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条例

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条例

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中职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学生实行科学、规范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学籍建立与变动第四条学生应当按照招生规定,通过考试或其他方式,取得中职学校学籍。

第五条中职学校应当为学生建立完整的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德育表现、实习实训情况等。

第六条学生学籍的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学生转学应当符合转入学校的招生条件和专业要求,经转入学校同意,由原学校办理转学手续。

第八条学生休学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九条学生复学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恢复学籍。

第十条学生退学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章学籍监督与考核第十一条中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监督制度,对学生学籍实行常态化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定期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德育表现、实习实训情况进行考核,对不合格的学生,应当给予警示或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实行奖励与处分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奖励,对违反学校规定的学生给予处分。

第四章学籍信息管理第十四条中职学校应当使用全国中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系统,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保证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篡改、删除学生学籍信息。

第十六条学生有权查询、更正自己的学籍信息,对学籍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十八条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学生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高职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高职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三年制中职学生(五年制高职学生前三年按此规定执行,转段后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职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录取为本院的三年制中职和五年制高职新生,须持《××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报到须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向学院招生就业处、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原籍。

第六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中职学籍管理规章制度最新

中职学籍管理规章制度最新

中职学籍管理规章制度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职学生的学籍管理,规范学生在校期间的行为规范,促进学生全面成长,提高学校办学质量,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中职学籍管理是指对中职学生的入学、在校学习、考核评价、奖惩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中职学籍管理应以学生成长为本,服务学生成长,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创新精神。

第四条中职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对学生实行平等待遇,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中职学籍管理应弘扬中职学校的校风、学风,培养学生爱校、尊师、乐学、守纪、重义的优良品质。

第二章入学管理第六条中职学生入学应符合国家招生政策规定,接受所在学校的考试选拔。

第七条中职学生入学应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资料,并接受学校的审核。

第八条中职学生应接受学校的新生入学教育,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熟悉学校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

第九条中职学生家长应积极配合学校的入学管理工作,确保学生的入学手续齐全。

第十条中职学生应按时报到注册,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道须提前请假。

第三章学业管理第十一条中职学生应认真学习,按时听课,完成教师布置的各项学习任务。

第十二条中职学生应尊敬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不得擅自离开教室,不得在课堂上睡觉、玩手机等影响学习的行为。

第十三条中职学生应保持课堂纪律,不得传抄、传播不良信息,不得干扰教学秩序。

第十四条中职学生应完成学校规定的考试和测验,不得舞弊作弊,否则将受到学校规定的处罚。

第十五条中职学生应按时完成学校规定的实习任务,不得迟到早退、擅自外出,否则将受到学校规定的处罚。

第四章奖惩管理第十六条中职学生表现突出、品学兼优者,学校可给予奖学金、荣誉称号等奖励。

第十七条中职学生 misconduct 或违法犯规者,学校将给予警告、严重者可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中职学生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如因违反规定,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中职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

中职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

中职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一、学籍管理的定义和目的学籍管理是指对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生的入学、注册、成绩、毕业等学籍信息进行系统化、规范化的管理。

学籍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服务,为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二、学籍管理的职责和分工1. 学校教务处是学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学籍管理制度,组织、指导和监督学籍管理工作。

2. 各教学系(部)负责本部门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生的入学、注册、成绩、毕业等。

3. 各教学班级的班主任负责本班学生的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如考勤、请假等。

三、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1. 入学1. 学生必须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参加招生考试或面试,成绩合格后,方可被录取。

2. 学生被录取后,应按照学校的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3. 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应当及时为学生注册学籍,并发放学生证。

2. 注册1. 每学期开学前,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规定时间到校注册,并缴纳学费。

2. 学校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的一定时间内,对学生进行学籍审核,对未注册的学生,应督促其尽快完成注册。

3. 对未注册的学生,学校应进行调查,了解原因,采取措施,确保学生的权益。

3. 成绩管理1. 学生应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和考试,学校应按照教学计划和要求,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评定。

2. 学生对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 学校应将学生的成绩及时录入学籍管理系统,便于学生查询和学校管理。

4. 毕业1. 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完成规定的学分和实习要求,方可申请毕业。

2. 学校应对学生的毕业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发给毕业证书。

3. 对未毕业的学生,学校应进行跟踪管理,帮助其完成学业,确保学生的权益。

四、学籍管理的变更和注销1. 学籍变更1. 学生因转学、休学、复学等原因需要变更学籍的,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学籍变更。

2024年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专学生的学籍管理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等职业学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以培养具备一定中等职业教育水平和职业能力的劳动者为目标,提供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

第四条学生学籍是指学生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期间形成的、记录了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情况、考试成绩等内容的学籍档案。

第二章学籍管理基本原则第五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学生的权益,激发学生发展潜能。

第六条学籍管理应注重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生发展,鼓励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学生个性特长的培养。

第七条学籍管理应注重个性化发展,因材施教,为学生提供合适的学习和发展环境。

第八条学籍管理应与学生德育工作相结合,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公民意识。

第九条学籍管理应与家庭教育相结合,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共同育人的良好机制。

第三章学生入学管理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招生管理制度,确保招生程序的公正、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学校应依据国家招生计划和学校教学资源,合理控制招生规模,确保办学质量。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时应公布招生政策、录取办法和报名要求等信息,并及时与考生及家长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学校应对报名考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通过面试、体育测试、技能测试等方式进行综合考评。

第十四条学校应及时公布招生结果,并根据考生志愿和成绩进行分班安排。

第十五条学校应制定入学体检制度,对新生进行体格、健康等检查,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

第十六条学校应组织对新生进行适应性培训,帮助学生适应学校生活和学习。

第四章学生学籍管理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记录学生的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内容。

第十八条学校应定期更新学生学籍档案,并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生学籍管理的主体责任和工作流程。

中职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政策

中职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政策

中职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政策一、总则第一条本政策旨在规范中职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

第三条中职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保障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二、学籍建立第四条学生须按照招生规定,通过考试或其他方式被中职学校录取,并办理入学手续后,建立学籍。

第五条中职学校应在学生入学后30日内,将新生学籍信息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学籍变动第六条学生因转学、休学、复学等原因导致学籍变动的,需向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学生转学应遵循同类学校互转的原则,转学原因需正当,且转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八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得参加正常教学活动。

休学期满后,需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批准后,恢复学籍。

四、学籍终止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终止其学籍:1. 完成规定学习年限,且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2. 因故不能继续学习的;3. 自愿退学的;4. 开除学籍的。

第十条学生终止学籍后,学校应在30日内将学籍终止情况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纪律与处罚第十一条学生有违反校规、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学校应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公正、公平地处理学生申诉。

六、附则第十三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政策的解释权归教育行政部门。

---以上是中职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政策的基本内容,各校应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管理规定,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

中职学校学生管理制度细则

一、总则为加强中职学校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入学与注册1.新生入学时,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等相关材料。

2.学校对新生进行体检,合格者准予注册备案,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

3.学生入学后,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学籍管理1.学生学籍由学校统一管理,学籍档案包括入学登记表、学生证、成绩单、奖惩记录等。

2.学生学籍变动,包括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需按照学校规定程序办理。

3.学生学籍档案不得擅自涂改、伪造,如发现弄虚作假,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

四、教学与考试1.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教学,不得无故缺课、迟到、早退。

2.学生应认真完成作业、实验、实习等教学任务,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学术活动。

3.学校实行考试制度,学生必须参加考试,成绩合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五、奖惩与考核1.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表现突出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2.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2)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严重影响他人休息的;(3)违反课堂纪律,扰乱教学秩序的;(4)考试作弊、抄袭他人作业的;(5)其他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

3.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2)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经教育不改的;(3)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学生权益保障1.学校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2.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制度,为学生提供合理的申诉途径。

3.学校应关心学生身心健康,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卫生保健等服务。

七、附则1.本制度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中职学校在校学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职学校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学校声誉,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全面发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学生入学应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通过考试或其他方式选拔录取。

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入学手续,包括提交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体检报告等。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应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对其进行学籍注册。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八条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入学手续、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

第九条学生学籍管理包括: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学籍异动、学籍注销等。

第十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

第十一条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手续,按照学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异动,应按照学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学生学籍注销,应按照学校规定办理。

第四章学习与考核第十四条学生应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完成各科学习任务。

第十五条学生应按时参加考试,认真对待考试。

第十六条学生应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作弊。

第十七条学生考试成绩不及格,应按照学校规定进行补考或重修。

第十八条学生毕业条件:完成规定课程学习,成绩合格,修满学分。

第五章行为规范第十九条学生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

第二十条学生应自觉维护学校秩序,爱护公共财产。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丰富课余生活。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保持宿舍整洁。

第六章奖励与处分第二十三条学校对品学兼优、成绩优异的学生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学生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条例

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条例第一条学籍管理的目的和原则1. 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旨在规范学生的学籍信息,并确保学生的学籍权益得到保障。

2. 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捷的原则,保证学生的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条学籍管理的范围1. 学籍管理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

2. 学籍管理包括学生的入学、转学、休学、退学、毕业和学籍档案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1. 学校是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机构和人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素质。

2. 学生和家长也是学籍管理的参与主体,应按照学校的规定提供相关信息并积极配合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籍管理的程序和要求1. 学生入学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并按照学校的规定进行报名和录取手续。

2. 学生转学时,应提供转学证明,并经学校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 学生休学时,应提出休学申请,并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 学生退学时,应提出退学申请,并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5. 学生毕业时,应符合学校规定的毕业条件,并经学校审核确认后颁发毕业证书。

6. 学籍档案应妥善保管,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安全可靠。

第五条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 学校应建立学籍管理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并及时改进和完善管理措施。

2. 学生和家长可以通过投诉、建议等方式参与学籍管理的监督和评估工作。

第六条学籍管理的法律责任1. 学校和学生、家长应依法履行学籍管理的义务,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学校和学生、家长如有违反学籍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附则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其他与本条例相抵触的规定,均无效。

以上为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条例。

职业技术学校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五年制学籍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校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五年制学籍管理办法为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全面推进职业教育,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弘扬和谐、诚信、求实、创新的校风,根据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合作高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五年制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以下简称为“中高职贯通”)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及有关证明,办妥请假手续。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自新生入学之日起三个月内为入学资格复查期。

新生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在入学考试或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复查期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注册。

新生经体检复查若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经学校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第四条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持缴费单据和学生证到在籍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或院区)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符合其他注册条件,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制第六条中高职贯通基本学制为5年,学习年限可为5-7年(含休学),按基本学制制定教学计划。

不论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实际年限,毕业时学制均按基本学制计。

第七条凡在基本学制内,因故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的学生,可选择以结业方式离校,也可选择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继续完成学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高职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高职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三年制中职学生(五年制高职学生前三年按此规定执行,转段后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职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录取为本院的三年制中职和五年制高职新生,须持《××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报到须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向学院招生就业处、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
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原籍。

第六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能够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报到当天持有效证件以班为单位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延缓注册。

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学费、住宿费等。

学生前一学期有损坏教学设备、损坏、丢失图书或体育器材等情况,需要交纳赔偿费用者,必须在注册前全部交清。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按规定缴费者,不予注册。

第九条五年制高职教育实施“3+2”分阶段学籍学历管理。

学生在前三年学习阶段具有中职生身份,执行中等职业教育管理办法;后两年进入高职阶段,纳入高等教育管理范畴。

第三章学制与学分
第十条我院中职生教育学制三年;学习阶段的修业年限能够二至五年。

第十一条我院中职生教育实行成绩和学分制培养方案。

第十二条成绩、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份量和成效的计量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根据,也是制定教学计划、分配课时的基本依据。

第十三条学分设定标准
依据《××职业技术学院成绩管理规定》和《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课程考核与升留级管理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考核包括课程考核和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

第十七条学生经注册、学习并参加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得该门课程的相应学分。

第十八条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只记录考核成绩,不能取得学分。

第十九条每学期末进行学业结算,累计已修的课程未取得学分达到12学分以上者或有2科以上不及格,各系向学生发放“学业成绩警示单”。

新学期开学前,学生应将带有家长签字的警示单回执交班主任存档。

第二十条因学业原因留级:
1. 每年初进行学分结算,上一年内已修的必修课和限选课未取得学分达到或超过 20 学分者,或有4科及以上不及格者,予以留级处理。

2. 在进入三年级之初进行学分结算,累计已修的必修课和限选课未取得学分达到或超过 20 学分者,或有4科及以上不及格者,予以留级处理。

3. 在校学习阶段,留级生需要重新学习留入班级在留级年度所开设的全部必修和限选课程,留级生学习这些课程的原有成绩全部取消(需要重学)。

第二十一条在校学习阶段每学期初进行学分结算,累计已修的课程(含任选课)未取得学分达到或超过 40 学分者,或有6科及以上不及格,应予以退学。

按规定应予以退学的学生,由教务处提出意见,学院领导审核同意后,向学生发放《退学通知书》。

若学生本人及家长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核并报学院领导批准,可改为留级试读。

1. 申请留级试读的学生应在接到教务处退学通知书的三个工作日内填写《留级试读申请表》一式三份,教学系签署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