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 对评标委员会组成有哪些规定
《建设法规》练习题(1)

习题 1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1. 东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欲新建一办公大楼,该办公大楼由东州市城建集团承包建造,则施工许可证应由( )申领。
A. 东州市城建集团B. 东州市第二人民医院C. 东州市城建集团分包商D. 东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或东州市城建集团2. 建设单位申领建筑施工许可证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的时限( )。
A. 建筑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B. 由发证机关收回建筑施工许可证C. 由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处以罚款D. 取消该建设项目3. 建设施工许可证应在( )时申领。
A. 投标以前B. 施工准备工作完成后C. 正式施工以后D. 施工准备工作完成后,组织施工以前4. 建筑法中规定了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下列条件中 ( )不符合建筑法要求。
A. 已办理用地手续B. 已经取得了规划许可证C. 已有了方案设计图D. 施工企业已落实5. 上海市百联集团欲新建一座大型综合市场,于2009年2月20日领到工程施工许可证。
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因故不能按规定期限正常开工,故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开工后又因故于2009年10月15日中止施工,2010年10月20日恢复施工。
根据上述背景,按照建筑法施工许可制度的规定,作答以下各题。
(1).该工程正常开工的最迟允许日期应为2009年()。
A. 3月19日B. 5月19日C. 5月20日D. 8月20日(2).该建设单位通过申请延期,所持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最多可延长到2009年()为止。
A. 6月19日B. 7月19日C. 8月19日D. 11月19日(3).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延期的次数最多只有()。
A. 1次B. 2次C. 3次D. 4次(4).因故中止施工,该建设单位向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的最迟期限应是2009年()。
A. 10月15日B. 10月22日C. 11月14日D. 12月14日(5).该工程恢复施工前,该建设单位应当()。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 12号令(颁布日期: 2001年07月05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删除)--(修改为)依法组建的专家库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
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XXX、XXX、建设部、XXX、交通部、信息产业部、XXX令第12号。
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
为了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活动,XXX、XXX、建设部、XXX、交通部、信息产业部、XXX联合制定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现予发布施行。
XXX主任XXXXXX主任XXX建设部部长XXXXXX部长XXXXXX部长XXX信息产业部部长XXXXXX部长XXX二○○一年七月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需招标项目的评标举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步伐,保证评标举动在严格失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举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失密。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大概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一律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评标、评标委员会和中标的基本规则

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法定期限内 (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这项规定是要用法定的形式肯定招标的成果,或者说招标人、 中标人双方都必须尊重竞争的结果,不得任意改变; 6、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这是采用法律形式促使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项特定的经济 措施,也是保护招标人利益的一种保证措施;
法定的方式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
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组建主体)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 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 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 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组建结构)。
评标委员会成员:
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 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
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三、中标的基本规则的主要内容
中标,就是在招标投标中选定最优的投标人,从投标人来
评标、评标委员会和中标的 基本规则
张 伟
中招采培招标采购培训中心首席培训师 中国招标师 登记证书号:DJ0939310288
内容概要
评标和中标是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中两个有决定性影响
的环节,在母法《招标投标法》中对这两个环节作出
了一系列的规定,确定了有关的行为规则,当然这些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全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全文)新华社8月1日电为了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活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全文如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的相关专家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
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2号)为了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活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李荣融建设部部长俞正声铁道部部长傅志寰交通部部长黄镇东信息产业部部长吴基传水利部部长汪恕诚二○○一年七月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
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评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
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
评标相关法律规定
一、评标活动及评标主体
(二)评标委员会与评标专家 4、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方式:程序法定、集体决策 评审专家在对投标文件的有关问题澄清时,须规范操作。
明确法律规定的问题澄清过程中的当事人主体;限定问题澄 清的内容;问题澄清过程中要充分尊重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评标委员会主任和现场监督人员要对问题澄清的全过程严格 把关,不可纵容个别评审专家的不规范行为。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 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发改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评标相关法律规定
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金、用途双控)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一、评标活动及评标主体
(二)评标委员会与评标专家 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
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 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一、评标活动及评标主体
(二)评标委员会与评标专家 2、评标委员会的构成及规则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2013修订)
(2013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具备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其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确定评标专家,采取随机抽取和直接确定两种方式。
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别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 12 号令,2001 年 7 月 5 日发布并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 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评标委员会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 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 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 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 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 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 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 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 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 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 12号令(颁布日期: 2001年07月05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删除)--(修改为)依法组建的专家库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
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招标投标法对评标委员会组成有哪些规定
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是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
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