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涉外婚姻法律规避行为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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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涉外婚姻处理原则

法律文书-涉外婚姻处理原则

涉外婚姻处理原则
1、我国一般原则。

有关涉外订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由亚姆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法院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的特殊原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名义居住地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绝不一致的,由经常原告有时候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中北部为由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事件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司法局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际上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

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受理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刑事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两国政府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结婚的,应由原告首府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内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渉外婚姻法律规制与国际合作

渉外婚姻法律规制与国际合作

渉外婚姻法律规制与国际合作当今社会,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渉外婚姻的现象日益增多。

渉外婚姻即指两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人之间的婚姻关系。

随着人们对异国他乡的探索和交流增多,不同国家的人们有了更多的机会相遇、相知并相爱。

然而,渉外婚姻也面临着各种法律规制与实践上的困境与挑战。

因此,国际合作在渉外婚姻法律规制中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差异成为了渉外婚姻法律规制的主要挑战之一。

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婚姻和家庭关系的定义、权益保障等方面存在差异,这导致了渉外婚姻的法律地位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和争议性。

例如,在某些国家,同性婚姻合法化,而在另一些国家则非法,这可能导致同性渉外夫妻在法律上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此外,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方面也存在差异,这为渉外婚姻中的财产纠纷和争议增加了复杂性。

其次,渉外婚姻中的语言和文化差异也是引发法律规制问题的重要原因。

在跨国婚姻中,参与者常常拥有不同的母语和文化背景。

这使得在婚姻注册、财产继承、离婚诉讼等问题上,双方之间的交流变得困难重重。

由于语言和文化差异所带来的交流障碍,可能导致信息不对等,给一方造成不公平的待遇。

因此,解决语言和文化差异所带来的法律规制问题是渉外婚姻法律合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

此外,渉外婚姻的复杂性也要求国际间的合作与协调。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人们的迁徙和定居趋势变得日益明显。

不同国家之间的渉外婚姻数量居高不下,因此,寻找解决渉外婚姻法律规制问题的有效途径是当务之急。

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学界与社会团体等应该积极展开合作,分享经验,制定共同的法律标准和规则,共同解决渉外婚姻的法律问题。

国际合作在渉外婚姻法律规制中的作用不仅仅是解决问题,还涉及到法律和社会的发展。

通过国际合作,各国可以共同制定和完善渉外婚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以确保公平和正义。

国际合作还可以促进法律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推动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和国际化。

通过在渉外婚姻法律规制上的合作,各国可以共同提高对人权和个人自由的尊重和保护,促进国际社会的和谐稳定。

涉外婚姻的规定

涉外婚姻的规定

涉外婚姻规定有些婚姻按我国法律是不成立的,我国也予以事实承认。

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可比照涉外案件处理,关于涉外婚姻规定详细的内容请阅读下文。

涉外婚姻规定一、在我国境外的涉外结婚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1983年8月17日民政部、外交部和公安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1983年11月28日外交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结婚问题的若干规定》,1983年12月9日《民政部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以下称《批复》)和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民法通则》中,现将其主要内容介绍如下: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和150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的,其结婚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皆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即适用该外国的法律,但该外国法的适用不得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

2、中国公民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

(1)依据1956年3月31日内务部、外交部《关于办理我国驻外机关工作人员的结婚登记的函》的有关内容,在该外国承认领事婚姻的前提下,可以按中国婚姻法之规定到我国驻该外国领馆举行领事婚姻。

(2)中国公民之间在外国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但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上述规定体现在1983年《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该规定原则上采用的是婚姻缔结地法。

3、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

外国人在我国境外缔结的婚姻,依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既然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允许适用婚姻缔结地法,那么对上述婚姻,只要依婚姻缔结地法为有效,我国一般承认其婚姻效力。

即使有些婚姻按我国法律是不成立的,我国也予以事实承认。

二、在我国境外的'涉外离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境外要求离婚,首先应当了解所在地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

例如,涉外离婚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应当符合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

大多数国家主张离婚实质要件适用法院地法,即在哪一个国家提起离婚请求,则应当依据该国法律认定能否离婚。

中国涉外婚姻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国涉外婚姻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国涉外婚姻法律法规有哪些随着经济社会和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出去,同时越来越多的外国⼈也⾛进了我们国家,涉外婚姻也开始流⾏。

那么,涉外婚姻有哪些法律法规呢?下⾯就是由店铺的⼩编针对这⼀个问题为⼤家搜集整理到的相关资料。

中国涉外婚姻法律法规规定有哪些1、涉外结婚的法律适⽤原则中华⼈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结婚适⽤婚姻缔结地法律。

由此可见,我国对于不同国籍的当事⼈之间的结婚问题,采⽤⾏为地法的原则。

不论是结婚的实质要件还是形式要件,均以婚姻缔结地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具体说来,中国公民同外国⼈(包括⽆国籍⼈)在我国境内结婚的,适⽤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境外结婚的,适⽤当地国家(地区)法律的规定。

在后⼀种情况下,被当地国家(地区)确认有效,我国法律亦认其为有效。

当然这种承认是以不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保留条款为前提的(这是适⽤外国法和国际惯例的基本要求)。

2、涉外结婚的条件(1)中国公民同外国⼈在中国境内结婚。

中国公民与外国⼈要求在中国境内结婚,男⼥双⽅当事⼈必须在不违背我国《民法典》关于结婚⾃由、⼀夫⼀妻和男⼥平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结婚适⽤婚姻缔结地法律”的原则,应适⽤中国法律。

在不违背我国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外国⼈⼀⽅的结婚条件,可适当考虑其本国法律中的有关规定,以免该项婚姻被其本国认为⽆效。

(2)对结婚主体的限制以下两类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结婚:第⼀类是某些担任特定公职的⼈员。

其范围是:①现役军⼈,是指正在中国⼈民解放军和⼈民武装部队中服役,具有军籍的⼲部和战⼠。

但某些原在部队掌握核⼼机密和重⼤机密的复员、转业军⼈,在他们掌握和熟悉的机密失密前,也不能同外国⼈结婚。

②外交⼈员。

是指直接从事外交⼯作的⼈员,主要指外交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外交官。

③公安⼈员。

是指在编的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警。

④机要⼈员和其掌握重⼤机密的⼈员。

是指国家党政机关、科研机构和企业单位从事机要⼯作,掌握党和国家重⼤机密和科技尖端机密的⼈员。

涉外婚姻案件法律法规(3篇)

涉外婚姻案件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概述涉外婚姻是指我国公民与外国公民之间依法结婚、离婚、收养等婚姻法律关系的案件。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涉外婚姻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为了保障涉外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尊严,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简要介绍涉外婚姻案件法律法规。

二、涉外婚姻法律关系1.结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结婚,应当遵循平等、自愿、一夫一妻的原则。

涉外婚姻当事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和性别要求;(4)双方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5)双方没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离婚涉外婚姻当事人离婚,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

离婚的方式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

(1)协议离婚:涉外婚姻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可以书面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①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③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④离婚协议书;⑤双方同意离婚的书面声明。

(2)诉讼离婚:涉外婚姻当事人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收养涉外婚姻当事人可以依法收养外国儿童。

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无犯罪记录;(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4)被收养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

三、涉外婚姻案件管辖1.一般管辖涉外婚姻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管辖(1)涉外婚姻当事人一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由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涉外婚姻当事人双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涉外婚姻当事人双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也可以由双方共同选择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涉外婚姻案件的法律适用涉外婚姻案件的法律适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

跨国婚姻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跨国婚姻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跨国婚姻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在全球化的时代,跨国婚姻变得越来越常见。

然而,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和社会制度存在差异,这可能会给跨国婚姻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为了确保跨国婚姻的稳定和幸福,了解并规避这些法律风险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跨国婚姻可能面临的一些常见法律风险。

签证和移民问题是一个关键。

如果一方是以婚姻为途径获取他国签证或移民身份,可能会被认为是欺诈行为,从而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比如,在某些国家,如果移民局发现婚姻关系不真实,不仅会拒绝签证或移民申请,还可能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甚至驱逐出境。

财产分配也是容易产生纠纷的领域。

不同国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和分配方式可能大相径庭。

例如,有的国家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而有的国家则是共同财产制。

如果在婚前没有明确约定,一旦婚姻出现问题,财产分割可能会变得极为复杂和棘手。

子女抚养权和探视权也可能存在法律冲突。

各国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判定标准和法律规定各不相同。

如果跨国婚姻破裂,双方在子女抚养权和探视权上的分歧可能会引发跨国法律诉讼,这不仅耗费时间和金钱,还会给孩子带来极大的伤害。

接下来,让我们探讨一下如何规避这些法律风险。

在决定跨国结婚之前,双方应该充分了解彼此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

可以通过咨询专业的移民律师、家庭法律师或者查阅权威的法律资料来获取准确的信息。

了解对方国家对于婚姻、财产、子女等方面的法律要求和权益保障,为未来的婚姻生活做好充分的法律准备。

签订婚前协议是一个有效的措施。

婚前协议可以明确双方在财产、债务、子女抚养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虽然在一些文化中,婚前协议可能被认为不太浪漫,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它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

在起草和签订婚前协议时,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办理合法的婚姻登记手续也非常重要。

按照双方所在国家的法律要求,准备齐全相关的文件和证明,确保婚姻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如果在国外办理婚姻登记,要了解当地的具体程序和要求,避免因为手续不全而导致婚姻关系不被承认。

涉外婚姻的法律规定

涉外婚姻的法律规定

涉外婚姻的法律规定本⽂介绍涉外婚姻的含义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涉外婚姻的含义涉外婚姻是指⼀国公民同外国⼈(包括⽆国籍⼈)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

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结婚适⽤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凡涉外婚姻当事⼈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为维护国家利益,各国对涉外婚姻的主体均有⼀定限制,如我国现役军⼈、外交⼈员、公安⼈员、机要⼈员和其他掌握重⼤机密的⼈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员,不许与外国⼈结婚。

涉外情况下的法律适⽤根据最新出台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法》,对于涉外婚姻的法律适⽤进⾏了新的规定。

“结婚条件”适⽤当事⼈共同居住地法律;没有共同居住地的,适⽤共同国籍地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当事⼈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婚姻缔结地法律。

“结婚⼿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当事⼈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协议离婚”当事⼈可以协议选择适⽤⼀⽅当事⼈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当事⼈没有选择的,适⽤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办理离婚⼿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诉讼离婚”适⽤法院地法律。

在中国办理结婚登记,必须到你的户籍所在地申请登记。

应准备:1、户籍证明;2、本⼈户⼝所在地的县级⼈民法院或⼯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证明,包括姓名、性别、出⽣年⽉、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作性质、申请与何⼈结婚。

男⽅应准备:1、护照;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境、居留证件;3、经秘鲁外交部(或外交授权机构)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秘鲁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注意: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必须在公证之⽇起两个⽉内到我国使、领馆认证,⽽经我国使、领馆认证后,必须从认证之⽇起半年内到我国办理结婚登记⽅有效);或秘鲁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中国对跨国婚姻的政策

中国对跨国婚姻的政策

中国对跨国婚姻的政策
中国对跨国婚姻的政策主要涉及结婚条件、婚姻登记和财产关系等方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在婚姻登记方面,中国公民同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双方必须符合中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要求的条件。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在财产关系方面,中国法律为跨国婚姻中夫妻财产关
系的法律适用提供了通过签订协议自由选择适用哪一国法律的空间。

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财产关系的适用法律,并以签订书面协议等方式约定适用中国或者法国的法律。

如无协议约定,一般会适用双方共同经常居所地,也就是中国的法律。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的具体政策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在结婚前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便顺利办理结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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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婚姻法律规避行为的规制
作者:张瑞
来源:《世界家苑》2018年第04期
摘要: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人际交往也变得越来越频繁,涉外婚姻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兴起。

但各国对公民结婚和离婚的实质要件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因此涉外婚姻的存在使得结婚的效力、离婚的效力等问题在夫妻双方的国家有不同的效力,而这些问题的解决途径都依赖于婚姻关系准据法的确定。

因此,不可避免地就出现了法律规避行为。

本文结合鲍富莱蒙皇妃离婚案,理清了我国针对法律规避行为规制的现状及完善措施。

关键字:涉外婚姻;法律规避;鲍富莱蒙王妃离婚案
一、涉外婚姻中法律规避行为的出现
涉外法律规避的经典案例就是鲍富莱蒙皇妃离婚案。

鲍富莱蒙为法国王子,娶一比利时女子为妻。

该比利时女子因与鲍富莱蒙结婚而取得法国国籍,成为鲍富莱蒙王子妃。

此后,王子妃因同罗马尼亚比贝斯柯王子相恋,要与鲍富莱蒙王子离婚。

但当时的法国法律只允许别居,而不准许离婚;当时的德国法律允许离婚。

王子妃为达与鲍富莱蒙王子离婚的目的,在获得法国法院的分居判决后,只身迁居到德国,并因归化取得了德国国籍。

王子妃取得德国国籍后,即在德国法院提出了与鲍富莱蒙王子离婚的诉讼,并获得了德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王子妃在获得离婚判决后,即在德国与比贝斯柯王子结了婚,并以德国公民身份又回到了法国。

鲍富莱蒙王子向法国法院起诉,要求宣告王子妃的加入德国籍及离婚、再婚无效。

法国法院受理了这一案件,按照当时法国的冲突法的规定,离婚应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本案应当适用德国法的规定来认定王子妃在德国与鲍富莱蒙王子离婚是否有效。

按德国法,王子妃的离婚是有效的。

但法国最高法院认为,王子妃迁居德国并取得德国国籍的动机,显然是为了规避法国关于禁止离婚的规定,她在德国离婚和再婚,是通过这种法律规避手段取得的。

因而,法国最高法院判决王子妃在德国的离婚和再婚均属无效。

至于其加入德国籍问题,法国法院无权审理。

该案件开创了应对涉外法律規避的先河,法律规避进入人们的视野。

二、我国涉外婚姻中法律规避行为的现状
(一)以公共秩序保留原则为主导
我国目前没有确立系统的法律规避制度,我国在《民通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如果当事人为了适用外国法而规避我国的强行法的行为无效。

然而这一规定只是针对了当事人规避我国强行法的情形,并没有明确规定法律规避行为的构成要件。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法律规避行为,我国采取的主要规制手段为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根据《法律适用法》第五条,对于适用外国法可能损害我国的社会公利益时,排除外国法的适用,改为适用我国的法律。

同样,在《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利益。

”这一条文体现的精神是,无论当事人是否有法律规避的意图,只要是违反了我国公共利益,一律无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我国在承认外国的判决和执行时也同样运用公共秩序原则规制法律规避行为。

从上述法条规定可知,我国目前对于法律规避行为,只是笼统的以“公共秩序保留”为原则,没有系统的体系构建,也没有具体的配套法律规避制度。

在实践中,有很多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无法解决的问题。

(二)对规避外国法行为无明确规定
根据《民通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如果当事人为了适用外国法而规避我国的强行法的行为无效。

通过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于规避我国法律的行为是持否定的态度的。

但是仅仅针对以我国的本国法为规避对象的情况,对于利用我国法规避外国法的行为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态度。

法律规避行为的规制制度不仅包括以我国的本国法为规避对象的规制制度,还包括以外国法为规避对象的规制制度。

即便对外国法的规避并没有从根本上对我国的公共利益等造成冲击,但实践中频繁出现的对外国法的规避若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的制度来调整,必然会对我国的法律权威等构成破坏。

(三)未对区际法律规避科学处理
我国是一个多法域的国家,内地是中国的特色社会主义法系,香港是普通法系,而台湾和澳门则是大陆法系。

两岸四地关于婚姻缔结和解除的法律规定及冲突规范的立法并不一致。

关于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香港适用当事人双方各自住所地法,在实际审判中适用各当事人的婚前住所地法。

澳门适用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

根据《法律适用法》第21条,内地最先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如果没有,则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如果再没有,只要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对于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港澳均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大陆规定更为宽松,符合婚姻缔结地、一方国籍国或经常居所地法律任何一个都有效。

三、我国涉外婚姻中法律规避的法律规则的完善
(一)建立规范的法律规避制度体系
我国没有制定国际私法典,只是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涉外章节中对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进行了粗略的规定,处理法律规避行为还是主要适用了“公共秩序保留”和
“强制性规定”,2010年颁布了《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使用问题进行了系统性的规定,但是仍旧未给予更多的定性与规制。

(二)对规避外国法的行为明确规定无效
在我国实践中,没有任何法律对当事人规避外国法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做出规定,在实务中也不对是否存在此种规避行为进行审查。

这实际上就是对当事人规避外国法行为的默认。

但随着世界各国交往的不断深入,一国的法律主权要想得到其他国家的支持和拥护,在国际民商事问题中就必须给予对方同样的尊重,兼顾其法律尊严与国家利益。

在实践中,应当具备法律规避行为审查环节。

为减少法官办案压力,降低办案成本,可以由当事人一方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对方具有法律规避的可能,再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意见,在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通过三种途径查明。

如果仍旧无法查明,可以适用我国的法律规定处理。

(三)科学处理区际法律规避
我国是一个多法域国家,香港形成了普通法国家的法律体系,澳门形成了大陆法系,而我国大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关于婚姻问题,我国很容易发生区际法律规避。

特别是在离婚事项上,更是容易发生法律规避。

虽然已经有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和《香港与澳门条例》两种并行的区际冲突法制度的存在,但是因内容不够细致,也不是专门针对区际婚姻的立法,不具有足够的效力,所以我国应当制定统一的冲突规范的方式来预防和应对区际法律规避行为。

四、总结
涉外婚姻法律规避既是对一国法律权威的挑战,又是对一国文化习惯,公序良俗的不尊重。

不仅会造成一国公共秩序的混乱,也会不利于本国国民利益的保护。

因此,我国可以借鉴法律规避规制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的经验,在立法上给予法律规避独立的地位,建立起法律规避制度体系,并结合我国现有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科学高效的应对法律规避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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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瑞,1994年8月9日,烟台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在读研究生。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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