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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8.02•【字号】云府办函〔2024〕60号•【施行日期】2024.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府办函〔2024〕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云浮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7月4日云浮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128号)《“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环固体〔2021〕1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24号)要求,大力推进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高质量推动我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绿色转型,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以及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紧扣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市委“365”竞标争先体系,立足“打造粤北生态发展新高地、建设高质量发展美丽云浮”的目标定位,围绕“百千万工程”工作部署,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绿美云浮生态建设和减污降碳为抓手,强化制度、技术、市场、监管等保障体系建设,整体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生活源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五大领域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和精细化管理,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探索具有云浮特色的“无废城市”管理新模式。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云浮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府办〔2018〕3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云浮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府办〔2018〕3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云浮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府办〔20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云浮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规划编制委员会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23日云浮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2014修正)》《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在规划区内的建设,以及对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的保护等活动。

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其他成片开发地区等特定地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守下列基本原则:(一)因地制宜、适度开发、合理布局、切实可行。

(二)节约资源、集约用地、配套建设、完善功能。

(三)保护自然山水,建筑退让山水,保护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塑造优美景观,延续地方特色。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的批复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的批复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茂府办函〔2024〕29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的批复茂府办函〔2024〕29号市自然资源局:你局《关于审定〈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的请示》(茂自然资请〔2024〕65号)收悉。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函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的修订(详见附件)。

二、请你局按规定做好《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后的相关工作,加强规划管理,依法组织实施。

附件:《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情况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3日附件《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情况本次修订《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附录E建设方案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则”的部分条款,具体如下:一、优化住宅套内阳台比例规定1.0.13 住宅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住宅套内(含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建筑面积20%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宿舍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除阳台外户内建筑面积15%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旅馆/酒店/公寓式办公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本栋对应功能建筑面积10%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其它商业/办公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本栋对应功能建筑面积5%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半开敞空间超过上述比例约定的按全面积计算容积率。

【原表述:住宅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住宅套内(不含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建筑面积20%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宿舍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除阳台外户内建筑面积15%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旅馆/酒店/公寓式办公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本栋对应功能建筑面积10%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其它商业/办公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本栋对应功能建筑面积5%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半开敞空间超过上述比例约定的按全面积计算容积率。

云浮市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云浮市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云浮市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一、背景介绍二、云浮市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的意义2.1 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2.2 提高采矿权交易透明度2.3 增加市场活力2.4 为地方财政增收提供保障三、云浮市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确定方法3.1 市场需求与供给关系3.2 资源储量与开采成本3.3 相关政策法规与市场情况3.4 评估专家意见与市场调研四、云浮市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影响因素4.1 地理位置与资源丰富程度4.2 采矿权出让市场竞争程度4.3 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监管力度4.4 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参与主体五、云浮市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制定与调整5.1 基准价的确定与公示5.2 基准价的调整与监管5.3 基准价对市场的影响与反馈六、云浮市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运行效果6.1 市场活跃程度与交易量6.2 收益分配与社会效益6.3 市场公平与竞争环境6.4 地方财政收入与资源利用效率七、云浮市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启示与建议7.1 加强市场监管与信息公开7.2 完善基准价制度与调整机制7.3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7.4 推动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环境保护八、结论九、参考文献本文将就云浮市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展开探讨,旨在深入了解该市场的意义、确定方法、影响因素、制定与调整、运行效果以及相关启示与建议。

一、背景介绍在云浮市,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是一个重要的经济活动领域。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及保障地方财政收入,确定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具有重要意义。

二、云浮市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的意义2.1 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确定可以引导资源开发者合理评估资源价值,从而在开采过程中更加注重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2.2 提高采矿权交易透明度市场基准价的公示可以增加采矿权交易的透明度,为各方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同时也能够降低腐败和非法交易的风险。

2.3 增加市场活力市场基准价的设定可以带动采矿权交易市场的活跃度,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资源开发者参与,从而提升市场的竞争力和效率。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第二批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名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第二批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名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第二批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25•【文号】国土资发[2011]15号•【施行日期】2011.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第二批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名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进一步推进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化,完善县级地质灾害防灾机制体制,我部从2009年开始在全国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

近两年来,各地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措施,完成了首批“十有县”建设以及第二批“十有县”的验收,“十有县”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46号),现对在2010年通过验收的北京市房山区等第二批545个县(市、区)名单予以公布。

希望各“十有县”总结经验,再接再厉,争取更大的进步和成绩。

同时,希望其他地区以他们为榜样,在今后的工作中扎扎实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各项工作,努力开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新局面,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第二批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名单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附件第二批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名单(共545个)北京市(9个):房山区、门头沟区、延庆县、密云县、怀柔区、平谷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河北省(24个):平山县、赞皇县、阜平县、易县、涞水县、唐县,永年县、邯郸县、峰峰矿区,临城县、内邱县,遵化市、迁安市,抚宁县,平泉县、滦平县、隆化县、丰宁县、鹰手营子矿区,宣化县、张家口市宣化区、沽源县、张北县、阳原县山西省(21个):清徐县、太原市尖草坪区、阳曲县、太原市杏花岭区,泽州县,长子县、屯留县、沁源县、潞城市、武乡县、平顺县,晋中市榆次区、太谷县、祁县、平遥县、灵石县、寿阳县、和顺县、左权县,宁武县、河曲县内蒙古自治区(4个):赤峰市元宝山区、阿鲁科尔沁旗、丰镇市、察哈尔右翼中旗辽宁省(7个):庄河市,海城市、岫岩县,清原县,宽甸县、东港市,盖州市吉林省(10个):长春市双阳区,通化市二道江区,柳河县、通化县、辉南县,白山市浑江区、白山市江源区,蛟河市、磐石市,汪清县黑龙江省(30个):延寿县、依兰县、尚志市、五常市、龙江县、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海林市、穆棱市、汤原县、桦南县、肇源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鸡东县、鸡西市恒山区、宝清县、双鸭山市岭东区、铁力市、伊春市美溪区、勃利县、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萝北县、黑河市爱辉区、逊克县、五大连池市、黑河市五大连池风景区、嫩江县、孙吴县、庆安县、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塔河县江苏省(11个):南京市栖霞区、南京市浦口区、镇江市京口区、句容市、邳州市、新沂市、徐州市贾汪区、宜兴市、灌云县、东海县、赣榆县浙江省(19个):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桐庐县、富阳市、温州市瓯海区、乐清市、瑞安市、苍南县、泰顺县、长兴县、新昌县、磐安县、天台县、龙游县、江山市、青田县、松阳县、景宁县、庆元县安徽省(14个):东至县、青阳县、旌德县、郎溪县、广德县、宁国市、枞阳县、桐城市、休宁县、黟县、黄山市屯溪区、黄山市徽州区、金寨县、舒城县福建省(30个):闽侯县、福州市马尾区、平潭县、福清市、厦门市集美区、厦门市海沧区、周宁县、蕉城区、屏南县、莆田市城厢区、莆田市涵江区、安溪县、南安市、泉州市洛江区、南靖县、长泰县、华安县、龙岩市新罗区、永定县、上杭县、长汀县、武平县、大田县、清流县、沙县、南平市延平区、建瓯市、浦城县、邵武市、武夷山江西省(31个):修水县、星子县、九江县、彭泽县、上饶县、广丰县、婺源县、丰城市、高安市、上高县、奉新县、资溪县、黎川县、南丰县、广昌县、遂川县、崇义县、兴国县、南康市、大余县、石城县、龙南县、上犹县、安远县、乐平市、景德镇市昌江区、上栗县、芦溪县、萍乡市湘东区、萍乡市安源区、南昌市湾里区山东省(20个):沂源县、安丘市、莱芜市莱城区、文登市、乳山市、临沂市兰山区、临沂市罗庄区、临沂市河东区、平邑县、沂南县、郯城县、临沭县、费县、莒南县、济南市历城区、泰安市泰山区、泰安市岱岳区、肥城市、宁阳县、金乡县河南省(16个):新密市、栾川县、三门峡市湖滨区、义马市、商城县、方城县、平顶山市石龙区、汝州市、泌阳县、林州市、安阳县、淇县、卫辉市、博爱县、永城市、济源市湖北省(21个):远安县、宜都市、宜昌市点军区、通山县、通城县、崇阳县、咸宁市咸安区、咸丰县、来凤县、宣恩县、黄石市铁山区、黄石市西塞山区、阳新县、郧西县、丹江口市、竹溪县、十堰市茅箭区、英山县、松滋市、南漳县、应城市湖南省(40个):宁乡县、湘乡市、醴陵市、株洲县、衡山县、衡阳县、祁东县、常宁市、衡东县、平江县、临湘市、岳阳县、桃源县、常德市鼎城区、桃江县、隆回县、邵东县、绥宁县、武冈市、新宁县、双峰县、涟源市、冷水江市、辰溪县、麻阳县、芷江县、溆浦县、汝城县、永兴县、郴州市苏仙区、永州市冷水滩区、双牌县、江华县、道县、新田县、宁远县、永顺县、花垣县、桑植县、慈利县广东省(37个):广州市萝岗区,深圳市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盐田区、龙岗区、宝安区,珠海市斗门区、香洲区、金湾区,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佛山市南海区,乐昌市,仁化县,河源市连平县、和平县,梅州市平远县、丰顺县,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经济开发区,汕尾市陆河县、海丰县,江门市台山市、鹤山市,阳江市阳西县,湛江市雷州市、坡头区,肇庆市四会市、怀集县,清远市佛冈县、清新县,潮州市饶平县、潮安县,揭阳市揭东县、揭西县,云浮市郁南县广西壮族自治区(5个):凤山县、宜州市、田东县、平果县、资源县海南省(6个):保亭县、昌江县、琼中县、陵水县、五指山市、白沙县重庆市(10个):万盛区、巴南区、北碚区、长寿区、潼南县、云阳县、巫山县、奉节县、彭水县、綦江县四川省(26个):荣县、巴中市巴州区、通江县、南江县、平昌县、安县、江油市、三台县、资中县、隆昌县,雅安市雨城区、天全县、芦山县、石棉县、汉源县、宝兴县、荥经县、广安市广安区、华蓥市、邻水县、岳池县、武胜县、康定县、丹巴县、小金县、甘洛县贵州省(61个):修文县、贵阳市乌当区、贵阳市云岩区、贵阳市南明区、遵义市红花岗区、余庆县、务川县、凤冈县、湄潭县、道真县、正安县、绥阳县、桐梓县、赤水市、习水县、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盘县、水城县、安顺市西秀区、普定县、镇宁县、紫云县、福泉市、贵定县、龙里县、惠水县、长顺县、罗甸县、平塘县、独山县、荔波县、三都县、天柱县、岑巩县、从江县、麻江县、锦屏县、黄平县、丹寨县、台江县,兴义市、兴仁县、贞丰县、晴隆县、普安县,大方县、赫章县、金沙县、毕节市、织金县、威宁县、纳雍县,铜仁市、玉屏县、万山特区、松桃县、沿河县、德江县、思南县、石阡县、印江县云南省(35个):昆明市东川区、禄劝县、宜良县、昭通市昭阳区、盐津县、水富县、曲靖市麒麟区、沾益县、会泽县、玉溪市红塔区、龙陵县、昌宁县、腾冲县、南华县、姚安县、大姚县,开远市、元阳县、河口县,文山县、丘北县、西畴县、江城县、孟连县、南涧县、漾濞县、永平县,潞西市,华坪县、玉龙县、香格里拉县、维西县,临沧市临翔区、沧源县、耿马县西藏自治区(5个):亚东县、芒康县、波密县、察隅县、洛扎县陕西省(19个):西安市临潼区、西安市灞桥区、宝鸡市金台区、太白县、长武县、淳化县、韩城市、白水县、商洛市商州区、镇安县、安康市汉滨区、镇坪县、洋县、留坝县、府谷县、定边县、志丹县、甘泉县、铜川市印台区甘肃省(19个):兰州市七里河区、酒泉市肃州区、山丹县、肃南县、天祝县、古浪县、白银市平川区、会宁县、通渭县、漳县、天水市秦州区、清水县、陇南市武都区、文县、东乡县、临夏县、迭部县、镇原县、崇信县宁夏回族自治区(4个):彭阳县、泾源县、隆德县,海原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1个):尼勒克县、特克斯县、霍城县、察布查尔县、阜康市、沙湾县、乌苏市、乌鲁木齐县、哈巴河县、阿勒泰市、富蕴县。

云浮市垦造水田项目验收工作指南

云浮市垦造水田项目验收工作指南

云浮市垦造水田项目验收工作指南一、前言随着农业生产技术的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推进,水田垦造项目在农村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

为确保水田垦造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质量达标,本文将介绍云浮市垦造水田项目验收工作指南,旨在规范项目验收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项目顺利落成。

二、项目前期准备1.项目立项项目负责单位应经过合理论证和审批程序,制定项目计划书,并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2.项目设计项目负责单位应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设计方案,确保方案符合规划要求和农田水利工程技术标准。

三、项目实施阶段1.施工准备项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方案组织施工人员,准备好施工所需的材料和设备,并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

2.施工过程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计划,进行挖掘、开垦、排水等工程,确保施工质量。

3.施工监理项目负责单位应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记录施工情况。

四、项目验收1.验收准备项目负责单位应在施工完成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准备工作,包括验收人员的组织、验收文件的准备等。

2.验收标准项目负责单位应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制定详细的验收标准,确保验收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验收程序(1)项目负责单位应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验收,并提交验收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2)政府部门应组织验收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和材料核查,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

(3)初步验收合格后,政府部门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技术评估。

(4)技术评估合格后,政府部门应组织验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最终验收,形成验收报告。

4.验收结果验收委员会根据验收结果,将验收项目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情况,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

五、项目收尾工作1.验收合格项目负责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土地和水资源使用手续,确保项目合法合规。

2.基本合格项目负责单位应按照验收报告中的要求,整改不合格的地方,确保项目达到合格标准。

3.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应及时停工整改,并经过相关程序重新启动。

云浮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云浮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云浮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印发稿)2018.01目录第一章总则 (1)1.1 目的与依据 (1)1.2 适用范围 (1)1.3 修订与施行 (1)1.4 其他 (2)第二章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布局 (3)2.1 用地分类 (3)2.2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9)2.3 规划单元和地块划分 (10)2.4 土地混合使用 (11)2.5 居住用地 (16)2.6 工业用地 (21)2.7 物流仓储用地 (22)第三章土地使用强度 (25)3.1 一般原则 (25)3.2 容积率与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25)3.3 绿地率控制指标 (26)第四章城市设计 (28)4.1 城市设计原则 (28)4.2 公共开放空间 (29)4.3 城市街区控制 (32)4.4 围墙建设导则 (34)第五章建筑控制 (35)5.1 建筑退让控制 (35)5.2 建筑间距控制 (39)5.3 建筑高度控制 (43)5.4 建筑面宽控制 (44)5.5 绿色建筑指引 (44)第六章公共服务设施 (47)6.1 分级分类标准 (47)6.2 市级和片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47)6.3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 (49)第七章道路与交通设施 (59)7.1 城市道路系统 (59)7.2 城市道路交叉口 (62)7.3 公共交通系统 (66)7.4 慢行交通系统 (70)7.5 货运交通系统 (73)7.6 机动车停车场(库) (74)7.7 地块机动车出入口设置 (77)7.8 公共加油(气)站 (78)第八章绿地与广场 (80)8.1 一般原则 (80)8.2 公园绿地 (80)8.3 防护绿地 (83)8.4 附属绿地 (84)8.5 广场用地 (84)第九章市政公用设施 (86)9.1 供水工程 (86)9.2 污水工程 (91)9.3 雨水工程 (95)9.4 供电工程 (98)9.5 通信工程 (103)9.6 燃气工程 (108)9.7 工程管线综合 (113)9.8 环境卫生设施 (121)9.9 综合防灾减灾 (125)第十章历史文化与自然风貌区保护 (131)10.1 历史文化保护 (131)10.2 自然保护区 (137)10.3 水源保护区 (140)10.4 生态公益林 (144)10.5 森林公园 (146)10.6 基本农田保护区 (147)10.7 风景名胜区 (148)第十一章地下空间利用 (152)11.1 一般原则 (152)11.2 人行地道和车行隧道 (153)11.3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154)11.4 地下公共停车库 (155)11.5 地下街 (155)11.6 地下人防工事 (156)11.7 地下空间附属设施 (157)第十二章“四线”及控制要求 (158)12.1 城市黄线及控制要求 (158)12.2 城市绿线及控制要求 (160)12.3 城市紫线及控制要求 (161)12.4 城市蓝线及控制要求 (163)第十三章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166)13.1 建设工程的内容 (166)13.2 分期建设项目验收要求 (166)13.3 规划条件核实内容 (166)13.4 规划条件核实的规定 (168)13.5 规划条件核实后归档要求 (169)13.6 公共开放空间的验收管理 (169)第十四章附则 (170)附录A 用词说明 (171)附录B 名词解释 (172)附录C 计算规则 (179)C.01 用地面积计算 (179)C.02 建筑面积计算 (180)C.03 容积率计算 (180)C.04 建筑密度计算 (188)C.05 绿地率计算 (189)C.06 建筑间距计算 (191)C.07 建筑高度计算 (192)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与依据为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促进云浮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政策的规定,结合云浮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部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对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基准地价水平等因素进行了综合评定,依据评定结果调整了部分地区的土地等别。

调整后全国各县、市(区)的土地等别详见附件,此次调整中土地等别发生变化的以黑体标注。

2009年1月1日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按调整后的土地等别执行。

附件:土地等别国土资源部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土地等别一等:上海:长宁区虹口区黄浦区静安区卢湾区普陀区徐汇区杨浦区闸北区二等:北京:朝阳区崇文区东城区丰台区海淀区石景山区西城区宣武区上海:浦东新区三等:广东:广州市(白云区海珠区荔湾区萝岗区天河区越秀区)深圳市(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四等:天津: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红桥区南开区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沙河口区西岗区中山区)沈阳市(大东区东陵区和平区皇姑区沈河区铁西区于洪区)江苏: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南京市(白下区鼓楼区建邺区秦淮区下关区玄武区雨花台区)苏州市(沧浪区虎丘区金阊区平江区)无锡市(北塘区滨湖区崇安区南长区)浙江:杭州市(滨江区拱墅区江干区上城区西湖区下城区)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福建:福州市(仓山区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厦门市(海沧区湖里区思明区集美区)山东:济南市(市中区历下区槐荫区天桥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崂山区李沧区)湖北:武汉市(汉阳区洪山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青山区武昌区)湖南:长沙市(芙蓉区开福区天心区雨花区岳麓区)广东: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珠海市(金湾区香洲区)深圳市宝安区重庆: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沙坪坝区渝中区四川:成都市(成华区锦江区金牛区青羊区武侯区)五等:北京:通州区天津:塘沽区河北:唐山市(路北区路南区)山西:太原市(万柏林区杏花岭区迎泽区)吉林:长春市(朝阳区二道区宽城区绿园区南关区)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江苏:徐州市(鼓楼区云龙区)南通市(崇川区港闸区)安徽:合肥市(包河区庐阳区蜀山区瑶海区)江西: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河南:郑州市(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金水区中原区)广东:东莞市佛山市禅城区惠州市惠城区中山市深圳市龙岗区广州市黄埔区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良庆区青秀区西乡塘区兴宁区)重庆:大渡口区云南:昆明市(官渡区盘龙区五华区)陕西:西安市(灞桥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新城区雁塔区)六等:北京: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天津:津南区西青区河北:保定市(北市区南市区新市区)邯郸市(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山区)辽宁:盘锦市(兴隆台区双台子区)大连市(金州区旅顺口区)鞍山市(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吉林:吉林市(船营区龙潭区昌邑区丰满区)黑龙江:大庆市萨尔图区上海:嘉定区宝山区闵行区江苏:扬州市(维扬区广陵区)镇江市(京口区润州区)南京市栖霞区常州市(戚墅堰区新北区)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江阴市昆山市张家港市浙江:温州市(龙湾区鹿城区瓯海区)安徽:马鞍山市(花山区金家庄区雨山区)芜湖市(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福建:福州市马尾区山东: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烟台市芝罘区淄博市(临淄区张店区淄川区)济南市历城区河南: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涧西区老城区洛龙区西工区)湖北:黄石市(黄石港区西塞山区)襄樊市(襄城区樊城区)武汉市东西湖区湖南:衡阳市(石鼓区雁峰区蒸湘区珠晖区)湘潭市(岳塘区雨湖区)广东:佛山市(南海区顺德区)广州市(番禺区南沙区)江门市(江海区蓬江区)汕头市濠江区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柳北区柳南区鱼峰区)海南:海口市(秀英区龙华区)贵州:贵阳市(南明区小河区云岩区)云南:昆明市西山区甘肃:兰州市(安宁区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天山区新市区)七等:北京:门头沟区房山区天津:东丽区大港区北辰区汉沽区河北:秦皇岛市(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唐山市开平区山西:长治市(城区郊区)阳泉市(城区郊区)太原市(晋源区小店区尖草坪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赛罕区新城区玉泉区)包头市东河区辽宁:丹东市(元宝区振安区振兴区)锦州市(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辽阳市(白塔区太子河区文圣区)营口市(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沈阳市(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抚顺市(东洲区顺城区新抚区望花区)本溪市(平山区溪湖区明山区)黑龙江:牡丹江市(爱民区东安区西安区阳明区)上海:南汇区松江区金山区江苏:连云港市新浦区泰州市(海陵区高港区)南京市江宁区无锡市(锡山区惠山区)吴江市宜兴市常熟市浙江:嘉兴市(南湖区秀洲区)绍兴市越城区台州市(黄岩区椒江区路桥区)杭州市萧山区宁波市(北仑区镇海区)湖州市(南浔区吴兴区)安徽:淮南市(大通区田家庵区)淮北市(相山区烈山区)铜陵市(郊区狮子山区铜官山区)福建:泉州市(鲤城区丰泽区)漳州市芗城区厦门市(同安区翔安区)江西:九江市浔阳区山东:威海市环翠区河南:安阳市(北关区龙安区文峰区殷都区)平顶山市(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湖北:荆州市(沙市区荆州区) 宜昌市(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湖南:岳阳市岳阳楼区株洲市(荷塘区芦淞区石峰区天元区)广东:潮州市湘桥区茂名市(茂南区茂港区) 佛山市三水区韶关市(武江区浈江区) 阳江市江城区肇庆市端州区广州市花都区湛江市坡头区广西:桂林市(叠彩区七星区象山区秀峰区)重庆:渝北区巴南区八等:北京:怀柔区天津:武清区河北:沧州市(新华区运河区) 承德市双桥区衡水市桃城区廊坊市(安次区广阳区) 邢台市(桥东区桥西区) 张家口市(桥东区桥西区) 唐山市丰润区山西:大同市(城区南郊区)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辽宁:朝阳市(龙城区双塔区) 阜新市(海州区太平区细河区) 铁岭市银州区辽阳市宏伟区葫芦岛市(连山区龙港区)吉林:四平市(铁东区铁西区) 延吉市黑龙江:哈尔滨市(平房区松北区)佳木斯市(东风区郊区前进区向阳区)上海:奉贤区青浦区江苏:淮安市(清河区清浦区) 常州市武进区连云港市海州区太仓市浙江:义乌市杭州市余杭区宁波市鄞州区安徽:安庆市(大观区宜秀区迎江区) 蚌埠市(蚌山区淮上区龙子湖区禹会区) 芜湖市三山区福建:福清市晋江市石狮市泉州市洛江区漳州市龙文区江西:赣州市章贡区山东:济宁市(任城区市中区)临沂市兰山区枣庄市市中区青岛市(黄岛区城阳区) 烟台市莱山区淄博市(博山区周村区)泰安市(岱岳区泰山区)河南:焦作市(解放区山阳区)开封市(鼓楼区金明区龙亭区顺河回族区禹王台区)湖北:十堰市(茅箭区张湾区)湖南:常德市武陵区广东:汕头市(潮南区潮阳区澄海区)河源市源城区惠州市惠阳区揭阳市榕城区开平市梅州市梅江区清远市清城区汕尾市城区台山市增城市普宁市肇庆市鼎湖区珠海市斗门区江门市新会区海南: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区)三亚市贵州:遵义市(红花岗区汇川区)云南:玉溪市红塔区青海:西宁市(城北区城东区城西区城中区)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西夏区兴庆区)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九等:北京:密云县平谷区延庆县天津:宝坻区蓟县静海县河北:鹿泉市唐山市(古冶区丰南区) 张家口市宣化区承德市双滦区山西:临汾市尧都区晋中市榆次区晋城市城区辽宁:海城市瓦房店市营口市鲅鱼圈区吉林:辽源市(龙山区西安区) 松原市宁江区通化市(东昌区二道江区)长春市双阳区黑龙江: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龙沙区铁锋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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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主体法定行政机关云浮市国土资源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第二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二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六条6、《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7、《土地复垦规定》第六条第一款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款9、《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10、《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1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12、《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三款1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1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三条15、《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三条16、《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五条17、《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六条18、《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19、《土地监察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款20、《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四条21、《土地信访规定》第四条第二款2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三款23、《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24、《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25、《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第四条26、《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27、《广东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28、《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第四条29、《广东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30、《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31、《广东省易地开发补充耕地管理规定》第四条3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规定》第二条第三款33、《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第三条3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款35、《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三条36、《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37、《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款38、《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四条第二款39、《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40、《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款4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二款42、《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三定规定”文号:《关于印发云浮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府办[2001] 56 号云浮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云浮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58项)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二、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三、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四、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种类: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六、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七、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后,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规定转让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九、违法规定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十、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一、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十二、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罚处类:没收非法收入、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十三、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十四、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土地复垦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和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处以每亩每年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对逾期不改正的企业和个人,在其提出新的生产建设用地申请时,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十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处罚种类: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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