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行为}中国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与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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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与惩罚性赔偿

中国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与惩罚性赔偿

中国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与惩罚性赔偿中国消费者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明确了禁止和惩罚欺诈行为的规定。

欺诈行为是指商家在商品销售、提供服务等过程中,以虚假宣传、夸大法效、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其他手段欺骗消费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于这种行为,消费者保护法还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即商家因欺诈行为受到的赔偿远远超过实际损失金额。

欺诈行为涉及范围广泛,包括虚假广告、欺骗性宣传、推销伪劣产品、欺骗性销售、不履行售后服务等。

在虚假广告方面,商家通过虚假宣传手段夸大商品的质量、功能、性能等,诱使消费者购买,实际商品与宣传内容严重不符。

欺骗性宣传则是商家在销售过程中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等方面作出虚假陈述,误导消费者判断,从而达到欺骗目的。

推销伪劣产品则是商家销售质量不达标的商品,对其质量缺陷进行掩盖或不明示,消费者购买后出现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维权。

欺骗性销售则是商家以虚假承诺、优惠活动等手段引诱消费者购买,但实际操作中并不予兑现。

不履行售后服务则是商家对商品质量问题不予解决,不提供售后服务等行为。

根据中国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对于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要求退货、换货或者修理,要求赔偿等。

特别是对于恶意欺诈行为,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商家支付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是指商家因欺诈行为而受到的赔偿金额,不仅仅包括消费者实际损失的金额,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增加一定倍数的赔偿金额,对商家进行警示与惩罚,以维护公平交易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惩罚性赔偿的实施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被告恶意欺诈行为且销售额超过一定数额的,可以判决支付消费者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赔偿金额。

判决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欺诈行为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损失大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这种惩罚性赔偿机制的引入,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商家的诚信意识,促进了企业和消费者的良性互动。

然而,在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我国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我国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我国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一、我国消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55条规定了产品欺诈和服务欺诈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款具有以下几个含义:首先,消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是违约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惩罚性赔偿责任既可以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适用于违约损害赔偿.消法第55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发生在消费领域中的违反合同义务的惩罚性赔偿,而不是在侵权行为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欺诈是该条款的构成要件。

欺诈行为的特点,一是欺诈一方有欺诈的故意,目的在于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进行交易行为;二是欺诈的一方实施了欺诈行为,或者是积极地捏造虚假情况,或者是歪曲和隐瞒事实的真实情况;三是在客观上,对方当事人因此而陷入错误的认识,而且消费者的错误认识与生产经营者的主观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后文中将提到的王海打假案例中,我认为生产经营者的主观欺诈行为并未造成消费者的错误认识,与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我认为王海故意购买伪劣产品并要求生产经营者赔偿并不符合消法第55条(在2013年10月之前是消法第49条)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消法惩罚性制度的经济学分析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惩罚性制度会导致消费者的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使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

消法中的惩罚性制度容易诱使消费者,利用自身对商品了解的信息优势,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索取惩罚性赔偿。

例如,消法实施之后,1995年3月,王海在北京隆福大厦购买了一副索尼耳机,然后依据消法第49条规定向商家索取双倍赔偿,随后王海开始在北京各商场购假索赔,50天左右的时间,获赔偿金将近8000元。

《消保法》第55条中“欺诈”的理解与适用

《消保法》第55条中“欺诈”的理解与适用
对欺 诈 的认定 进行 论述 。

三种 法 律 部 门 ,其 着 眼 于 经 济 发 展 中 的公 共 利
J . S h a n x i Ag r i c . Un i v .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Ed i t i o n)No . 4 V o 1 . 1 4 2 0 1 5
《 消保 法》第 5 5条中 “ 欺诈 ”的理解 与适 用
王 心 语
关 键 词 : 消保 法 ;欺 诈 ;缔 约过 失 责 任 ;故 意 ;过 失
中 图 分 类 号 :D 9 2 3 . 8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 6 7 1 — 8 1 6 X( 2 0 1 5 )0 4 — 0 3 9 7 — 0 5
C o mp r e h e n d i n g a n d Ap p l i c a t i o n o f t h e Wo r d” F r a u d ”o f Cl a u s e 5 5 o f La w i n P r o t e c t i o n o f Ri g h t s a n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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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规定

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规定

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法》)是我国针对保护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它对商家和供应商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行为进行规范,以确保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禁止欺诈行为。

本文将详细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规定,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对欺诈行为。

一、欺诈行为的定义和表现形式《消费者权益法》对欺诈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定义。

欺诈行为是指商家或供应商通过虚假或者其他手段,故意误导、欺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行为。

它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 虚假宣传:商家发布虚假信息、夸大产品性能、虚构销售数据等手段来吸引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2. 不正当竞争:商家通过抬高价格、捆绑销售、不公平竞争等手段,迫使消费者做出不合理的选择。

3. 隐瞒真相:商家故意隐瞒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比如隐瞒产品质量问题、服务条款等重要信息。

4. 强制交易:商家对消费者进行威胁、胁迫,强迫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以上这些行为都属于欺诈行为,违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需要依法受到制裁。

二、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和维权途径根据《消费者权益法》,对于从事欺诈行为的商家或供应商,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有多种维权途径可供选择。

1. 赔偿损失: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或供应商赔偿因欺诈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费用以及因此带来的其他损失。

2. 合同解除:如果消费者发现自己在交易中受到欺诈行为的侵害,可以向商家或供应商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费用。

3. 报警投诉:消费者在受到欺诈行为侵害时,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报警投诉,寻求法律支持和援助。

4. 法律诉讼:对于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对商家或供应商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如何防范欺诈行为和提高维权能力除了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消费者还应积极采取一些预防措施,提高自己的维权能力。

消费者欺诈赔偿标准

消费者欺诈赔偿标准

消费者欺诈赔偿标准消费者欺诈是指商家或服务提供者在交易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国设立了消费者保护法规,包括对消费者欺诈行为的处罚和赔偿标准。

下文将介绍消费者欺诈赔偿的标准和实施情况。

一、消费者欺诈赔偿的原则1. 基于损失补偿原则:消费者因欺诈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应由欺诈者承担。

根据实际损失确定赔偿金额,以尽量还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追溯原则:赔偿金额应该追溯到欺诈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尽量还原当事人的利益,避免因欺诈行为而导致的负面后果。

3. 诚信原则:欺诈者应该承担活动之前应具备的诚实、透明、真实的义务,对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等行为负责。

二、消费者欺诈赔偿的具体标准1. 直接经济损失:指因欺诈行为导致消费者直接受到的经济损失。

例如,购买了伪劣产品或受到虚假宣传误导而支付的额外费用等。

2. 间接经济损失:指因欺诈行为导致的间接经济损失,如因购买伪劣产品导致其他财产损失、可回收价值的损失等。

3. 时间成本损失:消费者因受到欺诈行为而产生的时间成本,包括查证信息、追赔时间、与商家或相关机构进行沟通等所耗费的时间成本。

4. 心理损害赔偿:消费者因欺诈行为而遭受的心理痛苦、精神伤害等,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赔偿。

三、消费者欺诈赔偿的实施情况1. 法律保护:各国家法律法规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2. 赔偿协商:消费者可以与商家或服务提供者进行赔偿协商,协商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达成赔偿协议,避免进一步纠纷和法律诉讼。

3. 消费者组织介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或机构可以协助消费者维护权益,提供咨询、调解、仲裁等服务,推动商家履行赔偿责任。

四、消费者应遵守的原则1. 认真核实信息:消费者应仔细核实产品或服务的信息,合理判断其真实性和可靠性,降低受到欺诈行为的风险。

2. 保留证据:一旦发现欺诈行为,消费者应妥善保留相关证据,包括购买凭证、电子邮件、通信记录等,以便日后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欺诈行为
一、惩罚性赔偿的基本概念 我国于 1993 年 10 月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 49 条 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 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 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该条规定是我 国第一个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立法例。①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主体为消费者与经营者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 条规定:“消费者为 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法律、法规保护。” 2.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68 条规 定 :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 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 可以认定为欺诈 3. 消费者因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而受到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规定:只有消费者的实际损 失是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因经营者的欺诈行为造成的, 经营者就负惩罚赔偿责任;没有造成实际损失的,则不负赔偿 责任。 4. 消费者需提出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请求 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经营者提供的产品造成损失时,消 费者行使自己请求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消费者可以直接向经 营者提出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请求,在自己的请求权不能行使时, 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 二是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法院 提起诉讼请求。相反,若消费者不主张自己的惩罚赔偿请求权, 则经营者没有义务承担该赔偿责任。 二、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惩罚性赔偿是由赔偿和惩罚所组成的。它的功能不仅在于 弥补受害人的损害,而且在于惩罚和制裁不法行为,具体来体 现在以下三方面 : 1. 赔偿功能 惩罚性赔偿并不是独立的请求权, 必须依附于补偿性的损 害赔偿。不法行为人可能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精神痛苦或 人身伤害,惩罚性赔偿可以发挥一定的功能。很多学者认为, 惩罚性赔偿适用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原告遭受的损失获得完全的 全部的补偿 [1]。 2. 制裁功能 惩罚性赔偿主要是针对那些具有不法性和道德上的应受谴 责性的行为而适用的,就是要对不法行为实施惩罚。这种惩罚 与补偿性的损害赔偿有所不同。补偿性赔偿要求赔偿受害人的 全部经济损失,对富人难以起到制裁作用。[2] 而惩罚性赔偿则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一直是消费市场中的重要问题之一,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各类欺诈行为的禁止和追责。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详细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并探讨该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积极意义。

一、虚假宣传欺诈行为虚假宣传是消费市场中常见的欺诈手法之一,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经常会受到商家的夸大宣传或虚假陈述的误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虚假宣传行为作出了明确定义,并给予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商家在宣传中如有虚假陈述,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以便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质量欺诈行为质量欺诈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商家在商品质量方面的欺诈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秩序。

利用次品冒充合格品、掺杂劣质原料以及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都属于质量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必须保证商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否则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换货或者赔偿等。

三、价格欺诈行为价格欺诈是指商家通过虚构的价格折扣、捆绑销售、价格欺骗等手段,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价格欺诈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商家必须真实标明商品的价格,不得采取虚构折扣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消费者对于价格欺诈行为有权要求返还差价或者赔偿损失。

四、服务欺诈行为服务欺诈是指商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承诺、敷衍塞责等行为,给消费者带来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服务欺诈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商家必须履行承诺,并提供合格的服务。

如果商家存在服务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返还服务费用或者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五、电子商务欺诈行为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欺诈问题越来越突出。

电子商务欺诈主要包括虚假网店、假冒商品、网络诈骗等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电子商务领域的保护上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电商平台加强对商家的资质审核和商品质量监管,同时也对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是什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是什么?

Be kind to yourself, don't be swayed by others, don't sway others, confident and graceful.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是什么?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中,一旦有相关的欺诈行为,就需要对消费者进行相关赔偿,并且为消费者全额进行购买商品的价格和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来进行赔偿。

如果造成消费者明确的相关损害的话,则要按照实际治疗费用来进行赔偿。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是什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是什么1、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指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该遵循的原则;2、国家对消费者特别保护原则,该法特别设立了“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章,就保护措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我国目前市场秩序还比较混乱的情况下,国家对消费者的保护显得非常重要;3、消费者的保护与国家的经济文化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即我国现阶段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考虑我国经济社会现状,基本还是立足于弥补赔偿的原则,只赔偿直接的损失,而对实际存在的精神损害赔偿、消费者的时间损失赔偿等未予以保护;4、国家保护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因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仅凭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是难以胜任的,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才能建立起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机制,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充分、最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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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行为)中国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与惩罚性赔偿中国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和惩罚性赔偿王卫国【学科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产品质量法【出处】民商法网刊2010年第3期总第51期【摘要】随着欧盟消费者保护统壹T动的不断深入,欧盟消费者保护法于广告、格式合同、担保责任、网络消费和庭外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

我国应该借鉴欧盟消费者保护指令的先进做法,尽决制定关联消费交易准则,确保消费者对商业交易的信心,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

【关键词】欧盟指令;消费者保护;最新发展;启示【写作年份】2010年【正文】壹、前言自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保护法”)于1993年10月颁布以来,有关消费者保护的诉讼和非诉案件急剧增加。

据报道,1996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案件总计达425,008件,是10年前的75倍。

[1]这些投诉涉及到质量、价格、虚假广告、假冒商品、计量和欺诈骗销等问题。

其中,欺诈骗销案件上升幅度最大,为上壹年的137.9%。

[2]于这类案件中经常适用的就是消费者保护法中最引人注目的条款——第49条,其条文如下:运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壹倍。

正是这壹规定于近几年里大大地激励了被称作“打假运动”的反欺诈斗争。

适用这壹规定的案件大量出现。

于街头巷尾、新闻媒体、法院、大学课堂和政府机关,这些案件成了人们议论纷纷甚至争论不休的对象。

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已经成为中国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壹个热点。

当然,这仅仅是开始。

要使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得到更有效地运用且促进消费者保护立法进壹步发展,有壹些法律问题需要加以澄清。

为此,和澳大利益的经验尤其是和澳大利亚《商业法》(TradePracticesAct)第52条进行比较,是值得尝试的。

[3]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的条文如下:第52条(1)企业不得于贸易或运营中实施误导或欺骗性的或者可能使人误解或受骗的行为。

(2)本节以下条文中的任何语句,均不得被推断地视作对前款之壹般性规定的限制。

本文以下将首先介绍几个和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有关的案例,然后提出若干法律问题,采用比较的方法加以分析,最后于结语中提出壹些评论意见。

二、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有关案例:1.王海打假案1995年春天,山东某厂的年轻业务员王海来北京出差,他偶然买到壹本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书。

他为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所吸引。

为了验证这壹规定的可行性,他来到隆福大厦,见到壹种标明“日本制造”,单价85元的“索尼”耳机。

他怀疑这是假货,便买了壹副,找到索尼公司驻京办事处。

经证实为假货后,他返回隆福大厦,又买了10副相同的耳机,然后要求商场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予以加倍赔偿。

商场同意退回第壹副耳机且赔偿200元,但拒绝对后10副给和任何赔偿,理由是,他是“知假买假”,“钻法律的空子”。

王仍感到愤怒。

他相信自己的目的不是赚钱而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因而决心继续战斗。

同年秋天,王海再度来到北京。

他光顾了多家商店,购买了他认为是假货的商品,经证实后便向商家要求加倍赔偿。

多数商店满足了他的要求,但也有少数加以拒绝。

王海的举动被新闻媒介披露后,于全国范围内引起反响。

他被多数普通百姓甚至被许多运营者当作英雄加以赞誉,同时也使制假售假者感到震惊。

1996年12月,中国消费者基金会向他颁发了奖金。

和此同时,王海的做法成了法学界争论的话题。

有些官员和学者对此持批评意见。

例如,国内贸易部的壹位官员认为,以获利为目的购买假货再要求加倍赔偿的人不是现行立法范围内的真正“消费者”,因此“知假买假”的不能得到赔偿。

于他的心目中买了东西且加以使用才是消费者,买了东西不用则不是消费者。

[4]也有壹些学者认为,“知假买假”的行为是不道德的,由此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

[5]相反地,有许多法律工作者和学者支持王海的举动。

他们指出,“消费者”壹词是相对于“运营者”而言,任何和运营者进行交易的人,除了本身也是运营者的外,均应当被见作是消费者。

他们认为,“知假买假”然后索取加倍赔偿的做法是符合道德的,因为它有助于打击假冒产品,因而有利于民众和社会。

仍有人认为,不能把索赔者的所得说成是不当得利,因为这种索赔是以法律的规定为根据的,况且,索取赔偿仍要耗费大量时间、劳务和费用。

[6]1996年初,王海转战中国南方,于许多大商场买假索赔。

可是,商家白眼相向,地方政府漠然处之,使他不得不无功而返。

其中的教训,正如壹些法律工作者总结的,于于没有运用法律诉讼的武器;仅仅借助于新闻媒体和舆论的压力是不够的。

1996年11月,王海于天津的壹家法院成了胜利者。

他紧随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详见下文)之后,状告伊势丹XX 公司销售电话有欺诈行为。

结果,他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获得了加倍赔偿。

[7]2.耿某诉南京中央商场案1996年春天,当王海于南京屡屡受挫的时候,壹位姓耿的消费者于南京的某壹法院也经历了相同的命运。

1月4日,耿某于南京中央商场买了三套被标明为“羊绒衫”的“圣柏”牌保暖衬衫。

于商场出具的发票上,写明了货品为“羊绒衬衫”,而事实上该货品的羊绒含量不到2%。

第二天,耿某以衬衫不是羊绒,商场有欺诈行为为由,要求商场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支付双倍赔偿。

遭到拒绝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于1月4日于被告处购买之前,曾于另壹家商场购买了同样的衬衫且获得了赔偿,故具有壹定的商品知识。

法院这样判决的另壹个理由是,把含有2%羊绒的衬衫标作“羊绒衬衫”且无不当,被告且未构成欺诈行为。

壹位青年学者,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李友根,写了壹篇论文对耿某诉南京中央商场案进行了评析。

[8]他提出了据认为于本案中十分重要的三个问题:第壹,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是否有权获得消费者保护法的补救?第二,被告推销该商品的这种方式是否能够被认定为欺诈行为?第三,于原告得知实情的情况下,被告的这种方式是否仍然能够被认定为欺诈行为,因而能够适用消费者保护法关于加倍赔偿的规定?李友根指出,于“知假买假者不为消费者”的判断中存于着壹个悖论。

如果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他就没有资格依据消费者保护法请求退货,那么他就只能使用它。

而这样壹来,他又成了壹个不折不扣的消费者。

李友根认为,认定欺诈行为的标准之壹就是法律的规定。

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规定:“运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根据纺织部的有关规定,羊绒含量低于5%的不可称为羊绒制品。

而另壹个标准是普通消费者(而不是专家)的认知水平。

据此他得出结论,由于于壹般消费者见来羊绒含量仅2%的衬衫不能被称作“羊绒衬衫”,该商场构成了欺诈行为。

3.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何山是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官员,参加过消费者保护法的起草工作。

1996年4月,他于运营名人字画的乐万达商行购买了俩幅画。

这俩幅画,壹为独马,壹为群马,是作为已去世的国画大师徐悲鸿先生的真迹出售的。

壹个月以后,何山以“怀疑有假,特诉请保护”为由于北京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1996年8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这俩幅画为临摹仿制品,被告有欺诈行为,故责令被告按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向原告支付双倍赔偿。

[9]这个案件引起了广泛的注意,也引发了许多讨论。

1996年10月,第二次“制止欺诈行为、落实加倍赔偿座谈会”于北京召开。

于会上,如何正确理解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立法原意再次成为中心话题。

北京市第壹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宿迟于会上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他指出,对于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所说的“为生活消费需要”的含义不应作狭义的限制性解释,“消费者”壹语按其原意不过是指生产者、运营者以外的人。

[10]他主张,凡是到商店购物的顾客,均应被视作是消费者;至于购买的动机和目的,可能涉及道德问题,但不属于法律问题。

[1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张家广根据他所于法院的审判实践得出了同样的结论。

他认为,只要商品运营者有欺诈行为,就应当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而消费者的购物动机则于所不论。

[12]宿迟先生对“欺诈行为必须是故意行为”的观点作出了回应。

他指出,商家对其所运营的商品,于进货时有认真审查的义务,未尽此义务者于主观上至少属于放任态度,应被认定为故意。

[13]于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以后,许多以此为样板的案件诉至法院。

可是且非所有的原告均得到了满意的结果。

下壹个案件便是壹例。

4.薛萍诉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案1997年3月,薛萍于燕莎友谊商城购买了3尊秦始皇兵马俑。

几天之后,她得知该兵马俑为仿制品,遂和商城进行交涉,要求按售价的壹倍赔偿。

遭到拒绝后,她以该商品没有任何足以表明其为仿制品的标示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商城提出反诉,称原告于购买这些秦俑时已明知其为仿制品,其购买的目的是要获取双倍赔偿,因而构成欺诈行为。

法院认为,原告本应知道她购买的这批货物不可能是真品,因为秦始皇兵马俑是国家禁止市场交易的珍贵文物。

也就是说,正常的消费者于卖主既没有说明真相但也没有称其为真品的情况下,均应该意识到该货物是仿制品。

另壹方面,法院也认为,被告本应通过明示该秦俑为仿制品而对商品性质作出严谨、明确地表述,从而使任何人均不致发生误解。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给予退货,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用双方各负担壹半。

[14]三、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法律分析由之上案例能够见出,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于壹些主要方面至今尚无定论。

人们已经发表的许多各不相同的见解当然很有价值,但大多数局限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

况且,我们应当意识到,我们所要作的且不仅仅是解释法律,而且是改革和发展法律。

就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而言,我要指出的是,于围绕之上案件所进行的讨论中,有壹个重要的东西被忽略了,这就是该条文的性质,这本应成为论证推理的出发点。

1.性质和目的于中国,人们已经公认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于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赔偿规定,而且,它是中国第壹个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立法例。

[15]众所周知,于大陆法系,惩罚性赔偿从未被承认为民事责任的壹种形式。

我国的《民法通则》追随了这壹传统,因而于该法中见不到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据认为,原则上,“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为目的”,因此,“民事责任的形式大多不具有惩罚性”。

[16]可是,有些民法学者坚持认为民事责任具有双重功能:壹方面,通过制裁,遏制不法行为;另壹方面,通过补偿,对受损害的权利加以补救。

[17]这壹观点为承认惩罚性赔偿留下了余地。

这里要提到另壹个因素是当今中国于“借鉴外国经验”中对各大法系的兼收且蓄态度。

我们毫不犹豫地采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因为它符合我们社会的需要,而不管它是否和大陆法系的概念体系相壹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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