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二:我国城市土地出让制度改革分析(2011)
我国城市土地出让制度的缺陷分析及其完善

缺乏有 效监管 以及 出让金 制度不 完善 四 大缺 陷。反映到 具体 实践 中, 突出表 现为城 市土地 出让过程 中的权 力 则 寻租 、 土地财政 ”不公 平竞争 等一 系列问题 。必须从健 全法律 法规体 系、 “ 、 完善 土地产权 制度 、 范土地 出让行 规
当前 . 国 已进 人 城 市 化 加 速 发展 时期 , 意 我 这 味 着 今 后相 当长 一 段 时 间 内 ,随着 城 市 的 扩 张发 展 ,城 市 土地 出让 规模 还 将 不 断扩 大 。在 此 过程 中 , 果 土 地 出让 制度 不 能 适 应 发展 的需 要 , 能 如 不
作 者 简介 : 玉光 (9 8 , 青 岛行 政 学 院教 授 ; 陈 1 5 -) 男, 邓子 部 (9 9 , , 1 6 一) 男 中共青 岛市 崂 山 区纪委 常委 、 检监 察 室主 纪
着 物 所 有 权 由 国家无 偿 取 得 ”与《 权 法 》 四条 , 物 第 “ 国家 、 体 、 人 的物 权 和 其 他 权 利 人 的 物 权 受 集 私 法 律 保 护 , 何 单 位 和个 人 不得 侵 犯 ” 任 的规 定 相 矛 盾 。再 如 ,招 标 拍 卖 挂 牌 出让 国有 土 地 使 用 权 规 《 定 》 四条 规 定 :商 业 、 游 、 乐 和商 品 住 宅 等 第 “ 旅 娱 各 类 经 营性 用 地 , 须 以招 标 、 卖 或 者 挂 牌 方 式 必 拍 出让 ”也 与 前 文 所 述 《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 十 二 , 城 第
用 权 出让 和 转 让 暂行 条 例 》 第 四十 条 规定 :土 地 “
我国土地出让金改革的观点综述

中国社会科学 院研究员刘维新认为 , 土地 出
让金制度改革不是 小改小补 的问题 , 也非二八 、 四六利益分成 的问题 , 这种做法 “ 不伦不类 ” 其 ,
然资源 ; 五是防止炒地炒房 ; 六是 防止 自然资源 财富 的不公平分配 , 不合理 占有、 不正当使用。 固 长期研究土地问题的专家赵焕焱提碍宪考 20 年第9 期( 考 06 5 总第25 期) 05
热 点综述
5 土 成本费 ・地 用核算不够规范。 财政部门
收取土地 出让金后 , 将土地成 本拨付 到 国土部
门, 净收益交人 国库。土地成本的准确性直接决
我 国土地 出让金 改革 的观点综述
一
、
当前土地出让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 问题
地成本的复核和监督机制容易造成隐患。 ② 二、 土地出让金改革的不 同观点
1 土地收益 流失严 重 , . 土地 出让金财 政预
算管理有待加强。目前 , 征收 的土地 出让金缺乏 严格的监督管理 , 有的不纳人本级财政预算 。更
为严重的是 , 一些地方政府违法、 违规出让土地 , 该有偿出让的行政划拨 , 该招标拍卖的协议出让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河教授认为
,
将 7 %的土地 出让金 留给地方财政 , 0 会使地方
政府基于 自利动机而视 出让 土地为最重要 的财 政收人来源 , 为了保有 和扩大这一财源 , 想方设
或低价协议 出让 , 自减免地价 , 擅 不依法追 缴土
地出让金等。
法规避甚至违反《 土地管理法》 的规定 , 超越权
限审批农用地转用及征收手续 。他建议 , 修改与
浅析我国土地出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浅析我国土地出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我国土地出让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土地隐形成本提高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多采用协议出让的方式来进行供地,政府和土地使用者通过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来使土地使用者获得一订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土地使用者支付相应的出让金。
这种方式只需要出让方和受让方通过具体的协商谈判就可以将特订地块的土地使用者进行转让。
但在这种出让方式时开发商的寻租能力和政府的主观偏好占据较大的因素,而且出让过程中缺乏竞争机制,这不仅导致土地使用权出让缺乏公平、公正和公开性,同时也容易滋生腐败现象,不仅导致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而且还会使土地隐形成本增加,土地价格提高,而这增加的价格则会转嫁到房价中,最终由消费者买单。
(二)土地垄断加剧自实行经营性用地土地招拍挂以来,在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过程中,不断的有地土诞生,地价不断的增加。
但在这整个过程中,由于政府土地供给十分有限,这样就导致资本雄厚的大开发商基本垄断了土地招拍挂,大量的囤积土地,中小房产开发商很难拿到土地的使用权。
在这种情况下,土地价格不断土升,这也就导致了土地开发总成本的增加,从客观上推动了房价的土涨,导致房地产市场虚假繁荣的出现。
同时房地产市场存在着巨额的利润,这就是催生房地产商相互竞争的关键所在,因此反复循环,不断的推高土地拍卖价格,同时地价和房价不断攀升。
另外我国土地资源过度集中,这也是导致当前土地垄断加剧的重要因素。
(三)地方政府大肆卖地,土地财政愈演愈烈当前很大一部分地方政府都依赖于高额的土地出让价格来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利用土地来牟利,土地财政愈演愈烈。
地方政府为了增加财政的收入,充分的利用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及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来抬高土地价格,同时将出让土地作为政府的主要牟利手段,大量的出让土地,从而导致地价和房价的不断土涨。
部分地方政府还与开发商结成利益共同体,实现双方双赢的目的。
在房地产市场回调及成交量萎缩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会采取诸多的措施及大量的优惠政策来救市,这种救市行为与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具有紧密的关系。
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摘要:为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国家实行城市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限出让制度。
但出让制度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弊端,为完善该制度有必要对其弊端进行分析。
关键词:土地使用权;出让;问题我国是社会主义社会,土地所有制的性质为国家所有。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
建国初期,我国对国有土地都实行行政划拨、无偿使用的方式。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开放,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有限期出让制度,对商业性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实行招标、拍卖。
这是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需要,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权取得者取得城市用地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对土地资产进行处置的一种方式,在这其中出让方式分别有挂牌出让、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四种分类。
但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城市土地的有效利用。
其弊端分析如下。
一、出让和划拨并行造成了更大范围的非公平竞争新因素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其总的目的就是要同整个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相一致,即同市场经济相适应,为整个社会经济构建良好的公平竞争的条件和环境。
但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使用权划拨并行的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又造成更大范围的经济组织土地使用的经济差别。
这种经济上的差别具体表现在: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济组织必须缴纳较高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因为这种价格是通过土地市场确认的,它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土地使用权在商品经济环境中的本来经济价值。
而通过缴纳土地使用税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济组织,只须象征性地支付土地使用税。
可见,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土地使用权划拨并行的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不仅没能消除非公平竞争因素,而且它在-定程度还扩大了非公平竞争因素。
二、出让和划拨并行妨碍了土地市场的建立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核心,在于运用商品经济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通过土地市场来调节土地的供求关系,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完善用地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从而达到最大限度的节约用地的目的。
浅析我国土地出让制度存在的问题

浅析我国土地出让制度存在的问题作者:张国龙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1期摘要招拍挂土地出让模式的弊端随时间推移逐渐显现,土地财政、权力寻租、过分注重经济利益等使得土地出让背离土地改革预设目标,因此,对土地出让制度有必要进行反思。
关键词土地出让土地财政政府垄断作者简介:张国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0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土地法。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207-01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其中明确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
1990年5月1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三种方式。
1998年8月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土地出让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之一。
2001年5月,国土资源部颁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明确规定了部分经营性用地必须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
2004年,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继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要求2004年8月31日后所有经营性用地全部采用招拍挂方式。
至此,我国土地出让方式主要有协议、招标、拍卖和挂牌。
虽然较之以往,目前的土地出让制度具有明显的优势,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其弊端开始暴露出来。
一、土地出让制度存在的问题(一)过分推崇“价高者得”的竞争模式,放任土地出让规模,造成新的土地浪费招拍挂出让方式实质上是以通过市场竞争配置土地资源。
然而,地方政府为单纯的经济利益,无节制出让土地。
同时,只要受让人在招拍挂中出价最高,即可获得土地使用权,政府对受让人的土地利用情况基本上持放任态度。
这就造成受让人占用大量土地却无力开发或者有意闲置土地,坐等土地升值以谋取暴利的现象十分普遍。
而这部分土地又无法重回市场,造成大量的土地浪费。
2011年国发2号文件

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以下简称“国办发1号文件”)和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土资源部重点工作安排,现将城市住房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2011年重点任务和基本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国办发1号文件和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已有总体部署,全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会议提出了具体要求,目标明确,任务艰巨,责任重大。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统一思想,明确责任,主动作为,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工作。
今年的重点任务和基本要求是:“稳供应、保民生”,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所需用地为重点,及时编制公布城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并认真实施,确保2011年10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落地,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总量的70%,确保城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总量;“控价格、防‘地王’”,坚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进一步完善供地政策,充分发挥土地政策惠民生、稳预期、注重社会效应最大化的管控作用,严防出现高价地,坚决杜绝土地出让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价历史最高价的情况,增加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限价商品住房供地,促进房价合理回归;“严监管、促开发”,加强住房建设用地全程监管,实时跟踪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加大清理查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力度,严厉打击囤地炒地,确保闲置土地及时依法依规处置到位,促进住房用地按期依规开发利用。
二、做好2011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公布和实施工作各地要认真总结分析2010年住房用地计划编制实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抓紧编制2011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进一步优化布局,落到拟供地块。
我国城市土地出让制度的缺陷分析及其完善

我国城市土地出让制度的缺陷分析及其完善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越发重视城市土地出让制度的实施。
现阶段,我国城市土地出让制度存在的问题越发凸显,很容易引发各种弊端,在土地转让过程中缺乏有利的监管,相关制度不够完善。
必须从实际出发,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对相关制度进行改革,使其更加适应当前的经济结构。
下文中,将主要针对我国城市土地出让制度的缺陷进行深入分析,以此来提出有效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城市土地;出让制度;缺陷分析;完善前言在新时代的背景下,我国城市化进程飞快,在国民经济发展的关键期,土地出让规模在扩大。
在整个过程中,如果城市土地出让制度存在问题,就很难适应现代化社会的发展,无法协调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引发更多的矛盾,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1.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1.土地所有权主体《宪法》中有提及土地使用权,以及各级政府对土地的审批权,需明确法定代表人,而当前城市土地缺乏法人代表,国家是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而行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各级政府,这行为导致城市缺乏整体布局,土地财政权利关系存在问题,处置权与收益权之间没有界定,容易导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会因此出现利益冲突。
1.出让方式存在弊端在协议定价中,基准价格由土地管理负责人决定,这种方式带有非市场因素,存在着许多漏洞,重大项目捆绑出让不够透明,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出现腐败事件,在列入重大项目后,挂牌出让前可以设定条件,设定条件偏向重大项目,包括出让方案中设定的行业类型、效益协议等设定税收以及收益等,指定性比较强。
城市土地权利被地方政府垄断,通过市场手段很难达到特定目标,一般都是采用行政指令的方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在某些地区,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眼前的经济利益,会采用有效的行政手段干预土地市场,未能按照规定公开土地出让信息,或信息完整,会采用假挂牌、假招标。
1.土地出让缺乏有效监管在《土地管理法》中有说明,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主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地方土地行政管理的权力会受到地方政府影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土地管理机制不健全,相关部门对于交易行为的查处力度不够,未能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导致国家国土收益流失严重,对土地市场有干扰,会引发土地纠纷等问题。
2011年西安土地市场发展报告

2011年西安土地市场发展报告西安房地产信息网数据研究中心一、2011 年全国土地政策动态及政策解读2011年,总体来看,全国土地市场“先热后冷”。
供应总量和成交总量都达到历史最高,不过随着商品房市场的“三限”政策调控的深入,楼市陷入寒冬,相应的波及土地市场,尤其最后两个月表现最甚,多地出现土地流拍,底价成交的现象,往年“地王”现象早已不在。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遇冷,开发商拿地意愿更是降至冰点。
(一)土地价格:住宅用地楼面均价显著回落,溢价率持续下行至历史低位住宅用地楼面价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前十一个月,全国133个城市住宅用地平均楼面价1426元/平米,同比下降9.9%。
溢价率持续下行,10月跌破3%,创历史新低。
前十一个月,133个城市住宅用地成交平均溢价率为13.9%,比去年同期下降19个百分点。
其中各项指标,几个一线城市下降最为明显。
(二)土地成交:出让总量仍有增长,但住宅用地下降,一线城市降幅尤为显著土地总成交面积保持增长。
前十一个月,全国各类土地工程成交9.7亿平方米,同比增长15.6%。
住宅用地近几个月成交陷入低迷,降幅出现扩大。
2011年,前十一个月,全国133个城市住宅用地共成交3.4万平米,同比下降11%,而商业用地和工业用地都有上涨。
(三)土地供应:住宅用地供应面积明显下降从总量上来看,供应总面积高于去年,前十一个月,全国133个城市共推出面积12.1亿平方米,同比增长9.2%,延续了2010年的火热。
但是最后两个月,供应面积陷入低谷,明显减少了许多。
其中住宅用地下降明显,前十一个月共供应4.3亿平米,同比下滑9.8%。
(四)土地出让金:总出让金与去年基本持平,住宅用地出让金降幅显著前十一个月,全国133个城市土地成交金额为1.7万亿元,同比下降1.8%。
其中住宅用地下降幅度最大,前十一个月住宅用地成交金额1.1万亿元,同比下降15.4%。
三、2011年西安土地市场整体发展(一)市场运行1、土地供应经历了2010年土地市场空前繁荣后,2011年政府继续加大土地放量,继去年首次突破1000万平米的大关,今年又有所增加,年供应量达到1150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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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土地出让制度改革分析REICO 工作室2011年1月提要当前房地产调控政策没有触及到我国城市土地出让制度。
我国城市土地出让制度具有三个主要特征:政府垄断土地供给,以竞争性的招拍挂为主要出让方式以及一次性缴纳未来若干年的土地出让金的“批租制”。
在我国快速城镇化和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背景下,我国城市土地出让制度导致了土地价格的高涨。
土地价格高涨则是导致住宅价格高涨的主要原因之一。
改革的方向,一是适应我国快速城镇化的发展趋势,扩大城市土地供给,二是改革招拍挂出让方式,不以土地价格的高低作为竞争标的,三是将批租制转换为年租制,并与房产税合并征收。
目录一、当前房地产调控政策与城市土地出让制度2二、我国城市土地出让制度的特征5三、土地出让制度与土地价格7四、土地价格与住宅价格15五、国外土地出让制度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我国土地出让制度的改革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当前房地产调控政策与城市土地出让制度为遏制住宅价格持续快速上涨,中央政府出自2009年年初以来,我国城市住宅价格持续上涨。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七十城市住宅销售价格指数自2009年3月份以来环比一直超过100,这台房地产调控政策个趋势一直持续到2010年3月份。
这种快速上涨的住宅销售价格引起来各方面的关心和担忧。
在此情况下,中央政府自去年末开始酝酿新一轮房地产调控措施。
自2010年3月份以来,各种调控措施频繁出台。
图1 07年6月到10年12月全国七十大中城市住宅销售价格指数(环比)2010年3月份以来住宅价格回落趋于平稳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表1 2010年政府主要调控措施一览表2010年政府出台多项措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时间内容1月10日国务院出台“国十一条”,严格二套房贷款管理,首付不得低于40%,加大房地产贷款窗口指导。
1月2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提出,申报住宅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占住宅用地的比例不得低于70%。
3月10日国土资源部再次出台了19条土地调控新政,即《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开发商竞买保证金最少两成、1月内付清地价50%、囤地开发商将被“冻结”等19条内容。
4月2日财政部下发通知称,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4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仍在持续,将保持货币信贷适度增长,坚决抑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并将加快研究制定合理引导个人住房消费的税收政策。
4月15日国务院出台具体措施,要求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4月15日国土资源部公布2010年住房供地计划,今年拟计划供应住房用地总量同比增长逾130%,其中中小套型商品房将占四成多,超过去年全国实际住房用地总量。
4月18日国务院发布通知指出,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4月30日北京政府发布调控通知,要求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和不能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居民购房贷款;要求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同一购房家庭只能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金融机构和税务部门可以根据住宅权属交易系统中个人住房记录,实施差别化的信贷和税收政策。
6月5日调控楼市政策再出细则,住建部等三部委通知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以拟购房家庭(含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9月29日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中国政府决定加大房地产调控力度,要求完善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要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切实增加住房有效供给;在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城市,要在一定时间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
表2 部分城市限购令总结大部分城市的调控政策着眼于数量控制城市核心内容深圳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两套,非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一套南京保障本市居民自住改善型和外地来宁工作需要购房,暂时限制购买第三套住房福州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两套,非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一套北京暂定同一购房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上海暂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厦门同一购房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杭州暂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1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宁波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或常住家庭在本市只能新购1套住房三亚户籍家庭和常住非户籍家庭只能限购一套房温州限定家庭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海口户籍和常住居民家庭限定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大连暂定同一购房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广州户籍家庭和常住非户籍家庭限购一套新房天津户籍家庭和常住非户籍家庭限购一套新房调控政策效果初显,住宅价格持续快速上涨初步得到遏制从目前的政策效果来看,我国城市住宅价格的持续上涨已经初步得到了遏制,调控成效初显。
全国七十城市住宅销售价格指数在5月份下降到100以下,一些城市,特别是一线大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已经连续两个月或三个月住宅销售价格指数在100以下;其他月份的住宅销售价格指数也维持在100左右。
本轮调控上升到了政治高度不同于以前的房地产调控,本轮调控主要有如下特点:第一,中央高层高度重视,将遏制房价的过快上涨上升到了政治高度;控制房价上涨不利的地方领导要承担政治责任。
主要采取数量控制措施和行政方式第二,为了实现尽快实现遏制房价快速上涨的政策目标,政策手段主要采取了数量控制的方式,并通过行政方式实施。
纵观中央政府和各地方政府的调控政策特征,一是控制房地产“银根”,即紧缩房地产信贷,特别是住房贷款,提高利率、提高首付比例;二是控制居民购房数量,限制外地居民购房,限制本地居民购买多套住宅;三是通过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以平抑过高的需求。
但是,从政策的效果来看,起到遏制房价快速上涨的主要作用的还是控制银行的房地产信贷和控制购房数量两个方面,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的落实情况不容乐观;即使能够实现,其政策效果也需要在较长一段时间显现。
没有涉及到土地出让制度第三,本次调控并没有涉及到我国房地产业的制度特征,特别是没有涉及到房地产业的土地出让制度改革。
而土地作为房地产业的最基本“生产要素”,却在住宅价格的上涨中起到了基础性作用。
如果不从土地出让制度的改革入手调整我国的房地产业,那么对住宅价格的调控也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
改革城市土地出让制度是保证房地产业有序、健康发展的基础条件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仍面临着几亿农民城镇化的挑战;快速推进城镇化不仅是我国目前的战略任务之一,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快速城镇化、大量人口进入城市的情况下,我国城市房地产市场将长期面临“卖方市场”的约束。
在此条件下,我国城市的土地出让制度存在推动土地价格上涨,并进而推动住宅价格上涨的内在动力。
因此,我们认为改革我国城市的土地出让制度将是保证房地产业有序、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性条件,是增加住宅供给、控制住宅价格过快上涨的基础性条件1。
二、我国城市土地出让制度的特征我国城市土地出让制度改革的两条线索:无偿使用到有偿使用;划拨、协议出让到招拍挂出让我国城市土地出让制度自改革开放以来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改革的线索有两条:第一,在上世纪80年代改革的线索是土地使用权的“无偿、无期限”演变为土地使用权的“有偿、有期限”的使用制度。
土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首先由外资企业开始,此后逐渐扩展到当时的国营企业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
1988年公布实施的《宪法》修正案第二条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就从法律上确定了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问题,使土地交易市场的形成有了法律依据。
第二,城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由划拨、协议为主,逐步演变为以招标、挂牌、拍卖(招拍挂)为主的方式。
2007年开始实施的《物权法》第137条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公开出让土地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方式由国家政策上升到法律规定。
特征一:政府垄断城市土地供给经过近三十年的改革,我国逐步形成了土地出让政府垄断、以招拍挂方式为主、一次性收取土地出让金的城市土地出让制度:第一,我国城市的土地全部归国家所有,由各级政府代行所有者职权。
在实践中,各级城市政府成为当地城市土地的实际所有者,并成为城市建设用地的唯一垄断供给者。
政府通过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等方式获得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并通过土地一级交易市场将土地使用权出卖给相关单位和个人。
特征二:招标、挂牌、拍卖为主的竞争性的出让方式第二,政府出让城市土地的方式,按照市场参与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划拨、协议、挂牌、招标和拍卖。
图2描绘了五种土地出让方式的市场参与程度差别。
划拨几乎没有市场因素;协议属于作为供方的政府与需方之间的1本报告讨论的主要是商品住宅和住宅用地;如无特别说明,本报告中涉及的“住宅”、“住宅”、“土地”等,都指商品住宅和住宅用地。
谈判定价形式;挂牌、招标和拍卖则属于市场参与较高的出让方式,符合条件的多个需求者通过市场竞价获得土地使用权。
图2 不同土地出让方式的市场参与程度特征三: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批租制”第三,从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看,我国城市土地出让实行的土地的“批租制”。
所谓“批租制”,是指开发商或土地使用者向政府一次性缴纳未来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与批租制不同的是“年租制”,指开发商或土地使用者在未来若干年内每年分别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
专栏:我国城市土地出让方式划拨出让方式是政府以行政划拨方式进行的土地出让。
划拨的土地仅缴纳土地征用补偿、安置等费用,或者无偿使用,而且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在计划经济时代,城镇土地一般都是通过划拨进行配置的。
协议出让方式的供方(政府)和需方(开发商)在议定条款时,特别是确定土地使用费方面,都有较大的灵活性。
因此,这种协议方式一般用于以公益事业或福利事业为目的的用地的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