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工期的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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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对全国工期定额的调整

江苏省对全国工期定额的调整

关于转发《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市)建委、建工局、市各有关单位:现将省建设厅苏建定(2000)283号“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凡2000年9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的工程均按本通知执行。

2000年9月前招投标或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省建设厅苏建定(2000)283号“关于贯彻《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二OOO年八月十一日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各市建委,省有关委、厅、局:建设部以建标(2000)38号文发布了《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为了在我省范围内及时贯彻好该定额,根据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测算,对定额工期作以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民用建筑工程中单项工程:±0.00以下工程按2000年国家定额工期调减5%。

±0.00以上工程中,住宅、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医疗、门诊楼、图书馆工程均按2000年国家工期定额执行,不作调整,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馆按定额工期调减15%。

二、民用建筑工程中单位工程:±0.00以上结构工程,按定额工期调减5%;±0.00以上结构工程,宾馆、饭店及其他建筑的装修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10%。

三、工业建筑工程: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降压站、冷冻机房、冷库、冷藏间、空压机房、变电室、开闭所、锅炉房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10%。

四、其他建筑工程:地下汽车库、汽车库、仓库、独立地下工程、服务用房、停车场、园林庭院、构筑物工均按定额工期调减5%。

五、专业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中电梯安装工程的工期不变;其余均调减5%。

机械施工工程中构件吊装、网架吊装、机械土方、机械打桩、钻孔灌柱桩、人工挖孔桩工程按定额执行不调。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字第553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字第553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的通知(1993年7月28日建城字第553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上海、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为便于执行已颁发的《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现将《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以下简称“工期定额”)第一本为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排水管道、泵站和驳岸五类工程;第二本为公用管道工程,包括给水、热力、燃气、电信和电力五类工程;第三本为市政公用厂、站工程,包括给水、污水、燃气和热力四类工程。

这三本定额已先后于1989年4月1日、1991年5月1日和1993年6月1日发布试行。

为了切实执行工期定额,特作如下规定:一、总则1.凡城市市政工程、公用管道工程、市政公用厂、站工程均应以工期定额为依据,确定施工工期。

2.工期定额是加强市政工程建设管理,科学地制定工资和考核工期的依据。

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以工期定额的工期为基础确定合同工期,以保证甲乙双方的正当权益,在编审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和编制标书,也应以工期定额的工期为依据确定工程总工期。

二、管理1.建设部负责全国工期定额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负责本地区工期定额管理工作。

2.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所属定额站内应设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工期定额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1)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情况,编制补充定额工期水平,制定工期定额管理细则,补充部分作出统一解释。

工程定额工期制度

工程定额工期制度

工程定额工期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明确工程项目的工期管理要求,确保工程按期完成,提高工程效率,保障工程质量。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本工程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相关管理和服务人员。

3. 工程定额工期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工程量所需的标准时间。

二、工期定额的制定1. 工期定额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及实际工程特点,结合历史数据和先进经验进行制定。

2. 工期定额应考虑工程的复杂性、技术难度、施工条件、材料供应等因素。

3. 工期定额应由专业人员编制,经项目管理团队审核,最终由项目负责人批准实施。

三、工期管理责任1. 项目负责人对工程的整体工期负责,确保工程按照既定的工期定额顺利推进。

2. 施工单位应按照工期定额组织施工,合理安排人力资源和机械使用,避免无故延误工期。

3.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进度进行监督,确保施工单位遵守工期定额要求。

4. 设计单位应及时提供必要的设计文件和技术支持,以免影响工程进度。

四、工期调整1. 因不可抗力或重大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无法按原定工期完成时,应及时提出工期调整申请。

2. 工期调整应详细说明调整原因、调整内容及新的工期计划。

3. 工期调整需经过项目管理团队评审,并报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执行。

五、工期考核与奖惩1. 对于按期或提前完成工程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于因管理不善、技术不足或其他主观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责任追究,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将及时通知各相关单位和人员。

合同工程工期管理办法

合同工程工期管理办法

合同工程工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合同工程工期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合同工程工期的管理。

第三条省、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合同工程工期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条件,合理确定工期,并在合同中明确工期要求。

第二章工期确定与变更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根据工程性质、规模、地质条件、施工技术等因素,合理确定工程建设的总工期。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设计文件时,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技术,合理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合同工程的总工期和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要求。

第八条承包人应当在投标书中承诺合同工程的工期,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

第九条合同工期的计算应当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工期定额进行。

因工程特殊无法依据工期定额计算的,可以参考类似工程的实际施工工期,或者由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协商确定。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进度和施工条件,合理调整工期。

确需变更工期的,应当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工期延误与顺延第十一条因下列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可以提出工期顺延的申请:(一)建设单位变更工程设计、工程量或者施工方案的;(二)建设单位延迟提供施工图纸、施工场地、施工材料或者设备的;(三)建设单位延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四)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的工期延误。

第十二条承包人应当在工期延误原因消除后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工期顺延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工期顺延申请后及时予以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批准。

第四章工期违约与赔偿第十四条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的定额工期

工程的定额工期

工程的定额工期2010-08-30 22:03:41| 分类:工程管理|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计算依据:建设部2000年2月16日颁布施行的《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一、本工程工期计算及依据根据第一章单项工程说明条款,总工期为±0.000以下工期与±0.000以上之和,再根据有关条款另行增加附加工期。

1、±0.000以上工期定额第一章单项工程说明第八条的第7条中规定:“单项工程±0.000以上层数不同,有变形缝时,先按不同层数各自的面积查出相应工期,再以其中一个最大工期为基数,另加其他部分工期的25%计算。

”本工程±0.000以上按变形缝共分为A、B、C、D四个区。

A区连裙房共29层,40389m2,先套用综合楼工程的现浇框架结构编号1-771,24层以下,35000 m2以外,Ⅰ类地区,工期为840天。

根据定额总说明第十条的第3条规定:“单项(位)工程层数超出本定额时,工期可按定额中最高相邻层数的工期差值增加。

”A区为29层,比24层高出5层。

定额综合楼工程的现浇框架结构,编号1-766,22层以下,30000 m2以外的Ⅰ类地区的工期为760天。

编号1-761,20层以下,30000 m2以外的Ⅰ类地区的工期为720天。

22层与20层建筑面积相同,相差2层,工期天数相差40天,则主体高出5层的工期天数为:40/2×5=100天,故A区工期应为840+100=940天。

B区连裙房共29层,37864m2,工期同A区,亦为940天。

C区连裙房共5层,7000m2,套用定额综合楼工程的现浇框架结构,编号1-725,6层以下,7000m2以内的Ⅰ类地区的工期为275天。

D区连裙房共25层,39745m2,先套用综合楼工程的现浇框架结构编号1-771,24层以下,35000m2以外,Ⅰ类地区,工期为840天。

定额综合楼工程的现浇框架结构,编号1-766,22层以下,30000m2以外的Ⅰ类地区的工期为760天。

工期定额

工期定额

1基本简介 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是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的历史条件下,由建设部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建筑工程从开工到竣工验收所需消耗的时间标准。

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是依据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关规定,结合各施工条件,本着平均、经济合理的原则制定的,工期定额是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排施工计划和考核施工工期的依据,是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标书和签订 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是按各类地区情况综合考虑的,由于各地施工条件不同,允许各地有15%以内的定额水平调整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上述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建设部备案2分类地区 由于中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差别较大,故将全国划分为Ⅰ、Ⅱ、Ⅲ类地区,分别制定工期定额。

I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重庆、海南。

Ⅱ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

Ⅲ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同一省、自治区内由于气候条件不同,也可按工期定额地区类别划分原则,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区域内再划分类区,报建设部批准后执行。

设备安装和机械施工工程不分地区类别,执行统一的工期定额。

3工程项目 定额项目包括民用建筑和一般通用工业建筑。

凡定额中未包括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制定补充工期定额,并报建设部备案。

4主要区别 建筑工程工期定额和施工工期定额的区别 前者以建设项目为对象、工期以月计;后者以单位工程为对象,工期以天计。

5核定依据 建筑工程工期定额 - 核定方法及依据5.1一、工期定额的选定: 发包方将全部内容进行发包,应执行单项工程工期;若发包方将工程的结构、装修等分段进行发包时应执行单位工程工期。

单项工程工期是指单项工程从基础破土开工(或原桩位打基础桩)起至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全部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

定额工期详解

定额工期详解

定额工期详解目录一、基本概念 (3)1.1 定额工期的定义 (3)1.2 定额工期的组成 (4)二、定额工期计算依据 (5)2.1 工程量清单 (6)2.2 施工图纸 (7)2.3 施工组织设计 (9)2.4 其他相关文件 (10)三、定额工期确定方法 (11)3.1 工作日计算法 (12)3.2 工期定额法 (13)3.3 指标估算法 (14)3.4 综合估算法 (16)四、定额工期与合同工期的关系 (17)4.1 合同工期的约定 (18)4.2 定额工期与合同工期的对比分析 (19)4.3 定额工期与合同工期的调整策略 (20)五、定额工期的应用 (21)5.1 在项目投标报价中的应用 (22)5.2 在项目进度计划制定中的应用 (23)5.3 在项目成本控制中的应用 (24)5.4 在项目质量管理的应用 (26)六、定额工期优化策略 (27)6.1 提高工作效率的策略 (28)6.2 优化施工工艺的策略 (30)6.3 强化现场管理的策略 (30)6.4 加强风险管理策略 (32)七、定额工期案例分析 (33)7.1 案例一 (34)7.2 案例二 (36)7.3 案例三 (37)八、定额工期相关法规与标准 (38)8.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40)8.2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41)8.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41)8.4 其他相关行业标准 (42)九、定额工期争议解决途径 (44)9.1 争议协商解决 (44)9.2 调解解决 (45)9.3 仲裁解决 (46)9.4 诉讼解决 (47)十、总结与展望 (49)10.1 文档总结 (49)10.2 发展前景展望 (50)一、基本概念定额工期是指在一定的工程条件下,按照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劳动定额,完成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时间。

它反映了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度和技术要求,是工程预算、计划和进度控制的重要依据。

定额工期是根据设计图纸、施工规范、验收标准等文件,按照正常施工条件制定的。

江苏对全国工期定额的调整

江苏对全国工期定额的调整

江苏省对全国工期定额的调整————————————————————————————————作者:————————————————————————————————日期:2关于转发《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市)建委、建工局、市各有关单位:现将省建设厅苏建定(2000)283号“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凡2000年9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的工程均按本通知执行。

2000年9月前招投标或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省建设厅苏建定(2000)283号“关于贯彻《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二OOO年八月十一日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各市建委,省有关委、厅、局:建设部以建标(2000)38号文发布了《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为了在我省范围内及时贯彻好该定额,根据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测算,对定额工期作以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民用建筑工程中单项工程:±0.00以下工程按2000年国家定额工期调减5%。

±0.00以上工程中,住宅、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医疗、门诊楼、图书馆工程均按2000年国家工期定额执行,不作调整,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馆按定额工期调减15%。

二、民用建筑工程中单位工程:±0.00以上结构工程,按定额工期调减5%;±0.00以上结构工程,宾馆、饭店及其他建筑的装修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10%。

三、工业建筑工程: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降压站、冷冻机房、冷库、冷藏间、空压机房、变电室、开闭所、锅炉房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10%。

四、其他建筑工程:地下汽车库、汽车库、仓库、独立地下工程、服务用房、停车场、园林庭院、构筑物工均按定额工期调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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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工期的确定
我国现行的定额工期执行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年版)。

鉴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与施工条件对施工工期影响不同,给予了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的定额水平调整权,调整幅度不超过15%。

江苏省根据2000年《工期定额》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以苏建定[2000]283号文对定额工期做以下调整:
(1) 民用建筑工程中单项工程:
±0.00以下工程按2000年国家定额工期调减5%;
±0.00以上工程中,住宅、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医疗、门诊楼、图书馆工程均按2000国家工期定额执行,不作调整;
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馆按定额工期调减15%。

(2) 民用建筑工程中单位工程:
±0.00以下结构工程,按定额工期调减5%;
±0.00以上结构工程,宾馆、饭店及其他建筑的装修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10%。

(3) 工业建筑工程:
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降压站、冷冻机房、冷库、冷藏间、空压机房、变电室、开闭所、锅炉房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10%。

(4) 其他建筑工程:
地下汽车库、汽车库、仓库、独立地下工程、服务用房、停车场、园林庭院、构筑物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5%。

(5) 专业工程:
设备安装工程中电梯安装工程的工期不变,其余均调减5%。

机械施工工程中构件吊装、网架吊装、机械土方、机械打桩、钻孔灌注桩、人工挖孔桩工程按定额执行不调。

调整后的工期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确定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的依据。

如建设单位要求的工期小于按上述规定调整后的工期,则应增加工程施工成本,计算赶工措施费,纳入合同价款。

赶工费的计算方法
江苏省对于建筑工程,在2004计价表中给出的赶工费的指导性计价方法与标准是:
住宅工程:比本省现行定额工期提前20%以内的,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2%~3.5%计;
高层建筑工程:比本省现行定额工期提前25%以内的,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3%~4.5%计;一般框架、工业厂房等其他工程:比本省现行定额工期提前20%以内的,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2.5%~4%计。

鉴于建设工程实际工期情况已经反映出现行定额工期的定额水平过低,江苏省在制定新的费用定额时,将对赶工费的计价标准大幅度降低。

有关征求意见稿给出的数据是——仍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算基础: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为0.0-0.1%;单独装饰工程为2.5-4.5%;安装工程由发承包双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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