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
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信息来源:印发时间: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0日浏览次数:52508京建法〔2017〕16号京建法〔2017〕16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化本市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试点城市发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174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2017年9月20日附件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本市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试点城市发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17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划、建设、销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立本市共有产权住房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具体负责共有产权住房的政策制定、规划计划编制和指导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地税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以及人口持续增长,住房问题已成为当前城市面临的关键问题之一。
特别是针对一些新就业人群、生活质量较低的居民,如何提供价格合理、质量稳定的住房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公共租赁住房便是一种有力的解决方案,既能为有住房需求的人群提供经济实惠的住房,又能推进城市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本文将针对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提出相应的技术导则与管理建议。
1.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1.1 建筑设计公共租赁住房应以低成本、高效率、可持续性为设计原则。
注重在建筑结构、材料、系统方面,追求性能与耐久性的平衡。
建筑结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结构应该简单明了,在结构设计上要注意抗震、耐火、安全性能和主要关键质量指标不得低于相应的标准。
材料选用材料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新型环保建材,如钢材、混泥土、轻质砖等,尽量避免使用传统的消耗林木材料的建材。
装修材料公共租赁住房的装修材料应精简、环保、防火、不易单薄。
可采用装饰性垂直墙板、瓷砖、地板等,不需要过多增加梁、柱、隔墙等材料的使用。
1.2 设备系统安全隐患公共租赁住房应配备相应的消防与安全设施。
注意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培训,加强消防安全意识宣传,确保发生火灾等安全问题时可以及时有效地抗击。
同时,为确保住房的卫生、安全与舒适度,应在卫生与室内环境管理方面要求严格。
环保节能公共租赁住房应采用节能环保型材料和设备,为住户提供更少的能源消耗,并降低公共租赁住房的经营成本。
可配备太阳能热水器、LED灯等。
采用可回收的材料进行装修,确保生态环境友好。
设备维护公共租赁住房的设备和设施需要进行维修与保养,保障居住环境。
2. 管理建议为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运营,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包括财政补贴、租赁管理、住户入住、售后服务等多方面内容。
2.1 财政支持与监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政策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
同时,还应建立完善的政府监管机制,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运营和维护。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与《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绿 色建筑 评价标 准 序号 北京 市公 共租 赁住 房建设技 术 导则
控 制项 一般项 优 选项
4 . 3 . 1 制 定 水系统 规 划方 4 . 3 . 7 绿 化 、道 路 冲
案 ,统 筹 、综 合 利 各 洗 、洗 车 等 非 饮 用 种 水 资源 用 水 采 厢 再 生 水 和
规 划 设 计 阶 段 符 合 绿 色 评 定 项 目
等级
★
★ ★
— % 与室外环境 节能与能源 利用 节水 与水资动 研I l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室 内环 境质 量 运 营管理 优选 项
5
6
3
4
3
4
2
3
2
3
L
2 5
★ ★ ★
n t e l l i g e n t B u i l d i n g &C i t y I n f o r ma t i o n 2 0 1 4 5 N o 2 1 0 2 3
专家视点 I E x p e r t V i e w p o i n t
7
2 . 4 . 4公共 租 赁住 房在 市政 中水 输 配水 管 线覆 盖 范 围 内的建 设 项 目,应优 先 使 用 4 . 3 . 1 制 定 水 系 统规 市政 中水 ; 没 有市 政 中 水的 ,建 筑 面积 划 方 案 ,统 筹 、综 5 万 平 米 以 上 的小 区 ,应 配套 设计 、建 合 利 用各种 水 资源 设 中水系统
2 . 4 . 6 生 活 水 、中水 、燃 气 等计 量应使 用 燃 气 分 户 、分 类 汁 8 I c卡 技术
,
实现 计 量付 费一 体化
量 与 收 费 ,集 中供 热 实 现 分 户 热 计 量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09010501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09010501«北京市保证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那么»〔征求意见稿〕北京市规划委员会2020. 01. 05目录1 总那么·22 术语·33 选址与规划·44 建筑设计·65 住宅装修与设备设施·11条文说明·12编写依据及参考文献·301 总那么1.0.1 为加强北京市保证性住房的建设治理,在现有条件下提高此类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依照«国务院关于解决都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假设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治理方法»〔建住房【2007】258号〕、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证方法»〔第162号令〕、«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治理方法»、«北京市都市廉租住房治理方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形,制定本导那么。
1.0.2 本导那么所称保证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
1.0.3本导那么适用于北京市保证性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保证性住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审查和监督治理的参考依据。
1.0.4保证性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北京住房建设规划〔2006—2020年〕»、«北京市〝十一五〞保证性住房及〝两限〞商品住房用地布局规划〔2006—2020年〕»的要求,并与区域周边环境以及北京市居民的生活习俗相和谐。
1.0.5保证性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与北京市的经济进展水平相适应,应与居民的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及条件相结合。
1.0.6保证性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按照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采纳通过质量认证和能效标识的产品,确保工程质量。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政策文件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政策文件目录公共租赁房 (2)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2)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5)申请指南 (11)政策预期 (13)廉租房 (14)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14)申请指南 (20)关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22)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24)关于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29)公共租赁房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国资、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县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通过新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第六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其中对于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建设的,其用地可采取租赁方式,按年缴纳土地租金。
第八条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工作,有关单位可按规定条件申请商业银行贷款、使用信托资金、发行债券和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等方式融资。
202204-北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

202204-北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文件精神,按照《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2〕9号)有关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对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品质提出了基本要求,力求强化技术服务指导,鼓励开发建设单位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需求提高建设品质。
并特别提出“对于执行《北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个别条款确有困难的改建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评审论证意见作为建设依据”。
《北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整体规划审计、单位设计、室内环境、室内装修、应用技术等方面制定导则,明确基本要求方向。
让我们快速了解一下:住宅型租赁住房-供家庭租赁使用的居住建筑•建设方式:新增、改建•人数核定原则:2.45人/套•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机动车停车场(库):车位/户,旧城地区:0.3、一类地区:0.5、二类地区:0.6、三类地区:0.9•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参照《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京政发〔2015〕7号)配置宿舍型租赁住房-有集中管理且供企事业单位等单身职工租赁使用的居住建筑•建设方式:新增、改建•人数核定原则:1人/床(单人床/高架床)或2人/床(双人床/双层床)•建筑面积: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4平方米•机动车停车场(库):车位/间,可结合所在地周边配置的公共停车场解决停车问题•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以栋或宿舍楼群为单位配置,40辆/1000平方米地上建筑公寓型租赁住房-有集中管理运营且供本市各类人才租赁的,独立或半独立居住使用的建筑•建设方式:新增、改建•人数核定原则:1人/床(单人床)或2人/床(双人床)•建筑面积: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5平方米•机动车停车场(库):新建:车位/间,旧城地区:0.1、一类地区:0.15、二类地区:0.2、三类地区:0.2改建:车位/间,旧城地区:结合所在地周边配置的公共停车场解决停车问题、一类地区:0.1、二类地区:0.15、三类地区:0.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以栋或公寓楼群为单位配置,20辆/1000平方米地上建筑遵循集约共享、经济有效、安全适用的原则规划交通、教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和综合管理服务等配套设施。
北京市-20170922-《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试行)》

关于印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进一步提升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建设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共有产权住房品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国土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有关实施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及所附《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共有产权住房的土地供应、规划、设计和建设及监督管理活动。
二、市规划国土部门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挂牌(招标)文件中明确“应按《导则》执行”。
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据《导则》中各项技术要求,科学决策,获取建设用地使用权,确保住房品质。
鼓励带方案招标,可由区人民政府依据《导则》先行组织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方案经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后作为挂牌(招标)文件的附件。
三、开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依据相关法规和《导则》开展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确保设计质量。
开发建设单位承诺的建设标准高于《导则》的,相关管理部门应按承诺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并依法进行日常监督。
四、严格执行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方案专家评审制度。
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依据《导则》优化设计方案。
具体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和全装修设计方案审查两阶段进行,全装修设计方案审查应在施工图审查前完成,并应结合装修样板间开展。
五、在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监理、建材采购等的招投标环节,应将《导则》中有关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成品交房等品质要求明确到招标文件。
六、共有产权住房的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和工程竣工永久性标识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各参建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严把材料关,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工程质量监管部门要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管,将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成品交房质量纳入工程质量重点监管范畴。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检查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检查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03•【字号】京建发[2012]318号•【施行日期】2012.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检查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2〕318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住房和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房屋建筑自管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提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水平,规范房屋建筑日常检查和特定检查的内容,统一技术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编制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检查技术导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检查技术导则(试行)(《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检查技术导则》编制组二〇一二年六月)编制说明《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检查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是为配合《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的实施,统一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日常检查与特定检查的内容和技术要求,确保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检查工作的有效进行而编制的。
本《导则》由北京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会同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凯德茂望京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导则》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外房屋建筑日常检查的经验,结合北京市房屋建筑的实际,经历了调查、研讨、修改等过程,最终审查定稿。
本《导则》包括:地基基础、建筑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构筑物、建筑装饰装修与防水、建筑给水排水、建筑锅炉压力容器和采暖供热系统、建筑空调系统、建筑电梯设备、建筑供电与照明系统、建筑智能系统、建筑消防系统、建筑防雷系统,共17章。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0.1为了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制定本导则。
1.0.2本市范围内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本导则规定,非成套公共
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另行规定。
1.0.3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住房困难家庭的阶段性需求为导向,坚持安全、
环保、实用和经济原则,合理选择实用的建设技术和建筑工程材料,达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1.0.4公共租赁住房设计、施工应当符合住宅产业化发展的要求。
2规划与单体建筑设计
2.1规划设计
2.1.1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应当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选址宜在地
质条件安全可靠、交通便利、市政配套齐全或产业功能聚集区域。
2.1.2为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兼顾规模和经济效益,公共租赁住房可适当
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2.1.3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设计指标》、《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的规定,适当提高托幼、小学、社区医疗卫生等配套标准,配置洗衣房、食堂、文化活动室等便民设施,适当在地上安排运动健身器械区和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及自行车停车位,方便居民使用。
2.1.4公共租赁住房机动车位参照经济适用房标准设置,每户自行车位不应
少于2辆,宜利用地下空间集中设置停车库。
2.1.5公共租赁住房绿化景观应做到集中与分散结合,立体与平面结合,观
赏与功能结合;小区景观和绿化应采用节水设施,提高用水效率。
2.1.6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设计应当布局合理、空间紧凑、利用充分,根据需
求确定合理的规划户型比例。
2.2建筑设计
2.2.1公共租赁住房户型设计面积标准如下表
3.2.1-1
表3.2.1-1
卫生间使用厨房使用面积建筑面积阳台建筑面积型户面积(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
简具应备使用居套型单左右30和排单电加热43≤≥室合一)(厅烟厨具的条件
小套型左右404≥4≤≥3
中套型左右504≥≥43≤
大套型以下604≥3≤≥4
注。
过5%结是指根据不同平面和构类型上下浮动不超1:上表所称“左右”
为主,适当配置大套型。
以中小套型设计户型应注2:
设计。
行准进3:单居套型可按照宿舍标注。
2.7m2.2.2层高应为
厨房应当配备灶台、洗菜盆、操作台,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宜采用厨2.2.3
米。
0.9房整体式橱柜。
单面布置厨具或双面布置厨具时,操作净空不小于
卫生间应配备洗面盆、盥洗镜、坐便器、淋浴喷头、排风扇等必要设2.2.4
施设备。
户内应预留洗衣机位置,并设置上、下水管线。
2.2.5
阳台宜采用封闭式,应配备晾晒衣物的设施。
2.2.6
户内应预留分体空调的外墙预留孔、具备冷凝水集中排放和室外机安2.2.7
装条件。
2.0w/2.2.8不采暖楼梯间户门应有保温措施,当传热系数小于2m,不时·k
得设计落地窗、外飘窗。
结构设计2.3
2.
2.3.1应当采用工厂生产的标准规格的预制成品或部品,提高部品化率,减
少现场加工材料所造成的浪费和污染。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采用六类预制部品:第一类为非砌筑类型的建筑内、外墙板;第二类为满足建筑装饰用的制品;第三类为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包括楼梯、叠合楼板、阳台、雨蓬等;第四类为预制主体结构构件,包括预制梁、柱及承重墙等;第五类为钢结构和轻型钢结构用的构配件;第六类为其他符合标准化设计、工厂加工、现场安装条件的建筑部品。
2.3.2高层建筑应优先采用轻质高强材料,减小结构自重和材料用量;设计
方案中应提高高强钢材使用率,降低钢材消耗量。
2.4设备设计
2.4.1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市政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需加压供水
时,应当选用既节能、又保障用户水压稳定的给水加压设备。
2.4.2公共租赁住房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并优先考虑集中制热分户供热
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当太阳能热水系统不能完全满足需求时,可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辅助技术系统相结合的方式。
凡用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应设分户计量装置。
热水供应循环系统应采用支管或立管循环方式,减少热水系统的无效冷水量。
2.4.3公共租赁住房应采取集中供热方式供暖:供暖热源优先选择城市热力
网,或采用清洁能源的集中供热方式;锅炉房供热出口、热力站换热器的二次水出口以及各楼栋供热入口均应配置热量计量装置,户内应分室设置温控装置,并应设置分户热量计量或分配装置。
2.4.4公共租赁住房在市政中水输配水管线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优先
使用市政中水;没有市政中水的,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应配套设计、建设中水系统。
2.4.5公共租赁住房室外景观和绿化用水应使用中水或收集处理后的雨水,
景观水系统应采用循环处理方式;应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和节水设施,推广雨水收集、处理、利用技术,小区内道路、场地的竖向设计和材料选择应利于雨水收集和综合利用;屋顶或地表雨水经收集处理后,用于绿化、回补地下水、景观补水或作为中水系统的补充;采用节水设备和器具、利用再生水资源,节
3.
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4.6生活水、中水、燃气等计量应使用IC卡技术,实现计量付费一体化。
2.4.7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采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和配件,其节水性能指标须达
到《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和《用水器具节水技术条件》DB11/343-2006的要求。
2.5电气设计
2.5.1每套住宅设独立的预付费式电度表(或采用IC卡技术,实现计量付费
一体化),电表箱安装在楼内公共区域。
2.5.2用电指标见表2.5.2-1
2.5.3
弱电设计
标1-准见表 2.5.3
室内外装修设计标准2.6
2.6.1公共租赁住房室内按照环保、耐用、经济的原则,装修一次到位。
装
修标准不低于表2.6.1-1标准。
表2.6.1-1
4.
序号部件装修或选材要求
钢制电控防盗门单元门(含地下室门)1户门22钢制保温防盗门(传热系数≤2.0w/m·k)实木复合门室门3外窗24中空玻璃塑钢窗(传热系数≤2.8w/m·k)
2·k)内墙腻子、水性内墙保温墙面(传热系数≤1.5w/m楼梯间墙面、休息平台5耐擦洗环保涂料;休息平台底面水性内墙耐擦洗环保涂底面及踏步面料;踏步面:水泥砂浆。
门窗:普通塑钢窗;墙面:水性内墙耐擦洗环保涂料;
阳台6地面:防滑地砖、石塑地板、石英地板;天棚:水性内
墙耐擦洗环保涂料并配置晾衣杆。
墙面、天棚面:内墙腻子、水性内墙耐擦洗环保涂料;简装配置;窗台:水泥刷环保涂料或贴面砖;地窗帘杆:起居室、卧室7面:防滑地砖、石塑地板、石英地板;踢脚:水泥刷环保涂料。
地面:防滑地砖;墙面:贴瓷砖到顶;天棚:铝扣板吊厨房8顶、配吸顶灯;配备整体橱柜、灶具、排烟机、洗菜盆、节水型龙头。
地面:防滑地砖;墙面:贴瓷砖到顶;天棚:铝扣板吊卫生间9顶、配吸顶灯、排风扇;配备洗面盆、盥洗镜、节水座便器、节水型淋浴喷头。
空调外机框架金属护栏10首层窗防盗栏金属防盗护栏11封闭阳台栏板预制混凝土栏板(保温随外墙做法)122.6.2公共租赁住房配套设施及装修的保修期不少
于5年。
2.6.3室外装修风格应当与小区其他住房协调融合。
3.附则
3.0.1公共租赁住房施工、监理和建材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
3.0.2本导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3.0.3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建项目应当参照本导则执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