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相林《国际私法》(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十四章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圣才出品】
国际私法第十四章PPT教学课件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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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一)、概念: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含有国 际因素,或者从某个主权国家的角度来说,含有涉外 因素的民事诉讼。
国际民事诉讼法:是一国法院为审理国际民事诉讼案 件以及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时所应 遵循的专用的特殊程序规则的总和。
法律渊源: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84年通过的《民事诉讼 收费办法(试行)》第14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 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应当对诉讼费用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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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诉讼代理制度
1、律师诉讼主义和当事人主义 2、律师代理和领事代理
律师代理:外国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时, 必须委托法院地国家的律师
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提起 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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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协议管辖:合同案件和与财产权益相关的案件
(5)、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国务 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 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 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 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3、外国人依其属人法无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 力,而依我国法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 力的,则认为其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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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审理国际商事案件的法院依据内国诉讼法的 规定,要求作为原告的外国人在起诉时提供以后 可能判决由他负担的诉讼费用的担保。
电大国际私法期末复习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指导为了帮助大家进行期末复习,现将本课程的复习要点和考试题型向大家作一简单介绍,同时给出一些例题,供大家复习时参考。
其中第九章和第十章不作为重点考核内容,复习时注意把握重点。
本复习指导的依据是文字教材《国际私法》(赵相林主编,中央政法大学出版社。
)一、期末复习要点参考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基本概念】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冲突冲突法调整实体法调整国际私法【基本理论】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2.国际私法的范围3.国际私法的渊源4.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5.国际私法学的名称第二章国际私法发展史【基本概念】法则区别说国际礼让说法律关系本座说既得权说【基本理论】1.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及其性质和组织机构第三章冲突规范【基本概念】冲突规范范围系属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选择性冲突规范重叠性冲突规范系属公式属人法旗国法法院地法行为地法最密切联系地法准据法先决问题识别二级识别【基本理论】1.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2.准据法及其确定3.识别的依据第四章冲突规范适用中的几种制度【基本概念】反致转致间接反致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外国法的查明【基本理论】1.反致制度的产生2.关于反致的理论分歧3.关于反致的立法与实践4.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法律规定5.法律规避的构成条件6.法律规避的范围和效力7.外国法查明产生的原因8.确定外国法内容的不同做法9.外国法内容不能确定时的解决办法10.外国法错误适用的上诉问题第五章国际私法的主体【基本概念】国民待遇普惠制待遇不歧视待遇优惠待遇住所居所国家豁免权【基本理论】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2.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3.自然人的国籍和住所4.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5.法人的国籍和住所6.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7.国家参加国际民事活动的法律地位第六章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基本概念】涉外物权国有化【基本理论】1.涉外物权的特征2.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3.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确定4.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范围5.物之所在地法适用原则的例外6.我国法律关于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7.资本主义国家国有化的特点8.社会主义国家国有化的特点9.国有化的补偿问题第七章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基本概念】知识产权【基本理论】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2.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3.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4.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公约具体内容不作要求)5.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具体内容不作要求)第八章合同之债的一般法律适用原则【基本概念】意思自治说客观标志说最密切联系说【基本理论】1.解决合同法律冲突的两种方法2.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3.我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原则第九章国际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基本概念】国际货物买卖合同FOB CIF CFR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班轮运输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运单铁路运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票据汇付M/T T/T D/D 托收D/A D/P L/C【基本理论】1.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公约2.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惯例3.海牙规则、汉堡规则4.提单的职能5.铁路运单的作用6.保险单据的作用、形式7.关于票据法律适用的原则8.支付方式及其法律适用第十章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合同的法律适用【基本概念】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国际劳务合作国际工程承包国际劳务合同【基本理论】1.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概述2.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3.我国关于确定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4.我国关于国际工程承包的法律适用的规定5.国际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第十一章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基本概念】产品责任【基本理论】1.侵权行为之债的新发展2.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3.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立法4.海上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5.空中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6.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第十二章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基本概念】领事婚姻【基本理论】1.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2.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3.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4.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及其法律适用5.监护与抚养的法律适用第十三章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基本概念】涉外继承关系涉外遗嘱继承【基本理论】1.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2.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3.我国关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4.遗嘱继承概述、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5.无人继承的财产第十四章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基本概念】国际民事诉讼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诉讼费用担保制度领事代理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司法协助【基本理论】1.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私法的关系2.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3.外国国家的民事诉讼地位4.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5.司法协助6.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第十五章国际商事仲裁【基本概念】国际商事仲裁【基本理论】1.国际商事仲裁概述2.仲裁协议3.仲裁机构4.我国的仲裁立法及仲裁规则5.仲裁程序6.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二、考试形式及题型本课程的考试形式为闭卷,考试时间120分钟,试题类型包括:填空、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和案例分析。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背诵笔记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背诵笔记法律规范:1.实体规范;2.程序规范(管辖等);3.冲突规范(指引法律适用)。
(管辖问题的规定不是冲突规范)*冲突规范解决且只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连结点:根据其在特定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中是否能够变化,分为静态连结点(行为发生后不会变化的,如,侵权行为地)和动态连结点(行为发生后可能会变化的,如,侵权人本国)。
*属人法的连接点:属人法:以国籍(大陆法系)、住所(英美法系)或经常居住地(我国)作为连结点。
冲突规范的种类:A、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
B、双边冲突规范:将系属中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
(如,婚姻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准据法一定是实体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冲突规范适用的基本制度:1.识别(定性);【可考】2.反致(广义):包括转致和狭义反致;3.【重点可考】外国法的查明(查明义务、查明途径);【可考】4.公共秩序保留;5.法律规避;*我国司法实践不允许转致、反致:我国只能适用国外实体法。
*法律规避:《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外国法的查明【重点可考】*一般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有查明义务;当事人选择外国法的,当事人有义务查明。
*查明途径:民通意见193,(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注意,只能麻烦他国“使馆”,能够麻烦我国“使馆+领馆”)*无法查明外国法时的用中国法。
《国际私法》笔记

《国际私法》笔记(1-6、10-11章)+国际私法讲授的主要内容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第二章冲突规范(一)第三章冲突规范(二)第四章国际私法主体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婚姻、家庭第九章继承第十章区际法律冲突第十一章国际商事仲裁与诉讼必读法规:l、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及其司法解译2、涉外经济合同法的有关司法解释3、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及司法解释4、1998年5月10日生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要求:掌握基本概念、基本原理。
重点前三章,其余章节重点掌握中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及国际上发展趋势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第一节国际私法概念一、国际私法的概念1、国际私法名称P23-24(一)法则区别说(二)冲突法(三)法律的场所效力论(四)外国法适用论(五)涉外私法(六)私国际法2、国际私法定义P15(一)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部门。
(二)提供调整不同国家私法之间冲突的规范的总和(三)是否应服从外国法效力的角度下定义,即是否应服从外国法律效力这样一个法律部门。
(四)用列举国际私法范围的方式下定义。
英国认为国际私法解决:I、管辖权2、法律适用3、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规范的总和(五)本书观点P16,基本同李双元观点。
(六)国际私法是以直接或间接的方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注意其两个特点:1、国际性。
A、国际交往中产生B、超越了一个国家的范围2、私法性。
关于私法的划分。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P1-5含有涉外因素(relating foreign element)的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特点:l、以涉外民事交往为前提。
2、含有涉外因素即主体、客体,法律事实至少有一个是外国因素3、广义上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既包括一般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也包括西方国家商事方面的涉外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第四版知识点整理

国际私法1、司法协助的定义、内容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应另一国法院或主管机关的请求,代为或协助履行某些与诉讼有关的行为。
内容:协助送达诉讼文书;传讯证人;搜集证据;对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2、国际私法的概念、规范类型国际私法是以统一实体规范和冲突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我国国际私法主要包括以下四类规范:①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②冲突规范③国际统一实体规范④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3、法律冲突的定义和产生原因法律冲突是指因各法域法律规定不同又同时调整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矛盾。
法律冲突的产生条件:①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的不同;②不同国家的法人、公民之间进行经济交往和民事往来,形成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③内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而且这种民事法律地位与内国人相比大致相当。
④各国在一定的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⑤这四个条件是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
4、领事婚姻的定义和要件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驻国外的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而成立婚姻的制度。
要件:①驻在国不反对;②由一国驻外的领事或外交代表办理;③.必须为本国侨民办理;④必须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5、识别的相关知识识别的含义:是指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根据一定的法律理念,对案件有关的事实进行“定性”和“归类”,以确定对其适用哪条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其目的是正确适用冲突规范。
产生的原因:①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如未达婚龄者征求父母同意问题;②不同国家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部门法中,如程序、实体问题的识别;③相同法律术语内涵不同,如何谓“动产”等;④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法律术语。
识别解决方法及我国的态度:①理论——通论:法院地法②实践中把握的原则是有利于促进国际民事交往,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利案件处理,普遍依法院地法,但特殊情况也特殊处理。
赵相林《国际私法》(第3版)-国际私法概述教材精讲和考研真题解析(圣才出品)

第一编总论[视频讲解]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本章要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规范组成■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私法学【重点难点导学】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概念(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概念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是在国家间交往中产生的各种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一般将这种关系称之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2)我国对国际私法调整对象概念认定的要素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或财产。
③导致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3)西方国家一般采取比较灵活的做法,即凡与本国法以外的某种法律体系发生联系的就构成国际或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而不局限于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这三个要素。
二、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特征(1)国际性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是在国家间的民商事交往中产生的,是一种超越一国国界的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在处理这种民事法律关系时,都要服从国家总的对外政策,都要受国家关系的制约。
(2)广泛性所谓广泛性,说的是国际私法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广泛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调整对象不仅包括物权关系、合同关系、继承关系、侵权关系,还包括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国际票据关系、海商海事关系以及劳动关系等。
(3)冲突性----最根本的特征受国际性特征决定,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一旦出现纠纷必然会引发如下矛盾问题,主要包括:①管辖权冲突;②法律冲突或法律选择问题;③间接管辖权冲突;④送达与取证的冲突。
三、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范围(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范围的概念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范围,简单地说,就是指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哪些问题应由国际私法来解决。
(2)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主要包括这样几个方面的问题:①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或法律选择,即法律冲突问题;②为解决法律冲突而必须首先解决的外国人法律地位、当事人国籍、住所问题;③有关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问题,包括外国人诉讼地位、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司法文书的域外送达、外国取证以及法院判决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赵相林《国际私法》(第3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第十二章~第十四章【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本章要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国际代理的法律适用■国际信托的法律适用■国际破产的法律适用■票据的法律适用【重点难点导学】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含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所所在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为进行进出口货物交易而订立的协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称为卖方和买方,其中提供出口货物并收取货款的一方称为卖方,而接受进口货物并支付货款的一方称为买方。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差别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一国境内1.当事人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
即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应属国际货物买卖合同2.标的物需作跨越国界的运输无此要求3.实体条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大多数是遵循一国国内法即可隔地订立的,即通过要约、承诺订立。
要约、承诺在不同国家作出并遵守国际上公认的规则按照国内方式即可4.支付合同价款一般是用可作国际流通的“自由外汇”支付,采取外汇结算方式5.法律适用当事人可以选择支配他们合同关系的法律不能选择法律,只能适用中国法(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需要具备的条款1.一般条款标的物条款、装运条款、价格条款、商检条款、保险条款、支付条款、免责条款、索赔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
2.特殊情形: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指有关的贸易组织对某一类商品的买卖拟定的固定条文。
该条文供交易当事人参考,以避免对必备条款的疏漏。
当事人在谈判中可以对条文进行修改和增删,只有当事人正式签署的格式合同才对双方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方式的确定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一项法律适用条款,明确规定(即选择)该合同应适用的法律;2.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时,适用有关的国际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国际惯例或由管辖法院或仲裁庭依据法院地或仲裁地国家的冲突规则来确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赵相林《国际私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

赵相林《国际私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第六章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自然人权利能力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及法律适用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自然人行为能力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关于自然人权利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我国关于民事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关于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重点难点归纳】一、自然人权利能力1.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1)各国法律关于“出生”的不同规定。
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2)各国法律关于“死亡”的不同规定。
2.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1)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2)适用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3)适用法院地法。
3.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及法律适用(1)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法律冲突①有的国家同时存在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有些国家则只有宣告失踪而无宣告死亡;而前民主德国只存在死亡宣告,不存在失踪宣告;②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时间各异;③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不同;④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实际法律后果不同。
(2)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关于何国法院对涉外失踪和死亡宣告案件有管辖权,基本上有以下三种主张:①主张由失踪人国籍国法院管辖。
其理由是个人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只能由他的国籍国法律来决定;②主张由失踪人住所地国法院管辖。
这是失踪人住所地国公共秩序和利益的需要;③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原则上由本国法院管辖,但在一定条件和一定范围内,也可由其住所地国或其居所地国管辖。
(3)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法律适用①依失踪人的本国法;②依失踪人的住所地法;③原则上依失踪人的本国法,但内国法院对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有管辖权时,则适用法院地法;④原则上依失踪人的本国法,但失踪人在内国有财产及应依内国法的法律关系时,适用内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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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14.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
1.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的事实。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
2.不当得利的法律冲突
(1)不当得利法的形成和发展过程的冲突
①不当得利最早可追溯到《十二铜表法》。
后来出现了以请求给付特定债之标的物为内容的“返还诉权”。
罗马法仅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损人利己的个案规定了具体之诉权,以资保护,但一直没形成统一、概括的不当得利制度。
②1804年《法国民法典》承袭罗马法,将不当得利视为“准契约”,仍未设概括性规
定。
③1882年《瑞士债务法》首次将不当得利列入债的发生原因,正式确立了不当得利制度,对不当得利的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④此后《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均效仿之,不当得利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得以普遍确立。
(2)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的比较分析
①在大陆法中,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三点:
a.一方受益;
b.致他方受到损害;
c.无法律上的原因。
②而在英美法中,其构成要件为:
a.被告受有利益;
b.致原告受损;
c.被告保有该利益具有“不正当”性。
(3)不当得利类型的比较分析
①大陆法系的不当得利
关于不当得利的类型,大陆法理论向来有“统一说”和“非统一说”两种对立见解。
a.“统一说”认为,一切不当得利的基础,有其统一的意义,应对任何情形的不当得利作统一说明。
b.“非统一说”把不当得利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两种基本类型。
②英美法系的不当得利
在英美法理论中,返还请求权的类型已取得相当一致。
英美法根据不当得利是否由被告的不法行为引起,将其分为“独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不法行为返还请求权”两类。
(4)不当得利法的功能分析
①大陆法系的不当得利
依据大陆法理论,不当得利法具有以下两个基本功能:矫正欠缺法律关系的财产转移与保护财产的归属。
即不当得利法的规范目的在于去除“受益人”无法律上原因所受之利益,而不在于赔偿“受损人”的损失,故与侵权法不同。
②英美法系的不当得利
英美法理论认为,不当得利法的原则在于“不正当之利益必须返还”,从而与侵权法“不法侵害得给予赔偿”的原则相异。
3.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
(1)解决不当得利法律适用问题的两种模式
①模式一:这种模式主张对所有的不当得利请求权不加区分,采用单一的法律适用规则。
②模式二:该模式主张视不同情形,分别规定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
(2)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规则
①法院地法
法院地法说有诸多弊端,最主要的是导致当事人“挑选法院”。
此外,采用法院地法说还有降低判决结果的可预见性和一致性等缺点。
即不当得利之债不宜只适用法院地法。
②属人法
有学者认为涉外不当得利案件应由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决定,如果当事人的属人法不同,则适用被告的属人法。
属人法的缺陷主要包括:
a.属人法历来有国籍国法和住所地法之争,其认定标准不一;
b.如果被告不止一人,则其属人法亦有数个之可能;
c.在全球化时代,一个公司经常会有数个国籍或住所地,因此,当相关属人法为公司所在地法时,其认定会非常困难;
d.属人法与不当得利之债往往并无实质性联系,适用之有失公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用惯常居所代替住所或国籍是一个比较理想的确定属人法的方法。
③发生地法
不当得利之债应适用不当得利发生地法的规则已被不少国家的立法采纳。
不当得利发生地法的三种不同表现形式:
a.不当得利起因行为发生地
将之作为唯一的或者主要的连结点,则不恰当。
这是因为:
第一,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素来看,尽管两大法系有所区别,但在“一方受益”和“他方受损”这两点上却是一致的。
可见,不论是大陆法还是英美法,不当得利之债所关注的均是以上两点,而不是不当得利的起因行为。
因此,不当得利之债与不当得利起因行为之间关联性的密切程度值得怀疑。
第二,确定“不当得利起因行为发生地”并非易事。
因为在实践中造成不当得利之债的行为往往被忽略,事后很难查明。
第三,在相关起因行为不止一个的情况下,如何取舍又是一大难题。
有鉴于此,我们认为,“不当得利起因行为发生地”不是一个理想的连结点。
b.损害发生地
随着国际民商事纠纷的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损害发生地的确定也愈加困难。
因此,不能单独地将损害发生地法作为不当得利的准据法。
c.利益发生地
在不当得利适用发生地法的各种主张中,利益发生地所受支持最多。
因为在当事人之间曾存在某种法律关系,且不当得利起因于该法律关系的情况下,或者在利益发生地仅仅是利益中转地时,利益发生地法与不当得利之债的联系不能算是最密切的。
除上述情形之外,利益发生地法则是一个比较理想的连结点:
第一,适用利益发生地法符合不当得利法的功能。
第二,利益发生地法与不当得利之间具有更为紧密的联系。
即便如此,利益发生地法仍有某些先天性缺陷。
如利益发生地与起因行为发生地和损害发生地一样,存在着不易确定的问题。
我们认为,这些缺陷只有在比较特殊的情况下才会显现出来,而且即使出现,也可援用其他替代规则以最大限度地减小其影响,不能因此而全盘否定利益发生地法的重要价值。
④物之所在地法
当不当得利涉及不动产产权,或其因不动产交易而产生,且无其他法律与之有更密切联系时,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一条被广泛接受的规则。
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主要理由有:a.当不当得利涉及不动产产权时,或其因不动产交易而产生时,只有不动产所在地法能够对之进行有效的调整和控制;
b.不动产对于其所在地国的社会经济利益有重大影响。
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还有一个不可忽略的优点,即当不当利益与不动产有关时,有些国家可能会将之识别为财产权或物权,而不是不当得利之债。
因此,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可以有效解决因识别不同带来的问题。
⑤合同的准据法
如果不当得利当事人之间曾存在合同关系,且不当得利起因于该合同时,适用合同的准据法是适宜的。
而且,此处合同的准据法应该理解为通常意义上的合同准据法,即包括当事
人明示或默示选择的法律。
理由如下:
a.在不当得利起因于合同关系时,适用合同的准据法,包括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符合最密切联系原则。
不当得利与合同的密切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判断不当得利请求权是否存在时,合同是一个重要的依据与参考标准;
第二,在依据合同的准据法,合同关系确已消灭时(如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法官仍须慎重考虑该合同的准据法之所以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政策性原因”,尤其是在合同因违法而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
第三,认定合同消灭的法律与调整合同消灭后果的法律具有内在的不可分割性,如果将两种不同的法律分别适用于这两个问题,不仅极不方便,而且势必打破其内在的统一性与连贯性,有碍于法律纠纷得到公正、合理、迅速的解决。
b.在不当得利起因于合同关系时,适用合同的准据法,包括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将大大增加判决结果的一致性。
c.在不当得利起因于合同关系时,适用合同的准据法,尤其是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符合当事人的意愿与期望。
⑥有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有学者认为,如果当事人之间曾存在某种法律关系,且为不当得利的发生原因,则适用调整该法律关系的法律。
一些国家的立法也采用了这种观点。
(3)规则设计兼评我国立法
①设计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规则,首先要解决规则的结构性问题。
在不当得利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的背景下,采用单一规则解决所有不当得利法律适用问题的方法,完全希望用一组严格的法律适用规则来一劳永逸地解决这一问题的想法也是不现实的。
设计一套含有若干具体规则、并辅以“弹性例外”的法律适用条款,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和这两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