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建立

合集下载

试论我国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

试论我国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
青年 与社会
2 0 1 4 年2 月中 第5 期总第5 5 1 期
试 论我 国法 官的职业保 障制度
张 堞
( 乌海职业技 术学院素质教育部 ,内蒙古 乌海 0 1 6 0 0 0 )
【 摘 要】 三 中全会通过 的 《 中共 中央 关于全面深化改革 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中就提 出: “ 建 立符 合职业特点 的司法 人 员管理制度 ,完善 司法人 员分类管理制度 ,健全 法官、检察 官、人 民警察职业保 障制度 ”。 司法在 国家政 治经济中所 占的


体制 、司法腐败 、司法 不公 等现象 ,也透视 出司法权威缺失 的现象 。 三、法官职 业保 障的措 施 ( 一 )提高法官 的待遇 。一个 普遍存 在的现象 是 ,我 国 法院系统 的法官素质整体并 不高 ,原 因之一是法院系统 的待 遇偏低 ,没有足够 的利益来 吸引优 秀的人 才。而法官的素质 直接影响法院在公众心 中的形象 ,在社会 大环 境下 ,只有提 高法官的待遇 ,实行优薪或 足薪养廉 ,吸引更 多优秀的法律 人才愿意 出任法官 ,相应地法官 的素质也 就会 大大提高 ,同 时 ,因为待遇的提高 、优薪 的出现 ,法官也会更加珍惜 这个 职位 ,从 而减 少司法腐败 。 ( 二 )逐 步推迟退休 年龄 。针对 全 民的推 迟退休年 龄很 早就有提 出 ,十八届 三中全会 针对这一 问题提 出 “ 渐 进式 ” 的重要改 革举措 ,它是 中 国经 济社会发展 至今 的内在要求 , 也是对法 官这一职业的一种实际保障 ,推迟法定退休年 龄意 味着 法官 收入 的增加 和法官地位 的提 升。 根据波斯纳的研究 , 法官是更需要 固态智力 的一项工作 , 并且 这种 固态智力 往往在人 到 6 0岁之后 仍然增 长 ,而不是 衰 落 ,可能会 持续 到 8 0岁 。因此 ,在我们 这个司法 知识并 不 丰富的国家 , 在制度上 防止 司法经验 的流失显得更为重要 。 ( 三 )确立 “ 法检省级统管” 。 十 八 届 三 中全 会 作 出 的 《中共 中央关 于全 面深化改革若 干重大 问题 的决定 》 指出 , 要 “ 推 动省 以下地方法 院 、检察 院人财物统 一管理 ” ,即所 谓 “ 省级统管 ” ,具体从两个方面看 : 第一 ,人 事管理 ,法官 的任免 。法院依法独立行使 审判 权受到宪法保 障 ,因此 法官一旦 接受任命 即可终身任职 ,非 因法定事 由并依法定 程序不得免职。也正是 因此 ,法官 的任 命和免职 的权力便显得 十分 关键 。学界一直对法官 的任免有 各种说 法 ,最受 推崇 的是 “ 中央统管 ” ,即由 中央统一 管理

法官非物质利益保障的价值基础与制度建构——以法官角色伦理为视角

法官非物质利益保障的价值基础与制度建构——以法官角色伦理为视角
3 7
陈立如 张钰炜 : 法官非物质利益保障的价值基础与制度建构
专 业法 官威信 之基 础 。独 立是 指地位 意义上 的 , 是行 动意 义上 的 , 超然 理性是 思想 意义 上 的 , 三方 面 这
互相联系地有机地构成 了法官职业之本色, 并决定和影响着法官活动、 法官制度和法官伦理的一切 内 容。[ 当前 , 国法官除了必须具备一般公务员的任职条件外 , 6 我 还应当具备其他一些特殊的角色要求, 即客观公正、 独立中立、 程序正当、 为民便民等 , 这也是司法工作的本质使然。
【] 1 陈立如 : 北京市东城 区人 民法 院副 院长。 [】 2 张钰 炜 : 北京市东城 区人 民法 院督促检查办公室 干部 。 [] 0 9 2 1 年 人民法 院司法改革 的主要任务 明确将 “ 革和完善法官工资福利 和任职保障制度” 3 20 - 03 改 作为 “ 加强人 民法 院队伍 建设” 的一项重点 内容 。笔者认为 , 从任职保 障层 面关 注法官队伍是我 国司法改革不断深化 的必然体现 , 也是践行 “ 以人 为本 ” 实现 , 法院队伍科学发展 的必然要求 。 [ 在我 国古代 , 官被称之为廷尉 、 4 ] 法 大理 、 推事 、 判官 、 司法理 、 法曹等 。 牛津法律大词典 》 法官是 “ 《 : 对其 职责是 裁决 纠纷和其 它 提 交给法 院决定 的事情 的人 的总称 。法官可能是在高级法 院的法官 , 总是那些在法律 和司法上精通业务 、 富有经验 的人 。 《 ” 布莱克 法律 词典 》 法官是 “ : 经任命或选举而在法 院审理和裁决法律 事务 的公共 官员”大词典 , 明 日 光 报
张钰 炜
【 摘 要 】 本文从法官角色伦理分析 出发 , 分析法官职业的本质, 从法律的不 确定性与法官角色伦理的博弈 中引出法官的任职保障制度对于做好 “ 法律世界 中” 法官的重要价值 意义。文章从确保法官职业身份、 树立法官职业尊荣、 强化法官职 业 队伍 三 方面就 法官非物 质利益保 障 的若干 问题进 行探 讨。 【 关键词 】 法官 法官角色伦理 法官非物质利益保障

法官独立性的法律保障与实现

法官独立性的法律保障与实现

法官独立性的法律保障与实现法官独立性是司法制度中的核心价值,是确保司法公正和权威的重要保障。

在法律体系中,法官应当独立行使审判权力,不受任何外来干扰或影响。

为了实现法官独立性,各国都采取了相应的法律保障措施。

首先,法官独立性得到了宪法的明确保障。

宪法是各国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对法官独立性的保障至关重要。

宪法往往规定了法官的任职条件、权益和责任,并对法官行使审判权的独立性作出明确规定。

宪法将法官任命的程序固定下来,以确保法官能够在任职过程中不受政治干扰。

其次,法律法规为法官独立性提供了具体保障。

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官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公正、独立、公开等。

这些原则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法官行使审判权力时不受外界压力的干扰,以确保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此外,法官独立性的保障还需要司法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一个健全的司法制度能够为法官提供独立行使审判权力的环境和条件。

首先,应当建立独立的司法机关,确保法官在机构层面独立于行政和立法部门。

其次,应当加强司法职业的规范和监督,确保法官在个人层面独立自主地行使审判权力。

最后,应当建立有效的司法保障机制,确保法官在行使审判权力时不受来自任何方面的干扰或压力。

在实际操作中,要切实保证法官的独立性,还需要有相关的监督机制。

监督应包括内部和外部两方面。

内部监督主要由法院内部自行组织,包括审判委员会以及内部监察机构的设立,通过内部机制对法官的行为进行监督,同时对于罪行明显或职业失职明显调离岗位处理。

外部监督则是指社会舆论和其他专门机构对法官行为进行监督。

这种监督机制的建立可以一定程度上保障法官行使审判权的独立性。

然而,实际上法官独立性的实现面临着各种挑战和困难。

其中,政治因素是最为关键的影响因素之一。

在一些地方,政府或其他利益集团往往通过政治手段干预司法,影响法官的独立行使审判权力。

这种政治干预不仅破坏了司法公正,也损害了法官的职业尊严和权威性。

因此,在实现法官独立性的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政治干预的监督和制约,确保司法系统不受政治因素影响。

法官职业的职责与要求

法官职业的职责与要求

法官职业的职责与要求一、引言法官作为司法系统中的重要角色,承担着维护法律公正和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

他们的工作不仅需要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还需要具备良好的判断力、公正性和独立性。

本文将探讨法官职业的职责与要求,以期对法官职业的发展和培养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法官职责1.审理案件法官的首要职责是审理案件。

他们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公正地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需要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判断力,正确理解和应用法律条文,确保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解释法律法官还需要解释法律。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的适用常常存在争议和不确定性。

法官需要仔细研究和分析相关法律条文,结合案件事实和具体情况,给予合理的解释和适用。

他们的解释和裁决对于类似案件的判决具有指导意义,也对法律的发展和完善起到重要作用。

3.保障司法公正作为司法系统的一部分,法官需要维护司法公正。

他们应该在审理案件时保持中立和公正的态度,不受外界压力和影响。

法官的裁决应该基于法律和事实,而不是个人偏见或其他因素。

只有通过保持公正,法官才能赢得公众的信任和尊重,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尊严。

三、法官要求1.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法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

他们需要熟悉国家法律体系和相关法律条文,了解司法程序和司法实践。

此外,法官还需要具备良好的逻辑思维和分析能力,能够准确理解和应用法律规定。

2.判断力和决策能力法官需要具备良好的判断力和决策能力。

他们需要在复杂的案件中准确把握关键问题,分析证据和事实,作出合理的裁决。

法官的决策应该基于法律和事实,而不是主观偏见或其他因素。

3.公正性和独立性法官应该具备公正性和独立性。

他们需要在审理案件时保持中立和公正的态度,不受外界压力和影响。

法官的裁决应该是基于法律和事实的,而不是个人偏见或其他因素。

此外,法官还需要独立思考和判断,不受他人干涉或影响。

四、结论法官职业的职责与要求是高度复杂和严峻的。

论法官员额制的制度构建

论法官员额制的制度构建

三、法官员额制的实践困境
(一)实践中的困境
1、理论和实践的冲突
1、理论和实践的冲突
法官员额制旨在通过对法院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然而, 实践中一些地方过分追求数字化的量化考核导致法律适用质量的下降。“有的法 院业务部门出现‘工考分离’的情况,很多年轻干警抱怨工作压力大,投入审判 执行工作的精力有限;为‘拼数字’,不得不应付结案、搞‘体内循环’。”
(一)历史发展脉络
法官员额制是指通过核定法院所承担的审判工作量,科学确定法院审判人员 员额,将有限的编制资源向基层倾斜,实现优化司法人力资源配置的制度。这一 制度诞生于上海,最初是为了解决法院“人少案多”的矛盾。实际上,在法官员 额制正式提出之前,部分地区已经对法院人员分类管理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历史发展脉络
一、问题的提出
明确提出“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对法 官的专业化程度和职业化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员额制更是备受。实际上,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改革以来,各地积极开展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试点工 作,法官员额制成为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
二、法官员额制的历史变迁
(一)历史发展脉络
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后,开始实行审判员与助理审判员制度。 1989年,《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职务序列和工资办办法》颁布后,各地开始按照该 办法进行审判人员职务序列的划分。1993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正式建 立。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颁布实施,“法官等级”成为衡量法官 业务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2001年,《法官法》进行修订,对法官的任职条件提 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各地均开展了不同形式的法官员额制试点工作。
制度概述
3、工作方式:法官助理的工作方式主要包括在法庭上协助法官审理案件,在 庭下进行法律研究、文书起草等工作。此外,法官助理还需遵守严格的职业道德 规范,如保密义务等。

关于规范律师与法官的职业关系,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若干思考

关于规范律师与法官的职业关系,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若干思考

关于规范律师与法官的职业关系,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若干思考由于法官和律师是我国司法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因此规范二者之间的职业关系,是遏制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审判活动正常进行、切实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法官和律师社会形象的必然要求。

规范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对约束和促进二者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在二者之间建立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虽然规范法官和律师两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建立法官和律师的良性互动关系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需要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的共同参与和长期努力。

在此,立足于法官和律师关系之现状,遵循事物渐进式改革原则,笔者将谈谈自己的浅见:一、导致法官和律师关系非正常化的原因分析我国法律法规对法官和律师的关系作出了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也分别就法官和律师的职业道德、纪律约束、惩戒制度等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来说,两个行业都应是相当完善的,然而现实情况却是不容乐观,当前导致法官和律师关系非正常化的原因,主要有:(一)人民法院对法官管理的行政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将法官职业化的内涵界定为“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由此可见,人民法院法官的管理体制与行政机关公务人员的管理体制应是不同的,但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法官管理体制中行政色彩仍是相当浓厚,这种管理体制对法官与律师关系的影响表现在:一是社会对法官的评判,偏重于个体而忽视职业本身对从业人员所蕴含的价值的认可。

在这种价值评价观的驱使下,法官往往会偏离职业本身的内在要求而去追求所谓的个人成功,因此,他们会努力去与律师搞好关系,一方有权,一方有钱,从而搞“钱权交易”。

二是法官的职务任免和晋升,实行群众评议与领导考核相结合的模式,人际关系是决定考评结果的关键因素。

论法官司法良知的制度保障

论法官司法良知的制度保障

Vo L 33. .2 NO
M a . 20 r 11
21 0 1年 3月
论 法 官 司法 良知 的制 度保 障
雷 虹
( 两 警 官 职 业学 院 法 律 系 ,陕 西 西 安 7 0 4 ) 陕 1 0 3
摘 要 : 徒 善 不 足 以 为 政 . 法不 足 以 自行 ” 法 律 需 要 有 一 批 精 通 法 律 、 良好 职 业 道 德 的 法 律 人 去 实 施 。 在 我 “ 徒 , 有 国 目前 成 文 法 的 框 架 下 , 律 相对 于 判例 法 国家 来 说 , 内容 更 加 具 有 普 遍 性 和 一 般 性 。 对 法 官 的 司 法 良 知 予 以 法 其 制 度 保 障 , 以更 好 地 发 挥 法 官 的 自由裁 量 权 , 可 真正 实 现 法 律 的 公 平 和 正 义 。 本 文 从 我 国 目前 法 学 教 育 中存 在 的
( ) 学教 育 中存 在 的 问题 一 法
众 所 周 知 . 于 历史 等方 面 的 原 因 , 期 以来 , 国政 法 由 长 我
难想象, 如果 社 会 不 认 为 法 官 职 业 的 重 要 , 认 为 审 判 职 能 不 的 重要 , 不 会 对 法 官 职 业 提 出 以 上 特 别 严 格 的要 求 。 在 司 就 法 实践 中 , 官 在 审 理 案 件 时 , 法 自身 的 职 业 道 德 修 养 和 司法 良知对 于 公 正 、 学 的 裁 判 案 件 , 确 起 着 至关 重 要 的作 j 科 的 扫。
的 作 用 。法 官 的 司 法 良知也 不 是 主体 本 身 就 具 备 的 , 首 先 它
是 经 过 法 学 教 育 , 其 是 丰 富 而 全 面 的 法 律 实 践 能 力 的培 养 尤

法官权益保障实施方案

法官权益保障实施方案

法官权益保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法官作为司法机关中的重要角色,承担着审理案件、维护法律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然而,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法官也面临着各种挑战和困难,其权益保障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法官的权益,制定和实施一套科学合理的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法官权益保障的重要性。

1. 保障司法独立。

法官权益的保障,是司法独立的重要保障之一。

只有在法官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下,法官才能真正做到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确保司法裁判不受外界干扰,维护司法公正。

2. 提升司法效率。

法官权益的保障,有利于提升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提高司法效率。

只有在法官权益得到保障的情况下,法官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积极审理案件,提高审判效率,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

3. 促进司法公正。

保障法官权益,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只有在法官权益得到保障的情况下,法官才能真正做到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法官权益保障实施方案。

1. 完善法官权益保障制度。

建立健全法官权益保障制度,明确法官的权益内容和保障范围,确保法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尊重。

2. 提升法官待遇。

逐步提高法官的工资待遇,建立健全的福利保障制度,为法官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激励法官更好地履行职责。

3. 加强法官培训。

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和法律知识的培训,提升法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为法官的权益保障提供有力的保障。

4. 完善法官评价机制。

建立健全的法官绩效评价机制,对法官的工作表现进行科学评价,激励优秀法官,提高整体司法水平。

5. 加强法官权益监督。

建立健全的法官权益监督机制,对侵犯法官权益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法官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四、实施方案的保障措施。

1. 政策保障。

政府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法官权益的保障范围和措施,为法官权益的保障提供法律保障。

2. 经济保障。

政府应加大对司法机关的经济投入,提高法官的工资待遇,改善法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建立
一、当前我国法官职业保障的现状
在法官权利保障方面,社会各界有一个共同的认识:当前中国法官的压力大,地位低,收入少。

《法官法》至今已实施多年,但法官的职业保障问题并未得到很好的解决。

实践中,法官执业过程中困难重重。

(一)司法权社会化的障碍
受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中国传统诉讼体制的影响,我国的司法机关在设置上按行政区域划分逐级设立,且各级法院的人事权现阶段主控于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经费保障依赖于地方政府。

在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历程中,没有司法部门相对独立的人事管理机制与经费保障机制,保障法官实质性上的职业独立性便仅具有了法律概念上的意义,实在是令人担忧。

根据笔者了解到的实际情况,基层法院的经费保障、人事任免、职级评定、人才选拔与交流等都受到地方相关部门不同程度的制约,甚至基本上由地方党政部门全盘掌握,法院作为具体的用人部门却没有实际上的用人选择权。

(二)司法权行政化的障碍
受现行司法体制及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司法权在法院内部也被行政化。

从法官职业保障的角度分析,司法权行政化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加以研究:一是对法官人事的行政化管理。

法官是一种很独立性和专业性的职业,是司法权的法定载体,具有主体地位。

因此,对法官的人事管理必须不同于对行政人员的管理,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对法官的业绩考核、选拔任免、交流调整等全部移置了行政机关对行政干部的管理模式,这种管理体制并不符合法官职业特点,不利于法官职业化建设发展。

二是对法官职权的行政化运作。

法官依法办案是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核心,但从基层法院的实际看,多数法院在审判权的行使上采取了一种“折衷”手段,即法官依法审判与领导审核把关相结合,这表面上看是对审判权的慎重行使,但实质上却是对法官依法办案的一种行政限制,裁判文书的自下而上签发即是对法官职权的一种行政化剥夺,也潜在地降低了法官的司法责任心,影响法官对审判权行使的严谨性。

二、法官职业保障的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法官职业保障的规定主要有:
《法官法》总则第4条中明确规定:“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并从以下几个方面规定了法官享有的职业保障权利,即:一是法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具有法定的职权
和工作条件;二是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三是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四是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的权利;五是法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六是参加培训的权利;七是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法官法》第34条至第36条规定: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

法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前晋升工资。

法官享受国家规定的审判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法官法》赋予法官的职业权利,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至今有些职业权利尚未落实或没有完全落实。

因此,亟待通过法官职业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法官的职业保障机制,全面落实法律赋予法官的职业权利和应享受的职业待遇,维护法官职业应有的尊荣,确保法官依法履行职权。

三、建立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途径
法官职业保障与独立审判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两者互为因果。

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建立应当以法院独立审判为前提。

能否真正确立独立审判制度,法官职业保障就成为其一个重要方面。

(一)确保法官独立公正地审判
法院应当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法官独立审判及责任制,将独立审判落实到法官个人,确立法官在诉讼中独立的地位、权利和责任。

法官的独立审判,首先要求法官独立公正地审判,为此需要完善一整套机制,可以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达到,从制度上进行制约和限制,以保障司法公正。

(二)完善法官选任考核制度
法官的选拔应由专门机关负责进行。

初任法官除必须经过全国司法统考过关外,还应从事法律工作一定年限。

对法官实行考核,在我国已经形成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就在其第八章专门规定了“考核”。

不过从实际运作来看,对法律知识的考核往往流于形式。

具体表现在:一是内容过于简单、公式化、单一化,不足以考出真水平;二是考核均由法院内部自己掌握,甚至是本院自己组织,缺乏约束。

真正意义上的法官考核,应该不仅仅是对某个或某些概念、名词的记忆或解释,而应是对法律的实际掌握和运用,对具体案件的分析及判断,对证据的辨别和取舍以及公开审理中对法庭庭审的组织驾驭,办案质量、判决书的制作、庭审的表现等。

《法官法》规定,将法官等级分为若干级别,每个级别内部可再细分,以刺激法官不断努力上进。

另外,确定法官等级不应与工龄、行政职务和级别进行套用,应该使法官等级成为法官技术性的评价,彻底否定其行政性。

(三)给法官以身份保障
法官职业保障的中心是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现司法公正。

我国《法官法》第8条规定法官享有依法审判案件的权利,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但由于缺乏具体的保障措施,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受到外界干涉、干预或干扰的现象屡有发生。

实践中,要尊重法官的独立人格和职业权力。

要理顺法官审判职务与行政职务的关系,院、庭长平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只有在其主持独任庭或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或者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时,才能履行审判职能。

因此,要大力推行目前院、庭长直接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案件的做法,全面落实合议庭、独任法官对案件作出裁决的权力。

法官不因客观原因所致的裁判错误而受到责任追究,即只要法官履行职务的行为正当就应推定其已尽职而免除责任。

以消除法官依法独立审判的后顾之忧,保证法官义无反顾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只有保障了职业权力,才能更好的树立和提升法官的职业地位。

法官职业地位具有的稳定性、独立性、专属性等特点,是与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紧密相联、互为依存的,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动摇,其职业地位与职业权力代表的都是法官职业的神圣与尊荣,因此,各级法院特别是上级法院应把《法官法》赋予法官的职业地位落到实处,要依法保障法官的职业地位,坚决支持法官严格依法办案,秉公执法。

(四)给法官以较高的经济待遇
法官职业在社会公众中有地位,其具体表现之一就是有足够的吸引力,使社会上的优秀人才愿意从事并长期从事法官工作。

要解决这个问题,目前,恐怕要涉及到精简法官数量、提高法官素质、提高法官待遇等诸多问题。

法官的物质待遇应当与其职业地位和特征相适应。

西方国家的法官待遇相当优厚,使得法官职业成为人人向往的目标,自然也带动了法官整体素质的提升。

我国《法官法》对法官的职业收入问题虽然作了规定,但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具体标准不同,且地方法院的法官待遇经费主要依赖地方财政。

从全国的法官整体看,法官职业收入尚未进入高收入阶层行列。

(五)建立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日益增强,作为社会各种纷争最终裁决者的法官已处在社会各种纷争的焦点和矛盾漩涡之中,法官的职业风险也越来越大。

一些地方当事人报复、围攻、故意伤害、甚至杀害法官的事件屡有发生。

因此,法官在依法履行职务、认真细致做好案件当事人思想疏导工作,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措施的同时,建立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把《法官法》关于法官享受保险待遇的规定落到实处,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六)大力完善法官职业教育保障制度
一是改革现职法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与法官选任相适应的法官职业专门培训体系和培训机构。

不断提升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使其对法律知识有广泛的涉猎和深刻的理解;同时不断增强法官的审判实践经验和职业技能,提高驾驭审判活动的能力,以适应新世纪审判工作的需要,实现司法公正高效。

在我省,各级法院的初任法官都必须经湖南高院审批并且培
训,有力地保障了法官上任后对审判权的正确行使。

二是完善法官继续教育制度。

在教育培训的方法上,课堂讲授退居辅助地位,组织法官开展读书、讨论、辩论和调查研究,撰写学术论文、案例分析文章和法律文书等,提高法官的审判业务素质和调研能力,应成为法官继续培训的主要方法。

同时应以法官形成和发表的调研成果来检验法官的学习效果。

在教育培训的目标上,应当培养高素质的专家型、学者型职业法官,同时要不断完善法官继续教育培训的设施,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培训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