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什么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什么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在行政活动中,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合法、合规,并符合法律、法规、法律文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这一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旨在保证政府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定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基于法律授权,不能凭空创设规则或滥用权力。
法定性原则是行政合法性的根本要求,它确保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受到法律的制约和规范。
2. 授权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在得到适当的授权后才能进行。
行政机关的权力必须由立法机关授予,不得擅自行使超出授权范围的权力。
授权性原则保证了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性和合规性。
3. 目的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的目的必须合理。
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不能违背法律的目的和原则。
目的合理性原则确保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4. 程序正当性原则:行政行为的程序必须正当。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滥用职权或违背程序规定。
程序正当性原则保证了行政机关的行为程序公正、透明和可控。
5. 权限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的权限必须合理。
行政机关的权力必须和责任相匹配,不能超越其职权范围或越权行使权力。
权限合理性原则保证了行政机关的行为权限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6. 决定的公正性原则:行政决定必须公正。
行政机关在做出决定时必须依法、客观、公正地对待各方利益,不能歧视、偏袒或滥用职权。
公正性原则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要素,保障了行政决策的公平和合法性。
7. 限制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
行政机关的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能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限制性原则确保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总之,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律体系的基石,为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准则。
在行政活动中,遵守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正义的重要保障。
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在行政行为中,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权限行使行政权力,合理、公正、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行政法律规范正确适用的重要依据。
一、法律依据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
其中,宪法是我国最高法律,对行政行为进行了基本限制和规定;行政法是协助宪法对行政行为进行具体规范和约束的法律体系;行政诉讼法是保障公民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维权的法律。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合法性、正当性、公正性、适当性、效率性五个方面。
1. 合法性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合法性是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评价和法律审查的基本标准。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处理好自由裁量权和法律规定的关系,不能随意违反法律规定。
2. 正当性行政行为必须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合法依据必须与行政目的相一致。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当坚持服务公众、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不能滥用职权和违背行政目的。
3. 公正性行政行为必须公平、公正、无歧视地对待各方利益相关人,并根据法律规定按照公正程序进行行政决策和行动。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当坚持公平原则,不能偏袒特定个人或团体。
4. 适当性行政行为必须适当、合理地选择和运用行政手段和措施,不能超出必要限度或不当干预。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当根据情况具体分析,选择适当的行政手段和措施。
5. 效率性行政行为必须高效、及时地完成行政目标,避免不必要的行政程序和法律纠纷。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当注重时间效益和资源利用效益,提高行政效率。
三、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实施为了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我国设立了行政审批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监察制度,通过这些制度的运作能够对不合法的行政行为进行制约和纠正。
1. 行政审批制度行政审批制度是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一种制度安排。
行政审批的前提是行政机关具有法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要求,行政审批的内容是检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和适当性。
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规则内在联系的共同性规则。
基本原则的作用主要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指导行政法的统一适用和解释,弥补法制漏洞。
行政法基本原则通说理论有六项,分别是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以及权责一致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作为六项原则中的首要原则或基本原则,其他原则为合法性原则的延伸,该原则在考试中占据重要地位。
行政合法性原则主要约束行政主体的行为,其为行政行为有效性的重要前提之一。
合法行政的内涵和要求,随着宪法制度的演变、行政职能的消长而不断变化。
早期的合法行政是绝对、消极和机械的公法原则。
为适应时代变迁和行政职能变化的需要,合法行政原则不断得到新的解释。
我国目前致力于发展服务型政府,以为人民服务为政府宗旨,因此在贯彻合法行政原则时更侧重于政府的服务性而非领导性。
我国合法行政原则包括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
首先,对现行法律的遵守意味着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立法性规定。
第一,在行政立法方面,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
行政机关的规定和决定XX,将导致该行为被改变或撤销。
第二,在行政执法方面,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
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将构成不作为XX。
其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法无授权即禁止。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第一,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
第二,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措施。
行政机关不遵守这一不作为义务,将构成行政XX。
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一、引言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行政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合法、合规,并符合一定的程序和标准。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保障公民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实现行政效能的重要保障,并在行政实践中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各个方面。
二、合法性原则的内涵与要求1. 合法性原则的概念与内涵(定义、特征、意义)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与目标合理性原则密切相关。
合法性原则包括四个方面的要求:合法性、目标合理性、程序合理性和限制合理性。
2. 合法性原则的要求(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平等性、公开性、诚信性)合法性要求行政行为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合理性要求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事实、理论和实践的要求;公正性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公平、公正地对待各方利益;平等性要求行政行为不能歧视各方利益主体;公开性要求行政行为的制定和执行过程必须公开透明;诚信性要求行政主体必须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行政行为。
三、合法性原则的适用范围与具体内容1. 法定性原则的适用范围与具体内容法定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在行政法律安排中有明确规定。
法定性原则包括特殊法定性原则和一般法定性原则。
2. 比例性原则的适用范围与具体内容比例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在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以避免不必要的侵害。
3. 合理性原则的适用范围与具体内容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的目标、内容和方式必须合理,并经过权衡利益的综合考虑。
四、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程序保障1. 程序正当性原则的适用范围与具体内容程序正当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的决策过程必须符合公正、公平的原则,程序正当性原则包括程序的透明性、公平性、听证原则等。
2. 证据合法性原则的适用范围与具体内容证据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必须合法、真实、充分,并符合程序要求。
3. 审查合法性原则的适用范围与具体内容审查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受到独立权威的审查,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审查。
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引言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概念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以法律为依据、依法行使职权,并且符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一种基本的法治原则,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必要条件。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涵义1. 法定程序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能任意决定或超越法定程序。
2. 法律依据原则: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即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不能凭空产生或超越法律规定。
3. 公正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即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客观、中立、公正,不能歧视特定个体或团体。
4. 公平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公平,即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不能偏袒或歧视特定个体或团体。
5. 公开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公开,即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不得进行不公开或滥用权力的行为。
三、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特点1. 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决定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约束性强: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必要条件,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性。
3. 综合性: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了若干条原则,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行政合法性的基本框架。
4. 实践性强: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行为实践的基本规范,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性。
四、行政合法性原则的作用1. 保障公民权益:行政合法性原则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 维护行政公正: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公正、公平,维护了行政公正。
3. 促进行政效能:行政合法性原则规范了行政行为的程序,提高了行政效能。
4. 增强法治建设: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加强了法治建设。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维护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公民权益的重要原则,它体现了公民和行政机关的平衡关系,保证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 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合法有效。
2. 公正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公正,不得违背公平正义原则。
3. 透明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公开透明,不得有任何不必要的秘密。
4. 自由裁量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可以自由裁量,但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公正原则行使职权。
5. 公共利益原则: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6. 效率原则:行政行为必须高效,不得浪费资源。
7. 保障人权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保障和促进公民的基本人权,尊重并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8. 风险预防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预防可能造成的危险和损害。
9. 权责相对原则: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法律,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 诚信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讲诚信,遵守守法道德规范,不得欺诈、误导公众。
行政合法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每一个部门法都有其基本原则,作为一部法律的基本原则应该要能做到统领、指导这部法律的作用。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应该能够统领、指导行政法。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就是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又称依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之职权的产生、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也就是说行政主体的产生以及行政主体对行政职权的拥有和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的法律能力和职权应当源自于法律的授权。
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合法性原则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控制国家权力,其精神是保障公民权利。
通过法律规定约束、控制行政权的运行,以此保障行政职权的正常行使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行政合法性原则所谓的“合法”不仅要求遵循宪法、法律,此处的法还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合法不仅要合乎实体法的规定,也要合乎程序法的规定。
行政合法性原则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活动具体有两个要求:第一,法律优先。
首先,从行政立法方面而言,行政立法不得超越法律之上,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这也就意味着,对于法律尚未规定的事项行政立法可以进行规定,但是法律一旦作出规定,行政立法就必须与法律规定一致,并且只能是对其细化规定。
其次,从行政执法方面而言,行政机关必须积极行使法定职权,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并且不得违法法律规定。
第二,法律保留。
行政机关的活动应当以明确的法律授权为前提和基础,法无授权即禁止。
在行政立法方面,立法机关保留对某些事项的立法权限,行政立法不能以消极的不抵触法律为满足,还需法律的明确授权。
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作出任何规定和决定;在行政执法方面,如果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内容把握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内容的钥匙在于把握行政法的核心问题。
行政合法性原则

论行政合法性原则论述人:XXX 学号:XXXXXXXX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概念合法性原则,又称行政合法原则、依法行政原则。
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也就是说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和行使行政职权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法性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可以说,在任何一个推行法治的国家,合法性原则都是其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则。
合法性原则基本精神就是控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
通过控制行政权的运行,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职能不仅应遵循宪法、法律,还要遵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合法不仅指合乎实体法,也指合乎程序法。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两个,即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适用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而合理性原则适用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
国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行政法律都强调与贯彻这两项基本原则,这两项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法特别是行政程序法的主要内容之中。
二、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的关系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实践中提出的与合法性原则相关联的一个概念。
因为行政活动的复杂和情况的千变万化,行政法不可能对每一个具体的行政措施进行规定,因此要求行政法外调节的原则,这个原则在学术界被界定为“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问题应属合法性原则的一个方面,理由如下:第一,行政合理性原则,它要求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对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享有一定的选择权。
正是由于首先存在自由裁量权,所以要求行政权力主体在法定范围内尽可能合理、适当地做出行政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即行使行政权力时应适度,符合理性,符合行政法的目的,归纳为一点,即符合行政法的精神实质。
第二,合理性原则也不符合我国行政法追求“法治”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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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其中主要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包括权限规定、实体和程序规定)而不得与法律相违背,违法行为应无效或应撤销,违法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这里,合法性原则的“法”,整个而言其形式可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规章可采取一种比较务实性的态度,有限地承认规章即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章承认其有效性,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章则不承认其作为法的形式;〔5〕在规范上既应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应包含程序法规范;在规范的结构上,不应仅限于义务性规范而且还应包括权利性规范和权义复合规范。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根据我国的情况,行政合法性原则可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具体要求:其一,行政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并具备相应的资格。
一项行政活动的合法,首先就要求实施行为的主体必须合法。
如果进行行政活动的主体没有依法成立或者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所为的行为自然不应具有法律效力。
该项内容包括行政机关和其他行使行政权的组织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和组织条件以及人员条件。
其二,行政活动必须要有法律的依据。
“无法律即无行政”(当然我们没必要限定在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应包括法律、法规及授权立法),行政活动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而进行;没有法律的规定即表明其无权进行活动,行政机关不能任意地采取行动。
这也是行政活动和公民的活动的最大区别。
有人认为,在消极行政领域内是“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行政”,而在积极行政(或服务行政)内则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作为”。
我们以为任何性质的行政都必须要有法律的依据,既然有“积极行政也应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的要求,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表述,就表明该类行政活动要有法律依据,而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作为”。
对行政机关而言,只有法律有明文规定(不仅限于具体操作的规定还应包括原则)才得为之。
法律为行政机关设定了职责权限范围、活动的手段、方式及程序等,行政机关只能依据法律的这些规定行事而不得在其外行为,没有法律的授权或规定,行政机关就没有这种活动的自由。
否则,就属于无效或违法的行为。
法律依据的具体内容可从下列三个方面来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得使人民负担义务或限制权利;没有法律依据,不得为公民设定权利或减免其义务(当然符合法定物条件和理由,行政机关是可以依法设定权利或减免其义务的,即行政机关不得任意作出影响公民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必须在法律授权或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行政权。
其三,行政机关必须实施法律。
在我国,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必须执行法律,且下级行政机关必须执行其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
因此,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或行动保证法律规范的实施。
有关行政机关的权利规范、义务规范,行政机关都必须遵守;而且,行政机关还必须尽一切力量保证法律赋予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实现。
“行政机关不仅有消极的义务遵守法律,而且有积极的义务采取行动,保证法律规范的实施。
”其四,违反法律的行政活动属违法行为。
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法律效力,有关国家机关有权予以撤销、变更或宣告无效;行政违法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法律责任问题将在行政责任性原则部分论述)。
?内行使,超越了其法定权限范围的行为在法律上都是违法或无效的。
行政机关不得越权,如果越权则其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这是因为,法律效力必须法律授予,如不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它就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12〕因此,法院及其他有权国家机关可以撤销越权行为或者宣布越权行为无效。
按越权的一般理解,越权既包括实体上的越权(超过法定权力范围),也包括程序上的越权(即违反法定的必须遵守的程序)。
笔者以为下列几种情况可归入越权:一是无权限。
即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个人根本无行政权或者无管辖权却行使了一定的行政权力。
通俗地说,即“无权行使了有权”。
二是超越了权力的行使界限。
行政机关有一定的行政权力范围,但其行使超过了该范围,我们将该类越权行为称之为“横向越权”。
如地域越权、工商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职权等。
三是“纵向越权”。
除不同职能的行政机关外,在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也存在职权权限的划分,根据组织法的规定上下级行政机关也不得相互越权。
纵向越权即下级行政机关行使了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行使了下级行政机关的职权,四是“内部越权”。
即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行使外部行政机关的职权,这种行为也应属于越权行为因而无效。
另外,在实践中还存在内部机构之间相互越权的情况。
对这种情况从法治的严格要求来说也是不允许的,应属于一种违法行为,但从行政机关整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角度来看,则不宜认为该种情况当然无效(一)自由裁量权与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之所以被作为依法行政原则的一个子原则看待,就是因为在行政领域中自由裁量权的广泛存在。
自由裁量权不可能无限制、无规则地行使,它除了要遵循合法性原则外,在裁量规则上还必须受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制约。
所谓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及其行政公务人员在法律积极明示的授权或消极默许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自由斟酌选择认为正确、恰当的行为的权力。
〔13〕(较为多数的学者把自由裁量权表述为:行政机关的自行决定权,即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的选择权。
〔14〕)由于现代行政管理面临的事务的多元性、复杂性和可变性,立法者不可能预见社会生活全部以及行政活动可能发生的所有影响,法律规定也不可能总揽一切情形,因此,法律不及行政活动可能发生的所有影响,法律规定也不可能总揽一切情形,因此,法律不得不授权行政机关不授权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斟酌权衡从而采取适当的措施;同时,法律对行政活动的规定也不可能详尽无遗,它必须给行政机关留有一定灵活处理的权力,自由裁量权也是发挥行政公务人员主动性和提高行政效率必不可少的条件。
洛克曾说,“有许多事情非法律所能规定,这些事情必须交由握有执行权的人自由裁量,由他根据公众福利和利益的要求来处理。
”〔15〕不过在这里,洛克将自由裁量权与法看作不相容的东西,英国著名的宪法学家戴雪也曾持此观点。
今天,这种传统的广泛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法律不相容的观念已被否定,取而代之的是“法治所要求的并不是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而是法律应当能够控制它的行使,现代统治要求尽可能多且尽可能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16〕法治与人治相对立,它排除权力行使者的专横、武断和凭个人意志行事的方式,但是法治并不排除执法人员的主动精神,法治应允许执法人员发挥创造性、主动性和积极性,根据自己的判断以最佳的方式达到法律目的的实现。
因此,自由裁量权的确定,不仅不与法治相冲突,相反还是法治的要求和补充。
可以说,现代行政主要表现自由裁量行政,绝对的羁束权限行为几乎是不可能的。
国家必须承认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作用,但是自由裁量权又有可能被滥用。
因此,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并不是自由无边、任意而为,它应依法、依权限并依一定裁量规则而行使。
它必须在外部界限上受法律规定的约束,在内部的自由裁量问题上应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
只有如此,才能保证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既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又做到适度、合理而不致越权或滥用。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涵义分析?关于行政合理性原则,人们一般认为: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公平正义的法律理性)。
有人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无限度地要求行政决定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的观点实际上是对政府过份完美的要求,事实上也是不可能。
”笔者以为,行政合理性原则是一个具有内部网状结构的限制性原则,不能将它仅理解为是对行政行为内容的要求。
由于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基础就是行政自由裁量权,因此,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含义在于行政权必须为正当目的行使,使用最恰当的方式,并与法律的精神、内容和法律的一般原则相一致。
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要符合“理”。
在对行政合理性原则的理解上,我们以为主要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政合理性原则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关系。
有人认为,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必要补充人们现在大多认为,行政合理性原则并不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必要补充,而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完善。
〔20〕我们同意后一种观点。
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控制,并不只是行政合法性原则所能解决的,还需要对之进行合理性和公正性以及责任性的控制。
这些子原则共同构成了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基本行为准则。
这里应注意的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对自由裁量行为的要求往往表现在范围、“面”上,而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对自由裁量行为的内部限制,是对自由裁量行为的内部具体“质”的要求。
〔21〕行政合法性原则适用于一切行政领域,而行政合理性原则则于自由裁量领域;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都涉及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只是二者的程度不同而已:合法性主要是指是否合乎法律的规定,合理性则主要指在法律规定范围或原则内是否符合法律的目的、原则等,行政合理原则涉及的是更深层次的合法与否的问题。
〔22〕?二是“理”的确定。
行政合理性原则中的“理”,与法律密切相关,我们不能离开法律来对“理”作无限扩大的解释。
这里的“理”不是道德规范,不是脱离法律的“理”,而是法律的目的、精神,法律一般原则、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认识观念。
?三是行政合理性原则适用的范围。
在行政合理性原则适用范围的确定上,人们往往认为行政合理性就是要求行政行为的内容合理。
我们认为这种范围过于狭窄。
不仅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合理,而且行政行为的其他方面如方法、时间等以及做了同行政行为的主观意图或动机等方面都应合理。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限度也就决定了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的范围。
“行政机关自由选择的范围不限于决定的内容,也可能是执行任务的方法、时间、地点或侧重面,包括不采取行动的决定在内。
”〔23〕可见,行政合理性原则所要求的范围是自由裁量行为的各方面而不能只限于行为的内容上。
在主观方面,不仅要求自由裁量权在客观因素上合理,而且还要求主观动机正当,否则就有可能构成“裁量行为本身内部客观之瑕疵”或“裁量行为内部主观之瑕疵(三)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在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上,人们往往将符合公正的规则作为合理性原则的一项具体要求,〔27〕立法实践中也采取了同样的态度,如《行政诉讼法》第54条关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规定。
我们认为这种概括并不尽妥当(关于行政的公正问题我们将在后文有关行政公正性原则部分阐述,在此,我们不将其作为合理性原则的一项具体要求来看待)。
根据我国长期的实践和理论的总结,行政合理性原则应包括下列各项要求:?其一,行政行为应有合法的目的。
任何自由裁量行为的作出,应具有合法的目的。
这一合法的目的,可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政的目的,即行政必须为民服务,为公益服务;二是法律的目的,自由裁量行为的作出,不仅要符合法律的一般目的,而且还要符合该法律授权的特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