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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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保护主义的成因和解决之道

地方保护主义的成因和解决之道

地方保护主义的成因和解决之道摘要:地方保护主义本质上是地方政府和执法机关为保护局部利益牺牲法制统一、滥用权力的结果;各地方作为独立利益主体受经济利益的不当驱动是其产生根源,现行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审判等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则是重要成因;应当从严格行政执法、加强地方行政执法机关的独立性、建立有效的对行政不作为的监督制度和科学的行政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合理配置行政强制执行权及改革行政审判体制等方面克服和防范地方保护主义。

关键词:地方保护主义;行政执法;成因“为官一任,造福一方”是很多政府官员的传统执政理念,也是造就地方保护主义的观念基础。

当前我国正处于激烈的社会变革时期,地方政府追逐物质利益和发展经济的热情极度高涨,维护地方利益与严格执法不时发生冲突,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如果国家立法对地方保护主义缺乏有效的防范和制约,对地方官员的评价制度仍然停留于以“经济指标”衡量“政绩”的阶段,司法的监督又不到位,那么,地方保护主义不仅在价值层面,而且在制度层面就有了滋生的土壤和基础。

这不仅是一个合逻辑的理论推演结果,而且是一个被多年实践经验和教训证明了的事实。

当然,一种社会现象的出现并不意味着它必然具有合理性,面对地方保护主义愈演愈烈的现实,我们所要做的是:剖析地方保护主义的成因,寻找有效的解决机制,克服和防止这种现象的蔓延和发展。

一、地方保护主义的表现形式和本质何谓地方保护主义?有哪些具体表现?它的本质是什么?这都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正确回答。

地方保护主义是一种动用行政的手段和方法保护当地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的观念和行动。

虽然地方保护主义有合法与违法之分,也有褒贬两意,但我们这里所说的地方保护主义专指地方政府和执法机关为了保护地方利益,超越法律权限,滥用权力,损害国家整体利益,影响国家法制统一的不当观念和行为。

地方保护主义分为立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为了更加清楚地分析问题,本文重点就行政执法和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加以研究。

地方“立法性文件”的识别标准与防范机制

地方“立法性文件”的识别标准与防范机制
而要落实这一措施不仅要求我们全面准确地认识和理解中央这一禁令的宏旨和深含的意义还要求我们深入探讨和正确把握这一禁令的法律内涵和所禁对象的识别标准并建立切实可行的发现制止此类文件的防范机制
I 政馏与 馐梯 2 0 1立法性 文件 " 的识 别标准 与 防范机制 木

些 国家 在 法律 形 式 、 法 律 产生 和 发 展道 路 上 的异质 性 形 成 了与 他 国 完全 不 同的 传 统和 现 状 , 也严
重 影 响人 们对 立 法含 义 的认 识 。再 加之 方 法论 上 的 差异 ( 比如 结构 主义 的或 功能 主 义 的) , 更使 得 立
护主 义 法 律化 , 从而 为 推进 依 法 治 国营 造 良好 的地 方环 境 。


立法 与 “ 立法性质” : 一 般 解释 与 中 国语 境
“ 概 念 乃 是 解 决法 律 问题 所 必 需 的和 必 不 可少 的工 具 。没有 限定 严 格 的 专 门概 念 , 我 们 便 不 能 清 楚 地 和 理 性地 思考 法 律 问题 。 ’ ’ ① 要 全 面 理解 和 严 格 落 实 上述 中央 禁令 , 首 先 必 须 弄清“ 带 有立 法
个标 准 。健 全 以扩 大公 众 参 与 制 度 、 激 活 改 变撤 销 制 度 、 完善 备 案 审 查 制度 和 建 立 法律 规 范冲 突报
告 制 度 为主要 内容 的 防 范机 制 , 可 以有效 防 止地 方制 发 立 法性 文 件 。
关键 词 : 地 方 文件 ; 立 法性 质 : 识别标准 : 防 范机 制
李 克 杰
( 山 东政 法 学 院法 学 院 , 山 东济 南 2 5 0 0 1 4 ) 摘要 : 党 的十 八 届 四 中全会 决定 宣示 : “ 禁 止地 方制 发 带有 立 法性 质 的 文 件 ” 。 要 切 实 落 实这 一 禁令 , 前提 是 正 确 判 断地 方 文件 是 否“带有 立 法性 质 ” 。这就 要 求 我们 认 真研 究地 方“ 立 法性 文 件 ” 的

如何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

如何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

如何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立法权限划分是立法体制的核心内容。

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制定,要严格依照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权限依法立法,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

目前,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的立法实际上成了一种利益博弈,不是久拖不决,就是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大管用,有的甚至为了一己权力和利益随意立法立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问题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解决的时候了。

为此,《决定》提出,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

明确立法权力边界,要坚持事权与法权相结合原则,以划分各层级立法权限、明确人大与政府立法事项范围为重点,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立法的主动性、积极性,适当扩大地方立法权限。

坚持依法立法、落实立法事项法定原则,各立法主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立法,既不能超越权限,也不能背离程序。

严格授权立法,对立法条件成熟的事项,应适时停止授权,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

第一,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

立法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决定》提出,建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二,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

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是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方面。

这些法规和规章基本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起草,交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报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部门主导的倾向还比较严重。

我国立法法对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限和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国务院制定了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这些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

为此,《决定》提出,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脊椎;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环保法规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如何有效遏制

环保法规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如何有效遏制

环保法规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如何有效遏制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重要议题。

为了应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环保法规。

然而,在环保法规的执行过程中,地方保护主义却成为了一个严重的阻碍。

地方保护主义不仅损害了环境质量,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那么,如何才能有效地遏制环保法规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呢?地方保护主义在环保法规执行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短期的经济增长,对本地的污染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松监管力度。

甚至有些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本地企业,故意设置行政壁垒,阻碍外地环保企业进入本地市场,或者对本地企业的污染行为从轻处罚,对外地企业则从重处罚。

这种不公平的执法方式,严重削弱了环保法规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地方保护主义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

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观存在偏差,过于看重经济指标的增长,而忽视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他们认为严格执行环保法规会影响本地企业的发展,从而影响经济增长和税收收入。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也导致了地方保护主义的产生。

为了吸引投资和企业入驻,一些地方政府不惜牺牲环境,为污染企业提供庇护。

要有效遏制环保法规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首先要转变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观。

政绩考核不能仅仅以经济增长为指标,而应该将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等纳入考核体系。

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地方政府官员真正重视环境保护,不再为了短期的经济利益而牺牲环境。

加强环保执法监督是遏制地方保护主义的重要手段。

要建立健全环保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地方政府环保执法行为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发现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要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环保监督,对地方政府的环保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完善环保法律法规也是必不可少的。

要进一步明确环保法规的执行标准和处罚措施,减少法律法规的模糊性和弹性,避免地方政府在执法过程中钻空子。

最新-人民法院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之我见 精品

最新-人民法院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之我见 精品

人民法院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之我见1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立法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开始形成;人民法院强化严肃执法,公正司法,审结的案件不断增加,较好地发挥了为大局服务的职能作用;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逐步增强,总的来看,法制建设的形势是好的。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当前的法制建设中还存在一些不容易忽视的问题,尤其是一个时期以来,地方保护主义象幽灵般开始在一些地方滋生蔓延,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的正常开展,阻碍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已成为当务之急。

笔者本文就人民法院如何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地方保护主义的表现所谓地方保护主义,是指地方经济利益至上并采取各种方法保护地方的经济利益的思维方式和态度。

它以本地利益能否得到保护为唯一原则。

地方保护主义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来自法院外部的,也有来自法院内部的。

从种类上看,主要有地方行政保护、地方金融保护和地方司法保护三大类。

这三种表现形式在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都有反映,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来自法院外部的地方保护主义。

主要有两种:1、来自某些党、政机关及有关部门的地方保护主义。

这些单位和部门的领导,为达到保护地方利益的目的,有的直接出面干预、阻挠法院办案,有的间接对法院施加压力,甚至利用手中的权力(如人权、财权等)“釜底抽薪”,迫使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为其所用。

2、来自协助执行义务人的地方保护主义。

如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时,银行借口推托,故意刁难,自立土政策,设立关卡,甚至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其转移存款等。

又如涉及财产扣押、查封、变卖的,财产所在地有协助执行义务的部门、单位尤其是被执行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有意偏袒被执行人一方,寻找种种借口刁难、阻挠,甚至指使、帮助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有关财产,最终使执行人员无功而返。

(二)来自法院内部的地方保护主义1、立案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和治理对策分析(1)

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和治理对策分析(1)

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和治理对策分析摘要:地方保护主义本质上是地方政府和执法机关为保护局部利益牺牲法制统一、滥用权力的结果。

地方保护的本质是地方利益保护。

本文深入分析了地方保护主义产生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并提出了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具体对策,包括转变思想,消除地区封锁;加大国有经济改革力度,实行政企分开;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理顺中央与地方的经济关系;规范政府的市场管理行为,加强对政府市场管理的监督。

关键词:地方保护主义; 内涵;危害;原因;对策引述“地方保护主义”就是一种在政府职能转换和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阻碍和干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落后现象。

科学地、实事求是地分析地方保护主义的严重危害及形成原因,对于有效地打击和清除地方保护主义,推动公平、竞争、开放、统一的社会主义大市场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

一、地方保护主义的内涵及表现形式1.本质内涵。

所谓地方保护主义,就是地方政府对地方经济采取的特定性的干预和调节行为。

这种行为的目标是地方政府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并直接表现为地方政府收入最大化;这种行为的方式主要是行政干预;而这种行为的结果是程度不同地影响宏观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宏观经济效益受损害。

这就是存在至今又形形色色的地方保护主义所共同的本质。

十分自然,各地的地方保护主义,会因其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禀赋、市场化程度、法制状况的差别而呈现出轻重不同和各自的特点。

但是,一切地方保护主义的本质特征却是一样的,那就是,地方政府坚持以其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而处理各方面的现实关系。

当代中国转型期的地方保护主义与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特点密切相关。

可以说,当代中国的地方保护主义主要发生在经济管理领域,是一种政府经济行为。

更确切地说,是一种违背中央政令的地方政府经济行为。

2.地方保护主义的表现其一,政府行为短期化。

地方保护的实施者也许是以他心目中的地方利益为行为取向的,但是在损害国家全局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前提下,这种利益客观上并不一定是真的地方利益,实则中饱私囊。

行政利益冲突的预防与处理

行政利益冲突的预防与处理

行政利益冲突的预防与处理行政利益冲突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过程中,由于个别行政人员的私利或私欲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导致决策结果偏离公正和公平的状态。

解决行政利益冲突问题是优化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任务。

为了有效预防和处理行政利益冲突,以下是一些可行的措施。

建立健全的行政道德体系是预防行政利益冲突的基础。

行政人员应当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始终以公共利益为导向,忠诚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应加强对行政人员的道德教育培训,提高其道德素质和专业能力,以减少私利与公共利益冲突的可能性。

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和管理是预防行政利益冲突的重要手段。

建立完善的内部监察机构,加强对行政人员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发现并及时处理行政利益冲突问题。

加强内部沟通和协调,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交流,可以帮助各部门更好地合作,减少利益冲突发生的可能性。

第三,推行阳光行政是有效预防行政利益冲突的重要途径。

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相关信息,提高决策的透明度。

通过向公众公布行政机关的决策过程和结果,增加信息的公开度,可以防止行政人员滥用权力谋取私利。

加强与社会组织和媒体的互动合作,提高社会监督的力度,也是预防行政利益冲突的有效手段。

第四,健全行政监察制度是有效处理行政利益冲突的关键。

建立独立、公正的行政监察机构,加强对行政人员的监察和调查,严肃查处行政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建立公开透明的投诉举报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举报行政人员的不法行为,增加行政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被发现和处理的可能性。

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提供法律保障是预防和处理行政利益冲突的根本保障。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法规制度,明确行政人员的权益和职责,规范行政人员的行为。

同时,加强法律监督和司法审查,在法律上对行政人员的违法行为给予惩罚,保证公正和公平的行政管理。

总之,预防和处理行政利益冲突是优化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任务。

通过建立健全行政道德体系,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和管理,推行阳光行政,健全行政监察制度,以及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我们可以有效预防和处理行政利益冲突,确保行政决策结果始终以公共利益为导向。

浅谈我国地方保护主义的治理

浅谈我国地方保护主义的治理

浅谈我国地方保护主义及其治理对策一、地方保护主义的概念地方保护主义指地方政府(广义包括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在由高度集权体制下的非利益主体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具有较大的自主性的利益主体转化过程中,在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时为了眼前利益、局部利益而损害全局利益、长远利益的错误倾向[1]。

从以上描述中我们可以概括出地方保护主义的基本特征:(一)地方保护主义的主体1.在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分割的历史条件下,地方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追求其自身利益而采取了地方保护主义的行为。

而行政机关则是地方保护主义的主导者和操纵者。

行政机关利用行政管理的职权通过税收政策,收费制度,行政规章和命令等方式影响地方的产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从而对本区域实施经济的垄断,谋求短期的经济效益、增加财政收入和就业岗位。

2.在这场以行政机关为主导的,以谋求现实狭隘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行为中,立法机关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立法法》规定,地立法机关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我国现行法律并不完善,加之对立法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对地方立法的审查并不严格,使一些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受到行政机关的影响,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保护伞。

使某些地方保护主义行为成为有法可依的合法行为。

3.司法机关采取包庇和纵容的态度。

司法机关不仅不对某些钻法律漏洞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置之不理,不予立案,甚至对一些明显的违法行为也采取放纵的态度,包庇犯罪。

这是由于地方法院的财政源于地方政府,地方法院与政府有着许多的经济政治联系,依法严惩各种地方保护主义不仅是减少了地方的财政收入,更触动了地方政府的利益,这是法院不希望的结果。

(二)地方保护主义形成的背景地方保护主义形成的背景是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实行改革开放的时期。

地方保护主义是随着我国经济制度的改革,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相分离的背景而产生的,这种历史背景产生的地方保护主义具有经济性而区别于政治独立的地方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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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
作者:郑鹏程张坤《光明日报》(2015年05月24日07版)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部门利益或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会人为地割裂市场,妨碍商品、货币、劳务、技术等自由流动,阻碍市场竞争配置资源作用机制的发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容。

部门利益、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是指依法享有立法权的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通过立法手段将部门利益、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上升为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或行为。

这种现象既不利于全面深化改革,也影响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在此背景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的要求,而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必须重视法治的力量。

正确认识“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首先应正确理解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含义。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国采取一元多层立法体制,即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立法权之外,国务院各部门、地方政府也享有相应的立法权。

那么,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国务院所属部门和地方政府能否有独立的利益诉求呢?从国家的政治体制层面考察,与国外的部门利益——产业利益不同,我国政府所属部门是没有自己独立的利益的。

换言之,部门利益法律化在我国没有任何正当性基础。

对于地方利益而言,从国外的政治发展史及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史来看,允许地方政府保留一定的利益,让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改善公共服务而彼此竞争,对于整个社会的繁荣发展是有益的,即地方利益有一定的正当性。

因此,在探讨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的时候,应当对二者进行分别讨论。

要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是因为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行为损害了其他部门、其他地方的利益,并对社会整体利益造成了损害,即产生了负外部效应。

为此,经济学家们开出了使负外部效应内在化的药方,包括政府直接管制、征税或提供津贴、重新界定产权、受影响各方自愿谈判、损害赔偿等。

根据这些原理,解决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可以采取两种法律方法:一是建立立法损害赔偿制度;二是合理配置立法权。

立法损害赔偿在理论上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但在实践中只有美国、法国等极少数国家采用。

例如,根据《谢尔曼法》及相关判例法的规定,在美国,如果地方政府实施了含有地区歧视性的法律并给他人造成损害,该地方政府应承担三倍损害赔偿责任。

后来,美国国会觉得三倍赔偿太重,遂颁布了《地方政府反垄断法》,将三倍赔偿改为实际赔偿。

我国也有国家赔偿制度,但目前只适用于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

从防止部门利益、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的视角看,有必要将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立法损害赔偿,当然,其前提条件是立法权在各立法机构之间的配置要合理。

立法权的合理配置涉及的范围较广,情形也较为复杂。

从立法技术层面考察,解决立法外部性问题的重要方法就是完善立法程序,让立法涉及的各方利益主体有机会参与立法过程,这正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所要求的“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完善的立法程序,能将受立法影响的各个利益主体组织到一起就影响其切身利益的法案公开发表意见,既使各利益主体的权利得到尊重,又使各利益主体通过谈判最大限度地将立法外部性内在化。

目前,我国的《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对立法程序都有较明确、具体的规定,对防止部门利益法律化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这些法律规范只能约束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对现实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政府内部文件的制定难以发挥有效的约束力。

因此,在法律层面上对政府内部文件的效力做出限制性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正因如此,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等。

让立法涉及的各方利益主体参与立法过程,对于防止部门利益法律化能够发挥积极作用,但对于防止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却不易达到预期目标。

这是因为,地方立法的适用范围只限于本行政区域,与此紧密相连的是,参与地方立法的成员,也只能是本地居民,外地居民无权参与。

所以,防止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比防止部门利益法律化的难度要大得多。

虽然人们强调防止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是为了防止地方政府追求非正当的地方利益,但地方利益的正当性与非正当性往往难以区分。

显然,对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的防止需要有一套完善的制度对合法地方利益与非法地方利益进行界定划分。

目前,国家立法在这方面虽有一些规定,譬如2001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就对非法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进行了列举,但该文件却因缺乏操作性基本上没得到贯彻实施,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界还应对此作进一步研究。

此外,理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使政府主动减少对市场的干预、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也是防止地方保护法律化的良好方法,因为政府减少对市场的干预,对于规范政府权力、减少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的机会有所助益。

还要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有关部署落实到位,并建立有效的制度保障,切实发挥好法治在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中的作用。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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