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发文落实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
国土资源部解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国土资源部解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来源: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解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9月28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了解修订《招标拍卖挂牌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国土资源部11号令)的背景,正确理解和把握39号令的基本原则、总体内容、操作程序和重点条款,有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物权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制度,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为此,我们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下称39号令)的重要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
一、《物权法》扩大了“招拍挂”出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范围,11号令修订成为必然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11号令),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11号令全面确立了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明确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述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11号令第一次明确了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拍挂出让,第一次对招拍挂出让的原则、范围、程序、法律责任进行了系统规定。
11号令确立了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制度,其核心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这一既具有实体性内容又有程序性规定的部门规章一经面世,既在社会上产生了强大的反响,被业界称为“第二次土地革命”。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程度的不断提高,11号令在实践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局限性,需要进一步完善。
比如,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上,11号令只规定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四类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相对于各地已将工业用地纳入招标拍卖挂牌范围,11号令规定的出让范围显得窄了。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问题介绍

涉及招拍挂的中央级通知及复函
1. 2003年,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经营业性土 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2. 2004年,国土资源部《关于继续开展经营业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 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3. 《关于加油站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政策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5】 485号 4.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复 函》国土资厅函 【2005】608号 5. 2007年,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 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6. 2009年,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 度的通知》。 7.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 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
7.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订《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示范文本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进行 的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严格规范土地出让金缴纳行为,增加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受让人 须缴付不低于50%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出让金(含定金)。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 地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问题介绍 2012-12
内容
第一部分:介绍涉及招拍挂的主要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部分:招标、拍卖、挂牌概念、流程介绍及关键环节的提示。 第三部分: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的特点和利弊分析,及建议。 第四部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4条的解读
第一部分:涉及招拍挂的主要法律法规规定
4. 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物权法》中第十二章关于建设用地 使用权的规定。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
出让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
【发文字号】新政办[2007]91号
【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4.30
【实施日期】2007.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通知
(新政办[2007]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和《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7〕3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全市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国发〔2006〕31号文件明确指出:“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
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对于加强工业用地调控和管理,严把土地“闸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建立完善土地市场机制,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经济。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部39号令)详解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部39号令)详解《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部39号令)详解岳晓武雷爱先段春华王小雨2007年9月28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了解修订《招标拍卖挂牌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国土资源部11号令)的背景,正确理解和把握39号令的基本原则、总体内容、操作程序和重点条款,有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物权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制度,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为此,我们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下称39号令)的重要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
一、《物权法》扩大了“招拍挂”出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范围,11号令修订成为必然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11号令),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11号令全面确立了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明确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述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11号令第一次明确了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拍挂出让,第一次对招拍挂出让的原则、范围、程序、法律责任进行了系统规定。
11号令确立了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制度,其核心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这一既具有实体性内容又有程序性规定的部门规章一经面世,既在社会上产生了强大的反响,被业界称为“第二次土地革命”。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程度的不断提高,11号令在实践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局限性,需要进一步完善。
比如,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上,11号令只规定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四类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相对于各地已将工业用地纳入招标拍卖挂牌范围,11号令规定的出让范围显得窄了。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公布日期】2002.10.28•【字号】•【施行日期】2002.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监察局:现将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持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保证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落实。
城镇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地,包括各类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用地和各单位使用的原划拨土地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项目等经营性用地的,都必须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统一组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
二、建立土地供应的信息披露制度,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实施供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供地对象、供地位置、供地面积、供地用途、供地方式和供地价格等供地内容在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杜绝“暗箱操作”。
三、加强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督。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管理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政责任。
(一)违反城镇国有建设用地统一供地权限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的;(2)设区的市的区人民政府实施中心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的;(3)开发区管委会、小区办、旧城改造办、道路指挥部、统建办、改制办等各类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的。
(二)违反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式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擅自扩大划拨供地范围的;(2)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而擅自以协议方式供地的;(3)采取压低地价或虚增工程款等方式“以地换路”、“以地换工程”、“以地抵扣工程款”及提供“回报地”等实物地租方式供地的。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问题介绍

《物权法》立法背景方面 2007年3月16日,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面肯定了 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同时对土地使用权出 让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
3. 为了有效规范招拍挂出让行为,2006年国土资源部制定 了国土资发【2006】114号《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 权规范>(试行)的通知》。
规范主要针对招拍挂实施程序方面做了具体详细的规定。
其内容包括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的: 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地价评估;编制出让文件; 发布出让公告;申请和资格审查;招拍挂具体实施流程; 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办理土地登记等方面的内容。是招拍挂工作的重要指引性 文件。
4. 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物权法》中第十二章关于建设用地 使用权的规定。
全面肯定了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同时 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提出了新的要求。
(1)扩大了土地使用权招拍挂的范围(137条)
(2)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扩大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设 立范围。(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 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关于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关于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发文字号】监发[2008]6号【发布部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发布日期】2008.07.16【实施日期】2008.07.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计署关于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的通知(监发[200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委)、国土资源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计局,各计划单列城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计局:2007年,各地按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原建设部、审计署《关于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监发〔2007〕6号)要求,组织开展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
通过专项清理,初步掌握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和使用的基本情况,查处并纠正了一批土地审批、出让以及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推动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范化建设。
但也发现,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尚未完全落实到位,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和使用需要进一步规范,宗地规划不全和供地后调整规划的情况依然存在。
为进一步促进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的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土地调控,预防和治理土地出让领域的腐败问题,根据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部署,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计署决定,今年继续组织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范围和内容(一)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进行“回头看”检查。
主要检查2007年专项清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情况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63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号)
![63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号)](https://img.taocdn.com/s3/m/119697be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07.png)
63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号)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土地供应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1]71号)的要求,为加强对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的执法监察工作,提高土地管理和供应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本次执法监察工作旨在加强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土地资源的公平、公正、公开出让,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执法监察内容1.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的监督和审查。
2.各级政府部门对土地招标和挂牌出让程序的监督和检查。
3.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4.对土地使用权流转、转让、转租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三、执法监察工作组织1.国土资源部将成立专门的执法监察工作组,由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负责制定执法监察工作方案、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收集并分析有关数据和资料。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应按要求组建执法监察小组,配合国土资源部的监察工作,并将相关工作情况及时报告。
四、执法监察工作要求1.加强监测和分析,掌握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
要求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和数据库,准确登记、记录、汇总土地交易数据,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2.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依法予以处罚。
对存在欺诈、行贿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厉追究法律责任。
3.建立健全执法监察制度,规范和完善执法程序,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法水平和业务素质。
4.加强宣传工作,倡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土地执法监察工作。
通过举办宣传活动、发布工作情况等方式,增强社会监督力量,形成对违法行为的合力打击。
五、工作保障1.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执法监察工作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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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发文落实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发文落实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监察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下称国务院31号文件),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国务院31号文件明确要求:“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对于加强宏观调控,严把土地“闸门”,有效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对于遏制工业用地压价竞争、低成本过度扩张,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于建立完善土地市场机制,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于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对于从源头上防治土地出让领域的腐败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共同落实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二、明确范围,坚定不移地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一)政府供应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或租赁,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二)国务院31号文件下发前,市、县人民政府已经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协议,确定了供地范围和价格,所涉及的土地已办理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可以继续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或租赁,但必须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有关规定,将意向出让、租赁地块的位置、用途、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和土地价格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后,抓紧签订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签订完毕。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者超过上述期限的,应按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 (三)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或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 三、适应工业项目用地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工业项目用地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大力推进本地区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关键环节。 (一)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与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的衔接。工业用地出让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再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二)建立健全土地储备制度,作好工业用地的前期开发,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创造条件。 (三)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及时了解工业用地的需求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工业用地出让的规模、结构、布局、进度和宗地规模、产业类别、土地使用条件等,保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的有效落实。 (四)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拟出让地块周边产业布局情况等,进一步细化拟出让工业用地的地类和产业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拟出让工业用地的地块面积、具体用途、土地使用条件、产业类型、生产技术要求等内容。出让方案中确定的产业类型、用地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应当符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有关要求。 (五)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六)工业用地出让文件中,应当明确拟出让地块的投资强度要求、产业类型、具体地类等内容。 (七)采取灵活的方式,合理确定工业项目的用地面积。既可以确定出让地块面积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也可以先不确定出让地块的具体面积,招标拍卖挂牌中通过竞单位面积地价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然后再根据工业项目的类别、规模、土地使用标准等合理确定出让地块的具体面积。 (八)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后,应当向竞得人、中标人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准文件。 (九)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要求、产业要求、具体地类等内容。加强合同管理,督促用地者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四、强化执法监察,促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全面落实 (一)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政策指导,及时研究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全面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推广有效做法和经验。省级监察机关要把对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监督检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和日常工作,定期作出安排部署并组织实施,保证执法监察工作的效果。 各级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注意发现案件线索,严肃查处工业用地出让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对工业用地出让规避招标拍卖挂牌、仍采取协议出让和划拨的;对工业项目通过计划立项、规划定点先行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对工业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后擅自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对不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公开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和出让结果等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纠正和查处。领导干部以任何形式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特别是在工业用地出让中不经招标拍卖挂牌程序继续搞个人审批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对有关地方和部门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强化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监督。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决定,2007年在全国开展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专项执法监察。执法监察的重点是,全面推行并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情况,全面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情况。 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详见附件)的要求,密切配合,共同制订工作方案,统一组织,协调行动,共同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执法监察工作。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监察机关,对国务院31号文件下发以来的工业用地出让情况逐宗自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机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法监察情况,要在2007年10月底前报送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将根据各地的工作情况,适时组织联合检查。
附件: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国务院31号文件),认真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决定,今年在全国开展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认真贯彻中央纪委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31号文件的要求,集中一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通过执法监察,全面推行并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全面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实现工业用地出让全部进入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领导干部在工业用地出让中违规干预甚至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得到及时、严肃地查处,有效遏制土地交易中的腐败行为。 二、范围和内容 (一)执法监察的范围:2006年国务院31号文件下发以来,各地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 (二)执法监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情况。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的情况。重点是:是否按规定公开土地出让信息,特别是是否按规定将土地面积、用途、土地使用条件、价款及出让结果等信息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开;是否存在操作程序和操作行为不规范的问题。 3.纠正工业用地出让中存在问题的情况。一是工业用地出让中是否存在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仍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问题;工业用地出让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是否存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时确定用地单位的问题。二是工业用地出让中是否存在假招标、假拍卖、假挂牌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问题,是否存在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问题。 三、方法和步骤 本次执法监察分为自查整改、重点检查和联合检查三个阶段。 (一)自查整改。本执法监察工作方案下发后,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周密安排此项工作。本《通知》下发至8月底前,市、县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方案的要求,对国务院31号文件下发以来,本地区工业用地出让情况逐宗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督促整改。 (二)重点检查。9月至10月,各省(区、市)监察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对市、县开展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各省(区、市)要将执法监察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10月底前分别报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
(三)联合检查。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将适时对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情况进行联合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