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讯逼供的成因及防范

合集下载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

念 的普 及 , 公众的权利 意识 、 主体意 识不 断增 强, 刑讯逼 供受 到社 尽 管在法 律上 刑讯逼 供被加 以严禁 , 但是刑 讯逼供 的思想 依旧存 生活 。特 别是 “ 些人 自恃具 有执 法者 一 会一致 谴责 , 特别是 因刑讯逼 供而 引发一 系列冤 假错 案被曝光 之 在 并影 响着 人们 的思 维 、
形象 。

司法人 员认 为犯 罪嫌 疑人对 于 自己的罪 行最 清楚 , 因此 , 通
般而 言 , 刑讯逼 供 , 是指司法 工作 人员对犯 罪嫌 疑人 、 告 过 犯罪 嫌疑 人之 口交 待的 罪行最 真实 、 被 可信 。 办案 人 员认为要 想
就须 想方 设法取 得 口供 。 以 目前尽管 有 所 人使 用 肉刑或者 变相 肉刑 , 逼取 口供 的行 为 。 刑讯逼 供 行为严 重 促 使犯 罪嫌 疑人 认罪 , 的侵犯 了犯罪 嫌疑 人、 告人 的人 身权利 和 民主 权利 , 被 为此 , 我国 部 分 司法机 关进 行零 口供起 诉和 裁判 , 只要证 据确 实充分 , 即使 符合 条件 的, 就可 以按照其行 为定罪 量刑 。 刑法 中规定 了专 门的罪名 , 刑法第 2 7 4 条规 定 :司法 工作人 员对 没有 犯罪 嫌疑 人 口供 , “ 犯罪 嫌疑 人 、被告 人实 行刑 讯逼供 或 者使 用暴 力逼 取 证人证 言 但 是 部分 司法机 关 在 司法 活 动 中仍然 依靠 口供 。 出于 对于 口供 的 , 三年 以下 有期徒 刑或 拘役 。 人伤 残 、 亡 的 , 照本法 第 的依赖 , 一旦 司法人 员 在办 案 当中遇 到犯罪 嫌疑 人拒 绝提 供 口 处 致 死 依 则就 会对 犯罪 嫌疑 人进行 刑讯 逼供 , 即使他们 认识 到刑 讯逼 2 4条 、 22条 的规 定 从重 处罚 ” 即依 照故 意伤 害罪 、 意杀 供 , 3 第 3 ( 故 但 人罪 的规 定从 重处 罚) 刑 事诉 讼法 中对 于刑 讯逼 供也 有 明确 规 供 会对犯 罪嫌 疑人造 成一 定伤害 , 只要 能够迫使 犯罪分 子交待 。 定 , 刑事诉 讼法 第 4 明文规定 :严禁 刑讯逼 供和 以威胁 、 如 3条 “ 引 罪 行就 可 以。

论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和遏制方法

论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和遏制方法

论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和遏制方法刑讯逼供一直是司法界、社会舆论甚至国际舆论的热议话题。

在一些国家,刑讯逼供甚至被广泛使用,成为了执法机构的一种“惯用手段”,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和担忧。

那么,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是什么?又该如何遏制它的发生呢?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破案压力。

现代社会中,破案压力越来越大,要求司法机关以最快的速度破案,政府也对犯罪活动的打击有着极为强烈的要求。

然而,在现实中,犯罪者并不总是轻易被抓到。

执法机构为了达到破案的目的,会尝试各种手段,包括过度使用物证、证人证言或者刑讯逼供等方式,为了快速破案而进行牺牲个体权益。

这种做法虽然可能带来一时的功效,但在长期的过程中,必将对人权产生不良影响。

其二,缺乏调查技能。

在一些法律形式先进但执法能力相对较弱的国家中,由于执法机关的技能、方法和工作作风不够成熟,使得执法过程中出现过度使用刑讯逼供等手段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执法机关缺乏调查技能和工具,难以通过其他合法手段得到必要的证据,迫使其不得不屈服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综上所述,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既有一些外在的环境因素和压力,也有一些内在的技能和方法等层面的问题。

但无论哪种原因,刑讯逼供都是一种非常危险和阴暗的行为,对人权和社会正义产生了严重的危害。

因此,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方法来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

首先,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教育和实践技能培训。

为了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最重要的一点是要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权力观念。

执法人员必须要牢记“依法办案”的原则,遵守法律、尊重权益,不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其次,加强对法律规定的解释和宣传。

在社会和法律方面,应当注重宣传法律规定的正确应用和理解。

通过一些教育、宣传的方式,使得公众对法律和司法过程有正确的认识和理解,让他们能够理性、客观地评价司法工作的效果和成果,对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最后,加强监督机制和反腐查办机制的构建。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1000字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1000字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1000字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是指在刑事调查过程中,公安部门的警察、检察官或其他执法人员,使用非法方式,例如胁迫、恐吓、施加暴力等,为获取嫌犯承认罪行或取得证据而进行的行为,也称为“无理折磨、凌辱及虐待犯罪”。

随着刑事法律的不断发展,非正当手段取证的现象日益普遍,已成为促使司法公正性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

首先,对司法公正性有害的原因之一是,尽管犯罪嫌疑人有不认罪的权利,但是在实际案件中,许多警察和检察官用暴力、刑讯逼供的手段,不仅伤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而且还给司法过程带来不公平。

其次,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也不利于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律负责,因为它能让犯罪嫌疑人以无实际依据的理由被迫承认罪行。

最后,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也易使司法过程产生偏差,如果它们的存在被证明,那么原本被认定的犯罪行为也就不能作为犯罪的证据。

为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我国政府应该采取多项技术措施。

首先,要采取监控技术,在拘留所、审讯室等犯罪嫌疑人可能受到虐待的场所,利用摄像机等器材进行全过程监控,以防止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的发生。

其次,要加强对警察、检察官等执法人员的监督,对虐待犯罪嫌疑人以及非法取证行为的案件,应当依法惩处。

此外,要加强法治、尊重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精神健康,将暴力取证行为归为违法犯罪,以加强司法公正。

同时,政府还应当加大对司法人员的法律教育力度,给予警察、检察官等执法人员更多的培训,以使他们在调查时能够依法办案。

试论刑讯逼供的原因

试论刑讯逼供的原因

在 系列社会 问题 和社会讨 论形成 了一片 阴霾之地 , 碍 了国家整体 滥用 和对权 利 的无理 践踏 。 不仅 如此 , 强调司法 效率的 口号 l ; 且 法 治化进程 , 坏公 平正 义, 破 危害 社会和 谐 。从云南 杜培武 案到 之下 , 了提 高破案率 , 为 行政机 关往往 会对侦 查机 关施压 , 案必 命 湖 北余祥林 案 , 从河 北李 久明案 到河南 胥敬 祥案 , 个个 由刑讯 破 、 一 限期破 案 , 些都 与刑讯 逼供 形成 了较强 的逻辑关 系。 这 逼 供所 引发 的 问题 , 使得我们 再 也不能 “ 视无 睹” 无动于 衷。 熟 , 三 、 统观念 的影 响和 司法理 念的偏 差 传 ( ) 一 有罪推 定 的司法理 念依 然存在
的模 糊 , 讯逼 供的遏 制将 更加 失去 了保障 。 刑
( ) 分倚 重 口供 造 成的 “ 二 过 口供 中心主 义” 观念
国漫长 的封建 社会 时期 的司法 史可 以说 是一段 违反 人性甚 至是 灭绝人权 的辛酸 史 。 虽然 自清代 及 民国时期起 , 刑讯 逼供 在法律 上被予 以否定 , 但绵延 了几千 年的强职 权主 义的诉讼传 统并没有
导致刑讯逼供 的原 因是多元化 的 , 刑讯逼 供的原 因是 由历 史与现 实、 主观与 客观 、 制度 与理念等 诸多方面 组成 的系统 , 笔者认 为主
要有 以下几点 :

有罪推 定是 指任何 人一 旦受 到指控 , 就会 被推定为有 罪 。 有
罪推 定作为一 种错误 的司法 理念 , 虽然 早 已在法 律规则中予 以否
依据 。
关键词刑讯 逼供犯 Nhomakorabea学刑法 学 文 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O 9 9(O00・ 4 1 lO 522 l)3 9 0 2

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原因及对策

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原因及对策

(二)加强对刑事案件侦查员的法 律监督
• 刑讯逼供的主体是拥有强大国家执法权的 侦查人员, 侦查人员,刑讯的对象是毫无防御能力的 平民百姓, 平民百姓,刑讯的地点是侦查机关控制之 下的办案地,比较秘密。 下的办案地,比较秘密。 • 我国侦查阶段一般不公开,侦查手段有些 我国侦查阶段一般不公开, 还要保密,所以, 还要保密,所以,即使有刑讯逼供只要没 有致人于死地或在被刑讯者身上留下大量 伤痕,证实刑讯逼供又谈何容易? 伤痕,证实刑讯逼供又谈何容易? • 侦查机关可能为调查设置层层障碍,往往 侦查机关可能为调查设置层层障碍, 使刑讯逼供事件不了了之。 使刑讯逼供事件不了了之。
(四)加大对刑讯逼供案件查处力 度
• 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查处刑讯逼供者, 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查处刑讯逼供者, 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的刑讯逼供行为, 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的刑讯逼供行为, 构成犯罪的,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构成犯罪的,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 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 • 刑法应适当放宽刑讯逼供罪的构成条件, 刑法应适当放宽刑讯逼供罪的构成条件, 适当加重对此罪的量刑幅度, 适当加重对此罪的量刑幅度,使得执法者 在刑讯之前须权衡利弊、三思而行, 在刑讯之前须权衡利弊、三思而行,不敢 轻易试法。 轻易试法。
刑讯逼供图片
陕西“激动死”案图片
刑讯逼供漫画
刑讯逼供漫画
刑讯逼供漫画
控制刑讯逼供的几项对策
• 刑讯逼供的存在固然有其不容忽视的客观 因素, 因素,但这些因素不能成为刑讯逼供合理 存在的藉口和理由。 存在的藉口和理由。刑事诉讼如何才能既 不放过任何一个犯罪分子, 不放过任何一个犯罪分子,使之受到应有 的法律制裁,又不冤枉任何一个无辜者; 的法律制裁,又不冤枉任何一个无辜者; 既要实现程序的公正, 既要实现程序的公正,使广大公民对法律 和司法机关信任, 和司法机关信任,又要实现实体上的公正 客观, 客观,使受侵害者及时地得到合理的司法 救济,使犯罪人心悦诚服地接受惩罚, 救济,使犯罪人心悦诚服地接受惩罚,这 是我们始终不懈追求的理想目标。 是我们始终不懈追求的理想目标。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防范对策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防范对策

关键词 刑讯逼供
中图 分类 号 : D 9 2 5
危害 防范对策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4 - 0 9 0 - 0 2
作者简介: 贾颜如, 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专职教师。
刑讯逼 供是 以 肉刑 或变相 肉刑逼 取犯罪嫌 疑人 、 被 告人 口供 成冤假 错案 。

刑 讯逼 供 的危害
( 一) 刑讯 逼供违 背了正 当程序 的价值 目标
刑事 诉讼 不仅 应追 求实体 的真 实 , 而且 应注 重过程 的公 正 ,
想的训 练 , 没有 领会法 治 的实质精 神 , 权 力意识 至上 , 认 为 自己是
代 表着 国 家司法 权 , 在刑 事侦 查 中无视 法律 规定 , 漠视刑 事被 追
在封 建社 会纠 问式诉 讼模 式下 , 被 追诉 者处 于客 体的 地位 ,
而 且严重 损害 了我 国的刑事 诉讼价 值 , 因此 如何遏 制刑讯逼 供现 基本 无什 么权 利可 言 , 这 种思 想一 直影 响着 我 国的司法 理念 。 新 象 一直 是法学 界及 司法实践 中的 一个重 要问题 , 本文从 刑讯逼供 中国成 立之初 , 受“ 左” 的思想 地影 响 , 将被 追诉 人 当作阶 级敌人
( 二) 沉 默权 的缺位 给 刑讯逼 供 留下 了可钻 的 空子
是 从刑事诉 讼机制 的运 作机理 来分析 , 现行刑 事诉讼 机制并 不能
沉默权 可 以说 是无 罪推定 原则 的一个不 可缺 少的组 成部分 。
确保 这两 个前 提和 条件 的实现 。 从侦 查机制 来看 , 侦查 权指 向的 我 国 2 0 1 2年 3月通 过的刑 事诉 讼法 第五 十条 规 定 , 严 禁刑 讯逼 对 象仅仅 是嫌 疑人 , 侦查权 运作 的结果 既可能 是查 明案情 、 查获 供和 以威胁 、 引诱 、 欺 骗 以及 其他 非法方 法 收集证 据 , 不得 强迫任

浅议刑讯逼供的成因及遏制方法

浅议刑讯逼供的成因及遏制方法
的情 况在 . 报 材料 【 汁 明 。 7 r I l 1
2 部 分侦 查人员业 务素顾 较低 , . 缺乏应 有的法 制 念和人权 案 仆 , 队伍 中产 生刑讯 逼 供的 } 率就 低 。就侦 查人 员个人 来说 , I } 【 以熟练 的业务 知识 和业 务技 能 , 与嫌 疑人 展 保 障意识 , 权思 想严 重 , 特 认为 只要 能破 案就 不择 手段 , 且, 况 侦 有 较高 的业 务素 质 , 查 是国家 的权 力 , 罪嫌疑 人 过 足受 讯问 的对象 而 已, 以刑 丌激 烈 的 、 智的 斗争 , 总会 想办法 和 有办法 对案 什打 丌突 破 犯 施 机 他
灭配套 制度 的缺 失 。我 国的 刑事 诉 讼法中 关于遏 制 刑 讯逼供 的 制 度 得非 常弱 小 , 力量 微薄 , 关键 的相 关配 套制度 跟不 上 。象 没 l 侦 押分 离制 度 , 仃 没有 录像 制度 , 没有讯 问犯罪嫌 疑人 律师 在 二、 遏制 刑讯 逼 供的方 法
员 搞刑 讯逼供 , 受封 建时代 刑 讯逼 供传 统的瘤 毒 毒害造 成 的。 是
( ) 高侦 查人 员素质 , 解决 刑讯 逼供 问题 的有效 途径 一 提 是 政 治素质 妤 , 就会 自觉 地遵 守国家 川 闺家 政策 和法律 』 以约 束 , J u 对工 作有 强烈的使 命感 和
国 《 事诉讼 法》 4 明文规 定 禁止 采用刑 讯逼供 非 法获取 口供 的手段 。然 而, 至今 日, 刑 第 3条 时 这种 古 老而 又野 蛮的审讯 方 式依 然存在, 并成为我 国司法体制的一颗顽固毒瘤。本文试对刑讯逼供的存在根源进行分析, 并参考借鉴相关做法, 以期
提 出一套解 决这 一 问题 的 方案 。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 S cey

浅论刑讯逼供

浅论刑讯逼供

抗的合理的制衡力。 我国法律规定 ‘ 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做
为 国家的执 法 机关 , 分别 担任 司法 的审 判 、 察 和侦 查 , 行互 相监 督 , 检 实 互相 制 约, 分工负 责 , 保证 准确 有 效 的 执行 法 律 ” 但在 司法 实 践 中往 以 , 往 有一 些环 节上 的脱 节和 其 他原 因 , 导致 对 刑 讯逼 供 的监 督往 往不 可能
行侵 犯 。
嫌疑 人招供 为止 , 刑讯 逼供 取的 口供 是定 案的 证据 , 用 这既 是封 建社 会产 生刑 讯 逼供 的原 因, 是 当前 司法 实践 中存在 刑讯 逼供 的思 想 根源 。 也 2 、经济 落后 , 司法 投入 少。由于 刑事 案 件 多和 破 案 任 务重 , 政 府 而 拨 给 公安机 关 的在编 人 员少, 因而侦 查人 员数量 也相 应少 , 侦技 术设 备 刑 跟 不上 破 案的 需 要。 繁 重的 工作压 力下 , 查人 员对 口供 认识 偏面 , 在 侦 在
障。 三、 刑讯 逼供 的应 对策 略
刑 讯 逼供 , 指 司法 工作 人 员对 犯 罪 嫌疑 人 、 是 被告 人使 用 肉刑 或 者
变 相 肉刑 , 取 口供 的行 为 。 讯 逼 供 是 一种 违 法 的 , 逼 刑 不文 明的 执 法 行
为 , 执 法人 员知 法犯 法 的表现 , 坏 了法 律在 公众 心中是 神圣不 可侵 犯 是 破
和 法 律 保护 , 受 侵犯 。 不 司法 实 践 中, 讯 逼 供 往往 给 犯 罪 嫌 疑 人带 来 刑 极 大 的伤 害, 的无 法忍 受而 屈打 成招 , 迫承 认 自己有罪 , 有 被 结成 错案 、 冤 案 , 司法 公正 、 使 公平 , 能得 以体 现 , 罪嫌 疑 人 的合法 权 益 无法 保 不 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刑讯逼供的成因及防范
刑讯逼供是封建纠问式诉讼制度的产物,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破坏程序正义的非法取证方式。

这种古老而野蛮的诉讼手段在现代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却屡禁不止,这一现象引起世界各国司法界的高度重视。

在提倡依法治国的现代中国,尽管在法律中已明令禁止刑讯逼供,但由于传统司法观念及现行法律制度某些方面的缺位,刑讯逼供现象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频频出现,极大地损害了民众对司法的信心,并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事业造成了极大地损害,这就使得从理论上探讨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应对策略在中国显得尤为迫切。

一、刑讯逼供的成因
(一)从观念层面看,传统诉讼观念的消极影响是刑讯逼供存在的重要原因。

表现在:①有罪推定的思想。

②重打击,轻保护的思想。

鉴于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在我国侦察资源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刑讯逼供是最简便、最有效的破案途径,为追究破案率,而过分依赖口供,忽视对犯罪嫌疑人应有的保护。

③重结果,轻程序的观念。

为达到这一目的,不惜以牺牲公民的权利为代价,置犯罪嫌疑人的利益不顾,为追求结果公正而践踏程序正义。

(二)从侦察机关的角度看:侦察机关权力过大,缺乏有效监督。

现实中侦察机关在刑事侦察活动中有较大的权力,同时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表现在:①刑事诉讼法没有充分赋予检察机关对侦察活动的法律监督权。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但它对侦察机关的监督仅为书面监督和事后监督,仅仅体现在纠正消极立案行为、批准逮捕、补充侦察等有限的几个条款中,而且,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于发现的问题,可以提出意见、要求,如发现违法情况,可以提出纠正意见;发现证据不足,可以要求补充侦察等,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进一步规定侦察机关不采纳意见、要求时,检察机关可以使用的惩罚方法,使得这一监督缺乏实际约束力。

同时,检察机关采用书面监督的方式很难起到实际的监督作用,因为侦察机关的违法行为在自己移送的案卷中很难反映出来,而事后监督的方式容易导致证明违法侦察行为特别是刑讯逼供行为的证据灭失,监督的及时性也没有体现出来。

②诉讼参与人对侦察活动的监督权过于原则化,刑事诉讼规定诉讼法参与人对侦察机关的违法侵权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的权利,但应向哪一机关、哪一部门、以何种方式提出,受理的机关应如何处理、如何开展调查等缺乏具体的程序规定,使得诉讼参与人这一监督权利只能通过上访人大、政法委等诉讼外途径解决。

③内部监督乏力,侦察机构内部缺乏完善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基于惩罚犯罪,追求破案率的共同目的,侦察机构内部可能互相纵容、包庇违法侦察行为,这一点为刑讯逼供开了方便之门。

(三)从犯罪嫌疑人角度看:犯罪嫌疑人缺乏与侦察机关相抗衡的权利机制。

侦察机关在侦察阶段享有较大的权力,而又缺乏有效制约,又由于侦察活动具有主动性、封闭性和秘密性的特点,容易侵犯侦察对象的权利。

而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极为有限,难以形成对侦察权的有效抗辩。

①法律并未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而是规定其有如实供述的义务。

这一义务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的刑事政策相结合,如嫌疑人不履行如实供述的义务,即在讯问时保持沉默,则法院可能对其作出不利的较为严厉的裁决。

②律师帮助权缺乏制度保障。

律师介入侦察程序的范围、地位受到法律限制。

如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察机关可据需要派员在场监视,体现对律师的不信任;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须经侦察机关批准,这一规定可能成为侦察机关将法律师拒之门外的借口;侦察讯问时,律师无权到场;侦察阶段律师无权要求查阅案卷材料,无权调查取证;犯罪嫌疑人在侦察阶段未聘请律师,法律未规定为其提供律师帮助义务等,律师在侦察阶段的诉讼权利受限,使犯罪嫌疑人对抗侦察机关不法侵害的能力减弱。

(四)从配套是制度层面看,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是刑讯逼供存在的又一重要原因。

如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确立侦押分离制度;没有录像制度;没有对讯问的时间、地点、两次讯问之间的时间间隔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具体、细化的规定;没有确立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等,除此还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完善;刑讯逼供责任追究机制不力等。

二、刑讯逼供的防范
(一)更新观念。

首先要树立无罪推定的思想,作为刑讯逼供理论基础的有罪推定,已随着封建社会的结束而结束,无罪推定作为人类精神文明的重要成果,已越来越在世界范围内普及,侦察人员作为国家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任何人未经法院判决,都应被视为无罪之人的司法态度和观念。

其次要树立保障人权的宪法观念,无论是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除依法律规定被剥夺的权利外,他们与一般公民一样享有基本的权利与自由,侦察人员应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们作为人应当享有尊严和权利,这是人类文明与进步的表现。

最后要认识到实体真实与程序正当是我国刑事诉讼追求的双重价值目标,刑事诉讼的目的不仅应控制犯罪,更应保障人权。

(二)加强监督。

①强化检察监督权。

首先,在监督方式上变事后监督和书面监督为事中监督和直接监督,将检察机关参与公安机关侦察活动的做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

②明确申诉、控告权,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对侦察违法行为享有申诉、控告权,同时明确向哪一机构,以何种方式提出,并对受理申诉、控告的机关应如何处理,如何开展调查作出明确的程序性规定,使当事人这一权利得以实现。

③加强内部监督,通过在侦察机构内部分配侦察权实现,可以借鉴英国做法,警察内部分为侦察警察和羁押警察,前者专门负责侦察行为,后者负责维护那些受羁押嫌疑人的福利待遇和基本权利,并对羁押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对羁押的全过程制作笔录,在条件具备时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因为羁押警察的警衔高于侦察警察,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因此可以有效制约其行为。

(三)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①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

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可以增强犯罪嫌疑人的抗辩能力,平衡过于强大的侦察权。

②扩大律师的帮助权。

首先确立讯问时律师在场权;其次,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与律师的联络、会见权,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不应当加以限制;再次,逐步扩大律师的阅卷权,在侦察阶段可允许律师查阅鉴定结论,讯问笔录等;最后,扩大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律师取证已经很困难,法律还规定取证须经证人、单位或个人同意,限制律师取证,不利于有效辩护,应于取消。

(四)完善配套制度。

①确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对于非法获得的言词证据,一律不准进入诉讼程序。

②建立全方位的责任约束机制。

对于刑讯逼供行为,依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查清后向公安机关、监察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及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于严重违法构成刑讯逼供罪的,应由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后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重大的刑事逼供案件,不仅应查处直接责任人员,对那些纵容、包庇、失职的单位领导,也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同时,因刑讯逼供遭受损害的受害人,可依据国家赔偿法从国家机关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赔偿后再向实施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追偿。

这样,刑讯逼供人将承受物质上与精神上的双重不利后果。

除此还包括进一步具体、细化侦察程序,完善讯问制度,建立同步录像制度,完善羁押措施,实行侦押分离制度等。

只有不断完善我们的诉讼制度,才可能逐步减少刑讯逼供这一现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