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政策规定介绍

合集下载

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标准

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标准

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标准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标准是指在我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可以享受到的一些额外福利待遇,包括津贴和补贴两部分。

津贴是指在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而发放的额外补贴,主要包括交通津贴、通讯津贴、餐费补贴等;补贴是指在工作期间因特殊情况而发放的额外补贴,主要包括住房补贴、医疗补贴、子女教育补贴等。

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标准的合理设置,不仅可以激励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还可以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凝聚力,有利于事业单位的稳定发展和长久运营。

首先,交通津贴是事业单位员工在工作期间往返于家和单位之间发生的交通费用的补贴,它的发放标准应该根据员工的工作地点和通勤方式来确定。

对于工作地点在城市中心的员工,可以适当提高交通津贴的标准;对于需要长途通勤的员工,也应该给予相应的补贴和补助。

这样可以有效减轻员工的经济压力,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其次,通讯津贴是针对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公务需要发生的通讯费用而发放的补贴。

随着通讯技术的发展,员工在工作期间需要进行电话、传真、邮件等各种形式的沟通,这些通讯费用应该得到合理的补贴。

同时,对于需要经常出差的员工,还应该根据其出差频率和时长给予相应的通讯补贴。

这样可以有效激励员工参与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另外,餐费补贴是指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公务需要发生的餐费用而发放的补贴。

对于需要加班或者外出办公的员工,应该给予一定的餐费补贴,以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同时,对于需要在外地出差的员工,还应该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和就餐情况给予相应的补贴。

这样可以有效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同时增强员工对事业单位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最后,住房补贴、医疗补贴、子女教育补贴等是事业单位员工在工作期间因特殊情况而发放的额外补贴。

住房补贴是指对于需要在外地工作的员工,应该给予相应的住房补贴,以保障员工的基本居住需求。

医疗补贴是指对于因公务需要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的补贴,以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政策讲座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政策讲座
(2)公务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级别后,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凡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并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现规定年限的,可从达到规定年限当年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其中,职务未发生变动的,须按现任职务达到上一级别规定年限或按原任低一职务达到套改确定级别规定年限;晋升职务只晋升一个级别的,须按原任职务达到晋升后级别的规定年限。 这段话的意思概括为“滚动升级”,做法只是针对公务员的职级工资序列,它的起止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后不再按《公务员级别工资套改表》进行套改,必须严格按照晋升职务增加级别工资和累计5年考核称职以上晋升级别的办法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 福利政策解读
讲座内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机关工资制度 二、退休 三、机关事业单位相关假期及待遇规定 四、机关事业单位优抚制度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构成 六、机关工勤人员岗位聘用 七、经办人员业务能力基本要求
(一)公务员工资制度正常运行办法 1、晋升职务增加工资: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任级别低于新任职务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进入晋升后对应的工资标准。
5、丧假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80)劳总薪字29号、省劳动人事厅文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法律规定丧假的带薪假期只限于父母、兄妹、子女这样的直系亲属。 假期: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
6、探亲假: 一是实施范围: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是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O天。(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于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全额工资和福利待遇;年休假、丧假、探亲假及法定的节假日,休假期间也执行全额工资及津贴补贴(绩效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政策规定介绍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政策规定介绍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政策有关规定第一部分:有关假期及待遇一、婚、丧假 (2)二、年休假 (2)三、探亲假 (3)四、病假 (4)五、事假 (5)六、产假 (5)第二部分:死亡待遇一、丧葬补助费 (6)二、一次性抚恤金 (7)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7)第三部分:工伤管理 (9)人事局工资福利和退休管理科编制二〇〇八年四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假期及待遇问题一、婚、丧假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17号)规定:⒈工作人员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晚婚的另增加假期10个工作日,晚婚:男满25岁,女满23岁)。

⒉工作人员结婚,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一方单位可根据去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⒊工作人员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奖金是否计发,由各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工作人员自理。

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丧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16号)规定:⒈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

⒉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工作人员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单位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⒊工作人员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奖金如何发给,由各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工作人员自理。

⒋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2008年第9号)规定: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政策解读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政策解读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政策解读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政策是指国家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薪酬和福利待遇的具体规定和安排。

这些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效能,增强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政策保障了工作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根据国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应当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且按照规定的薪水等级和工作年限进行相应的升职加薪。

这种制度保证了工作人员的基本经济生活水平,并且给予了他们合理的职业发展机会。

其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政策提供了广泛的福利待遇。

除了基本工资以外,机关事业单位还为工作人员提供了多种福利待遇,如年终奖金、绩效奖金、职务津贴等。

这些福利待遇不仅能够激励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还能够增强他们对于单位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再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政策注重公平和激励机制的建立。

根据工作人员的职务和层级,不同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也是有所区别的,这种差别化的待遇制度,能够激发工作人员的竞争意识和职业发展动力。

同时,政策还规定了具体的晋升和薪酬调整机制,使得工作人员有机会通过自身的努力实现个人价值和职业生涯的提升。

最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政策注重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除了对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和福利外,政策还规定了相应的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和违纪处分制度。

这种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机制,既能够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又能够约束他们的行为规范,保持组织的良好秩序和工作效能。

综上所述,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政策是对于工作人员薪酬和福利待遇的具体规定和安排。

这些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不仅能够保障工作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还能够提供广泛的福利待遇,建立起公平和激励机制,促进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效能和发展。

同时,政策还注重激励与约束相结合,保持组织的良好秩序和工作态势。

此外,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政策还体现了对工作人员的关心和关注。

政策规定了一系列的补贴和保障,如加班补助、交通补贴、子女教育等,这些措施旨在解决工作人员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使得他们能够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同时也给予了工作人员的家庭一定的安排和保障,减轻了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政策规定概要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政策规定概要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政策有关规定第一部分:有关假期及待遇一、婚、丧假 (2)二、年休假 (2)三、探亲假 (3)四、病假 (4)五、事假 (5)六、产假 (5)第二部分:死亡待遇一、丧葬补助费 (6)二、一次性抚恤金 (7)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7)第三部分:工伤管理 (9)人事局工资福利和退休管理科编制二〇〇八年四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假期及待遇问题一、婚、丧假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17号)规定:⒈工作人员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晚婚的另增加假期10个工作日,晚婚:男满25岁,女满23岁)。

⒉工作人员结婚,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一方单位可根据去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⒊工作人员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奖金是否计发,由各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工作人员自理。

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丧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16号)规定:⒈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

⒉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工作人员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单位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⒊工作人员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奖金如何发给,由各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工作人员自理。

⒋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2008年第9号)规定: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是怎么规定的大学毕业,全国几百万的毕业生投入找工作的行列,想考公务员,事业单位竞争又大。

尽管如此,每年依然有无数的大学生奔向“考公”,“考事”的浪潮。

为了就是有一份稳定,福利待遇优厚的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究竟是怎样的呢,今天就让赢了网的小编来为大家做个详细介绍吧。

一、工时制度1995年3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国务院第174号令)和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5]32号)明确规定。

1、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职工;2、从1995年5月1日起执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3、在特殊条件下因工作性质或者职责限制,不能实行每日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提出意见,报人事部批准。

4、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事故或其它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的其它紧急任务的,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延长工作时间后应给职工安排相应的补休。

二、节假日制度法定节假日是国家为统一全国的年节及纪念日放假作出的规定。

1949年12月政务院第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99年9月国务院第270号令第一次修订,2017年12月国务院第513号令第二次修订。

法定节假日包括四类: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现行规定放假11天。

分别为:元旦(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3天)、清明节(农历清明节当日放假1天)、五一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端午节(农历端午节当日放假1天)、中秋节(农历中秋节当日放假1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

事业单位员工福利制度

事业单位员工福利制度

事业单位员工福利制度事业单位员工福利制度篇1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

按国家规定,只要是企业,不论民营还是国企,都应给员工购买社保第一条养老保险:按江苏省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公司每月为员工支付养老保险,其计算基数为本人上年平均岗位工资,缴纳比例为21%。

另外,个人需缴纳8%。

其次条失业保险: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公司每月为员工支付失业保险,其计算基数为本人上年平均工资,缴纳比例为2%;另外,个人需缴纳1%;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是在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头收缴的。

2023年3月24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打算》(国务院令第350号)。

该条例其次条其次款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久住房储金。

'由此可知,住房公积金乃是国家规定的职工福利,然而它不是劳动福利,而是住房福利。

凡条例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都应该依法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也就是说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国家强制性的规定。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公司每月为员工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其计算基数为本人上年末平均工资,缴纳比例为8%;另外,个人需缴纳2%;第五条生育保险: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公司每月为员工支付工伤保险,其计算基数为本人上年末平均工资,缴纳比例为0.8%。

事业单位员工福利制度篇2一、假期制度(一)节假日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除夕、正月初一、初二);(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待遇及特殊津补贴工资福利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待遇及特殊津补贴工资福利科

(二)休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现行休假制 度主要有 6种,具体是:法定节假日
、年休假、探亲假、病事假、婚丧 假、产假、女职工哺乳假。
1、法定节假日。
1.全体公民法定的节假日全年共11天:即元旦、清明、五一、端 午、中秋各1天,国庆、春节各3天。
法 定 节 假 日 规 定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14周岁以 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半天,建 军节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3.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 按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4.二七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 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均不放假。
2007年2 月14日《 国务院关 于修改﹙ 全国年节 及纪念日 放假办法 ﹚的决定 》第二次 修订。
全体公民 放假的节 日,如果 适逢星期 六、日, 应当在工 作日补休 假。部分 公民放假 的节日, 如果适逢 星期六、 日,则不 予补假。

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每四年一次20天
5.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包括学校的教职 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
6.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 照本人的标准高工资发给工资。
4、病事假。
1.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病 假 工 资 发 放 规 定
2.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 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 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4.职工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5.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保持 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各部门批准,可以按本人 标准工资的10%到15%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的标准工资。 事假制度国家一直没有作过统一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政策有关规定第一部分:有关假期及待遇一、婚、丧假 (2)二、年休假 (2)三、探亲假 (3)四、病假 (4)五、事假 (5)六、产假 (5)第二部分:死亡待遇一、丧葬补助费 (6)二、一次性抚恤金 (7)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7)第三部分:工伤管理 (9)人事局工资福利和退休管理科编制二〇〇八年四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假期及待遇问题1一、婚、丧假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17号)规定:⒈工作人员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晚婚的另增加假期10个工作日,晚婚:男满25岁,女满23岁)。

⒉工作人员结婚,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一方单位可根据去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⒊工作人员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奖金是否计发,由各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工作人员自理。

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丧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16号)规定:⒈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

⒉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工作人员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单位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⒊工作人员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奖金如何发给,由各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工作人员自理。

⒋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2008年第9号)规定: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休年休假从工作年限满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2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

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三、探亲假探亲制度是国家为解决职工与分居两地的配偶、父母团聚问题而建立的一种福利制度。

探亲制度包括享受探亲的条件、探亲假期及其待遇三方面的内容。

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及其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渝人发[2002]180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7]57号)规定:⒈享受探亲的条件: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⒉探亲假期:⑴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含工作日,下同)。

⑵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⑶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周六周日)和法定节日(元旦春节五一节国庆节等)在内。

⒊假期待遇:⑴享受探亲假的工作人员,其探亲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⑵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往返车、船费、市内交通费和途中住宿费;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以前项确定的工资额为计算基数,在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⒋有关问题⑴探亲中所称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

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⑵“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即周六、周日)在家居住3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⑶符合探望配偶或父母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或本4年内不能探望配偶或父母时,经单位领导同意,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或父母,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一人的往返路费。

职工本人当年或本4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⑷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⑸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4年给假一次,在这4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⑹职工配偶是部队干部的,部队干部一方在已经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后,如果职工一方当年又要求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内的工资照发,但探亲往返所需路费,由职工本人自理。

如果部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假期到职工一方探亲时,经部队团以上单位证明,职工一方可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⑺双职工都具备每4年享受探望父母条件的,男方探望父母时,女方可一同探望公婆;女方探望父母时,男方可一同探望岳父母。

但在改探望公婆或岳父母后,本4年内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⑻季节工、临时工、学徒、见习生、实习生、试用人员,在工作、学习、见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转正定级的:上半年转正的,下半年可执行;下半年转正的,从次年执行)。

四、病假疾病待遇制度是职工因患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或所在单位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

疾病制度包括患病期间的医疗待遇和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两部分内容。

㈠医疗待遇现按医改规定执行。

㈡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7]57号)规定,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⑴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在2个月(包括公休假日和节日,下同)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⑵工作人员病假连续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⑶工作人员病假连续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⑷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间的病假待遇,分别按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间的工资为基数计发其病假工资。

五、事假4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问题的意见》(试行)(渝人发[2005]106号)规定:(一)请事假的条件及程序1、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含节日、假日、年休假、婚假、探亲假、寒暑假、丧假)中进行。

2、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权限经单位主管领导(或区县人事局、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予准假。

其中,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所请事假应先以本人的年休假冲抵。

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3、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年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下同)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计发1、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下的,其基本工资照发。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日工资=月基本工资÷21天,下同),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

其中,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相关规定1、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请事假期间的工资,分别以本人实际执行的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资标准为基数,按照本试行意见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2、凡特殊情况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分别由各区县人事局和市级主管部门从严审批。

3、旷工(含因公外出或请事假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从旷工之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6天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其中,符合机关事业单位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条件的,按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六、产假1、生育待遇制度是国家对女职工在怀孕和分娩时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的制度。

包括假期、假期待遇和医疗服务三部分内容。

2、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国务院第9号令)、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1988]2号)、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7]57号)以及《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5日市人大一届42次会议通过)。

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㈠假期(含法定节假日)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胎生5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女24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20个工作日。

(126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