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人生个人护理保险(万能型,B款)》条款
《泰康健康人生两全保险》条款

泰康健康人生两全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5.2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1.2 合同生效1.3 投保年龄1.4 犹豫期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失踪处理3.5 保险金申请时效4. 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4.2 宽限期5. 现金价值权益5.1 现金价值5.2 保单贷款5.3 保险费自动垫交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6.1 效力中止6.2 效力恢复7. 合同解除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8.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8.1 如实告知8.2 年龄性别错误8.3 未还款项8.4 合同内容变更8.5 联系方式变更8.6 争议处理8.7 保险事故鉴定9. 释义9.1 保单年度9.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9.3 周岁9.4 有效身份证件9.5 意外伤害9.6 毒品9.7 酒后驾驶9.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9 无有效行驶证9.10 机动车9.1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9.12 手续费9.13 不可抗力9.14 利息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健康人生两全保险条款(2008年11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健康人生两全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弘康附加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B 款条款 阅读指引

9.1
释义
保单年度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一个 保单年度。 指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 不含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当日。 若 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指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的前一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 日,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6.1
合同解除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一、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 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 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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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9) ;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10)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11)或驾驶无 有效行驶证(见 9.12)的机动车(见 9.13) ;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9.14)期间;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 定为准) ;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见 9.15)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9.16) 。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 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及所附主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见 9.17)。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 还本附加合同及所附主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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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消费者享有的权利
案例:全国首例诉银行发送商业短信案一、案件简介2011年6月,刘春泉为方便扣缴交通违章罚款,办理了一张工商银行的牡丹畅通卡。之后,刘春泉的手机上开始不断收到工商银行通过“95588”平台向其发送的商业性短信。刘春泉对这类短信非常反感,为此曾三次向工商银行的“95588”发送短信,要求其停止发送。工商银行回复,要求刘春泉拨打服务热线或者前往营业网点进行反映。“我曾经拨打过几次‘95588’热线,热线表示转交有关部门处理但没有停止发送短信。”刘春泉粗略统计了一下,手机中留存的短信,自2013年2月至2014年6月数量为30多条。2014年7月,刘春泉将工商银行诉至浦东法院,要求其停止发送商业信息,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1万元,损失5万元。在收到刘春泉诉状之后,工商银行立即停止了向刘春泉发送商业信息。
二、金融消费者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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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消费者享有的权利
(2)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易发生个人金融信息泄露的环节进行充分排查,明确规定各部门、岗位和人员的管理责任,加强个人金融信息管理的权限设置,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切实防止信息泄露或滥用事件的发生。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信息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确保个人金融信息在收集、传输、加工、保存、使用等环节中不被泄露。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强化从业人员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意识,防止从业人员非法使用、泄露、出售个人金融信息。接触个人金融信息岗位的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应当书面做出保密承诺。 (3)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篡改、违法使用个人金融信息。使用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符合收集该信息的目的,并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保监会
《关于积极做好服务保险消费者有关工作的通知》等《2015年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点》
第二章 健康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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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款综合医疗保险的对比
团体医疗保险 特约
销售方式 保险责任 附加险 为被保险人因疾病 在医院发生的 治疗费用提供 保障 按分级累进比例给 付保险金( 60%—90%) ,500元免赔 等待期 保险期间 保障档次 特点 灵活约定保险金额 90天 基本部 分 可选部 分
二是保障额度将以每年度2%的比例递增;
三是产品设计“重大病保障,轻身故保障”,强调健康 险的保障功能;
四是“到期还本”,八十岁时未患重大疾病且生存,保
险公司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
12
四款典型的重大疾病保险的对比
康宁定期 康宁终 身 康盛终身男性 健康天使
保险期间
重疾给付
至70岁
保险金额
终身
2倍保险 金额
3
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高风险
控制能力,积极开发符合市场需求
的健康保险产品。
——吴定富
2003 年中国健康保险发展论坛致词
4
主要内容
• • • • 重大疾病保险 医疗保险 护理保险 失能保险
5
第一节 重大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只为特定的疾病提 供保障,这些疾病的共同特点就是对人 的生命危害大、治疗的医疗费用高。尽 管不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选择承保疾病的 标准大致相同,但在产品设计形态上却 各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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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款住院定额医疗保险的对比
世纪泰康个人住 院
销售方式 保 险 责 任 基本部分 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 重大疾病住院日 额保险金 器官移植保险金手术 医疗保险金 30 天(一般疾病) 180 天(重大疾 病)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谐一号护理保险(万能型)B 款产品说明书

和谐一号护理保险(万能型)B款产品说明书特别提示:该产品为万能保险,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可能存在变化。
本产品提供灵活交费方式,客户未按期足额交纳期交保险费将不能领取当期持续交费奖金。
◆万能保险运作原理万能保险同传统人身保险一样具有保障功能,同时保险公司为万能保险产品设立了万能保险账户,将保单的价值与万能保险账户的投资业绩联系起来。
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在扣除相关费用后进入个人账户。
保险公司按照制定的投资策略,将资金配置到各种投资工具中,并对个人账户中的资产价值进行核算。
保险公司为万能保险产品设立最低保证利率,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产品特色和谐一号护理保险(万能型)B款是我公司推出的、具有投资理财和健康护理双重功能的产品。
非常适合理财与健康并重的客户!(1)费用优惠专业理财本产品无保单管理费且前10年对账户价值比例部分免收风险保险费,同时提供专业安全理财服务,适合长期持有。
(2)利率保底月月复利本产品设有最低保证利率2.5%,且每月根据实际结算利率,复利计息。
(3)弹性支取灵活方便可随需要申请部分领取。
(4)持续奖励坐享收益提供持续交费奖金,鼓励客户长期留存,坐享收益。
(5)多重保障关爱生命提供护理、疾病身故保险金,多重保障,突显对生命的关爱。
◆保险责任护理保险金被保险人进入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并在观察期结束后仍处于长期护理状态的,我司将给付护理保险金,可用于支付被保险人所需的护理服务与费用;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护理保险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账户价值比例部分:根据观察期结束当日二十四时的被保险人到达年龄,按照观察期结束当日二十四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进行给付,具体比例约定(2)基本保险金额。
疾病身故保险金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日二十四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20%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人生个人护理保险(万能型,C款)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人生个人护理保险(万能型,C款)条款1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1.1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为年交期交保险费的20倍。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1.2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增加本合同生效一年后,投保人可随时向本公司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申请一次。
投保人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被保险人6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2)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
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投保人须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经本公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自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生效。
基本保险金额减少本合同生效一年后,投保人可随时向本公司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申请一次。
经本公司同意后,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自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1.3 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护理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在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给付护理保险金:1)若观察期结束日在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在观察期结束后,本公司将按观察期结束日次日的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2)若观察期结束日在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天),在观察期结束后,本公司按被保险人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护理保险金,但须扣除已领取的老年关爱保险金。
疾病身故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身故日的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太平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 B 款(万能型)产品说明书

太平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B款(万能型)产品说明书本产品为万能保险产品,结算利率超过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目录(本目录仅供查阅之用,并非产品说明书组成部分)产品说明书文稿 (2)产品特色 (2)投保须知 (2)主要责任与权益 (2)责任免除 (5)运作原理 (7)您享有投资账户知情权 (7)个人账户价值的计算 (7)退保费用 (8)身故后个人账户处理 (8)投保示例及利益测算 (9)重要声明 (12)产品说明书文稿太平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B款(万能型)产品特色特享税优,医疗重疾有保证政策红利下的税优产品,产品设计原则:合理定价,微利经营。
在享有税收优惠的同时,与基本医保相衔接。
兼具医疗及重疾保障。
无免赔额、无等待期,理赔、续保双保证。
1)当产品简单赔付率不到80%时,我们按合同约定将差额返还给保单持有人。
2)保证续保至退休。
惠及大众,投保门槛设限低适用人群广,不会因既往病史而拒保;只要符合政策规定,都可作为我们的客户。
且打破常规范畴,只要是在医保协议管理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均认可受理。
突破医保,内外兼含保障全突破医保目录限制,自负自费(合同约定范围内)均可获赔,对于符合合同约定范围的医疗费用自付比例不超过10%。
账户累积,老年健康能依靠该产品为万能产品,不收任何管理费,在根据年龄等因素扣除掉风险保费后,其余保费皆进入个人账户投资累积,助力退休后的老年健康生活。
健康管理,贴心服务享周到家庭电话医生、健康评估等,我们为您提供防治保一体化的贴心服务。
投保须知投保年龄:16周岁以上,且未满法定退休年龄投保范围:1、健康人群:投保时正参加公费医疗或医保,身体健康且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
2、既往症①人群:投保时根据其健康状况确定为既往症的,除上述规定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须已连续纳税超过一年。
3、有补充医疗保险人群:投保时已参加补充医保,应提供相应证明及补充医保的保险责任明细。
保险期限:1年(可保证续保至法定退休年龄)注①:既往症指在保单生效之前被保险人已患有的且已知晓的比较严重的疾病或症状。
《一生无忧个人护理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生无忧个人护理保险条款(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1 被保险人范围1.1被保险人范围凡投保时出生满28天至55周岁,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2.1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经被保险人同意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责任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长期护理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若本合同仍有效,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包含利息)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老年护理保险金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69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
老年关爱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没有发生主险及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且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3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6)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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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人生个人护理保险(万能型,B款)条款(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1 被保险人范围1.1 被保险人范围凡投保时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2.1 保险责任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护理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在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在观察期结束后,本公司将按观察期结束日次日的账户价值的110%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观察期结束日在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则在观察期结束后,本公司按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账户价值的110%给付护理保险金,但须扣除已领取的老年关爱保险金。
疾病身故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身故日账户价值的11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老年关爱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按当时的账户价值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全部保险费,但须扣除累计已领取的“部分领取”金额,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2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2)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本条款第3.12条)。
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 个人账户3.1保险费的交纳投保人应一次性向本公司缴清保险费。
保险费缴纳额度最低为10000元,最高为50000元,且须为1000元的整数倍。
3.2初始费用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后,本公司按保险费的8%扣除初始费用,并将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
3.3个人账户本公司将于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为本合同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建立时的初始账户价值等于已缴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
3.4 最低保证利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公司每隔十年,有权对保证利率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后公布新的保证利率,第一个十年保证利率为2.0%(该利率为年利率);之后的保证利率若调整,须符合当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本合同的最低保证利率是本合同项下个人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本公司对个人账户每月的结算利率不作最低保证。
3.5 保证账户价值本合同的保证账户价值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后的首个结算日零时、被保险人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零时、因被保险人身故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或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导致本合同终止时计算。
如果账户价值小于根据最低保证利率计算的保证账户价值,本公司将账户价值调升至保证账户价值。
3.6结算日每月1日为账户的结算日。
3.7账户结算利率本公司每月根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情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该利率为年利率),并自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
本公司将根据公布的结算利率和计息天数以日复利的方式进行账户价值的结算。
3.8风险保险费指为被保险人提供护理和身故保障利益而收取的保险费。
风险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风险保额和风险状况进行确定,收费标准参见附表《每千元风险保额的月风险保险费表》。
若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需要增加风险保险费的,本公司将会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
本公司将在合同生效后的每个结算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上月的风险保险费;在合同效力终止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当月的风险保险费,不满整月的风险保险费按照该月整月风险保险费×当月实际经过天数/当月天数收取。
本公司有权根据制定本合同风险保险费收费标准所依据的护理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是否调整本合同风险保险费的收费标准,但应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提前三十日通知投保人。
本合同风险保险费收费标准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类别的所有被保险人。
3.9保单管理费本公司将在合同生效后的每个结算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上月的保单管理费;在合同效力终止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当月的保单管理费。
目前保单管理费的月收取金额为10元,不满整月的保单管理费按照月收取金额×当月实际经过天数/当月天数收取。
本公司有权以最近一次保单管理费的标准为基础调整此项费用,但每次调整的幅度不超过40%。
3.10 持续奖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第三、四、五个保单周年日,如果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本公司将持续奖金计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持续奖金=1%×(已缴保险费-累计已领取的“部分领取”金额)若累计已领取的“部分领取”金额超过已缴保险费,则持续奖金为零。
3.11 账户价值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账户价值按照下列方法结算:1)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后,初始账户价值等于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2)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后,账户价值按照投保人部分领取的金额及部分领取费用等额减少;3)本公司每月结算保单利息后,账户价值按照结算后的保单利息等额增加;4)本公司每月扣除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后,账户价值按照扣除的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等额减少;5)本公司发放持续奖金后,账户价值按照持续奖金等额增加。
本公司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说明报告期内本合同账户价值变动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3.12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个人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退保费用指在犹豫期满后解除合同时本公司收取的费用。
退保费用=合同效力终止时的账户价值×退保费用扣除比例合同效力终止时的账户价值将根据最低保证利率和上一结算日至合同效力终止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退保费用扣除比例因合同效力终止时的保单年度而异,具体比例见下表:4 合同效力4.1 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4.2 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
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内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撤销合同,本合同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投保人犹豫期内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全部保险费。
4.3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止。
4.4 部分领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满之后,因医疗保健等方面的原因,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书面申请部分领取,但每次领取的金额不得低于500元,领取后的账户价值不得低于1000元。
部分领取费用如投保人部分领取,本公司将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和相应的部分领取费用。
部分领取费用为部分领取金额乘以部分领取费用扣除比例,该比例因部分领取时的保单年度而异,具体比例见下表:部分领取申请资料投保人应递交部分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10天内本公司将给付申请领取的金额,并从申请日的账户价值中扣减部分领取的金额及相应的部分领取费用。
4.5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5 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5.1 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2 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同一受益顺序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没有确定受益顺序的,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护理保险金和老年关爱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5.3 保险金申请资料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护理保险金1)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2)医院相应科室主任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书;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