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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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有哪些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有哪些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有哪些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是指当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困
难或者不可抗力情况时,可以依法主张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履行的抗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不可抗力,当合同的履行受到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不可
抗力因素影响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不可抗力,暂时免除或者延
期履行合同的责任。

2. 相对无效,当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重大瑕疵或
者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合同的相对无效,从而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

3. 违约,当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时,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违约抗辩权,要求对方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违
约责任。

4. 受让抗辩权,当合同的权利义务受让人主张合同无效时,原
合同当事人可以主张受让抗辩权,要求对方履行原合同或者承担受
让责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主张上述抗辩权,但需要注意的是,抗辩权的主张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且需要及时、合理地通知对方当事人,以免影响合同履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因此,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会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为其定制合适
的合同范本,并就合同履行的抗辩权进行详细的解释和指导,以确
保客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合同履行抗辩权行使注意事项

合同履行抗辩权行使注意事项

合同履行抗辩权行使注意事项合并目的1.1 通过本次合并,甲乙双方期望整合资源,提升市场份额,优化服务能力,进一步推动公司业务的发展与扩展。

1.2 合并后,公司将成为一个综合性更强、市场竞争力更高的组织,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合并方式2.1 合并方式:本次合并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乙方将被吸收,甲方将继续存续。

2.2 合并日期:双方约定的合并正式生效日期为合并实施日期,具体日期将在双方协商后确定并记录于本合同中。

合并资产及负债3.1 甲方资产与负债:合并前,甲方的资产与负债将由双方共同委托的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

3.2 乙方资产与负债:乙方的资产与负债也将经过审计和评估,确保合并过程中的数据准确和公正。

3.3 评估报告:双方应共同确认并签署资产评估报告,该报告将作为合并决策的重要依据。

合并后公司信息4.1 新公司名称:合并后的公司名称将由双方协商确定,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4.2 新公司注册地址:新公司注册地点将由双方商议确定,选择适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地点。

4.3 新公司法定代表人:合并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将根据双方的协商结果确定,并完成相关登记手续。

4.4 新公司注册资本: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额将根据双方的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合理设定。

股权结构5.1 甲方股东权益:合并后,甲方股东的权益将按照合并协议中规定的比例进行调整。

5.2 乙方股东权益:乙方股东的权益将根据合并协议进行调整,以保证合并后的股东结构公平合理。

5.3 股权分配:新公司的股权分配将依据双方资产评估结果及股东的投资比例进行合理分配。

员工安置6.1 员工安置方案:合并后,公司将制定员工安置方案,确保员工的职位、薪资和福利得到合理安排。

6.2 员工待遇保障:公司将根据合并后的实际情况保障员工待遇,确保员工权益不受损害。

合并后公司治理结构7.1 董事会成员:合并后的公司董事会成员将由双方协商确定,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高效性。

7.2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将根据公司的实际需求和双方的协商结果进行配置。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合同法之履行抗辩权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合同法之履行抗辩权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合同法之履行抗辩权公务员公共基础栏目本次为你带来的是合同法之履行抗辩权,着重讲的是合同法的相关法条。

公务员考试对于公务员公共基础的考查的仍是重要的考查内容之一。

因而在进行公务员考试备考的过程中仍不能忽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

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合同法之履行抗辩权,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合同法》第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四个)(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见例1至例4);(2)双方的债务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见例5);(3)双方债务的履行期均巳届至;(4)请求履行的一方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

例1甲、乙订立的委托合同约定乙免费为甲打官司,但未约定双方履行的顺序。

①问:若乙请求甲预付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甲能否以乙尚未履行处理事务的义务为由,对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②答:不能。

③原因:甲、乙间成立的是无偿委托合同,系单务合同,不是双务合同。

甲向乙支付必要费用的义务与乙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不属于对待给付义务,甲不能对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例2甲向乙高价出售“名马”一匹。

甲已经向乙交付了该马,但未按照约定向乙交付该马的血统证明和获奖证书,若甲请求乙支付价款,乙能否对甲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①甲向乙交付马的义务,以及乙向甲支付价款的义务,均系主给付义务,彼此可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②甲向乙交付马之血统证明和获奖证书系从给付义务,若甲不履行该从给付义务将导致乙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如转售、参加比赛),乙可对甲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价款。

例3甲、乙、丙约定各出资100万元成立个人合伙组织丁。

甲尚未履行出资义务,若甲请求乙履行出资义务,乙能否对甲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①通说认为,三人以上的合伙,合伙人间无利益交换关系,仅有共同利益的促成关系,故乙不能对甲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出版 者将 书稿 清样和封面设计样交给作者 审核 ,作 者审核无
误 后 向 出版 者 支 付 2万 元 ,出 版 者 收 到 书款 后 出胶 片 、印刷 ,
三 、法 律 效 力
同时 履 行 抗 辩 权 在 性 质 上 为 延 期 的抗 辩 , 没 有 消 灭 未 按 将 样 书交 给 作 者 ,作 者 将 余 下 5 0 0 0元 支 付 给 出版 者 。如 果 出 约 履 行 义 务 的 出版 者 或 作 者 请 求 权 的 效 力 。如 : 出版 合 同约 版 者 未 收 到 2万 元 ,可 以 中止 出版 :作 者 未 收 到 书 稿 清 样 和 定 作 者 向 出版 者 支 付 一 定金 额 的 资 助 款 , 支 付 资 助 款 和 图 书
今传 媒
2 0 1 3 年第 1 0 期
传 媒 与法
出版合 同履 行 中的抗辩权
徐 继 升
(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科技传播与科 技政 策系 ,安徽 合肥 2 3 0 0 2 6 )
摘 要 :出版 者和作者 互负同时履行义务 ,当负有 同时履行义务一方 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或履行 义务不符合约定 ,另 一方 当事 人依 法有 权行使 同时履行抗辩权 。 当负有先履行 义务 的出版者或作者到期未履行 出版合同义务或履行 出版合 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时, 负有后履 行义务的当事人 有权拒 绝对方 的履行 要求 。当负有后履行义务 的出版者或作者确有不能向先履行 义务当事人为对待履行 的危险,先履行 义务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 。以上 三种抗辩权产生不 同的法律效力。 关键词: 出 版 合同履行;抗辩权;法定 情形 ;法律效力
同,为 作 者 出版 《 统 计 学 》一 书 ,由 于该 书市 场 上 版 本 很 多 , 销 量 有 限 ,双 方 约 定 , 作 者包 销 此 书 。 以及各种合法 主体,在作品 出版过程 中,产生各种 矛盾和冲 如 果 包 销 书 款 尚未 到 账 , 出版 者 可 以拒 绝 支 付 稿 酬 。 又 突 , 导致 出版 纠 纷 的 出现 。 如 :作 者 交 付 的书 稿 未 达 到“ 齐 、清 、定 ” 要 求 , 或 书 稿 内容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有哪些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有哪些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有哪些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是指当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遇到困
难或者对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提出抗辩,
以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责任。

根据中国的《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合同履行的抗辩权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1. 不可抗力,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主张不可抗力抗辩权。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
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

2. 对方违约,当对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自己无法履行
合同义务时,可以主张违约抗辩权。

对方违约包括未能按时履行、
未能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产品或服务等情形。

3. 不成立,当合同的成立条件未达成或者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
规等情形,可以主张合同不成立抗辩权。

4. 确认,当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的权利归属存在争议时,可
以主张权利确认抗辩权。

5. 诱骗,当对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导致自己受到损失时,可以主张诱骗抗辩权。

以上仅为合同履行抗辩权的一般情形,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

在起草合同范本时,应当考虑到可能出现的抗辩情形,并在合同中对相关条款进行明确规定,以减少可能的纠纷和风险。

合同履行抗辩权与附条件

合同履行抗辩权与附条件

合同履行抗辩权与附条件《合同履行抗辩权与附条件》我有个朋友叫老王,他可是个小老板,最近就陷入了一个很头疼的事儿。

老王开了家广告公司,接了个大活儿,给一家新开的商场做室内外广告布置。

合同上签得明明白白,商场先给一部分预付款,老王这边就采购材料开始干活儿,然后按照工程进度再付一部分,最后验收合格结清尾款。

这本来是个正常的合同流程,可实际操作起来就不是那么回事儿了。

老王采购好材料准备大干一场的时候,发现商场那预付款晚了好些天才到账。

老王就有点不乐意了,他对商场负责这个项目的小李说:“兄弟,这合同上写得好好的,你们先给预付款我再开工。

你们这么晚才打钱,你让我咋整啊?”小李还振振有词地说:“王哥,我们这有点小手续耽搁了,您先动起来呗。

”老王很聪明,他知道合同履行是有抗辩权的,这预付款没按时到,他就可以拒绝马上开工,这是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这就是合同履行抗辩权在实际中的体现啦。

所谓合同履行抗辩权,简单来说就是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当事人一方可以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就像老王这种情况,商场没按合同约定先付出预付款,老王就可以暂时不开始执行自己的供货和施工义务。

这可不是老王耍赖皮,这是法律赋予他在合同关系中的正当保护。

咱们再聊聊附条件。

还说老王这个事儿,如果合同里写着“如果商场在X月X日前完成周边道路的修缮,老王的广告公司要提前三天完成广告布置”,这修路的事儿就是一个条件。

附条件的合同是一种很巧妙的设计,它的履行跟条件是否成就息息相关。

在这个例子里,如果商场修路按时完成了,老王就得加班加点提前把活干完;要是没修路或者没按时修好,那老王就按照原本的工期来就行,不承担违约责任。

这两者其实是有点关联的。

抗辩权往往跟合同履行中的一些条件有着扯不清的关系。

比如说,要是合同里规定商场提供的素材通过了相关部门审核后,老王再进行广告制作最后的细化。

要是商场提交的素材没有通过审核,老王就可以依据抗辩权,拒绝继续工作,直到商场把素材搞定符合条件为止。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原则,也被称为“非履行抗辩权”或“履行抗辩权”。

它指的是当一方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时,可以以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抗辩其自己的履行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通常包括以下情况:
1.实质性缺陷:当对方的履行义务存在实质性缺陷时,例如交付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或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履行方可以以此为由抗辩自己的履行义务。

2.时机不当:当对方的履行义务的时机不当时,例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或未及时提供所需的材料或信息,履行方可以以此为由抗辩自己的履行义务。

3.先决条件未满足:当对方未满足合同中约定的先决条件时,履行方可以以此为由抗辩自己的履行义务。

先决条件可能包括付款、提供担保或满足其他合同约定的前提条件。

4.非法行为:当对方的履行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侵犯了履行方的合法权益时,履行方可以以此为由抗辩自己的履行义务。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当事人履行合同,虽然需要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但在履行过程中也有相应的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三种。

当事人依法行使上述三种抗辩权利时,不仅其拒绝履行的行为不构成违约,不需要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且能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所谓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行使其请求权时,对方享有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当事人行使抗辩权的目的在于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延期。

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时,其享有拒绝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525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据此法律规定,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为双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简单来说,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合同为单务合同;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的合同为双务合同。

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互关联、互为因果、互为给付,合同中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同时也是债务人,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正是另一方当事人所负的义务。

双务合同普遍存在于现实生活中,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都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之区分的意义在于合同履行时适用的规则不同。

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享有履行抗辩权,而单务合同中没有。

(2)当事人互负债务,且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需由当事人在同一时间同时相互给付。

(3)互有同时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合同。

就是说,一方当事人只有在已提出履行或者已经履行的前提下,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在对方未提出履行或未为对待履行以前,己方有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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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安抗辩权
(一)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 的一方,因负有后履行义务一方的财产显 的一方, 著减少或者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 著减少或者资力明显减弱, 付的情形时, 付的情形时,在后者未为对待给付或者提 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四、不安抗辩权
债务的一方履行期届至; 债务的一方履行期届至; 他情形。 他情形。
四、不安抗辩权
(三)行使 确切证据/及时通知 确切证据 及时通知 中止履行 (四)效力 中止履行 1、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 合理期限内恢复履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 行能力或者提供适当担保的,应恢复履行。 行能力或者提供适当担保的,应恢复履行。 2、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 未提供适当担保的, 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 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
《合 同 法 》 相 关 法 条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 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 其他情形。 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 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 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 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 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 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先履行抗辩权
(二)适用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 、由同一双务、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 、 者履行不符合约定。 者履行不符合约定。
三、先履行抗辩权
(三)行使 抗辩权人自己行使——拒绝(相应)履 拒绝( 抗辩权人自己行使 拒绝 相应) 行 (四)效力 延缓效力 对方完全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消灭, 对方完全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消灭, 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债务
三、撤销权
(一)概念 合同法》 因债务人放弃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因债务人放弃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 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 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维持债务人责任财产 损害的, 。 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 的权利。 的权利 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先履行抗辩权
(一)概念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 合同法》 《合同法》 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约定先后履行 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 顺序的双务合同中, 顺序的双务合同中,按约定后履行义 未履行的, 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 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 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 务的一方有权要求负有先履行义务的 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 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 一方先履行义务,如果后者未为对待 一方先履行义务,如果后者未为对待 履行要求。 的履行要求。 给付,前者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给付,前者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适用条件 1、须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价债务 、 2、须行使抗辩权的当事人无先行给付义务 、 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照约定正 、 确履行债务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行使 抗辩权人自己行使——拒绝(相应)履行 拒绝(相应) 抗辩权人自己行使 拒绝 (四)效力 延缓效力 对方完全履行时,同时履行抗辩权消灭, 对方完全履行时,同时履行抗辩权消灭, 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债务
二、代位权
(四)代位权的行使
1.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行使 . 2.以诉讼的方式行使 . 诉讼的方式行使 3.行使的范围: .行使的范围: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不超过债务人的债权
二、代位权
(五)代位权的效力 1、对债权人 、 合同法解释》 《合同法解释》 优先受偿权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 第十九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 2、对债务人 、 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 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 合同法解释》 在代位权诉讼中, 《合同法解释》第十八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 优先支付。 代位权之诉后的债权请求权; 优先支付。 ;代位权之诉后的债权请求权; 。 债权受限; 债权受限 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二十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 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 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 负担( 合同法》 条 负担(《合同法》73条)。 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 3、对次债务人 、 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 相应的债权债 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 清偿效力/抗辩权 清偿效力 抗辩权 务关系即予消灭。 务关系即予消灭。
积极行为
第三人
二、代位权
(一)概念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合同法》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因债务人怠于 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 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了保全 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 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 其债权, 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 对第三人的权利。 对第三人的权利。 债务人的债权, 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 除外。 除外。
二、代位权
(二)特征 1、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 2、是债权人的法定权利 、 3、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消极行 、 为
二、代位权
(三)行使条件
合同法解释》 《合同法解释 《合同法解释》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合同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债权人依照合 合同法解释》 》第十一条 合同法解释》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合同法第七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 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 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当符合下列条件: 2、债务人对于债权人已构成履行迟延 , 当符合下列条件: 、债务人对于债权人已构成履行迟延; 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 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是指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 赡养关系、 ;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赡养关系、继承关 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 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金钱债权,对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金钱债权, ,对 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 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 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权人造成损害; 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 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 人造成损害; 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金钱给付 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 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人身伤害 5、 、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 、 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 老金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 权。 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 到期债权未能 内容的到期债权,。 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自身的债权。 自身的债权。 实现。 实现。
多选2006年司考卷三 年司考卷三No.54 多选 年司考卷三
甲企业借给乙企业20万元,期满未还。丙欠乙20万 甲企业借给乙企业 万元,期满未还。丙欠乙 万 万元 元货款也已到期,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 元货款也已到期,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乙、 丙之间的供货合同约定,若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 丙之间的供货合同约定,若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 错误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 由Y仲裁委员会仲裁。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 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 A.甲对乙的 万元债权不合法,故甲不能行使债 万元债权不合法, .甲对乙的20万元债权不合法 权人代位权 B.乙曾向丙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故甲不能行使 .乙曾向丙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 债权人代位权 C.甲应以乙为被告、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甲应以乙为被告、 D.乙、丙约定的仲裁条款不影响甲对丙提起代位 . 权诉讼
多选2005年司考卷三 No.55 年司考卷三 多选
甲于2月 日向乙借用一台彩电 乙于2月 日向甲 日向乙借用一台彩电, 甲于 月3日向乙借用一台彩电,乙于 月6日向甲 借用了一部手机。到期后,甲未向乙归还彩电, 借用了一部手机。到期后,甲未向乙归还彩电, 乙因此也拒绝向甲归还手机。关于乙的行为, 乙因此也拒绝向甲归还手机。关于乙的行为,下 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 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 C.是行使留置权 . D.是行使抵销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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