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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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实义务之浅析

夫妻忠实义务之浅析

夫妻忠实义务之浅析[摘要]婚姻是男女两性基于爱情的法定结合,而爱情是排他的,专一性又是夫妻间的行为准则。

2001年,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应该互相忠实。

“夫妻忠实义务”作为一条倡导性条款订入新婚姻法中,在总则中予以体现,反映了主流民意和法学界的共识。

本文主要从夫妻忠实义务的内涵,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类型,实践中运行的障碍以及立法反思来探讨。

希望能对维护和谐美满的家庭生活起到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夫妻忠实义务;配偶权;司法适用;损害赔偿一、夫妻忠实义务的含义诠释(一) 夫妻忠实义务的含义要理解夫妻的忠实义务我们首先要了解配偶权的概念。

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在配偶身份状态下互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身份权, 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它是一种权利的集合, 内含各种派生的权利。

其中就包括夫妻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核心内容, 它是指专一的夫妻生活的义务,也即婚后夫妻双方进行性生活的权利只能寄托于对方,双方的性权利应受到合理的限制,夫妻任何一方都不得与配偶之外的异性发生性关系。

所以笔者认为,夫妻忠实是指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中在感情与性生活上保持专一。

(二)夫妻忠实义务的特征1.夫妻忠实义务的履行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受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如果家里发生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通常的选择是家丑不可外扬,或者是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思想根深蒂固,同时考虑到家庭,孩子等利益关系,当事人大多数选择沉默。

2.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证据难以取得我国法律要求证据的来源要合法。

但是现实生活中,我们要想取得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证据,通常都是根据跟踪、录音等等,大部分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证据取得违法。

3.夫妻忠实义务的标准难以确定我们不能笼统的概括夫妻的忠实义务,因为夫妻间侵权主体的特殊性以及个人的认识水平不同,所以在实践中法律认定难度大,司法实践操作起来也比较困难。

我们之所以分析了夫妻忠实义务的特征,这对如何完善夫妻忠实义务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类型(一)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包括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两种。

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思考

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思考

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思考一、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定位(一)夫妻忠实义务的基本法律性质定位夫妻忠实义务是配偶权一项重要内容,但仅仅认识到其重要性仍离我们的理性相距甚远。

问题的关键在于应当如何在配偶权中为夫妻忠实义务定位。

通说认为,配偶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

从法律特征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浑然一体、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

"这种身份权不独为权利人之利益,同时为受其行使之相对人之利益而存在,原则上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之义务。

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

权利人在道德和伦理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地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之中包含义务。

" 因此,夫妻忠实义务虽然名为"义务",实质上是一种以义务为中心的或以义务为表现形式的权利。

此外,关于配偶权的性质还有这样一种观点可兹借鉴,即身份权就其地位而言有基本的身份权和派生的身份权之别。

基本身份权为基本身份地位的总结,如配偶、亲子、亲属三种;基本身份权所派生出的各种权利,为派生身份权。

配偶权为基本身份权是对配偶权在身份权法律体系中的位置而言的,即配偶权处于身份权之下的第一个权利层次;由配偶权派生的具体权利则处于第二个权利层次。

由此,夫妻忠实义务作为配偶权的基本内容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必然定位于以义务为中心地基于配偶权而派生出来的具体的身份权。

(二)夫妻忠实义务不可避免要具有人格权的性质人格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缺少了人格权,人就无法生存。

一个人可以终生不结婚,可以因此而无配偶权,但是他仍享有人格权。

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这种人格利益可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和个别人格利益。

一般人格权就是对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一般人格利益所作的抽象概括,其内在结构可归纳为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平等和人格尊严四个方面。

夫妻忠实义务具有这种一般人格权性质,在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为婚外性行为,侵害夫妻对方人格尊严时表现最为突出。

婚姻法如何规定夫妻间的忠诚义务

婚姻法如何规定夫妻间的忠诚义务

婚姻法如何规定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在婚姻的殿堂中,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是维系家庭和睦、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

婚姻法对于夫妻间忠诚义务的规定,旨在保障婚姻关系的纯粹与稳固,为夫妻双方的行为划定清晰的界限。

首先,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这一原则性的表述虽然看似简单,却蕴含着深刻的意义。

互相忠实意味着夫妻双方在情感、身体和精神上都要保持对彼此的专一和忠诚,不得有背叛婚姻的行为。

这种忠诚不仅体现在不与他人发生婚外性关系,还包括在思想和情感上不产生出轨的念头,全心全意地维护婚姻关系。

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中,对于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如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给予了明确的法律制裁。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这不仅严重破坏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也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对于重婚者,法律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虽然未构成重婚,但这种长期、稳定的婚外同居关系同样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

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婚姻法对于夫妻间财产关系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忠诚义务的履行。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

但如果一方因违反忠诚义务导致离婚,在财产分割时,法院往往会考虑过错方的行为,对无过错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这一规定在经济上对过错方进行了一定的惩罚,同时也为无过错方提供了一定的补偿和保障。

在现实生活中,如何认定夫妻一方是否违反了忠诚义务,往往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证据的收集和认定成为关键。

比如,短信、邮件、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照片、视频等视听资料,以及证人证言等,都可能成为证明一方违反忠诚义务的有力证据。

但需要注意的是,证据的收集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婚姻法对于夫妻间忠诚义务的规定,也引发了一些思考和讨论。

有人认为,仅仅依靠法律的强制规定来保障忠诚义务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自觉和自律,以及相互之间的信任和尊重。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解析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解析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解析“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解析序言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总则第四条,即“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持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一规定指明了婚姻双方及家庭成员间的共同责任,充分体现了婚姻法的主旨。

本条原则与其它两项原则有着特殊的关系。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它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

”第二条是从积极方面规范婚姻家庭生活的。

而第三条是从消极方面规范婚姻家庭生活的。

一正一负,已几臻于完善,似乎没有必要再增设第四条了。

其实大不然,可以说,第四条的增设一方面反映了我国社会经济文化较好的发展现状和水平,同时也是我国婚姻法的一大进步。

很明显地,本项原则并不是并列于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及计划生育等原则的原则,而是从总体上反映了上述各项原则的基本要求。

或者说,是对这些原则的一个富有弹性的解释与补充。

以下主要就“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作出解析。

一、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的含义总的来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要求夫妻双方充分意识到彼此的合法夫妻身份和独立人格,不得从事伤害对方人格、尊严、利益的行为。

从更具体的程度来说,它又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

广义上指的是:夫妻应当互相信任和忠诚,不得欺骗、侮辱、歧视、遗弃配偶,不得为第三者利益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

狭义上指的是:夫妻共同生活中,应当保持性生活的专一性,不得从事婚姻外性行为,包括重婚、同居、通奸、嫖娼、卖淫等。

这是夫妻关系的本质要求,是婚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的集中体现。

这一规定对夫妻关系来说,具有导向性和规范性的功能。

当然,要求夫妻间互相忠实,绝不意味着用法律手段强行维持感情已破裂的婚姻关系。

婚姻法结课作业,论夫妻忠实义务!!!

婚姻法结课作业,论夫妻忠实义务!!!

论夫妻的忠实(zhōngshí)义务【内容摘要】2001年修订(xiūdìng)的《婚姻法》首次规定了夫妻双方(shuāngfāng)有相互(xiānghù)忠实(zhōngshí)的义务,用法律来强化道德观念,维护家庭稳定,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是指贞操忠实义务,即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性生活的专一义务和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利益,恶意遗弃配偶他方的义务。

夫妻任何一方违反该项义务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忠实义务社会现状法律责任存在问题【正文】一、夫妻忠实义务的概述夫妻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男女双方,又称夫妇或配偶,是男女双方依法建立的一种身份关系。

配偶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主要包括:1、夫妻姓名权;2、住所决定权;3、同居义务,或同居权;4、忠实义务,或贞操请求权;5、日常事务代理权;6、相互扶助的义务。

而忠实义务则是配偶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概念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狭义的忠实义务主要是说配偶双方性生活的排他专属性;而广义的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

在我国历史长河中,关于(guānyú)夫妻忠实义务,自古便有“贞操”“通奸”等词语,但在那时忠实义务并非是配偶双方的义务,只是强加给女方的单方义务。

对于传统的“三纲五常”文化来说,只是为了维护那荒唐的男系血统的纯正。

所以(suǒyǐ),法律(fǎlǜ)对于女性(nǚxìng)贞操(zhēncāo)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失贞的妇女处置也十分严厉。

而相反,古代但凡是繁荣之地,“青楼”“妓院”是随处可见的,是很多男子,乃至文人雅士经常出没之地,然而并没有相应的惩治措施。

这为女性的权益保障造成了极大的冲击。

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的权益渐渐得到保障。

【文献综述】论夫妻忠实义务

【文献综述】论夫妻忠实义务

文献综述法学论夫妻忠实义务在我国现实社会中婚姻忠实义务存在着一定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研究夫妻忠实义务问题是加强和完善我国婚姻立法制度的重要问题。

这对于完善我国婚姻法中夫妻人身关系的制度建设内容以及离婚制度中的相关内容非常有益。

下面是当前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见解: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是指夫妻在其婚姻家庭生活中,有保持专一的义务,一般情况下特指性的专一义务。

婚姻是男女双方自愿的,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结成的、被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两性结合,夫妻双方互为义务主体,其中最主要的义务应该就是夫妻忠实义务。

夫妻忠实义务并不是从来就有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夫妻忠实义务有着自身的历史发展。

袁才荣在《夫妻忠实义务浅析》一文中介绍了夫妻忠实义务的历史沿革。

在夫妻权利义务的演变过程中,各个时期的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平等性,甚至这一义务只针对妻子。

二战后,世界各国的立法条款都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

如:《法国民法典》在212条中规定“夫妻相互忠实、帮助求援的义务”;《瑞士民法典》在159条中规定“配偶双方互负诚实义务”;《意大利民法典》在143条中规定“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构成他方当事人诉请离婚的原因和要求处罚的理由”;《澳门民法典》第1532条也规定了“夫妻双方互负尊重、忠诚、同居、合作及扶持之义务”。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夫妻之间负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但在实践中也不乏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存在,各种夫妻间的纠纷也频频上演。

因为婚姻所涉及的不仅仅只是行为,还包括人的感情和感受等十分复杂得内心感受,所以这些纠纷的处理也是司法实践上备受关注的问题之一。

黄蕾,俞来德在《论夫妻忠实义务》中认为立法明确夫妻忠实义务是落实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

作者对在实践中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几种行为作出了认定:一是重婚。

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又称姘居。

也就是社会上所谓的“包二奶”。

三是通奸。

四是卖淫嫖娼行为。

作者认为应将这两种情况纳入司法实践:(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害方有权向实施侵害的配偶一方提起停止侵害之诉;(二)受害方有权向第三者提起停止妨碍之诉和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论夫妻忠实义务

论夫妻忠实义务

论夫妻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是夫妻双方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对另一方所负有的不为婚外性行为的义务。

忠实义务是一种身份义务,是配偶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夫妻一方的通奸、婚外同居与重婚行为,都是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通常情况下将给另一方的身心造成打击和创伤,危害家庭与社会秩序的稳定;其引发的法律后果包括违背一方对另一方的财产与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世界上已有多个国家的立法规定了忠实义务。

我国2001年颁布的《婚姻法》的总则部分规定了忠实义务,其分则部分规定了忠实权的救济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人们对我国忠实义务立法的确定性与适用性尚存在争议,我国的忠实义务立法有待于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通过对忠实义务的性质、立法基础与立法发展的研究,作者力求在本文中,论证忠实义务的立法必要性、思考与探讨我国忠实义务的立法完善、同时对与忠实义务相关的理论与实务新问题进行研究。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忠实义务的含义与性质,及违背忠实义务的危害;第二部分探讨忠实义务的学理争议及确立忠实义务的社会学与道德基础,并最终肯定将忠实义务由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的必要性与历史进步意义;第三部分讲述忠实义务的中外立法演变及法律规定,一方面再次论证了忠实义务立法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则为我国忠实义务的立法完善提供了“比较法”基础;第四部分内容系本文的重点,作者通过借鉴中外立法的具体规定、结合我国社会实际,对我国忠实义务的立法完善问题进行探讨,所涉及的内容包括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完善、违背忠实义务的婚内损害赔偿之可行性、通奸第三人侵害忠实权赔
偿责任之可行性;第五部分阐述忠实义务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中遇上的新课题,包括忠实义务免除、忠实义务协议、忠实义务证明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冲突。

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四川电大毕业设计(论文) 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作者周茂娟市级电大自贡市电大荣县分校专业法学年级 2013年秋学号 95指导教师程述银目录摘要 (1)关键词 (1)一、夫妻间忠实义务的概述 (1)(一)夫妻间忠实义务的概念 (1)(二)夫妻间忠实义务的意义 (2)(三)夫妻间忠实义务道德与法律争议 (3)(四)夫妻间忠实义务的性质 (3)二、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行为 (4)(一)行为类型 (4)(二)行为性质 (6)三、夫妻间忠实义务制度的不足 (6)(一)法律规制范围过于狭窄 (6)(二)受害方救济途径单一 (7)(三)立法与司法实践脱节 (8)四、夫妻间忠实义务制度的完善 (8)(一)扩大法律规制的范畴 (8)(二)构建夫妻婚内民事责任机制及第三者赔偿制度 (9)(三)妥善衔接立法和司法实践 (11)(四)将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 (12)(五)规定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举证细则 (13)参考文献 (14)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周茂娟【摘要】婚姻是男女两性基于爱情、互为配偶的法定结合,因爱情是排他的,则相互忠实是夫妻间的基本行为准则。

《婚姻法》第4 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是一项法律倡导性条款,反映了法学界对在法律上确立夫妻忠实义务的共识。

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即贞操义务,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踏实以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

夫妻忠实义务是保护被侵权者的利益,夫妻必须都爱情专一、感情忠诚、互相忠实于对方。

夫妻忠实义务强调男女平等,即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有悖法律,惩治办法相同。

【关键词】夫妻;忠实义务;制度;缺陷;完善据国家民政部最新统计显示:2014年全国共依法办理离婚登记363.7万对,比上年增长3.9%。

这意味着自2003年以来,我国离婚率已经连续12年呈递增状态。

据了解,今年上半年,荣县共有2692对新人结为夫妻,与此同时,共有1086对夫妻办理离婚手续,离结率(离婚登记占结婚登记的比重)高达40.34%,与2014年离结率基本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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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忠实义务
[内容提要]新婚姻法增加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规定是我国的立法突破,反映了法律界长期以来的呼吁及民意所向。

但这一法律规定,在实践操作中却存在些许问题,本文试从夫妻忠实义务的内涵、存在的合理性着手,找出其问题所在并提出解决的措施。

[关键词] 忠实义务;现实意义;法定化
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

”夫妻相互是否忠实小则影响婚姻稳定,大则关系到社会稳定与发展。

我国新婚姻法的规定尽管使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是指令性、倡导性条款,但法律上的“应当”用语不仅具有必须执行的性质,而且对通奸、姘居、包二奶、第三者插足等婚外性行为包藏杀机[1]。

一、“夫妻忠实义务”的内涵界定
对“夫妻忠实义务”的理解有狭义和广义之说。

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

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方面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

本文讨论的仅是狭义的理解。

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夫妻忠实义务基于婚姻产生。

是特定的主体即配偶双方应承担的义务。

2.夫妻忠实义务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即要求性伴侣在一定时期内的排他性。

3.夫妻忠实义务具有平等性。

婚姻中的性规范约束对象是夫妻双方而不是一方。

4.夫妻忠实义务具有期间性。

因合法婚姻关系而产生,又因婚姻关系的自然终结和法律终结而归于消灭。

5.夫妻忠实义务既是法律义务,又是道德义务。

因为只靠道德来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是软弱无力的,同时也需要用法律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

6.夫妻忠实义务是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

如果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首先是对另一方配偶权(是法学家引入的新概念,其基本含义是指夫妻双方基于配偶身
份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统称,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重要内容[2])所派生出来的具体的身份权的侵害。

二、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夫妻忠实义务的社会价值——从自由与秩序的角度分析
忠实义务禁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与婚姻关系外的第三人发生性行为,它防止夫妻一方片面追求性自由而造成对另一方基于婚姻关系所享有的权益的侵害,防止婚外性行为导致婚姻的离散和消除其对家庭的不良影响,体现了人类的集体理性[3]。

2.夫妻忠实义务的伦理价值——从家庭幸福与社会稳定的角度分析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夫妻和谐,家庭才会美满,子女才能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健康成长。

相反,因夫妻双方或
一方违背了忠实义务而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甚至婚姻关系解除,无疑会给子女留下心里阴影和心灵创伤,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从长远来说也是对社会的严重不负责任。

3.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价值——从道德和法律的功能角度分析
在整个法律体系的范围内,婚姻家庭领域最需要道德和法律的双重调节,许多最简单明了的义务往往也是最基本的义务,在法律没有规定这种义务时,需要伦理道德规范来发挥作用,但是,如果出现严重违背这些基本义务的情况,损失巨大却没有有效的控制措施和挽救措施时,客观上就需要将之纳入到法律的调控范围,需要法律制裁的强制力。

三、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现实操作问题及解决措施
(一)夫妻忠实义务的现实操作问题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重婚行为是其一的表现,但是
其他的行为可能就没有这么容易定性了。

例如,与他人发生了婚外性行为是否都属于不忠实行为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究竟是发生一次还是发生多次才构成不忠实行为呢?究竟
是所有的婚外恋都属于不忠实的行为还是仅有一些“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法律也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

众所周知,一部行之有效的法律规范必须有一定的强制力作保障。

但我国的立法者在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双方互
相忠实的义务后,却缺乏法律应有的强制力保障。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能对这些人加以约束的恐怕只有道德的监督与舆论的谴责了。

然而在利益多元化与价值多元化的今天,道德与舆论对这些人来说几乎没有太大的约束力[5]。

(二)解决措施
1.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情形进行法定化,解决“不忠实”界定难的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妨碍夫妻互负忠实义务的具体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通奸、姘居、卖淫嫖娼行为、重婚。

这四种情形很明显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对于最后一种情形我国婚姻法以及刑法均作出了明确惩处的规定,但对前三种情形尤其是前两种的惩处措施明显缺乏,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的行为尽管提出严惩不怠,但对其的处理方式主要是罚款和收容教育以及劳动教养,这样的处理方式起到了促使卖淫嫖娼者“幡然醒悟”的作用了吗[6]?显然没有,这不仅跟行为发生的秘密性有关,更关键的是我们的法律制订的不严谨,对上述情形缺乏明确的规定,且可操作性太弱。

因而,建议立法者在着眼于国家政策的前提下,更好地关注社会现实生活以及执法层面的问题以更加确切地指导法律的制订。

2.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的制裁措施明确化,以解决法律强制力保障的问题。

(1)对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配偶一方而言(这里不讨论夫妻双方均违背忠实义务的情形,因在现实生活中双方均有过错从而导致离婚的,一般争议性不大),我们强调其主观上的过错为故意而非过失,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与他人发生婚外恋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由此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离婚的,有过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对于情节严重构成重婚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在我国婚姻法和刑法上可以找到依据。

(2)对于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配偶的相对人,即通称的“第三者”,我们强调其主观上的过错不仅包括故意还包括过失。

根据我国侵权行为法理论,“第三者”的行为应符合以下四个要件才承担侵权责任[7]:(1)行为违法,指“第三者”与有配偶者发生婚外性关系的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配偶权,违反了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2)损害事实,指“第三者”的违法行为使受害方配偶身份利益遭
受损失的事实,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以后者为主。

(3)因果关系,指受害方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因“第三者”的侵权行为引起的。

(4)主观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即“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发生婚外性关系,是为故意;应当预见对方有配偶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损害发生而放任自己的行为,是为过失。

只要符合以上的四个要件,则构成侵权,受害方有权要求其给予损害赔偿。

但要注意的是,无配偶者与有配偶者结婚,如果不知他人有配偶,不是侵权行为的主体更不是重婚罪的共犯,对其不应按重婚罪处理[8]。

3.强化夫妻相互忠实的婚姻观念教育,深化一夫一妻制的观念。

四、结语
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是法律对公民婚姻生活必要的约束与限制,更是家庭安全、幸福的基本保障,随着越来越多的学者与立法者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关注,我国的婚姻法将会更加完善。

当然,若想根除这种婚外性行为的不文明现象,仅仅靠法律手段是不够的,个人的道德责任感也是很重要的,因此我们不仅要有良好的社会环境,还要靠个人的道德素质去调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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