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流程管理规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排定与审理流程管理工作细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排定与审理流程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粤高法办[2001]227号2001年9月18日)为使本院的审判流程管理实施具体化,以达到案件排定和案件审理流程跟踪工作做到规范、有序、高效、公开的目的,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案件排定第一条立案庭流程管理组为我院案件排定、审限跟踪和案件审理流程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二条案件排定是指由立案庭程序法官统一排定主审(执行)法官及其合议庭成员、排定跟案书记员、排定开庭审理或询问当事人及听证的时间、排定法庭,必要时还应排定法庭记录人员。
主审(执行)法官只在有审判职称的人员中排定。
第三条对主审(执行)法官的排定,以按排案顺序号排定为主,专门排定为辅的原则进行。
按序排定是指一般案件按照案号与主审(执行)法官的排案顺序号相对应轮序排定;专门排定是指个别案件因审判(执行)工作的特别要求,经一定的审批程序,对案件的主审(执行)法官作破序排定。
第四条排案顺序号及合议庭成员名单由审判(执行)庭提供,并由计算机管理部门输入计算机管理软件模块;立案庭在排案时不得擅自改变排案顺序及合议庭成员。
审判(执行)庭因人员增减或其他原因引起排案顺序及合议庭成员发生变动的,应同时通知立案庭和计算机管理部门,由计算机管理部门按新的排案顺序和合议庭成员对计算机管理软件模块作出相应设置调整。
第五条给主审(执行)法官排定的案件数量原则上以个人分案基数为基准.个人分案基数是指主审(执行)法官未结案件的基本数量,它决定是否给该法官继续按序排案。
即当主审(执行)法官个人存案数达到其个人分案基数时,则停止对其分案,直至其存案数下降到个人分案基数以下.第六条个人分案基数由审判(执行)庭确定或变更。
审判(执行)庭可以对本庭审判(执行)法官确定相同的分案基数,也可以分别对不同的审判(执行)法官确定不同的分案基数.审判(执行)庭确定或变更分案基数的,应同时通知立案庭和计算机管理部门。
案件管理工作制度

案件管理工作制度
是指为了规范和管理案件处理工作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制度。
这些规范和制度包括案件登记、分发、调度、办理、监督、归档等各个环节的规定和要求。
案件管理工作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案件登记制度:规定了案件登记的要求和程序,包括案件登记表的填写、登记号的分配、材料的整理等。
2. 案件分发制度:规定了案件分发的原则和方式,包括按照案件性质、重要程度、工作量等因素进行分发,确保案件分配合理公平。
3. 案件调度制度:规定了案件调度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确定案件办理期限、安排办案人员、制定办案计划等。
4. 案件办理制度:规定了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包括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审理、判决等。
5. 案件监督制度:规定了案件监督的机制和方式,包括监督员的职责、监督程序、监察机关的职责等。
6. 案件归档制度:规定了案件归档的标准和程序,包括案卷整理、归档材料的存档等。
案件管理工作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案件处理的公平、高效和规范。
通过制定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可以有效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和质量,同时也可以防止违法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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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流程管理

案件流程管理案件流程管理是指对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各项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以达到高效、规范、公正、公开的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案件流程管理对于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案件受理、立案、审理、调解和执行等环节,介绍案件流程管理的具体内容。
首先,案件受理是案件流程管理的起始环节。
受理工作要求法院要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并及时向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在受理环节,法院应当认真核对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确保符合法定条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告知当事人补正或者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同时,要建立健全案件受理登记制度,确保案件信息的准确记录和及时反馈。
其次,立案是案件流程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立案工作要求法院要依法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进行登记立案,并向当事人发出立案通知书。
在立案环节,法院应当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核,确保起诉状、证据材料等完整,对于不完整的要及时通知当事人补正。
同时,要建立健全案件分工制度,明确办案人员的职责和任务,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及时、高效地审理。
接下来是审理环节。
审理工作要求法院要对案件进行及时、公正、公开的审理。
在审理环节,法院应当依法组织庭审活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同时,要建立健全审判人员考核制度,确保审判人员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此外,调解是案件流程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调解工作要求法院要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促进当事人和解。
在调解环节,法院应当依法组织调解活动,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协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同时,要建立健全调解人员培训制度,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调解技能,增强调解工作的实效性和权威性。
最后是执行环节。
执行工作要求法院要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强制执行。
在执行环节,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建立健全执行督导制度,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执行效率和执行质量。
案审大队办案流程

案审大队办案流程一、案件受理。
1. 接到案件后,案审大队应当及时受理,并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案件性质和重要性。
2. 受理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受理时间、受理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案件调查。
1. 在受理案件后,案审大队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案件调查,搜集证据、了解案情。
2. 调查过程中,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告知案件调查的时间、地点和目的。
三、证据收集。
1.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案审大队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2. 收集证据时,应当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案件分析。
1. 在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后,案审大队应当对案件进行分析,确定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情况。
2. 分析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专业人员的作用,确保分析结论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五、制定办案方案。
1. 在案件分析后,案审大队应当制定办案方案,确定办案的具体步骤和时间节点。
2. 制定办案方案时,应当充分考虑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确保办案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六、办案执行。
1. 根据制定的办案方案,案审大队应当积极执行,依法依规开展办案工作。
2. 在办案执行过程中,应当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案件进展情况,确保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案件审查。
1. 在办案执行后,案审大队应当对办案过程进行审查,确保办案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审查过程中,应当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八、案件结案。
1. 在案件审查合格后,案审大队应当及时结案,并向当事人告知结案结果和理由。
2. 结案后,应当做好案件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案件材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以上是案审大队办案流程的具体内容,希望全体工作人员能够严格按照流程要求,依法办案,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及时处理。
案件流程信息化管理规程

案件流程信息化管理规程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判与执行管理工作,保障案件审理与执行公开、公正、有序、高效地进行,根据上级法院规定,结合本院信息化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案件信息化流程管理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统一协调,并负责对系统日常应用情况进行检查。
案件信息化流程管理程序的正常运行由信息中心负责维护。
各类案件的立案、诉讼费收取、诉前保全、审限监督、案件移送等审判辅助性工作由立案庭负责。
第三条案件流程管理统一使用“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按照各庭分工录入相应内容。
二、基本流程第四条立案庭负责审查各类案件的起诉、执行申请、司法赔偿申请以及诉前保全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的受理等内容,对决定立案的案件,启动系统立案程序录入。
立案庭录入立案信息后,将案件原件转送相关业务庭办理的同时,通过“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管理系统”转移电子信息记录至相应的业务庭。
第五条各审判、执行业务庭负责案件审理、执行信息的录入。
案件承办人按照审理、执行进度,在“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管理系统”中填写相应的流程信息。
案件审理、执行结束,承办人在“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管理系统”中写结案信息后,提交案件卷宗评查部门办理卷宗评查。
第六条卷宗评查部门同时对实体卷宗和“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管理系统”中的信息进行比对和评查,对符合归档要求的提交归档。
同时将原卷宗同时移交档案室。
卷宗评查部门在审核电子卷宗时,重点对信息填写是否完全、扫描形成的卷宗是否与原本一致进行审查。
第七条档案室工作人员根据评查部门提交的卷宗,进行最后审查,确定填写有关档案管理信息,完成归档。
三、立案流程的基本操作第八条立案庭审查决定立案后,由操作人员将立案信息录入“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管理系统”。
(一)案件登记:选择程序中的“审判业务管理”—“审判流程管理”—“案件登记”,双击“案件登记”,点击左上角的‘增加’按钮,选择案件的类别(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
(二)信息填写:在收立案情况模块、当事人信息模块、诉讼费模块中,按照案件的实际情况填写各项目。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试行)作者: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点击次数:315 (1998年12月30日第86次审委会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强化审判管理,提高办案效率和执法水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案件审理流程是将整个案件审理程序有规律地组织起来,根据司法公正的原则和要求,按照案件审理流程的需要,实行严格的跟踪管理。
第三条案件审理流程管理是通过对案件审理程序进行有效的管理,以保障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廉洁、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案件审理流程管理由立案庭根据各类案件在审理流程中的不同环节,对立案、送达、开庭、结案等不同审理阶段进行跟踪管理。
审判庭应当加强对本庭案件审理流程的管理。
第二章立案第五条立案人员应按照立案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案。
第六条立案后,应在次日内移送排期法官。
第三章送达第七条立案后的送达一般由立案庭和法警支队负责。
法警支队在向立案庭签收送达的材料后2日内完成直接送达,并于送达后的次日将送达回证送交立案庭,遇到送达不能之情况,由法警支队与立案庭协商解决。
第八条刑事一审案件立案后2日内向被告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刑事二审案件立案后5日内向同级检察机关送达上诉状副本及一审裁判文书。
第九条一审民事、经济、知产、行政案件立案后5日内向有关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和有关证据及诉讼须知等。
第十条起诉的同时当事人提出诉讼保全的案件,由立案庭在审查起诉的同时审查诉讼保全,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由立案庭出具诉讼保全裁定书并执行,当事人对诉讼保全提出复议申请的,由承办案件的合议庭负责复议审查。
第四章排期第十一条立案庭在案件立案后根据有关诉讼规定,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合议庭,排定开庭日期、法庭。
第十二条排期的案件适用范围一般是各类一审、二审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十三条排期的案件原则上按照合议庭受理案件区域范围、案由类别或案号顺序进行。
案件处理流程

案件处理流程案件处理流程是指在司法、行政、企业管理等领域中,对于各类案件进行处理的一套规范化的操作程序。
良好的案件处理流程能够保证案件的公正、高效、有序地进行处理,最大程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首先,案件处理流程的第一步是接收案件。
当案件发生后,相关部门或机构需要及时接收并登记案件信息,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信息、案发时间地点等。
在接收案件的同时,也要对案件进行初步的分类和分级,以便后续的处理工作能够有针对性地展开。
接下来,是案件调查和取证阶段。
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查和取证工作,包括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等。
在这个阶段,需要确保取证的全面性和准确性,以便为后续的审理和裁决提供充分的依据。
随后是案件审理和裁决。
对于司法案件,需要依法进行审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案件进行公正、客观的裁决。
对于行政案件和企业管理中的纠纷,也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决,确保裁决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最后是案件执行和监督。
一旦裁决结果产生,就需要进行相应的执行工作,确保裁决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同时,也需要对案件处理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各项程序和规定得到严格执行,避免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不正当行为。
总之,良好的案件处理流程是保障司法公正和行政效能的重要保障。
各个环节都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合法、高效地处理,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和优化案件处理流程,适应社会发展和变化的需要,提高案件处理的质量和效率。
案件处理流程范文

案件处理流程范文一、报案阶段:1.主动报案:当事人主动发现事件或受害时,可以前往公安机关、法院等相关部门进行报案。
二、调查阶段:1.警方调查:公安机关根据报案内容和案发情况,进行初步调查,并核实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2.司法调查:法院组织调查人员,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细致的调查,包括调查证据、搜集相关资料等。
三、取证阶段:1.审讯取证:公安机关或法院可以对嫌疑人、证人进行审讯,以获取有关案件的证据。
2.审查材料: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公安机关或法院将相关材料整理好,并在案卷中进行备案。
四、审判阶段:1.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材料之后,决定是否起诉,并向法院提交起诉书。
2.开庭审理:法院根据起诉书,组织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听取当事人及相关证人的陈述和辩解。
3.审理判决:法院根据审理过程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审判决定,并公布判决结果。
五、执行阶段:1.判决生效:当判决生效后,即宣告生效,产生法律效力。
2.执行申请:判决书生效后,执行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的材料。
3.执行程序:法院根据执行申请人的要求,对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
4.财产变现:实施执行时,如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法院可以采取变卖财产等方式变现资产。
5.执行完毕:当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并得到实际履行时,执行程序结束。
六、结案阶段:1.结案通知:法院根据执行结果,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结案通知,并告知执行情况。
2.结案登记:法院将结案结果归档并进行登记,标志着案件的最终解决。
总结而言,案件处理流程包括报案、调查、取证、审判、执行和结案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着具体的步骤和程序。
通过这个流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保护,案件也能够得到公正的解决。
不同类型的案件可能会有一些差别,但总体上遵循这些基本的流程和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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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流程管理规程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判与执行管理工作,保障案件审理与执行公开、公正、有序、高效地进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案件流程管理是指本院的专门机构对各类案件在立案、案件排定、送达、调查取证、开庭、审限跟踪、案卷归档、案件移送、执行等过程中的不同环节所进行的管理,是本院根据审判活动的特点和规律,确定管理职能,明确管理分工,规范管理程序,落实管理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案件流程实行由立案庭统一管理,立案庭与相关业务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协调运作的原则。
各类案件的立案、诉讼费收取、案件排定、调查取证、诉讼保全、审限监督、案件移送等审判辅助性工作由立案庭负责。
对各类案件的开庭、庭审笔录制作、案件评议、裁判文书制作、办理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宣判,等审判事务工作由各审判庭、法庭负责。
送达和材料收转工作由书记员室负责。
先予执行、各类案件的执行由执行局负责,刑事案件财产刑的执行由刑庭负责。
法庭的先予执行、调查取证、诉讼保全、送达、材料收转、执行工作自行负责。
第二节立案管理第四条各类案件的起诉、执行申请、申诉和申请再审、司法赔偿申请以及诉前保全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的受理统一由立案庭的立案法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第五条审查立案时,必须从以下六方面严格审查:(1)当原告与本案是否有直接的利害关系;(2)当是否有明确、具体的被告及被告准确、详细的通讯地址;(3)当是否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4)当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诉讼的范围;(5)当是否属于本院管辖;(6)当是否具备主要证据材料。
第六条审查立案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1)当收到起诉状或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七日内立案;(2)当刑事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在七日内、适用简易程序的在三日内立案;(3)当收到自诉人自诉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4)当移送管辖的案件,应在收到案卷材料后三日内立案;(5)当发回重申或者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七日内立案;(6)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再审裁定的二日内立案。
经审查,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劝其撤回起诉材料;当事人仍坚持起诉的,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公诉案件,应将案件退回公诉机关。
第七条决定立案的,应要求原告或申请人填写《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预留联系电话,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立案的,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证据材料副本。
立案法官应按照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的规定录入案件信息,进行立案登记,办理立案审批手续,编案号,载明立案的时间。
第八条执行申请,由立案庭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编立执登字号,由立案法官向申请人发放《执行申请权登记凭证》。
对当事人提供了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案件,编立执查案号,按案件的性质排定执行法官,于立案后二日内交执行局。
第三节收费管理第九条案件移交审判庭前,案件受理费及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的核算、预收,由立案庭的立案法官负责办理。
案件移交审判庭或执行局后,反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执行费用的核算和预收,由案件的承办法官审查后开具《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交跟案书记员办理。
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的范围适用《〈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业务庭的内勤每月应将当月结案的诉讼费用进行统计并报办公室,办公室开具案件诉讼费结算收据交回业务庭,诉讼费的结算收据应附卷。
第十条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条件》规定的,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其缓交或者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案件在移交审判庭前,由立案庭的立案法官办理报批手续;案件移交审判庭后,由案件承办法官或执行法官签署意见,跟案书记员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准许当事人缓交或减交、免交诉讼费的,在向当事人送达缓交或减交、免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二日内,将案件移交审判庭审理,由跟案书记员负责督促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
逾期未交纳的,按撤回起诉处理。
各业务庭内勤应每月统计批准减交和免交诉讼费的数额,报立案庭备案。
第十二条民事案件中涉嫌犯罪的、发回重审案件及再审案件的诉讼收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五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第四节排案管理第十三条所有案件由立案庭的立案法官根据案件的性质进行分类,确定办理案件的业务庭。
第十四条立案法官应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
除下列民事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外,其他民事诉讼适用简易程序审理:(1)当法律规定必须适用普通程序的民事纠纷;(2)当一方当事人在50人以上的集团诉讼纠纷;(3)当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4)当人格权纠纷;(5)当医疗损害赔偿纠纷;(6)当产品责任纠纷;(7)当需要审计或评估的个人合伙纠纷;(8)当需要鉴定或评估的相邻关系纠纷;(9)当涉及妇女儿童的严重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纠纷;(10)当复杂的继承纠纷或遗产在300万元以上的继承纠纷;(11)当复杂的析产纠纷或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析产纠纷;(12)当需要审计或评估的联营合同纠纷;(13)当融资租赁合同纠纷;(14)当需要审计或评估的企业承包合同纠纷;(15)当未决算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16)当需要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的合同纠纷;(17)当股东权益纠纷;(18)当损害公司权益纠纷;(19)当股票侵权纠纷;(20)当票据纠纷;(21)当信用证纠纷;(22)当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23)当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24)当按揭回购纠纷;(25)当合作建房纠纷;(26)当请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或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需要评估的房屋租赁纠纷;(27)当需要对房屋质量进行鉴定的纠纷;(28)当涉军纠纷;(29)当新类型案件;(30)当其它需要适用普通程序的纠纷。
第十五条立案法官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之日起二日内进行案件排定,排定承办法官或合议庭成员、排定跟案书记员、排定开庭时间、排定开庭地点。
重审案件和再审案件、行政案件还应排定证据交换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六条立案法官按照审判庭承办法官的存案数及排案顺序依序排定的原则进行,由《审判流程管理系统》自动分案及排期。
个别大案、要案报庭长和主管院长批准后,可在上述系统内进行手动排定。
承办法官或合议庭成员遇有依法律规定需要回避的,或因岗位调整及较长时间暂离工作岗位等原因需要变更案件排定的,由审判庭庭长签发变更通知书,跟案书记员应及时通知立案庭,由排案法官对相关案件重新进行四排定。
本条规定的大案、要案,是指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群体性案件、敏感性案件等。
执行案件承办人的排定由执行局内勤排定。
第十七条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抗诉民事、行政案件(再审裁定书由审判监督庭制作后交立案庭)当、上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的案件,立案庭在登记立案后于二日内进行案件排定,在收到书记员室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送达回证后二日内移送审判监督庭内勤:第十八条司法赔偿申请,于立案后二日内移交审判监督庭处理。
第十九条首次开庭日期按下列情况确定:(1)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①刑事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开庭;②民事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开庭;(2)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①刑事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二十日内开庭;②民事、行政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开庭,公告案件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四十日内开庭;③涉外民事、涉外行政案件开庭的时间可以比照前项规定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立案后九十日,特殊情况除外;④(申诉)当申请再审须听证的应在受理(申诉)当申请后的三个月内举行;⑤各类再审案件的开庭排定适用同类案件的排定方法。
第二十条开庭日期确定后二日内,立案法官应打印须送达的诉讼文书,连同诉状及证据材料移交书记员室。
立案法官在收到送达最后一名诉讼参加人的送达回证后二日内将案件移送审判庭的内勤。
第二十一条公开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名称、案由、开庭时间、审判法庭等信息,在案件排定时已自动生成开庭公告,跟案书记员应在开庭三日前检查公告内容,需修改的及时告知排案法官进行修改。
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开庭公告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因当事人申请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庭日期的,承办法官应在本庭庭长批准后,二日内确定重新开庭的日期,并及时通知立案庭立案法官,跟案书记员应将变更情况告知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三条延期开庭的统一安排在每周五,承办法官按己分配到本庭的法庭确定开庭地点,跟案书记员应在确定开庭后次日内报立案庭备案,由立案法官录入信息,进行开庭公告。
延期开庭的日期应按下列时间作出安排:(1)当刑事案件因法定事由延期审理的,在法定事由消失后十日内开庭;(2)当需要调查证据而休庭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开庭;(3)当因被告方提出反诉或者需要追加当事人的,在受理反诉或决定追加当事人之日起三十五日内再次开庭;(4)当因鉴定、勘验、审计、评估、中止诉讼等延期开庭审理的,在收到有关机构的报告或者决定恢复审理之日起十日内开庭;(5)当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庭或者在安排的时间内未能结束庭审的,在首次开庭时间后十日内开庭。
第五节送达管理第二十四条诉讼文书的送达工作由书记员室负责。
第二十五条书记员室在收到立案法官或跟案书记员交来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证据材料后,刑事案件在二日内、其他案件在五日内送达,在送达工作完成后的次日,将送达回证退回排案法官或跟案书记员。
未能依时送达的,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原因,交业务庭附卷。
第二十六条送达诉讼文书,可通知当事人到本院领取,或直接将诉讼文书送达至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到法院但拒绝领取诉讼文书的,由两名以上法院工作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并签名,即视为送达。
将诉讼文书送达至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如该地址无人居住或办公,或当事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事由和日期并签名后,将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拒不提供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按其户籍地址或身份证记载的地址为送达地址;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按其注册地址为送达地址。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的,由书记员室办理。
诉讼文书采用司法专邮等邮寄送达方式的,以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收件日期不能确定的,以收件邮局加盖邮戳上记载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七条书记员室应在送达当事人或公告刊登的次日将送达回证或公告原件(刊登公告的报纸)当交回立案庭排期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