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罪事实跨十八周岁 再犯罪应认定累犯

合集下载

累犯制度修正内容之解读

累犯制度修正内容之解读
二 、累犯 制 度修 改相 关 内容 的正确 理解 (一 )关 于 “ 满 十 八 周 岁 的 人 犯 罪 的 除 不 外” 的理 解 问题
( ) 条 中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的规定 。 八 第6
这 样一 来 ,如果 1周岁 之前 刑罚 已执 行 完毕 或者 被 8 赦 免 ,那 么对 已满 1周 岁 的未成 年人 犯 罪而 言 ,至 4 多 只能 被判 处 8 以下 有 期徒 刑 ,才 有 可 能不 构 成 年
使 该 规定 的积 极 意义 和应 有价 值无 法 彰显 。
另 一 方 面 , 从 该 条 规 定 的 整 体 逻 辑 结 构 上 看 ,在 刑 法修 正案 ( )出 台以前 ,一 般 累犯 的 除 八 外 情形 只有 “ 过失 犯罪 ” 。长期 以来 ,无论 在 刑法
其 实 反 过 来 看 ,如 果 采 取 上 述 第 二 种 理 解 ,
求 犯 罪人 犯前 罪 时不 满 l周岁 而不 论犯 后 罪时 是否 8 不满 l周 岁 ,还 是要 求犯 罪人 犯前 后 罪 时都不 满 1 8 8 周 岁 ?笔 者 的答 案是 前者 。理 由是 :

方 面 ,从 增 加 “ 满 十八 周 岁 的 人 犯 罪 的 不
除外 ”这 一规 定 的意 义上 看 ,刑法 修 正案 ( )规 八
20 年3 名未 成 年犯 罪嫌 疑人 、2 0 年4 名未 成 年 08 8 09 7 犯罪 嫌 疑 人 中分 别 仅 有 1 属 于 累犯 ,2 1年 迄 今 人 00
为止 的6 名 未成 年 犯 罪 嫌疑 人 中也 仅有 2 构 成 累 3 人
犯 。l l 因此 ,无 论是 从 理 论上 分 析 ,还 是 从 司 法 实
是从 理论 上论 证 ,需 要 司法机 关 的相 关统 计数 据 作

累犯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累犯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累犯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主观要件,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2、刑度要件,前后两罪都必须要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3、时间要件,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5年之内。

4、年龄要件,犯罪分子在犯前罪和后罪时都必须年满十八周岁。

我国的累犯可以分为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对于这两种类型不相同的累犯,其构成要件也是不同的。

我们都知道累犯的构成要件对累犯的认定来讲是比较重要的。

究竟累犯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一)一般累犯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这是对应第65条第一款的但书的,也就是说,过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观方面排除过失。

这反应的是立法上控制累犯的范围,重点就是在于惩治那些主观上处于故意而实施犯罪的行为。

2.刑度条件: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逻辑上无期徒刑和死刑不存在执行完毕的情况,但是根据我国减刑和假释的制度,以及宪法中规定的赦免的制度,以上两个刑种有可能出现累犯的情况。

应当指出,前罪刑罚是已经被实际判处并执行完毕的,是种已然刑罚,而后罪刑罚是尚未被实际判处的,只是种估计,如果后罪没有被实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犯罪人不能构成累犯。

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

这里最主要的问题是起算的时间点,这里的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对于被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构成;刑罚执行完毕,既包括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完毕,也包括假释考验期满;被判处缓刑的犯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不能构成累犯,而应当撤销缓刑,将旧罪与新罪一并处罚。

缓刑期满后再犯罪的,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缓刑考验期满没有执行原判刑罚的,应当属于“累犯”;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既然刑罚没有执行,就不算“执行完毕”,因此就不算“累犯”。

目前最高法院正在根据建议对缓刑考验期满没有执行原判刑罚的是否属于“累犯”作出司法解释。

累犯的构成条件

累犯的构成条件

累犯的构成条件累犯成立条件,是指构成累犯的规格和标准,是认定累犯的基本依据。

1.普通累犯的构成条件(1)主观方面的要件普通累犯所犯的前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我国刑法第61条明文规定,构成累犯,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如果前罪和后罪都是过失犯罪,或前后罪中有一个是过失犯罪,均不构成累犯。

(2)客观方面的要件成立普通累犯的客观方面要件包括罪次条件、罪质条件、时间条件三个方面。

罪次条件,即指累犯的成立以行为人屡次犯罪为必要。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行为人先后实施了两次犯罪,是构成累犯的先决条件。

如果行为人只实施了一次犯罪,则不存在累犯问题。

如果行为人屡次犯罪且屡受处罚,仍不悔改,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又犯新罪,也只能按刑法第61条之规定,在新罪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犯罪次数的多寡影响其从重的程度。

罪质条件,即指初犯与再犯之罪均为重罪。

如果前后犯罪是轻罪,或者前后罪中有一个是轻罪,均不构成累犯。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成立累犯的罪质条件是,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如果前后两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如判处管制、拘役刑的则不构成累犯。

《刑法》第65条规定的“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指再犯之罪实际上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而不是分则条文中该罪的法定刑包含有期徒刑。

时间条件,即指法律规定初犯与再犯之间的时间间隔。

刑法对累犯前后犯罪的时间间距明确规定为,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五年内故意违反刑法的有关规定。

所谓“刑罚执行完毕”,是指前罪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

这就是说,主刑执行完毕五年内重新犯罪,即使附加刑仍在执行中,也不影响累犯的成立。

所谓“赦免”,是指特赦减免。

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之内,是累犯成立的特定时间界限。

如果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则不能成立累犯,应实行数罪并罚。

如果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五年之后,也不成立累犯,应视为再犯。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____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9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____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对于____年4月30日以前犯罪,依法应当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或者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条 ____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或者所犯之罪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____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但是,前罪实施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____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____年5月1日以后再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检察机关认定累犯之思考

检察机关认定累犯之思考

检察机关“累犯”认定之思辩[关键词]:累犯审查起诉漏罪未成年检察机关在案件的审查起诉过程中,要对案件的事实、情节、犯罪性质等依法进行审查。

累犯作为一种重要的量刑情节,对犯罪分子是否属于累犯进行审查,也是审查起诉的重要工作之一。

然而检察机关在认定累犯的过程中往往会遇到诸多问题,有时很难把握,而且也产生了不同的意见。

本文仅就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认定一般累犯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累犯及其于刑罚适用的意义。

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①。

我国刑法第65条之规定,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5年内再应当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这是刑法对于一般累犯的规定。

从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一般累犯需要由以下四个条件构成: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2.刑度条件:前罪判决的刑罚和后罪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3.前提条件: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4.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

累犯是一种量刑情节,犯罪人属于累犯之列的,对其量刑时就应当考虑予以从重处罚,同时累犯也是一项刑罚制度,它是刑罚量定阶段人民法院考虑对犯罪人适用的一项量刑制度。

我国刑罚设立累犯制度主要是针对那些受过刑罚处罚犯罪分子,对未再次犯罪的进行预防,对再次犯罪的给予更加严厉的惩戒。

这些人在受过刑罚处罚后,由于没有得到很好的改造,或者由于其他主客观原因,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一定时间内,又实施了性质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从而构成累犯。

其较之初犯和偶犯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

因此,我国刑法规定累犯为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二、审查起诉环节累犯认定的常见问题及思考虽然我国刑法对累犯的构成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累犯制度的设计和相关规定并不是很完善,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中经常会遇到下列问题:1. 对于后罪刑罚幅度的考量。

刑法累犯新规之理解

刑法累犯新规之理解

持 否 定观 点 的人 认 为 , 国刑 法 在 规 定刑 事责 任 年 龄 我 时 已经 充 分 考虑 了青 少年 的生 理 、 理特 点 , 了限 制性 的 心 作 规 定 。 行 为人 未 成 年 时 实 施 了 犯罪 , 根据 刑法 规 定 的从 宽 原则, 已经 从 轻或 者 减 轻 处 罚 。 如果 从 轻 或 者 减 轻 处 罚 , 仍
践表 明, 累犯的前罪后罪都不应是过失犯罪。 由此推知: 累
犯 的前 罪 后 罪 都不 应 当 为不 满 十 八 周岁 的人犯 的罪 , 因此 , “ 满 十 八 周 岁 的 人犯 罪” 指 前 罪 、 罪 任 何 一 罪 不满 十 不 是 后 八 周 岁 。 就 是 说 , 罪 时 不 满 十 八 周 岁 的都 不 构 成 累 犯 , 也 犯 无 论 前 罪 后罪 。 其次, 累犯 前 罪 与后 罪 属 于 一个 整 体 , 开 了任 何 一个 离 罪 , 不 能 称 为 是 “ 犯 。 累 犯 概 念 叙述 的格 式 而 言 , 都 累” 就 不
孙 海泉 , 颖颖 逢
( 北京市朝 阳区人 民检察 院, 北京 10 2 ) 0 0 6
【 摘
要】 长期 以 来 , 法 学界 对 于我 国刑 法 中是否 应 当添 加 “ 刑 累犯 未 成年人 犯 罪 除外” 的条款 议 论纷 纷 , 莫衷 一
是 。 刑 法修 正 案( )增加 了“ 《 八 》 累犯 未 成年 人犯 罪除 外” 的条款 , 累犯 “ 即 不满 十八 周 岁的人 犯 罪 的除 外” 这 一条 款 。
非常 简练 , 因为这 一条 款 简练 , 正 没有 其他 的补 充 , 此条 款 如何 理 解成 为 司法 实践 和理 论研 究 需要 解 决的 问题 。 对 本

2019法考必备考点:累犯

2019法考必备考点:累犯

2019法考必备考点:累犯一、累犯(一)一般累犯构成条件1.罪过条件: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成立累犯。

2.刑度条件:前罪与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注意】行为人因犯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和管制,之后再犯罪,累犯成立条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数免以后”中的刑罚是指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非指管制。

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刑罚执行完毕”指主刑执行完毕,即使附加刑还未执行完毕,也可以构成累犯。

4.年龄条件: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成立累犯。

行为人的前后两罪中,只要犯其中一罪时不满18周岁的,就不成立累犯。

以下情形不满足“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不成立累犯:①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假如在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再犯新罪的,可以构成累犯。

此时累犯的5年起算时间,从假释期满之日起算,而不是从假释之日起计算);②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③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

(二)特别累犯构成条件1.前罪和后罪必须均为特定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三类中任一类罪,即前后罪只要是这三类罪即可,不要求性质和罪名完全一致。

【注意】为境外非法获取国家隐秘罪:特定犯罪+故意泄露国家隐秘罪:渎职犯罪,不属于特定犯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后罪可以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时候,不受两罪相隔时间长短的限制。

也要求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但可能不仅仅是有期徒刑以上执行完毕,还有可能是独立判处附加刑的执行完毕。

3.主体也要求满18周岁。

假如不满18周岁,也不能成立特别累犯(当然解释)。

4.特别累犯的认定也要求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

这里的“执行完毕”不同于一般累犯里面的“执行完毕”:后者是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但前者包括主刑或附加刑执行完毕,即假如前罪判处主刑,则指主刑执行完毕,假如前因没有判处主刑,只判处附加刑的,则要求附加刑执行完毕。

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测试题解198

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测试题解198

一、单项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的选项填在题后的括号内)1.关于量刑情节,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法定刑有数个量刑幅度,减轻情节是指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B.酌定减轻情节需要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C.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情节包括加重、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情节D.量刑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2.下列哪一位犯罪人可能被假释?( )A.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领导该组织对他人进行伤害,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5年有期徒刑,有可能被假释B.乙犯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有可能被假释C.丙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有可能被假释D.丁犯诈骗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但因为前罪被认定为累犯,有可能被假释3.张某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执行。

缓刑考期满不久,司法机关查获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曾盗窃价值约6000余元的财物。

对张某应当:( )A.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将新罪和前罪都从重处罚后再进行数罪并罚B.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将新罪判处的刑罚和前罪已经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C.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盗窃罪从重处罚D.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累犯从重从罚4.下列各选项中,构成累犯的犯罪人是:( )A.甲因贪污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2008年3月10日刑满释放,于2014年10月22日又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B.乙因间谍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2005年9月20日刑满释放,于2013年5月7日又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C.丙因叛逃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2006年12月2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1日又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D.丁因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2003年12月2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24日又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5.下列关于缓刑的说法错误的是:( )A.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B.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可以适用缓刑C.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D.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必须宣告缓刑6.下列哪一种情形不成立累犯?( )A.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缓刑期满后的第3年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B.乙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的第4年,又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C.丙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执行3年后被假释,于假释期满后的第5年又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D.丁犯叛逃罪被判处管制2年,管制期满后8年又犯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7.假如某罪的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下列关于量刑的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法官对构成该罪的被告人判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属于从重处罚;如果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属于从轻处罚B.法官对构成该罪的被告人判处3年有期徒刑时,属于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的竞合C.由于该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法官不得对构成该罪的被告人宣告缓刑D.如果犯该罪的被告人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法官就不能判处低于3年有期徒刑的刑罚;除非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8.对于下列哪一项所说的情况不得适用缓刑?( )A.甲是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B.乙因为强奸未遂,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C.丙因为故意杀人预备,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D.丁因为放火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9.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有关减刑的说法,错误的一项是:( )A.对于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也可以减刑B.减刑是指在法定刑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低于法定最低刑进行处罚C.经过减刑,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0年D.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10.下列哪一选项,犯罪人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A.张某20岁时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2011年5月出狱。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前罪事实跨十八周岁再犯罪应认定累犯
作者:许捷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5年第03期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种跨龄犯的情况,即部分犯罪事实发生在十八周岁前,部分事实发生在十八周岁之后,五年内再犯罪时,是否适用累犯存在争议。

【关键词】未成年犯罪;跨龄犯;犯罪记录封存;累犯
新刑事诉讼法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罪犯的保护力度,着力于挽救方针,给予未成年人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这个规定也使得很多失足少年得以带着“清白之身”重新踏上自己的人生历程。

刑法第六十五条也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这条规定明确累犯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

两条规定双向结合,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方针。

故认定的前罪事实发生时若未满十八周岁,当然不适用累犯。

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种跨龄犯的情况,即部分犯罪事实发生在十八周岁前,部分事实发生在十八周岁之后,五年内再犯罪时,是否适用累犯?司法实务中是存在争议的,第一种意见认为只要有事实发生在未满十八周岁时,即应认为是未成年犯,再犯罪时当然不适用累犯。

第二种意见认为要看主要犯罪事实发生在十八周岁前还是后,如果主要犯罪事实发生在十八周岁前,仅有小部分事实发生在年满十八周岁后,即不适用累犯,反之可以考虑适用累犯。

第三种意见认为只要犯罪有事实跨越十八周岁前后的,再犯罪应认定为累犯。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认为只要有犯罪事实发生在十八周岁后,应首先认为已构成成年人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五年内再犯罪应按照成年人犯罪原则,认定为累犯,对未成年时的部分犯罪行为,仅在量刑时适当考虑。

理由如下:
一、跨龄犯不能视同于未成年犯
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严格限定了累犯的除外条款,即不满十八周岁。

跨龄犯是指犯罪事实跨越十八周岁前后,但其年龄条件显然已满十八周岁。

那么跨龄犯在未成年部分的事实是否可以视同未成年犯?跨龄犯与未成年犯在年龄上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这一点无虚多言。

笔者认为对于未成犯和成年犯区别对待的最根本原因是考虑到未成人心智发展尚不成熟。

最高检、最高法关于办理未成人案件的规定中均提出未成人案件应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人员办理。

当然这并不是说十八岁生日前后,行为人的认识就有突飞猛进的进步,但我们尊重于刑法,既然刑法规定行为人承担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是满十八周岁,那我们可以认为满十八岁所应认识和承担的内容当然的区别于未满十八周岁。

故未满十八
周岁的人犯罪与部分已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所应认识和承担的内容也必然不同,故跨龄犯和未成年犯不能同等对待。

笔者认为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不满十八周岁应严格限制为整个犯罪过程,即便是大部分事实在未满十八周岁时,只要有犯罪事实发生在年满十八周岁后,即不再适用未成年犯独享的权利。

二、跨龄犯犯罪记录不封存
刑法和刑诉法规定的精神如何理解,在实践中我们往往是通过司法解释或相关实施意见来分析。

《江苏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实施意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数罪的,不适用犯罪记录封存。

从此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均实施犯罪行为的,不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犯罪记录不封存。

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对于犯罪记录封存一项,仅限于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适用于跨龄犯。

虽然犯罪记录是否封存不等同于累犯是否适用,但这也进一步证明跨龄犯不等同于未成年犯,法律对于跨龄犯并未给予最大限度的谅解。

司法的精神是统一的,对于跨龄犯犯罪记录不予封存的规定同时说明仅管只有部分犯罪事实发生在十八周岁以后,但这部分事实应当认为是已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而累犯的条款中明确为“未成年人犯罪除外”,故跨龄犯应当适用累犯的规定。

三、司法解释对跨龄犯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当前司法机关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最主要的法律依据之一。

此解释第十条规定“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对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适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笔者认为这条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强调仅对年满十八周岁前的犯罪行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对跨龄犯在年满十八周岁以后的同种犯罪行为要追究责任,且不能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如在认识跨龄犯时首先看作未成年犯,那么对未成年犯刑法明确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但该解释并未规定对跨龄犯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这条规定明显我们可以看到,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均实施犯罪行为的,首先应当理解为按成年犯的刑法规定处罚,仅在量刑时,对十八周岁以前的犯罪行为,适当给予从轻或减轻。

故司法解释对跨龄犯的认定应理解为跨年犯首先应定义为已成年犯追究责任,未成年部分的犯罪行为仅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四、对跨龄犯的成年部分忽略有失公允
跨龄犯的部分犯罪事实的确发生在年满十八周岁以后,从前述规定我们也可以看出跨龄犯并不适用犯罪记录封存,在量刑处罚时也首先视为成年犯处理,由此,跨龄犯年满十八周岁后的犯罪部分应视为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犯罪,在适用累犯条款时并不在所应排除的“未成年人”之外,其年满十八周岁以后的犯罪行为等同于成年人犯罪,成年人再犯罪应当适用累犯条款的,若仅因曾对其前罪适用过部分从轻减轻情节即不追究累犯责任,相对其他成年人犯罪的
处罚有失公允。

另外,应当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均实施了同种类的犯罪行为,原审法院在判决时一般不会对其十八周岁前后的犯罪行为分别定罪,并按照规定,对其未成年时的犯罪部分适用刑法第十七条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再犯罪,侦查人员或审查人员往往由于法院认定前罪适用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条款,而忽视对其年满十八周岁以后犯罪行为的审查,造成遗漏认定累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