堕胎罪之刑法构思
堕胎案件美国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堕胎一直是美国社会和政治生活中极具争议的话题。
在美国,堕胎案件涉及到宪法、宗教、道德、妇女权益等多个层面。
本文将探讨美国堕胎案件在法律法规中的地位与演变,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了解美国堕胎法律制度的视角。
二、美国宪法对堕胎权利的界定1. 案例背景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中,首次对堕胎权利进行了宪法层面的界定。
该案中,一名怀孕的妇女罗诉德克萨斯州,认为该州制定的堕胎法律违反了她的宪法权利。
2. 案件判决在“罗诉韦德案”中,最高法院以7比2的投票结果,认为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赋予了妇女在怀孕初期堕胎的权利。
法院指出,堕胎权利是个人隐私的一部分,受到宪法保护。
3. 案件影响“罗诉韦德案”的判决为美国堕胎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使得妇女在怀孕初期有权选择堕胎。
然而,该案也引发了广泛的争议,成为美国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一大敏感话题。
三、美国堕胎法律的演变1. 罗诉韦德案之后的法律演变在“罗诉韦德案”之后,美国各州纷纷制定了各自的堕胎法律。
这些法律在保护妇女堕胎权利的同时,也设定了诸多限制条件,如怀孕初期、晚期堕胎的限制、强制进行超声波检查等。
2. 晚期堕胎的法律争议近年来,关于晚期堕胎的法律争议愈发激烈。
一些州通过立法,禁止在胎儿发育到一定阶段后进行堕胎,甚至将堕胎视为犯罪行为。
这些法律引发了妇女权益组织和反堕胎组织的激烈辩论。
3. 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应用在堕胎法律争议中,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应用成为焦点。
一方面,支持堕胎权利的组织认为,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保护了妇女的隐私权;另一方面,反对堕胎权利的组织则认为,胎儿也享有生命权,宪法应当保护胎儿的权益。
四、美国堕胎法律的现状1. 各州堕胎法律差异美国各州在堕胎法律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一些州对堕胎权利限制较少,如纽约州、加利福尼亚州等;而另一些州则对堕胎权利限制较多,如路易斯安那州、密西西比州等。
堕胎案件美国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堕胎,作为一个敏感且复杂的社会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在美国,堕胎问题更是引发了激烈的争论和纷争。
本文将围绕美国堕胎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探讨堕胎在美国的法律地位及其演变。
二、美国堕胎案件的法律背景1. 美国宪法权利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赋予个人隐私权,堕胎权被视为个人隐私权的范畴。
在1973年的“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中,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堕胎权是个人隐私权的一部分,并确立了堕胎的法律框架。
2. 各州堕胎法律美国各州对堕胎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部分州限制了堕胎的权利,而部分州则较为宽松。
各州的法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堕胎的合法性:部分州允许在怀孕早期进行堕胎,而部分州则限制了堕胎的合法性。
(2)堕胎程序的合法性:部分州要求孕妇进行心理评估、提供胎儿超声检查等程序,而部分州则没有此类要求。
(3)堕胎的期限:部分州规定在怀孕早期可以自由堕胎,而部分州则限制了堕胎的期限。
三、美国堕胎案件的法律演变1. “罗诉韦德案”(1973年)“罗诉韦德案”是美国堕胎法律史上的里程碑。
最高法院判决堕胎权是个人隐私权的一部分,孕妇有权在怀孕初期进行堕胎。
此后,美国堕胎法律体系逐渐形成。
2. “辛普森诉菲尔丁案”(1992年)在“辛普森诉菲尔丁案”中,最高法院对“罗诉韦德案”的法律框架进行了调整。
法院认为,州政府可以在怀孕晚期对堕胎进行限制,但必须证明这种限制是为了保护孕妇的“重要和合法的利益”。
3. 各州堕胎法律的放宽与限制近年来,美国各州对堕胎法律的放宽与限制不断上演。
部分州放宽了堕胎限制,如加州通过立法允许孕妇在怀孕晚期进行堕胎;而部分州则限制了堕胎权利,如阿拉巴马州通过立法禁止堕胎。
四、美国堕胎案件的法律争议1. 道德争议堕胎涉及到道德、伦理和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争议。
支持者认为,堕胎是孕妇的个人权利,应尊重孕妇的选择;反对者则认为,胎儿是生命,堕胎等同于谋杀。
2. 法律争议堕胎案件的法律争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堕胎权的界定:堕胎权是否属于个人隐私权,以及堕胎权的范围。
美国堕胎案

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对著名的“罗伊诉韦德案”进行审理,最后做出了两项裁决:1、得克萨斯州法律不考虑怀孕的阶段和其他利益,把保护母亲以外的堕胎均规定为犯罪,是违反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法律程序条款;2、在怀孕的前3个月,母亲的身体是她自己的,她和医生有权决定她是否堕胎;在怀孕的第4至6个月,州政府有权利和义务保护母亲的身体(允许为保护母亲的身体而堕胎);不允许在怀孕的最后阶段(7个月以上)中止胎儿的生命,除非目的是挽救母亲生命。
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的依据是:1、在孕期的前6个月,能否堕胎是妇女个人的隐私权。
它与避孕、性、婚姻、生殖、分娩等一样,是受宪法所保障的个人基本权利,不得予以剥夺:“个人自由和限制州的行动的概念”所包含的“隐私权……足以宽到包含一个妇女作出是否终止妊娠的决定”;2、否认“人的生命起自于受孕”的学说,认为胚胎和胎儿尚未成为完整的人,不受宪法第14条修正案保护。
在孕期的前6个月,母亲的选择权高于胎儿的生命权;3、在怀孕的第24—28周时,胎儿可以离开子宫而独自存活,这一时期胎儿的生命权高于怀孕妇女的隐私权和选择权,妇女的堕胎权应当受到限制。
由于美国的法律实践遵循的是英美法制的判例法,最高法院的此项裁决实际上成了使妊娠早期堕胎合法化的里程碑,它不仅宣布同此案有关的得州堕胎法违宪,也推翻了其他各州关于堕胎的法律限制。
但是,30年来有关堕胎的争论在美国国内从未平息,成为在美国“争议最大、最敏感也最情绪化的问题之一”,并且对世界范围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运动产生着影响。
在美国,93%的堕胎是在诊所和医院进行的,1992—1996年间,堕胎服务提供机构的数量从2,380所减少到2,042所,其中43%仅在怀孕第12周提供服务。
一、近年的争论最高法院1992年在“普兰内德·帕伦胡德诉凯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v.Casey)的判决中维持了堕胎的权利,但同时限制了各州不给堕胎妇女不必要的经济负担的权力,削弱了先前赋予妇女及其医生的法定保护。
各国关于堕胎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堕胎,即终止妊娠,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涉及到伦理、法律、医学等多个领域。
世界各国对于堕胎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国家允许堕胎,有的国家则限制或禁止堕胎。
本文将探讨世界各国关于堕胎的法律规定,以期对这一全球性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
二、允许堕胎的国家1.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没有统一的堕胎法律,各州和领地拥有独立的堕胎立法。
大多数州和领地允许孕妇在怀孕初期进行堕胎,通常限制在怀孕12周内。
2. 加拿大加拿大宪法赋予各省和地区制定堕胎法律的权利。
各省和地区普遍允许孕妇在怀孕初期进行堕胎,通常限制在怀孕24周内。
3. 中国中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对堕胎有严格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孕妇在怀孕14周内可以自愿堕胎,但需要提供医学证明。
怀孕14周以上,需要经过医院医学鉴定,并经过夫妻双方同意后方可堕胎。
4. 法国法国法律允许孕妇在怀孕12周内进行堕胎,超过12周但不超过24周,需要提供医学证明,并且经过医生和孕妇本人的同意。
怀孕24周以上,原则上不允许堕胎,除非孕妇的生命受到威胁或胎儿存在严重缺陷。
5. 英国英国法律允许孕妇在怀孕24周内进行堕胎,超过24周但不超过28周,需要提供医学证明,并且经过医生和孕妇本人的同意。
怀孕28周以上,原则上不允许堕胎,除非孕妇的生命受到威胁或胎儿存在严重缺陷。
三、限制堕胎的国家1. 美国美国各州对堕胎的法律规定不一,有的州允许堕胎,有的州则限制或禁止堕胎。
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各州有权制定自己的堕胎法律。
目前,美国有多个州允许孕妇在怀孕初期进行堕胎,但一些州对堕胎有严格的时间限制。
2. 意大利意大利法律禁止堕胎,但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孕妇在怀孕12周内因医学原因(如胎儿严重缺陷、孕妇生命危险等)可以申请堕胎。
怀孕12周以上,孕妇因心理原因可以申请堕胎。
3. 瑞典瑞典法律允许孕妇在怀孕12周内进行堕胎,超过12周但不超过18周,需要提供医学证明。
非法流产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非法流产,即未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观念的逐渐开放,人们对生育观念的更新,非法流产现象时有发生。
然而,非法流产不仅对女性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还可能带来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围绕非法流产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
二、非法流产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行政责任非法流产的行政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非法从事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2)非法流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3)非法流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民事责任非法流产的民事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2)因非法流产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3)因非法流产导致他人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4.其他法律后果(1)非法流产可能导致孕妇出现严重的生理和心理问题,如感染、出血、心理创伤等。
(2)非法流产可能导致孕妇生育能力下降,甚至终身不孕。
(3)非法流产可能导致孕妇、胎儿及新生儿死亡。
(4)非法流产可能导致孕妇、胎儿及新生儿健康问题,如畸形、智力低下等。
(5)非法流产可能导致家庭破裂、婚姻关系恶化。
三、结论非法流产不仅对女性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还可能带来一系列法律后果。
因此,我们要提高法律意识,自觉抵制非法流产行为,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堕胎法律规定(3篇)

一、引言堕胎,作为一项敏感且复杂的社会议题,一直备受争议。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堕胎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反映了不同文化、宗教和道德观念的碰撞。
本文旨在探讨堕胎法律规定的历史背景、现状及发展趋势,以期为我国堕胎法律规定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堕胎法律规定的历史背景1. 古代在古代,堕胎被视为禁忌,许多宗教和道德观念认为堕胎是对生命的不尊重。
然而,在一些地区,如古希腊和罗马,堕胎被认为是合法的,甚至有专门从事堕胎手术的医生。
2. 中世纪中世纪时期,基督教教义对堕胎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许多国家和地区将堕胎视为犯罪,对堕胎者进行处罚。
然而,由于堕胎手术的死亡率较高,一些医生和妇女仍秘密进行堕胎。
3. 近现代近现代以来,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和女性权益意识的觉醒,堕胎法律逐渐放宽。
20世纪初,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开始逐步放宽堕胎法律,允许在特定条件下进行堕胎。
三、堕胎法律规定的现状1. 我国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非法进行人工终止妊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也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进行堕胎。
2. 美国美国各州堕胎法律规定存在差异。
部分州允许在怀孕初期进行堕胎,而部分州则限制堕胎条件,如要求孕妇进行心理评估、咨询等。
英国《堕胎法》规定,孕妇在怀孕24周内可以自由选择堕胎,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孕妇在怀孕前必须进行咨询,咨询内容包括胎儿性别、孕妇身体状况等。
4.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各州和领地堕胎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部分州允许孕妇在怀孕28周内进行堕胎,但必须满足一定条件。
四、堕胎法律规定的发展趋势1. 法律放宽随着全球范围内女性权益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放宽了堕胎法律规定。
未来,堕胎法律可能会更加宽松,以保障妇女的生育自主权。
2. 条件限制尽管堕胎法律规定有所放宽,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定的条件限制。
堕胎问题的法学思考

706) 1 0 4
全 民公 决 通 过 了 堕 胎 合法 化 提 案 。 2德 国没 有 规 定 妇 女没 有 堕 胎权 , 是 不 允许 药 物 堕 胎 , 以 、 但 可
现状 , 以讨论 堕胎 问题所 引发的相 关争议 , 我 国是 否可 以借 鉴 国 用 以及 外《 堕胎 法》 问题 , 反 等 具有一 定的现 实意 义。
所以, 在计 划 生 育 国 策 下 , 国 公 民 既 有 选 择 是 否 生 育 的权 中 利 , 有 实 行计 划 生 育 的 义务 。虽 然 人 口与 计 划 生 育 法 第 1 又 9条规
使 胎儿 死 于母 体 子 宫 中 ; 一 方 面 也 可 能 使 胎 儿 早产 , 另 凶为 发 育 尚 未 成熟 , 离母 体 后 , 即 死 亡 ; 工 流 产 是 指 一项 合 法 的 医 疗 技 脱 立 人
选 择 去 医 院 做 手 术 , 手 术 很 人性 化 。但 是 德 国 刑 法 也有 规 定 , 该 堕 胎 仅 有 孕 妇 同 意 是 不 够 的 , 必 须 是 为顾 及 孕 妇 现 在 和 将 来 的生 而
活情 况 , 医学 上 认 为 孕 妇 有 生 命 危 险 或 严 重 损 害 其 身 体 或 精 神 健 康 之 危 险 , 堕胎 以外 别 无 他 法 可 避 免 的 。不 符 合 这 个 条 件 的堕 除 胎 构 成 犯 罪 , 施 者 和 孕 妇 均 要受 到处 罚 。 实
月 6日签 署 了一 项 法 案 , 止 该 州 内的 几乎 所有 的 堕 胎 行 为 , 至 禁 甚
包 括 受 害 人 被 强 奸 或 乱伦 而导 致 的怀 孕 。唯 一 的例 外是 当孕 妇 的
株人 。
一
生 命 受 到威 胁 时 , 生在 抢 救 妇 女 的 生命 过 程 中 胎 儿 死 亡 , 则 , 医 否
论民国刑法中的堕胎罪

论民国刑法中的堕胎罪作者:唐华彭董家友来源:《历史教学·高校版》2012年第06期[摘要]堕胎罪在清末变法修律时进入中国。
民国时期,在制度文本层面,刑法中形成了比较完善和严密的堕胎罪。
在司法实践层面,堕胎罪开始实施,引发了舆论界的讨论。
堕胎罪进入中国后,与中国传统文化无法完全融合,缺乏政府和社会的助推,其实施效果不尽人意,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观念的进步。
[关键词]堕胎罪,堕胎,民国刑法[中图分类号]K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57-6241(2012)12-0036-05进入20世纪,西法东渐,中国仿照大陆法系开始构建具有近代意义的法律制度,传统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
在此背景下,富有道德、伦理和宗教色彩的堕胎罪进入中国,成为民国时期刑法典的组成部分,形成了关于对堕胎行为定罪量刑的法律制度。
堕胎罪在社会生活中的实施,引起了舆论的关注,并在社会中引发了讨论。
长期以来,学术界对这一问题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相关的学术研究几乎是空白。
而通过对民国刑法中的堕胎罪的研究,可以丰富对民国时期妇女的法律权利、社会生活等诸多问题的认识。
一、堕胎罪的文本规定中国传统法典中,没有堕胎罪的规定。
1902年,清政府迫于内外压力,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开始了一系列的修律活动。
刑法的修订在修律活动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新刑律的制定主要模仿日本刑法典。
经过激烈的“礼法之争”,清政府于1911年1月颁布了《大清新刑律》。
其第二十七章标题为“堕胎罪”,共七条,对妇女自己堕胎、帮助或胁迫妇女堕胎、医卫人员违规实施堕胎等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
其内容如下:第三百十七条:“凡怀胎妇女服药或用其他方法致堕胎者,处五等有期徒刑、拘留或一百圆以下罚金。
”第三百十八条:“凡受妇女嘱托或承诺使之堕胎者,处四等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十九条:“凡犯左列(下列——笔者加)各款之罪者,处三等或四等有期徒刑:一、以暴行胁迫,或伪计使妇女自行堕胎者;二、未受妇女之承诺,用暴行胁迫或伪计使之堕胎者;三、因暴行胁迫或伪计而受妇女之嘱托,或承诺使之堕胎者;四、知为怀胎之妇女而加以暴行胁迫,因致小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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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 词】 堕胎 ; 生 育权 ; 胎儿 生命权 ; 堕胎 罪 【 中图分 类 号] D 9 1 4 【 文 献标 识码 】 A
【 文章 编号 ] 1 6 7 3 -2 3 9 1 ( 2 o 1 3 ) o 5 一O 0 5 0 一O 3
胎儿生命权的有无一直在理论界争执不下。世 界上 多数 国家都认为生命权是人之为人的基础 ,它 必须得到正视和尊重 。正因为如此 ,多数国家都没 有对 堕胎这一行为持绝对放任 的宽松态度 。多数 国
・5 0 ・
有潜在 的生命权,即将发展成为完整 的人 。众所周
知, 妊娠期一般历时九个月, 胎儿发育从 1 2个星期
2 0 1 3年 5月
湖北警 官 学院 学报
J o u r n a l of Hub e i Uni v e r s i t y o f Po l i c e
Ma V . 2 01 3
No . 5 S e r . No. 1 40
第5 期 总第 1 4 0期
堕 胎 罪之 刑 法构 思
一
的形成必然要经过胎儿这一阶段 ,虽然客观上具有 生命 的形式但是不能赋 予其生命权,胎儿 的生命在 未出生前与其母亲的生命是一体的,胎儿的生命权 通过母亲 的生命权得到法律保护 ,直到胎儿 出生 以
后他才享有独立的生命权 。站在另一立场的一些学 者认为, 法律应该对这种先期生命形式予以保护 , 因 为人如果不从“ 根” 上重视对生命权 的保护 , 那么, 对
、
堕 胎 问题 引发 的 争议
堕胎是一个饱受争议 的话题 ,与一国的法律传
统、 生育观念 、 生育制度有着密切 的联系, 它 时刻引 发着人们关于伦理、 健康 、 道德乃至宗教的思考 。
( 一) 胎 儿 生命 权 的有 无
于整个人类的生命权 的保护或将成 为形式 。
笔者认为 ,既然 自然科学研 究已经证 明胎儿 已 经具有活跃的生命表现 ,这就 说明胎儿此时 已经具
后开始起算 , 从医学的视角来看 , 胎儿的生命起算点
李汶 霏 : 堕胎 罪之 刑 法构 思
为 1 2周, 因为 1 2 周 的胎儿初具人形 , 内脏器 官开始 工作。 此时的胎儿 已经具备 了视觉 、 听觉 、 活动 能力, 他们 已经具备了为人的基 础 ,只 是欠缺一些 时间发
周 以后则根据每个州的规定有所不 同。瑞典、 荷兰、 德 国、 法 国和匈牙利也有与美国一样 的规定 , 但是怀 孕 l 2周 以内的女性若 是要求堕胎 , 必须得到医生或 者 国家指定的委员会的 同意,与他们商量之后才可 以接受手术 。由于孕妇 自身健康、 未婚先孕 、 未成年 女性怀孕等社会 问题和经济 问题 ,有些原本不 同意
些学者坚持 “ 生物学上 的生命包括胎儿但是法律学
妊娠取 出胚胎或者导致胎儿死亡 的行为 。作为一个
带有犯罪色彩的字眼, 其往往与堕胎罪联系在一起 。
堕胎在许多 国家备受争议 。道德方面 ,反对者认
胎儿 的生命属于胎儿,其他人不能随意剥夺胎儿 的 生存权利 ; 宗教方面 , 以基督教 、 伊斯兰教及犹太教
育成 为完整的个体。 ( 二) 生育权与胎儿生命价值冲 突的选择 生育权和胎儿生命价值的冲突在本质上可以理 解为个人 自由原则和生命价值原则之 间的冲突 。公 民的生育权是先于 国家和法律发生 的权利 ,属于人 的基本权利, 生育权与选举 权、 结社权等政治权 利不 同, 这些权利 并非原本 就存在 , 需要 由宪法 、 法律来 赋予, 与生俱来的生育权是任何时候都不能被随意剥 夺 的。在我 国庞大 的法律体系 中, 《 宪 法》 、《 民法通 则》 、 《 妇女权益保障法》 、 《 劳动法》 、 《 母婴保健法》 等 都对公 民所享有 的生育权做 出了详细 的规定 。尤其 是 当国家 的公权力和公 民的生育权这一私权利发生 冲突 时,对公 民享有 的多项生育权权利作 出了具体 的规定 , 包括 以下几部分 内容 : ( 1 ) 生育 自由。公 民
日益突 出的社会 问题。我 国人 口的主要矛盾 已经不
上 的生命并不囊括胎儿”这一观 点。法律意义上的
生命仅仅是指 出生 以后 自然人 的生命 。 自然人生命
是增长过快而是人 口老 龄化 问题突 出、新 生婴儿性 别 比例严重失调、 性观念及性行为过于开放等 问题 。 在这种形势下 , 堕胎是否应 为法律所禁止呢?
为主 导的国家 ( 中东、 欧洲及北非) 认为 , 生命 是神所
赐予 的, 只有神才 有权取 回生命 。在 中国, 人们普遍 不对堕胎做任何生命伦 理方面 的讨论 ,在一胎制 的 背景下很多人 自愿堕胎 , 或被有关部门强制堕胎 。 因 此, 堕胎罪并没有载入我 国刑法典 。 然而, 白1 9 7 8 年 实行计划生育政策 以来 ,我 国人 口形 势经历 了从高 生育率到低生育率的转变之后 ,堕胎 已经成 了一个
堕胎又称 中断怀孕或人工流产 ,是指故意结束
家认 为晚期可存活的胎儿 的生命权应 当值得肯定和 受 到法律 的保护 。一些学者认为, “ 生命权是人们对 自己的生命安全 所享有 的权利 , 任何组织 、 团体和个 人均不得非法剥夺他人 的生命 ,也不得有威胁他人 的生命安全 的权利 。 ” … 有些学者则认为, “ 生命权是 指人 的生命不被任意剥夺 的权利 ,其不 同于作为公 民最低生命保障的生命权 。 ” 学者们对于生命权的 定义各不相 同, 但 都有一个共同点, 即生命权是对 人 的生命利益 的保护。那 么,具有显著生命特征的胎 儿是否应 当被囊括在“ 生命权” 的保障范围之 内呢? 一
李 汶霏
( 青海 民族大学 法学院 , 青海 西宁 8 1 0 0 0 7 )
【 摘
要】 堕胎 这一 尖锐 而敏 感 的话题 , 各 国对其 所持 的 态度 不尽 相 同。在我 国, 赋 予妇女 充分 堕胎 自主 决定 权
的计 划生育 政策 的推行 在控 制人 口层 面取得 了显著 的效果 , 但其 所 带来的 消极后 果 , 如 新 生儿性 别 比例 严重 失衡 、 人 口老龄 化严 重 、 社会 可持 续发展 受 阻 以及 社会 道德 严 重下 滑等 问题也 令人 忧 虑。从 我 国立 法现状 看 , 应借 鉴 国外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