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案件处理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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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管理]烟草专卖行政处程序规定

[烟草行业管理]烟草专卖行政处程序规定

(烟草行业)烟草专卖行政处程序规定判断1、调查、取证必须由三名之上的办案人员共同进行。

×2、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给予加重处罚。

×3、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案件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当报请省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4、询问笔录不允许当事人修改、补充。

×5、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6、《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对有共同管辖权的案件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7、《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对发生管辖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方共同的上壹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8、《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经初步审查,掌握了壹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能够立案查处。

√9、《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应当立即查处,查处后及时补办立案手续。

√10、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应当出示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检查证件。

×11、《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的7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2、证人的证言材料能够不经证人核对,但必须签字或者盖章。

×13、询问笔录不允许当事人修改、补充。

×14、、办案人员需要从有关单位调取证据资料时,应当出示省级之上(含省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

×15、《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对违法财物进行检查时应当由俩名之上(含俩名)办案人员执行,且有当事人或者俩名之上(含俩名)见证人在场。

√16、《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提取物证时应当开据物品清单,且由俩名之上(含俩名)办案人员和俩名之上(含俩名)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17、违法运营额在10万元之上,50万元以下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最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最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号《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9月2日公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李毅中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五章听证程序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号《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9月2日公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李毅中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五章听证程序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5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1号公布,自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局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烟草专卖局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和适用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局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局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两个以上烟草专卖局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烟草专卖局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

第九条烟草专卖局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局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局。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局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查处违章案件程序(暂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查处违章案件程序(暂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查处违章案件程序(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1988.05.20•【文号】•【施行日期】1988.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发布日期:1995年3月20日实施日期:1995年3月20日)废止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查处违章案件程序(暂行)(1988年5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烟草专卖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提高办案质量,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查处烟草违章、违法案件,必须保护和支持合法经营,制止、打击违章、违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第三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对在烟草生产经营活动中有违章、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进行检查和处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干预。

第四条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坚持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遵循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依靠各级党政领导,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规定协同办案。

第五条查处违章、违法案件重要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结案处理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各级烟草专卖局负责检查处理本辖区所发生的违章案件。

第七条情况复杂的大案要案,必要时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有关省(区、市)联合检查处理。

第八条涉及两个地区以上的案件,原则上由先查获地的烟草专卖局处理。

如发生管辖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告共同的上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

如发现其主要违章、违法活动发生在乙地,甲地烟草专卖局可将案件及有关材料移交乙地烟草专卖局立案查处。

甲地烟草专卖局要积极配合。

第九条上级烟草专卖局有权指定下级烟草专卖局查处案件。

烟草专卖执法工作流程

烟草专卖执法工作流程

烟草专卖执法工作流程
烟草专卖执法的工作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监测:执法人员通过监测仪器、现场巡查等方式,对烟草生产、销售、消费等相关环节进行监测,了解情况并收集证据。

2. 信访举报:执法机构接收到相关烟草违法的信访举报后,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并开展初步调查。

3. 初步调查:执法人员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背景情况,收集证据,并初步确定违法行为和责任主体。

4. 现场取证:根据初步调查的结果,执法人员会前往现场对涉案场所、物品等进行勘察、拍照、录像等取证工作,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5. 听证和询问:根据相关法律程序,执法人员可能会组织听证会或进行询问,向涉案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并记录相关证言。

6. 处罚决定:根据调查取证和听证询问的结果,执法机构会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判定,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或制裁。

7. 处罚执行: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并监督、协助其履行相应的处罚义务,确保处罚措施的有效执行。

8. 教育与宣传:执法机构会通过举办培训班、宣传活动等方式,
加强对公众、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教育与宣传,提升全社会对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认识和遵守意识。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执法工作流程可能会因地区、法律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上述流程仅为一般性描述,具体实施过程需要根据当地的执法部门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信部12号令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信部12号令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正文:----------------------------------------------------------------------------------------------------------------------------------------------------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8年9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保护和支持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严格、准确、及时查处违反国家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查处违法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六条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施行处罚活动的监督。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第八条县(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较大影响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九条共同有管辖权的案件,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发生管辖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方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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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案件处理工作流程
简易程序
1.1两名(含两名)以上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违反
《烟草专卖法》的行为,当场向违法当事人出示烟草
专卖执法检查证进行检查,制作《先行登记保存通知
书》和《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2两名(含两名)以上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法人罚
款金额1000元以下和个体罚款50元以下的,开具《行
政处罚决定书》,当场宣读后交付违法当事人。

1.3同时告知违法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
诉讼的权利。

1.4案件管理员填写《结案报告表》,逐级上报本级行政
机关负责人审批。

1.5案件管理员对案卷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一般程序
1.6两名(含两名)以上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违反
《烟草专卖法》的行为,向违法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
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当场制作《勘验笔录》、《先
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并交由当事人签字盖章,拒签
的由见证人签字并注明拒签原因。

1.7将先行登记保存的可以装箱封存的烟草专卖品及其
他涉案物品现场装箱封存,并由当事人在封条上签字
或盖章,同时告知当事人其涉嫌违法的情况,初步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应于何时、带何材料、到何地、找何部门接受案件调查、处理。

1.8案件管理员填写《立案报告表》,逐级上报行政机关
负责人审批。

1.9行政机关负责人根据案件涉案金额大小及社会影响
程度,指定案件具体承办部门、承办人员。

1.10案件管理员进行调查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及相关
调查记录。

涉及对物证进行抽样取证时,告知当事人或见证人抽样的理由和依据,如实填写《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现场封存,并对封存及开箱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1.11调查终结,案件管理员提出处理意见。

1.12案件管理员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逐级上报行政
机关负责人审批。

对重大、疑难案件,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并制作集体讨论记录由与会参加人共同签字。

1.13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签署意见,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13.1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1.13.2存在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1.13.3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

1.14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前,案件管理员应填写《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告知当事人拟定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1.15案件主管行政机关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公开听证。

1.16案件管理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行
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行政复议、行政
诉讼的权利及途径。

宣读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
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17案件管理员填写《结案报告表》,逐级上报行政机关
负责人审批。

1.18案件管理员对案卷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以上涉及表格记录见《烟草专卖执法文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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