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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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632-2011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7632-2011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27632—2011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rubber products industry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2-01-01实施2011-10-27发布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GB 27632—2011目 次前言..............................................................................................................................................II1 适用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4)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5 污染物监测要求 (9)6 标准实施 (10)I标准分享网 免费下载1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橡胶制品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橡胶制品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橡胶制品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橡胶制品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2024年橡胶制品有害物质管理规定

2024年橡胶制品有害物质管理规定

2024年橡胶制品有害物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橡胶制品市场,保证消费者健康安全,促进橡胶制品产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所有橡胶制品,包括但不限于胶鞋、胶囊、胶管、胶带等。

第三条橡胶制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含有任何有害物质,不得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

第四条橡胶制品有害物质管理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各地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具体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有害物质的划分与限制第五条根据橡胶制品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种类和含量,将有害物质划分为以下四类:(一)限制使用物质:橡胶制品中不得含有此类物质;(二)有限制使用物质:橡胶制品中的含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三)有指示使用物质:橡胶制品中的含量应当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四)免审定物质:经过审定的无害物质,橡胶制品中的含量不受限制。

第六条限制使用物质和有限制使用物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调整和更新,以适应科技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

第七条有害物质的划分和限制应当充分考虑到生产工艺、消费者需求、环保要求等因素,确保科学合理。

第三章生产企业的责任第八条橡胶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九条橡胶制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把原材料采购关,确保原材料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十条橡胶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对生产过程进行全面监管,确保产品不受有害物质污染。

第十一条橡胶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产品进行质量监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橡胶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强化内部质量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职业素养。

第十三条橡胶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样品。

第四章销售和使用环节的责任第十四条橡胶制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确保所销售的橡胶制品质量安全。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精)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精)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HJ/T 399-2007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05-2009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 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HJ 533-2009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2009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7
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装置4非甲烷总烃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胶浆制备、浸浆、胶浆喷涂和涂胶装置注1.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20 120 2600 - 4.2.2自2014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2.3自2012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序号污染物项目生产工艺或设施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装置乳胶制品企业后硫化装置乳胶制品企业浸渍、配料工艺装置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甲苯及二甲胶浆制备、浸浆、胶浆喷3苯合计(1涂和涂胶装置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装置4非甲烷总烃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胶浆制备、浸浆、胶浆喷涂和涂胶装置注1.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2氨排放限值(mg/m3 12 12 10 15 10 100基准排气量(m3/t胶)2000 16000 8000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颗粒物2000 _www.bzfxw.com表6现有和新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单位:mg/ m3污染物项目颗粒物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限值1.0 2.4 1.2 4.0 4.2.4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表6规定的排放限值。序号1 2 3 4 4.2.5橡胶制品工业企业恶臭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按GB14554的规定执行。4.2.6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8

常见工艺污染物与环保要求

常见工艺污染物与环保要求
(喷粉自带滤芯可过滤粉尘)收集后高空排放
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浸漆-滴漆-烘干
使用浸漆槽使工件浸上一层油漆后固定滴漆或随流水线滴漆
油漆
VOCs

甲苯
二甲苯
密闭车间,收集后经活性炭系统高空排放
油漆桶
可以签订供应商回收协议
烘干(固化)
用烤箱烘干丝印、移印或者喷漆后的工件
固废
循环池沉淀后的残渣按一般固废处理
压铸
金属(一般铝锌)锭通过压铸机上配套的熔炉进行熔化后进入压铸机内的模具,然后在模具压力下慢慢冷却成型
金属(一般铝锌)锭
烟尘
收集后高空排放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金属熔化炉二级标准
产污点:压铸机的熔炉
攻丝机
攻丝,需用到润滑油配水润滑
炼胶工序
投料口上方设置集气装置,收集的废气经布袋除尘+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
打磨工序
经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
非甲烷总烃
炼胶工序
收集的废气经布袋除尘+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
磷化剂
脱脂剂
表调剂

表调废水
脱脂废水
循环使用不外排
审批条件变动目前生活污水能进管网有可能审批
水洗废水
循环使用,建地面收集池收集后签零星废水
药剂桶
可以签订供应商回收协议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磷化废渣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轮胎制造等橡胶制品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批复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轮胎制造等橡胶制品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批复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轮胎制造等橡胶制品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14.08.20
•【字号】渝环[2014]185号
•【施行日期】2014.08.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轮胎制造等橡胶制品工业企业大气污
染物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批复
(渝环〔2014〕185号)
两江新区环保分局:
你局《关于轮胎制造等橡胶制品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请示》(渝环两江文〔2014〕16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因《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发布时间晚于《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2)(以下简称“地方标准”),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限值在《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未作出明确规定。

按照地方标准编制中“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橡胶制品工业应执行国家行业标准GB 27632-2011。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8月20日。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精)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精)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橡胶制品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橡胶制品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橡胶制品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 6920-1986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7472-1987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894-1989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T 11901-1989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488-1996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HJ/T 38-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195-200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2005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399-2007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505-2009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 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HJ 533-2009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5-2009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6-2009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7-2009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HJ 583-2010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法HJ 584-2010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 /二硫化碳解吸 -气相色谱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0.71
7
二硫化碳
mg/m3
2.0
3.0
5.0
8.0
10
8
苯乙烯
mg/m3
3.0
5.0
7.0
14
19
9
臭气浓度
无量纲
10
20
30
60
70
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0.26
0.43
1.4
2.6
3.8
5.4
0.39
0.65
2.2
3.8
5.9
8.3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20
20


125
15
20
30
40
50
60
0.050
0.090
0.29
0.50
0.77
1.1
0.080
0.13
0.44
0.77
1.2
1.6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40
21



22
15
20
30
40
50
60
1.1
0.080
0.13
0.44
0.77
1.2
1.7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40
28



36
15
20
30
40
50
60
0.77
1.3
4.4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24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24该标准适用于橡胶制品工业中的污染物排放,包括橡胶加工、胶粘剂制造、橡胶产品制造等环节。

它的主要目的是限制和控制橡胶制品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废水污染物和固体废物。

首先,该标准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做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橡胶加工过程中的可吸入颗粒物排放限值为10毫克/立方米,该数值是根据国家环保政策和技术经济可行性综合考虑而确定的。

在胶粘剂制造过程中,对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排放,该标准也规定了不同工艺的VOCs排放限值,以达到不同种类胶粘剂的环境保护要求。

其次,该标准对废水污染物排放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橡胶制品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废水污染物特别多,包括有机物、重金属、悬浮物等。

该标准对这些污染物的浓度、排放量、监测等都进行了详细规定,并要求企业建立废水处理设施,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对废水进行处理,以达到国家排放标准要求。

此外,该标准还对橡胶制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了要求。

对于废轮胎、废胶辊、废橡胶等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该标准明确了应采取的措施和要求,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环保督查重点查控橡胶行业VoCs排放


2 0 1 8

O 2 — O l

瞧 3 1 - 2 0 1 7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 硬度
的测定 ( 1 o I F J  ̄

G B / T
6 0 3 1 - 1 9 9 8
e 8 ,
1 0 O I R 肋)
2 0 1 7 - 1 1 — 0 l

G B / 7 7 6 4 — 2 0 1 7
施,获 得三 方会议通 过 。
泰 国橡胶局局 长提塔说,泰 国另外还提出 在此启 动 限制橡胶 出 口措 施, 以解决短 期的橡胶
价 格 问题 。三 方 会 议 讨 论 后 ,决 议 成 立 工作 小 组,研 究有 关限 制出 口量 、执行 时间 、每 个 国家 适 宜 的 比例 等 问题 , 并规 定 在 8 月3 日前 作 出结 论, 以备在 九月份 召开 的三方部 长会议上 拍板执
3 0 . 4 8 % ,至1 9 . 9 7 Y 吨。
月 下滑 ,但 是 它 仍 是 中国最 大 的橡 胶 进 口国 ;
多数东南亚产胶 国3 、4 月份停割后及几个月 内, 橡 胶 出 口量 呈季 节性 下滑 规 律 ;此外 , 中国6 月
份 从 印度 尼 西亚进 口橡胶 3 . 9 万 吨 ,该产 胶 国从 2 0 1 6 年1 1 月开始 已经超 越马 来西亚成 为 国内第二 大天然橡 胶进 口国 。
家,超 标排放 的 1 个 ,未安 装污染 治理设施 的2 4 5
家, 治污 设施 不 正常 运行 的2 5 3 家,存 在 挥 发性 有 机物 ( V O C s )治理 问题 的7 9 5 家,物料 未按 要 求覆 盖 、密 闭的6 6 0 家。

2012橡胶制品工业废水排放标准

橡胶制品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现有企业 直接排放限值 (2012.1.11013.12.31) 轮胎企业和其 乳胶制 他制品企业 品企业 1 2 3 4 5 6 7 8 9 PH值 悬浮物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休学需氧量(CODcr) 氨氮 总氮 总磷 石油类 总锌 6-9 40 20 100 10 15 0.5 5 6-9 70 20 100 15 20 0.5 5 2.0 新建企业 直接排放限值 (2012.1.1起) 轮胎企业和 其他制品企 业 6-9 10 10 70 5 10 0.5 1 现胡和新建企业 现有企业 新建企业
基准排水量(m3/)
9
100
7
80
4
80
见注2
见注2
见注2
注1、乳胶制品企业排放限值。 注2、表中直接排放的基准排水量适用于相应类型企业的间接排放。
单位:mg/L 现有和新建企 业
序 号
污染物项目
直接排放特别限 间接排放特别 污染物排 值(地域范围、 间接排放限 限值(地域范 放监控位 间接排放限值 值 时间由国务院或 围、时间由国 置 (2012.1.1- (2012.1.1起) 乳胶 轮胎企业 务院或省政府 乳胶制 1013.12.31) 制品 和其他制 定) 品企业 企业 品企业 6-9 40 10 70 10 15 0.5 1 1.0 6-9 10 10 50 5 10 0.5 1 6-9 10 10 50 5 10 0.5 1 0.5 6-9 150 80 300 30 40 1 10 3.5见注1 6-9 150 80 300 30 40 1.0 10 3.5见注1 6-9 40 20 70 10 15 0.5 1 1.0见注1 排水量计 量位置与 污染物排 放监控位 企业废水 总排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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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rubber products industry
(送审稿)
请各公司发表见解,在能代表行业先进水平的前提下尽量维护行业利益,同时送审稿也能得到环保部科技标准司的认同。

如果有较大差异请陈述理由,并且附相关报告,这样可以尽量争取。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注释:吨胶指含量为60%的乳胶)
4.1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4.1.2 自2011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自2010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值除外)
4.1.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3现有和新建企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值除外)
4.1.5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胶料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胶料基准排水量的情况。

若单位胶料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胶料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胶料消耗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Y i i Q Q ρρ⨯∑总
基实基

(1)
式中:
ρ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mg/L ;
总Q ——实测排水总量,m 3; i Y ——第i 种产品胶料消耗量,t ;
基i Q ——第i 种产品的单位胶料基准排水量,m 3/t ;
ρ实——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mg/L 。

若总Q 与Y
i
i Q ∑基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
据。

4.2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 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2 自2011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3 自2010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4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表6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6 现有和新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
单位:mg/ m3
4.2.5 产生空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
气体由排气筒排放。

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m 半径范围的建筑5m 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高度的排气筒,应按排放限值的50%执行。

4.2.6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胶料实际排气量不高于单位胶料基准排气量的情况。

若单
位胶料实际排气量超过单位胶料基准排气量,须将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换算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
浓度,并以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的换算,可参照采用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的计算公式。

胶料消耗量和排气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1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5.1.1 对企业排放废水和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

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1.2 新建设施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各地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
求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5.1.3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1.4 企业胶料消耗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1.5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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