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和担保公司合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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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关系解析

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关系解析

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关系解析在担保市场中,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关系非常重要。

担保公司作为一种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提供担保服务的同时,也需要借助银行的支持和资源。

本文将从合作方式、利益关系和风险控制等方面对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关系进行解析。

一、合作方式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关系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合作协议和融资工具。

首先,合作协议是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的一种正式合作文件,明确双方的合作内容、责任和权益。

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各自的角色和职责,以确保合作顺利进行。

其次,融资工具是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一种方式,包括授信、贷款和票据等。

通过融资工具,担保公司可以获取银行的资金支持,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二、利益关系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关系具有双赢的特点。

首先,对于担保公司而言,与银行合作可以提高其业务发展空间和能力。

通过与银行合作,担保公司可以借助银行的品牌优势和客户资源,拓展自己的市场份额。

其次,对于银行而言,与担保公司合作可以降低风险。

担保公司作为专业的担保机构,具备较强的风控能力和专业知识,可以为银行提供额外的风险保障。

此外,两者之间的合作还有助于提高双方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

三、风险控制在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合作中,风险控制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首先,双方需要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确保担保公司对借款企业的了解程度。

银行可以提供借款企业的信贷资料和经营情况,担保公司则可以根据自身风控能力进行评估和担保。

其次,担保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监控和后续处理等环节。

通过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可以降低损失和争议的发生。

最后,担保公司与银行需要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通过互信和互利来共同应对市场风险和变化。

总结起来,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关系是一种双赢的合作模式。

通过合作协议和融资工具,双方可以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

然而,为了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双方需要加强信息共享、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业务管理办法一、前言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是一种有效的金融合作模式,它在利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评估服务和银行的资金优势的同时降低双方的风险和成本。

在合作中,银行和担保公司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但是相互补充,使得合作业务得以顺利进行。

本篇文章将从银行和担保公司的角度出发,结合具体的案例,对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业务管理进行详细的探讨和研究,以期能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一定的启示和参考。

二、银行与担保公司的角色和责任银行是资金的提供方,它通过发放贷款来获得利润。

银行的职责是负责对贷款申请人的资信、工作、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评估,以确定其还款能力。

同时,银行还需要对所贷出的款项进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在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中,银行的责任主要是提供资金,并对贷款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评估。

担保公司是一种金融机构,它主要提供的是风险评估和担保服务。

担保公司的职责是对贷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财务情况、经营状况等进行评估,以确定其还款能力和违约风险。

同时,担保公司还需要为贷款申请人提供担保,以降低银行的信用风险。

在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中,担保公司的责任主要是提供风险评估和担保服务。

三、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案例分析1. 银行利用担保公司进行风险评估某银行在发放贷款前,先将贷款申请人的资料提交给一家担保公司进行风险评估。

担保公司对贷款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资产情况、财务情况等进行评估,发现申请人有一定的还款能力,但是由于其经营状况不太稳定,存在一定的违约风险。

基于此,担保公司给予银行一定的提示,建议银行在贷款合同中加入风险补偿条款,以确保自身的利益。

2. 银行利用担保公司进行担保一家企业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在进行资信评估后发现,其信用状况较差,存在一定的违约风险。

为了降低信用风险,银行决定在贷款申请中加入担保条款。

银行随后将该企业的资料提交给担保公司作为担保对象。

担保公司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情况等进行评估后,认为其还款能力不错,可以为其提供担保服务。

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合同协议5篇

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合同协议5篇

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合同协议5篇第1篇示例: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合同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的目的为了加强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关系,规范双方合作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合作合同协议。

第二条合同的基本内容本合作合同协议是担保公司与银行就合作事项所订立的协议,双方应依法诚实守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商业道德,共同维护合同的有效执行。

本合作合同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并加盖公章,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若发生合同内容需要变更的情况,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若必须解除合同,需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按照约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解除。

第二章合作内容及权责1.担保公司向银行提供担保服务,确保借款人的借款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2.银行向担保公司提供相应的融资支持,确保担保公司的业务顺利开展。

第六条担保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合作方式及其终止第八条合作方式本合作合同协议的合作期限为【具体期限】,合作期满后可根据双方协商的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合作。

1. 合作期限届满,双方经协商一致决定不再继续合作的,合作关系自动终止。

2. 若双方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保密责任双方在合作过程中获取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保密信息应当严格保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擅自向第三方透露。

保密期限自合作终止之日起【具体期限】年止。

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五章合同的争议解决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当提交给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十五条争议期间的履行在争议期间,除争议部分外,合同其他主要内容仍应继续履行。

第六章其他对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章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签订方(担保公司):______________第2篇示例: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合同协议一、前言担保公司是一种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服务的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是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帮助他们获得贷款。

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协议书

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协议书

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协议书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关系,优化担保业务流程,加强风险控制,提升双方在金融市场中的竞争力。

双方将本着互利互惠、风险共担的原则,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担保服务。

二、合作内容1. 担保范围:银行将根据客户需求,提供相应的贷款支持,并与担保公司合作,共同为客户提供担保服务。

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担保、信用担保等。

2. 客户评估:担保公司将对客户进行评估,评估其还款能力、信用状况等,并提供相应的风险评估报告给银行作为贷款审批的参考依据。

3. 担保手续:担保公司将按照银行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手续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保证书、担保函等。

4. 还款管理:担保公司将协助银行进行贷款的还款管理工作,包括提醒客户按时还款、跟踪还款情况等。

三、风险控制1. 风险分担:担保公司与银行将共同承担贷款担保所面临的风险,并确保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2. 资金监管:银行将对贷款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 风险评估:担保公司将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提供真实可靠的风险评估报告给银行,协助银行进行贷款审批,降低不良贷款风险。

4. 风险溢价:如发生风险较高的业务,银行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向担保公司收取相应的风险溢价费用,并经双方协商确定具体金额。

四、保密条款1. 双方同意对于为实施本协议而获得的对方相关信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除非获得对方明确书面许可。

2. 在本合作关系终止后,双方仍应对已披露的信息予以保密,除非获得对方书面解禁。

五、合作期限与终止1. 本合作协议的合作期限为自签署之日起XX年,到期后如双方未提出终止意向,将自动延续。

2. 若双方因故需提前终止本协议,应提前XX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解决相关事宜。

六、协议修改与解释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解释,均需双方书面一致同意,并签署补充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协商决定。

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协议

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协议

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协议一、协议双方本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由以下双方签订:1.甲方:[担保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以下简称“担保公司”。

2.乙方:[银行名称],注册地址:[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以下简称“银行”。

甲方和乙方合称为“双方”。

二、背景和目的双方根据各自的业务需要,意向以合作的方式进行担保业务,并为此制定本协议。

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担保业务合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双方的互利合作。

三、合作内容1.担保业务范围:双方合作的担保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保函担保等。

具体担保业务的种类、范围和条件以双方书面协议为准。

2.信息交流与保密:双方应保持及时、准确地沟通和交流,分享相关信息,并互相提供必要的协助。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所获得的涉及对方的商业秘密、业务数据和其他敏感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3.风险评估和控制:担保公司应按照银行的要求,对担保对象进行风险评估和综合分析,及时发出风险预警并提供相应的风险控制意见。

银行应按照担保公司提供的风险评估报告,合理判断是否接受担保申请,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4.费用支付: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按照双方确定的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具体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以双方书面协议为准。

四、合作流程1.申请与审批:–申请程序:担保公司应向银行提供担保申请,包括担保对象的基本信息、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

银行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批意见。

–审批流程:银行根据自身的审批流程,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批,并及时向担保公司反馈审批结果。

担保公司应按照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支持文件和材料。

2.签订合同:–合同条款:担保公司和银行在担保业务发生时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合同中应包括担保金额、担保期限、费率、违约责任等条款,具体内容双方协商确定。

担保公司和银行合作协议书

担保公司和银行合作协议书

担保公司和银行合作协议书---一、前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需求,担保公司在金融服务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加强风险管理,保障双方的合法利益,特制定本合作协议书。

二、合作目的通过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双方旨在共同探索金融服务新模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服务质量,降低信贷风险,实现互利共赢。

三、合作范围1. 担保服务:担保公司为银行提供贷款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贷款、企业贷款等。

2. 风险评估:双方共同参与贷款项目的风险评估工作,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3. 信息共享:双方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共享必要的客户信息和市场动态,提高决策效率。

4. 培训交流:定期举办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提升双方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四、权利与义务1. 担保公司应按照约定向银行提供担保服务,并保证担保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2. 银行应按照约定向担保公司支付相应的担保费用,并及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3. 双方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泄露合作过程中获取的任何信息。

4. 双方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

五、风险控制1. 双方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查。

2. 对于高风险项目,双方应共同协商决定是否接受担保或放贷。

3.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协议,双方应及时沟通,协商解决方案。

六、争议解决如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双方认可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七、协议的变更与终止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终止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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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银行担保公司签的战略合作协议

和银行担保公司签的战略合作协议

和银行担保公司签的战略合作协议和银行担保公司签的战略合作协议「篇一」甲方: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诚信的原则,就乙方承办甲方贷款担保业务达成如下合作协议:一、保证金管理:乙方在甲方开立保证金账户,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一次性存入一定数额的代偿保证金,在保证原存量贷款的保证金余额不变的前提下,必须保证账户内的保证金余额超出应存入保证金余额50万元。

保证金不得逐笔发放逐笔存入,担保代偿保证金一律存入单位其他活期保证金科目(25111049),保证金专款专用,在提供保证担保期间不得挪用。

二、担担保额度:与担保公司合作的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担保公司存入的保证金金额的5倍。

如果贷款金额达到或超过保证金金额的5倍时,乙方应当追加适当金额的保证金,具体金额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在此期间甲方暂停向乙方所担保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担保公司总体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对单个借款人担保贷款额度不应超过担保公司存入的担保保证金总额,并应同时满足对单户借款人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公司净资产10%以及对单户借款人及其关联方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15%的条件。

三、保证范围:贷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含罚息)、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含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

四、甲方为乙方承办信贷业务的范围是,在甲方开立账,且符合甲方贷款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的各项贷款。

期限由甲、乙双方和借款人约定。

如需要展期的由借款人向甲、乙双方提出申请,符合甲方所规定条件的予以办理展期,原则上不办理展期业务。

贷款执行利率按照甲方确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五、借款人只要出现一次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由甲方直接在乙方保证金账户中扣收乙方为该借款人所存入的保证金,代偿该借款人的部分本息。

不足部分由乙方在9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代偿该借款人未偿还的剩余部分借款本息,乙方没有在90个工作日内偿还该借款人借款本息时,甲方有权对乙方在本机构或其他合作金融机构的保证金存款账户或其他资金账户内的保证金或其他存款资金进行扣划,用以偿还该借款人的借款本息。

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合同协议3篇

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合同协议3篇

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合同协议3篇篇1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合同协议为了促进金融机构的合作与发展,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关系变得越来越紧密。

担保公司作为一种专业化的金融机构,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提供担保服务,为银行的贷款业务提供风险保障。

因此,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合同协议成为双方合作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探讨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合同协议的主要内容和注意事项。

一、合作方式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合作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简单的一次性业务合作,也可以是长期的战略合作。

合作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来确定。

一般来说,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可以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 担保公司为银行提供担保服务:担保公司为银行提供对债务人的担保,帮助银行降低风险,提高贷款放贷率。

2. 银行提供资金支持:银行可以提供给担保公司资金支持,帮助担保公司扩大业务规模。

3. 银行与担保公司共同投资:银行和担保公司可以共同投资某些项目,共同分享风险和收益。

不同的合作方式会对合作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应明确约定双方的合作方式和合作内容。

二、合作内容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作范围:合作双方应明确合作的范围,包括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服务的种类、担保金额的上限、担保期限等。

2. 合作流程:合作双方应明确合作的流程,包括双方的合作流程、决策机制、业务操作流程等。

3. 合作责任:合作双方应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银行的放贷责任、合作双方的风险分担等。

4. 合作期限:合作双方应明确合作的期限,包括合作的起止时间、合作终止的条件等。

5. 合作收益:合作双方应明确合作的收益分配方式,包括担保公司的担保费率、银行的利润分成比例等。

三、注意事项在签订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合同协议时,双方应注意以下事项:1. 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作双方应确保合同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的条款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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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健康发展,防和控制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国物权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某某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公司是指以担保为主营业务,并与本行建立合作关系,为本行客户办理信贷业务提供保证担保的专业担保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公司客户授信、个人客户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公司。

再担保机构,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与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应当遵循“严格准入、动态监测、统一管理、风险可控”的原则。

(一)严格准入。

本行对合作担保公司进行准入审批并实行制管理,各分支机构不得与准入以外的担保公司建立合作关系。

(二)动态监测。

本行对合作担保公司各项风险指标及保证金进行全程跟踪、动态监测,一旦指标不符合要求,应及时暂停或终止业务合作。

(三)统一管理。

同一家担保公司对本行提供的担保,无论是个人业务还是公司业务、一般担保还是补充担保,都要纳入管理围,按照担保责任总量对各项风险指标进行统一监测、控制。

(四)风险可控。

分支机构应当围绕担保贷款业务的风险大小,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有效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除担保额度外,不对担保公司提供银行贷款等直接授信支持。

第六条担保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须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七条总行信贷审批部负责全行合作担保公司的额度管理,总行小企业银行部负责合作担保公司的准入审核、信息披露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八条总行对合作担保公司实行准入审批,分行(管辖行)在授权围实行准入审批,未经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与担保公司建立合作关系或接受其提供的担保。

第九条基本准入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主体资格或具备法人主体的授权,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齐全有效;(二)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围包括担保业务;(三)注册资本应满足当地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且真实、到位。

某某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对某某辖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规定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亿元;在省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在省设区市围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在省县域围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资产结构合理,流动资产占比原则上不低于70%;(五)有自己的财务、项目评估等专业人员,主要高级管理人员拥有5年以上的经济、金融行业从业经验;(六)原则上须有两年以上稳定持续经营记录,且无恶意拒绝履行担保代偿责任等不良信用记录。

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七)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业务操作流程、财务监管制度、控制度等,完善的信用风险分析评价体系,能依照规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并做出决策;(八)建立了可核实、透明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制度;(九)其必要条件。

第十条优先选择由政府财政控股、担保业务主业突出、管理规的担保公司。

第十一条原则上应选择在当地注册的担保公司进行合作,限制接受异地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十二条经总行批准的担保公司,在外地(担保公司总部所在的地级市以外)设有分支机构的,如果符合以下各项条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本行分支机构可以与该担保公司分支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并报总行备案:(一)符合监管部门关于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的有关规定;(二)分支机构就与本行建立合作关系事宜取得总公司书面授权,总公司书面承诺对分支机构承担最终责任。

第三章调查与审批第十三条担保合作方案的调查与报批采取“谁发起谁调查”的原则,由发起行(主办行)对拟建立合作关系的担保公司进行双人调查和报批。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应要求担保公司提供以下基本资料:(一)成立批文、经营许可证、验资报告、公司章程;(二)监管部门的年审证明、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三)法定代表人及其代理人(如有)明文件,高层管理人员学历证书、从业证书及工作简历;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简历与从业经历;(四)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做出(视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而定)的同意与本行合作的决议(授权文件);(五)主要的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六)外部信用评级报告(成立一年以上的担保公司须提供此件);(七)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担保合作协议,对外担保明细(债务人、所处行业、主要营业地、授信业务品种、主债务履行期限、保证金余额、反担保形式、债权人、保证金比例、是否逾期等);(八)经审计的最近两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成立时间不足两年的担保公司,提供成立以来连续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九)担保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高层管理人员的征信查询记录;(十)填写完整的《担保公司合作资格及担保额度申请书》(见附件1);(十一)银行基本账户和主要结算账户最近连续三期银行对账单等(如有需要,可要求提供);(十二)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资料收集后,调查人员按照本行授信有关规定对担保公司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分析,对调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调查人员应对担保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分析、调查核实:(一)是否符合本行要求的准入条件;(二)股东结构及关联方情况、公司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的决策权分配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经营负责人、高层管理人员)的经营理念、风险偏好;(三)部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情况,担保业务的部流程,担保、反担保、代偿、追偿、风险准备金等业务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四)风险分担机制,包括反担保措施、与债权人约定风险承担比例、同业的再担保合作等情况;(五)对外投资(包括债权投资、股权投资等)和购置非自身经营所需固定资产(包括购置投资性房地产等)的明细情况,是否存在实收资本被股东及其关联方挪用、占用(抽逃)的情况;是否专注于主业,主业是否清晰等;(六)近三年及当期担保业务收入及占比、赔付支出等情况;当期末的担保责任余额、已签约担保业务合作机构及与其约定的担保额度;(七)财务报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可信度;近三年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八)逾期的被担保债务、正在处理中的代偿事项和追偿事项等有关情况,其他或有(争议)事项有关情况;(九)近三年为股东及其关联公司的担保情况(债务人、与担保公司的关系、债务敞口及占担保责任余额的比例、反担保措施),近三年为股东及其关联公司担保的代偿情况。

(十)近三年发生的代偿事件(债权人、债务人、担保敞口、向债权人的代偿金额或代偿进展情况、向债务人的追偿金额或追偿进展情况、(预计)净代偿损失等);(十一)近三年担保赔偿准备和一般风险准备的计提比例及余额(计提比例如有变动应调查原因);(十二)获取政府风险补偿资金、资助资金情况;(十三)与本行及本行员工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做出充分的书面披露(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股东是本行在职员工的近亲属,或者是本行离职员工,或者与本行及本行员工存在其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密切关系);(十四)其他需调查核实的事项。

第十六条调查报告调查人员应撰写担保公司合作方案调查报告,并提出调查结论,即是否与该担保公司进行业务合作及业务合作方案(包括合作地区、担保额度、担保授信品种、单笔最高担保金额、保证金比例、履行保证代偿责任期限、监管措施等)。

第十七条合作方案审批担保合作方案由总行小企业银行部审查,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

分行(管辖行)信贷审批部门审查辖担保公司合作申请,分行(管辖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在授权围实行准入审批,并报总行备案。

审批意见自出具之日起45天有效,主办行应在审批意见有效期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作协议》(见附件2)。

超过审批意见有效期后拟与担保公司订立《担保合作协议》的,应当重新调查、报批。

第十八条额度使用时调查业务经办行使用担保额度时,可以只对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总额、签约担保额度、代偿、追偿及对外投资(包括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等)情况、财务状况、与他行合作情况等有变动的情况进行调查,不再对担保公司进行详细的调查与分析。

业务经办行调查中发现担保公司已不再符合准入条件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应及时停止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并逐级上报至总行。

第四章业务合作要求第十九条同一担保公司只能申请一个担保额度,不得多头设定担保额度。

第二十条担保集团两个及两个以上机构为本行多家分支机构的客户提供担保,应设定统一担保额度。

第二十一条单户限额与担保倍数(一)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30%;(二)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第二十二条担保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比例缴存保证金:为一般法人客户、小企业客户、个人客户提供担保,保证金原则上不低于担保责任余额的10%(即担保放大倍数不超过十倍);同时,保证金余额原则上不低于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各类担保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的20%。

因特殊情况需要突破上述规定的,应当报总行批准。

第二十三条保证金原则上应当是现金存款担保公司能够提供符合本行规定的存单、国债等低风险类质押担保的,在质物票面金额90%的围,可以视为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按照方便管理的原则,指定一家支行(营业部)作为主办行,为担保公司开立保证金账户,统一管理该担保公司交存的保证金。

在担保责任期间保证金账户应当冻结,严禁对外支付。

担保责任全部或部分解除后,保证金余额高于应缴存金额的部分,经主办行书面许可,可以从保证金账户划出。

划出后,保证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应当适当限制担保费率,努力扩大本行收益水平,提高本行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六条担保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代偿责任时,应及时要求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公司以保证金承担担保责任后,保证金余额不足的,应当要求担保公司及时补足。

第二十七条担保额度期限(一)担保额度有效期限一般为一年。

(二)担保额度项下具体授信业务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期,阶段性或辅助担保除外。

(三)财政控股的担保公司,其担保额度期限和所担保授信业务的期限可以放宽到三年。

第二十八条担保额度续期(一)担保额度到期后,不得继续发放项下业务。

(二)担保额度到期后,主办行拟继续与该担保公司进行业务合作的,应及时组织担保合作方案的调查、报批。

第五章额度管理第二十九条协议签订审批同意后,主办行应在审批意见有效期,根据审批意见的有关要求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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