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备管理条例
设备管理制度条例

设备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了加强对公司设备管理的规范,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和安全性,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设备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办公设备、车辆等。
第三条设备管理原则设备管理应树立预防为主的原则,实行维护与保养相结合,加强科学化管理,规范作业,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第二章设备管理体系第四条设备管理体系的构建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设备管理体系,包括设备选择、采购、验收、保养、维修和报废等环节,并对每个环节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流程。
第五条设备选择和采购1.设备选择应根据实际生产和工作需要,综合考虑设备的生产效率、成本和使用寿命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确定具体配置方案。
2.采购设备应符合相关国家和地区的质量和安全标准,由专业的采购负责人员采购,确保采购的设备质量符合要求。
第六条设备验收和保养1.新购设备在到货后应进行全面验收,包括检查设备的外观、功能和性能等方面,确认符合购买合同、技术规格和标准。
2.针对生产和工作需要,制定设备保养计划,保养标准应符合设备的技术规格和操作规范,保养操作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第七条设备维修和报废1.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维修处理,维修过程中应把握好时间和质量双重要求,确保设备的及时修复和质量安全。
2.当设备达到使用寿命或因故障不能修复时,应按照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管理制度进行报废处理,防止因设备老化和失修而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三章安全和环保第八条安全生产公司应加强对设备生产和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的控制,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实践演练等方式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设备环保公司应把环保融入到设备管理的全过程中,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设备材料和设备产品,确保设备的环保性能符合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设备管理考核第十条设备管理考核制度公司应建立设备管理考核制度,对设备使用、保养、维修、环保、安全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对工作效果不良、责任不到位等情况进行问责和激励。
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

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题注】【章名】全文1【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的全部生产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企业的设备管理应当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设备进行综合管理,保持设备完好,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取得良好的投资效益。
第五条各级企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企业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国家鼓励设备管理和检修工作的社会化、专业化协作,支持对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七条企业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采用以设备状态监测为基础的设备维修方法,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现代化水平。
第八条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考核指标,应当列入厂长任期责任目标。
【章名】第二章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经济委员会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职责第九条国家经济委员会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有关设备管理的规章;负责设备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等综合工作;组织交流和推广设备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
第十条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本行业设备管理的规划和规章;组织行业的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本行业企业的设备管理工作;组织交流和推广设备管理的先进方法和检修新技术;组织设备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委员会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地区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本地区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组织地区性的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推动检修社会化和通用配件商品化工作;组织本地区设备管理的经验交流、职工的业务培训,为企业的设备管理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公司级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公司级机械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机械设备的管理,提高设备利用率,保障生产安全,促进生产效益的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机械设备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维护为重、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应坚持先进性、综合性、系统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设备管理职责,共同维护公司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机械设备的购置与报废第六条公司机械设备的购置应经管理部门审批,并按照公司的采购管理程序进行购买。
第七条公司机械设备的报废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由管理部门统一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机械设备报废后,应将其拆解或销毁,不得私自买卖或外借。
第九条公司机械设备的采购和报废记录应当建立档案,保存备查。
第十条公司机械设备的购置与报废应当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第三章机械设备的保养与维修第十一条公司机械设备的保养应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进行,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
第十二条公司机械设备的维修由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保证设备维修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公司机械设备维修前应制定详细的维修方案,并上报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公司机械设备的维修记录应当及时更新,保存备查。
第十五条公司机械设备的维修过程中,应加强安全防护,严禁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公司机械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测,并建立设备档案,进行全面维护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机械设备的维修费用应由相关部门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第四章机械设备的使用与管理第十八条公司机械设备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严禁未经培训的人员擅自操作。
第十九条公司机械设备的使用过程中,应加强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公司机械设备的使用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认真履行操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公司机械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应当认真填写,便于日后查阅。
第五章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公司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设备管理条例

设备管理条例设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为了规范和加强单位设备的管理,确保设备的安全、高效运行,提高设备利用率,降低使用成本,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组织的设备管理工作。
第三条设备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使用、专业维修、综合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设备管理应坚持科学管理、依法经营、诚信运作、勤勉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设备管理应注重质量、安全、环保、经济、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章设备的购置第六条设备采购应按照预算计划和使用需求编制采购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采购。
第七条设备采购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公认的原则,不得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设备采购应优先选择能满足单位需求的合适设备,遵循节约资源、高效节能的原则。
第九条设备采购应进行全面的技术评估和经济评估,确保设备的性能、质量和价格的合理性。
第十条设备采购应签订正式合同,并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合同应包括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时间、保修期限等内容。
第十一条设备采购中,应注意保护知识产权,不得购买侵犯他人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合法权益的设备。
第十二条设备的验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标准进行,对不合格设备应及时退换或索赔。
第三章设备的接收和使用第十三条设备接收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进行,并制作设备验收报告,设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设备管理台账,对每台设备进行编号管理,记录设备的进出、维修、使用等情况。
第十五条设备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接受相应的培训,熟悉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
第十六条设备使用人员应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和安全操作规范正确使用设备,做好设备保养和日常维护工作。
第十七条设备使用人员应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和排除设备故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设备使用人员应合理利用设备,不得私自占用、借用、转让设备,不得擅自改装设备。
公司设备管理规定

公司设备管理规定
一、设备使用规范
1.1 员工在使用公司设备时应遵循公司的规定,并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
1.2 禁止将公司设备用于个人目的或进行违法活动。
1.3 员工需妥善保管公司设备,禁止私自外借或转让设备。
1.4 在外携带公司设备时,需保管妥善,防止遗失或被盗。
二、设备维护管理
2.1 公司设备定期由维护人员进行检修,员工需配合维护人员的工作。
2.2 发现设备故障或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不得擅自维修或更改设备。
三、信息安全保障
3.1 员工在使用公司设备处理信息时,需保守公司机密,防止信息泄露。
3.2 禁止在公司设备上下载安装未经公司认可的软件或进行不当操作。
3.3 禁止利用公司设备进行未经授权的网络访问或攻击行为。
四、设备处置规定
4.1 公司设备报废或更换时,需由规定部门审核确认后统一进行处置。
4.2 禁止私自处理公司设备或擅自处置设备信息。
五、违规处理办法
5.1 对于违反公司设备管理规定者,公司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严重者将追
究法律责任。
5.2 公司保留对员工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和检查的权利,以确保公司设备的
安全和正常使用。
以上为公司设备管理规定,希望所有员工认真遵守,共同维护公司设备和信息
安全。
更新日期: 2023年1月1日
签署人:公司管理部门。
设备管理与维护规定制度

设备管理与维护规定制度一、序言为了提高企业设备的使用效率和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规范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工作,特订立本公司的设备管理与维护规定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全部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工作。
二、设备责任1.设备管理员:由企业管理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设备管理与维护,负责设备的购置、调配、维护和修理等工作。
2.设备使用人员:各部门的员工使用设备时应严格依照操作手册进行操作,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
三、设备购置与报废1.设备购置:设备的购置需提前编制设备购置计划,并报企业管理负责人批准。
购置设备时,应考虑设备的功能、质量、价格等因素,并依据需要选择合适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2.设备报废:设备实现预定的使用年限或无法正常运行时,应及时报废。
设备报废需编制设备报废申请,经设备管理员审核后,报企业管理负责人批准。
报废设备应进行合理的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四、设备标识与登记1.设备标识:每台设备都应有唯一的标识,标识应包含设备名称、型号、所在部门、购置日期等信息,并在设备相近显著位置进行标识。
2.设备登记:设备管理员应及时将购置的设备进行登记,包含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购置日期、供应商等信息,并建立设备档案,定期更新设备信息。
五、设备领用与归还1.设备领用:设备管理员在设备登记完成后,依据各部门的需求,将设备进行调配,并记录设备的领用人、领用日期等信息。
2.设备归还:设备使用人员使用完设备后,应定时归还设备。
设备管理员应定期进行设备清点,确保设备的完好性和准确性。
六、设备维护与保养1.设备维护计划:设备管理员应依据设备的特点和工作状态订立设备维护计划,并定期进行维护工作。
维护计划具体包含维护日期、维护内容、维护责任人等信息。
2.设备保养:设备使用人员应依照设备操作手册进行日常保养,包含设备清洁、润滑、紧固等工作,确保设备在良好的工作状态下运行。
七、设备故障与维护和修理1.设备故障报告:设备使用人员应及时向设备管理员报告设备故障,认真描述故障的表现,以便设备管理员能够及时推断故障原因并采取相应的维护和修理措施。
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

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1987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全部生产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企业的设备管理应当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设备进行综合管理,保持设备完好,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取得良好的投资效益。
第五条各级企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企业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国家鼓励设备管理和检修工作的社会化、专业化协作,支持对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七条企业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采用以设备状态监测为基础的设备维修方法,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现代化水平。
第八条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考核指标,应当列入厂长任期责任目标。
第二章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经济委员会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职责第九条国家经济委员会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有关设备管理的规章;(二)负责设备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等综合工作;(三)组织交流和推广设备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
第十条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本行业设备管理的规划和规章;(二)组织行业的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三)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本行业企业的设备管理工作;(四)组织交流和推广设备管理的先进方法和检修新技术;(五)组织设备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公司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公司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一、目的和原则为规范公司设备器材的使用和维护,保证生产安全,提高设备利用率,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以科学合理、预防为主、维护保养与使用并重为原则,确保设备器材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二、管理职责1.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设备使用管理制度,监督执行情况,并进行定期的设备检查。
2. 使用部门负责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做好日常维护和保养。
3. 财务部门负责设备资产的登记和折旧计算。
4.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设备操作培训和考核。
三、设备使用1. 所有设备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操作资格的人员操作。
2. 使用前应检查设备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严禁带病作业。
3.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禁止违规操作和超负荷使用。
4. 使用后应及时清理设备,做好设备的清洁保养工作。
四、设备维护1. 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性能稳定。
2. 发现设备异常应立即停机检查,必要时联系专业人员维修。
3. 对于关键设备,应制定详细的维保计划,并按时执行。
4. 保持设备工作环境的清洁和整洁,防止因环境问题导致的设备故障。
五、安全管理1.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使用个人防护装备。
2.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采取隔离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 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六、记录与报告1. 建立设备使用和维护的记录系统,详细记录设备的使用情况和维护历史。
2. 定期编制设备运行报告,分析设备使用效率和故障率,为设备改进和更新提供数据支持。
七、违规处理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严重者可追究法律责任。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变更,需经相关部门审批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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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备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设备管理,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设备安全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全部生产、运营设备管理。
第三条企业设备管理应当遵循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经营活动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设备实行综合管理,保持设备性能的完好,不断改善和提高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效能,降低设备寿命周期费用,使企业获得良好的投资效益。
第二章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关设备管理的规章与办法,对企业设备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与规范管理。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企业的设备管理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全国和行业、地方设备管理协会,负责规范和协调企业的设备管理工作。
第三章设备资产管理
第八条业设备资产是企业总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
企业设备不仅是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投资。
企业设备不仅是设备资产购置或建造应进行认真的经济技术分析和安全、环保性能评价。
企业董事会和经理(厂长)要对投资决策承担责任。
第九条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限额标准,确定企业固定资产。
企业固定资产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折旧,并保证企业设备的改造与更新。
第十条企业大型、成套设备的购置或建造应实行招标和投标制度。
第十一条企业大型、成套设备的制造、安装应实行监理制度。
企业的自制设备应实行严格的验收制度,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企业大型、成套设备的处置应实行技术鉴定与价值评估,量质论价转让或淘汰报废。
第四章设备安全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设备制造单位应具备良好的生产备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设备制造单位生产的设备和选用的件均应达到技术质量要求,保证用户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企业对各类设备均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保养、检修规程。
严禁违章操作、带病作业和超过负荷标准运行。
企业起重运输设备(含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含压力管道)、汽车、供变电设施和大型游艺设施等特种设备,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发现异常应停止使用,及时修理。
第十五条生产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所使用的设备必须具备防爆性能。
第十六条企业发生设备事故,应当认真分析原因,确定事故性质与类别,确定责任者,并做出妥善的处理。
企业发生重大、特大设备事故,应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各行业设备事故分类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委托行业设备管理协会制定。
第十七条从事特种设备检测、修复、安装和改造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严格履行市场准入制度,以保证特种设备的按全运行。
第五章设备节约能源管理
第十八条企业购置或建造能耗高的设备与设施,应按照《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企业对在用能耗高的设备,应采用先进技术进行节能改造。
国家鼓励企业实现电动机、风机、泵类设备和系统的经济运行,采用电机调速节能和电力电子节技术。
第二十条企业对无法改造或无改造价值的能耗高设备,应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淘汰目录与淘汰期,实行资产报废。
属于淘汰范围的能耗高的设备,不准转让。
第六章设备环境保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购置设备和实施技术改造,应选用污染物排放量达标的设备。
防治污染的设施,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准擅自拆除或闲置。
第二十二条企业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各类设备向大气排放烟尘、废气浓度和向自然水域排废水、废液的有害物质含量,均应低于国家有关标准。
企业对超过标准的设备应停止使用,及时治理或改造。
第二十三条企业有生产作业过程中,各类设备产生的噪声,在界域边缘应低于国家有关标准。
企业对超过标准的设备应及时治理或改造。
企业在城市建筑施工工作过程中,各类设备产生的噪声应低于国家有关标准,并应在规定时段作业。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企业必须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淘汰目录中规定的设备。
前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七章设备资源市场管理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培育与规范设备维修市场、设备备品配件市场、设备租赁市场、设备调剂市场和设备技术信息市场等设备资源市场。
第二十六条设备资源市场的交易与服务实行合同制度。
合同应包括当事人、交易内容、交易质量、交易期限、交易金额和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项内容。
合同纠纷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设备维修(含改造)交易活动技术性较强。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主持制定各类设备修理技术标准,以保证设备维修质量。
在国家、行业和地区修理技术标准不足的情况下,企业应自订标准。
从事设备修理的企业应根据相关标准制定设备修理规程。
第二十八条从事特种设备维修(含检测、安装、改造)的企业,需经国家规定的专业部门资格认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二十九条生产与销售设备备品、配件的企业,要保证备件的质量,严禁以次充好。
第三十条出租设备的企业应保证设备性能良好、运行安全可靠和及时进行检测与修理。
第八章设备规范管理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不断规范设备管理,积极采用以计算机为主要手段的设备管理方式,采用以状态监测为基础的设备维修方式,采用以可恢复性技术为主的修理方式,采用以微电子技术为
企业设备管理条例
重点的设备技术改造方法。
第三十二条为保证设备管理任务的完成,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运营性质和设备数量与复杂程度,配备高效、精干的设备管理与维修部门和人员。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和完善设备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与技术标准。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加强设备管理基础工作,完善凭证管理、数据管理、定额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并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做为企业规划、决策和改进设备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企业应重视设备经济管理,加强设备资产核算与折旧工作,合理制定维修费用指标。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重视对各级设备管理与技术人员以及操作者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技术、业务素质,使其达到岗位要求。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违反操作规程和检修规程,导致发生设备事故,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对于一般事故,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二)对于重大事故,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三)对于特大事故,对经理(厂长)、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情况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企业违反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设备,由县以上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没收;情节严重的,可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第四十条企业违反规定,转让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设备,由县以上有关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
第四十一条企业违反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的,应当限期整改,并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企业违反规定,向自然水域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的,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应限期治理。
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按国家规定征收两倍以上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罚款,或者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其停业、搬迁或者关闭。
第四十三条企业违反规定,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防治设施,致使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四十四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资质认证从事特种设备检测、修理、安装和改造,造成重大设备事故的,给予经济处罚和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伪劣设备、备件,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原则上亦适用于各种所有制事业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3 / 4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