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中的表达自由一
国际人权法中的言论自由原则

国际人权法中的言论自由原则言论自由是人权的基本要求之一,它在国际人权法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
言论自由的确立旨在保障人们有权自由表达观点、接受和传递信息,促进思想的交流与进步。
本文将探讨国际人权法中的言论自由原则,以及其在现实中的适用和挑战。
一、国际人权法中的言论自由原则的确立国际人权法确保了人类基本权利的普遍尊重和保护,其中言论自由也得到了明确规定。
尤其是联合国1948年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中,第19条明确规定了每个人都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包括自由地持有、传播和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也进一步加强了对言论自由的保障,并明确了言论自由的限制。
二、言论自由的内涵和重要性言论自由不仅是一种个人权利,也是一个自由和平民主社会的基石。
它涵盖了个人言论、言论传播和言论接收三个方面。
个人言论自由允许个人对任何问题表达自己的观点,不受干预或压制。
言论传播自由保障了个人自由地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权利,包括传统媒体和现代社交媒体等渠道。
言论接收自由则确保了个人有权自由地获取和接受信息。
言论自由的确立能够促进知识的积累、民主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并推动社会的包容和多样性。
三、言论自由的限制然而,言论自由并非无限制的。
国际人权法中对言论自由设有一定限制和约束。
《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中第20条明确规定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健康或公德、他人权利与声誉等情况下针对言论的限制。
这些限制旨在平衡公民的言论自由与社会其他利益的关系,以确保社会稳定和保护他人的权利。
四、言论自由的现实适用和挑战在实际应用中,言论自由面临着一系列挑战。
首先,一些国家存在着言论审查和打压的问题,限制了人们言论的自由。
例如,一些国家通过审查互联网内容和控制媒体等手段,剥夺了人们言论的自由空间。
其次,言论自由的滥用也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网络暴力、谣言传播等现象,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遏制。
此外,信息爆炸和虚假信息的泛滥,也对人们正确获取信息、形成客观判断提出了挑战。
限制表达自由的原则

同的对待 。 比如, 法律会对传播色情 、 淫秽内容的行 为进行 限制 ; 但是一般不会追究成人之间通过电话
等一对一的交流工具而表达的行为, 只追究通过报 纸、 广播等公众媒体传播的行为。
限制表 达 自由的合法 性原 则 , 主要 是指 对表 达 自由 的限制 , 须 由法 律 做 出 明确 的规 定 ; 滥 用 必 对
容易构成对表达 自由的侵 害 ,也容易构成对人权 标准 , 比如《 民权利与政治权利 国际公 约》 1 公 第 9 条的违反。 什么样的表达受到保护 , 什么样的表达方式是 法律允许的 , 在有些情况下 , 并非一 目了然 。 这就需
意让人知道的信息 , 也是个体有权不让人知道的信 息, 可以将出于保护这两类利益而对表达 自由的限
制定 的法律 , 才能成为剥夺表达 自由的依据 。也只 有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 才有权制定剥夺公民表达
自由的法律。 其他任何机构 , 如果制定的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等涉嫌直接或间接剥夺公 民表达 自由
此成 为衡量政 府 限制 表达 自由的做法是 否合理 的标准和依据 。
一
权的 , 民都有权通过合法途径 , 公 要求相关机关予
主任 。
一
7 7—
《 j 京行政 学院学报}09 20 年第 3 期
●法律 ・ 社会
同时 , 限制表达 的法律规定具体 明确 , 还有助于民 众行使表达 自由权 的过程 中, 把握好表达什么或不 表达什么 、 以什么方式表达或不以什么方式表达的 界限, 正确行使 自己的权利。
达可 能会 因 为表达 的 内容而 受 到限制 , 可能会 因 也 为表 达 的方式 不 当而受 到 限制 ,在有些 情 况下 , 相
欧洲的法律与法治

欧洲的法律与法治欧洲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在法律与法治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文化。
欧洲的法律与法治体系是多元而复杂的,由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交织而成。
本文将介绍欧洲的法律体系、法治实践以及其对欧洲社会和经济的影响。
一、欧洲的法律体系欧洲的法律体系可以归纳为民法系和普通法系两大主要体系。
民法系主要以法典和判例为基础,其特点是法律体系完备且由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普通法系则主要以判例为基础,其特点是法律体系相对较为灵活,判例法在法律判断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在欧洲,法律体系的多样性是其特点之一。
每个欧洲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体系和法律传统,这些传统在欧盟成员国中得到了尊重和保护。
欧洲联盟通过《欧洲人权公约》等法律法规确保了个人权利和法治原则在欧洲范围内的普遍适用。
二、欧洲的法治实践在欧洲,法治原则被普遍认可并得到了体现和保护。
各个国家通过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完善的司法程序和法律保障,确保了法律的平等适用和公正实施。
欧洲的法治实践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司法独立与法官权威:欧洲各国普遍重视司法独立原则,保障法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法官的独立性意味着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干扰,能够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2. 法律公正与人权保护:欧洲高度重视法律的公正性和人权的保护。
法律公正意味着法律适用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法律对所有人平等适用,法律判决和法律程序不受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人权保护是欧洲法治的核心价值,各国通过法律和法规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3. 法治教育与普及:欧洲各国注重法治教育和普及工作。
从小学到大学,法治教育贯穿整个教育体系,培养公民的法律观念和法治意识。
法治教育的普及有助于提升公众的法律素养,增强对法律的认同和遵守。
三、欧洲法律与法治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欧洲的法律与法治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深远。
法律体系和法治实践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为欧洲的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欧洲人权公约保障欧洲公民权利

欧洲人权公约保障欧洲公民权利欧洲人权公约是1950年由欧洲理事会成员国签署的一项重要国际公约。
该公约旨在保障所有欧洲公民的基本人权和自由,并为他们提供法律保障。
本文将探讨欧洲人权公约的背景、重要内容以及对欧洲公民权利的保障。
一、背景二战结束后,欧洲国家为了避免类似的人权惨剧再次发生,决定通过国际公约来确保人权的保障。
欧洲理事会于1949年成立,旨在促进欧洲国家之间的合作和稳定。
在这个背景下,欧洲人权公约应运而生。
二、重要内容欧洲人权公约包含了一系列保护个人权利的条款,以下是其中一些重要内容:1. 生命权:保障人的生命权,禁止任何人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
2. 酷刑禁止:禁止任何形式的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对待或惩罚。
3. 自由和安全权:保护人的自由和个人安全,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留。
4. 言论、思想和宗教自由:确保人们的言论、思想和宗教自由,并禁止对其的不合理限制。
5. 公平审判权:确保人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享有公正和公平的审判。
6. 私生活和家庭生活权:保护个人的私生活和家庭生活,对任何干涉作出限制。
7. 教育权:确保每个人享有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的普及和平等。
三、对欧洲公民权利的保障欧洲人权公约是欧洲最为重要和权威的人权保障法律文书之一,它对欧洲公民的权利享有至关重要的作用:1. 法律保障:欧洲人权公约确立了一系列明确的权利,并为欧洲公民提供了法律保障。
当个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他们可以通过向欧洲人权法院申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 促进平等:欧洲人权公约的实施有助于消除歧视和推动平等。
公约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无论是基于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因素。
3. 保护少数群体权益:欧洲人权公约尤其注重保护少数群体的权益,包括少数民族、性少数人群和难民等。
它确保这些群体享有平等待遇,并充分尊重他们的权利和尊严。
4. 人权教育:欧洲人权公约还鼓励欧洲国家在教育系统中加强人权教育的推广。
这有助于增强公众对人权的意识和理解,并培养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价值观。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的案例分析与讨论

后才能适用。
补充适用原则
在成员国国内法没有相关规定 时,可以适用欧盟法作为补充
。
03
欧洲法院职责与程序
欧洲法院组成及职责
法院组成
欧洲法院由一名院长、若 干名法官和助理法官组成 ,他们由成员国政府共同 任命,任期通常为六年。
职责范围
欧洲法院负责对涉及欧盟 法的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 ,确保欧盟法律得到统一 和有效的解释与适用。
02
探讨欧盟法在成员国间的影响
欧盟法对各成员国国内法的影响日益显著,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探讨这种
影响的程度和范围。
03
促进欧洲一体化进程
欧洲法院作为欧盟司法机构,在推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对其案例的分析有助于理解这一进程中的法律问题和挑战。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概述
欧盟法体系
欧盟法体系由基础条约、条例、 指令、决定等构成,具有直接适
案例二:涉及竞争政策案例
案例名称
微软案(Microsoft)
案件背景
欧洲委员会指控微软滥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的支配地位,通过捆绑销 售等方式排挤竞争对手。
判决结果
欧洲法院裁定微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了欧共体竞争法,要求微 软支付巨额罚款并采取措施恢复市场竞争。
重要意义
此案表明了欧洲法院在维护市场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决心, 也提醒企业应遵守竞争法规。
06
总结与展望
本次研究总结回顾
要点一
研究成果概述
本次研究对欧盟法与欧洲法院的案例 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讨论,揭示了欧 盟法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以及欧洲法院在解释和适用欧盟法 方面的权威地位。
表达自由名词解释

表达自由名词解释表达自由是一种言论和出版自由,它允许人们公开表达他们的观点、思想和信仰。
它是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持正常民主国家社会的维系。
在不同的地方,人们对“表达自由”的理解也不同。
在西方国家中,“表达自由”的概念源于17世纪的启蒙运动,要求人们应具有自由的思想和言论。
美国宪法在1791年通过第一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新闻出版、集会和结社的自由,这也是美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政治文件,从一定程度上说,西方普遍采用表达自由的概念,他们认为,除了对国家安全及公众利益所规定的例外外,所有人都应该拥有表达自己看法的自由。
此外,《世界人权宣言》中也发出了类似的信息,捍卫个人的言论自由是“基本权利”,也是每个人尊严基础之一。
然而,言论自由也存在着各种限制。
西方国家的宪法确定了个人表达自由的限度,而社会中的风俗习惯也对个人的表达自由存在一定的限制,比如,很多人都有隐忍或忍让的态度,避免发生令人尴尬的矛盾冲突,特别是在宗教、政治或社会议题上,因而打消了许多人发表自己观点的自由。
此外,由于市场竞争和政治压力,传媒从业人员也面临着一定的约束,不能随意发表他们的观点,这就抑制了传媒所应该具有的独立性和表达自由。
此外,我国也有关于言论自由的相关法规,其中既有强调保护公民的权利的法规,也有强调禁止某些言论的法规,比如《国家安全法》就提出了“立即制止和打击反对中国宪法和法律、破坏国家稳定以及实施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而在民事法律中,也有涉及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定,比如低俗言论和诽谤等,关乎人们的名誉和权利的法律规定,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们的言论自由。
表达自由是人类普遍赋予的权力,是实现宪政民主国家的基本要素,在民主体制的国家里也受到了重视,但是由于传统文化和宗教价值观以及其他原因,很多国家都认为言论自由有其限度,并采取了一定的法律措施,以保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毕竟,言论自由应该在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表达,而不能变成攻击他人而产生的言论恐怖主义。
表达自由的法理pdf

表达自由的法理pdf表达自由是一种基本人权,它指的是人们有权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而不受任何形式的限制和审查。
表达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础,因为它能够促进信息的自由流通,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表达自由的法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尊重人权:表达自由是基本人权之一,它保障了人们的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
在民主社会中,每个人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不受任何形式的限制和审查。
这种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础,因为它能够促进信息的自由流通,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2.促进民主:表达自由是民主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
在民主社会中,公民需要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并对政治决策进行监督和参与。
表达自由能够促进公民的政治参与,增强公民的民主意识,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3.保障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表达自由的核心。
人们有权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包括对政府、政治、文化等方面的看法。
这种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基础,它能够促进信息的自由流通,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4.限制公共利益:虽然表达自由是一种基本人权,但它也需要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进行平衡。
在某些情况下,表达自由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负面影响,例如煽动暴力、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
因此,表达自由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在实践中,表达自由的保障需要依赖于法律和制度的保障。
以下是一些建议:1.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该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表达自由的法律地位和保障措施。
同时,应该加强对网络言论的监管,防止网络成为散布谣言、恶意攻击他人的工具。
2.建立健全的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保障表达自由的重要手段之一。
建立健全的司法制度,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利和诉讼权利,加强对侵犯表达自由的惩处力度。
3.提高公众意识:提高公众对表达自由的认识和意识是关键。
政府和社会应该加强宣传和教育,让公众了解表达自由的重要性和保障措施,提高公众的民主素质和法律意识。
4.加强媒体独立性:媒体是公众表达意见的重要渠道之一。
剖析国际人权法案例国际人权法院的重要判例分析

剖析国际人权法案例国际人权法院的重要判例分析国际人权法院是联合国下设的一个专门机构,负责审理国际人权法领域的案件。
通过对一系列重要判例的剖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和适用,并进一步认识到国际人权保护的重要性。
本文将围绕国际人权法院的重要判例展开分析,旨在加深对国际人权法的学习和理解。
一、案例一:X国对Y族的种族歧视案在这个案例中,国际人权法院判定X国政府对Y族实施了种族歧视,违反了国际人权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各项国际人权公约以及国际惯例法的规定,任何国家都应保护并尊重各个族群的权利平等。
这个案例的重要性在于,它进一步巩固了国际人权法中对种族歧视的禁止原则,为未来的类似案件提供了先例。
二、案例二:言论自由案言论自由是国际人权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其边界一直备受争议。
在这个案例中,国际人权法院对X国政府审查公民言论自由的行为进行了审理,并最终判定此举违反了国际人权公约中有关言论自由的规定。
该案例的意义在于明确了言论自由的范围,为国际社会的言论自由提供了明确的保护。
三、案例三:性别平等案性别平等是国际人权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国际人权法院也多次处理涉及性别平等的案件。
其中一个重要的案例是X国对女性进行歧视的案件。
国际人权法院判决X国政府对女性进行歧视违反了国际人权公约中的性别平等原则。
该判例对于推动性别平等事业有着重要的示范作用。
四、案例四:审判公正案审判公正是国际人权法中的核心原则之一。
在一个重要的案例中,国际人权法院审理了X国政府违反审判公正原则的行为。
该案例中,国际人权法院判定X国政府在审判过程中对被告进行了酷刑和不公正待遇,违反了国际人权公约中的有关规定。
这个判例的重要性在于对全球范围内审判公正的重要性进行了强调,并为加强国际刑事司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结语通过对国际人权法院的重要判例进行分析,我们不仅可以了解到国际人权法的适用和发展,还可以进一步认识到国际人权保护的重要性。
国际人权法院的判例不仅为国际社会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各国在人权保护领域的立法和实践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中的表达自由一就当今世界大势而言,谈人权而不关注其实施,那真是一种奢侈。
欧洲人常常以其在人权领域富有特色和成效的监督和实施机制而自豪,而这种人权实施机制是与设立在法国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分不开的。
本文拟就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关于表达自由的规定,以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为线索做一点研究,以便在表达自由这样一个国人关心并时感棘手的问题上,提供一点可供参照的素材。
我将首先分析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规定的特点,概括欧洲人权法院在审查此类案件中所坚持的一般法理,然后顺着法院审查的一般思路,即是否属于表达自由、是否构成公权干涉、以及干涉是否具有正当性,展示欧洲人权法院在表达自由问题上的方方面面的看法。
一、条文规定及其特点1953年9月3日付诸实施的《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以下称“欧洲人权公约”)的主旨在于“采取先决步骤以便集体实施世界人权宣言宣布的某些权利”,这种注重实施的特点体现在按照该条约建立的欧洲人权监督机制上,也体现在该条约的条文规定上。
表达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由该公约第10条加以规定。
从该条规定看,同样显示出注重实施的特点。
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具体由以下两款组成:1.人皆有表达自由权。
此权利应当包括持有意见的自由、接受和输出信息和观念的自由,不受公权干涉,不受疆界影响。
该条不应当妨碍国家要求广播、电视或影视实业获得许可证。
2.行使这些自由伴随一定的义务和责任,故应当受制于一定的形式、条件、限制或刑罚。
此类制约应该为法律所规定,为民主社会所必需,并且有利于国家安定、领土完整或公共安全,服务于防止秩序混乱或犯罪、维护健康或道德、保障其他人的名誉或权利、防止披露保密获得的消息、或者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正无偏。
从结构上看,以上第一款属于对表达自由的正面确认,它旨在界定什么是表达自由,或者说表达自由的范围;第二款属于对表达自由的反面限定,意在表述表达自由所应该受到的限制,也即如何行使表达自由权。
这就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为什么在数目众多的教科书和研究文献论及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时,在内容上通常都作出两分即表达自由的范围和限制表达自由的原因。
本文的探讨在某种意义上说也不例外。
至少在绝大多数欧洲学者和实务者看来,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规定在内容结构上的特点,同时也是其优点。
[1]在他们看来,之所以在许多国家有关表达自由的宪政实践中,往往摇摆于“绝对保护”和“任意限制”的两极不能自拔,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就出自它们的宪法规定。
因为这些国家的宪法在确认表达自由的同时,并没有对其在实际行使时所可能和应该受到的限制作出规定。
例如,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以绝对的措辞规定了“言论或出版自由”:“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人民的言论或出版自由-”,但同时并没有类似于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表达自由是否可以、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被“剥夺”。
由此而导致了在美国最高法院审判实践中的极端分裂:一种意见主张给“言论自由”概念所涵盖的任何言论以绝对的保护;另一种意见基于实际发展的需要,主张在言论自由与其他同样重要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作出利害权衡。
但是,这种权衡由于没有宪法指导之便,难免任意之嫌。
相比之下,由于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在内容结构上的合理性,由于其第二款对表达自由的限制性规定以及对平衡利益冲突的要求,就使得欧洲人权法院不至于为了区分什么是和什么不是第一款保护的表达而面临困难。
从欧洲人权法院审理的有关表达自由的纠纷看,其主要涉及的问题是对表达自由的某种限制按照第10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否是正当,而非争议行为是否属于第一款所界定的表达自由的范围。
[2]欧洲人权法院对于第10条的适用范围可以不必犹豫再三,因为即使肯定有关表达属于表达自由保护的范围,针对它的干涉或限制也可能按照第二款的规定被证明为正当。
许多欧洲学者和实务者在探讨公约第10条时,往往自觉不自觉地运用这样的语式来展示文章的脉络,即“表达自由范围广泛,但并非没有限制”。
乍一看来,这正是在当代中国我们所非常熟悉的对待权利问题的思路。
例如,中国宪法第二章规定了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包括“言论自由”在内的各项基本权利,但同时又在第59条中笼统地加以限制,规定“任何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应该承认,现实地对待权利,认为权利的行使并非不受限制,这无论在何种程度上说都是我们与欧洲之间的一个共同点。
但是,如果作进一步的考察,两者在有关权利的认识和实践上的差距还是很大的。
即使从条文规定看,也不能否认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关于表达自由规定所具有的比较细密的特点。
分析该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们会发现其中所包含的对“表达自由”的大致界定,其中的用语如“持有意见”、“接受和输出”、“信息和观念”、“不受公权干涉”、以及“不应当防碍国家要求-获得许可”等,对于“表达自由”范围的实际认定,提供了基本的指导。
尤其是第二款的规定,其中包含了对干涉“表达自由”行为的明确的条件限制,即“为法律所规定”、“为民主社会所必需”、以及为了既定的目的(“有利于-”)。
这些条件限制,为实际认定对“表达自由”的限制是否合法正当、进而确定是否违反欧洲人权公约,提供了健全的法律推理的思路。
因此,从立法的可操作性方面看,中国的权利立法也可以从欧洲人权公约中获得许多可资借鉴的东西。
值得注意的是,欧洲人对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关系的认识。
欧洲人权委员会在Handyside案的报告中(反对意见)指出:第10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的关系显然是一般原则与例外的关系。
一般原则是保护自由,例外是对其限制。
按照一般原则解释这类限制,则它不得被用于在具体问题上完全压制意见的表达或传播。
换言之,只有出于维护第二款保护的价值的需要,才可加以限制。
第二款例举了所有限制理由。
因此,按照第10条审查指控的方法要求委员会首先考虑在个案中是否对被保护的权利有干涉,如果有,则是否该干涉能够按照第二款被证明为正当。
此方法是上述第一、二款关系的逻辑结果。
[3]在一般意义上说,上述认识也代表了欧洲人对权利的保护和限制的关系的认识。
同时还应该指出,在欧洲人权公约中,并非一切权利或自由都可以加以限制或“克减”。
[4] 所有这些,显然与当今中国的立法实践有很大的不同,而且在深层次上反映了权利观念的差异。
当然,条文规定无论如何详尽,都无法穷尽现实生活所展示的无限多样性;相对于条文的实际适用,条文本身总是呈现给其适用者一种“开放结构”。
这也就产生了在条文被付诸实施时对其进行解释的必要性。
诸如“持有意见”、“接受和输出”、“信息和观念”、“不受公权干涉”、“为法律所规定”、“为民主社会所必需”这样一些用语,甚至整个第10条的每一个字、词、句,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理解和解释的问题。
特别是欧洲理事会迄今已有41个成员国,由于它们在法律制度、法律传统等各方面存在的差异,使得欧洲人权公约每一个条文的解释适用都不会是轻而易举的事。
[5]欧洲人权法院自1959年建立以来,截止1999年9月已作出约916个判决,其中有近十分之一属于或涉及第10条的表达自由权。
这些判决作为法院的判例法(case-law)对法院的裁判具有很强的约束力。
[6]可以说,要理解欧洲人权公约、进而对与之相关领域的欧洲人权保护机制和状况作出比较有深度的评价,我们的观察和研究视野就不能限于、甚至主要不能放在欧洲人权公约的条文本身。
诸如欧洲人权委员会的报告、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以及其他监督公约实施的机构指导制定的文件,都至关重要。
下面我将主要从欧洲人权法院的有关判例法来考察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的实施状况。
主要分四个方面:(1)法院裁判的一般法理;(2)是否属于表达自由;(3)是否构成公权干涉;(4)公权干涉的正当性。
二、法院裁判的一般法理:民主社会中表达自由的意义如上所述,在过去的40年里,欧洲人权法院已在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不同领域作出九百多个判决。
既然作为众所公认的事实,所以这些判决构成了对该法院在今后裁判中具有约束力的判例法,它们就不可能是一个充满矛盾的集合,而必须具有基本的连贯性或有机性。
同时,从法治社会所追求的合理预期的角度看,肯定法院在不同权利领域的裁判活动存在着一些基本的法理也是必要的,而且它们也应该成为对欧洲人权法院的裁判活动进行质量评价的一个最基本的尺度。
那么,什么是体现欧洲人权法院在有关表达自由权的案件裁判中的一般法理呢?所谓法院裁判的一般法理,是指法院在具体个案的场合下,对于表达自由的重要性、表达自由的范围、什么构成对表达自由的干涉、以及干涉是否具有正当性等这样一些最基本的问题所做的一般回答,它反映了法院在不同时期对表达自由的一般认识和在裁判中的一贯立场。
[7]从欧洲人权法院所作出的近百件涉及表达自由的判例看,最能反映法院在该权利领域的一般立场、从而可以称之为一般法理的是该法院在1976年Handyside 案件的判决中所说的以下一段著名的话:表达自由构成民主社会的根基之一,构成社会进步和每个人的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
它受制于第10条第二款,不仅适用于人们乐于接受或视为无关紧要的“信息”或“观念”,而且适用于那些冒犯、惊扰国家或任何人群的“信息”或“观念”。
这是多元、容忍和思想开放的要求,没有这些就没有“民主社会”。
这意味着,在这一方面加置的所有“形式”、“条件”、“限制”或“刑罚”,都必须与所追求的合法目的适成比例。
[8]以上这段话在欧洲人权法院此后的有关判决中、以及在有关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的研究文献中被反复引证和强调。
它不仅反映了欧洲人权法院在表达自由的范围、对表达自由的干涉以及干涉的正当性等一般问题上的基本立场和认识,而且更引人注目的是它对表达自由在“民主社会”中的极端重要性的认识。
在后面的探讨中,我将论及欧洲人权法院在一些个案中对表达自由的范围、以及对干涉表达自由的行为及其正当性所做的各种具体认定,但从根本上说,构成这些具体认定的基础的恰恰是该法院对表达自由在一个民主社会中的极端重要性的认识。
在欧洲,人们普遍认为,表达自由作为一项权利不仅其自身是重要的,而且对于保障欧洲人权公约所确认的其他各项权利也具有核心意义。
[9]从上面所引证的欧洲人权法院的表述看,法院的立场是从民主社会和表达自由的关系中引申出来的。
首先,法院明确地把表达自由认定为“民主社会的根基之一”,认为确认和保障表达自由的牢固的理论基础在于其在民主社会中两个最基本的作用:其一,表达自由对于民主社会的实际运作和进步发展起着根本作用;其二,它为社会成员个体的自我发展和实现所必需。
[10]进而,法院又从民主社会的根本属性的角度强调了为什么表达自由构成“民主社会的根基之一”,也即为什么它为民主社会所必需。
法院清楚地把民主社会的根本特征概括为三,即多元、容忍和思想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