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个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中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一直以来都在经历着变化和发展,既包括管理和司法系统的复杂性,也包括公众在行政活动中的参与。
公益诉讼制度是构成政府行政职能和司法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实现了公共政策的司法化,促进行政关系的规范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性。
本文将从历史发展、现行制度以及未来构想等几方面对中国行政公益诉讼的状况进行研究。
一、历史发展行政公益诉讼在中国的发展史可以追溯到唐代,当时司法机关就实行了行政改革,将公益诉讼制度纳入其中。
宋代,司法改革再次推进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实行了由特殊权力到全民权利的转变,更加突出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公平性和实效性。
明清时期,随着政府权力的扩展,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又进一步完善,但受到私有所有制经济体制的影响,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也受到局限。
到20世纪初,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发展:设立了特殊的行政起诉程序,明确了公益诉讼的范围,实行了行政诉讼的监督机制等。
二、现行制度到20世纪90年代,中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又进行了一次重大的变革,2005年正式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效地改变了行政诉讼的行政程序,极大地促进了行政诉讼的完善。
具体来说,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将以下几个方面作为特色:(一)认定行政公益诉讼权。
行政诉讼法提出了行政公益诉讼的认定标准,在实施过程中,法院应当以社会公益为前提,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平正义为基础,认定行政公益诉讼权。
(二)明确行政公益诉讼范围。
行政诉讼法清楚地列出了行政公益诉讼范围,包括对政府公共活动的质量进行审查、对行政处罚是否违反法律进行裁定、对政府行为进行检查等。
(三)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机制。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公益诉讼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是可以委托其他法院进行审理,并且规定行政机关有义务为诉讼提供必要的材料和帮助,同时也明确行政法院审理行政公益诉讼的限制条件,确保公益诉讼的公正性。
三、未来构想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行政公益诉讼发展势头也越来越迅猛,为了更好地促进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未来应注重以下几方面:(一)完善司法审查机制。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源于罗马法。
古代罗马法学家把法分为公法和私法,诉讼也被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
“公诉”是对有关国家利益案件的诉讼,“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个人案件的诉讼。
但这种区分和近代的“公诉”和“自诉”并非同一概念,按今日所谓的“公诉”是由代表国家的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请求;“自诉”是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直接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罗马法则以涉及国家和政府的诉讼为“公诉”,涉及个人利益关系的诉讼为“私诉”,凡个人受到不法的侵害致使个人的权利遭受损失的,纵然是刑事诉讼,也只能是私诉。
故“以私人资格发生的诉讼,以保护私人权益为目的,叫私益诉讼,以保护公益为目的的,就叫做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又称“现代型诉讼,在美国称为公共诉讼,在日本则交替使用现代型诉讼和公共诉讼概念”。
这种诉讼是围绕公共利益产生的纠纷基础上形成的诉讼。
公益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既包括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诉讼,也包括私人、非法人组织等,代表国家和社会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本文的公益诉讼是广义的公益诉讼)。
狭义的公益诉讼仅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公诉,我国目前只有刑事公诉属于此列。
根据提起公益诉讼主体不同,公益诉讼可分为国家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非国家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个人提起公益诉讼。
国家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主要是检察院作为国家、社会利益的代表向法院提起的公诉。
非国家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是非国家机关的社会组织代表社会公众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如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向法院提起的公益诉讼。
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又称公民诉讼或民众诉讼,是指任何一个公民对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可代表国家、社会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据适用法律的不同和处理的纠纷的性质不同,公益诉讼还可分为刑事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有其明显的特征:1、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启动模式之设计

具有 同质性 , 即具体行政行为 。第 1 2条对不符合该法 的受案
范围进行 了否定性列举 。 此外 , 在第 2条中对行政诉讼 的概念 作了限定 。 此举对后 面的第 1 、2 1 1 条进行总体上限定 , 抑或 为 后者确立 了一个基本标准 , 即若想提起行政诉 讼 , 了具备第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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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 第 6 06 期
第5 ( 卷 总第 2 ) 7期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J U N LO H N QU V C TO A N E H IA O LG O R A FSA G I O A IN LA D T C NC C LE E L
然 出 现 了一 些 以个 人 名 义 提 起 的 的公 益 诉 讼 ,由于 缺 乏 相 关
新 司法解释第 1 条第一 款中,将行政诉讼 的受案范 围规定为 “ 行政行 为” ,这似乎为抽象性行政行 为进入 司法审查提供 了
契机 , 随之第二款又用除外方式对受案范围进行 了限制 。 但 由
通过 对我国现行 的行政诉讼法进行分析 , 指出其在行政公益诉讼 上的不周 全之处 。同时, 结合我 国法治之 现状 , 对我国 的行政公益 诉讼 制度启 动模式之 出路进行探讨 , 希冀对我 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创设有 所裨益 。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 启动模式 ; 强行性追诉机制 ; 任意性追诉机制 ; 自救诉讼 机制
Vo . ,No. 15 6
De . 0 c 式之设 计
丁 玉海 刘 宇 宙 ,
(. 宁 科 技 大 学 , 宁 鞍 山 10 4 2 东北 财 经 大 学 , 宁 大 连 16 0 ) 1 辽 辽 10 4;. 辽 10 0
摘 要: 前 , 术界对行政公益诉讼 的内涵研究方面已趋于一致 , 目 学 但对在我国如何启动行 政公益诉讼 , 众说纷纭 。笔者希望 却
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引言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特殊的诉讼机制,旨在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该制度的实施,为倡导社会公益意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定义、特点、目的以及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定义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是指通过法律程序,由符合特定条件的机构或个人举报、起诉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组织或个人侵犯、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
这种诉讼形式主要适用于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
二、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特点1. 公共利益导向: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是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行使诉讼权力,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
2. 主体多元化:在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中,起诉人不仅限于被侵犯或妨害权益的个人或组织,还包括一些特定条件下的机构或个人,如公益组织、政府机关等。
3. 法律程序规范:与一般民事诉讼不同的是,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具有特定的法律程序,要求起诉人必须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并通过特定的程序和证据来证明侵权行为。
4. 社会影响广泛:由于公益诉讼涉及到社会的共同利益,一旦涉及到公众关注的问题,其社会影响力往往比个人案件更大。
三、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实现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利益相关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 扩大社会参与: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社会的参与,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3. 促进公正与公平:公益诉讼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实现公正和公平,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共利益。
4. 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公益诉讼制度可以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保障,平衡社会各方利益。
四、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1. 法律定位: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公益诉讼的立案条件、程序规定等,以及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专门法律。
公益诉讼制度的程序构想

目录
01 一、公益诉讼制度的 背景和意义
03
三、现状分析和展望 未来
02
二、公益诉讼制度的 程序构想
04 参考内容
内容摘要
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新型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随着 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公益诉讼制度逐渐成为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 的一部分。本次演示主要探讨公益诉讼制度的程序构想,包括起诉条件和程序、 证据规则和证明
3、程序制度
也需要不断总结国内实践经验,逐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推动反垄断公益诉 讼在我国的健康发展。
谢谢观看
3、程序制度
度构想方面,需要明确原告及其原告资格、证据制度和程序制度等方面的具 体内容。在现实探索方面,我国已经出现了一些成功的反垄断公益诉讼案例,为 制度建设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借鉴。
3、程序制度
当然,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未来还需要进 一步深入研究和实践探索,以使其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具体而 言,需要继续国际上反垄断公益诉讼的发展动态,借鉴先进的立法经验和实践做 法;
4、预算和人力资源配套
4、预算和人力资源配套
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需要相应的预算和人力资源支持。具体而言,可以通过 设立专门的公益诉讼基金、引入专业的公益律师等方式来提高公益诉讼的效率和 效果。
三、现状分析和展望未来
三、现状分析和展望未来
当前,公益诉讼制度在国内外已经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原告主体不足、证据收集困难、诉讼成本高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公益诉讼制度的背景和意义
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在于: 1、保护公共利益:公益诉讼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公共利益,防止侵害公共利 益的行为发生。
浅议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 ) 一 构建行政公 益诉讼 的社会现实基础
1 社会 公共利益损害 日趋严重化是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的经 .
程的审批、 招标、 发包等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及政策性价格垄 断行为, 等
等。 它们 所 侵 犯 的 客 体不 只 是 某 个 特 定 的 民事 主 体 的 合 法 权 益 , 是 而 社会 整 体 的 公 共利 益 。 要 遏 制 这 种严 重损 害 公 益 的 行 为 , 靠行 政 而 光 机 关 的行 政 执 法 是远远 不够 的, 应建 立 行 政 公益 诉 讼 制度 以制 约这 些
行为。
2 公 民法律 意识 的 增 强 是 构建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制度 的思 想 基 础 。 .
除在司法 审查的范 围之外。 此种制度 的理论根据在于 : 行政权在其 固 有 范围内运作, 即使其行 为危及社会公益, 只要没有直接损害私人利 益, 普通公 民就无权借助 司法手段对之进行审查; 而只能靠公权系统 内部解决, 以“ 即 权力制约权力” 的机制加以解 决。。 这样的司法制度 设计 , 使得各种公权力 日益聚合为一个相对封 闭的庞大系统 , 堵塞了 公 民主张法律赋予的权利 的途径, 从而违背 了人民主权 的根本法理。
、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的概 念 界 定
行 政 公益 诉 讼 , 为一 种 “ 不 关 己” 新型 行 政 诉 讼 制度 , 西 作 事 的 在
方法治发达 国家 , 已被立法乃 至司法实践所 确认和适用。 通说认为 , 。 行政 公益诉讼足指当行政 主体 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公共利益造成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开始关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认为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工具,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期为相关立法和提供参考。
一、必要性分析1.保护公共利益: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旨在保护公共利益,对于那些涉及环境保护、资源管理、社会福利等公共利益的案件,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机制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能够使公民更便捷地参与到公共利益的保护中,使国家、地方及公民都能从中受益。
2.完善法治体系:行政公益诉讼是法治社会的必然产物,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下,公民可以依法维权,促进法治的深入发展,完善我国的法治体系。
同时,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能够促进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增强政府的公信力,推动行政机关合法、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
3.应对社会问题:近年来,我国面临着环境污染、资源浪费、食品安全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公民的身心健康,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能够带动公民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1.国际经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国际上已经得到广泛应用,很多国家都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来保护公共利益,如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日本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等。
这些国家的实践证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确实能够有效保障公众利益,为公民提供了一个行使权利的平台。
2.法律基础:我国已有相关的法律基础来支持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如《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
虽然目前这些法律只是处于一个初步的阶段,但是可以通过进一步的修订完善,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供更为牢靠的法律保障。
3.社会基础:我国社会发展迅速,公民意识逐渐提高,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社会公正等问题的关注度也在增加。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激发公民的参与意识,进一步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

参考内容
行政公益诉讼:理论分析与实证 研究
摘要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制度,旨在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 本次演示通过分析相关文献资料,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基本概念、诉讼主体、受案 范围、举证责任等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并得出结论。
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民 法律意识的提高,公共利益和社 会福利受到越来越多的
一、背景介绍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在于,当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侵害公共利益时,能 够给予公民或组织有效的法律途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同时,该制度还有利于 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例如,美国《国家环 境法案》规定了公民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情形。日本则在《行政案件诉讼法》 中设立了“民众诉讼”程序,允许一定范围内的当事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中 国,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也初步确立了行政公益诉讼制 度。
(4)诉讼费用:设立合理的诉讼费用承担方式,以减轻原告的经济负担。
2、证据规则
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证据规则的设立十分重要。应明确证据的收集、质证、 认定等环节的具体规定,确保原被告双方在诉讼过程中能够平等地行使举证权。
3、法律适用
在法律适用方面,应确保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顺利实施。具体包括:
(1)明确法律规定:对于涉及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应清晰明确,避 免产生歧义。
六、实证研究:以某环保案件为 例近年来
七、结论本次演示从理论分析和 实证研究两个角度对行政公益诉 讼进行了全面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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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公益诉讼概述行政公益 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害了公
三、行政公益诉讼主体研究行政 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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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求2010年第4期(新132期·总195期)收稿日期:2010—5—5作者简介:吴凯(1972—),男,法学硕士,中共广州市委党校荔湾分校教研科科长、高级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及行政法学。
·政治与法律·我国公民个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吴凯(中共广州市委党校荔湾分校,广东广州510360)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目前尚处于理论探讨阶段,并不存在公益诉讼或与之相类似的制度。
关于是否应当赋予公民个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这一问题,我国学界一直存在较大分歧。
但正如有学者指出:“缺少公益诉讼或客观诉讼,是我国行政诉讼的一个重大缺陷。
”[1]鉴于我国公民个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现实需要,本文剖析相关制度缺失,并在借鉴美国公民诉讼保障机制的基础上,从立法模式、诉权冲突、级别管辖、诉讼费用、物质激励、援助机制、纠错机制等方面,设计我国公民个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相关制度。
一、我国公民个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一)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目前在我国,公共利益,特别是在“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公有资产、城市规划、公共安全、公共工程、公共卫生、产品质量安全、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灾害防治、文化古迹和风景名胜保护以及弱势群体保护”等领域的公共利益,经常因为行政违法行为而遭到侵害,给社会公众造成损失。
公民个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于保护公共利益具有现实意义。
(二)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需要《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该条规定公民享有对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的监督权。
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该监督权必然包含了公民个人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方式对行政机关侵犯公共利益行为的监督。
公民个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有助于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
(三)扩大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范围的需要[摘要]关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特别是是否应当赋予公民个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我国学界存在较大分歧。
但公民个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确存在着较强的现实需要,为此要敢于正视相关制度的缺失,同时要从立法模式、诉权冲突、级别管辖、诉讼费用、物质激励、援助机制、纠错机制等方面,设计我国公民个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相关制度,以便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奠定理论基础。
[关键词]公民诉讼;制度设计;公益诉讼;原告[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744(2010)04—0029—052010年第4期原告资格的确认是整个行政公益诉讼过程中的核心问题。
关于公民个人是否应当赋予其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学界存在较大分歧。
反对者认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尚处于理论探讨阶段,理论准备和司法经验均不足,原告资格范围不宜太宽。
但赋予公民个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有利于扩大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范围,并且可以有效地防止其他原告怠于行使起诉权。
(四)弥补立法权和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不力的缺陷从目前各国发展趋势看,与立法权和司法权趋于萎缩相比,行政权正在逐步扩张,因此三大公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有些失衡。
换言之,立法权和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与制约不力,导致行政违法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利益(特别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利益)现象日益增多。
赋予公民个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有利于加强公民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以弥补立法权和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与制约不力的缺陷。
(五)对域外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借鉴美国通过设立公民诉讼、纳税人诉讼以及私人检察总长制度等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赋予包括公民、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甚至是任何人在内的原告资格;英国通过设立检举人诉讼和检察总长诉讼等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赋予任何个人、社会组织及特定国家机关(如检察机关)的原告资格;法国通过设立越权之诉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等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赋予公民个人和社会团体的原告资格以及检察机关的从属于当事人的资格参加诉讼;德国通过设立民众诉讼、团体诉讼、公益代表人诉讼以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等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赋予任何公民和公益团体的原告资格以及检察机关的从属于当事人的资格参加诉讼。
无论是海洋法系的美国和英国,还是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均赋予公民个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二、我国公民个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缺失(一)公民个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法缺失《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该条规定,行政诉讼原告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被诉行政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明确排除了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二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法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三是必须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四是必须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侵害。
上述条件与设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保护公共利益的宗旨是不相容的,这样等于在立法层面上排除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能性,当然更没有赋予公民个人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另外,2000年3月1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该《解释》摒弃了“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资格标准,确立了“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原告资格标准。
与《行政诉讼法》确立的“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资格标准相比,《解释》所确立的“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原告资格标准更低,拓宽了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范围。
但是,《解释》所确立的原告资格标准依然留下一些缺失:一是被诉行政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依然排除了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二是原告必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明确排除了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提起诉讼的可能性;三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发生,明确排除了将要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可诉性;四是《解释》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与作为基本法律的《行政诉讼法》相比,其法律位阶更低,不可能从根本上突破《行政诉讼法》关于原告资格标准的探求2010年第4期限制。
《解释》依然没有确立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也没有赋予公民个人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二)行政公益诉讼级别管辖规则的缺失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被称为“级别管辖”。
[2]级别管辖的功能之一,在于告知原告一审案件应当到哪级法院起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16条规定,我国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一般规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其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其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类第一审行政案件:一是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是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是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其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其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由于《行政诉讼法》没有确立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因此该法根本没有规制行政公益诉讼管辖制度,包括级别管辖制度。
从本质上说,行政公益诉讼属于行政诉讼范畴。
既然这样,那么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一般规则是否可以直接移接到行政公益诉讼呢?答案是该规则不可以直接移接,因为行政公益诉讼标的为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利益,其范围之广、人数之多、利害关系之大,远远超越了传统行政诉讼的影响力。
(三)行政公益诉讼费用制度的缺失根据2006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481号公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立的一般规则,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三大部分。
其中,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而且,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则,如果公民个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那么该公民必须预交案件受理费以及其他的相关诉讼费用;一旦公民个人败诉,该公民必须负担已经预交的诉讼费用,除非被告行政机关愿意承担。
但是,行政公益诉讼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行政诉讼的最大特点,是其诉讼目的的公益性。
换言之,公民个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不是为了该公民的个体利益,而是为了维护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利益。
在公民个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中,如果由该公民预交甚至负担诉讼费用,那么这对该公民不公平并给该公民造成经济压力,势必影响公民个人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方式维护公共利益的积极性。
(四)物质利益激励机制的缺失物质利益激励机制主要是指在公民个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胜诉后,除了获得被告行政机关支付的相关诉讼费用外,还可以依法获得律师费和一定的物质奖励,目的是为了调动公民个人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方式保护公共利益的积极性。
但是,我国行政法规并没有设置相应的物质利益激励机制。
如上所述,公民个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不是为了该公民的个体利益,而是为了维护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利益。
即使胜诉,该公民个人也不能直接获取相应物质利益的补偿。
物质利益激励机制的缺失,必然挫伤公民个人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方式维护公共利益的积极性。
(五)行政机关援助机制的缺失公民个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旨在制裁违法者,并以此给予行政机关无偿的协助。
从其机能上看,起到了临时替代行政机关履行责任的作用。
行政机关应当把对私人诉讼的适当援助理解为是对自己任务的有效履行”[3]。
行政机关援助机制是指当事人以外的行政机关,在公民个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过程中,给该公民个人提供诉讼所需的信息和证据、甚至以直接参加诉讼的方式支持公民个人提起诉讼。
与公民个人相比,行政机关优先掌握甚至垄断了与其职能相关的信息和证据。
行政机关援我国公民个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2010年第4期助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公民个人获取诉讼所需的信息和证据,但目前我国行政法规并没有设计这一制度。
(六)行政机关纠错机制的缺失行政机关纠错机制主要是指在行政机关侵犯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发生后,如果行政机关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或在公民个人向有关机关进行检举、揭发、控告后,行政机关采取积极措施,制止了不法后果的发生或者弥补了相关损失,那么公民个人不得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反之,如果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那么公民个人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