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机构办事指南

保险经纪机构办事指南
保险经纪机构办事指南

保险经纪机构办事指南

目录

一、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申请------------------------2

二、法人机构领取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需完成的重要事项-11

三、报表报送工作-----------------------------------14

四、每年需完成的重要事项---------------------------17 (一)每年3月31日前报送本机构上一年度外部审计报告(二)每年报送续保职业责任保险或续存保证金情况

五、分支机构设立报告-------------------------------19

六、任命/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4

七、报告事项---------------------------------------31

八、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36

九、动用保证金-------------------------------------39

十、法人机构解散-----------------------------------42

十一、报送文件注意事项(必读)---------------------47

一、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申请

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应当参考《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的相关内容,具备相关法定条件,持有符合经营范围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纸质版1份,电子版请刻成光盘1份)。

同时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代理经纪机构设立申请”子系统(https://www.360docs.net/doc/0c6424491.html,)进行网上申报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

可参考如下格式拟写: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关于申请经营保险经

纪业务的请示

北京保监局:

为(出资设立保险经纪公司的原因、背景、动机等),、和(列明股东)出资人民币万元设立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现已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特向保险监管部门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待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后开展相应业务。

特此请示

联系人(受托人):

联系电话:(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

(申请机构签章)

日期:二〇年月日

(二)《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申请表》

获取该表格: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0c6424491.html,)“办事服务”——“文件下载”中下载。

注意事项:

1.填写内容须用计算机打印;

2. 联系电话处需同时填写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号码。

(三)《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申请委托书》

受托人代表机构,全权办理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

河北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管理暂行办法

精心整理河北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3号)和河北保监局《关于加强辖内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管理的通知》(冀保监办发〔2013〕85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包括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 第三条保险中介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经纪和公估业务,除应当分别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外(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还应取得所属机构注册发放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 第二章??执业行为管理? 第五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劳动合同(含劳务派遣),并建立完整的保险

中介从业人员纸质或电子档案,包括:? (一)基本情况登记表(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文化、从业经历、毕业学校、专兼职情况、免冠照片、有效联系方式等);?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学历证、资格证、执业证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协议或劳动合同(含劳务派遣);? (四)接受岗前培训、每年度后续教育培训的记录;? (五)诚信记录,包括受到投诉、处分、行政处罚以及受到表彰、奖励等相关资料;? (六)其他有必要存档的资料。? 第六条??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销售、经纪、公估业务的,必须签署委托协议,并要求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提供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等内容。? 第七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要求其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只能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中介业务,并出示《执业证书》。? 第八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委托下列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经纪、公估活动:? (一)未持有《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正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的人员;?

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汇编

人事管理制度目录 1、新进人员(招聘)暂行规定 2、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 3、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4、管理及技术人员任职条件规定 5、业务人员聘用办法 6、驻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7、实行竞争上岗暂行办法 8、工资管理办法 9、绩效考核办法 10、计划生育暂行规定 11、员工休假制度 12、员工请假制度 13、职工探亲路费报销办法 14、作息时间与值班规定 15、办公职场管理暂行规定 16、员工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17、奖励与惩罚办法 新进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保险经纪行业需要,保证公司新进人员的素质,逐步建立一支结构合理,业务开拓能力强的员工队伍,根据《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中从业资格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进人原则 第二条根据公司发展、业务开拓需要新进人员,要严格控制数量,从严掌握进人标准,保证质量。 第三章进人对象 第三条公司新进人员是指: 1、人才市场引进的应届大专(高等)院校毕业生; 2、从事保险或保险经纪行业的专业人才; 3、非保险专业特需人才。 第四章进人条件 第四条思想表现方面: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素质较高,工作勤奋,服从分配,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热爱保险经纪行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 第五条身体素质方面: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专业和急需人才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学历及其他要求: 一、本年应届毕业生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与公司业务相关专业; 2、精通一门外语,略懂第二外语; 3、学校内表现及成绩优秀者。 二、保险专业新进人员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专科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2、从事保险业务五年以上、中级职称以上、具有经纪人资格证书; 3、有一定的客户资源及市场开拓能力; 三、非保险专业新进人员应具备以下之一条件: 1、具有本科、学士以上学历、学位,工作五年以上,中级以上职称,公司特需专业; 2、具有管理及从事专业技术市场开拓经历八年以上者; 3、有大型外资企业从业经历五年以上或海外培训、工作两年以上经历并相关专业者。 第五章审批程序 第七条书面请示: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人员的部门,须向公司人力资源部呈报书面请示,说明需新增加的人数、条件及工作安排等情况,人力资源部报总经理室同意。 第八条公开招聘:根据总经理室同意招聘的人数,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人力资源部进行招聘,并将拟录用人员报总经理室审批。 第九条录用:经总经理室批准的新进人员,人事档案交由公

保险中介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一节机构设立 第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九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或者“保险销售”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条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控制度健全; (二)注册资本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三)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第十二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以本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前款规定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的,设立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三条中国保监会收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后,可以对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等有关事项。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2020年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指南

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指南去年保监会下发保险公估机构备案公告,自xx 年12月1日起,不再实施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保险公估机构应依法向保监会备案,未经备案的机构不得经营保险公估业务。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指南的知识,欢迎阅读。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保险公估机构设立时应满足《中国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的条件。 二、办理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六条“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备案方式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应向机构所在地保监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且材料完备的,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备案。系统生成《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表》,申请机构可下载打印。备案信息将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授权机构以《备案信息公示表》的形式对外公告。 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应向机构所在地保监局提出申请。 四、基本条件 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公估机构

的股东或者合伙人:最近 3 年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罚; 因涉嫌 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最近3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在人民法院、商业银行、工商部门、自律管理组织等单位有不良记录;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 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公估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情形; (二)股东或者合伙人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三)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 风险管理咨询和风险评估;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与保险公估有关的其他业务; (四)企业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 (五)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保险公估机构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公估机构除外; (六)保险公估机构任命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保险工作 3 年以上,或者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 5 年以上;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诚实守信,品行良好。从事金融或者资产评估工 作10 年以上,可以不受“大学专科以上”的学历限制; (七)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

20151203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5-12-03 (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6号发布根据2013年4月2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6号《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机构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一节机构设立 第六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九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经纪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十条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二条保险经纪公司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控制度健全; (二)注册资本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三)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最近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完整word版)保险经纪公司业务合作协议范本

保险经纪业务合作协议 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编号: 经纪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编号: 鉴于: 甲方系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乙方系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保险经纪机构; 甲乙双方均有足够的资格和授权与对方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因此: 为了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保险经纪业务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则 第一条双方应当本着恪守行业道德、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平等互利、诚信协作、有偿服务、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保险经纪业务合作。甲乙双方均向对方承诺,其在合作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遵守所有应当适用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在双方均经批准的行政区域内进行合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 第二条双方的合作应当着眼于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全面服务为中心,以互惠互利为前提,以协同发展为共同目标。 二、合作范围 第三条乙方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益,为其与甲方订立保险合同,甲方按照双方议定的保险方案为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承担保险责任,并支付乙方经纪佣金。 第四条乙方推荐甲方产品的人员应当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条件,持有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资格证书。并且,在甲方书面要求的情况下,应当通过甲方的有关资格考试。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 (二具有合理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的互联网站上开展保险业务: (一依法取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 (二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三有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相适应的电子商务系统,能实现投保人的全部投保信息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的实时对接; (四具备健全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技术,具有防火墙、入侵检测、加密、第三方电子认证、数据备份等功能;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通过互联网站开展保险业务的,应当自业务开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一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报告,包括业务操作规程、运营模式、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名单、从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内容; (二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管理体系、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等; (三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站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网址、接入地、依法经营资质的证明材料等; (四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站的电子商务系统建设情况,包括基本架构、运营基础设施、安全技术及保障措施等;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将前款规定材料同时报送注册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自收到保险代理、经纪公司提交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报告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报告材料不完整的,通知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 (二报告材料完整齐备或者经补正后材料完整齐备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在备案报告上加盖印章,一份存档,一份退还保险代理、经纪公司。 第六条开展保险业务的互联网站名称、网址变更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及注册地所在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终止某互联网站上的保险业务的,应当自决定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及注册地所在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席令〔2018〕3号?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已经2018年1月1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副主席? 2018年2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经纪人中,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的人员,或者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从事再保险经纪等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保险经纪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保险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人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一节业务许可? 第六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人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二)注册资本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要求,且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托管;? (三)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五)公司名称符合本规定要求;? (六)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XXXX年保险中介市场报告

2010年保险中介市场报告 时间:2011年03月15日来源保监会作者:佚名浏览次数:401 一、保险中介市场运行情况 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2550家,兼业代理机构18.99万家,营销员330余万人。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 10991.14亿元,同比增长19.98%,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75.80%。全国中介共实现业务收入970.81亿元,同比增长10.08%。 (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1.基本情况 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550家,比上季度末增加4家。其中,保险代理公 司1853家,保险经纪公司392家,保险公估公司305家,分别占72.67%、15.37%和11.96%。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注册资本达到 90.80亿元,同比增长24.33 %;总资产达到135.91亿元,同比增长 26.77%。 2?业务情况 截至2010年底,全国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实现保费收入844.64亿元,同比增长47.27% ; 占全国总保费收入5.82%,同比上升0.67个百分点。 保险代理公司实现代理保费收入 481.68亿元,同比增长46.50% ;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3.32%。从业务结构来看,保险代理公司实现财产险保费收入 342.80亿元,人身险保费收入138.88亿元,分别占全部代理保费收入的71.20%和28.80%。 保险经纪公司实现保费收入313.07亿元,同比增长27.96%,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2.13%,比去年同期降低0.7个百分点。其中,实现财产险保费收入261.58亿元,占全部经纪保费收入的86.20%, 占同期全国财产险保费收入的6.71% ;实现人身险保费收入43.02亿元,占全部经纪保费收入的 11.50%,占全国人身险保费收入的0.41%。同时,实现再保险业务类经纪保费收入8.47亿元。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 (二)具有合理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的互联网站上开展保险业务: (一)依法取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 (二)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三)有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相适应的电子商务系统,能实现投保人的全部投保信息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的实时对接; (四)具备健全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技术,具有防火墙、入侵检测、加密、第三方电子认证、数据备份等功能;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通过互联网站开展保险业务的,应当自业务开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一)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报告,包括业务操作规程、运营模式、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名单、从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内容; (二)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管理体系、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等; (三)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站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网址、接入地、依法经营资质的证明材料等; (四)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站的电子商务系统建设情况,包括基本架构、运营基础设施、安全技术及保障措施等;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将前款规定材料同时报送注册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自收到保险代理、经纪公司提交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报告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报告材料不完整的,通知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 (二)报告材料完整齐备或者经补正后材料完整齐备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在备案报告上加盖印章,一份存档,一份退还保险代理、经纪公司。 第六条开展保险业务的互联网站名称、网址变更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及注册地所在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终止某互联网站上的保险业务的,应当自决定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及注册地所在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有关 事项的通知 2009-01-15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保监发〔2008〕121号 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继续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复函》(财综〔2001〕8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3136号)规定,现将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范围 经批准,中国保监会对下列被监管机构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 (一)各类商业保险公司; (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 (三)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 (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一)降低对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1、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8‰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6‰收取;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9‰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7‰收取。 2、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1‰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9‰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0‰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8‰收取。 3、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计划生育保险业务和农业保险业务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其中,农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经营的对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产业在生产过程中因受特定自然灾害、事故或者疫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险业务。 (二)降低对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办理流程条件

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办理流程条件 在我国,保险经纪公司的设立将由保监会严格审批。经批准开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在领取《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后,应据此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才可营业,并且还应在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发表公告。 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办理流程: 1.组织形式。保险经纪公司的组织形式有中资保险经纪公司、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和合资保险经纪公司等形式。 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须具备如下条件: (1)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保监会的决定,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删去原规定的第十二条。】 (2)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3)公司员工不得少于30名,其中持有《资格证书》的公司员工

人数不得低于公司员工总数的1/2。 (4)具有符合保监会任职资格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5)具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营业场所。 申请设立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外国保险经纪公司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资信良好,最近3年内未受到所在国家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大处罚。 (2)经营保险经纪业务20年以上。 (3)申请前连续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一亿美元。 (4)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两年以上。 (5)所在国家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 (6)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 (7)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合资保险经纪公司的除外方合资者应具备上述七条规定外,中方合资者应是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 (1)资信良好,最近3年内未受到国家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大处罚。 (2)提出申请前连续3年盈利。 (3)提出申请前一年的年末资本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修订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修订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5-12-03? (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6号发布根据2013年4月2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6号《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机构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当符合(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一节机构设立 第六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保险公司

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用户操作手册 (保险公司用户) 2019年3月

目录 1.引言 (3) 1.1目的 (3) 1.2范围 (3) 1.3系统运行环境说明 (3) 1.3.1 使用说明 (3) 2.系统功能介绍 (3) 2.1通用功能 (3) 2.1.1 消息管理 (3) 2.2从业管理系统 (4) 2.2.1 从业人员管理数据上报 (4) 2.2.2 执业证管理 (5) 2.2.3 电子档案 (16) 2.2.4 诚信记录管理 (17) 2.2.5 资格证书到期查询 (19) 2.2.6 资格证综合查询 (19) 2.3专属独立保险代理人管理和人员信息维护 (20) 2.3.1 专属独立保险代理人管理 (20) 2.3.2 负责人执业查询 (24) 2.3.3 统计分析 (24) 2.3.4 专属独立保险代理人查询 (26) 2.3.5 报送管理 (28) 2.4人员信息维护 (30) 2.4.1 基本信息维护 (30) 2.4.2 主动维护记录查询 (31) 2.4.3 被动维护记录查询 (31)

1.引言 1.1目的 本文档的目的是为了向中介整合系统使用用户,提供详细的指南和参考。 1.2范围 1、适用于系统各中介机构相关岗位的使用者、及该系统的开发维护者等。 1.3系统运行环境说明 1.3.1使用说明 中介监管系统通过PC端使用浏览器登录,目前支持的浏览器有Internet Explorer 8、Internet Explorer 9、Internet Explorer 10、Internet Explorer 11。为确保系统正常使用,使用前需安装软件Adobe Flash Player。 Internet Explorer官方下载地址: https://www.360docs.net/doc/0c6424491.html,/zh-cn/internet-explorer/download-ie Adobe Flash Player官方下载地址: 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0c6424491.html,/cn/flashplayer/ 2.系统功能介绍 2.1通用功能 2.1.1消息管理 用户登录系统后,可在待办事项里查看相关消息通知。 页面如下图所示:

(整理)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2009-09-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机构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一节机构设立 第六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九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经纪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十条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二条保险经纪公司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保险经纪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控制度健全;

保险经纪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安盛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公司本着防范业务风险,维护企业品牌、市场信誉和服务质量,确保业务操作合法合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业务特点,制定本业务管理制度。 二、公司按所持许可证批准的业务范围,对业务流程和操作方法加以规范化、标准化,从而不断提高服务的专业水平。 第二章业务流程 一、客户基本情况调查 1、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所属行业等。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包括:保险标的的基本情况、所属行业风险状况、投保期间、在保状况等。 2、根据客户的基本情况,对其面临的风险进行初步分析,并对风险加以区分,确定保险需求,向客户提交保险建议书。 二、委托授权 1、接受客户正式委托前,向客户如实告知业务范围、权利义务、工作流程、解释保险经纪工作的服务内容、自身资质、经纪费收取方式等事项。 2、取得客户的授权委托书、与客户签订保险经纪服务协议书,明确保险经纪服务的标的、服务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委托书或协议书中明确客户有义务根据保险经纪工作的需要全面、真实的提供相关资料。 三、拟定投保方案 1、详细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通过适当的问卷调查或实地勘查,分析客户面临的各种风险,帮助客户对风险进行识别,并对其项目风险做出评价,向客户提供专业意见。 2、根据保险项目的风险特征、客户需求,以项目获得最充分保障为目的,向客户提供相关的风险转移建议,量身拟定合适的投保方案。

四、询价及报价分析 1、将经客户认可的保险方案和相关的核保资料以询价书或招标文件等书面形式发至相关保险公司询价。 2、在得到保险公司报价后,立即对相关保险公司的报价条件(保险费、免赔额、主要条款等)、偿付能力、理赔权限、服务承诺、理赔人员的服务水平及赔付效率等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向客户提供专业指导意见,推荐合适的承保公司。 3、如果保险公司的报价有附加条件(如限制条款、免赔额等),或报价的承保范围不能满足客户的要求,应特别提醒客户。 五、办理投保手续 1、客户确定最终投保方案及保险公司后,本公司取得客户的书面确认,并向选定的保险公司发出书面的出单通知。客户的书面确认应特别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严格、全面履行了保险的告知义务。 2、督促承保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保险单或暂保确认,在取得承保公司的保险单文件后,需仔细核对保单内容,确保保单内容与客户的书面确认完全相符。 3、留存保险单复印件,将保险单正本文件及时送交客户,并做好签收手续。送交保单时应附上书面通知,提醒客户留意保单免责条款、被保险人义务及索赔程序。 4、根据保险单规定的保险费支付条件,及时向客户发出书面的保险费支付通知书,提醒客户履行缴费义务,以免影响保单效力。 5、客户缴纳保费后,应及时划拨,从保险公司取得保费发票交予客户,并复印留档。 六、保险期内日常服务 1、在保险单生效后三十天内,向客户提交客户服务手册。 2、定期回访客户,向客户了解保险标的最新状况,一旦发现与保险相关的变动时,应马上提醒客户,协商解决的办法。如确定有对保单做出修订的必要,应根据客户的书面通知,以书面方式通知承保公司出具批单,对保单内容做出修正或增减。

保险公估机构基本服务标准

保险公估机构基本服务标准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基本服务标准。 保险公估机构提供保险公估服务的环节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接受委托建立保险公估服务关系,为委托方进行风险评估,对出险标的进行查勘、定责定损,处理保险消费者投诉等。 保险公估机构服务过程中,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做到诚实信用、专业胜任、客观公正、勤勉尽责,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保守保险消费者隐私和商业秘密。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法定的资格条件、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较强的执业能力。 一、保险公估机构接受委托建立保险公估服务关系应充分告知、披露 (一)主动说明保险公估机构的法律定位和业务性质。 (二)主动向委托方提供客户告知书,告知本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事项;告知是否与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说明报酬的收取方式和比例;如实客观介绍本机构经营历史、服务特色等内容。 (三)从业人员主动出示执业证书、身份证明。 (四)决定建立保险公估服务关系时,与委托方签订合同,明确约定服务事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二、保险公估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应专业、审慎 (一)收集信息、进行访谈,了解保险当事人或委托方基本情况和行业风险特点。 (二)运用专业技术分析、识别、估测、评价保险标的风险。 (三)向委托方详细说明风险评估结果,提出专业的风险管理意见。 (四)根据委托方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制作并提供风险评估报告。 三、保险公估机构进行查勘应细致、及时 (一)接到报案后,指定查勘人员在约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到达的,及时与保险当事人沟通。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下面是关于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全文内容,提供给大家阅读参考。 (xx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xx年第6号发布根据xx年4月2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机构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一节机构设立 第六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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