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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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六政秘〔2015〕230号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六政秘〔2015〕230号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六政秘〔2015〕2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直各相关单位,淠史杭管理总局、人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六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编制完成,目前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将此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及任务分工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方案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实现工作目标。

附件:《六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5年12月29日六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精神,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力度,努力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六安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想为指导,以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确保饮用水安全,全面提升地表水水质为核心,规范实施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工作,把六安打造成安徽优质水源地、大别山区转型发展示范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六安市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93.3%以上,大别山区水库群水质保持在Ⅱ类,引江济淮区域水质达到工程规划要求,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100%,地下水质量保持稳定。

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进一步提升,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全市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部消除,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持续保持优良。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水资源【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1996.08.21【实施日期】1997.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201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2012)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6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回良玉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包括市、建制镇)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各地、市、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第二章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第四条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城市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并编制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水平衡测试,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

第六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用水量大的单位列为计划用水户,建立用水档案,并根据用水定额和水量分配方案,安排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对计划用水户实行节约用水奖励制度。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09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计划的通知-六政办[2009]39号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09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计划的通知-六政办[2009]39号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09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计划的通知正文:----------------------------------------------------------------------------------------------------------------------------------------------------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09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计划的通知(六政办〔2009〕39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2009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计划》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力量,拟定工作方案,确保按期、保质完成起草任务,如期提请市政府审定。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市政府2009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计划实施类:序号文件名称起草单位拟发布或送审时间关于2009年全市工业经济工作的意见(六发[2009]1号)市经济委员会已发布2关于2009年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六发[2009]2号)市招商局已发布3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六发[2009]3号)市农业委员会已发布4关于加大有效信贷投入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六发[2009]9号)市政府办公室已发布5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工作意见(六发[2009]10号)市商务局已发布六安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六政[2009]4号)市民政局已发布7关于进一步加强六安城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六政[2009]15号)市房产局已发布8六安市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六政[2009]18号)市老龄委已发布9六安市招商引资考核认定实施办法(六办发[2009]4号)市招商局已发布10关于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努力降低行政成本的通知(六办发[2009]10号)市财政局已发布六安市殡葬服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六政办[2009]4号)市民政局已发布12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和供应网络建设的通知(六政办[2009]5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发布13关于当前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六政办[2009]8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发布14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09]22号)市房产局已发布15六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六政办[2009]28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已发布六安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市综合治理委员会待发布17六安市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待发布18关于促进全市商务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市商务局待发布19六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待发布20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的意见人行六安中心支行待发布21六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市人事局待发布22六安市本级2009年度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市房产局待发布23六安市商贸流通“双百工程”五年行动计划市商务局已起草24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已起草25六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已起草26六安市建成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市房产局27六安市关于建立涉访特困救助资金的意见市信访局2009.0528六安市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市经济委员会20090529六安市节能奖励办法2009.0630关于开展全民节能行动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实施意见2009.0731六安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9.1032六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市民政局33六安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2009.0634六安市审计结果公告办法市审计局2009.0535六安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修订)2009.0636关于加强审计整改的若干规定(修订)2009.0837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非经营性转经营性管理暂行办法市财政局2009.0538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2009.0539市本级预算管理补充规定2009.0640六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市人事局2009.0841六安市安置房土地证、房产证办理实施规定市国土资源局2009.0642关于重新确定六安市城区划拨用地价格标准的通知2009.0643六安市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实施细则市建设委员会2009.0744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古树名木及大树保护管理暂行规定2009.0545六安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2009.0646六安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管理暂行办法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09.0547六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2009.0648六安市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奖惩办法市环保局2009.0649六安市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实施方案市林业局2009.0950六安市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市科技局2009.0651六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2009.1052六安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暂行办法市安监局2009.0853六安市驻外联络处管理暂行办法市招商局2009.0654六安市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办法市总工会2009.0655六安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市工商局2009.07论证类:序号文件名称起草单位1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的意见市审计局2关于推动我市文化建设大发展大繁荣的意见市文化局——结束——。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水资源【发文字号】六政[2014]10号【发布部门】六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1.20【实施日期】2014.0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六政〔2014〕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皖政〔2013〕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加强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落实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保障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城乡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关系;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努力提高水的利用率;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坚持依法管水,落实责任,加强各行业、各部门之间协同配合,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和控制指标、实时监控、考核评估“三个体系”。

1.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

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32.47亿m3以内;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33.34亿m3以内;203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34.26亿m3以内。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正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四号)《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已经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4月25日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城镇供水用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城镇供水事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城镇供水应当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实行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确保城镇供水用水安全。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镇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加强水源保护和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保障城镇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的需要。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供水用水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供水用水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城镇供水应急预案,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六安中心城区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管理事项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六安中心城区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管理事项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六安中心城区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管理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5•【字号】六政办[2011]35号•【施行日期】2011.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六安中心城区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管理事项的通知(六政办〔2011〕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试验区、开发区、示范园区管委,市直有关单位:为适应六安中心城区管理与服务的需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稳定城市居民公共产品和生活必需品的价格,进一步规范市、区两级价格执法秩序,根据《价格法》、《安徽省定价目录》、《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照《安徽省六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皖政秘〔2010〕229号),现就六安中心城区范围内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管理与服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的范围为:北至沪蓉(陕)高速,南至宁西铁路,东至三元河,西到商景高速,面积120平方公里。

具体包括:现状城区8街1乡范围(金安区的中市街道、东市街道、三里桥街道、望城岗街道、清水河街道,裕安区的鼓楼街道、西市街道、小华山街道、平桥乡)以及与之相邻的三十铺镇、新安镇、城南镇、徐集镇和城北乡的部分范围。

二、根据《价格法》、《安徽省定价目录》以及省物价局的授权,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为:(1)公共产品价格,主要包括城市供水和水利工程供水、城市供热、污水处理、管道然气、城市公交、出租车、客运站服务、环境卫生服务、危险废弃物处置等;(2)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主要包括粮食、食用油、肉、蛋、奶和蔬菜等;(3)经营性服务收费,主要包括有线数字电视、物业服务、机动车停放、中介服务等;(4)房地产价格,主要包括享有国家优惠政策的住房、公有住房、廉租住房、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等;(5)其他由市级价格部门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项目。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六安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的决议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六安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的决议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六安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的决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1.01•【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六安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的决议(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查了《六安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六安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9月29日六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水井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依法编制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投入,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所需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情况。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六政〔2014〕89号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六政〔2014〕89号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六安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26日六安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努力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中心城区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主管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器具。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目录和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设备、产品、技术和工艺。

第五条市政府对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市政府设立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用于节水科研、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改造和节水宣传等。

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八条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城市水资源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并编制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节约用水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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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06〕39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6月12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六安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维护城市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供水、用水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城市供水和用水工作,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和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供水用水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对城市供水用水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规划、环保、水利、卫生、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环保、地质矿产、城市供水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城市供水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市环境保护、卫生、城市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城市供水水源和水质进行监测。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应当设立水源保护标志或告示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项目,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八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应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接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业务。

第九条城市供水工程使用的设备、管材及配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十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下称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定期检查维护,加快供水设施和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保障正常供水。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饮用水安全。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供水企业应限时抢修,尽快恢复供水。

对重大故障,应及时公告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干
扰抢修工作,抢修完毕后,供水企业对损坏设施应及时修复。

第十二条用户自行投资建设的结算水表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需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和维护。

结算水表和表箱由用户负责维护,应当保持内外清洁,箱盖完好,无压物。

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坏的,其维修、更换等有关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十三条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供水企业查询地下供水管网的分布情况,并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方案后,报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城市拆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第十五条公共消火栓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消防专业规范和有关技术规范。

公共消火栓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安装,安装后
由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交其使用。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消火栓的检查,发现损坏应当及时告知供水企业修复。

除消防执勤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消火栓。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三)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五)利用供水管道代替避雷装置接地导线;
(六)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七)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市政府授权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保障城市自来水的不间断供应,不得随意停止供水;
(二)确保城市自来水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标准;
(三)符合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协会提出的有关供水服务标准;
(四)确保城市消防用水;
(五)完成其他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供水任务。

第十九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检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城市供水企业的自检能力达不到国家规定或者不能自检的项目,应当按规定委托法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水质检测结果应当按规定定期公布。

第二十条城市供水企业制水所用的各类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和国家卫生规定,并应当在使用前按照国家、行业发布的有效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城市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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