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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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管理规定 景区管理制度

旅游景区管理规定 景区管理制度

旅游景区管理规定景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景区的管理,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旅游法》、《景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旅游景区管理工作。

第三条旅游景区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旅游景区管理涉及的相关部门应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旅游景区,指的是符合国家旅游局规定的具备特定立体景观、传统文化和旅游设施的区域。

第二章景区规划第六条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应根据景区地域特点和旅游资源情况,制定景区规划。

第七条景区规划应包括景区的布局、功能区划、旅游设施、管理标准等内容。

第八条景区规划的编制应该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和文化保护等因素。

第三章景区设施第九条景区管理部门应根据景区规划,合理设置景区内的旅游设施。

第十条景区设施的设置应满足游客的需求,提供方便、舒适的旅游环境。

第十一条景区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应由景区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章景区管理第十二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建立景区巡视制度,加强景区管理人员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建立景区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

第五章景区安全第十五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七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景区内重要设施的保护和安全防范工作。

附件:景区规划图、景区设施清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旅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景区管理条例》:指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有关景区管理的法规。

景区管理规章制度

景区管理规章制度

景区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景区管理,维护景区秩序,保障游客安全和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景区管理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景区全范围内的规范管理、服务、安全、卫生、环保等工作。

三、游客服务1.游客在景区内应当尊重自然、尊重文化、尊重历史,不得擅自采摘花草、攀爬山峰、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2.游客应当遵守景区内的交通规则,不得在园内内驾车或骑摩托车等交通工具。

3.游客应当按规定游览景点,不得擅自进入禁止进入区域。

4.游客应当保持园内公共设施的整洁和完好,不得破坏景区设施。

5.游客应当听从景区工作人员的安排和指挥,不得干扰景区管理秩序。

四、景区服务1.景区餐厅应保证食品健康、卫生,不得提供过期、失效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景区商店应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旅游纪念物品,不得进行欺诈行为。

3.景区应当设立临时卫生点,提供基本的医疗救助服务。

4.景区应当设置足够的公共厕所,保持厕所的卫生和通畅。

五、景区安全1.景区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开设防火管制和防溺水设施,确保游客生命安全。

2.景区应当定期检查自然环境和游憩设施的安全性能,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

3.景区应当配备专业的保安人员,建立安全管理体系,保证游客安全。

六、景区环保1.景区应当制定环保管理规划,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推动游客低碳出行,减少环境污染。

2.景区应当对开发过程和经营活动产生的废气、废水、垃圾等污染物进行集中处理和善后处理,确保环境保护。

七、违规处罚1.擅自采摘花草、攀爬山峰、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将予以制止和教育,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给予罚款并责令离开景区。

2.进入禁止进入区域、破坏景区设施、干扰景区管理秩序等行为,将予以制止和教育,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给予罚款并责令离开景区,并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3.环保、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违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八、附则1.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行,如有修改或补充,应当及时公布。

景区活动管理制度

景区活动管理制度

景区活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景区内各类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保障游客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提升景区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景区内组织和开展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展览、演出、文化艺术活动、体育比赛等。

第四条活动组织者应当遵守景区内的规章制度,服从景区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五条活动组织者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保障游客和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利益。

第六条未经景区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景区内组织和开展大型活动。

第二章活动申报和审批第七条活动组织者在开展任何活动之前,应当提前向景区管理部门递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计划。

第八条活动申报资料应包括活动名称、时间、地点、规模、内容、安全保障措施、人员配备等。

第九条活动组织者应当就活动计划中的安全风险作出评估,并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

第十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对活动申报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批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十一条活动组织者应当在获得审批后,遵守审批的相关要求和规定。

第十二条景区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活动进行临时调整或者取消。

第三章活动管理和实施第十三条活动组织者应当严格执行审批的相关要求,保障活动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活动组织者应当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保障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活动组织者应当做好游客的引导和安全保障工作,避免发生拥挤和踩踏事件。

第十六条活动组织者应当对活动进行全程监控,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活动组织者应当对活动场地、设施、器材进行实时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八条活动结束后,活动组织者应当做好后勤清理工作,并交还景区管理部门。

第四章活动监督和检查第十九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对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活动组织者应当接受景区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配合完成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对于发现的活动违反规定的行为,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二条对于发现的活动违反规定的行为,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直至作出相应处罚。

旅游景区管理办法

旅游景区管理办法

旅游景区管理办法
一、景区管理机构
景区管理部门负责对景区进行统一管理,并负责景区内的安全保障
工作。

景区管理部门需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确保景区内的秩序井然。

二、景区开放时间
景区的开放时间应当公示于景区入口处,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殊情况下,景区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提前通知游客。

三、景区票务管理
景区门票价格应当公示于景区入口处,并票务管理工作应当合法公正。

游客在购买门票时,应当遵守景区规定的购票方式,并主动配合
工作人员进行检票。

四、景区环境保护
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景区内环境的保护工作,禁止游客随意乱
扔垃圾,并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

游客在景区内应当自觉爱护环境,保持景区整洁。

五、景区安全管理
景区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做好景区内安全隐患
的排查和处理工作。

游客在景区内应当服从工作人员指挥,遵守景区
规定,确保自身安全。

六、景区服务质量
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景区内服务质量的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
服务水平。

游客在景区内如有投诉或建议,可向景区管理部门反映,
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七、景区规章制度
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景区规章制度,明确游客在景区内的
行为规范。

游客在景区内应当遵守景区规定,并保持良好的游客行为。

综上所述,景区管理办法是景区内管理工作的重要规范,通过规范
的管理措施,可以有效提升景区的整体管理水平,为游客提供更好的
旅游体验。

希望各景区管理部门切实加强景区管理工作,共同营造和
谐安全的旅游环境。

景区管理制度条例

景区管理制度条例

景区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景区管理工作,维护景区环境秩序,提升景区服务质量,保障游客权益,依法规范景区管理行为,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各类景区的管理,包括自然景区、文化景区、风景名胜区等。

第三条景区管理应该坚持以人为本,以安全为重,以服务为先的原则,为广大游客提供优质的旅游体验。

第二章景区管理机构第四条每个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有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景区内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做好景区财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景区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景区内的游客安全。

第七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客服中心,负责接待游客的投诉,解决游客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宣传部门,负责宣传景区的特色和亮点,吸引更多的游客。

第三章景区管理规定第九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

第十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场所管理规定,对景区内的各个场所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景区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的游客服务规定,明确游客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景区管理机构对游客购买的门票进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取票入园。

第十三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规定,对景区内的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排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规定,保护景区生态环境。

第四章景区管理责任第十五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对景区内的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对景区内的公共卫生进行定期清扫和消毒。

第十七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对景区内的游客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游客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五章景区管理处罚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景区管理规定,扰乱景区秩序的游客,景区管理机构有权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景区环境保护规定的游客,景区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进行整改并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游客服务规定,给景区造成损失的游客,景区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

景区出入管理制度

景区出入管理制度

景区出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景区出入管理,维护景区秩序,确保游客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景区的人员,包括游客、员工、供应商等。

第三条景区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出入管理第四条游客进入景区需购买门票并凭有效证件进入,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品进入景区。

第五条景区员工需刷卡进入景区,不得擅自带外人进入景区,如有需要需经过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供应商进入景区需提前向景区管理部门申请,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入景区。

第七条所有进入景区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品。

第八条景区管理部门有权拒绝不符合规定的人员进入景区,并有权报警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章出入记录第九条景区管理部门需建立出入记录系统,记录游客、员工、供应商等进入景区的时间、人数、车辆信息等内容。

第十条景区管理部门需定期检查出入记录,并保存相关记录备查。

第四章保证措施第十一条景区管理部门需设置出入口门卫,确保出入口的畅通和安全。

第十二条景区管理部门需配备安保人员,加强巡逻防范,对重点区域进行重点巡查。

第十三条景区管理部门需定期开展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处罚条款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的人员,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口头警告、罚款、停止进入景区等。

第十五条对于严重违规的人员,景区管理部门有权报警处理,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变动,将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景区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是景区出入管理制度的详细规定,希望广大游客、员工、供应商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景区的安全和秩序。

景区游客管理制度

景区游客管理制度

景区游客管理制度(一)游客须知尊敬的游客:为了您的旅途愉快,您需要知道:一、景区运营时间7:00—20:00。

二、景区提倡文明行为,请勿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三、禁止毁坏财物、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偷窃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请您照顾同行的老人、小孩和孕妇。

五、请您在游玩过程中,照看并保管好自己的随身携带物品,不便携带的非贵重物品可到寄存处寄存。

六、请您注意安全警示,遵守游览秩序,请勿攀爬、翻越安全防护栏;请勿进入未开放的景点游玩;请勿拥挤打闹,上下石级时,要小心谨慎。

七、请勿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景区。

景区内禁止吸烟。

禁止在景区非指定区域内进行烧烤、燃点篝火、燃放烟花爆竹等使用明火行为。

八、请您保护景区资源,严禁破坏景点、文物、游览设施;严禁攀折花木;严禁伤害、捕捉野生动物;严禁捕鱼、游泳等破坏水质的不良行为。

九、进入景区的车辆请按规定的路线行驶,请自觉遵守景区停车管理规定和遵循景区工作人员的调度指挥。

十、对景区的旅游服务有意见和建议,欢迎您提出。

谢谢合作!(二)游客安全提示一、请游客协助景区做好文物保护和安全防水工作,景区内为非吸烟区,严禁一切烟火。

二、游客应自觉遵守游览秩序登城参观时请按顺序靠右侧行走,不要拥挤,以免发生意外。

三、游览时请注意照顾好老人和小孩,保管好私人物品,注意游玩安全,维护景区环境卫生。

四、请游客爱护景区文物古迹,不要在文物古迹、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抹、刻画。

五、有高血压、心脑血管及其他有碍于从事长时间劳累活动病史的游客攀登城墙时请根据自身状况适宜调节。

六、遇雷雨天气,请游客自觉关闭手机;在雷、雪恶劣天气条件下,游客游览途中请注意防滑以保障人身安全。

七、攀登城墙时,请您不要攀爬垛口墙和防护栏,以免发生危险。

八、请您自觉维护景区安全秩序,在景区不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和聚众赌博,不从事封建迷信及非法活动,不携带危险品进入景区。

九、如您遇到问题或需要帮助,请拨打景区咨询服务电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一、维护环境卫生。

景区规章制度 管理条例

景区规章制度 管理条例

景区规章制度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景区秩序,加强景区管理,保障游客安全,促进景区旅游产业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景区内的所有游客、景区工作人员及相关单位,必须遵守并执行。

第三条景区指导部门是景区管理的主管单位,负责统筹规划、监督管理景区内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景区保安队是景区管理的执行单位,负责维护景区内的秩序,保障游客的安全。

第二章游客行为规范第五条游客进入景区门前需出示有效门票,并接受安全检查。

第六条游客在景区内禁止倒卖门票,损坏景区设施,乱涂乱画等行为。

第七条游客应文明游览,尊重景区内的环境和风景,不得破坏植被,乱扔垃圾。

第八条游客应听从景区工作人员的指导,遵守景区内的各项规定。

第九条游客在景区内严禁吸烟,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拍摄有损景区形象的照片或视频。

第十条游客禁止在景区内大声喧哗、抢占景区资源,干扰其他游客的游览体验。

第三章景区工作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景区工作人员必须穿着统一工作服,佩戴工作证,遵守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景区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景区情况,提供优质的服务,解答游客的疑问,指导游客游览。

第十三条景区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景区安全演练,熟悉处理突发事件的程序,做好应急处理准备。

第十四条景区工作人员严禁向游客推销商品、服务,收受小费等不正当行为。

第十五条景区工作人员发现游客有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若情况严重应报告景区保安队处理。

第四章景区设施设备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景区设施设备由景区管理部门负责维护和管理,游客不得私自损坏和占用。

第十七条景区设施设备出现故障时,需立即报告景区管理部门进行维修处理。

第十八条景区工作人员必须定期对景区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作。

第十九条景区设施设备的使用应符合安全标准,不得存在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景区设施设备的设计、改建、维护等工作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五章突发事件处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景区内如发生火灾、泄漏、重大人员伤亡等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疏散游客,报告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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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白龙湖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广元市白龙湖风景名胜区的统一开发、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参照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元市白龙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最区)包括总体规划界定的景区范围及其外围地带。

凡涉及景区工作和活动,进入景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有关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广元市白龙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代市政府对景区行使以下管理职能:
(一)宣传贯彻风景名胜、规划、建设、林业、国土、宗教、民族、文物、环保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保护景区的生态环境,维护景区的自然风貌和人文景观,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三)协助政府组织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

按总体规划对景区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进行审核,对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设、维护、管理景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五)制定景区管理制度,负责景区游人的安全、环境卫生、治安、商贸和旅游服务管理;(六)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设在景区内的所有单位,必须服从管理局的统一管理。

景区设立的与市级有关部门相对应的办事机构,行政上纳入管理局统一管理,业务上接受市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青川县、市中区及其在景区内的镇(乡)政府要积极配合管理局搞好景区的保护、建设、开发、管理;管理局要把开发建设管理与县、区、镇(乡)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相结合,与库区移民安置、扶持和脱贫致富紧密结合,县、区政府,景区管理局要互相支持,紧密配合,共同努力,搞好景区的开发建设。

第二章保护
第六条景区内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居民和游人都必须爱护景区的景物、水体、林木、设施和环境,遵守有关规定。

第七条在景区内建设施工,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好生态植被、水体、地貌。

第八条管理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景区内的历史遗址、文物、古树名木等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设置标志,严格保护。

第九条景区内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林木不得随意砍伐。

确需砍伐的必须经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采伐许可证。

第十条景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义务植树或其他绿化任务。

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创建园林式单位。

第十一条在景区内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应经管理局同意,在指定地点采集,并按规定缴纳资源保护费。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景区绿化用地,违反规定占用的应无条件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景区绿化用地,须经管理局批准,并依法缴纳绿化占地费。

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或个人应恢复绿化或向管理局交纳所需费用,由管理局负责恢复。

第十三条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应建立健全防火组织,完善防火设施。

第十四条在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禁止修建污染环境、影响生态的工厂和其他设施。

第十五条管理局要加强自然生态环境的综合整治工作。

抓好三废的防治,保护好水源水质,坚持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搞好“三同时”(即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施工运转),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NextPage]
第三章规划
第十六条景区的各项建设活动要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原则,节约用地,严格管理,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十七条规划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如确需修改的,按规定报原批准单位审批后方可变更。

第十八条在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经管理局批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农民建房按《四川省村镇规划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

第十九条严格控制景区内临时建设。

确需建设的,必须报经管理局批准,按规定办理《临时建设工程工程许可证》。

被批准的临时建筑限期满时,必须无条件拆除。

限期未到,因国家或集体需用地时,无条件拆除。

第二十条景区内的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景区规划的要求,与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环境相协调。

第四章建设
第二十一条凡在景区内从事工程建设(含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建筑构配件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管理局登记注册并接受资质审查,未经资质审查定级发照的企业,一律不得承揽工程。

第二十二条凡经资质审查确定营业等级的施工(生产)企业,必须持“三证”(资质等级证、经营管理手册、工商营业执照)方准进入建筑市场按规定承担施工(生产)任务。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报建制度和开工审批制度。

景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应在立项文件批准和初步设计审批后,由建设单位向管理局报建和提出开发申请。

经管理局审批后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凡投资20万元和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管理,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管理局按照广元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规定招标、发包工程。

第二十五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办事程序进行,认真执行《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现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接受管理局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工程竣工时由管理局组织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不予办理产权证书。

第五章管理
第二十六条景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土地开发实行统一管理。

根据建设用地需要由管理局的开发公司统一征用,组织开发,依法出让给用地单位。

出让景区土地使用权获得的出让金和土地收益用于扶持群众发展经济、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二十七条管理局按照《房地产法》和有关规定对景区内的房地产开发、交易实行统一管理。

逐步建立房地产市场及中介服务机构和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逐步实行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制度。

鼓励投资兴建市政公用设施,谁投资,谁受益。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市政公用设施,合理使用和维护,严禁损毁市政公用设施和集贸市场。

第三十条景区乡镇应加强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定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保护镇容镇貌整齐美观,环境清洁卫生,保持旅游集镇的风貌。

第三十一条管理局负责景区内风景名胜景点、旅游线路、旅游场所、旅游服务设施、旅游经营活动、旅游服务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三十二条实行旅游服务的《开业许可证》制度。

景区内旅游服务机构或个体经营者必
须到管理局登记,并依法领取开业许可证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景区设立的公安、交警、航政机构,按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景区车船航运管理,维护水陆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强化港航安全监督,保护人生安全。

第三十四条按规定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管理局会同市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收费办法,统一收取。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景区规划、建设管理的单位或个人,管理局可依据《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建筑业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广元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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