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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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191102235700)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191102235700)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报表3、农民工工资强制支付通知书4、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表5、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季度报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 5 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新政办发, 2007? 114 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丰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通讯、工矿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县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向民丰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专项资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帐户或挪为他用。

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第四条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

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帐户。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

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帐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建筑施工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缴纳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企业不良名单的公告(一)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缴纳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企业不良名单的公告(一)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缴纳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企业不良名单的公告(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06.07.27•【字号】沪建建管〔2006〕第084号•【施行日期】2006.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缴纳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企业不良名单的公告(一)沪建建管〔2006〕第08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精神,依照《关于维护上海市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沪建交联[2006]314号)、《上海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沪建建管[2006]第052号)等规定,下列建筑企业因违规用工、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集访闹访,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被列入首批缴纳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企业名单,现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名单中的建筑企业凡新承接的工程项目须按规定交纳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上海泛华工程有限公司2、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3、上海奉贤海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4、上海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上海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上海西部建筑有限公司7、温州市海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上海都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9、西安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10、上海通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1、广东韩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2、上海锦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3、上海保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4、无锡锡山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公司)15、上海圣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16、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7、上海安达建筑装潢有限公司18、上海松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9、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20、上海建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21、上海信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2、上海华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23、上海升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4、上海磊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5、上海雄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26、上海地空工程承包有限公司27、上海信安幕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28、上海昊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9、上海博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30、浙江迅宇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保证金缴纳信息情况表2018.11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保证金缴纳信息情况表2018.11
该单位不符合拖欠减免条件,拟同意按项目中标金额的2%,即万元缴纳保证金。
□同意减免。该单位符合年无拖欠减免条件,拟同意按项目中标金额的%,即万元缴纳保证金。
□限额缴纳。该单位所涉项目符合限额缴纳条件,拟同意按万 元限额缴纳保证金。
□其他:
经办人: 审核人:
分管负责人
意见
主要负责人
意见
申请单位
承诺
因自身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投诉或集(群)访事件,我单位(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同意行政管理部门动用本单位(不限于本项目)所缴纳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解决欠薪问题,并接受相关处罚。
(盖 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意见
按照( )文件规定:
(一)缴纳方式
□现金
□银行保函
□其他
(二)缴纳类型
□全额缴纳。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保证金缴纳信息情况表
项目名称
中标金额
(万元)
申请单位
姓名及联系电话
法人
项目经理
经办人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
(附银行开户回执)
开户银行名称
账户名称
账号
账户内对应项目名称
(在工资专用账户内按项目开设子账户时填写,下同)
子账号
缴纳方式□现金□银行保函□其他来自保证金缴纳类型
□单个项目 □项目限额 □全市集中账户 □市管项目集中账户 □其他

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苏清办〔2009〕36号)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省政府第42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6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建筑拆除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承揽工程项目施工业务后,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不拖欠、不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履约费用,专项用于应急支付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各市、县(市)建设、劳动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第五条保证金一般采用资金转账方式提交,也可采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书。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的区域内累计交纳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并存入指定银行专户。

第七条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程度,保证金交纳实行差别化管理。

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行政区域内交纳保证金连续满3年,且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退还不少于交纳保证金的80%。

第八条退还保证金时,应当将利息一并退还。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当按规定标准的2倍交纳保证金。

第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通报批评和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业企业和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名单报送同级人民银行,并由其将企业和建设单位不良行为录入银行征信管理信息系统,限制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贷款。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适用范围与定义第一条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企业、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用人单位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缴纳比例与方式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所招用农民工的人数和工资金额,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具体缴纳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但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款或项目总投资的2%。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签订工程合同或项目立项后30日内,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至指定账户。

缴纳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汇票或其他经认可的支付方式。

第三章管理部门与职责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同时联合财政、建设、交通等相关部门协同管理。

第七条管理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缴、拨付、监督和管理,确保保证金的专款专用和合法合规使用。

第四章保证金的用途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或变相使用。

第九条在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可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支付拖欠的工资。

第五章拨付与专户管理第十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当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实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拨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拨付或提前支取。

第六章考核与监督第十二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确保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

第七章拖欠工资处理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支付,并可以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行支付拖欠的工资。

《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及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2x〕5号)和劳动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2x〕22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装饰)、道路施工和公共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设单位(业主)和建筑业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项目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工程项目施工前,由建设单位从工程预算款总额中,按比例计算工资保证金,缴交到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审批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主管部门”)设立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在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证金提取条件时,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审批主管部门核实后,将相应资金拨付给农民工,以支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第四条缴交工资保证金的比例为:(一)工程预算款总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按工程预算款总额的10%缴交;(二)工程预算款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200万元部分按10%、200万元以上部分按5%合计缴交。

第五条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从应当支付给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款中预先提取缴交,并由审批主管部门开具收取保证金凭证,待工程竣工后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退回建筑业企业。

缴交工资保证金时,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应与审批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签订《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责任书》,明确各方责任。

建筑业企业应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责任书》各复印一份存放在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部备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自2003年以来,我省各地均建立了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在规范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9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1〕2号)精神,为进一步改善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缴纳对象范围除建筑施工、设计施工一体化等建筑业企业外,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行业其他企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二、实行区域统筹制度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设区市区域统筹制度,做到“一地缴纳,全市通用”。

在注册地所在设区市承接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在注册地缴纳;在本省其他设区市承接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所在设区市市本级缴纳。

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后,由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企业在该设区市内跨县(市、区)承接业务时不再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所在地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三、合理确定缴纳金额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应以企业为单位缴纳,不以承接的工程项目为单位缴纳。

各地要根据企业的主项资质类别、等级合理确定保证金缴纳金额。

原则上,总承包企业的最高缴纳金额不超过12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不超过6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不超过30万元。

鼓励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缴纳,以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四、实行信用浮动制度各地应结合建筑市场日常管理,根据企业劳务用工管理情况、工资支付执行情况、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执行情况以及企业信用状况,制订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动态浮动制度,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规范运作。

丽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流程

丽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流程

丽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退流程一、缴退流程二、流程说明:(一)保证金的缴纳1、企业到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相关表格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网站地址:/)。

2、企业缴纳保证金需携以下材料:(1)《丽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信息表》(附件1)一份;(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3)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3、企业携以上材料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任一营业网点,向保证金专户缴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

(二)缴存卡的领取及项目登记1、企业携以下材料,到丽水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工资支付应急办,工资支付应急办设在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缴存卡:(1)由银行出具的缴款凭证复印件一份;(2)《丽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信息表》一份;(3)《丽水市建筑业企业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承诺书》(附件2)一份;(4)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5)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2、企业在丽水市范围内每取得建设项目后携以下材料到工资支付应急办办理项目登记:(1)缴存卡;(2)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3)项目经理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中标合同复印件一份。

(三)保证金的启用1、保证金的申请启用(1)企业符合《丽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需申请启用保证金的,携以下材料到工资支付应急办申请启用保证金:①缴存卡;②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盖章的《丽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启用审批表》(附件4)。

(2)经工资支付应急办审批同意后,凭《丽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启用审批表》和现金支票(转帐支票)到指定银行提取保证金,并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下发放农民工工资。

(3)保证金启用后,企业应在15内按照原标准补足缴存。

2、保证金的应急启用(1)企业有《丽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之情形,需应急启用保证金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填写《丽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应急启用表》(附件5),提交工资支付应急办申请应急启用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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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表
编号:201-
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m2)
工程造价
(万元)
合同开竣工日期
建设单位
(盖章)
年月日
联系人
及电话
施工单位
(盖章)
年单位缴纳数额
(万元)
减增原因
施工单位
缴纳比例
施工单位缴纳数额
(万元)
减增原因
市建筑
劳务工资
保证金
管理机构
审核
审核人
意见
联系电话:3324766
年月日
科室负责人
意见
年月日
分管领导意见
年月日
负责人
意见
年月日
备注:1、缴纳标准及具体事项按《滨州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滨建法字〔2016〕42号)执行。
2、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领取此表后,携带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建筑企业防范处置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无拖欠工程款证明(建设单位)、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施工单位),到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质安科(1105房间)办理具体缴款事宜和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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