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机构股东资质合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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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资格证书的用途

保险公估资格证书的用途

保险公估资格证书的用途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市场上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这也就决定了保险公估资格证的用途:保险公估资格证书的用途是什么呢?工具/原料在保险经营的进程中,保险公司所承保的风险是多种多样的,保险公司不可能配备门类齐全的所有专业人员,而且由保险公司自己评估和鉴定保险事故,其公正性难以令人信服。

于是从事保险事故勘验、鉴定、评估的保险公估人应运而生。

保险公估资格证书的用途1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依据《保险公估机构治理规定》规定,保险公估机构能够是合股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分等形式。

一样别离应当具有发起人、协议或章程、出资数额、名称和居处、高级治理人员及公估人员符合规定条件(例如学历为大学本科)或具有相应资格等方面的条件要求。

2保险公估的程序:由于保险公估人的评估、鉴定结果关系到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问题,因此,我国《保险法》在第一百二十三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1)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有权聘请独立的评估机构或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2)受聘进行评估和坚决的保险公估人能够是机构,也能够是个人;但机构必需是依法设立的独立专业机构,个人必需是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

(3)保险险公估人应当依法公正的执行业务,评估应有据,符合程序,评估报告内容必需真实、准确、完整。

因故意或过失给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4)保险公估人的评估和鉴定收取费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即能够两边约定,但应遵守保险法和价钱法、合同法和有关财产评估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保险公估的内容:依据《保险公估机构治理规定》,保险公估的内容要紧有以下几项:(1)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查验、估价和风险评估;(2)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查验、估损及理算;(3)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4保险公估监管:为了标准保险公估人的行为,中国保监会在XX年11月16日发布了《保险公估机构治理规定》,并于XX年1月1日实施。

保险公估公司合规管理制度

保险公估公司合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估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加强合规管理,防范合规风险,保障公司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合规,是指保险公估公司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财务人员等。

第二章合规管理原则第四条合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覆盖原则:合规要求覆盖公司所有业务领域、所有部门和所有员工。

(二)预防为主原则:重视合规风险的预防,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

(三)责任落实原则: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合规责任,确保合规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四)持续改进原则:不断优化合规管理体系,提高合规管理水平。

第三章合规管理体系第五条公司设立合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合规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实施公司合规管理制度,确保合规管理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准则等要求相一致。

(二)组织开展合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员工合规意识。

(三)监督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四)建立健全合规风险防控体系,制定风险防控措施。

(五)配合监管部门开展合规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四章合规风险防范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合规风险防范体系,包括:(一)风险评估:定期对业务活动进行风险评估,识别和评估合规风险。

(二)风险控制:针对识别出的合规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监督检查:定期对合规风险防控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合规责任追究第八条公司对违反合规规定的员工,将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采取以下措施:(一)警告、通报批评、停职检查等。

(二)扣发奖金、绩效工资等。

(三)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险经纪机构的股东资质审批要求

保险经纪机构的股东资质审批要求

保险经纪机构的股东资质审批要求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属于保险中介机构的三大类型。

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近几年保险经纪机构成为我国资本市场重点关注的被收购目标。

自1999年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北京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大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广州长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等三家全国性的保险经纪机构以来,我国保险中介机构经过了多次鼓励发展和清理整顿的过程。

中国保监会最近一次对保险中介市场的清理整顿是2014年;目前保监会对保险中介机构的审批仍然非常严格,并未完全放开。

不管是收购已获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保险经纪机构,还是工商登记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后申请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均涉及到对保险经纪机构股东资质的判断。

有鉴于实务中许多投资者和社会有关方面对此不甚了解或了解不够完整,我们结合近几年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保险律师团队承办类似项目的经验体会,将相关监管要求和关注重点予以归纳整理,希望对有志于投资保险经纪机构的投资人和社会有关方面有所裨益和参考。

关于保险经纪机构股东资质的相关监管规定关于保险经纪机构股东资质的监管要求,主要包括如下六份文件:1、《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2、《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6〕82号)3、《关于印发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有关保险业内容的通知》(保监办发〔2002〕14号)4、《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2007年修订所涉行政许可事项)5、《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中国保监会在网站发布的日期:2016年10月28日)6、《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中国保监会在网站发布的日期:2013年7月4日)等。

我们逐一介绍如下:(一)《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七条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四)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序言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专业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

保险公估是指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对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及保险需求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向委托人提供保险咨询、保险公估和保险代理等服务的业务。

保险公估行业的监管,对于保障社会公众的权益和整个保险行业的稳健发展至关重要。

为此,保险公估机构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围绕保险公估机构的监管规定,介绍保险公估机构的分类、注册、行为规范、资本金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保险公估机构的分类根据《保险公估管理条例》,保险公估机构分为以下两个类别:1.个体保险公估机构。

个体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以个人名义经营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公估机构。

2.企业保险公估机构。

企业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保险公估机构。

保险公估机构的注册根据《保险公估管理条例》,保险公估机构注册的管理要求如下:1.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国务院有关保险公估机构的规定。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3.具有从事保险公估业务所必需的场所、人员和技术设备等基本条件。

4.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并依法获得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在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保险公估机构的行为规范根据《保险公估管理条例》,保险公估机构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有关保险行业的规定,坚持诚实信用、慎重负责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

2.对委托事项应当按照约定的工作程序及时进行调查、评估,并依法提出公正、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3.不得与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机构利益相关的行为,不得要求委托人购买其线索或者提供其保险业务。

4.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与餐饮、旅行社、移民中介等非保险领域机构合作经营保险业务。

保险公估机构的资本金要求根据《保险公估管理条例》,保险公估机构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同时,保险公估机构在经营期间应满足下列条件:1.资本金充足,并保持风险承担能力。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2.26•【文号】银保监办发〔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9号为加强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筑牢风险防控工作底线,现将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要建立权责明晰的中介渠道业务管理制度体系(一)保险公司通过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和互联网等保险中介渠道开展保险业务,应当加强中介渠道业务管理。

(二)保险公司应当在总部设置中介渠道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和专岗,总部管理层应当设有中介渠道业务管理责任人,并向银保监会报备。

(三)保险公司应当具备合法、有效、稳健的中介渠道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管控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透明。

(四)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信息化管理手段,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够真实、准确、完整覆盖中介渠道业务全流程。

(五)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中介渠道业务合规审计制度,健全对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的合规审计,形成完善的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机制。

二、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合作中介渠道主体的管理(六)保险公司应当与合作中介渠道主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相关责任,落实对中介渠道业务合规性的管控责任,及时要求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七)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管理档案。

准确记载合作主体的机构业务资质、人员执业资质、股东风险测评、培训、业务情况以及合规性评价等。

(八)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中介渠道保单真实性管理,加强客户信息收集、记录、管理和使用的内部管控。

保险公估管理规定(3篇)

保险公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估管理,规范保险公估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保险公估活动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保险公估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诚实信用,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第四条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对保险公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险公估机构第五条从事保险公估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应当向所在地保险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注册资本证明;(五)办公场所证明;(六)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七)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保险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保险公估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保险公估许可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保险公估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保险公估机构需要延续保险公估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所在地保险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活动的合规性。

第十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对其业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保险公估机构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虚假宣传;(二)误导消费者;(三)损害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保险公估人员第十二条从事保险公估活动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相关工作经验;(三)通过保险公估资格考试;(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人保《理赔工作聘请保险公估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人保《理赔工作聘请保险公估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人保《理赔工作聘请保险公估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保险公估机构的准入条件1.保险公估机构必须合法注册,具备营业执照,并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保险公估机构应具备必要的从业人员和技术设备,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保险公估机构的管理1.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理赔工作的规范进行。

2.保险公估机构应当保持与被保险人的良好沟通,提供真实、准确、及时的理赔信息和建议。

3.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对所服务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其个人信息。

三、保险公估机构的收费标准1.保险公估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确定,不得超过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最高限额。

2.保险公估机构在收费前应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进行明示,明确收费项目和金额,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保险公估机构的责任1.保险公估机构在理赔工作中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公正的原则进行操作,不得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而损害被保险人的权益。

2.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及时核实被保险人的损失,并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争取被保险人合法、合理的赔偿金额。

3.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对其给出的理赔建议和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并为被保险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五、保险公估机构的监督检查1.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险公估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处罚。

2.保险公估机构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通过以上的实施细则,人保对保险公估机构的管理要求更加严格,旨在提升保险公估机构的服务质量,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合规运营的保险公估机构才能为被保险人提供高质量的理赔服务,并且应当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同时,监管部门的加强监督检查也能够及时发现问题,防止保险公估机构存在不当行为和违规操作。

总之,人保《理赔工作聘请保险公估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出台将对保险公估机构的管理和运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保险公估机构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提供专业、诚信的服务,为被保险人提供及时、准确的理赔帮助。

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无不良执业记录证明

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无不良执业记录证明

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无不良执业记录证明注:本表由省级资产评估协会填写。

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资产评估机构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简历注:1.“拟任职务”栏请填写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项目经理及其他职务;2. “学习及工作的主要经历”栏请从高等教育阶段填起;3.“有无不良记录”栏请填写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情况;4.本表需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社会人才机构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或退休证明、参加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举办的专项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出资协议。

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审核表(拟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名称注:本表由省级资产评估协会填写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的审核情况。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1.“职务”栏请填写分所所长、分公司经理等;2. “学习及工作的主要经历”栏请从高等教育阶段填起;3. “签署或参与的主要评估项目”栏填写最近3年签署或参与的主要项目名称、时间并注明签署或参与情况;4.“有无不良执业记录”栏请填写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情况。

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资产评估机构名称:代码:2.首席合伙人(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简历》、《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注册情况审核汇总表》,并附省级资产评估协会出具的合伙人(股东)无不良执业记录的证明材料;3.合伙人(股东)发生变化,变更前后全体股东全部填写,同时新增注册资产评估师股东应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简历》、《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注册情况审核汇总表》,并附省级资产评估协会出具的合伙人(股东)无不良执业记录的证明材料;新增非注册资产评估师股东应提交《资产评估机构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简历》、《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审核表》;4.办公场所发生变化的,应附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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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股东资质合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且满足下列条件:
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本机构为形式,有名公估师,其中有名股东或合伙人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估师,符合保险公估机构设立条件。

本机构了解上述法律要求并承诺填写的信息真实。

××××保险公估机构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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