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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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协议

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协议

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协议一、协议背景本协议是由担保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就双方合作事宜而达成的协议。

为保证双方的权益,促进合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合作协议。

二、合作内容1. 甲方将为乙方提供担保服务,为其客户所需的贷款提供风险保障,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回收性。

2. 乙方将根据甲方提供的担保信息进行贷款审批,并在贷款发放期间向甲方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信息反馈。

3. 双方将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共同开拓市场,并在信任和互利的基础上推动双方业务的发展。

三、担保责任1. 甲方承诺根据银行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担保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2. 如因甲方提供的担保信息不真实、失实或违法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将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3. 甲方将对乙方提供的担保贷款负责,确保借款人如期还款,如发生逾期或无法履行借款合同的情况,甲方将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合作流程1. 甲方负责收集、审核借款人资质,并提供给乙方进行贷款审批。

2.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担保信息进行贷款审批,并及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甲方。

3. 在贷款审批通过后,乙方将根据甲方提供的担保信息制定贷款条件,并与借款人签署贷款合同。

4. 贷款发放期间,甲方负责监督借款人的用款情况,并及时提供给乙方相关的信息。

5. 若借款人逾期未还款,甲方将协助乙方追讨借款本息,确保乙方的权益受到保护。

五、费用结算1. 甲方向乙方提供担保服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应的担保费用。

双方应就费用标准和结算时间达成一致。

2.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进行仲裁或诉讼。

六、保密条款1.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商业机密或其他敏感信息,对于获得的任何信息,接收方应严格保密,不得擅自使用或泄露给第三方。

2. 双方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合作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3. 在合作结束后,双方仍应继续承担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或使用合作期间所获得的信息。

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关系解析

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关系解析

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关系解析在担保市场中,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关系非常重要。

担保公司作为一种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提供担保服务的同时,也需要借助银行的支持和资源。

本文将从合作方式、利益关系和风险控制等方面对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关系进行解析。

一、合作方式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关系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合作协议和融资工具。

首先,合作协议是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的一种正式合作文件,明确双方的合作内容、责任和权益。

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各自的角色和职责,以确保合作顺利进行。

其次,融资工具是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一种方式,包括授信、贷款和票据等。

通过融资工具,担保公司可以获取银行的资金支持,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二、利益关系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关系具有双赢的特点。

首先,对于担保公司而言,与银行合作可以提高其业务发展空间和能力。

通过与银行合作,担保公司可以借助银行的品牌优势和客户资源,拓展自己的市场份额。

其次,对于银行而言,与担保公司合作可以降低风险。

担保公司作为专业的担保机构,具备较强的风控能力和专业知识,可以为银行提供额外的风险保障。

此外,两者之间的合作还有助于提高双方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

三、风险控制在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合作中,风险控制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首先,双方需要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确保担保公司对借款企业的了解程度。

银行可以提供借款企业的信贷资料和经营情况,担保公司则可以根据自身风控能力进行评估和担保。

其次,担保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监控和后续处理等环节。

通过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可以降低损失和争议的发生。

最后,担保公司与银行需要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通过互信和互利来共同应对市场风险和变化。

总结起来,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关系是一种双赢的合作模式。

通过合作协议和融资工具,双方可以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

然而,为了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双方需要加强信息共享、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协议

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协议

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协议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担保公司作为一种专业金融服务机构,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担保公司主要提供风险担保服务,帮助中小企业或个人在贷款过程中获得更好的信贷条件。

而与银行合作协议的建立,对担保公司和银行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协议的签订,可以为银行提供更大的流动性和信用支持。

在经济运行中,银行作为资金的中介者,需要保证其风险控制能力和资本实力。

担保公司通过提供风险担保,可以有效减少银行的信用风险,提高银行的资产质量,从而为银行提供更多资金,增加其业务发展的可能性。

其次,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协议的建立,也可以为担保公司带来更多的业务机会。

与银行合作,担保公司可以借助银行的渠道和资源,扩大业务范围,增加客户群体。

同时,与银行合作还可以提高担保公司的影响力和公信力,进一步提升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地位。

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协议的签订,需要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双方需要明确担保的范围和方式。

担保公司可以根据银行的要求,提供不同形式的担保,如信用担保、抵押担保等。

银行则需要在协议中明确担保的限额和期限,以确保风险可控。

其次,双方需要明确合作的方式和流程。

担保公司应当及时提供所需的担保材料,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流程与银行进行沟通和协商。

银行则需要提供相关的贷款条件和规定,确保整个合作过程的顺利进行。

同时,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协议还需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利益。

担保公司在协议中应当明确其收费标准和方式,以及付款期限和方式。

银行则需要确保担保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担保公司的利益。

在签订协议后,担保公司和银行应当建立起有效的沟通和监管机制。

担保公司需要及时向银行报告担保的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银行则需要进行有效的监管和风险控制,确保担保公司按照合同履行相关义务。

总之,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协议对于双方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合作,银行可以获得更大的流动性和信用支持,担保公司可以拓展业务范围,增加影响力。

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合同协议5篇

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合同协议5篇

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合同协议5篇第1篇示例: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合同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的目的为了加强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关系,规范双方合作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合作合同协议。

第二条合同的基本内容本合作合同协议是担保公司与银行就合作事项所订立的协议,双方应依法诚实守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商业道德,共同维护合同的有效执行。

本合作合同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并加盖公章,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若发生合同内容需要变更的情况,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若必须解除合同,需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按照约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解除。

第二章合作内容及权责1.担保公司向银行提供担保服务,确保借款人的借款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2.银行向担保公司提供相应的融资支持,确保担保公司的业务顺利开展。

第六条担保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合作方式及其终止第八条合作方式本合作合同协议的合作期限为【具体期限】,合作期满后可根据双方协商的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合作。

1. 合作期限届满,双方经协商一致决定不再继续合作的,合作关系自动终止。

2. 若双方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保密责任双方在合作过程中获取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保密信息应当严格保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擅自向第三方透露。

保密期限自合作终止之日起【具体期限】年止。

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五章合同的争议解决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当提交给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十五条争议期间的履行在争议期间,除争议部分外,合同其他主要内容仍应继续履行。

第六章其他对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章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签订方(担保公司):______________第2篇示例: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合同协议一、前言担保公司是一种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服务的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是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帮助他们获得贷款。

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协议书

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协议书

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协议书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关系,优化担保业务流程,加强风险控制,提升双方在金融市场中的竞争力。

双方将本着互利互惠、风险共担的原则,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担保服务。

二、合作内容1. 担保范围:银行将根据客户需求,提供相应的贷款支持,并与担保公司合作,共同为客户提供担保服务。

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担保、信用担保等。

2. 客户评估:担保公司将对客户进行评估,评估其还款能力、信用状况等,并提供相应的风险评估报告给银行作为贷款审批的参考依据。

3. 担保手续:担保公司将按照银行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手续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保证书、担保函等。

4. 还款管理:担保公司将协助银行进行贷款的还款管理工作,包括提醒客户按时还款、跟踪还款情况等。

三、风险控制1. 风险分担:担保公司与银行将共同承担贷款担保所面临的风险,并确保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2. 资金监管:银行将对贷款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 风险评估:担保公司将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提供真实可靠的风险评估报告给银行,协助银行进行贷款审批,降低不良贷款风险。

4. 风险溢价:如发生风险较高的业务,银行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向担保公司收取相应的风险溢价费用,并经双方协商确定具体金额。

四、保密条款1. 双方同意对于为实施本协议而获得的对方相关信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除非获得对方明确书面许可。

2. 在本合作关系终止后,双方仍应对已披露的信息予以保密,除非获得对方书面解禁。

五、合作期限与终止1. 本合作协议的合作期限为自签署之日起XX年,到期后如双方未提出终止意向,将自动延续。

2. 若双方因故需提前终止本协议,应提前XX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解决相关事宜。

六、协议修改与解释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解释,均需双方书面一致同意,并签署补充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协商决定。

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模式剖析

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模式剖析

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模式剖析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担保公司在金融行业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与此同时,与银行之间的合作也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模式。

本文将对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模式进行剖析,探讨其运作方式以及各自的优势与风险。

一、合作模式概述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模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担保公司向银行提供担保服务,以增加借款人的信用度;另一种是银行提供资金支持给担保公司,从而拓宽其业务范围。

这两种模式在实践中经常交替出现,形成一种相互依存、利益共享的合作关系。

二、担保公司向银行提供担保服务1. 信用担保担保公司可以通过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评估,为其提供相应的信用担保,以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

这种合作模式可以有效提高借款人的借贷成功率,并使银行在风险控制方面更有把握。

2. 抵押担保除了信用担保,担保公司还可以提供抵押物的担保服务。

担保公司可以对借款人的抵押物进行评估,确保其价值足以弥补贷款不良的损失。

这对于银行而言,降低了贷款的风险,提供了更多的借贷机会。

三、银行对担保公司的支持1. 资金支持银行可以向担保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帮助其扩大业务规模。

担保公司通常需要大量的资金用于承担担保责任,而银行可以通过向其提供贷款或信贷额度来解决资金短缺问题。

这种支持模式可以加强担保公司的实力,提高其业务水平。

2. 业务合作银行与担保公司之间除了资金支持外,还可以进行更深入的业务合作。

比如,银行可以将担保公司介绍给其客户,以提高客户的借款成功率。

同时,担保公司也可以利用银行的网络资源,将其担保服务推广给更多的借款人。

四、合作模式的优势与风险1. 优势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模式具有相互依存的特点。

担保公司通过提供担保服务,帮助银行降低贷款风险,提高借款人的借贷成功率;而银行通过支持担保公司,可以扩大业务范围,提高市场竞争力。

2. 风险在合作模式中,担保公司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一旦借款人出现违约情况,担保公司将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中的贷款担保风险三篇

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中的贷款担保风险三篇篇一:警惕与担保公司合作中的贷款担保风险摘要银监会负责人日前在公开场合表示,担保行业的规范整顿即将拉开序幕,这预示着一批不合规范的担保公司将被淘汰出局,这也说明担保行业存在诸多违规行为。

虽然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在某方面解决了银行贷款的风险问题,但如果控制不当也会导致银行风险问题频出。

如担保业内部暗藏不少黑幕,虽然监管部门早已制定了法规,但在逐利驱使下,很多担保公司依然“不务正业”,采用种种手段牟取暴利,这些易使把担保公司自身的风险转嫁到银行,另外,银行的自身和管理存在的问题也易导致风险的产生,如担保公司与银行勾结担保招摇撞骗等。

因此,商业银行有必要认清担保公司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对暴露的问题加以回避和整改,防范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

一、担保行业乱象丛生目前我国融资担保业处于初创期,行业内出现了较为极端的“异化”现象,担保行业存在着多数担保机构规模小、担保能力弱,部分担保机构经营不规范,信用度不高、一级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薄弱,不能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等一系列问题。

同时还存在乱收费、与银行暗地勾结等黑幕,更有一批打着担保旗号的皮包公司四处行骗。

1、行业“异化”严重一些大型担保公司发展较为平稳,管理也较为规范;但也有些企业挂着担保公司的牌子却不做担保业务,许多担保公司热衷于高风险投资、高息借贷甚至非法集资。

部分担保公司为追逐利润,将注册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搞典当行和长期股权投资,或将主要的资源运用于委托贷款、投资等其他业务,严重影响了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降低了承担保证责任的能力。

2、担保费用坐地起价目前,担保公司的收费极不规范。

调查结果表明,汽车消费信贷担保收费项目多又杂,各种项目合起来近十项,包括担保费、贷后管理费、公证抵押上牌费、保证金、续保押金、家访费、上门服务费、资料费等;此外,还存在收费项目不一致、收费标准不统一的现象,如有的叫贷后管理费,有的叫保证金;即使收费名称一样,收费标准也相差甚远。

担保公司和银行合作协议书

担保公司和银行合作协议书---一、前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需求,担保公司在金融服务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加强风险管理,保障双方的合法利益,特制定本合作协议书。

二、合作目的通过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双方旨在共同探索金融服务新模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服务质量,降低信贷风险,实现互利共赢。

三、合作范围1. 担保服务:担保公司为银行提供贷款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贷款、企业贷款等。

2. 风险评估:双方共同参与贷款项目的风险评估工作,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3. 信息共享:双方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共享必要的客户信息和市场动态,提高决策效率。

4. 培训交流:定期举办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提升双方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四、权利与义务1. 担保公司应按照约定向银行提供担保服务,并保证担保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2. 银行应按照约定向担保公司支付相应的担保费用,并及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3. 双方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泄露合作过程中获取的任何信息。

4. 双方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

五、风险控制1. 双方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查。

2. 对于高风险项目,双方应共同协商决定是否接受担保或放贷。

3.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协议,双方应及时沟通,协商解决方案。

六、争议解决如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双方认可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七、协议的变更与终止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终止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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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银行担保公司签的战略合作协议

和银行担保公司签的战略合作协议和银行担保公司签的战略合作协议「篇一」甲方: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诚信的原则,就乙方承办甲方贷款担保业务达成如下合作协议:一、保证金管理:乙方在甲方开立保证金账户,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一次性存入一定数额的代偿保证金,在保证原存量贷款的保证金余额不变的前提下,必须保证账户内的保证金余额超出应存入保证金余额50万元。

保证金不得逐笔发放逐笔存入,担保代偿保证金一律存入单位其他活期保证金科目(25111049),保证金专款专用,在提供保证担保期间不得挪用。

二、担担保额度:与担保公司合作的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担保公司存入的保证金金额的5倍。

如果贷款金额达到或超过保证金金额的5倍时,乙方应当追加适当金额的保证金,具体金额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在此期间甲方暂停向乙方所担保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担保公司总体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对单个借款人担保贷款额度不应超过担保公司存入的担保保证金总额,并应同时满足对单户借款人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公司净资产10%以及对单户借款人及其关联方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15%的条件。

三、保证范围:贷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含罚息)、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含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

四、甲方为乙方承办信贷业务的范围是,在甲方开立账,且符合甲方贷款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的各项贷款。

期限由甲、乙双方和借款人约定。

如需要展期的由借款人向甲、乙双方提出申请,符合甲方所规定条件的予以办理展期,原则上不办理展期业务。

贷款执行利率按照甲方确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五、借款人只要出现一次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由甲方直接在乙方保证金账户中扣收乙方为该借款人所存入的保证金,代偿该借款人的部分本息。

不足部分由乙方在9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代偿该借款人未偿还的剩余部分借款本息,乙方没有在90个工作日内偿还该借款人借款本息时,甲方有权对乙方在本机构或其他合作金融机构的保证金存款账户或其他资金账户内的保证金或其他存款资金进行扣划,用以偿还该借款人的借款本息。

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模式分析

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模式分析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担保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种特殊存在,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金融体系中,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常常展开合作,形成独特的合作模式。

本文将对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模式进行分析,探讨其形式、特点以及利弊。

一、担保公司为银行提供担保服务担保公司作为专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与银行的合作常常是以担保业务为核心。

在这种合作模式中,银行可能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物或第三方担保,而担保公司的出现为银行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担保渠道。

担保公司通过良好的风控体系和专业的担保评估能力,为银行提供担保服务,有效降低了银行的风险,增强了信贷的可靠性。

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银行与担保公司签订一揽子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在担保领域的合作范围和方式;也可以是银行与担保公司在每笔贷款中单独签署担保合同,明确责任和权益。

无论采取哪种方式,担保公司的出现为银行提供了更为灵活、多样的担保选择,有助于银行更好地管理风险,提高贷款发放的效率。

二、银行为担保公司提供融资支持与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服务不同,一些担保公司也会与银行展开融资合作,即通过向银行融资来实现自身业务的发展与拓展。

这种合作模式下,银行充当着担保公司的资金供应商的角色,为其提供融资支持。

担保公司可以通过向银行融资来满足资金需求,提高自身的业务规模和担保能力。

银行为担保公司提供融资支持的方式多样,可以是以贷款的形式向担保公司提供融资,也可以是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为担保公司提供资金。

无论具体采取何种方式,银行的融资支持有助于提高担保公司的资金实力,促进其担保业务的发展,同时也为银行带来了一定的利润。

三、合作模式的特点和利弊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模式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和利弊。

首先,这种合作模式可以有效降低银行的风险。

担保公司作为专业的风险管理机构,具备较强的风险评估和控制能力,能够为银行提供可靠的担保服务,有效降低贷款的违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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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2011年7月份在OA“学习园地”我以《农信社与担保公司合作的个人见解》想和大家交流下对担保公司的看法,已经一年过去了,感觉自己的思想还是没有多少进步,再和大家讨论一下,希望大家能给予指正。

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爆发,导致很多企业跑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急速上升。

在民间借贷危机还未平息之际,2012年2季度温州企业互保又发生危机。

这些由银行和民间借贷形成的银行-企业-民间融资的资本操作模式,引起的多米诺骨牌效应,还未完全暴露相关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但“截至6月末,温州市银行业本外币不良贷款余额181.4亿元,比年初增加94.47亿元;不良贷款率2.69%,比年初上升1.33个百分点。

6月末,不良贷款余额较年初翻了一倍多”(温州银监分局公布数据)。

2011年末由于某行对担保公司贷款基本上只收不贷和一些企业经营不善倒闭,造成了广东的华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而与其关系密切,有关联关系的广东创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中担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现相同问题。

三家担保公司在保金额达85亿元,大多数商业银行涉及其中。

2012年春节前后广东、湖北、江苏、河南等地的担保公司倒闭潮仍在继续。

中国证券报2011年5月份一篇文章指出:在芜湖市区,几乎每幢写字楼里都有“投资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的办公室。

在芜湖市顶级写字楼之一的侨鸿国际商城里,几乎每层都有一家投资担保公司,最多的一层有三家。

这些名为“投资担保”、“投资咨询”的公司,实际上都在做同样的事情:高息揽储,高利放贷。

目前还未听说安徽有大的担保公司出现倒闭情况,但是风险是滞后和隐藏的,出现在我们身边的企业跑路,小额借贷公司的关门和一些民间个人的跑路不能不给我们敲响警钟。

一、担保公司的风险我对担保公司的风险理解分为两部分:一是内在风险,也就是担保公司自己的经营管理风险。

例如企业的长远规划和决策,涉及哪些业务,内部控制等。

经营风险不会让企业一夜之间倒闭,它的发生需要一个长时间的过程,而且这个过程会有征兆和表现。

二是外部风险。

外部风险主要为担保公司客户的违约风险和抵押物变现风险,还有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

比如大部分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过桥”资金,但一旦企业的银行贷款批不下来,过桥资金不能及时归还,也会给担保公司带来严重损失。

担保公司内外风险的控制体系建设决定了担保公司的的风险管理水平,但就目前的商业担保公司风险管理水平我难以高估。

首先,谋求暴利,没有长远规划。

商业性担保公司性质是企业,而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中国有些企业过于急功近利,寻求短期利润,忽视长远品牌建设,特别是以钱生钱为主要盈利手段的担保公司,变身“影子银行”,更是寿命短。

同样以我在《农信社与担保公司合作的个人见解》中引用的马克思在《资本论》的一段论述“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去冒绞首的危险”。

其次,担保公司缺乏相应的管理人才。

缺乏懂经济、懂金融、懂法律的专业管理人才和高素质的团队。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五年以上。

”在商业性担保公司中,一些管理人员来源于金融机构,但也并非是金融机构中的优秀人才,担保公司看中的是其可以通过监管审查的资格。

而担保公司中的客户经理人员基本没有金融工作经验,大部分是应届毕业生。

加上担保公司以绩效管理提取效益工资,但工作职位没有银行的稳定,经营团队就难以有长久的职业规划和对本企业的使命感、认同感。

再次,没有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

实际经营中,一些小的担保公司基本上是股东说的算,以主要股东对被担保人的了解来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而较大一点的担保公司,通过业务员的报告,层层审查,其中的风险状况提示和后续的跟踪效果到最后也是难以估算的。

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经过了银行自身和政府、监管部门大量投入、多年合力的建设才达到目前一般般的风控水平,仍存在较多的风险漏洞,就更谈不上成立两三年的担保公司有多健全的风控体系了,据和某担保公司负责人谈话了解,该担保公司就没有担保调查报告,没有担保评审会的专门会议,同不同意担保有董事长说了算,书面材料也就一张当保函、担保合同,更本没有书面会议讨论记录,保后跟踪调查材料。

对于虚假出资、抽逃资本、从事高利贷业务、高息吸收存款、投资房地产、股票等高利润行业等情况更不需详说了。

《理财》杂志 2011年第4期作者魏东发表的《担保公司“潜规则”》,以形象说法列举了担保公司的几种潜规。

1、驴屎蛋子外面光。

一些担保公司的办公场所特别气派,富丽堂皇,但实际上却是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金,降低了担保能力和赔偿能力。

2、挂羊头卖狗肉。

表面宣传为小企业融资服务,其实变相吸收存款,从事高利贷业务。

3、融资收费项目如牛毛。

管理费、担保费、资信费、抵押登记费,更不用说由借贷资金中直接扣除的担保金了。

二、银行对担保公司的风险防范2011年11月,工行就已经开始压缩与担保公司的业务,而银监会也相继发出了多份银担合作风险提示。

大家都知道与担保公司合作存在风险,但为什么还要选择与其合作。

银行的任何信贷业务都是存在风险的,只是风险程度不同,风控水平不同,就有了资产质量的高低。

银行应该如何防范与担保公司的风险,已经有很多的专业人士对此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和措施,对此,我结合自己的理解说说自己的看法。

1、银行风险的来源。

银行要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说白了就是转移风险,建立防火墙,找个风险缓冲器。

但是担保公司也是存在信用风险的。

担保公司的对银行的风险主要为两点:一是偿债能力。

偿债能力主要依靠担保公司的整体实力,影响偿债能力的因素比如风险抵补金的提取,注册资金的多寡,反担保的落实。

但是为了能与银行合作,大部分担保公司都存在虚假注资和抽逃资金的情况,保证金也是从贷款金额中抽取的,这就变相的提高了担保公司的偿债能力,扩大了其可保额度。

真正的偿还能力也许只能到出现代偿时才能变现出来。

二是偿还意愿。

担保公司的股东也想自己的公司越办越好,健康发展,逐渐壮大。

但是在目前我国信用价值不抵货币价值的情况下,担保公司一旦出现较大金额代偿时,如果其追偿来源无法确保,损失大于收益时,担保公司就会自己倒闭。

当然在倒闭前,担保公司会通过关联交易、资金转移等手段,转移资产,而且现在有些律师、会计会协助此类操作。

操作及时担保公司的股东损失并不会太大,剩下的空壳只会让银行无奈。

三是信息传导不灵通。

银担合作后,银行很难及时发现担保公司出现的风险。

首先,对于担保公司资本金的真假难以发现,银行不能像国家审计一样对担保公司进行详细的审查,其提供的报表真实性也难以分辨;其次,担保公司从事一些高利业务时,操作手法隐蔽,有以现金收付方式操作,资金不通过基本账户流动,不建立正规台账等,银行业难以发现;再次,对于担保公司合作后的跟踪调查,担保公司极力的隐藏相关不良信息,银行难以有较全面深刻的了解。

再次,担保公司与多家银行合作时,银行间没有信息共享机制,出现代偿情况时,银行间不能及时相互通知。

2、银行风险管理的建设。

首先银行的决策层要认识到与担保公司合作风险的存在,担保公司不是万能的反弹衣,有时银行也会躺着中枪。

其次董事会要有明确的风险战略决策,对于与担保公司合作要设定风险管理目标、风险容忍度。

再次,经营层要有风险管理的能力、敏锐的风险洞察力且能够不折不扣的执行风险战略决策,能够及时发现不良信息且采取相应的措施。

3、能不通过担保公司的就不通过担保公司。

与担保公司合作主要为风险转嫁、扩展业务渠道、满足优质客户信贷需求和保证金存款。

但是如果客户能够提供足额的抵质押物,还是建议直接办理抵质押贷款,不能贪图小利。

银行需要防范某些内部人员与担保公司存在共同利益或为获得一些利益,发放银担合作贷款。

4、严格三查制度,明确责任认定。

通过实地调查,与担保公司业务人员交谈,总结认为,不要指望担保公司能够对借款人进行详细的贷款调查和贷后跟踪,一是担保公司没有信贷专业性的人才难以调查出实质性的情况和撰写出有质量的调查报告;二是制度不健全,基本上担保后没有对客户进行担保跟踪工作,等到企业出现问题,反馈到担保公司时,已经属于代偿了。

有些银行信贷员依赖担保公司的调查,轻视了自己的贷前审查,没有严格审查企业的现金流。

银行只能靠自己,依赖别人的风险防控都是虚假的,一定要严格三查制度,坚持第一还款来源分析。

加强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就如前文所述,经营风险的发生会有征兆,客户经理要及时的反映这些征兆,采取相应措施。

银行要有明确的责任认定办法和责任追究制度,没有责任制的责任是空的,没有追究的责任制是虚的。

三查制度的落实如何,关键在于责任追究制度的实行力度。

5、落实反担保。

反担保是保证担保公司还款能力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担保公司出现信用风险不愿承担责任时银行的一个重要抓手。

反担保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取得抵质押权,拥有公信力。

实际中一些借款人会提供反担保,但由于是小产权或没有取得产权证而无法办理抵押登记,这样的反担保是没有优先受偿权的,等同于信用贷款。

反担保的合法登记需要银行的督促,担保公司倒闭时,银行应该及时行使代位权。

有些银行采取了担保公司与抵质押并存的担保方式,也就是《物权法》上的人保与物保结合的方式,对此种方式,银行在与担保公司的《保证合同》上必须明确约定“银行可以要求担保公司先承担保证责任,担保公司不得因为物保而提出抗辩。

”6、保证金存款。

银担合作对银行的好处是提供了一定的保证金存款。

但是保证金存款存在一定的风险,政府相关单位可以按规定对保证金存款进行冻结和扣划。

在保证金存款操作不完善的情况下,银行丧生了优先受偿权。

对此引用中国工商银行《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风险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进行参考:“担保机构管理行对担保基金比照保证金实行专项存储、专户管理并设定质押,根据与客户协商的年度合作计划,争取担保基金一次性存入我行。

担保基金原则上应当是现金存款,经一级(直属)分行审批,允许采用存单质押、国债质押方式,但质押率需符合我行相关规定。

”对于具体如何操作才能有效,我们再讨论。

7、及时追偿。

资金链断后,企业倒闭,担保公司不愿代偿,银行就应该及时的行使追偿权。

虽然有些企业或个人可以起死回生,但兵败如山倒,病去如抽丝,企业倒闭、死去后复活的几率太小,银行不应该有博弈。

在能追偿到第二还款来源时,不能犹豫,夜长梦多,长时间的等待、观察只会为债务人提供了转移资产的时机和让抵押物灭失。

银担合作的风险很多,防范措施也很多。

借款资金交付保证金,挪用占用客户资金、过桥资金、过夜资金的运用,从银行圈钱出来进入担保公司或民间借贷,甚至内部人员的参与等,对于太多的潜规则大家也都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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