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3]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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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3]225号2003年12月29日)各基层局: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2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55号)的规定,现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申报表使用将原有的《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汇总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五个申报表,简化合并为《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三个申报表。
启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必须明细填列重点纳税人、当期有应缴税款的纳税人的有关情况。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3.20•【字号】大国税发[2003]55号•【施行日期】2003.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地税局:现将《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日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不包括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所涉及的税种为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所有税种(不包括代征的基金和规费等)。
第四条税务机关通过评估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履行纳税义务及社会诚信情况,按设定的评定标准,将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设置为A 、B、C三个信誉等级并在A级设立 A A 、AAA两个附加信誉等级,并实行分等级管理,合理有效地配置征管资源。
第五条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税务机关按标准实行定量、定性考核的考评方法对纳税信誉等级进行评定。
第七条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时间进行。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年度。
对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于次年1月份开始,于4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跟踪评估和分类管理制度。
企业租赁个人的车辆发生的汽油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租赁个人的车辆发生的汽油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所谓“私车公用”,是因公司自有车辆不够或者员工特殊岗位等原因,员工个人将自有的车辆用于公司的公务活动,公司由此给员工报销汽油费、路桥费、汽车维修费等。
对于公司给员工报销的“私车公用”相关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实际操作中各地执行标准不一致。
青岛地税的规定:青岛市地税局发布的《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青地税函〔2010〕2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据此,企业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应当是企业本身发生的,而非企业投资者发生的,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诸如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天津地税的规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第八条规定:(一)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其他企业或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
(二)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大连地税的规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9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以承担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油费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投资者在内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其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如确属租赁性质应按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凭相关发票,其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宁波国税的规定:《宁波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甬国税解答〔2012〕1号)规定,企业员工与企业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没有租金,但是可报销汽油费,过路费等。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管中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管中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01•【字号】大地税函[2006]121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管中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21号)各基层局: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有效解决契税直征后带来的征管问题,结合实际,现将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反馈到市局农业税收管理处。
)一、关于契税申报时间和缴纳税款时间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契税的纳税申报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契税缴纳时间为发生纳税义务之后,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明之前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
二、关于契税加收滞纳金问题。
从2005年1月1日起,对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人,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对其应缴未缴税款应按规定予以补征,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对2005年1月1日之前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纳税人,对其应缴未缴税款应按规定予以补征,不再加收滞纳金。
三、关于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征免契税问题。
对于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纳税人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政府补偿价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部分按规定征税。
四、关于建设工程转让征免契税问题。
对因转让建设工程发生土地权属转移的,应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征收契税。
五、关于受赠土地、房屋征免契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契税的征收范围(行为)包括赠与,税率为4%。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1.16•【字号】大国税发[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国税发〔2009〕20号)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各地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密切配合。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1.14•【字号】大地税发[2011]71号•【施行日期】2011.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大地税发〔2011〕71号)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领购信息认定工作流程图(略)2.认定信息变更工作流程图(略)3.集团用户认定工作流程图(略)4.发票出售工作流程图(略)5.一般自开票资格认定工作流程图(略)6.简易自开票资格认定工作流程图(略)7.简易自开票信息变更工作流程图(略)8.简易自开票资格撤销工作流程图(略)9.发票交验工作流程图(略)10.发票停售工作流程图(略)11.发票收缴工作流程图(略)12.恢复使用发票工作流程图(略)13.发票缴销工作流程图(略)14.代开发票工作流程图(略)15.代开发票退票工作流程图(略)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了贯彻落实《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管理规定》(2011年第14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管理规定》(2011年第15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管理规定》(2011年第16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2011年第17号),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保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平台发票管理系统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端办税平台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顺利运行,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票种认定(一)领购信息认定1.工作流程(1)纳税人持相关证件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税源管理岗提出申请;(2)税源管理岗审核《纳税人领购发票认定申请表》,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确定其发票种类、准购金额、领购数量、单张开票限额、月累计开票限额、月累计退票限额、交验期限和购票方式等;(3)管理科(所)长核准;(4)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申请超过行业上限标准设定单张开票限额的,属市局核准权限,需经发票管理岗、征管科长、分管征管工作的副局长审核同意后,报市局核准;(5)税源管理岗按照审核确认结果下达《准予使用发票通知书》或《不予使用发票通知书》。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印制调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印制调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11.21•【字号】大地税发[2012]10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印制调拨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发〔2012〕101号)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调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2.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调拨单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承印企业发票防伪专用品领购核准证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承印企业发票防伪专用品用量统计表5.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防伪专用品核准销毁通知书6.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完工报告表7.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出(退)库单8.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核销申请审批表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调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普通发票印制调拨管理,提高印制调拨效率和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发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地方税务系统普通发票的印制、保管、调拨、核销、工本费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普通发票,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提供或者接受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或者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包括通用发票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以下简称冠名发票)。
第四条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所负责全市普通发票印制调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和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基层局)负责各自管辖及职责范围内的普通发票印制调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印制管理第一节发票印制第五条市局票证管理所应当根据上一年度发票印制总量、承印企业印制能力,合理确定各承印企业发票印制种类及数量,编制发票印制分配计划,报经市局主管局长审批后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1.02•【字号】大地税公告[2011]17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1〕17号)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票样(略)2.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票样(略)3.纳税人领购发票认定申请表(略)4.准予使用发票通知书(略)5.不予使用发票通知书(略)6.纳税人数字证书申请表(略)7.集团用户认定申请表(略)8.纳税人领购发票认定信息变更申请表(略)9.核准纳税人变更发票认定信息通知书(略)10.不予核准纳税人变更发票认定信息通知书(略)11.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项目登记纳税人一般自开票方式申请表(略)12.建筑安装业纳税人简易自开票资格申请表(略)13.建筑安装业纳税人上年度工程项目情况汇总表(略)14.核准简易自开票通知书(略)15.不予核准简易自开票通知书(略)16.建筑安装业简易自开票纳税人信息变更申请表(略)17.核准简易自开票纳税人信息变更通知书(略)18.不予核准简易自开票纳税人信息变更通知书(略)19.建筑安装业简易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撤销申请表(略)20.建筑安装业简易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撤销通知书(略)21.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略)22.发票缴销申请表(略)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地税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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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税前扣除【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大地税函﹝2006﹞128号【发文日期】2006-12-06【实施时间】2007-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基层局: 为进一步规范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工作,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纳税人根据本办法规定进行所得税前扣除时所应报送的相关项目资料明细,详见附件。
附件一:纳税人应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相关资料明细(略) 附件二:纳税人应报送的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项目相关资料明细 (略)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以下简称税前扣除)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规定的准予扣除的项目(个人所得税仅指经营所得),即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第三条 税前扣除管理分为申报备案类管理、审批类管理。
(一)申报备案类管理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政策明确规定,由纳税人自行税前扣除但应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管理的税前扣除项目。
包括: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弥补亏损、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实行“两低于”工效挂钩、广告费支出、坏帐准备、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搬迁改造补偿收入、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人的不动产、设备等资产无偿用于生产经营等项目。
(二)审批类管理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政策明确规定,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地税机关审批的税前扣除项目。
包括:集团提取技术开发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销售费用大包干、财产损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项目。
第四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及其下属基层局(以下简称地税机关)税前扣除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地税机关税前扣除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及“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税前扣除的受理与送达应实行“一窗”对外,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办税场所统一办理。
第六条 地税机关的税前扣除审批工作原则上实行无纸化审批、信息化管理。
税前扣除的信息化管理软件,由市局统一组织开发、使用和维护。
第二章 职责分工及权限 第七条 地税机关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遵循税前扣除的原则,加强税前扣除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地税机关受理审批类管理的税前扣除项目,按照规定的权限,采取两级税务机关审批的方式。
基层局权限的,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市局权限的,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上报市局审批;市局直接受理的,市局负责审批。
第九条 市局相关税政处有对税前扣除项目的调查权、审核权。
第十条 各项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权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销售费用大包干 1、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按当年预计实现的产品销售收入的3%以内提取包干费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按3%~5%以内提取包干费的,由市局相关税政处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超过5%比例提取包干费的,报市局执法委员会审批。
2、个人所得税 经营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按当年预计实现的产品销售收入的3%以内提取包干费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超过3%的,报市局执法委员会审批。
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的有关销售费用扣除率在包干费总额60%以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超过60%的,报市局执法委员会审批。
(二)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额在300万元以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财产损失额在300万元—;1000万元以内的,由市局相关税政处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财产损失额超过1000万元的,报市局执法委员会审批。
对外借款发生的损失和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分金额大小一律报市局执法委员会审批。
(三)总机构提取管理费 对总机构与所属企业均为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对不属于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管辖且提取管理费金额不足2000万元的,由市局相关税政处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对不属于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管辖且提取管理费金额达到2000万元的,报市局执法委员会审批;对按规定需上报总局审批的,报市局执法委员会审批后,上报总局审批。
(四)集团公司提取技术开发费 集团公司与所属企业在同一省的,由市局相关税政处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集团公司与所属企业跨省的,报市局执法委员会审批后,上报总局或总局授权审批。
(五)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一条 各项税前扣除审批的决定,应以地税机关名义作出。
送达纳税人的相关决定、通知等文书应加盖地税机关公章。
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程序所对应的岗位。
(一)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审核审批流程所对应岗位: 1、受理环节对应的岗位为文书受理岗。
2、审核环节对应的岗位为税源管理岗。
3、复核环节对应的岗位依次为管理科(所)长、税政科待批事项复核岗、税政科科长、执法委员会办事机构。
4、审批环节对应的岗位为基层局主管局长。
(二)市局审批流程所对应岗位: 1、受理环节对应的岗位为相关税政处文书受理岗。
2、审核环节对应的岗位为相关税政处待批事项复核岗。
3、复核环节对应的岗位依次为相关税政处待批事项复核岗、相关税政处处长、市局执法委员会办事机构。
4、审批环节对应的岗位为市局主管局长。
第十三条 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各环节人员的职责划分如下: (一)受理人员须对受理是否及时、申请内容填写是否完整、相关材料是否齐全负责。
(二)审核人员须对调查情况的真实性及可靠性负责。
(三)复核人员须对数字逻辑关系及政策依据的正确性及准确性负责。
(四)审批人员须对审批意见是否符合权限规定负责。
第三章 管理工作程序 第一节 申报备案类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需要备案的税前扣除项目,由纳税人在年度所得税申报的同时按要求报送相关税前扣除项目备案申报表。
申报表表样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或由纳税人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
第十五条 采取窗口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持税前扣除项目备案申报表一式二份到办税大厅“纳税申报”窗口直接办理纳税申报。
受理人员在纳税人报送的备案申报表上加盖印章后,返还纳税人一份,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表内容录机,同时提交审核人员。
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应自行填写税前扣除项目备案申报表,经逻辑关系审核通过后提交网上报税系统,由信息中心进行实时转换,提交到管理科审核人员。
第十六条 审核人员应于接到备案申报表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已掌握的情况和纳税人申报的内容,对其报送申报表的完整性、表中逻辑关系的准确性、税收政策的适用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录机,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 审核时发现问题,在汇算清缴期内审核人员应对申报备案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清楚,下达《所得税前扣除纳税调整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交受理人员送达纳税人,通知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并重新申报,一份随其他资料归档;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审核人员应启动纳税评估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税务人员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各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对与行业生产、经营规律和利润水平差距较大的企业、对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税前扣除项目,进行重点监督、评估、检查。
第十九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结束后20日内,应按要求建立税前扣除申报备案类统计管理台帐,对税前扣除申报备案类事项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节 审批类管理程序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所得税税前扣除,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申请所得税税前扣除,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应的书面材料。
纳税人的书面申请应如实反映纳税人的自然情况、经营状况、申请税前扣除的类型、相关的证明资料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政策的依据等。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应按要求填写相应的税前扣除项目申请表,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表表样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或由纳税人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文书受理岗受理人员接到纳税人的申请后,应审查纳税人填报的税前扣除项目申请表是否符合要求,送审的相关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将有关项目录机生成《税前扣除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由受理人签字后,一份送达纳税人,一份随纸质资料传递、存档。
第二十四条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开具《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和申请资料一并退还申请人补正。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受理人员应于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税源管理岗审核人员。
第二十六条 审核人员应于接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调查、审核,将有关审核事项内容及调查审核意见录机后,将申请材料送交复核人员。
第二十七条 复核人员应于接到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将有关复核意见录机,对需要到户调查核实的,应在调查结束后,将有关调查审核意见录机,然后提交本局执法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经执法委员会审议后,执法委员会办事机构将执法委员会审批意见录机,并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主管局长审批。
主管局长签批意见后,执法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交本局负责税政工作的部门。
第二十九条 对属于本局审批权限的,税政部门根据本局审批决定制作《批准税前扣除通知书》或《不予批准税前扣除通知书》一式两份,加盖本机关公章,一份送交受理人员送达申请人,一份随其他有关资料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