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媒体监督刑事司法研究 精品
论新闻媒体对司法权的监督

切有 权 力 的人 都 容 易滥 用 权力 , 充分享有对 国家 和社会事务进行 舆论监 进 司法机关依法 司法 ,公平 、公正 司法 任 何 权 力都 需 要 监督 ,缺 少 监督 这 是万古 不易 的一 条经验 。” 司法权 督的权利 和 自由。新 闻媒体 自由要求新
“
一
是从 国家主权 中分离 出来的一项权力 ,
闻媒体加强对各 个方面事务 的监 督 ,新 的权 力就如 同一 匹脱 缰的野马 ,横 冲直
撞 。司法权在行驶过程 中会受到金钱 、 它 同立 法权 、行政权一 样都有滥用 的可 闻媒体对 司法权 的行使活动进行 采访 、 能 ,因 此必 须 加强 对 它 们 的制 约 和 监 报道 和 评论 ,并 进 而对 司 法 权进 行 监 女人 、亲情 、友情 、个 人爱好等 因素 的
职 责时 的失 范 和失 效行 为 进行 监 督 。
法 》第 4 5条 规定 : “ 民法 院公 开审 的 自主性 以及新 闻媒体提供多元化 的信 人
新 此 外新 闻媒 体 监督 诉讼 案 件也 不 是对 理行政案件 ,但涉及 国家秘密 、个 人隐 息 ” 。⑧ 闻媒 体对 司法权 的监督 是为 所 有 的案件 都进 行 监督 ,而是 对 哪些 私和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凡是 人民 了 达 到 司 法 公 正 ,同 样 对 新 闻 媒 体 的监 判决 违 背事 实 、违 反法 定 程序 和显 失 法 院不予公 开 审理 的案 件 , 新 闻媒体 督权进行划界也是为了司法公正 。 公平的诉讼案件进行 监督 。 在 案件 作 出判 决 以前 不能 进行 公 开报
督 。一般而言 ,对 司法权的监督 主要来 督 ,实质上是 新闻媒体 自由权 的必然要 影 响 ,从 而使其 出现 违法司法 ,违背公 督 ,如立法机关 的监督 ;另一方 面来 自
论媒体对刑事侦查工作的监督及其改进

以改 进 。
一
速 传播 , 而 引起 社 会 民众 的广 泛 关 注 。 这 些 案 件 的刑 事 侦 缺 乏 足 够 的尊 重 , 法 就 难 以定 纷 止 争 , 治 就 不 可 能实 现 。 进 在 司 法 出一 些不 足之 处 。 于 当前 媒 体 监 督 侦查 活动 的实 践 情 况 . 基 笔 强 力 来 实 施是 不够 的 。 从社 会 心 理 学 的 角 度来 说 . 一种 有 效 的
体 , 新 闻 媒 体 寄 以厚 望 。 是 因为 , 闻媒 体 监 督具 有 公 开 、 对 这 新
广 泛 、 时 性 , 管 它 是 一 种 非 权 力 性 的监 督 . 是 有 着 “ 及 尽 但 曝 光” 个“ 手锏” 这 杀 。新 闻媒 体 监 督往 往 在 很 短 时 间里 . 能迅 就
案 ” 是 一个 典 型 的 例 子 。 案 发 生后 , 过 各 大媒 体 的 报 道 。 就 该 经
黎 慈 南京 203 ) 1 0 1 ( 苏警 官 学 院 ,江 苏 江
摘 要 :媒 体 监 督 既 是 公 众 行 使 新 闻 自由权 的 具 体 体 现 ,又 是 保 证 刑 事 侦 查 行 为 在 法 治 轨 道 上 运 行 的 有 效 力
量 。当前 , 于我 国政 治 体 制 改 革 、 闻 体 制 改 革 滞后 等 因素 的 影 响 , 体 监 督 的 效 果还 没 产 生 理 想 的效 果 。因此 , 由 新 媒 需 要 采 取 完 善媒 体监 督 立 法 、 全 媒 体 监 督 机 制 以及 增 强媒 体 的法 治 意 识 等措 施 , 健 以优 化 媒 体 对 刑 事侦 查 X4 的 监 督 。 -5
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及其规制研究

该案原本是一起普通 的刑 事案件 , 但是却 是不少理性公众纷纷质疑媒体机构的此类 底 , 媒体对 司法活动行使 的监 督权 就是 利
②刘建军 , 马克 思主 义视 野 中的信
③李德 顺 ,《 人 生与 信仰 [ J 】 .《 湖
湘论 坛 》, 2 o o 1 (1)
⑦李正 国, 国家形象构 建: 政治传播
用以表达 自由为基础的新闻 自由, 公开 司
2 0 1 3 年1 1 月2 7日, 北京市第一 中级 友 “ 我修 习散 打多年不 怕你 们 ” , 到另一
媒体纷纷将关键词聚焦在 :红歌将军 媒 体通过 采访报 道与 时事评论 等方式 实
之子 、 恶少 、 轮奸 、 酒 吧女 、 卖 淫嫖娼 、 敲诈
某种 意义 上确实提高 了公众 的关 注度 , 但
行为有违职业操作规范。 透过李某某案 , 我
捕, 至今历 时近 9个月 , 报纸、 电视和 网络 勒索等词汇上 。虽然这些窥私性的报道在
等各大媒体都在头版头条予以追踪关注 。
异乎寻 常地 出现在媒 体报道 的娱 乐版头
三人效 应 。 在社会 价值多 元 、 人们个 性 张
的爆 料 : 从李某某 抱怨在看守所吃不 到米
司法 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如何规制媒体对
司法活动的监督? 都值得进一步探讨 。
二、 媒体监督司法活动的法律依据
道, 导致 司法审 判受到影 响 。 媒体 对司法 饭 , 到其惊人 书法作 品 ; 从对 李某某 的母
亲名牌衣 饰的关注 , 到展示其泪流满面 的 场景 ; 从李某某辩 护律师在微博上挑衅 网 被告 的辩护律 师揭秘李某 某 “ 功夫天下 第一 ” 和“ 喜欢动粗”等。
媒体监督对刑事侦查的介入及其限度

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 ] 。同 3
一
、
媒体 监督 : 刑事侦查法治化的有效保 障
时, 侦查 活动 是 国 家 司 法 权 运 作 的一 个 重 要 环 节 , 众 自然 公 有权“ 知情 ” 而媒 体 报 道 则 是 公 众 知 情 的基 本 途 径 。 是 因 , 这
活 动 的实 践 有 所 裨 益 。
义实现的过程也应 当符合一些“ 看得见” 的标准及尺度 , 在刑 事侦查 中.看得见 的方式 ” h ibef ms “ ( evs l n )也是其程序正 t i r 义不可或缺的 内在 品质之一 , 因为“ 一切肮脏 的事情都是在 ‘ 暗箱作业 ’ 中完成 的, 追求正义 的法律程序必 然是公 开的 、 透明的” 。因此 , ( 刑事侦查程序应 当公开 、 透明 ,以便使或 “
注 的强势作用。这是 因为 , 媒体以其强有力 的号 召力 , 能够
一
要有适当的社会心理支持。 而这一切 , 都必 须让公众 能看到
“ 法治 的落实 不在于用Biblioteka 条来取代 固有的文化传统 , 而
是要把人们对法 、法律和法治 的信念 融人到人们的血液 中 去, 融入 到代代相传 的文化传统 中去 。 在一个 国家 , ” 如果 司 法缺乏足够的公信力 , 民众对司法缺乏足够 的尊重 . 司法就
难以定纷止争 , 治就不可能实现 。按照庞德 的观 点 . 法 作为
而 且 还 应 以人 们 能 够 看 得 见 的 方 式 得 到实 现 (utem s Js c ut i nt n edn u u eselob oe ' 也 就 是 说 . o l b o e t s b eFt e n _ 。 oy b m T t d ) ’ 正
媒体应该如何监督司法

媒体应该如何监督司法关键词:媒体;司法;李某某案2013年的夏天,被炒的沸沸扬扬的李某某案暂时落下了帷幕。
回顾案情,我们会发现,在李某某案中,媒体的作用不容小觑。
在该案件中,我们需要深思的是:媒体到底该如何监督司法,才能让司法循着一个不偏离轨道的方向发展下去。
一、案件梗概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判决书是这么写的: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接触,开始于2月17日零时许的夜半酒吧,截止于当日七点30分左右离开湖北大厦,经历了酒吧饮酒、寻找宾馆和实施强奸三个阶段。
海淀区最后认定:李某某构成了强奸罪,并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
1二、媒体如何在该案中影响司法李某某案中,被告李某某的代理律师的观点:李某某案的性质是卖淫嫖娼,而非强奸。
认为:一审法院对强奸的定性实属勉强。
一审代理律师陈枢也因为不堪重负而不再代理此案的二审,到底舆论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舆论的背后又是哪股力量在推动着?笔者认为:舆论之所以形成,是因为其主要的推手:媒体。
媒体的力量不容小觑。
它能把人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遭全民唾弃,也能把普通的人打造成一个完美的占据道德制高点的人。
李某某案受到了全国甚至外媒的广泛关注。
有些媒体和媒体人放弃了守护公正正义的责任,一味去迎合所谓的弱者,所谓的受害者,一味去追求点击率,去吸引大众的眼球,而置司法于不顾。
媒体在此案中的作用:影响舆论,左右舆论的导向,进而影响法官的判案,起到影响司法的效果。
民众的判断左右了舆论的导向。
民众判断每个事件的是非,主要是基于媒体提供的信息。
起初,媒体在李某某案一边倒的倾向,媒体歪曲甚至妖魔化李某某及其家庭。
信息的片面性和虚假性必然导致民众出现错误的判断,甚至出现错误的舆论。
反过来,这种舆论也深层次的影响媒体,形成恶性的循环,进一步影响我国的司法。
三、媒体应该如何监督司法司法具有中立性、被动性、公平优先性等特点。
同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媒体报道与刑事司法审判的相关问题探讨

媒体报道与刑事司法审判的相关问题探讨摘要:媒体报道可以增加刑事司法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在防止司法权被滥用的同时,还能防止其他公权力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涉,从而保障司法独立,促成司法公正的实现并维护司法的权威。
但另一面,媒体报道也容易将某些不应披露的信息加以披露或者发表评论误导视听,给司法活动添置障碍,对刑事司法审判产生无益反损的效果。
针对媒体报道与刑事司法审判之间的这种复杂关系,本文主要从媒体报道与司法独立、媒体报道与司法权威、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媒体报道刑事司法审判的原则界限等四个方面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媒体报道;司法独立;司法权威;司法公正;原则;界限一、媒体报道与司法独立媒体对司法审判进行报道的权利基础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
通过这种新闻报道,首先,可以满足公民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
由于司法活动的特殊性使得民众对案件的审理过程及审理结果有着强烈的认知需求,而媒体对司法审判的报道则成为满足民众这种需求的重要渠道。
其次,这种报道还可以代表民众对司法活动进行舆论监督,防止司法腐败。
司法权是一种重要的国家公权力,为防止被滥用,对其运行需要民众舆论的外部监督,而媒体对司法审判的报道则使民众的舆论监督获得实现。
再次,媒体对司法审判的报道还能够对民众起到一定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
媒体在报道中,对案件的审判程序、适用法律、涉及到的法律理念等问题进行详细报道,可以增加民众的法律知识,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
然而,对于司法来说,对媒体报道司法审判是有一定排斥性的。
因为现代司法权的本质属性是司法独立,司法的独立性要求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要排除任何外界干扰,不受各方面意见影响,只依据法律和理性去裁判。
可是,媒体在对司法审判进行报道时,常常会侵犯司法的独立性。
从我国近些年的实际情况来看,媒体在报道司法审判时,除了对案件情况和法院审理的情况进行叙述性的报道外,往往还附有评论性意见。
根据宪法赋予给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媒体报道不仅可以叙述事实,当然还可以发表评论。
论媒体对刑事司法量刑的影响

观披 露 , 论 大 哗 。 这 起 普 通 刑 事 案 件 也 因 此 轰 动 全 国 , 舆 并 成 为 社会 人 士 宣称 的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首 次 提 审 的 普 通 刑 事 案
件。
无 独 有 偶 ,0 6年 4月 2 20 1日晚 , 西 籍 打 工 青 年 许 霆 来 山 到 广 州 市 某 银 行 的 AT 取 款 机 取 款 。 取 出 10 元 后 , 他 M 00 令 惊 讶 的是 银 行 卡 里 只被 扣 了 l 。经 不 住 诱 惑 的 他 , 后 多 元 先 次取款 1. 75万 元 且 潜 逃 一 年 后 被 判 处 无 期 徒 刑 , 夺 政 治 剥 权 利 终 身 , 处 没 收 个 人 全 部 财 产 。判 决 结 果 一 出来 , 体 并 媒 大力宣传 , 引起 社 会 高 度 重 视 。此 后 , 东 省 高 院 将 本 案 发 广 回重 审 , 经 广 州 中 院 审 理 , 霆 被 改 判 为 有 期 徒 刑 五 年 并 后 许 处 罚 金 2万 元 。相 对 于 无 期 徒 刑 , 体 和 社 会 关 注 下 的许 霆 媒
类 似 的 还 有 近 期 云 南 省 的 “ 猫 猫 ” 件 。 由 于媒 体 的 躲 事 愤 愤 不 平 , 起 社 会 的 广 泛 关 注 , 得 “ 头 狱 霸 ” 意 伤 害 引 使 牢 故 致 人 死 亡 的 真相 大 自 于 天 下 , 显 “ 狱 友 玩 ‘ 猫 猫 ’ 戏 倍 同 躲 游 时不 慎 碰伤 ” 谎 言 的 荒 谬 可 笑 。 的 无 数 的事 例 都 说 明 了 : 体 的 及 时 宣 传 , 利 于 刑 事 案 媒 有 件 的公 正 审 判 , 利 于 实 现 审 判 结 果 的 公 平 合 法 , 利 于 抑 有 有
浅议刑事案件中的媒体监督

浅议刑事案件中的媒体监督刑事案件的媒体监督是新闻媒体在社会职能方面的一种体现。
对刑事案件的媒体监督是新闻媒体对社会的一种贡献,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可以有效地增强社会公众对刑事案件的了解,加深人们对于刑事案件侦破、审判等工作的认识和了解;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公众的监督力量,促进刑事案件审判的公正、公平。
但是,刑事案件的媒体监督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和解决。
首先,刑事案件的媒体监督有利于增强社会公众对刑事案件的了解。
通过对刑事案件的报道,可以及时向公众传递案情信息,让公众了解案件的发展进程和相关的细节信息。
这样能够让公众对刑事案件有更为深入的了解,也有利于增强公众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
同时,媒体还可以通过将案件报道与法律知识相结合,引导公众正确理解和遵守法律法规。
其次,刑事案件的媒体监督有利于促进刑事案件审判的公正、公平。
媒体的监督可以有效地打击一些腐败行为和司法不公,让一些不法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
此外,媒体的监督也能够有效地保护被害人和案件涉及的其他人员的权益,让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但是,刑事案件的媒体监督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有些媒体在报道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往往存在一定的误导性。
对于一些没有确凿证据的案件,一些媒体往往会进行一些片面的推断和猜测,从而误导公众对案件的认知。
其次,刑事案件的报道往往涉及到一些被害人和其他人员的隐私权,如果媒体的报道不加控制,很可能会侵犯到他人的隐私权。
再者,一些媒体在进行报道的过程中,往往会借机炒作,从而改变案件的本质,引起社会公众的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的媒体监督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也需要遵守一定的原则和规范。
在进行刑事案件的报道时,媒体应该发挥专业性和公正性,并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对于一些涉及到隐私等敏感内容的案件报道,媒体应该掌握适当的报道尺度,避免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同时,媒体还需要进行自我规范,防止进行炒作,从而把案件的本质误导了公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媒体监督刑事司法研究
舆论就是公众对某一焦点事件带有倾向性的意见,这种意见具有巨大的社会精神力量。
正如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具有两面性一样,媒体监督对于刑事司法而言实质上是一柄双刃剑,监督得当,则可产生积极影响;反之,则容易滋生负面的消极效应。
一、媒体监督对刑事司法的积极影响通常认为,媒体是公众的眼睛和耳朵,其在代表公众监督司法机关公正裁判方面具有特殊使命,例如在英国,媒体已于数百年前就开启了对法院裁判活动的报道,这些法治新闻报道不仅提高了公众对法律知识和裁判程序的了解,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监督了司法裁判的过程,防止司法过程的偏差以及出现的司法腐败等情形,媒体对法治新闻的报道及对司法裁判的监督对于维护英国的法治传统、教育公民遵守法律,起到了积极作用。
①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也是我国当前依法治国提出的基本要求。
刑事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在于内部的自律和外部的监督,而外部的有效监督显得尤为必要,在现代信息社会中,媒体的监督对于刑事司法公正的保证将起到积极作用,例如曾经引起全国广泛关注的呼格吉勒图案正是媒体监督作用的有效体现1996年6月10日,年仅18岁的呼和浩特市卷烟厂职工呼格吉勒图以故意杀人罪被执行死刑,然而在案发9年后的2005年,真凶落网。
此后,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持续9年上访,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宣判呼格吉勒图无罪。
该案正是在新华社内蒙古分社记者汤计坚守新闻良知,坚持追求社会正义的情况下,对这个18年的冤案予以了准确而翔实的报道。
长达九年的呼吁与推动,才使得多年的这一冤案得以昭雪。
媒体通过监督司法活动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而司法公正则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地审判来予以维护,但两者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和维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媒体强调的是道德与情感性的评价,追求的是一种观念上的平等,而司法活动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
媒体介入司法活动后,司法过程便在社会公众的视野之下,这样司法活动中
的事实认定、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等就置于阳光之下,媒体监督成为了保障法律正确有效实施的坚实力量。
媒体的受众是广大的社会民众,由于能引起媒体关注的刑事司法活动中所涉及的都是有争议、有悬念的故事,因此容易引起社会民众融入各种情感式的关注,恰恰是这种社会民众的关注与媒体监督使得刑事司法活动免受腐败的侵袭和冤假错案的影响。
与此同时,媒体监督下的司法活动的公开也有效堵截了外界对于司法活动的干预,对于司法活动的独立和司法审判的公正起到了积极的保障作用。
另外,媒体监督还能有效纠正刑事司法不公现象,这缘于媒体对刑事司法不公问题的报道,有助于司法机关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及时查处刑事司法活动中的违规违纪和司法腐败行为,有益于提升司法队伍人员素质和加强司法机关队伍建设,对行业领域及组织机构行为规范的调整亦具有一定影响。
②二、媒体监督对刑事司法公正的负面效应新闻自由与媒体监督所赋予的权利也可能促使虚假新闻的泛滥,这种虚构的新闻可能涉及消息来源本身虚构新闻事件以及记者自身作假,这可能助长犯罪或逃避法律责任,甚至出现将新闻媒体作为报复他人或者牟利的工具,如我国台湾地区台北地方法院92年度2003年自字第321号刑事确定判决显示台湾的中时晚报记者戴某某,在明知某女性法官是依法将其涉嫌公共危险驾车的丈夫从警局带走的情况下,竟然捏造法官劫囚的耸动新闻报道并刊登于该晚报的头版上,最后依照加重诽谤罪该记者被判处有期徒刑5个月。
这便是媒体有时为了引起关注而制造的所谓噱头,本案的焦点在于某女性法官是司法工作人员,这容易与司法公正的话题联系起来,因而这类媒体故意制造司法不公现象新闻的影响是非常恶劣的,因为这不仅颠覆了媒体的基本价值立场,而且影响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印象。
实际上,媒体监督刑事司法有时难免会变异为媒体审判,所谓媒体审判是指媒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④西方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裁判,其源于英美法系的大陪审团制度,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