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国2010基础考点于宁表见代理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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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万国入门启航班基础考点-自首提纲

2010万国入门启航班基础考点-自首提纲

考点:自首一、地位说明刑法总则中的重要考点,在往年真题中有多次考察。

03年9题;05年6题;06年6题、100题;07与96题; 08年四川卷67;09年53题。

共计7次11分。

二、知识剖析(一)一般自首《刑法》第67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1、自动投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自动投案有几种特殊情形:(1)亲友扭送:亲友规劝、陪同,甚至是绑缚投案的,也应该视为自动投案。

(2)委托投案或信电投案:特定情况下(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也认定为自动投案。

(3)在逃犯投案: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抓捕的过程中主动投案的认定为自动投案。

(4)在途被抓:经查确实准备去投案或者在投案的途中被抓获的也认定为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注意:只需交代主要的犯罪事实,而对于其他犯罪事实,如犯罪工具、犯罪性质、犯罪原因等都不做具体要求。

(二)特别自首《刑法》第67条第二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只有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才认定为自首。

例外:“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举例:比如说办案机关以抢劫罪抓捕甲,而甲在此之前还有数次的抢劫行为。

那么,如果甲在被捕后向办案机关如实供述的是前几次的抢劫行为,那在这种情况下是不能对甲认定为抢劫罪的自首的。

但是,如果甲在被捕后向办案机关如实供述的是他曾经的一次盗窃行为,那么对于盗窃罪,应当认定他为自首。

万国2010基础考点胡震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提纲

万国2010基础考点胡震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提纲

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一、地位说明法律关系几乎每年必考,是法理学中的重中之重。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是此部分内容的基础,必须掌握。

04年83题、05-年6题、06年51题、07年53题、08年7题。

共计5次8分。

二、知识剖析(一)法律关系的概念1.法律关系,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特点:(1)合法性: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间接前提”;第二,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结果”;第三,法律关系是特定主体之间的“合法”关系。

(2)法律权利义务性: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标志。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1、调整性、保护性法律关系(1)调整性法律关系:“合法”行为引起,不需要法律制裁。

(2)保护性法律关系:“违法”行为引起,需要法律制裁。

2、纵向(隶属型)、横向(平权型)法律关系(1)法律主体地位平等则为横向,不平等则为纵向。

3、单向、双向、多向法律关系(1)权利义务指向单一,为单向;如不附条件赠与关系。

(2)权利义务指向相互,为双向;如买卖关系。

(3)数个单向、双向法律关系的组合,为多向;如行政法中的人事调动法律关系。

4、第一性(主)、第二性(从)法律关系(1)第一性法律关系不依赖于其他法律关系而存在。

(2)依赖于其他法律关系而存在的法律关系;三、考法交流考点主要有二:案例中相关主体之间有无法律关系?九天考资为何种法律关系?必须牢记法律关系的特征和法律关系区别的关键“点”。

【真题1】甲京剧团与乙剧院签订合同演出某传统剧目一场,合同约定京剧团主要演员曾某、廖某、潘某出演剧中主要角色,剧院支付人民币1万元。

演出当日,曾某在异地演出未能及时赶回,潘某生病在家,没有参加当天的演出,致使大部分观众退票,剧院实际损失1.5万元。

后剧院向法院起诉京剧团,要求赔偿损失。

针对此案,下列意见中何者为正确?(04卷一83题)A.在这一事例中,法律关系主体仅为甲京剧团与乙剧院B.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关系为保护性法律关系C.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不是绝对的D.在这一事例中,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针对的主体是不特定的【真题2】孙某的狗曾咬伤过邻居钱某的小孙子,钱某为此一直耿耿于怀。

2010万国入门启航班基础考点-留置权的设立提纲

2010万国入门启航班基础考点-留置权的设立提纲

留置权的设立一、地位说明民法中的考点,是物权法中担保物权的一种,相对来说,本考点不是特别重要,在司法考试中很少涉及,但是一个尤其要注意的问题是,在《物权法》通过前后留置权设立条件的变化。

这极有可能成为新的命题点。

04年53题,共计1次2分。

二、知识剖析掌握本知识点需要把握两个方面的内容:(一)留置权的概念与要件1、概念: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留置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以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要件:(1)标的为动产(2)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3)债权已届清偿期(4)债权之发生与动产之占有具有牵连关系——商事留置除外(5)没有禁止留置的规定和约定(二)关于留置权设定法律规定的变化1、1995年《担保法》第84条,规定保管、运输、加工承揽合同可以适用留置。

2、1999年《合同法》又重复规定了上述三种合同,并在395和422条增加了两种合同:仓储和行纪合同。

3、2007年《物权法》采取开放式的立法模式,不再限定合同的类型,只要符合留置权的条件均可留置,同时放宽了企业之间留置的适用。

三、考法交流对于本知识点的考察很少单独设计一个题目,单独设计题目时则是直接考察留置权设立的要件。

在此,有必要说明的是,对于这类题目作答时,一定注意我国几部重要的民事立法中对于此问题规定的变化,不要受担保法和合同法的影响。

【真题】依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合同中可能发生留置权的有哪几种?A.保管合同C.加工承揽合同B.委托合同D.行纪合同四、仿真测试【测试】关于留置权的设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只有债权的发生和动产的占有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才能发生留置B.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因此,当事人不得约定排除C.留置权的设立仅限于动产D.债务不到清偿期,则不可能有留置权的发生。

2010万国入门启航班基础考点-买卖合同中的一交三转提纲

2010万国入门启航班基础考点-买卖合同中的一交三转提纲

买卖合同中的“一交三转”一、地位说明买卖合同是每年必考的内容,近五年有五题真题共九分;此外,以买卖合同为素材几乎可以考查合同法总则和物权变动的全部内容,故这一考点在司法考试中非常重要,是必须掌握的考点。

二、知识剖析(一)权利移转【考查要点】交付主义为原则,两项例外▲注意:交付主义的含义是什么?(二)风险分担〖基础知识〗何为风险:由于非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考查要点1】交付主义为原则,两项例外▲注意:不动产买卖合同和附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在风险负担上仍为交付主义第一百四十四条【在途物的风险承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买受人未依约收取的风险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八条【质量不符时的风险承担】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三)孳息归属【考查要点1】买卖合同:交付主义(所有权保留不例外)第一百六十三条【标的物孳息的所有权】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考查要点2】所有权保留中的孳息归属——母子分家(四)附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例题2:甲工厂借用乙公司的一套电子设备,在使用的过程中,不慎将某部件弄坏,于是甲工厂向乙公司提出买下乙公司的这套设备,乙公司同意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甲工厂。

双方还口头约定在甲工厂支付价款前,乙公司保留这套设备的所有权。

在甲工厂支付价款前,甲工厂厂房失火,这套设备被烧毁。

那么,下列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A.经过简易交付,出卖人乙公司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B.在这套设备被烧毁时,其所有权仍属于乙公司C.这套设备灭失的风险应由甲工厂承担,甲工厂仍应支付2万元价款D.甲工厂和乙公司应以书面形式约定所有权保留(五)分期付款买卖(第167条)〖基础知识〗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万国民法专题知识框架

万国民法专题知识框架

万国民法专题知识框架民法1、基本概念事件行为重点内容:(1(2)民法权利的救济方式(3)物的分类的标准及其法律意义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2、民法基本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重点内容:(1)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是其他民事法律制度构建的基础。

(2)公平原则是公平观念在民法上的体现,也是民事活动的目的性的评价标准。

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还是解释意思表示和法律所应当遵循的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法的“帝王规则”。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3、自然人住所的确定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重点内容:(1)掌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和终止的计算方法。

(2)掌握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3)掌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效力及其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4)全面掌握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内部关系和债务承担的基本规则。

法人特征法人分类4、法人法人机关法人的分支机构法人的设立、变更、终止法人联营重点内容:(1)掌握各种分类标准下法人的分类。

(2)掌握法人机关和法人分支机构的联系与区别。

(3)掌握法人分立、合并的规则。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及分类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5、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重点内容:(1)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及法律意义。

(2)掌握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共同要件、特别要件。

(3)掌握意思表示的类型、瑕疵。

(4)掌握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效果。

(5)掌握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效果。

(6)掌握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效果。

代理的概念和类型代理权6、代理制度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代理关系的终止重点内容:(1)掌握几种特殊类型的代理,特别是复代理的的要件及效力。

(2)掌握代理权的发生、授予。

(3)掌握狭义无权代理的类型、效果。

(4)掌握表见代理的要件、效果。

2010经济法复习要点摘取桂冠

2010经济法复习要点摘取桂冠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代理、委托、行纪、居间2010-8-2 10:14中华会计网校【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单选题】甲厂业务员王某一直负责与乙厂的购销业务,王某因故被开除后,用盖有甲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厂订立一份购销合同。

乙厂并不知情,并按时将货送至甲厂。

甲厂拒绝收货而引起纠纷。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王某的行为为无权代理,合同无效B.王某的行为为表见代理,合同有效C.王某的行为为越权代理,合同无效D.王某的行为为委托代理,合同有效【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本题中甲厂未将有关王某的事情及时通知乙厂,乙厂为善意相对人,形成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多选题】甲公司委托业务员张某到某地采购一批等离子电视机,张某到该地后意外发现当地乙公司的液晶电视机很畅销,就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与乙公司签订了购买200台液晶电视机的合同,并约定货到付款。

货到后,甲公司拒绝付款。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8年试题)A.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B.甲公司应接受货物并向乙公司付款C.张某无权代理签订购买液晶电视机合同D.若甲公司因该液晶电视机买卖合同受到损失,有权向张某追偿【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表见代理。

(1)被代理人(甲公司)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张某),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乙公司)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为“表见代理”行为。

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2)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

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三是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

所以选项C正确;(3)教材中无明确依据,依据法理,选项D正确。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2010-8-2 10:11中华会计网校【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要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2010-8-2 14:50中华会计网校【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要点:外汇管理法律制度2010-8-2 14:42中华会计网校【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一】有价证券及衍生产品发行、交易项下的外汇管理【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及救济。

2010万国入门启航班基础考点-无效合同提纲

考点讲解之无效合同一、地位说明关于无效合同的考点在司法考试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结合2002年—2009年的司法考试真题可以发现,1999年卷三第43题,2000年卷三第15题,2000年卷三第22题,2007年卷三第2题,2007年卷三第19题有所考察,所以考生在复习时要对该考点予以重视。

二、知识剖析关于无效合同的主要的法条依据是《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58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首先应当理解无效合同的含义,物权法实行物权法定原则,合同法不同于物权法实行合同自由原则,尊重意思自治,所以在合同领域当事人可以自由的订立合同,但是如果任由当事人自由,必然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故国家强制性的规定一系列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所以说合同成立后并不会当然生效,合同是否生效还要看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

无效合同就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是国家通过强制性的规定对合同效力的一种否定评价。

其具有以下特征:①自始无效,即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这里要注意区分可撤销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只有在经过撤销后才归于无效;②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提出主张,是否知道无效的情况,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该合同都是无效的。

2010万国系统强化班刘万啸三国法讲义


(4)承认的效果: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系列变化;具有追溯力;拒绝承认不影响对方 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例】(2005--78)S 国是一个新成立的国家。其成立后,甲国代表向联合国大会提案
支持 S 国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乙国与 S 国签署了两国互助同盟友好条约;丙国允许 S 国在
其首都设立商业旅游服务机构;丁国与 S 国共同参加了某项贸易规则的多边谈判会议。根据
(2)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
①个案放弃原则
(3)豁免的放弃 ②阶段放弃原则: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执行豁免
A、明示放弃:声明、公告、条约等
③放弃方式
B、默示放弃:起诉、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介入诉讼
5. 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2005-78;07-30)
(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 国家承认:基于领土变更:独立、合并、分立、分离
财产的继承 动产:实际生存原则
继承 档案继承:协议 无协议,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合并:全部转属继承国
债务的继承 分离、分立:协议 无协议,公平地按比例继承
独立: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
国家非恶债 不继承:地方债务、恶债、本国政府对外国私人所负之债、本国私人对外国所付之债
三、国际组织★★
(一)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政府间国际组织:其成立和活动依据的是相关国际条约 有限制的派生主体,受到国际条约限制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其成立和活动目前主要是由各相关国家的国内法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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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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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下列哪些选项中的行为能够被视为甲国的行为,从而应由甲国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万国2010基础考点段波民事权利分类提纲

民事权利的分类一、地位说明本考点同样是一个具有基础性地位的考点,近五年以来共考查三次共五分,这五分也不能反映出本专题在整个民法中的地位,在具体制度和法律关系的考查中,所涉及到的民事权利都和本考点内容有关。

二、知识剖析(一)财产权、人身权(分类标准:客体利益)(二)绝对权与相对权(分类标准:权利效力及于当事人的范围)1.基础知识:绝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

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仅为特定人的权利。

2.考查要点:债权的相对性及其例外(1)相对性之表现①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义务或者享受权利不影响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②第三人过错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2)相对性之例外关于债权的相对性,司法考试更侧重考查债权的相对性的例外,具体包括合同保全(合同法第73、74条)、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分包人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不动产债权的预登记(物权法第20条)。

笔者把这四项归纳一句口诀以方便记忆——“保全分包预登记,买卖不能破租赁”。

(三)主权利与从权利〖基础知识〗主权利是不依赖其他权利为条件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

【考查要点1】常见的从权利的类型有哪些:常见的从权利包括:担保物权(从属于主债权)、保证债权(从属于主债权)、利息债权(从属于本金债权)、违约金债权(从属于合同债权)【考查要点2】如何理解从权利的从属性:从随主走(四)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分类标准:权利的作用方式)1.支配权〖基础知识〗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考查要点】常见的支配权包括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支配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义务主体,所承担的义务为不作为义务。

2.请求权〖基础知识〗请求权是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考查要点1】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考查要点2】请求权类型: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3.抗辩权〖基础知识〗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

万国司法考试民法授课提纲

万国司法考试民法授课提纲于飞合同法第一章合同法总论第一节合同概述一、什么是合同法上的合同?合同法第2条1、平等主体;2、变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3、协议;4、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分类(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1、区分标准:是否双方互相承担给付义务;2、区分意义:是否具有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区分标准:享有权利是否需要支付一定代价;2、区分意义:(三)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与实践合同(要物合同)1、区分标准: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2、区分意义:不交付标的物的责任(四)要式合同1、区分标准:订立合同是否需要采取一定的形式;(1)书面:(2)登记:(3)批准:(4)公证:2、区分意义:关系合同的效力――欠缺法定形式的合同效力如何?(1)原则:不成立或无效;(2)例外:因履行而治愈;(3)其它:6个月以上的租赁未采取书面形式(合同215条)(五)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1、区分标准:法律是否对某类合同赋予了特定名称与特定规则;2、区分意义:法律适用不同;(六)主合同与从合同1、区分标准:是否能够独立存在;2、区分意义:决定从合同的效力,从合同服从主合同之命运。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要约: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的构成要件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3)法定的要约邀请形式:(合同15条)3、要约的效力(1)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2)要约的效力期间:4、要约的撤回:时间:须于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5、要约的撤销(1)时间:要约到达之后、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不得撤销:(合同19条)6、要约的失效(合同21条)(二)承诺1、承诺的构成要件2、承诺的效力(1)承诺的生效时间:到达主义;(2)承诺的效力:(3)承诺的撤回:3、承诺迟到与承诺迟延(1)承诺迟到:(2)承诺迟延:二、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1、合同成立的时间:(1)原则:承诺到达,合同成立;(2)例外:合同书;确认书(3)特殊情况:2、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三节合同的履行一、合同的履行规则1、履行主体考点:代位清偿2、履行标的3、履行期限考点:提前履行二、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无先后履行顺序双方均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不安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先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1、要件(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2)双方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3)双方债务均届至:(4)一方可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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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
一、地位说明
属于民法中的重要内容,在往年真题中有多次考察。

02年13题、03年85题、04年3题、05年53题、07年3题。

共计5次6分。

二、知识剖析
《民法通则》第63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代理的特征
(1) 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

(2) 代理实施的行为必须是有法律效果的行为。

(3) 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时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之法律要件
表见代理要发生有效代理的效果,需具备特定条件:
(1)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2)行为人无代理权。

(3)须有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

(4)须相对人为善意。

表见代理之效果
(1)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

(2)相对人有撤销权。

三、考法交流
案例型,围绕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设置案例,考查考生对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与后果的掌握。

一般比较简单,但需要仔细审题。

【真题1】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

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5年卷三53题,多选)
A.甲有追认权 B.丙有催告权
C.丙有撤销权 D.构成表见代理
【真题2】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

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帐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三3题,单选)
A.甲公司应当付款 B.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
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D.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四、仿真测试
【测试】甲公司采购部经理张某任职期间长期负责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产品采购业务,张某辞职后,甲公司未将盖有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收回,后张某手持盖有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到乙工厂购买产品,并签定合同。

张自称产品为甲公司的需求,鉴于长期的业务往来,希望乙公司先发部分产品,款项由甲公司随后支付。

乙工厂不知张某已辞职,故同意,张某提走部分产品后,乙工厂找甲公司索要货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应当付款 B.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C.乙工厂只能向张某索要货款 D.甲公司付款后可以向张某追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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