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贸易救济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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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外贸易政策(新中国成立至今)

我国对外贸易政策(新中国成立至今)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对外贸易经历了两段截然不同的发展过程。

改革开放前,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206亿美元,世界排名第32位,占世界贸易总额的比重不到1%;改革开放后,我国对外贸易发生巨大变化,2008年,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达25617亿美元,世界排名第3位,占世界贸易总额的比重上升到近9%,成为举足轻重的世界贸易大国。

对外贸易的发展与贸易政策的制定息息相关。

探析60年来我国对外贸易政策的变迁及其对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影响,有助于制定更有效的政策措施,走出国际金融危机造成的外贸困境。

改革开放以来对外贸易政策的巨大变化(一)改革开放初期有管制的开放式贸易保护政策这一时期大致在1978年至1992年。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对外贸易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和指导思想。

由于经济体制从严格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商品经济体制,中国对外贸易政策开始变化。

该阶段对外贸易政策的主要标志有两个,一是1982年1月党中央书记处会议为对外经济工作确定了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

二是1986年“七五”计划的公开发表为对外贸易战略设计了明确的蓝图。

此外,我国在1986年7月正式向关贸总协定(GATT)递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制度备忘录》,提请恢复中国在GATT的创始缔约国地位。

该阶段,我国对外贸易政策主要有:(1)采取出口导向战略,鼓励和扶持出口型产业,并进口相应技术设备,实施物资分配、税收和利率等优惠,组建出口生产体系;实行外汇留成和复汇率制度;限制外资企业商品的内销;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建立进出口协调服务机制等一系列措施。

(2)实施较严格的传统进口限制措施,通过关税、进口许可证、外汇管制、进口商品分类经营管理、国营贸易等措施实施进口限制。

(3)鼓励吸收外国直接投资,鼓励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和引进先进技术。

与改革开放前相比,这一时期对外贸易政策是在对外开放前提下,更注重奖出与限入的结合,实行有条件的、动态的贸易保护手段,因此称之为有管制的开放型贸易保护政策。

中国贸易救济制度运营机关职能

中国贸易救济制度运营机关职能

中国贸易救济制度运营机关职能二十年来,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完成了从立法、体制机制建立、到实践的全面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显著提高,维护产业安全效果显著,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环节。

贸易救济法律逐步完备。

1994年5月12日,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首次将国际通行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引入中国,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1997年3月25 日,国务院根据《对外贸易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为我国开展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提供了具体可操作的依据。

2001年根据中国入世的客观需要,国务院重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商务部相继发布《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等26个部门规章。

200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司法解释。

2004年,为了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全国人大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新增加了第七章“对外贸易调查”和第八章“对外贸易救济”,依据WTO的具体规则拓展和完善了维护产业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

2018年4月,我国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反倾销反补贴听证会规则》和《反倾销调查问卷规则》等部门规章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和修订。

经过二十年来的不断制定和完善,我国初步建立起包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多层次的贸易救济法律制度体系。

贸易救济调查稳步开展。

按照WTO统计方法,自我国入世以来,至2021年11月,我国共对来自28个国家和地区的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262起(按中国统计方法106起),其中已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案件219起(按中国统计方法87起),仍在调查的案件3起(按中国统计方法3起);从2009年以来,对进口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17起(按中国统计方法17起),其中已采取反补贴措施的案件10起(按中国统计方法10起),仍在调查的案件3起(按中国统计方法3起);我国对进口产品发起了2起保障措施案件调查。

“入世后过渡期”如何完善和加强我国贸易救济体系

“入世后过渡期”如何完善和加强我国贸易救济体系

“入世后过渡期”如何完善和加强我国贸易救济体系内容摘要:入世后过渡期的当务之急是要遵循和利用WTO规则来完善和加强我国的贸易救济体系以应对国外产品对我国企业和产品的竞争冲击。

目前,构成我国贸易救济体系的法律体系、组织体系和信息咨询服务体系等要素尚存在不完善之处,因此,加强我国贸易救济体系的策略应该是在警惕国外对我国产品的多种指控,随时准备“以牙还牙”和“先发制人” 的指导思想下,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国贸易救济体系的构成要素,并通过这三个要素的协调运作,形成贸易救济的预警、反应和应对机制。

关键词:入世后过渡期贸易救济体系预警、反应和应对机制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以大部分产业“三年”保护期到期为标志,我国进入了“入世后过渡期”——截止到2004年12月11日,中国对汽车行业、家具行业、纺织品行业、造纸行业、玩具行业、酒业等的关税及非关税减让达到“结束保护”的水平,这意味着我国相关产业面临的来自国际市场的竞争将更为激烈:一方面,失去“保护”的国内产业将直接面临进口产品或服务的冲击;另一方面,出口产品又被其他成员国利用WTO规则和“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有关条款而遭受国外多种贸易救济措施。

对此,我国的应对策略之根本当然是提高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但这不是一挥而就的事情。

在逐步提高我国产业国际竞争力的过程中,遵循和利用WTO规则来完善和加强我国的贸易救济体系以应对国外上述两方面的竞争冲击应该是当务之急。

WTO框架下的贸易救济体系为了维护公平贸易和正常的竞争秩序,世界贸易组织允许成员方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两反一保”)等手段以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价格歧视这种不公平贸易行为,而保障措施则是针对进口产品激增这一特定情况,其目的都是为了在公平贸易原则下保护进口国国内产业不受损害。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都是世贸组织允许的对本国产业实行保护的合法贸易救济措施。

国际贸易中的贸易救济措施如何应对

国际贸易中的贸易救济措施如何应对

国际贸易中的贸易救济措施如何应对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贸易的规模和复杂性不断增加。

贸易救济措施作为维护公平贸易和国内产业安全的手段,被各国广泛运用。

然而,对于企业和国家来说,如何有效地应对贸易救济措施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贸易救济措施主要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反倾销是针对外国商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本国市场销售,并对本国产业造成损害的行为采取的措施;反补贴则是针对外国政府对出口企业提供补贴从而造成不公平竞争的情况;保障措施则是在进口产品数量急剧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采取的措施。

面对这些贸易救济措施,企业首先要加强自身的合规管理。

在国际贸易中,企业应严格遵守国际贸易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产品的定价、成本核算等方面符合市场规律和国际标准。

同时,建立健全的财务和管理体系,以便在遭遇贸易救济调查时能够提供准确、完整的资料,证明自身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企业还需要加强市场调研和预警机制。

密切关注国际市场动态,了解竞争对手的情况,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贸易救济风险。

通过建立专业的市场分析团队或借助外部咨询机构,对贸易伙伴的政策和市场变化进行深入研究,提前做出应对策略。

在应对贸易救济调查时,企业要积极参与并配合调查。

及时回应调查机关的问卷和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数据。

同时,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进行申辩和陈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果可能,企业还可以联合行业内的其他企业,共同应对贸易救济调查,形成合力,提高应对的效果。

对于政府来说,应加强与其他国家的贸易谈判和协商。

通过双边或多边的贸易协定,争取更公平、透明的贸易环境,减少贸易救济措施的滥用。

同时,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和完善,为国内企业争取更多的话语权和利益。

政府还应加强对国内产业的支持和引导。

通过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等手段,促进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提高国内产业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建立健全的贸易救济法律体系和应对机制,为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指导,帮助企业应对贸易救济调查。

WTO框架下我国贸易救济体系的完善(一)

WTO框架下我国贸易救济体系的完善(一)

WTO框架下我国贸易救济体系的完善(一)摘要]WTO制定贸易救济规则的目的在于维护国际贸易公平和正常的国际竞争秩序。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这三大贸易救济措施是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各国用来保护自己的一个合法工具,它具有名义上的合法性。

中国入世后过渡期的当务之急是要遵循和利用WTO 规则来完善和加强我国的贸易救济体系以应对国外产品对我国企业和产品的竞争冲击。

而当前中国的贸易救济制度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与缺陷,所以要借鉴世贸组织的贸易救济规则主要是从法律体系、组织体系、信息咨询服务体系三方面来不断地加强和完善中国的贸易救济制度。

关键词]贸易救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推进,传统贸易手段作用的弱化,具有合法意义的贸易救济手段的应用,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中国入世后过渡期的当务之急是要遵3循和利用WTO规则来完善和加强我国的贸易救济体系,以应对国外产品对我国企业和产品的竞争冲击。

在了解了中国所面临的经济贸易环境,若不及时构建我国的贸易救济制度,外企和一些跨国公司可能会大量吞并我国企业,进而威胁到我国的民族产业。

因此我们有必要在WTO规则下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贸易救济制度。

一、WTO框架下的贸易救济体系为了维护公平贸易和正常的国际竞争秩序,世界贸易组织允许成员方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手段来保护国内产业的健康发展。

反倾销和反补贴针对的是价格歧视这种不公平贸易行为,而保障措施则是针对进口产品激增这一特定情况,其目的都是为了在公平贸易原则下保护进口国国内产业不受损害。

1.贸易救济的法律体系WTO的反倾销规则,主要是明确规定了反倾销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及反倾销的程序。

认定反倾销必须同时具备如下三个必要条件:一是存在倾销,一般是以成本价、第三国价格和本国批发价为判断标准;二是存在损害的事实,即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者实质损害的威胁;三是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进口国国内相同或者相似产业的损害是由于进口产品的倾销造成的。

国际贸易的贸易救济制度与中国的经验

国际贸易的贸易救济制度与中国的经验

国际贸易的贸易救济制度与中国的经验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加深,国际贸易发展的速度也越来越快。

然而,在贸易关系中,商业争端的出现不可避免。

贸易救济制度的产生可以缓解贸易争端,保障贸易自由化和公平竞争,维护国际贸易秩序。

对于中国这样的贸易大国,熟悉贸易救济制度并善于利用其进行维权,才能更好地应对国际贸易摩擦。

一、贸易救济制度的背景和定义贸易救济制度是指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自身权益,应对不公平贸易行为,并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竞争。

贸易救济制度的出现主要是因为一些成员国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采取的措施,导致贸易制度遭受破坏和不公平竞争。

贸易救济制度主要有三种: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

反倾销措施是指对进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产品征收关税,以防止其对国内市场造成损害。

反补贴措施是指对享受补贴的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以恢复竞争平衡。

保障措施是指对市场被大量进口商品侵害时,获得一定的保障措施,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贸易救济制度在中国的运用自加入WTO以来,中国与各国发生了多起贸易争端。

借助贸易救济制度,中国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遵守WTO规则,积极参与全球贸易体系以维护和促进自由贸易体系发展。

1.大豆案例2018年,中国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大豆实施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造成整个产业链的波动。

2019年7月,中国出口商宣布停止向美国采购大豆,此举引发全球贸易震荡。

根据WTO规则,中国采用贸易救济措施调查美国大豆的补贴问题。

通过对进口的美国大豆进行反倾销措施,将美国大豆征收反倾销税率,使其价格与其他产地进口大豆保持一致,避免了大豆市场因美国补贴而出现的损伤。

2.铝合金案例2018年,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高级铝合金产品实施了反倾销措施。

中国反驳称欧盟的反倾销措施不合法,要求欧盟立即停止这一措施,同时寻求WTO的帮助来解决这起争端。

通过不断与欧盟进行磋商和协商,中国最终获得了WTO仲裁机构的支持。

中国在此次争端中能成功维权,得益于中国在WTO 规则下依照合法程序的贸易救济申请。

全国贸易救济

全国贸易救济

第一期全国贸易救济律师高级研讨班会议内容整理一.会议基本情况介绍为适应当前经济形势,推动贸易救济律师队伍建设,介绍和探讨1997年以来国内贸易救济制度的理论和实践,进一步做好贸易救济产业损害调查工作,充分利用贸易救济手段维护我国产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平贸易,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决定联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反垄断和反倾销专业委员会举办贸易救济律师高级研讨班。

本期研讨班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和WTO 法律业务委员会、北京市律师协会反垄断和反倾销专业委员会、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和博恒律师事务所承办,于2008年9月26日在京召开,为期两天。

本期研讨班的主要内容:由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向与会的律师和代表介绍贸易救济立案审查、调查和裁决的情况,并由从事贸易救济业务的律师共同探讨我国贸易救济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具体包括如下方面:(一)产业损害调查局领导做贸易救济十年回顾报告(二)产业损害调查局有关处室介绍贸易救济立案审查程序及反倾销案件产业损害调查程序与裁决的有关情况(三)由资深律师介绍多哈回合贸易救济规则谈判进展及案件实战(四)贸易救济法律专家讲解贸易救济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和与会商务部官员及律师深入研讨并交换意见。

二.与会领导、专家及律师的主要观点介绍(一)杨益局长介绍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维护国内产业安全一.未雨绸缪,准确把握全球经济衰退对我国产业安全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首先,近一年来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国际金融动荡,全球经济增长明显减速,对我国产业压力增大,全球经济可能进入贸易摩擦的高峰期。

在世界经济呈下行走势的情况下,伴随世界主要能源价格持续保持高位导致国际运费的持续走高,运输成本上涨,将导致国际产业格局发生变化。

可能表现为发达国家部分制造业回流,中国作为“世界工厂”的竞争力有所下降。

其次,我国对外贸易结构性问题突出。

2007年,我国贸易总量已位居全球第三位,但进出口产品结构仍不尽合理。

我国贸易救济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思路

我国贸易救济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思路

我国贸易摩擦频发的原因探析及应对措施[摘要]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不断加强,世界各经济体之间的经济交往愈加紧密。

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利益的不一致,国家、地区之间贸易摩擦日趋激烈。

近几年来,伴随着中国经济成为世界经济的新亮点,尤其是中国加入WTO后,中国与其他国家贸易摩擦频繁发生,并出现了一些新的特征,这已经成为我国对外开放中面临的重大问题。

为保证中国外贸出口的持续发展,必须在深入研究贸易摩擦产生的原因、特点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贸易摩擦原因应对措施尽管贸易自由化已成为各种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和当今世界各国贸易政策发展的大趋势,但贸易保护主义始终存在,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贸易保护措施层出不穷,这就导致作为其不良后果之一的国际贸易摩擦不断增多,严重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而中国,在经历了5年的入世过渡期后,在享受全球贸易自由化这一“盛宴”的同时,我国的贸易摩擦也步入了高发期,在今后一段时期内,这种状况还要持续下去。

笔者认为,当前我国贸易摩擦高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外部国际经济贸易环境因素,也有内部经济结构和体制因素。

一、贸易摩擦的外部原因1.贸易摩擦是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必然结果。

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目的是使世界资源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更有效率的配置,使全世界各国的总体福利得到提高。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之间经济联系日益频繁,这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然而,由于各国在经济制度、政治体制、社会制度、宗教信仰等各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在进行贸易的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贸易摩擦。

此外,由于各国在对外经济活动中所要达到的目标和要求各不相同,因此他们的利益也是不一致的,各国均把实现国家和民族利益放在首要位置,即他们参与国际贸易的首要目标是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这就导致当总体利益与局部利益产生冲突时,自由贸易和贸易保护就会发生激烈的碰撞。

国际贸易摩擦实际上是国家、民族利益冲突和碰撞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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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贸易救济体系
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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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WTO制定贸易救济规则的目的在于维护国际贸易公平和
正常的国际竞争秩序。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这三大贸易救济措施是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各国用来保护自己的一个合法工具,它具有名义上的合法性。

中国入世后过渡期的当务之急是要遵循和利用WTO规则来完善和加强中国的贸易救济体系以应对国外产品对中国企业和产品的竞争冲击。

而当前中国的贸易救济制度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与缺陷,因此要借鉴世贸组织的贸易救济规则主要是从法律体系、组织体系、信息咨询服务体系三方面来不断地加强和完善中国的贸易救济制度。

[关键词] 贸易救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
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推进,传统贸易手段作用的弱化,具有合法意义的贸易救济手段的应用,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中国入世后过渡期的当务之急是要遵3循和利用WTO规则来完善和加强中国
的贸易救济体系,以应对国外产品对中国企业和产品的竞争冲击。

在了解了中国所面临的经济贸易环境,若不及时构建中国的贸易救济制度,外企和一些跨国公司可能会大量吞并中国企业,进而威胁到中国的民族产业。

因此我们有必要在WTO规则下来建立和完善中国的贸易救济制度。

一、WTO框架下的贸易救济体系
为了维护公平贸易和正常的国际竞争秩序,世界贸易组织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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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方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手段来保护国内产业的健康发展。

反倾销和反补贴针正确是价格歧视这种不公平贸易行为,而保障措施则是针对进口产品激增这一特定情况,其目的都是为了在公平贸易原则下保护进口国国内产业不受损害。

1.贸易救济的法律体系
WTO的反倾销规则,主要是明确规定了反倾销必须具备的条
件以及反倾销的程序。

认定反倾销必须同时具备如下三个必要条件:一是存在倾销,一般是以成本价、第三国价格和本国批发价为判断标准;二是存在损害的事实,即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者实质损害的威胁;三是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进口国国内相同或者相似产业的损害是由于进口产品的倾销造成的。

WTO的反补贴规则,主要是确定了补贴和反补贴的主要规则,要求各成员国在其框架下设计国内的补贴与反补贴立法。

为各国提供了在不公平贸易条件下获取公平的一种合法性的补救手段。

WTO的保障措施,主要是按照GATT的目标和体制要求,给进口国和出口国双方建立一种更为有效的贸易保障机制,这样能够为双方提供更强的可预测性和确定性,能较好地维护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并防止贸易限制措施的蔓延。

2.贸易救济的组织体系
贸易救济的组织体系包括行政组织体系和产业组织体系。

行政组织体系是指以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即现在的商务部)和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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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为主的国家有关部委以及地方政府。

产业组织体系则包括各产业协会和企业。

很显然,这一体系的职能一是要决定对进口产品是否要采取贸易救济措施,或对国外针对中国的贸易救济措施是否采取行动来应对;二是要决定怎样来进行。

WTO经过了以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协议为主体的应对办法,并建立了相对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DSU)以及一系列的预警防范机制,构建起了一整套的贸易救济措施体系。

其目的不是为了限制国际贸易的自由开展,而仅仅是为了给成员国在其国内产业遭受不公平竞争或面对进口过量增长的时候,提供一种保护方法和解决方式。

它要求权力机关的监督要具有超脱性和代表的广泛性,以及拥有法律的权力,能够在审查机制中起到最大且最有效的作用。

3.贸易救济的信息咨询服务体系
贸易救济的信息咨询服务体系是指各类政府和非政府性质的专门提供有关WTO事务的各种调查、研究、培训、信息和法律服务的机构。

WTO 基于市场经济,它要求各成员方政府要为市场主体参与国际贸易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条件和提供有效的服务。

因此要求行政管理应寓于服务之中,而在服务中也应体现出行政管理。

就政府的公共服务而言,它包括政府掌握的及所能提供的各类信息资源,提供生产经营活动所依赖的基础设施,组织社会保障体系,以及环境保护、城市规划、消防等等。

而其中一种最重要的公共服务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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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服务”,即政府要利用其所处的特殊的地位,及时有效地搜集、分析、整理各个方面的信息,并及时地把它们传递到各个层面去。

经过各种形式的信息服务,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各阶层提供诸如法律法规、政策信息、重要新闻、机构简介、信息公告和最新的市场动态等等,使社会各阶层对不同信息的需要得到最大的满足,从而提高全社会的信息分享程度,降低了因信息不完全而造成的无效率。

二、中国贸易救济体系存在的问题
中国的贸易救济体系是根据WTO规则和中国相关法律制定的,它是有关贸易救济措施的中国国内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称。

这一体系的主要职能是要使贸易救济措施的施行有法可依。

1.法律体系的漏洞
当前,中国贸易管理中依然普遍存在着法律依据不足或是无法可依的现象,法律、法规内容过于笼统,解释空间过大等问题还很严重。

尽管现在的反倾销条例与1997年时的条例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还是没有对反倾销的立法和执法中的成本和收益问题进行完全的解决,也找不到能够有效衡量反倾销措施的成本与收益的机制。

反补贴和反倾销的诉讼在具体操作环节和执法程序上都有着很多相似的地方,譬如有些程序性的规定还不清楚、透明度不够等。

另外,由于反补贴调查也是采用主管机关双轨制,因此同样存在着不同机构之间如何协调各自职能的问题等等。

<保障措施条例>多是一些原则性、宣誓性的规定,比较空泛,缺乏配套的、具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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