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武装冲突法 国际法
15-武装冲突法-国际人道法

对国际武装冲突的现行规制
战斗人员 敌对行为:作战手段 敌对行为:作战方法 对战争受害者的保护 确保战争法获得遵守的手段
国内武装冲突的现有规制
【案例】
石油平台案(伊朗VS美国)——自卫 海湾战争问题(1990.8~1991.2)——禁止使用 武力的例外(安理会授权或采取行动) 2003年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自卫权;“先发 制人”;国际法对武器使用的规范 “加罗林号”与麦克劳德案——禁止使用武力的 例外(自卫权);“加罗林”规则
一、武装冲突法的概念 在现代国际法中,“武装冲突”与“战争”这两个 概念同时存在,而“武装冲突法”有取代“战争法” 的趋势。 战争与武装冲突的基本概念是: 1.战争与武装冲突是国与国之间、政府与敌对武装团 体之间或敌对武装团体相互之间的武装争斗。 2.战争与武装冲突是一种法律状态又是事实状态。 3.“武装冲突法”体现了对“诉诸战争权”的限制。 4.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及例外
一. 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基本原则 二. 陆战规则 三. 海战和空战的特殊规则 一. 内容和范围 二. 特点 三. 新问题
第一节 概说
“某种程度上说,如果说国际法处在法律的尽头, 那么,战争法或许明显地处在国际法的尽头。” ——赫希· 劳特派特爵士1952 针对战争的国际法律控制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跟上 组织化的武装暴力的发展。 战争种类: 卢梭:国家vs.国家(传统法律采纳此说) 冯· 克劳塞维茨:全面战争(1832《论战争》) 传统法律:(1874布鲁塞尔会议,1899、1907 海牙和会)国家之间(普遍参加条款);中立
对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的限 制——海牙条约体系 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国际人 道法)——日内瓦条约体系 传统战争 国际武装冲突 非国际性武装冲 突
国际法译丛 武装冲突法

国际法译丛武装冲突法
武装冲突法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部分,它确保个人和国家在进行冲突或战争时遵守特定的行为准则和法律。
此法实施了四大基本原则:平等权利、对待对方人身安全和尊严、尊重外交机构和国家主权、任何国家无权对他国采取暴力行动。
因此,它的实施有助于维护人类的基本尊严和权利,保护受到攻击的国家的个人和家庭,以及阻止危险行为的发生。
具体而言,武装冲突法是制定,并落实在武装冲突环境下的行动的框架,其主要目的是防止不必要的伤亡和财产损失,这是保护参与国家在冲突中的权利的重要一步。
根据联合国组织为国际法作出的规定,战争中所有参与国家必须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以保护无辜的人民免受战争中的残酷行为。
这包括禁止有故意地对非战斗人员造成伤害、毁坏和抢夺财产、剥夺一般民众机会获得生活必需品、以及强迫单方面的军事行动,如炸弹轰炸或围困城市。
此外,武装冲突法还确保参与国家遵守和尊重双方的外交机构,如通过不介入内部和外部政治事务,尊重他国的主权和行政管理权。
它禁止任何形式的不当的直接支持或资助战争双方,并保护受到侵犯的人类权力。
由此,武装冲突法为参与国家提供了一个框架,以保护他们的权力,在战争中捍卫他们的利益,并最大限度地减少伤害和遗憾。
结论:
总之,武装冲突法是一类实施在武装冲突环境下的行为准则和法
律的重要部分。
它的实施保护参与国家的个人和社会权利,尊重双方的外交机构,尊重国家主权,以及阻止危险行动的发生,因此为维护人类的基本尊严和权利起到了积极作用。
由于它的重要性,国际社会应加强对武装冲突法的实践,以保障受攻击国家的个人和家庭不受侵害,抵御冲突中的危险行为,并实现全球和平。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3、缔结和平条约。 结束战争状态的最通 常的方式。和平条约 的缔结和生效,意味 着战争状态的结束, 从而一切作战行为不 再被允许,双方不得 再行攻击、征用或没 收等行为。
(三)关于战争与武装冲突的结束的新发展
停战协定原只是临 时性的安排,它仅有暂时 中止敌对行动的效力。现 代的趋势是全面停战不仅 表现为长时期的全面停止 新发展 敌对行动,而且是在事实 上结束战争或武装冲突, 最后由和约或类似和约的 国际法律文件予以确认。 最典型的例子,1953年《 朝鲜停战协定》和1990年 “对德和约”。
传统国际法
现代国际法
1、战争状态的出现意 味着战争的正式开始, 并不意味着有关国家 之间一定有武装冲突 行为。例如,二战期 间,一些拉丁美洲国 家与轴心国之间的关 系就是这样。
2、国家之间发生武装冲突 而不宣战和不承认战争状态 的存在。二战后,国际法禁 止战争;另外,不宣而战可 以在战争一开始就获得有利 的形势。
1977年日内瓦两个附加议定书
1977年6月8日签订的两个议定书:《1949年8月12 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 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和《1949年8月12日日内 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 定书》(第二议定书),是对四公约的补充,并没有 使四公约失去效力,而是加强了四公约的原有规则并 引进了心的保护性条款对原有的公约加以补充。
二、战争与武装冲突开始的法律后果
处于敌国领土上 的交战国人民或 被允许在适当期 限内撤退,或被 扣押 凡敌国的国家财 产,除了使领馆 外,均可以没收 ,也可以使用, 3、对交战 但不得变卖 敌国的私人财产 国人民及其 ,原则上不得侵 财产的影响 犯,但可以加以 限制,禁止转移 、冻结和征用 对于军事性质的 财产,可以没收 或破坏 1、双方关闭在敌国的使领馆 ,人员返回派遣国。 2、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离境 前仍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敌国协助义务。 1、外交和领事 3、派遣国的委托权。 关系断绝。 有关战争和中立的条 约立即生效 双边的政治性条约因 2、条约 战争而废止,其他经 关系发生 济性条约可在战时暂 停实施 变化。 多边条约一般只是在 交战国之间暂停施行 永久性的双边条约, 均应继续有效。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战争法)

第十八章战争法18.1 复习笔记一、战争与战争法1.战争的法律概念与特征(1)战争的法律概念国际法上的战争,主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敌对国家之间以武力推行国家政策所造成的武装冲突和由此而产生的一种法律状态。
国家间的战时关系是国际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战争亦被视为政治和外交的极端手段。
(2)战争的特征国际法上的战争具有以下特征:①战争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但不限于国家。
②战争是在敌对主体之间发生的一定规模的武装冲突。
③战争不仅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而且是一种法律状态。
④战争有正义和非正义之分,非正义战争是违反现代国际法的。
2.战争法的概念(1)战争法的概念战争法是以国际条约和惯例为形式,调整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关系的和有关战时人道主义保护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现代战争法的内容现代战争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两大部分:①关于战争或武装冲突本身的规则。
②关于战时人道主义保护的规则。
3.战争的废弃(1)1899年缔结的并经1907年修订的《海牙国际争端和平解决公约》(海牙第一公约)要求各国尽量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不发动战争,限制战争作为传统国际法上解决国际争端的绝对权利。
(2)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明确规定废弃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但不禁止合法的自卫战争。
(3)二战后,联合国制定了规范战争的《联合国宪章》和通过相关决议,《联合国宪章》明确地对一切非法使用武力的行为作出了全面禁止,但是不禁止单独或集体自卫维持或恢复和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采取的行为。
战争在现代国际法上是一种普遍受禁止的行为,废弃战争是各国的责任,侵略战争是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严重罪行。
4.战争法的编纂战争法的编纂经过1856年的巴黎会议,1864年的日内瓦会议,1869年的圣彼得堡会议,1899年和1907年的两次海牙会议,1929年、1949年和1977年的三次日内瓦会议等一系列会议,完善和发展了战争行为规则和战时人道主义法,使战争法体系日益完备。
武装冲突法

国际人道法所欲达致的平衡:
军事必需
针对军事目标使用武力
人道考量
不得攻击平民和民用 目标
二者的平衡通过适当性原则的适用而达致 (附带伤亡) 附带伤亡)
四、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一)日内瓦公约体系 1949年四个《日内瓦公约》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 公约》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 遇之日内瓦公约》 《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PROTOCOL ON BLINDING LASERS, 1995
PROHIBITS THE USE OF LASER WEAPONS SPECIFICALLY DESIGNED TO CAUSE PERMANENT BLINDNESS, AND THE TRANSFER OF SUCH WEAPONS TO ANY STATE OR NON-STATE ENTITY
CONDITIONS TO BE FULFILLED 需满足条件
1. UNDER RESPONSIBLE COMMAND 有负责之统帅
DISTINCTIVE可识别的固定标志 2. SIGN FIXED DISTINCTIVE可识别的固定标志 3. CARRY ARMS OPENLY 公开携带武器 4. CONDUCT MILITARY OPER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LAWS AND CUSTOMS OF WAR (IHL) 遵守战争法规及习惯法进行作战
(二)主要内容 1、伤病员待遇 应无区别地予以人道的待遇和照顾 落于敌手之伤、病者的战俘待遇 搜寻伤、病者 应尽速登记落于其手中的敌方伤、病、死者之身 份,并尽速转达上述人员之所属国 将死者分别埋葬和焚化之前,详细检查尸体,以 确定死亡 应准许居民或救济团体自动收集和照顾任何国籍 之伤者、病者
司法考试国际法战争与武装冲突法复习指南

第⼀节概述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战争的概念 国际法上的战争主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使⽤武⼒引起的敌对和武装冲突及由此引起的法律状态。
1、战争⼀般以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为突出表现,但并⾮所有的武装冲突都是国际法上的战争,也不是所有国际法上的战争都必然以存在实际的武装冲突的事实为前提 2、确定国际法上战争状态的存在,交战各⽅是否存在“交战意思”是决定性因素 3、作为⼀种法律状态的战争,可能并没有实际的武装争⽃发⽣。
(⼆)战争法体系 是调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国和其他⾮交战国之间的关系以及规范战争中交战⽅⾏为的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战争法的⽬的和作⽤在于保护中⽴国、⾮交战国和交战国的合法权益,保护平民,并使交战⼈员和战争受难者免受不必要的和⾮法的伤害。
⼆、战争状态与战时中⽴ (⼀)战争的开始 1、可以以交战双⽅或⼀⽅的宣战为标志,也可因⼀⽅使⽤武⼒的⾏为被另⼀⽅、第三⽅和国际社会认为已构成战争⾏为的开始 2、宣战的⽅式通常有两种: (1)说明理由的宣战声明 (2)附有条件的最后通牒 3、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 (1)外交和领事关系的断绝 (2)条约关系发⽣变化,对仅以交战国为当事国的条约效⼒影响如下: ①凡以维持共同政治⾏动或友好关系为前提的条约⽴即废⽌ ②⼀般的政治和经济类条约应停⽌效⼒ ③关于规定缔约国间固定或永久状态的条约,如边界条约、割让条约等⼀般应继续维持 (3)经贸往来的禁⽌ (4)对敌产和敌国公民的影响 ①交战国对其境内的敌国国家财产可予没收,但使馆财产除外 ②对占领区内属军事性的敌国动产可以征⽤;对不动产可以使⽤,但不得拥有、变卖或作其他改变物权所有者的处置 ③具有军事性的不动产,如桥梁、要塞等必要时可予以破坏 ④交战国对于其境内的敌国⼈民的私产可予以限制,如禁⽌转移、冻结或征⽤,但不得没收 ⑤对占领区内的敌国⼈民的私产不应以任何⽅式⼲涉或没收,但对可供军事需要的财产可征⽤ ⑥对海上遇到的敌国公、私船舶及货物,可予以拿捕没收,但对从事探险、科学、宗教或慈善等的船舶除外 ⑦对中⽴国商船上的敌国私产,除可⽤于战争⽬的的之外,⼀般不应拿捕没收 ⑧对敌国的公、私航空器及其所载货物均可拿捕没收 (5)敌性的确定 ①个⼈敌性的确定 国际实践中对于个⼈敌性的确定标准,有以下三种: A、住所制 B、国籍制 C、混合制 ②公司敌性的确定 A、设⽴登记制 B、营业地制 C、经理⼈制 ③船舶敌性的确定,均以其悬挂的旗帜来决定,不论其是公务船舶与否 ④敌货敌性的确定 A、凡在敌性船舶上的货物均推定为有敌性,属中⽴国⼈民的除外 B、货主具有敌性,其货物即具有敌性 (⼆)战争的结束(开始与结束都以战争和结束战争的意思表⽰为标志) 1、第⼀步——停⽌敌对⾏动,包括 A、停战 B、⽆条件投降 C、停⽕ D、休战 2、第⼆步——结束战争状态,包括 A、缔结和平条约 B、联合声明 C、单⽅⾯宣布结束战争 (三)战时中⽴ 战时中⽴,是指在战争时期,⾮交战国选择不参与战争、保持对交战双⽅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
武装冲突法_国际法学

武装冲突法_国际法学武装冲突法是一门涉及军事、政治、法律等多方面的国际法学科。
它主要研究有关武装冲突及其规则的法律问题。
武装冲突是指在国际或非国际冲突中,涉及双方或多方交战,以武力为手段进行的冲突。
武装冲突法分为国际武装冲突法和非国际武装冲突法两个部分。
国际武装冲突发生在国家之间。
国家在进行武装冲突时,必须依照国际法的规定执行军事行动,以保护军队及平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国际人道法规定了冲突中各方需遵守的规则和原则,以限制军事行动的导向,保护平民和战俘的权益,这些规则和原则包括以下方面:1.区分原则区分原则是指在冲突中,必须区分军事目标和非军事目标,只有军事目标可以被攻击。
军事目标包括军事设施、武器、物资等,而非军事目标包括文化遗产、医院、学校等。
2.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冲突中,必须确定攻击军事目标的攻击手段,以确保不会危及平民的生命和财产。
即必须采取适当的攻击手段,避免攻击目标对平民造成无谓的伤害。
3.禁止攻击平民根据国际人道法,平民不得直接参与冲突,他们必须免受攻击。
武装冲突中,各方必须采取措施,以尽可能保护平民的生命和财产。
平民包括非作战员、妇女、儿童、老人以及伤残者等。
4.禁止酷刑及残忍、不人道待遇根据国际法,无论是非战俘还是战俘,都受到不受酷刑和残忍、不人道待遇的保护。
战俘必须免受侮辱,不得被迫进行反叛活动,他们必须允许被逐步放回各自的原籍。
5.禁止使用部分武器国际人道法禁止使用残酷的武器,这些武器包括放射性武器、紫外线或镭射武器、毒气武器等。
此外,在使用普通武器时,也必须遵循比例原则,避免造成平民伤亡。
非国际武装冲突是指在一个国家内发生的武装冲突。
非国际武装冲突法规则由国际法和国内法构成。
这些规则是指导冲突各方行为的标准和原则,以保护战争中的平民和战俘,确保对罪行者的惩处等。
目前,国际人道法禁止在任何情况下进行野蛮或不人道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对平民的攻击、非战俘的杀害、酷刑、致残、人质、强迫失踪和强迫迁移等。
武装冲突法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武装冲突法和相关概念的辨析Discrimination law of armed conflict and related concepts摘要:目前,在我国军事法学界对于战争和武装冲突法律制度有国际战争法、武装冲突法、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等称谓。
笔者认为武装冲突法继承了国际战争法的大部分内容,是后者的现代表述。
而国际人道法是武装冲突法中关于人道主义保护的内容,为其所包含。
国际人权法与武装冲突法中的人道主义保护内容有着明显的区别,但在同一种精神和价值下呈现出相互交融的趋势。
因此,笔者认为用武装冲突法表述上述法律体系最为恰当。
Abstract: At present, there are four tiles, which are law of war, law of armed conflict,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and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for wars and armed conflicts law legal system in our country. I believe that the law of armed conflict has inherited most contents of the law of war, the latter is a modern expression. And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is a part of the law of armed conflict .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and humanitarian protected content in law of armed conflict has a clear distinction, but in the same spirit and values showing a trend of interacting with each other. Therefore, I believe the law of armed conflict is the most appropriate tile for the legal system.关键词:战争法武装冲突法人道主义法称谓Keywords: law of war law of armed conflict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title在我国军事法学界,关于战争和武装冲突法律制度存在着武装冲突法、战争法、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等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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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俘待遇
□ 落于敌方权力之下的合法交战者 1. 应将战俘拘留所设在比较安全的地带 2. 不得将战俘扣为人质,禁止施以暴行、恫吓、 报复、人身残害或肢体残伤 3. 战俘应保有民事权利 4. 对战俘的衣、食、住要能维持其健康水平 5. 尊重战俘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6. 准许战俘与其家庭通讯和收寄邮件 7. 战俘享有司法保障 8. 讯问战俘应使用其了解的语言 9. 不得歧视 10.战事停止后,战俘应即予以释放并遣返
不分青红皂白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 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
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
三、海战和空战的特殊规则
(一)海战
→ → → → 军舰、商船 海军轰击 潜艇攻击 水雷和鱼雷
(二)空战
→ 适用于陆战的规则同样适 用于空战
第四节 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一、保护战争受难者的范围和内容
(一)伤病员待遇
第十八章
武装冲突法
第十八章 武装冲突法
概说 武装冲突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武装冲突中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中立 惩治战争罪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
第一节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概说
一、武装冲突法的形成与发展
→ 战争与和平法 → 两次海牙和平会议 → 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二、武装冲突法的几个概念
(l)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人必须承担个人责任 (2)不违反所在国的国内法不能免除个人责任 (3)被告的地位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4)政府或上级命令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5)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的人有权得到公平审判 (6)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反 人道罪 (7)共谋上述罪行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
→ → → → 武装冲突法的适用范围 战争状态 诉诸战争权 禁止使用武力
第二节 武装冲突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一、武装冲突法的内容和范围 → 海牙体系
♦ 作战手段与方法及中立的制度
→ 日内瓦体系
♦ 平民与受难者保护的制度
二、武装冲突法的特点 → 条约;习惯
第三节 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一、使用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基本原则
1. 应无区别地予以人道的待遇和照顾 2. 落于敌手之伤、病者的战俘待遇 3. 搜寻伤者、病者 4. 应尽速登记落于其手中的敌方伤、病、死 者之身份,并尽速转达上述人员之所属国 5. 将死者分别埋葬和焚化之前,详细检查尸 体,以确定死亡 6. 应准许居民或救济团体自动收集和照顾任 何国籍之伤者、病者
东条英机在东京法庭上受审
三、前南刑庭和卢旺达刑庭
→ 安理会附属机关 分庭
□ 组成 检察官
书记官处
属事管辖权 属人管辖权 属地和属时管辖权 并行管辖权:优于国内法院
□ 事管辖权
四、国际刑事法院
院长会议 法庭 组成 检察官办公室 书记官处 自然人 对人管辖权 管 辖 权 对事管辖权 补充性原则
灭绝种族罪 侵 略 罪 战 争 罪 危害人类罪
二、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
→ 中立国的义务 自我约束的义务 → 交战国的义务 防止的义务
容忍的义务
三、中立制度的变化
→ 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与中立
→ 联合国安全体制与中立
第六节 惩治战争罪的国际刑事司 法机构
一、战争罪的基本概念
→ 战争罪、违反人道罪、灭绝种族罪
二、纽伦堡与东京审判及其意义
→ 纽伦堡原则
二、武装冲突法中的新问题
→ 恐怖分子与战俘
第五节 中立
一、中立的概念
1. 目的在于使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利益保 持平衡 2. 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政治问题,但中 立后则引起会相应法律问题 3. 一个国家选择中立地位的方式多样 4. 战时中立不同于中立化 5. 战时中立不同于政治意义上的中立、 中立主义和不结盟 6. 是国家的地位,而不是个人或团体的 地位
1. 限制原则
→ 对作战手段与方法的限制
2. 比例原则
→ 战争的伤害与痛苦与预期军事利益成比例
3. 4. 5. 6.
区分原则 中立原则 “军事必要”不能解除交战国义务的原则 尊重习惯国际法义务的原则
二、陆战
禁 止 的 作 战 手 段 和 方 法
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 武器
→ 极度残忍的武器 → 有毒、化学和生物武器
(三)战时对平民的保护
(1)平民居民不得成为攻击的对象 (2)禁止将平民作为报复对象 (3)保障平民的合法权益 (4)不得在身体上和精神上对平民施加压力 (5)禁止对平民施以体刑和酷刑 (6)禁止实行集体刑罚和扣为人质 (7)应给予平民以维持生活的机会 (8)非安全的绝对必要,不得拘禁平民 (9)对妇女和儿童予以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