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公款管理暂行办法
医院借用公款和预付款项规定

医院借用公款和预付款项规定一、所有人员不得因私借用公款二、下列情况可以借用公款:(一)到外地出差(包括学习、进修、开会);(二)采购人员采购用款;(三)用于会议及接待的备用金;(四)门诊收费处、住院处收费人员的周转金;(五)门、急诊挂号人员的周转金;(六)开展医、教、研工作需支付的院外人员的劳务费、正常值补偿款;(七)其他用于医院医、教、研业务及管理工作需要的预付款项。
三、职工借用公款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借用公款由借款人申请,借款科室负责人签字,报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审批,按医院经费审批权限办理签批手续后,财务处方可借款。
1、医疗工作借款,需先报医务处审批;2、护理工作借款,需先报护理部审批;3、教学工作借款,需先报教育处审批;4、科研工作借款,需先报科研处审批;5、行政后勤管理工作借款,需先报本处室负责人审批。
(二)因公外出(包括出差、开会、学习、进修等)借款:借款人必须持经科室负责人和院领导批准的有关通知或文件到财务处填写借款单,借款单必须注明借款原因、前往地点和所需天数。
财务处根据出差情况估算所需费用并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借给。
借款人出差回来一星期内必须到财务处报账。
(三)借用周转金,年末必须归还,第二年仍需备用周转金,可重新填写借据。
(四)采购人员采购用款,原则上通过银行结算,不得使用现金。
对外采购或维修预付款及发票未到需先付款时,经办人员要凭合同、批件等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
(五)经办人员填写借款单时,均要注明还款时间。
借款人要及时关注相应业务的进展情况,及时结清预付款项;财务处坚持前账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对到期未归还的借款,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催款通知,当年借款必须当年归还。
(六)对过期不还款的职工,财务处有权从发出催款通知的次月起,按月从借款人的工XX扣还,直至还清所借款项。
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机关财务管理制度机关财务管理制度1为进一步加强政府财务管理,推进财务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经研究决定制定《安凌镇政府机关工作财务管理制度》如下:一、差旅费管理制度出差人员须先填写出差申报单,申报单内容:申请人姓名、出差时间、天数、是否住宿、住宿天数及出差事由,必须填写完整,不可漏项,经镇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差。
差旅费报销单填写内容必须与申报单相符,车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必须严格执行《祁门县行政事业单位常用经费开支标准》的规定。
二、公务用车费管理制度汽车使用者必须首先填写一份申请表,注明时间、原因、旅程的起点和终点、乘客人数和车费金额。
只有在镇主要领导批准后,他们才能使用汽车,申请表应交给车主。
车主报销车费时,必须填写车费,并附上申请表和相应的车票。
三、办公用品购置费管理制度办公用品购置实行分类管理:(1)笔、墨、纸张等小件常用办公用品由财政所小批量采购,专人负责登记管理,部门申请领用。
(2)电脑用纸由财政所批量采购,专人管理,实行进库、出库记帐制,领用人须在领用单上签名。
(3)大型会议(如人代会)需要办公用品,由大会和财务室指定人员实行专项采购,另行办理。
(4)需要购买上述以外的办公用品的部门或工作人员,必须填写《办公用品购买申请表》,经镇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自行购买或委托财务室购买。
年底,政府组织人员对库存办公用品进行盘点。
财务部统一采购办公用品,必须先填写《办公用品采购申请表》,并列出清单,经镇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采购。
发票报销必须附有购买申请表,并由办公用品的专门管理人员签字。
四、打字、复印制度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各部门打印材料必须在本部门的电脑上进行,党委、政府需打印材料,指定部门打印,不得推诿。
材料需多份,不能油印的,一般不允许复印。
确需在外打、复印的,经办人须先在财政所领取材料复印申请单,财政所对材料复印申请单进行编号,申请单填好后交镇主要领导签字后,凭单方可外出打、复印材料。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范本(2篇)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合理组织收入、节约费用开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财务监督,各项管理符合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
第二章会计基础工作与预算管理第二条会计基础工作主要包括: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业务素质、会计核算、审核原始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财务监督、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
财会人员应认真学习,掌握会计基础工作的各项规则和规定,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
每项工作的具体要求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办理。
第三条预算管理厅机关预算包括年度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
各处室根据各自的职能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编制收支预算,编制预算要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励行节约的方针。
计财处要对各处(室、局)申报的收支预算严格审核、把关、签定目标责任并督促检查落实。
要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特别是对支出预算的执行不能随意改变,克服预算管理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各处室在编制收支预算或申请,下达分配专项经费和返还款项时,必须与计财处协商,以免在工作中造成不协调现象。
具体的预算编制方法和时间要求按省财政厅和厅计财处的要求办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四条收入管理收入是机关为开展工作依法取得的非补偿性资金,包括财政拨入资金和各种收入,按批准的收费项目收取并应缴财政的预算内(外)资金收入上缴财政后由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其它收入等。
(一)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财政预算拨入的机关行政经费和有特定用途的各种专项拨款收入。
(二)预算外收入是指: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按规定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经财政部门核准由行政单位按照使用计划,不上缴财政专户的少量预算外资金。
(三)其它收入是指:机关在开展工作中取得的零杂收入、有偿服务收入等。
机关各种收入的取得应符合国家规定。
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及时入账、分项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条支出管理支出是单位为开展业务、保证机关工作正常运转的资金耗费,它包括经常性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支出,其它支出等,有基建任务时还包括基建支出。
个人借用公款的规定

个人借用公款的规定
个人借用公款指的是个人向单位或者组织申请借用公款,用于个人开支或其他非公务活动的行为。
为了保障公款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国家和各级政府都对个人借用公款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限制。
下面将介绍个人借用公款的规定。
首先,个人借用公款必须具备合法性和紧急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款只能用于公务活动和公益事业,并且必须经过相关程序才能使用。
如果个人需要借用公款,必须能够提供充分的合法理由,并且必须是紧急情况下的特殊情况,如支付医疗费用、紧急救助等。
其次,个人借用公款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一般情况下,个人借用公款需要向单位或组织申请,然后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程序通常包括提交借款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过审查和评估等环节,确保借用公款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再次,个人借用公款必须签订借款合同,并在一定时间内归还。
借款合同是个人借用公款的重要法律依据,必须明确借用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方式等内容,并且双方必须签字确认。
根据相关规定,个人借用公款通常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还清,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个人借用公款必须接受监督和检查。
为了防止公款被个人滥用或挪用,相关部门必须对借款人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督和检查的方式包括常规审计、随机抽查、定期报告等,确保公款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总之,个人借用公款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只有在特殊紧急情况下才能申请借款。
在借款申请、审批、签订合同、还款等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个人借用公款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维护公款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工作人员借用公款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机关财务管理,规范工作人员借用公款行为,防止公款滥用,保障国家利益和机关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借用公款申请、审批、使用、归还等各个环节。
三、借用公款条件1. 因公务需要,确需临时借用公款的;2. 借款用途正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机关财务管理规定;3. 借款人具备偿还能力,并承诺按时归还公款。
四、借用公款程序1. 借款人填写《工作人员借用公款申请表》,详细说明借款用途、金额、期限等;2. 借款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借款申请,提出意见;3. 机关财务部门对借款申请进行审核,确保借款用途正当、金额合理;4. 经审批后,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将公款划拨至借款人指定账户;5. 借款人应妥善保管借款,不得挪用、滥用或借故拖延归还。
五、借用公款期限及利息1. 借用公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经审批可适当延长;2. 借用公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应在还款时一并支付。
六、借用公款归还1. 借款人应按期归还公款,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财务部门;2. 借款人归还公款时,应提供相关凭证,如发票、收据等;3. 财务部门对归还的公款进行核对,确保无误。
七、监督检查1. 机关财务部门负责对借用公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借款用途正当、使用规范;2. 机关审计部门定期对借用公款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2. 本制度由机关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旨在规范工作人员借用公款行为,提高机关财务管理水平,确保国家利益和机关正常运转。
全体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机关的良好形象。
事业单位借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范借款行为,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借款行为,包括内部借款和对外借款。
第三条借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算管理原则:借款应纳入年度预算,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2. 依法合规原则:借款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 审慎经营原则:借款应充分考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4. 效率优先原则: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借款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借款申请:1. 借款部门应提前编制借款计划,明确借款用途、金额、期限等。
2. 借款计划应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借款审批:1. 借款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财务部门审核。
2. 财务部门对借款计划进行审核,确保符合预算、法规和财务制度。
3. 审核通过的借款计划,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三章借款发放与使用第六条借款发放:1. 经批准的借款,由财务部门按照审批金额和期限发放。
2. 借款发放应使用单位统一的财务凭证,并登记借款台账。
第七条借款使用:1. 借款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2. 借款使用过程中,借款人应定期向财务部门汇报使用情况。
3. 借款人应确保借款资金的安全,不得将借款资金出借他人。
第四章借款归还与核算第八条借款归还:1. 借款到期时,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 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归还或延期归还,应提前向财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借款核算:1. 财务部门应建立借款台账,详细记录借款金额、期限、用途、归还情况等。
2. 每年财务审计时,应对借款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十条监督:1. 单位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借款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违反借款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责任:1. 借款人应承担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责任。
临沂市事业单位关于借调的规定

临沂市事业单位关于借调的规定
借调最长年限是五年。
事业单位确需借调工作人员,须经借出单位、借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借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借调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借调期满后若需继续借用,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并经借出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借调人员不得在借入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学习、培训、考察,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报主管部门审批,并在规定时限内返岗;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返岗,须经单位同意并履行请销假手续。
明确借调人员审核门槛。
对拟借调人员的商定必须经过部门会议讨论、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编委会研究通过三道门槛,从严从细层层审核把关。
要求各部门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加强对接,严禁各种形式的私下借调行为。
借出、借入部门事前要召开班子成员会集体研究人选,由借出部门负责出具廉政情况鉴定材料,借入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社、机构编制部门提报申请,填写《临沂市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审批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对借调单位、拟借调人员、借调期限等前置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并提报县委编委会研究,通过后方可办理正式借调手续。
事业单位人员借调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借调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位借用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工作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身份关系、工资关系在原单位保持不变。
第三条全市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因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本部门(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缺额,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
(二)因市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阶段性工作或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务,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足的。
(三)因专项工作设立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第五条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二)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事业心责任感强,现实表现优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借调:(一)试用期(见习期)未满的工作人员。
(二)组织部选调生在乡镇工作时间未满2年的。
(三)与借调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工作人员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
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应提前一周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部、市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借调人员。
第八条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由借调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借调理由、借调岗位、借调数量、借调期限、借调人员的基本要求(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特长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或市人社局审批。
由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借调人选,并统一发文借调。
第九条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由借调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参加借调部门(单位)的相关活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享受借调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等待遇。
(二)借调期间,借调人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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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公款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公款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公款包括单位报账会计领取的备用金,单位职工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的各种待结算款项。
第三条职工借款主要用于单位购置零星办公用品;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会议费;预交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公用及人员支出等。
第四条借款原则
(一)限额领取备用金。
单位报账会计只能在定额内领取备用金。
单位备用金的定额由财政部门根据单位综合预算指标、工作性质和业务量的大小核定。
(二)单位职工借款应先从报账会计备用金中支付,备用金不足支付的,由报账会计到财政部门办理借款业务。
(三)非本单位职工原则上不予借款。
第五条借款程序
(一)单位报账会计领取备用金。
由报账会计本人出具借据,经单位领导签核后到财政部门办理借款,财政部门将款项支付到报账会计备用金账户。
(二)备用金以外的其他借款,应由借款人出具借据,经单位领导签字后由报账会计办理。
借据要详细注明借款原因、金额和还款时间。
其中外出学习、开会借款要附学习、
会议通知;外出招商借款要附单位证明文件,说明招商路线、外出时间等。
(三)用备用金支付的借款,财政部门受理时,将款项支付到报账会计备用金账户;备用金不足支付的借款,财政部门受理时,将款项直接支付到借款人账户。
第六条借款人员应在公务办结10日内,凭合法有效的票据到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结账手续,核销借款。
其他特殊用途的借款应在计划还款期内及时归还。
凡以前借款未结清的,不予再次借款。
第七条单位应设置“个人借款备查簿”,由报账会计及时登记,并在还款期限到期前3日内提醒借款人。
第八条职工借款超过还款规定期限1个月仍不还款的,单位应出具催款通知,仍然不还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出具扣款通知。
财政部门依据通知从该职工工资中扣款,直至还清借款。
第九条职工调离原单位,应结清原单位所有借款。
未结清借款的,原单位不得开具工资转移证明,超过1个月仍不还的,原单位应出具经领导签核的扣款通知,财政部门依据通知从该职工工资中扣款,直至还清借款。
第十条备用金管理
(一)单位报账会计要依据收付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及时登记备用金收支日记账,保证日清日结;按月分别编制“单位备用金对账单”和“备用金余额调节表”与财政部门和银行卡核对;按月做好库存现金的盘点工作。
(二)每年12月底,报账会计应缴回所有备用金,次年1月,重新办理领用手续。
报账会计在12月底未足额缴
回备用金的,财政部门从该职工工资中扣款,直至备用金借款还清为止。
(三)单位和报账会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备用金的。
2、以白条抵顶备用金的。
3、挪用和贪污备用金的。
(四)财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单位备用金的使用、结存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本办法下发前单位职工借款尚未归还的,应在本办法下发后1个月内将前欠款全部还清,逾期不还的,由单位出具扣款通知,财政部门依据通知停发借款人工资。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