权利制约政府的权力。

三、我国现有法上的环境权与公众参与原则观念及其立法完善
(一)我国法律上的环境权
我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我国没有在立法上明确环境权,只是通过立法保护主体某一方面的环境权利,或某一具体环境权利的间接方式,来体现对抽象的环境权的法律保护。

这就使我国的环境法治举步维艰,与现代化的法治还存有相当距离。

(二)我国法律上的公众参与原则
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该规定从对环境污染破坏者的检举和控告方面赋予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

该发关于“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的规定,可以说是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措施之一。

该法规定的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的制度,是公众参与原则中知情权的具体体现。

然而,仅仅上述内容保证公众参与的实现是远远不够的,还有待立法上进一步具体化。

(三)环境权与公众参与原则的立法完善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都对公民享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作了规定,然而这些立法是过于抽象,在实践中公民如何真正有效地参与环境管理,参与监督以及检举,还存在许多困难,如缺乏具体形式权利的形式、程序和有关具体的法律规定。

公众参与
原则的具体化要求环境权立法更加完善,建立以环境权为核心的环境法体系。

如今,我国已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模式,这为我国建构以政府主控、公众参与的环境法体系带来了契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始终是以对人的权利保护作为其关怀的,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也必将得到高度的重视和充分的尊重。

为促公众参与原则的实现,关于环境权的立法完善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1)环境权应作为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之一。

环境权只有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法中加以明确肯定,才能使环境权在环境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和基础的地位,成为环境立法的依据。

让一切环境管理活动都围绕公民的环境权展开,摒弃以前国家权力至上的旧观念。

环境权的明确,使得优良环境享有权、恶化环境拒绝权、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等著具体权利得到法定保障,为公民提起有关环境的行政诉讼和请求国家赔偿提供依据,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剥夺或干涉公民的环境权,最终促使公众参与环保事业,落实公众参与原则。

(2)以环境权为基础,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环保诉讼制度。

环境权的实现,必须借助于制度模式和组织结构的力量。

若环境权仅仅停留在纸面上或“宣言性”的观念中,就根本不能成为决定性的力量。

为了保障公民的环境权,促成公民参与及环境有效治理,我们可以探索属于行政诉讼门类之下公民诉讼与环境监督诉讼,解决现有诉讼的“尴尬”境况,也可以试图建立简易的环境纠纷处理制度降低诉讼成本等。

(3) 关于完善公众参与的相关立法,要改变以往立法存在的共性问题,如偏重事后程序、过于笼统,规范了程序、未规范相应责任作保障等,应为公众参与提供具体的、可操作的程序性规定。

譬如,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立法应当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者”、参与方式、参与程序、参与的保障以及参与的前提条件--环境信息公开等实体与程序问题加以明确规定,以保障公众对政府决策的参与和事前监督作用。

(4)立法中体现规范非政府组织的地位及权利义务关系,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使得公民参与在实践中有组织可以依托、有途径可以实现。

比如,建立对非政府组织意见的信息回馈机制,从而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化解矛盾与纠纷,赋予非政府组织参与国家立法的相关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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