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租回”和“售后回购”的理解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用举例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用举例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一般会计原则应遵循的重要原则,它能使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具相关性和真实性。
该原则要求企业根据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仅以其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即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
在实际工作中,一项交易或事项的外在法律形式并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其实质。
当一项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与外部表现不一致时,要求会计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判断能力,关注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这一原理在会计上已有广泛应用,涉及财务会计操作的各个环节,现举例说明。
一、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由他们之间的租赁合同来约定。
租赁期间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并未取得融资租入资产的法定所有权,只拥有使用权及收益权,这是融资租赁的法律形式。
但因其租赁期间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承租人,承租人通过支付等于资产公允价值和有关财务费用的义务,获取了在其使用年限时间内使用该租赁资产的经济利益,承租人实质上已控制了该租赁资产。
因此,承租人在会计核算上作为“自有资产”进行核算和反映,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
这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用于会计核算中的典型实例。
二、收入的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必须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①企业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③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④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运用上述4项条件进行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时,需要关注该项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形式,只有交易全部符合这4项条件,才能确认收入。
例如,某交易双方签定了购销合同,商品已经发出,买方也预付了部分货款,余款由卖方开出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已随发票账单一并交付买方。
售后回购租赁交易账务处理

售后回购租赁交易账务处理售后租回交易形成融资租赁出售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收到出售资产的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借记或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融资租赁)"科目.售后租回交易形成经营租赁出售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产成品"等科目.确认收到价款应收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借记或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经营租赁)"科目.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分摊融资租赁,各期根据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时,借记或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融资租赁)"科目,贷记或借记"制造费用--折旧费"、"营业费用--折旧费"、"管理费用--折旧费用"等科目.在经营租赁下,各期根据该项租赁资产的租金支付比例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时,借记或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经营租赁)"科目,贷记或借记"制造费用--租赁费"、"营业费用--租赁费"、"管理费用--租赁费"等科目.售后回购方式融入资金,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回购价格与原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应在售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照合同约定购回该项商品时,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售后回租与售后回购的主要区别有哪些?1.售后回购与售后租回资产所有权的最终归属不同.售后租回在销售方和购买方进行谈判时,就可认定为是一项融资租赁或者是一项经营租赁,如果是一项融资租赁,那么这种交易实际上转移了买主(即出租人)所保留的与该项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所有权最终很有可能转移,资产将归出售方所有;而如果该交易被认定为经营租赁,那么资产的所有权就不会发生转移,仍归买主(即出租人).而大多数情况下,售后回购属于融资交易,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2.售后回购(回购价)与售后租回(租金)的取得有所不同.售后租回中,资产的售价和租金是相互关联的,是以一揽子方式谈判的,是一并计算的.因此,资产的出售和租回实质上是同一项交易.而大多数情况下,售后回购中,回购价格固定或等于原售价加合理回报,回购价可在购回协议中订明,也可以回购当日。
售后回租、售后回购

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应注意二点:(1)一般情况下,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是一致的,只有在二者不一致时才采用“实质重于形式”;(2)实质重于形式的典型运用有:融资租赁、售后回购、售后租回等。
第一节:售后回购(一)按新准则,应该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
售后回购,指销售商品时,销售方与购货方签回购协议,销售方同意日后再将该批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销售方应根据合同或协议的条款,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与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以确定是否实现销售。
一般情况下,售后回购交易不应当确认收入,因为销售方通过售后回购协议对已销售商品仍具有控制管理权,售后回购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该交易属于融资交易。
企业以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对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二)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融入资金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回购价格与原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应在售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按照合同约定购回该项商品等时,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个人认为:在新的会计准则中,采用的“发出商品”科目。
后面的例子中没有采用“发出商品”科目,新会计准则出台前的,会计处理方式。
《2024年收入准则解释——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四)》范文

《收入准则解释——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四)》篇一一、引言在会计实务中,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是收入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详细解释特定交易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包括其背景、目的和意义,旨在帮助会计人员准确理解和应用相关准则,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二、特定交易会计处理概述特定交易会计处理是指在会计准则框架下,针对特定业务交易进行的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过程。
其目的是为了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三、特定交易的类型及会计处理1. 销售退货:销售退货是特定交易中常见的类型。
当企业发生销售退货时,应按照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通常情况下,销售退货应冲减当期收入,并相应调整成本。
2. 售后回购:售后回购是指企业将商品或资产销售后,再以一定价格回购的行为。
对于售后回购,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即回购价格应作为负债处理,并在回购日进行相关会计调整。
3. 预收账款:预收账款是指企业预先收取客户的款项。
对于预收账款,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即在实际发生相关成本时再确认收入。
4. 售后租回:售后租回是指企业将资产销售后,再以租赁方式租回的行为。
对于售后租回,应按照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并关注是否存在融资性质,以确定是否应将部分款项作为融资处理。
四、特定交易会计处理的注意事项1. 遵循会计准则:会计人员在处理特定交易时,应遵循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保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2. 谨慎性原则:在处理特定交易时,应遵循谨慎性原则,合理估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并确保会计处理的谨慎性。
3. 关注融资性质:对于存在融资性质的特定交易,如售后租回等,应关注其融资性质,正确进行会计处理。
4. 保持会计信息一致性:在处理特定交易时,应保持会计信息的连续性和一致性,避免出现信息误导的情况。
五、结论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是收入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会计人员应遵循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准确理解和应用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
试析售后回购、售后租回交易所得税处理问题

础 = 0 - = 0 ( 元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0 + 0 =1 0 ( 40 0 40 万 ; 8 0 40 0 万 2
元 )应交所得税 : 0 x 3 = 9 ( ; 1 0 3 % 3 6 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 = 2 ; 4 0 2%= 0 ( 0 x 5 1 0 万元 )所得税 费用= ; 应交所得税一 递延所得税 资产= 9 — o = 9 ( 3 6 10 26 万元 )借 : 。 所得税 费用 2 6万元 , 9 递延所
利 润表的“ 营业成本 ” 财务费用 ” 目反映的 , “ 和“ 项 且 营业 成
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 异 10 0 万元 ; : 贷 应交税费——
应交所得税 36万元。 9 20 0 8年纳税调 整 :由于回购 的商品在 20 年 已对外销 08
本 ” 目的金额为商品的原账面价值 , 项 “ 财务 费用” 目的金额 项
64, x ]因此 , 年度资产负债表 日其他应付 款的账面价值为 40 0
万元 , 而税法 规定应确认所得且不允许计提利息 , 则计税基础
为 0 由于 20 。 0 8年的所得税税 率降 为 2%, 5 则递延 所得税资
产应采用转 回时 的税率 2% 5 计算确定 。其他应付款”项 目 “ 可
负债表债务法下 , 其所得税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本文拟就该
债表的“ 其他应付 款” 目中反 映 , 项 同时该项 目也包含 了按期 计提的融资 费用 ( 即回购价 ) 与原销售售价 的差额 。 税法上该 交易应 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 、 不确认为负债 , 进行所得税清算
时需纳税调整 。 由于跨年 回购的商品在 回购当期对外销售 , 该
售后回购与售后租回理解

售后回购售后回购的定义售后回购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销售业务,它是指卖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与购货方签订合同,规定日后按照合同条款(如回购价格等内容),将售出的商品又重新买回的一种交易方式。
如果卖方承诺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期内回购,不论合同规定回购价以回购当日的市场价为基础确定,还是回购价已在合同中明确,由于上述两种情况均不同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关于收入的四个条件,因此在会计实务中,对售后回购业务一般不应该确认收入。
企业的售后回购会计上对售后回购业务的核算,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一般将售后回购业务视同融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并通过“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计算企业在附有购回协议的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与销售价格以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
但是,当发生售后回购业务时,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并且与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已经流入企业,在应税收入的确认上,税法更侧重于以交易的法律形式作为判断标准,这时,税法将售后回购视同销售和采购两个环节进行处理。
所以,企业应在发出商品并收到销售款的当天,确认为销售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售后租回与售后回购的区别最终归属不同1、售后租回交易与售后回购交易资产所有权的最终归属不同售后租回交易在出售方和购买方进行谈判时,就可认定为是一项融资租赁或者是一项经营租赁,如果是一项融资租赁,那么这种交易实际上转移了买主(即出租人)所保留的与该项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所有权最终很有可能转移,资产将归出售方所有;而如果该交易被认定为经营租赁,那么资产的所有权就不会发生转移,仍归买主(即出租人)。
售后回购交易在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即同意日后重新买回这批商品,因此商品的最终所有权不会转移,仍归出售方。
取得有所不同2、售后租回交易(租金)与售后回购交易(回购价)的取得有所不同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的售价和租金是相互关联的,是一揽子方式谈判的,是一并计算的。
初会特定交易会计处理知识点
初会特定交易会计处理知识点
- 售后回购:企业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或企业享有回购权利,表明客户在销售时点并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企业应当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 授予知识产权许可: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能够控制该商品,从而作为主要责任人的情形。
- 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主要包括销售激励、客户奖励积分、未来购买商品的折扣券、合同续约选择权等。
- 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客户能够选择单独购买质量保证的,或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额外服务),属于服务型质保,该质保构成单项履约义务,需要分配一部分交易价格,在提供质保服务的期间内确认已分配的收入。
- 附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价款)确认为一项负债。
如果你想了解上述某一个知识点的具体内容,欢迎继续向我提问。
注会综合学习系列专题:售后回购与售后回租
注会综合学习系列专题:售后回购与售后回租【思维导图】:一、售后回购(一)会计处理1.回购价格确定。
如果回购价格固定或原售价加合理回报,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企业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2.回购价格不确定。
如果回购价格按照回购日当日的公允价值确定,且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二)税务处理1.增值税和营业税销售过程和回购过程需要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3.印花税按照购销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二、售后回租(一)会计处理(二)税务处理【扩展1】: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承租方应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由此可能导致租入建筑物的计税基础和入账价值不一致,从而导致对折旧额税收与会计处理的不一致,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扩展2】:根据《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租赁期间承租方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根据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和金额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融资租赁下,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
承租方支付租金时,一方面应减少长期应付款,另一方面应同时将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按一定的方法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
故对于融资利息的处理,会计和税法存在差异,在进行汇算清缴时应进行调整。
【扩展3】:《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从事售后回租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真实取得相应标的物的所有权。
浅谈售后回租的会计处理问题
浅谈售后回租的会计处理问题作者:李慧琼来源:《经济师》2011年第11期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售后回租交易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
文章通过对售后回租的会计处理的了解,将其与售后回购、融资租赁作比较,从而得出售后回租的优缺点,并从中了解到什么时候使用售后回租方式对于企业来说较为有利。
与此同时,也发现了售后回租的会计处理中尚不完善的地方。
在结合售后回租交易的特点和国外对于售后回租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应规范部分回租交易的会计处理原则和对售后回租交易充分披露的建议。
关键词: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售后回购节税效应部分回租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1)11-169-03一、售后回租的概述售后回租是指租赁物所有人将自己拥有的租赁资产出售给出租人,再从该出租人处租回其所售财产,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租赁方式。
售后回租包括出售和回租两个步骤,签订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两个合同。
为使回租交易得以合法成立,被出售的货物必须是该企业自己拥有的,而且未曾向任何人抵押的财产,当然,更不能是正在作为诉讼标的的财产或已列入企业破产财产的财产。
根据租赁的目的, 以及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归属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程度为依据, 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通常情况下,经营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有退租或续租的选择权,而不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
因此售后回租也就租赁的目的不同分为售后回租形成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形成经营租赁两种。
二、售后回租的会计处理(一)售后回租形成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售后回租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承租人应设置“未实现融资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融资租赁)”科目,以核算在售后租回交易中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
售后回购租赁交易的会计处理
售后回购租赁交易的会计处理一、背景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为了吸引更多客户和提升销售额,往往会采用各种营销手段,在其中售后回购租赁交易成为了一种常见的方式。
售后回购租赁交易是指企业将自己生产或购买的产品出售给客户后,再以租赁的方式回购产品,并支付租金的一种商业交易。
这种交易对于企业来说有利可图,但在会计处理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复杂性,需要企业财务人员对相关会计准则进行理解和应用,合理处理售后回购租赁交易的会计核算。
二、售后回购租赁交易的会计处理1. 售后回购租赁交易的分类售后回购租赁交易可以根据其性质分为两种类型:实质上是销售并回租的交易和实质上是融资的交易。
前者是指企业在售出产品后立即回租,实际上是为了获得资金和提高销售额,因此应该在会计上确认为出售和租赁的两笔交易分开进行会计处理。
而后者则是指企业将产品出售后再回购,并将出售次产品的款项作为融资债务,因此应该按照金融租赁的会计处理规定进行核算。
2. 实质上是销售并回租的交易的会计处理在企业实质上是销售并回租的交易中,应该将出售产品的款项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同时确认租赁支出。
具体的会计处理如下:(1)确认销售收入:企业应当在销售产品后,按照销售合同的约定确认出售产品的款项为销售收入。
(2)确认租赁支出:企业在回租产品的过程中,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确认租金为租赁支出。
(3)确认资产负债表上的租赁债务和租赁资产:根据租赁会计准则,企业在实质上是销售并回租的交易中应当确认租赁债务和租赁资产,并在资产负债表上进行相关的披露。
3. 实质上是融资的交易的会计处理在企业实质上是融资的交易中,应该根据金融租赁的会计处理规定进行核算。
具体的会计处理如下:(1)确认销售款项为融资债务:企业在出售产品后,将出售产品的款项确认为融资债务,并在资产负债表上予以披露。
(2)确认租赁资产:企业在回租产品的过程中,应当确认租赁资产,并将其在资产负债表上予以披露。
(3)确认利息支出:企业在实质上是融资的交易中,应当根据金融租赁的会计处理规定确认相关的利息支出,并在利润表上进行相应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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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租回”和“售后回购”的理解
一、售后租回
售后租回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是指卖主(即承租人)将一项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后,又将该项资产从买主(即出租人)那里租回,习惯称之为“回租”。
在售后租回方式下,卖主同时是承租人,买主同时是出租人。
通过售后租回交易,资产的原所有者(即承租人)在保留对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控制权的前提下,将固定资产转化为货币资本,在出售时可取得全部价款的现金。
由于在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的售价和租金是相互关联的,是一并计算以一揽子方式谈判的,因此资产的出售和租回实质上是同一笔业务。
因此出售资产的损益应分期摊销,而不应确认为出售当期的损益。
如果将售后租回损益一次确认为出售当期的损益,则有可能难以正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
例如,如果采用高售价、高租金的租赁安排,这种租赁对于买主(即出租人)不存在不利影响;对于卖主(即承租人)来讲,在出售资产时虽然有巨额销售收入,但这是以未来各期支付高额租金为代价的。
反之,如果采用低售价、低租金的租赁安排,这种租赁安排对于卖主(即出租人)也不存在不利影响;对于卖主(即承租人)来讲,虽然此后各期支付的租金较低,但是在出售时会产生巨额亏损。
为了真实、合理地反映承租人的经营业绩,并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售后租回交易所产生的任何损益均应在以后各受益期采用合理方法进行分摊。
因此,不应将售后租回损益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应予以递延,分摊计入各期损益(不论是收益还是损失)。
二、售后回购
企业采用售后回购(并非新旧交换交易),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这批商品。
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不应当确认收入。
企业应当设置“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企业在附有购回协议的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与销售价格以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
企业在发出商品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计划成本或售价),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
库存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公司,还应当结转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进价与售价的差异。
按规定交纳的与销售商品相关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
如果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计提利息费用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
企业日后重新购回该项商品时,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借记“物资采购”、“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同时,将与该回购商品有关的“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的余额冲减或增加购回商品的成本,借记或贷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贷记或借记“物资采购”、“库存商品”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