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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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复习题及答案

知识产权法复习题及答案

知识产权法复习题及答案[提示]以下是一篇关于知识产权法复习题及答案的文章,请注意学术性和逻辑性的表达。

知识产权法复习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 知识产权是指()所享有的权益。

A. 个人B. 国家C. 组织D. 特定对象答案:D. 特定对象2. 下列哪个不属于知识产权的分类?A. 商标权B. 专利权C. 著作权D. 劳动合同答案:D. 劳动合同3. 著作权法主要保护的是对()的权益。

A. 着作B. 音乐C. 作曲D. 编导答案:A. 着作4. 以下哪个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A. 同时使用相同商标B. 注册相同商标C. 引用商标进行评论D. 在非竞争领域使用相同商标答案:A. 同时使用相同商标5. 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后,下列哪个不需要经过许可即可使用?A. 私人学习B. 引用评论C. 商业宣传D. 发表研究答案:A. 私人学习二、简答题1. 请简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答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该专利的技术方案、产品或者方法。

他人未经许可,在专利保护期内,不得制造、使用、销售或者许诺销售该专利的技术方案、产品或者方法。

2.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创新有何作用?答案: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创新至关重要。

创新者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获得对自己的创新成果的独占权,从而保护其创新的经济利益,激励更多人参与创新活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3. 简述商标的作用及保护措施。

答案:商标在市场营销中具有重要作用,它是企业品牌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帮助消费者识别和区分产品或服务的来源。

为了保护商标权益,可以进行商标注册,获得独占使用权。

商标法对于商标的使用、保护和侵权行为等做了详细规定,如商标的注册要求、使用范围、保护期限等,从而确保商标权益的得到有效保护。

三、论述题论述知识产权对创新的推动作用。

答案:知识产权对创新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激励个人或组织进行创新活动。

创新者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确保其在市场上独占创新成果,获得经济利益回报,从而增加了从事创新的积极性和动力。

自考 知识产权法 历年真题 案例分析题

自考 知识产权法 历年真题 案例分析题

41.W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H公司专利技术生产并销售了变频家用空调器5000台。

G家电销售公司在明知W公司侵犯H公司专利权的情况下,从W公司进货2000台,并已实际售出1600台。

M宾馆在不知W公司侵犯H公司专利权的情况下也从W公司购入200台并已安装使用。

H公司发现W公司、G公司和M宾馆的上述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后,向法院起诉,状告W公司、G公司和M宾馆侵犯其专利权。

请依据我国法律分析以下问题:(1)W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是否侵权?是否应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W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其未经许可使用H公司专利技术并销售了侵权产品。

(2)G公司的销售行为是否侵权?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否可以继续销售库存的400台空调器?G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侵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不可以继续销售库存的侵权产品,因为其在明知W公司侵犯H公司专利权的情况下销售了侵权产品;(3)M宾馆的使用行为是否侵权?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否可以继续使用这200台空调器?M公司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其属于专利法第63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的规定。

但是不可以继续使用这200台侵权产品。

42.某歌曲的词曲作者甲、乙在浏览A网站时,通过搜索引擎看到了自己曾发表在《新歌》期刊上的歌曲名称,继续点击后进入到B网站的“新歌天地”栏目同时在B网站上播放出由歌手丙演唱的该歌曲,甲、乙认为丙未经其同意演唱了该歌曲侵犯了其著作权,认为A、B 两网站未经许可播放其创作的歌曲侵犯了其著作权,遂与丙交涉提出著作权侵权警告,与A、B网站交涉,要求关闭该歌曲所在网页及搜索功能。

丙认为其演唱甲、乙已经发表的歌曲不需要许可,支付报酬是录音公司的义务,故认为其没有侵犯甲、乙的著作权;A网站称其没有登载和播放此歌曲而仅是通过搜索引擎检索到该歌曲的目录,没有实施复制行为也没有实施其他使用行为,不存在著作权侵权问题;B网站称该歌曲是在其所开设的“音乐天地”专栏中由网民自行上载而来,B网站自接到甲、乙的通知后删除了该歌曲,但发现随后又被网民贴上,由于“音乐天地”专栏上每天都有大量歌曲上载,B网站无法随时进行审查和删除,也不能为一首歌曲而删除整个专栏,B网站对该歌曲的著作权保护无能为力,不再采取措施。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一个科研研究所受某生产单位委托研究开发新的生产工艺,双方未就新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作出过约定。

在研究开发中,该研究员利用生产单位按约定所提供的研究设备和生产资料完成了新工艺的开发,并发明了一种新的生产方法。

研究员就该项发明创造提出了专利申请,生产单位提出异议,认为该项发明创造是利用了本单位的设备和资料,所以应与研究员共有专利权。

分析:(1)该项发明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2)该项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应归谁?为什么?2、甲厂研制出一种W型节水开关,于2000年8月提出申请,2001年5月专利局授予其实用新型专利。

乙厂1991年5月下达过W型节水开关的任务书,但未涉及具体技术方案。

1999年12月县工业局向乙厂下达通知决定将W~列入新产品开发计划。

2001年6月乙厂试产,其产品主要特征与甲厂专利产品相同。

2002年4月乙厂完成产品定型图纸,到年底共销售2000件产品。

甲长发现乙厂行为诉至法院。

乙厂以其在甲厂申请前已做好生产该产品的必要准备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其行为合法,并驳回甲厂的诉讼请求。

分析:(1)乙厂请求法院确认的是一种什么行为或权力?(2)该行为的法定条件是什么?(3)乙厂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3、2003年底,某大学实业公司与A公司进行技术合作时,向对方提供了一份“饮食器皿消毒剂”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同年,双方签订合同,合同载明该技术为某大学专利产品。

后双方发生矛盾,A公司请求省专利局处理,专利管理局审查时发现该专利已于2000年4月20日终止,于是专利管理局作出处罚决定。

分析:该大学实业公司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4、《休闲》为国内一份文摘杂志,请一学生L翻译了美国5年前在X 报纸上发表的一篇署名为S的散文,登载在该文摘杂志上,署名作者S。

另一家国内文摘报《饭后茶余》转载了《休闲》上的这篇译文,注明转载自《饭后茶余》。

S发现后,认为未经其同意翻译并使用其作品,也未支付报酬,故诉至中国法院。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三篇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三篇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三篇篇一:20XX《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1、高丽娅是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小学语文教师,2002年4月,因撰写论文需要参考自己历年所写教案,遂向学校要求返还上交的48本教案,但学校最终只返还了4本,其余的教案或被销毁或被卖给了废品回收站。

高丽娅认为学校不尊重教师劳动成果,状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私自处理自己教案本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于所写教案的著作权。

此案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教案不属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进而认定原告“编写教案的行为应为一种工作行为,所编写的教案应为工作成果,被告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二审判决则认定“虽然教案包含了教师个人的经验及智慧,但也是教师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是教师在工作中应该履行的工作职责,是一种工作行为。

”高丽娅不服二审判决,于2004年5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重庆市检察院于2004年11月25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案例和著作权法理论,辨析回答以下问题:(1)作品的概念与条件?(2)教师教案是不是文字作品,为什么?(3)什么是职务作品?什么是非职务作品?(4)本案中教师教案著作权的归属?为什么?(1)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劳动成果。

条件: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具有可感知性和可复制性;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2)是,指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形式,无论附着在什么载体上,只要该文字形式得以显示其存在,就属于文字作品。

教案用文字表达思想,具有独创性(3)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其特征为,作者与所在工作机构存在劳动关系,创作作品属于作者职责范围,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之内,非职务作品不符合上述条件及特征(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1.歌剧洪湖赤卫队着作权纠纷案建国10周年时;湖北省歌剧团上演了国庆献礼剧目洪湖赤卫队..该剧深受人民喜爱;后来被改编拍成电影..30年后;湖北省歌剧团退休干部朱本和对洪湖赤卫队剧本的着作权提出争议;从而引发了一场官司..1988年12月朱本和向法庭起诉;提出洪湖赤卫队是根据他个人所写洪湖赤卫军剧本修改而成的;自己体验生活修改过剧本;但剧本发表、剧目上演时均未被署名;而当时的剧团团长、党支部书记梅少山没参加创作;只修改了一些台词;不仅署名;而且排在首位..朱本和请求法院认定其享有洪湖赤卫队歌剧的着作权;追究梅少山的侵权责任..据查;洪湖赤卫队的创作人员均为剧团正式职工;其创作是接受剧团交给的工作任务;体验生活费用由剧团负担;剧本经过全团创作人员集体讨论修改..1980年;该剧重新公演时;已经给朱本和以编辑名义署名..答:在本案中;原告的保护着作权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关键是认定何人为作者..根据本案的案情及法律的有关规定;需要思考以下问题:原告提出的保护着作权的请求权基础是原告应当享有着作权;即可以依照原告自己的意志;自己或者许可他人行使着作权的权能;而享有着作权的人只有作者、或者被视为作者之人、或者着作权的继受人;自然人作者是从事直接产生作品的创作行为之人;同时;不存在法人等组织被视为作者的情况;即作品的创作与法人的意志无关、法人没有提供创作条件..然而在庭审中;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尽管创作活动的参与者是诸自然人;但是该诸自然人不是自由依照自己意愿进行创作活动;而是按照被告确认的体例、编写大纲等体现被告意志的方案并根据被告的有关指令实施创作;因此该作品的创作活动由被告主持并代表着被告的意志;由作品产生的责任显然亦应当与参与创作的自然人无民法上的联系..鉴于此;本案所涉及的作品着作权由被视为作者的被告享有;原告不能以作者身份享有着作权;即原告的请求权基础是不存在的;因而原告的权利请求不能得到支持..2、1995年9月;某商贸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在广播电视报上刊登“广告语有奖征集活动”启事;向社会公开征集企业广告语..高某按照启事上的要求;以一句简洁、流畅、易记、上口的广告语应征并被评为二等奖..同年11月;商贸公司在某某日报上刊登评选结果;宣布高某创作的广告语为企业广告用语之一;同时在该公告中刊有“获奖作品版权归公司所有”字样..第二年3月;高某接到商贸公司的电话;方知自己获奖..在颁奖典型上;高某谈了自己的创作构思并接受了商贸公司颁发的获奖荣誉证书及500元奖金..事后;高某发现商贸公司已在广播、电视、报刊、出租汽车、商品包装袋等处使用其创作的广告用语;便立即向商贸公司提出异议;但协商未果..高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创作的广告用语的着作权归属;商贸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该广告语的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同时根据商贸公司在使用该广告语期间营业收入逾3亿元这一事实;要求商贸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考研请问:1案中广告语否属于应受着作权保护的文字作品为什么2高某与商贸公司之间存在哪些民事法律关系3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答案:1.具备独创性的广告语同样可以享有着作权..就广告语而言;它是通过一定的文字来向不特定的公众传递一定的信息..如果广告语确实具备了文字作品的要件;应当属于文字作品..本案中的广告语短小;但具有独创性;且符合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属于着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2.主要存在如下法律关系:一是高某与商贸公司的委托创作的合同关系;二是高某与商贸公司关于广告语着作权归属的法律关系;三是高某与商贸公司关于广告语使用的法律关系..3.本案争议的广告语的着作权应当属于高某所有..但商贸公司有权在企业广告范围内免费使用该广告语..首先;商贸公司以征集启事的方式委托他人创作;在报刊上提出了所需征集广告语的具体要求及奖励办法;高某根据要求创作应征;其广告语被录用;两者之间形成委托创作的合同关系..由于商贸公司在征集启事中对获奖作品的着作权归属未作明确约定..而企业在事后的公告中明确着作权归属于单方意思表示没有为高某接受;故不能成为合同内容..依照着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着作权属于受托人..”因此着作权应属于受托人高某所有..其次;商贸公司在企业广告范围内使用该广告语不构成对高某着作权的侵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按照着作权法第17条规定委托作品着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商贸公司征集广告语的目的就是为了运用广告宣传企业形象;扩大企业影响;高某为商贸公司“量身定做”了该广告语;其目的也是为了商贸公司的使用;商贸公司向高某支付了一定报酬;因此商贸公司享有在广告业务范围内使用该广告语的权利;并不构成对高某着作权的侵权;高某要求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不能成立..3、休闲为国内一份文摘杂志;请一学生L翻译了美国5年前在X报纸上发表的一篇署名为S的散文;登载在该文摘杂志上;署名作者S..另一家国内文摘报饭后茶余转载了休闲杂志上的这篇译文;注明转载自休闲..S发现后;认为饭后茶余报及休闲杂志未经其同意;翻译并使用了其作品;也未向S支付报酬;遂起诉至中国法院..饭后茶余报辩称;饭后茶余所转载休闲杂志上的译文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只要向供稿人支付报酬即可;无须向S付酬..休闲杂志社辩称;S散文首先发表于国外;不受我国着作权法保护;且休闲杂志在译文上已署名S;尊重了作者人身权;杂志社只需向译者L付款即可..1饭后茶余的抗辨能否成立为什么2休闲的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答案:1不成立..理由是:饭后茶余报转载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用经原作者许可;但必须支付报酬.. 2不成立..理由是:美国与中国同为版权公约成员国;在美国发表的作品同样受中国着作权法的保护..休闲杂志社未经作者同意擅自请人翻译S的作品;属于侵犯S翻译权..休闲杂志社应向译者付酬;还应向原作者S付酬..4、1981年夏;着名雕塑家叶某受A单位委托;创作设计歌乐山烈士群雕以下简称群雕..A单位为修建群雕;成立了群雕制作工程办公室;刘某以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身份参与到群雕制作过程中;叶某先后完成了群雕的初稿、二稿;并就创作的主题思想、构思主题、创作过程向A单位作了说明..接着;叶某与刘某一起按稿指导木工制作了放大骨架;即定稿..叶某在此阶段经常到现场指导和参与刻画修改;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予以采纳..对刘某通过口头或实际刻画提出的一些建议;叶某认为符合自己创作意图和表现手法的;亦予以采纳..1984年;A单位选送以叶某个人署名的歌乐山烈士群雕参加全国首届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展览会;并获纪念铜牌..问题:1群雕是叶某与刘某的合作作品吗为什么2合作作品的着作权应当如何行使答案:1不是合作作品..因为合作作品成立有两个前提条件;即:1合意..指完成合作作品的作者之间有共同的合作创作的意图..2合作..指合意者之间在客观上存在着合作关系;即各方都为作品的完成作出了直接的、实质性的贡献..而在本案中;叶某和刘某之间并无共同创作雕塑作品的意图..而且;刘某只是在叶某已独立完成初稿、二稿后对作品提出一些修改意见;故刘某的行为只能是对他人的创作提供辅助性帮助..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第2款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性活动;均不视为创作..“因此刘某的行为不能被视为创作;不能作为群雕的合作作者..2合作作品的着作权人在行使权利时;首先应区别是可以分割的作品和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两种..对前者;依着作权法第13条第2款;“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着作权;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着作权..”对于不可分割的作品;根据〈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着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5、李成是某市小有名气的画家;1998年因该市一家礼品公司的委托;创作了“小城风光”系列山水画共10幅;李成将原作交与公司;公司按约定向其支付了酬金2万元..后礼品公司制作了100套瓷瓶;每套10个;瓶的釉面用的是李成所画的10幅山水画..李成认为礼品公司未征得自己的同意擅自将自己的作品在瓷瓶上使用;并公开销售;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而礼品公司则认为;虽然双方没有就着作权归属作明确约定;但是这批画本来就是李成接受委托而创作的;公司付了钱;取得了作品;以后对作品如何使用;与李成无关;故不承认自己有行为有何不当..问题:1.从李成与礼品公司的关系而言;这批画属于什么性质的作品2.这批画的着作权应归谁所有为什么3.礼品公司在这批画是享有什么权利为什么答案:1这批画属于委托作品..所谓委托作品;是指受托人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创作的作品..2这批画的着作权应当归受托人所有..根据着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托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着作权属于受托人..鉴于双方没有就着作权归属作出约定;因此这批画的着作权属于受托人李成..3礼品公司可以享有这批画原件的所有权;同时还享有这批画的展览权..根据着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6、A租赁有限公司聘请郑某负责公司计算机管理工作;并且为郑某提供了相关的培训、考察、交流等学习的机会..郑在公司任职期间;为公司开发了“多币种财务管理系统”和“租赁合同管理系统”两个软件..公司提供了所需的设备、资金和公司业务资料;并指派有关人员参与和配合..后因工作上的分歧;公司要求郑交出两软件的源程序;被拒绝后;公司拿走了郑某用于编程的笔记本电脑..郑某调离公司后;以A公司侵犯其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为由;向法院起诉..郑某认为:本人利用单位及个人电脑设计了上述两个软件;由于本人不是学计算机的;开发软件与其工作无关;且公司未对开发软件提供专门的资金、设备或资料;因此软件着作权属于自己..而A公司使用上述软件未与本人签订许可合同;却擅自对软件进行复制、剽窃、抄袭、改编..根据着作权法实施条例和计算机软件程序条例;A公司侵犯了本人的计算机软件着作权..A公司认为两软件属于着作权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的职务作品;单位享有除署名权外的其他着作权..问题:1.本案中的计算机软件是否为职务作品2.职务作品的着作权如何行使答案:1.本案中的计算机软件为特殊职务作品;而且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着作权..这类职务作品应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第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本案中;郑某与A公司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郑某是以计算机管理人员被招聘到公司;负责公司计算机管理工作;软件开发属于其工作职责范围;其开发的两个软件是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的作品;公司为作品开发提供了资金、设备、业务资料等条件..因此该软件的着作权属于该单位..2根据着作权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特殊职务作品的着作权;作者享有署名权;着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本案中的计算机软件为特殊职务作品;郑某享有署名权;A公司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着作权..7、殷某出身于中医世家;多年来一直从事中医学研究..1991年3月;殷写了一篇中医学论文;投稿某大学中医论坛杂志并被该刊选用;刊登于1992年8月第三期..文章刊登后;殷某发现该杂志社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其论文中的3处内容进行实质性删改..为了保护论文的完整性;殷某多次找杂志社交涉;但杂志社答复:杂志社对来稿有权修改或摘要发表;作者的稿件中未声明不许删改的;应视为作者同意对其文章进行修改..问题:1杂志社可否对作者的文章进行删改为什么2本案中杂志社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1可以..因为着作权法第34条第2款: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根据这一规定;法律赋予了杂志社对文稿进行文字性修改、删节的权利..2不合法..着作权法第34条的规定局限于文字修改;不包括内容修改..该条文明确规定;如果对内容进行修改;必须经过作者同意..因此本案中杂志社的行为侵犯了殷某的修改权..因为杂志社的修改已经超出了一般的文字性修改、删节的范围;而对文章的实质性质内容进行了删改..8、周某是一个翻译公司的职员;主要从事英文翻译工作;同时周某还是一位文学爱好者;尤其喜爱鲁迅先生的作品鲁迅于1936年去世..2006年他打算将鲁迅先生的作品翻译成英文;介绍给世界各国的读者;但是由于翻译涉及原作者的着作权问题..因此他担心由于他的翻译侵犯了鲁迅先生的继承人对作品的着作权..问题:1翻译鲁迅先生的作品是否需要得到授权为什么2如果周某在翻译成英文的过程中将鲁迅的作品作了大幅度的删节;是否侵犯鲁迅的权利为什么答案:1不需要授权..因为鲁迅先生的作品已经过了着作权法所规定的保护期了..根据着作权法规定;公民创作的作品的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是有期限的;具体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鲁迅先生于1936年逝世;故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应于1986年12月31日终止..自1987年开始;他人可以自行决定使用鲁迅作品;而无须事先征得其继承人授权;无须支付报酬..2侵犯了鲁迅的权利..因为根据着作权法第20条的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因此;周某在翻译鲁迅作品的时候;应当尊重鲁迅先生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得对鲁迅作品进行修改、歪曲..9、着名剧作家方牧创作完成了表现工人运动主题的多幕话剧剧本浦江潮起;发表于1998年8月的剧作月刊..东海市总工会未与方牧联系;直接依据上述剧作月刊上的剧本;组织若干工人演员组建临时剧组;以东海市总工会名义在1999年内演出了十六场浦江潮起话剧..2000年10月;方牧起诉到法院;指控东海市总工会未经其授权组织上演浦江潮起话剧侵犯了其着作权..请求判令东海市总工会停止侵权;登报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东海市总工会辩称:第一;浦江潮起剧本先由剧作月刊公开发表;此后使用已经公开发表的浦江潮起剧本演出不必再取得着作权人的授权..第二;具体进行演出的表演者是拿了演出报酬的工人演员;所以;方牧应当向工人演员索取经济赔偿;东海市总工会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请问:1本案系争的是着作权中的哪一部分权利2东海市总工会是否侵犯了方牧的这一部分着作权为什么3方牧应当向东海市总工会;还是向工人演员主张本案中的经济赔偿责任答案:1根据着作权法第10条第9项的规定;本案系争的是着作财产权中的表演权;即着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作品公开表演的权利;也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传播作品的表演的权利..2东海市总工会侵犯了方牧的着作财产权中的表演权..因为着作权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取得着和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本案例中;东海市总工会未经方牧同意;擅自使用方牧剧本表演;违反了着作权法第37条关于表演者义务的规定;侵犯了方牧的着作财产权中的表演权..3方牧应当向东海市总工会主张本案中的经济赔偿责任..因为本案中的演出是由东海市总工会组织的;演员实际上是在从事单位的职务行为..根据着作权法第36条关于表演者义务的规定和第48条关于着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方牧应当向东海市总工会主张本案中的经济赔偿责任;同时;东海市总工会还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10、作家池莉与上海电影制片厂就池莉小说太阳出世改编拍摄成电影一事达成协议;上影厂享有对小说的专有影视改编权;同时规定:上影厂如将改编权转让给第三者;必须事先征得池莉的书面同意..合同订立后;上影厂委托北影编剧肖方改编太阳出世成电影文学剧本;其后;北影厂拟将太阳出世拍摄成电影;于是与池莉协商..池莉致函上影厂;就是否可将太阳出世电影摄制权让与北影厂一事与上影厂协商;但未得到答复..上影厂在未征得池莉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影视摄制权转让给北影厂..北影厂将影片定名为不能没有爱;影片摄制完成并已在国内外发行;北影厂在影片中已为池莉署名..池莉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北影厂和上影厂侵犯了其着作权..上影厂辨称:我厂与池莉签订有小说太阳出世改编合同;后池莉来信表示可由北影厂将作品摄制电影;为尊重其意见;我厂将小说的改编权及剧本的版权转让给北影厂;并且;我厂对转让的标的物——改编后的文学剧本享有着作权;所以我厂的行为是合法行为..北影厂辩称:上影厂在征得池莉同意后;将电影文学剧本的版权及影视改编权转让给我厂;因引我厂未侵犯池莉的着作权..1上影厂是否侵犯了池莉的着作权为什么2北影厂是否侵犯了池莉的着作权为什么3此案中的电影文学剧本属于什么性质的作品其着作权行使有何限制答案:1上影厂的行为侵犯了池莉的着作权..虽然池莉与上影厂关于转让小说影视改编权的合同有效;但上影厂在将影视改编权转让给北影厂时;仅根据池莉的意向性建议来会推定池莉已经同意转让;而未按双方合同约定与池莉签订书面合同构成违约..同时根据着作权法第12条;上影厂对其改编成的电影文学剧本享有着作权..但在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上影厂未经池莉同意;将剧本的版权转让给北影厂;侵犯了池莉的着作权;上影厂的行为既是违约又是侵权;是违约与侵权的竞合;但主要还是违约行为..2北影厂的行为侵犯了池莉的着作权..北影厂明知池莉对太阳出世享有着作权;且在与上影厂签订的专有使用合同中明确了转让时应当得到书面同意;却与上影厂签订了转让合同..因此其无合法依据地使用池莉的作品摄制电影的行为;违反了着作权法中对作者权利保护的规定;按着作权法第47条规定应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3电影文学剧本上在小说的基础上改编而成的;属于演绎作品;依着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者对演绎作品享有着作权;但在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上影厂虽对小说改编的文学剧本享有着作权;但并不表明其未经池莉同意而转让剧本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上影厂在行使自己对剧本的着作权时;侵犯了原着作权人池莉的着作权..11、李某自学英语多年;经常做笔译练习..李某同事赵某常在报刊上发表一些文章..李某为了提高翻译水平;常将见到的文章顺手拿过来做翻译练习..一次李某将赵某在报纸上发表的一篇文章进行翻译..赵某见到李某翻译自己的文章;便提出李某这样做未经自己许可;是侵犯了自己的着作权..李某辩称:自己只是做翻译练习;并不打算发表;但赵某坚持认为李某侵犯了自己着作权;并要求李某今后不得再翻译自己的作品..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问题:李某是否侵犯了赵某的着作权为什么答案:李某没有侵犯赵某的着作权..赵某对自己撰写的文章依着作权法第2条;第9条;第11条享有着作权..一般情况下;未经着作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其作品..但是着作权法为了有利于文化传播;对着作权人的权利作了一些限制;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合理使用制度..其中一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才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的属于合理使用..结合本案来看;法律规定的3个条件李某都符合..其一;必须是为了个人目的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非单位、集体或多人的使用目的;李某为提高自己的翻译水平而使用赵某的文章属于此类;其二;必须是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否则;即使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目的也属侵权;赵某的文章刊登在报纸上属已发表作品;李某用来练习符合规定;其三;必须尊重着作权人除使用、获得报酬外的其他权利;李某只是利用赵某的文章做翻译练习;无发表的打算;也未擅自行使其他权利;符合这一条件..所以李某并未侵犯赵某的着作权..12、王兴华、张江丽夫妇有一子王钢;2004年;夫妇俩带王钢在红星照相馆拍周岁照..摄影师刘某为王钢照了两张底片;一张连同照片交给王某夫妇;另一张经修饰后洗印放大成20寸照片;陈列在照相馆橱窗中..2005年;刘某将王钢的底片提供给某出版社用以制作儿童挂历;获1000元稿酬..后来;出版社又将王钢的底片提供给本市的某香皂厂;用于一种婴儿香皂的包装..2006年;王某夫妇在市场上发现了挂历;又发现了香皂;于是追寻到红星照相馆;方得知照相馆扣下了一张底片;才发生后面的一系列事件..王某夫妇以王钢法定监护人和代理人身份起诉红星照相馆侵犯着作。

知识产权法与案例分析练习题

知识产权法与案例分析练习题

知识产权法与案例分析练习题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愈发重要。

知识产权法作为规范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对于鼓励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知识产权法,我们通过一些实际案例来进行深入分析。

案例一:著作权侵权纠纷公司名称公司创作并发表了一部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小说。

不久后,另一公司名称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网站上全文刊载了该小说,并通过广告收益获取了一定的经济利益。

在这个案例中,另一公司名称公司的行为明显侵犯了公司名称公司的著作权。

根据知识产权法,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另一公司名称公司未经授权的刊载和传播行为,违反了这些权利。

在判断侵权成立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首先,要确定被侵权作品的独创性和可版权性。

在这个案例中,该小说具有独特的情节、人物和表达方式,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

其次,要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即另一公司名称公司确实未经授权进行了刊载和传播。

最后,要评估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对原作者的经济损失和声誉影响等。

案例二: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品牌 A是一家知名的服装品牌,其商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然而,品牌 B公司生产的服装在款式、标识和包装上与品牌 A高度相似,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

这种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商标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商标权人的专用权,防止消费者被混淆。

品牌 B公司的相似产品和标识容易使消费者误以为是品牌 A的产品,从而损害了品牌 A的商业利益和品牌形象。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对商标的相似性、商品或服务的类似性以及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判断。

同时,还要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故意和造成的市场影响。

案例三:专利侵权纠纷企业 A拥有一项关于新型技术的发明专利,该专利在相关领域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企业 B未经许可,使用了与该专利相同的技术进行生产和销售。

专利法赋予了专利权人独占的实施权。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知识产权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试题库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知识产权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试题库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知识产权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32.案情介绍】江苏省南京市的张成军在福建期间,有感于泉州惠安女的美丽风情,拍摄了《夕阳归途》这幅作品,并被选人福建省青年摄影协会的《惠泉杯——惠安女风采全国摄影大奖赛作品集》出版。

2000年,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福建奥华广告有限公司,为其设计一组反映惠安女生活风情的“呱呱通”卡面图案。

奥华公司接受委托后,向移动公司提供了《夕阳归途》摄影作品。

之后,该作品被印制在移动公司“呱呱通”卡面上,并上市销售。

张成军发现自己的摄影作品未经许可被他人使用,并未取得任何报酬,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和福建奥华广告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称其作品来源于《惠泉杯——惠安女风采全国摄影大奖赛作品集》,原告无权主张权利,移动公司与奥华公司在“呱呱通”卡制作发行完毕后签订了《卡面设计协议》,并约定了免责条款,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

经福州市中级法院一审、福建省高级法院终审,依法判令奥华公司立即停止对张成军摄影作品《夕阳归途》著作权的侵害,移动公司有义务停止使用由奥华公司提供的包含有侵犯内容的“呱呱通”卡面图案;奥华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销毁侵权物品,并在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奥华公司赔偿原告2万元,移动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问题:试分析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参考答案:(1)本案中张成军是摄影作品《夕阳归途》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

(2分)(2)福建省青年摄影协会的《惠泉杯——惠安女风采全国摄影大奖赛作品集》系汇编作品,该作品集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其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著作权仍由作者单独行使。

即使是福建省青年摄影协会同意,原告张成军仍有权主张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作品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6分) (3)奥华公司和移动公司未经作者张成军的许可,擅自将《夕阳归途》作品用于制作“呱呱通”卡面,其行为侵犯了张成军的著作权,应当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

知识产权法复习题

知识产权法复习题

知识产权法(实践)复习题第一编总论一、单项选择题1.最早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的是()A.卡普佐夫B.皮卡第C.鲍加特赫D.雨果二、名词解释1. 知识产权三、简答题1.简述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区别。

2.简述知识产权的特征。

四、论述题五、案例分析题第二编著作权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的产生是从()A.国家版权局审查批准之日起B.作品发表之日起C.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著作权证书之日起D.作品创作完成时起2.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下列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是()A.小说B.戏剧C.相声D.时事新闻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开始实施的时间是()A.1983年3月1日B.1985年4月1日C.1991年6月1日D.1993年12月1日4.陈某(7岁)在学校美术课上画了一幅“小鸭嬉戏图”,被某画刊登载在1998年第三期,享有著作权的是()A.他的学校B.某画刊C.他的美术老师D.他本人5.1998年1月,甲县话剧团委托自由撰稿人舒某创作一个剧本,准备排练成话剧在建国五十周年大庆时上演,双方没有签订委托合同,舒某于1999年1月完成剧本。

该剧本的著作权人是()A.甲县话剧团B.舒某C.甲县话剧团和舒某D.全体演员6.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下列哪个期限内未能得到履行即视为脱销。

()A.2个月内B.3个月内C.6个月内D.12个月内7.于某创作的小说《蓝天白云》,在我国可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A.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30年B.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20年C.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D.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70年8.在我国,下列属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况是()A.公开表演他人未发表的作品B.为教学目的少量复印他人已发表的作品C.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作品D.将韩国文字作品翻译成我国少数民族文字出版9.我国软件著作权在保护期内无合法继承者,除开发者身份权,其它著作权()A.归国家所有B.进入公有领域C.归软件登记中心所有D.归国家版权局所有10.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转让的标的是()A.著作人身权B.著作财产权C.著作权D.作品载体的所有权11.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行为,是侵犯了著作权中的()A.表演权B.表演放映权C.表演者权D.录像制作者权12.名画家王某的一幅名画在拍卖会上已高价卖给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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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复习题(附答案)1.大磨坊公司于1991年1月由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大磨坊”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面包。

1992的10月大磨坊公司与太阳城商场签订了为期3年代销协议,约定由太阳城商场设专柜出售面包,由大磨坊公司提供名、优、特、新的注册商标商品。

1993年4月起,大磨坊公司停止向太阳城商场供货。

同年6月大磨坊公司发现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专柜上,仍在销售与其类似的面包,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大磨坊。

大磨坊公司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

请回答:(1)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公司不供货时,仍在其大磨坊专柜销售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为“大磨坊”的面包,是否构成对大磨坊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为什么(2)大磨坊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权有关吗为什么参考答案:1题.[参考答案](1)被告太阳城商场对大磨坊公司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2)大磨坊公司构成了对双方协议的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无关。

因为商标权利人可以根据商品特点,自由选择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他人无权干涉。

年12月,H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一次技术洽谈会上与G化工厂厂长张某结识。

张请梁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梁某答应试试。

1995年春节,梁某与其在大学读书的儿子在H化工研究院院内一个废弃多年的人防工程里,用三个箩筐、一堆渣土、扫帚、水桶等工具,还自费购买了十余种试剂、试纸、电炉等物品,对G化工厂的污水水样进行净化实验。

实验结果达到了G化工厂的技术指标要求。

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H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又是其业务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职务技术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义于1995年5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了“HI—PQ703污水净化方法”专利申请。

1998年7月,研究院获得专利权。

在此期间,梁某一直认为自己的成果是非职务发明,故强烈要求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

双方争执不下,梁某诉至法院。

请分析:梁某和H化工研究院,谁的主张成立为什么2题.[参考答案]梁某的主张成立,即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梁某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用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本案中,梁某虽然是H化工研究院的在编职工,污水净化也是他的业务研究范围,但案中涉及的发明创造既不是梁某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时完成的,也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

梁某做实验的时间是在1995年春节期间,他本人和他的儿子利用休息时间而非工作时间从事的实验活动并取得成果,不是执行本单位任务,而是个人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技术成果;再者从他的实验条件看显然不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所以,梁某要求变更自己为专利权人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

3.《休闲》为国内一份文摘杂志,请一学生L翻译了美国5年前在X报纸上发表的一篇署名为S的散文,登载在该文摘杂志上,署名作者S。

另一家国内文摘报《饭后茶余》转载了《休闲》杂志上的这篇译文,注明转载自《休闲》。

S发现后,认为《饭后茶余》报及《休闲》杂志未经其同意,翻译并使用了其作品,也未向S支付报酬,遂诉至中国法院。

《饭后茶余》报辩称,《饭后茶余》报转载《休闲》杂志上的译文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只要向供稿人支付报酬即可,无须向S付酬。

《休闲》杂志社辩称,S散文首先发表于国外,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且《休闲》杂志在译文上已署名S,尊重了作者人身权,杂志社只需向译者L付款即可。

你认为二被告的抗辩是否成立。

4.著名歌唱家刘某于1971年被迫害致死,临终前将其回忆录手稿送给好友王某。

该手稿扉页上写有“吾将不久于人世,仅以此绝笔赠吾挚友,望珍藏密室,令其永不面世”的字样。

王某依遗嘱密藏之。

1995年王某病故,其继承人王子-获得该手稿。

1998年,王子将该手稿借给学者孙某,供其研究刘某生平时参考。

王子在出借时声明“根据作者遗愿,手稿不得公诸于世”,孙某应允。

1999年,孙某在征得刘某的继承人刘子的同意后,将手稿以内部资料的形式刊印400册,在一定范围内散发。

根据著作权法及其它法律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刘某在手稿扉页上题字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遗嘱,并不丧失著作权)(2)王某对手稿是否享有著作权为什么(物权,并不享有著作权)(3)王子对该手稿是否享有著作权,为什么(不享有)(4)谁对手稿享有著作权,为什么其中哪些著作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刘某及刘子,除发表权以外的人身权)(5)刘子对手稿享有哪些权利,为什么(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孙某刊印手稿并在一定范围内散发是否侵权,侵犯了谁的什么权利,为什么(刘某的发表权)3题.[参考答案](1)不成立(2)《饭后茶余》报转载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用经原作者许可,但必须支付报酬(3)美国与中国同为版权公约成员国,在美国发表的作品同样受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休闲》杂志社未经作者同意擅自请人翻译S的作品,属于侵犯S翻译权(5)《休闲》杂志社应向译者付酬还应向原作者S付酬5.某酒厂生产的“天下景”牌葡萄酒,其包装正面和两侧的图形,商标的字体及色彩均与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万宝路”牌卷烟的包装极为相似,其封口上印的标识也与“万宝路”卷烟的封口十分相似。

万宝路生产厂家发现后,向酒厂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控告,要求酒厂停止使用天下景牌商标,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请问:(1)酒厂的行为是否是侵权行为法律根据是什么(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如何处理此纠纷(3)我国商标法规对驰名商标有哪些特殊保护措施6.某收藏家购得某著名画家年轻时习作一副,后来收藏家在某学院举办一次个人收藏画展览。

此时恰遇某画家来学院讲学,见到画后认为不能代表自己的水平,要求收藏家撤下该画,但收藏家不同意。

画家认为收藏家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故提起诉讼。

请问:该收藏家是否侵犯了画家的著作权为什么7.某企业向《中华商标》编辑部写信咨询,内容如下:编辑同志:我们是湖北省某县的一家乡镇企业,自1995年以来,一直使用“武汉”或“梅花”商标生产冰块、雪糕、冰淇淋等商品。

原来我们企业的生产规模很小,一直也没有申请注册过该商标。

今年,我们企业扩大了生产规模,准备申请注册一个商标。

我们开始打算在第30类冰块、雪糕、冰淇淋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武汉”商标。

但当我们委托一家商标事务所代理申请注册时,该事务所称“武汉”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不能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于是,我们又研究决定,把“武汉”改为“冰凉”进行申请注册,但该事务所还说不行。

请问:我们企业为什么不能把“武汉”、“冰凉”作为商标申请注册(1)如果你是编辑,你应当如何回答该企业提出的问题(2)分析该企业未注册使用“武汉”商标和“梅花”商标的行为是否合法8.东吴丝绸工学院蚕桑系的施奉瑞教授是国内著名的研究蚕病专家,他历20年的潜心研究,在蚕病的诊断以及防治方法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特别是在蚕病的病源、蚕病毒的传染规律、防治对策等方面的研究达到了世界领先水平,根据施教授研究出的防治蚕病的药物和科学施药方法,对防治蚕病有独特功效。

这些研究成果已收入施奉瑞教授的专著《蚕病的病理及防治》一书并正式出版,有关研究成果也已获得了多国专利。

李治提在进修时曾于施教授门下学习,因感到从事农业工作收入少没出路,一心想出国。

为了筹得自费出国学习所需费用,找到濒临倒闭的裕丰制药厂,将抄自施教授专著中所载药物配方制成的蚕药样品出示,双方一拍即合,裕丰制药厂向李治提支付了技术转让及咨询费20万元。

裕丰厂将根据该药方配制的蚕药命名为“蚕宝”,李治提将从施教授专著中摘录的有关内容改写成“蚕宝”的使用说明书和宣传品提供给裕丰厂,并将宣传品广为散发。

由于该药物对蚕病的防治确实有疗效,再加上裕丰厂猛烈的广告攻势,蚕宝由此旺销。

裕丰厂面对蜂拥而来的订单决定寻找联营厂扩大生产规模。

经人介绍,宁水农药厂以每瓶药向裕丰制药厂支付技术使用费1.8元的价格获得蚕宝的生产销售权。

宁水农药厂在销售中发现裕丰制药厂并未将“蚕宝”商标注册,于是抢先将“蚕宝”作为本厂的蚕药商标向工商局申请注册,其后通知裕丰制药厂,如其生产的蚕药再以“蚕宝”销售,需向宁水农药厂支付每瓶1.8元的商标使用费。

裕丰制药厂一怒之下要求解除技术使用合同,双方由此发生争议对簿法庭。

在审理中,李治提及双方使用施教授药物配方的事实被发现,施教授又将李治提和两厂家推上了被告席。

问题:(1)施奉瑞教授的研究成果中(划线部分)哪些可以申请专利为什么(2)李治提的行为侵犯了施奉瑞教授哪些权利(3)分析裕丰制药厂和宁水农药厂生产或销售“蚕宝”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4)根据《商标法》,宁水农药厂能否获得“蚕宝”的商标权9.张某与杨某准备合作创作一部中篇小说,反映当今社会的情感问题。

小说初稿完成后,取名《阴晴圆缺》。

由于该两人对初稿均不满意,就商量待修改后再发表。

之后,张某就买了新房子,一直忙于装修,抽不出时间过问讨论修改事宜。

鉴于此,杨某请了李某帮助共同修改初稿。

其间,辽某曾帮助收集过一些资料。

稿件完成后,改名为《情感真空记录》发表,署名为杨某、李某。

该小说发表后,引起强烈反响,在读者中颇受好评,不少图书馆均将其作为文学藏书予以收藏。

某学院文学专业还从该学院图书馆中复制了几本用于教学。

小说翻译成了英文出版,江某的朋友常某知道后也动了翻译之心,就将该小说翻译成了蒙古族文字出版,但是,该两人均未征得小说作者同意。

某制片人万某征求小说作者同意,请作家商某将该小说改编成了电影剧本。

万某拿到电影剧本后请导演曾某将其拍成了电影。

该电影上映后,社会反映也很不错。

影片中的两首插曲分别为唐某和姚某创作,这两首插曲很快成为流行歌曲被群众广为传唱。

某音像出版社看到电影的插曲如此被看好,就将其收录进一盘言情歌曲的磁带中出版发行并将其中一首作为主打歌曲,为此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

面对该小说和电影的轰动情况,某报社发表了一篇评论员文章,随即这篇文章就被多家报刊和杂志社转载。

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1)如果出版后小说确实和初稿大部分相同,张某能否要求享有著作权(2)辽某能否要求享有著作权(3)某学院文学专业从图书馆复制小说原著的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允许的合理使用(4)本案中江某和常某的翻译出版行为是否侵犯了小说作者的著作权(5)对于经小说改编后的电影剧本,商某是否享有著作权(6)万某作为制片人,对影片享有什么权利曾某作为导演,对影片享有什么权利(7)唐某和姚某作为电影插曲的创作者,享有哪些权利音像出版社的行为是否侵权、(8)多家报刊和杂志社未经许可转载影评文章,是否侵犯了某报社的权利10.甲单位的工作人员乙在业余时间里主要利用本单位专有的技术资料研制成功一种保健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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