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滨县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wl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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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前言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发生的一系列重大事故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打击违法失信行为,维护公众安全,相关部门起草了《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介绍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并提出一些建议。

二、建立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为了建立可操作性强、精确有效的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该办法规定了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界定标准。

其中包括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造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拒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等行为。

该名单将通过互联网和媒体公开,对列入名单的企业进行警示和惩戒。

三、严肃追责和处罚制度除了列入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外,办法还规定了相关责任人的追责和处罚制度。

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将进一步提高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四、激励企业主动履责为了激励企业主动履责,办法中明确了对具备良好安全生产记录的企业给予奖励的措施。

这些奖励措施可以包括贷款利率优惠、行政审批优先办理等,为企业提供切实的激励措施,推动企业主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五、建立联合惩戒机制为了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办法中明确了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相关部门将共享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加强监督执法,并形成合力打击违法失信行为。

这种机制将大幅度提高监管效能,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

六、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为了增加公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和监督,办法中规定了途径和渠道。

公众可以通过投诉举报、舆情监测等方式向相关部门提供线索,协助相关部门发现和查处违法失信行为。

公众意见和建议也将在制定政策和完善办法时得到充分的听取。

七、建议和总结针对《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我认为可以进一步明确违法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大对相关责任人的惩处力度。

同时,也应该注重对企业的激励措施,为具备良好安全生产记录的企业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奖励。

淮滨县城市管理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淮滨县城市管理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989.8
2023-06-16
(5)医药品(1)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淮滨县城市管理局淮滨县第二污 河南沁园水处理材 水处理厂 2022 年药品采购项目- 料有限公司 中标公告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630.0
2022-11-18
(6)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1)
1.1 总体指标 ...........................................................................................................................1 1.2 需求趋势 ...........................................................................................................................1 1.3 项目规模 ...........................................................................................................................2 1.4 行业分布 ...........................................................................................................................3 二、采购效率 .................................................................................................................................6 2.1 节支率分析 .......................................................................................................................6 2.2 项目节支率列表 ................................................................................................................6 三、采购供应商 .............................................................................................................................8 3.1 主要供应商分析 ................................................................................................................8 3.2 主要供应商项目 ................................................................................................................8 四、采购代理机构........................................................................................................................10 4.1 主要代理机构分析 ..........................................................................................................10 4.2 主要代理机构项目 ..........................................................................................................10 五、信用风险 ...............................................................................................................................12 附录 .............................................................................................................................................12

淮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2019年度部门预算公开

淮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2019年度部门预算公开

淮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2019年度部门预算公开目录一、部门概况(一)主要职能(二)预算单位构成二、2019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三、名词解释附件:2019年度部门预算表1、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2、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3、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4、部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5、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6、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7、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8、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第一部分部门概况:一、主要职能其中:1、原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能:(一)提出全县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工业和信息化的发展规划。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工业行业规划、计划,提出优化产业布局、提出全县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结构的政策建议,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三)监测分析全县工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的工作。

(四)积极推进工业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工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促进工业经济统筹协调发展,提高工业整体技术水平,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工业结构和优化升级步伐。

(五)负责提出全县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金和境外投资),国家、省、市对对口部门和本县用于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省、市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六)组织实施国家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信息产业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全县软件、信息服务和新兴产业发展。

(七)承担全县振兴装备造业组织协调的责任,组织重拟订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依托国家和县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工程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淮委直属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淮委直属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第 几条 连续两次信用等级被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评 价为 C C C级的市场主体 , 不得承接淮委直属水利工程项 目。
淮 委 直 属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市 场 主体 不 良行 为处 理 暂 行 办法 ( 节选 )
淮 委建管 [ 2 0 1 3 ] 1 0 4号
第 儿条 巾场主体住进入淮委直属水利工程建设 市场前一年 内, 在 中国水利 工程协会 、 淮委或 工程所在 地水行政 主管部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已获得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评定信用等级且在有效 期 内的, 依照原信用 等级登记 , 同时将 信用
评价 相 关 材 料 报 省 水 利 厅 备 案 。
第 L条
首次获得资质或 尚未经中 国水利工程协会评定 信用等 级 的水 利建设 市场主 体 , 已在本 省水利信 用档案 系统登
淮委直属水利工程建设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 节选 )
淮委建 管[ 2 0 1 3 ] 1 0 4号
第九 : 条 ‘ 次获得资质或 尚未经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评 价信用 等级 的水 利建 没市场 主体 , 已在 中国水利工 程 协会 水利信
用档案 系统 登记的, 信用等级视为 B B B级 , 未在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水利信用档案系统登记 的, 信用 等级视为 C C C级 。
. . +
. .+ 十
. . +
. . + +
一+
. .
广 东 省 水 利 厅关 于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主 体 信 用 信 息 应 用 的 管理 办法 ( 试 行、 节选 )
粤水 建 管[ 2 0 1 2 ] 1 2 2号
第 二条
第六条
本省水利建设 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适用《 水利建设市场 主体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 中水协 [ 2 0 0 9 ] 3 9号) 。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企业"守合同重信用"意识,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根据《合同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依企业自愿申请,对企业合同信用信息等进行记录汇集评价并向社会公示的行政指导活动。

第三条在行政区域内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实行逐级申报、分级公示。

省市场监管部门公示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公示市(州)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公示县(区)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第六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采取集中公示的方式进行,两年公示一次。

第七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积极争取相关部门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支持,联合建立健全合同信用激励机制。

第二章公示条件第八条申请"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企业,应依法设立满三年,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

产品(服务)的销售区域较广,企业管理水平较高、信息化程度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企业规模及管理达到行业较高水平。

(二)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

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完善、机构健全、机制落实。

(三)合同行为规范。

合同签订规范、审查严密、台账完整,积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或合同范本,合同格式条款合法,合同风险防范机制健全,合同争议解决与处理制度完善。

(四)合同履约状况良好。

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无恶意违约行为,合同应收款及应付款管理控制水平较高,合同实际履约率高,合同未履行率、合同解除率、合同争议率、合同撤销率、合同违约率低。

“信用承诺分类监管”企业管理办法

“信用承诺分类监管”企业管理办法

“信用承诺分类监管”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区企业“信用承诺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为加强我区“信用承诺分类监管”企业的动态管理,完善“承诺制执法”模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针对日常的联合执法检查,不包括日常安全类、信访调处类、“双随机、一公开”及其他专项类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部门是指对相关执法、金融、税务、生产事项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

第四条推行“承诺制执法”模式,实现守信企业无事不扰、失信企业处处受限的执法新常态。

第五条区营商办负责对**区企业“信用承诺分类监管”工作牵头抓总,提升行政执法监管水平,让信用成为区域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和方式。

第二章工作要求第六条准入标准: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建立我区企业信息库,结合金融、执法、生产及其他信用数据,筛选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列入我区“优信企业”名单。

第七条守信企业名单按以下条件筛选:(一)金融方面:三年内金融信息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

(二)执法方面:三年内无警告及行政处罚等不良信息。

(三)生产方面:三年内无生产事故或上年度无劳动生产纠纷。

(四)其他方面:三年内无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八条动态评价:每半年对纳入信息库的企业,按金融、执法、生产及其他信用数据四个维度,对照准入标准进行评价,确定新一批“优信企业”名单,并在“信用**”、“掌上执法”等平台上发布。

第九条退出管理:依据监管处理、金融失信、安全生产、纳税、信访等情况及其他失信行为建立企业“信用承诺分类监管”退出机制。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强制退出。

(一)受到严重警告及行政处罚等监管处理的;(二)因失信被金融部门诉之法院的;(三)有欠薪行为或劳动生产纠纷等查实为企业主责的;(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五)偷税漏税被税务部门处罚的;(四)有信访被举报情况属实且拒不处理的;(六)被其他有关部门列为严重失信行为的。

企业诚信管理公示制度范本

企业诚信管理公示制度范本

企业诚信管理公示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加强企业诚信管理,提高企业信用水平,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示内容企业诚信管理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信用等级、企业信用评价、企业信用记录、企业信用修复、企业信用承诺等。

第三条公示主体企业诚信管理公示主体为企业、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行业组织、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公示方式企业诚信管理公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官方网站、行业组织网站、政府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

第五条公示程序1. 企业应当向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申请信用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进行自我声明。

2. 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向社会公示评价结果。

3. 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提出申诉,并有权申请复评。

4. 企业信用记录应当包括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合同履行情况、知识产权状况等。

5. 企业信用修复程序包括:企业自行申请修复、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推荐修复、政府部门审核批准等。

6. 企业应当向社会公示信用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公示信息更新企业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监督管理1. 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独立、公正、客观地进行信用评价。

2. 行业组织和政府部门应当对企业诚信管理公示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公示内容进行抽查和评估。

3. 企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整改。

第八条法律责任1. 企业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取消其信用等级,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 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信用评价的,由行业组织和政府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 行业组织和政府部门未按照规定进行监督管理的,由上级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行业组织和政府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共同推进企业诚信管理公示制度的实施。

《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要求,规范粮食企业信用监管活动,促进粮食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粮食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含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大豆、油料、食用植物油,下同)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等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信用监管内涵】本办法所称信用监管,是指以促进粮食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为目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粮食和储备部门”)为主导,对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开展的归集、应用、公开和修复等活动。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指导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工作,建立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

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垂直管理局(以下简称“垂直管理局”)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信息使用】粮食和储备部门依法使用粮食企业信用信息,褒扬诚信,惩戒失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使用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粮食行业发展中的引导作用。

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第六条【信息归集】粮食和储备部门依托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归集信用信息,原则上以独立法人为单位,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

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粮食和储备部门(含国家粮食交易平台)产生的信用信息、其他国家机关产生的信用信息。

第七条【组织实施】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工作由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会同垂直管理局,制定具体归集办法。

第八条【归集方式】粮食企业基本信息通过端口对接方式对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粮食行业“双随机”抽查应用系统等自动获取并推送。

鼓励粮食企业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及时更新维护本企业相关的信用信息,市县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核验粮食企业录入数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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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滨县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诚信淮滨,改善企业经营环境,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披露、使用、咨询及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侵害企业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全县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活动。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金融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监督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活动。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构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存储、发布、日常维护、数据安全等工作,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实现全县企业信用信息资源的互联共享。

第二章征集
第六条县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包括: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经营状况;
(三)其他影响企业信用的重要信息。

第七条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县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构提供有关信息:
(一)工商部门提供企业登记注册基本资料、商标、变更登记、年检情况、抵押登记、合同履行、工商案件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二)统计部门提供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经营状况、统计违法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三)质监部门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质量认证、生产许可、执行标准、国家免检、名优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监督抽查、质量违法处理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四)经济主管部门提供企业在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经营管理中产生的奖惩记录等信息;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
生产许可、安全质量标准认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相关奖惩记录等信息;
(六)税务部门提供企业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收违法行为(包括偷税、逃税、欠税、抗税、骗税等)、稽查、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七)环保部门提供企业有关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记录、企业清洁生产、污染物排放、环境违法以及有关奖惩、环保认证等记录信息;
(八)民政部门提供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以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建设主管部门提供有关企业质量安全事故责任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定期提供有关建设资质信息;
(十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提供有关企业招投标违规记录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二)卫生部门提供医疗机构资质等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监督量化等级以及奖惩等信息;
(十三)科技部门提供技术鉴定、知识产权保护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四)国土资源部门提供企业土地使用有关情况、企业违
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处罚情况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五)农、林等部门提供农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执行质量安全标准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六)商务部门提供进出口企业代码、核定经营商品经营资格及进出口许可证、资格证书年审、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七)物价部门提供价格违法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八)交通、公安部门提供车辆年检、缴费中的特别记录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九)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提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证号、批准文号、食品药品质量违法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二十)文化部门提供有关企业经营许可证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其他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提供与自身业务相关的企业信用信息。

法律法规对企业信用信息公开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金融管理机构等垂直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按照约定提供相关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九条行业组织参照行政机关提供信息的内容及方式提供相关的企业信用信息。

中介机构按照约定提供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条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合
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建立长期保存的信用信息原始资料档案,并及时更新和维护信用信息数据。

信息提供单位依法收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在生效之日起7日内提供给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构。

已提供的信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的,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变更或删除的意见。

第三章发布
第十一条县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平等披露的原则向社会发布企业信用信息,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十二条下列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注册记录;
(二)企业诚信信息:驰名或著名商标记录,金融支持记录,专项许可记录,产品免检、认证记录,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受表彰记录及其他荣誉记录;
(三)企业警示信息:未通过依法检验审核的记录,行业协会对企业不正当竞争处理的记录,行政机关依法认定的违法事实记录,行政处罚记录和刑事责任追究记录;
(四)企业自愿公示并经审定的信息。

县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信用信息之日起5日内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发布。

第十三条下列限制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按规定程序经县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构批准后可以查询:
(一)企业的纳税信息;
(二)企业的资产、负债、经营状况等信息;
(三)企业的信贷信息;
(四)其他不宜公开发布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查询限制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限于以下情形:(一)企业可以查询本企业的信用信息;
(二)经当事企业授权查询当事企业的信用信息;
(三)经资质认定的信用评级机构以及其他组织经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构批准可以查询当事企业的信用信息;
(四)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查询的其他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持有效证明查询指定企业的信用信息。

查询限制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发布的期限设定如下:
(一)企业基本信息,至企业终止为止;
(二)企业诚信信息,有效期内有效; 未规定有效期的3年内有效;
(三)企业警示信息,至警示解除日;未规定解除期限的,期限为3至5年;
(四)企业自愿公示的信息,至企业要求终止公示止;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的期限执行。

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发布的期限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公开发布期限届满后,解除公开发布记录,转为长期保存信息。

第十六条县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可以向企业或信用评级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按规定核定。

但对依职权调查的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收费的其他使用人不得收费。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七条县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发布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对信息提供单位的信息提供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构记录或发布的信用信息有误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县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应当受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会同信息提供单位核实,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并进行公示;核实无误的,予以维持,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县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受理异议申请期间认为需要停止公开该信息的,或者异议申请人申请停止公开,县企业信用信息
征集机构认为其要求合理的,可以暂停公开。

第十九条县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的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信息提供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向县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或者异议信息答复的,由县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提请监察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信息提供单位故意或因重大过失向县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构提供虚假或者伪造企业信用信息给有关企业造成损失的,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信息提供单位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追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企业信用信息使用者超越范围使用企业信用信息,或泄露企业限制公开的信用信息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县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披露或者泄露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企业信用信息的;
(二)擅自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修改、删除的;
(三)对企业信用信息提出的异议申请未及时进行受理或核查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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