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号 行政许可事项_计量授权考核

合集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公布2022年第11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公布2022年第11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公布2022年第11
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公布日期】2022.12.12
•【字号】2022年第62号
•【施行日期】2022.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公布2022年第11批行
政许可事项的通告
2022年第6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根据行政申请人的申请,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审查,共有24家单位符合法定条件,批准颁发行政许可事项相关证书。

现将行政许可事项名单予以通告(名单见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2年12月12日
附件
2022年第11批行政许可等事项发证单位名单(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获证单位名单
(二)工业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获证单位名单
(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获证单位名单
(四)计量标准考核获证单位名单
(五)法定计量授权获证单位名单。

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许可【模板】

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许可【模板】
2.受理
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考评时间及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审批收费
项目名称:计量授权考核
收费主体:新XX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收费性质: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一,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在实施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授权、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计量认证、计量人员考核时,按附件《计量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费。
收费标准:市级每个机构1000元(50项以下,含50项),50项以上,每增加1项加收70元,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3500元;县级每个机构600元(10项以下,含10项),10项以上,每增加1项加收60元,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2000元。证书费每证10元。
收费减免情形:企业免收费(依据:《关于免征中央 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6.申请向社会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单位,质量手册应符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的要求;申请承担内部强制检定工作的单位,管理体系应符《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的要求;
7.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8.检定、测试人员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授权部门考核合格。
审批条件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3.08.17•【文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施行日期】2023.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关于发布《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规范和加强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已经2023年8月4日总局第16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

1.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实施规范2.食品生产许可实施规范3.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实施规范4.食品经营许可实施规范5.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除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外)注册实施规范6.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实施规范7.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实施规范8.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实施规范9.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实施规范10.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实施规范1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实施规范1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实施规范1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实施规范14.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审批实施规范15.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实施规范16.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实施规范17.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实施规范18.注册计量师注册实施规范19.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实验室指定实施规范20.认证机构资质许可实施规范2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规范22.药品广告审查实施规范23.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实施规范24.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实施规范25.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实施规范26.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实施规范27.企业登记注册实施规范28.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实施规范29.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实施规范30.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实施规范3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实施规范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8月17日。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18年3月修订)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18年3月修订)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6号局长令发布,自2018年3月6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量标准考核,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

计量标准考核包括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和对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第六条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内容:(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四)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至少两名具有相应能力,并满足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要求的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五)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六)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和检定或者校准结果的重复性符合技术要求。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7.02•【字号】深市监规[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12〕6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一二年七月二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1项)编号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01 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01号省政府委托许可事项: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一、行政许可内容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246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审批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于交易双方。

(二)具有提供计量公正服务的能力,并取得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1.检测设备及配套设施满足计量检测的要求,并可朔源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2.工作环境适应计量检测的要求。

3.计量检测人员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测员证。

4.具有保证计量检测工作质量的管理制度。

依据:《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1995年7月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1号公布)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一)《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申请书》和企业概况(原件各1份)。

(二)有效期内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文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授权工作程序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授权工作程序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授权工作程序一、项目名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开展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的考核和授权。

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3、《计量授权管理办法》4、《山东省计量条例》5、《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2003,以下简称《考核规范》)。

三、办理范围1、依法设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市级以下(区、县)计量检定机构。

2、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

四、办理程序(一)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按《考核规范》附录A 要求填写,并同时提供其附录B、附录C。

2、核准的机构和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3、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证明文件:(1)依法设置的机构有主管部门的任命文件和法人资格证明。

(2)授权建立的机构,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有主管部门的任命文件和法人资格证明;对属于某一具有独立法定地位单位中的一个部门,其负责人应有该单位法人代表的委托书。

4、机构有效运行的质量体系文件。

(二)受理1、承办部门收到机构的申请资料后应对其进行核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受理申请。

2、对核查符合《考核规范》申请条件要求的机构发出同意受理的通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要求的机构发出不予受理的通知。

(三)考核1、承办部门成立由考评员和专家组成的考核组,指定考核组长。

由考核组组长制定《考核计划》交承办部门审定。

2、考核组对照《考核规范》按审定的《考核计划》进行考核。

考核组必须按照《考核规范》的要求完成《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报告》(附录E,以下简称《考核报告》)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和记录等,提交承办部门。

3、承办部门对《考核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定,并发送被考核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需要整改的机构,在整改结束后进行跟踪考核,完成时限顺延。

(四)授权发证承办部门对考核确定机构最终能够从事的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项目的能力进行核定,按照核定的项目对机构进行授权、颁发《法定计量检定授权证书》,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关于加强全省计量授权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全省计量授权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皖质函…2009‟135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计量授权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市局,有关计量授权站:现将《关于加强全省计量授权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关于加强全省计量授权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规范计量授权行为,强化对授权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计量授权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原则和管理体制(一)基本原则。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遵循“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严格考核、强化监督”的原则,建立依法、有限、动态、可控的授权机制。

计量授权主要侧重于社会急需的专业性强、技术难度较大的计量检定项目或单位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项目。

被授权单位的设立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适应我省法制计量体系建设的需要。

(二)管理体制。

省质监局统一负责全省计量授权的组织、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具体负责制定全省量值传递体系建设规划,合理配置全省计量资源,调控计量检定机构的项目建设,对全省计量授权实施行政许可和授权备案;各市、县质监局按照省局的统一规划,承担省局指定的部分计量授权的行政许可工作,并对本辖区内被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二、申请和受理(一)计量授权的申请人应是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且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二)以下计量授权,应向省质监局提出申请:1.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2.申请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经市局同意后);3.申请对本部门(省属)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4.申请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5.申请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的(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向质检总局申请)。

(三)申请对本部门(市属)、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向市质监局提出申请。

(四)申请计量授权应填写《计量授权申请书》,并同时报送有关材料。

计量标准考核

计量标准考核

计量标准考核许可依据许可条件实施机关许可程序许可期限许可收费申请计量标准考核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资料文本格式font style="font-size: 10.5pt" face="宋体">国家质检总局计量标准核准行政许可业务流程一、许可项目名称: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许可内容:计量标准考核二、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三、许可条件: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开展量值传递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经计量检定合格(无计量检定规程的,按校准执行);(2)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3)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实施机关: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当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当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本部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向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

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建立本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

申请建立非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需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或对内部执行强制检定,应当向受理计量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04号行政许可事项:计量授权考核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计量授权考核。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
(二)《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考核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二)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
(四)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计量授权申请书》(原件3份);
(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1份);
(三)《计量检定人员证书》(复印件1份);
(四)已建立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原件1份)。

(五)向社会开展计量检定和测试任务的授权,需提供相应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考核组考核合格报告。

法律依据:《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七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填写《计量授权申请书》,申请书可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云南质量信息网
()、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
()下载,也可到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高新火炬大厦702室)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受理地点:昆明高新区科高路1612号高新火炬大厦702室(电话:8155191、8155055)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申请—受理—审查—核发计量授权证书。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法律依据:《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八条。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申请材料齐全即办。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计量授权证书》,有效期为 3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法律依据:《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取得计量授权证书方可从事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

法律依据:《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二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