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下属单位党组织工作规则

国有企业下属单位党组织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下属单位党组织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更好地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及有关部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和公司党委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维护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确保企业改革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

第三条坚持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相结合,融入中心、服务大局,深化系统化管理,以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探索发挥“五个作用”、实现“六个转化”的有效途径,努力将党组织的政治优势转化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新的贡献。

第二章基本职责

第四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把党中央、国务院、国资委和党组关于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确保企业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行政领导班子或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促进科学民主决策,团结带领广大干部员工努力完成改革发展各项目标任务,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要求,适应市场竞争需要,建设高素质的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和技能操作队伍。

(四)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推动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领导、支持和保证纪委落实监督责任,建设廉洁企业。

(五)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以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引领基层党建工作,强化基层党组织服务改革发展、服务生产经营、服务党员群众的功能,更好地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

(六)领导宣传思想和群众等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加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推进企业文化、精神文明和品牌形象建设,做好信访稳定等工作,构建和谐企业。

(七)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突出思想政治引领,严明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强化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夯实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基础。

第五条党组织书记是党组织履行基本职责、加强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党组织工作,负责召集并主持党组织会(常委会,下同)。党组织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

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带头落实“一岗双责”,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要从生产经营出发,行政主要负责人抓生产经营要重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相互支持和配合,把工作的着眼点向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聚焦。

第六条领导班子中的党组织成员应强化党内职务角色意识,积极参与党组织工作,带头执行党组织决议,对党组织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围绕党组织总体工作部署,积极抓好分管业务领域的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队伍稳定等工作,可根据党组织工作需要分管或协管某一方面的党建具体工作,并在领导班子分工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议事和决策

第七条党组织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公司《下属单位党组织会议事规则》,研究决定下列事项: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国资委党组织、党组和地方党组织的决策决议、重要指示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企业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以及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群众工作、和谐企业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重点任务,制定党组织工作规划、计划、年度工作要点,研究部署党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安排重要专项工作以及检查考核等事项。

(四)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以及人才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干部考核、任免、奖惩,或向有关方面推荐人选。

(五)推荐或审核出席中央和地方党组织两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以及企业出席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审定本级评选表彰的综合性先进集体和个人,向上级推荐综合性先进集体和个人等事项。

(六)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七)需要党组织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党组织按照公司《下属单位领导班子会议事规则》,参与企业下列重大事项决策:

(一)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经营方针的制订和调整。

(二)资产重组、资本运作、关停并转等重要事项以及对外合资合作、内部机构设置调整方案的制定和修改。

(三)薪酬分配、福利待遇、劳动保护、民生改善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管理、财经纪律等方面的重要工作安排,及其有关事故(事件)的责任追究。

(五)年度经营目标、财务预决算的确定和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及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

(六)重要经营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七)对外捐赠、赞助、公益慈善等涉及企业社会责任,以及企地协调共建等对外关系方面的事项。

(八)需要党组织参与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要谋全局、议大事、抓重点,对关系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把好方向关、政治关和政策关,通过源头介入、深入调研、征求意见、集体研究等环节,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把履行保证监督职能贯穿于参与决策的全过程。

(一)对涉及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要经营方针的决策事项,重点分析研判其思路和目标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和产业发展政策,是否符合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其内容是否符合本企业发展定位和实际,是否组织科学严密的可行性论证,保证企业更加注重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二)对涉及企业改革的决策事项,重点分析研判改革方案是否符合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国资委的有关要求,是

否贯彻落实公司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是否符合本企业实际,是否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是否组织不稳定因素风险评估,保证企业改革不能损害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三)对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重点分析研判工作方案是否符合公司政策精神,是否充分听取员工群众意见,是否正确处理出资人、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利益关系,保证企业改革发展成果让全体员工共享。

(四)对涉及“党政同责”的决策事项,重点分析研判工作措施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是否体现从严管理要求,是否健全管理制度,是否明确岗位责任,保证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五)对涉及境外合资合作的决策事项,重点分析研判是否符合国家“走出去”战略和公司国际化经营需要,是否经过必要的经济评估和专家论证程序,是否对驻在国的政治法律、公共安全、文化习俗等进行风险识别和防范,保证国际化经营业务顺利开展。

第十条为保证党组织参与决策的质量和效果,从决策源头上促进党政工作深度融合,建立以下工作机制:

(一)日常沟通机制。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就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中拟决策的重大问题事先充分交换意见,并对重大决策内容进行沟通,达成基本共识。

(二)务虚研讨机制。针对影响和制约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点难点问题,安排党组织成员牵头组织专项调研,集中进行务虚研讨,统一思想,明确思路,为领导班子科学决策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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