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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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土地制度

日本土地制度

日本土地制度
日本的土地制度在历史上经历了多次的变迁和改革,目前的土地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土地所有权分为私有制和公有制。

私有制即土地所有权归个人或组织,可以通过买卖或继承等方式转移。

公有制即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地方政府,通常用于公共设施建设或保护自然环境。

私有土地占据了绝大部分,公有土地主要用于道路、桥梁、公园等公共设施。

其次,土地使用权分为所有使用权和一部分使用权。

所有使用权即土地的所有人拥有该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使用、出租、销售等。

一部分使用权即土地的所有人将部分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如建筑租赁或合作开发等。

再次,土地使用规划和管理有着严格的监管制度。

日本有专门的土地管理机构,负责对土地的使用规划、用途管制、大规模土地转让等进行管理和监督。

此外,土地管理机构还负责土地登记、评估、征收、赋税等工作。

另外,日本土地制度还注重土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日本的土地资源相对有限,因此在土地利用上非常注重效益和可持续性。

政府在土地规划和管理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限制农田转为非农用地、推广节能环保建筑等。

此外,为了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政府还实行了土地增值税等政策,鼓励土地所有者进行开发或合作。

总体来说,日本的土地制度在保护私有产权的同时,也注重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由于日本土地有限,土地利用紧张,因此政府对土地的规划和管理非常严格,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并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

日本古代土地制度的演进趋势

日本古代土地制度的演进趋势

日本古代土地制度的演进趋势。

班田制实行班田收授,首先须编定全国的户籍。

正仓院所存8世纪初的户籍详细地记述了姓名、年龄、受田额、家属关系、人口数、疾病、贫富等级、租税的课与不课等。

户籍每六年编制一次。

班田的具体作法是:凡六岁以上公民,由政府班给口分田,男子二段(一段约1983.4平方米),女子为男子的三分之二。

官户奴婢与公民相同,家人、私奴婢则给公民的三分之一。

有位、有职、有功者,按位的高低,功的大小,班给相应的位田、职分田、功田等。

除口分田之外,还相应给以若干宅地和园田,为世业田,若绝户还公。

班田每六年一次。

所受之田不准买卖,若受田者死亡,由国家收回。

743年,政府又颁布了《垦田永世私财法》。

规定按位阶限定开垦土地面积。

一品及一位准垦500町,二品及二位准垦400町,三品、四品及三位准垦300町,四位准垦200町,五位准垦100町,六位至八位准垦50町,初位至庶人准垦10町,郡司大领、小领准垦30町,主政、主帐准垦10町。

申请获准后,三年内必须结束开垦。

在以上规定下的垦田,永世归开发者私有。

有势力的寺社、贵族、地方豪族均利用此令,大肆垦殖扩大领土,促进了庄园的发展。

在班田制渐趋瓦解的过程中,出现了庄园。

日本的封建领主庄园制形式非常具有典型性。

日本的庄园,最早出现在何时,目前学术界尚无定论,但似可肯定的是庄园源于日本的土地私有。

从这一视角考虑,私有土地早在班田制施行期间就已存在。

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王公贵族、神社、佛寺等特权阶级占有的职田、位田、功田、赐田、神田、寺田等,表面上是属于国家,实际上这些田除职田外,基本上可以世袭,而且在剥削方式上比班田更为灵活,采取直接租赁给班田农民,收取实物地租。

以私有土地为基础,全国形成了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新庄园。

进入9世纪后,以权门势家、寺社为中心,通过购买、兼并、寄进等形式,庄园进一步获得了发展。

一般庄园每年都要向朝廷输纳年贡。

起初只有寺田、神田等拥有不纳租税的特权,后来王公贵族利用他们手中的地位和权力,以种种借口要求朝廷给予他们不纳租的特权。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对中国乡村振兴的启示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对中国乡村振兴的启示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对中国乡村振兴的启示1. 引言1.1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背景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背景可以追溯到日本的战国时代。

在那个时期,日本的土地所有权非常分散,土地被分割成很小的单位,导致农业生产效率低下。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日本开始实行土地整理制度,将分散的土地整合成较大的块状土地,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和农业生产水平。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日本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也不断完善和改进,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和经济需求。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背景还包括日本传统的农村社会结构和文化,以及政府对农村发展的政策支持。

在日本,农村社会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农业是日本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一直致力于保护和发展农村经济,通过推动土地整理和农业技术创新,提升农民的生产水平和生活质量。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背景是一个结合了历史、社会和政策因素的综合体。

通过深入研究日本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背景,可以更好地借鉴其成功经验,推动中国乡村振兴。

1.2 中国乡村振兴的重要性中国乡村振兴是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

乡村振兴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中国乡村是中国农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来源。

中国农村人口众多,乡村是农业生产的主要场所,乡村振兴对于农业发展至关重要。

乡村是中国文化传承和传统价值观念的重要承载地。

乡村振兴不仅是为了发展经济,更是为了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乡村是中国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振兴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密切相关。

乡村振兴也是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的繁荣发展将有效带动整体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

推动中国乡村振兴不仅是为了农村的繁荣发展,更是为了实现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2. 正文2.1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特点1. 土地集约利用: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注重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通过合理规划和管理土地资源,实现土地的最大化利用,提高农业产出和农民收入。

知识拓展:日本庄园制度

知识拓展:日本庄园制度

日本庄园制度日本庄园制度(Japanesemanorialsystem)日本封建社会中期的土地制度。

庄园指8世纪后半至16世纪末分布于日本全境的贵族、寺社(寺院和神社)等豪门贵族的私有领地。

据文献所记,庄园数量约在4000座左右。

作为庄园领主的贵族、寺社等都居住在京都、奈良等城市。

大化改新后,在土地属于封建国家所有的原则下,虽然也存在贵族、寺社私有土地,但真正的私有领地的出现,是在8世纪中叶政府发布《垦田永世私有法》以后。

自8世纪末起,奈良、京都的贵族和寺社大规模开田垦荒,在垦地上修建起房舍和仓库,形成庄园。

初期庄园,即8~9世纪通过开垦形成的庄园称自垦地系统庄园,由庄园主委派庄官管理,生产者为奴婢、逃亡农民和周围贫困的班田农民,这些人后来都变为庄园依附农民,统称庄民。

庄民提供实物地租,另外还要负担各种杂役,并无偿为领主耕作直辖地。

庄民不经领主许可,不能迁移和改业,地位实际上等于农奴。

最初,庄园要向政府输租,受制于地方政府。

9世纪末以后,大贵族庄园主逐渐获得免交国家贡租(不输)和摆脱国家行政控制(不入)的特权。

10世纪以后,地方豪族为使自己的土地不输不入化,纷纷将其土地进献给有权势的贵族的寺社,奉其为领主(即领家),自任庄管。

一些领家再将庄园进献给更有权势的中央贵族,称其为本家。

这种通过进献途径形成的庄园,称进献地系统庄园。

基本生产者为小名主、作人和名子。

前者是富裕农民和自耕农;后两者是佃农、贫农、受领主和大名主(土地出租者)的双重剥削。

由于进献,庄园数量大增,至12世纪末已遍布全国各地,面积几占全国土地之半。

在不输不入特权下,庄园完全变成封建贵族、寺社的私人领地。

而在庄园内部,通过层层进献,又形成了本家职→领家职→下司职(庄官)等层层瓜分贡租的封建土地等级所有制。

10世纪以后,封建武士崛起,在12世纪末至16世纪的武家政权镰仓幕府和室町幕府(见幕府政治)统治时期,生产力有较大发展,大量输入宋朝钱,货币经济发达,庄园产品商品化,使庄园的自给自足经济迅速瓦解。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对中国乡村振兴的启示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对中国乡村振兴的启示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对中国乡村振兴的启示乡村振兴是中国国家战略,旨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民生活水平、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而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可以为中国乡村振兴提供一定的启示。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有以下几个值得借鉴的方面。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重视土地统筹规划。

日本农村的土地利用往往是通过村落计划或者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进行统筹管理的。

这种统筹规划能够保护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安排农田、建设用地和生态用地的比例,防止农田过度开发和资源浪费,保证良好的农业生产环境和生态环境。

在中国,也应该加强乡村土地的统筹规划,制定相应政策,确保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注重农村土地集约利用。

日本土地资源有限,人口众多,所以农村土地的集约利用就变得尤为重要。

日本通过建立农村土地市场化机制,鼓励农业产业化,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

日本还改革了土地制度,实现了土地所有权的明确和流转,增加了土地流动性,促进了农村土地的集约利用。

在中国,也应该鼓励农业产业化,加强农村土地流转,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实现农村土地集约利用。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强调生态保护。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倡导“生态一米线”,即农田和建设用地之间要保留一米宽的绿化带,这样可以有效地阻止农田受到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影响,保护农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在中国,也应该积极加强乡村的生态保护,制定相应政策,规划农田和建设用地的合理布局,保护好农田和生态用地之间的绿化带,实现城乡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注重农民的参与和自治。

日本农村的土地管理和决策往往由村落和农民自治机构来负责,农民可以参与到土地管理规划、资源配置、决策等方面,积极参与乡村建设和发展,实现了农民的利益最大化。

在中国,也应该加强农民的参与和自治,推动农村居民委员会和农民合作社等组织的发展,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参与空间,使农民真正成为乡村振兴的主体。

日本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对于中国乡村振兴具有一定的启示。

国外土地制度

国外土地制度

国外土地制度国外土地制度是指不同国家对土地利用、权益保护、土地流转等方面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不同国家拥有不同的土地制度,这种差异主要来源于国家的法律、文化和经济背景。

以下是关于一些国外土地制度的简要介绍。

首先是美国的土地制度。

美国是一个以市场为导向的国家,土地制度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原则。

土地所有权归个人或企业,可以自由买卖和流转。

土地租赁制度很发达,农民可以租赁土地来种植农作物。

此外,美国政府通过税收政策和土地用途规划来对土地进行管理和保护。

接下来是欧洲国家的土地制度。

欧洲大部分国家采用农地承包制度,农民租赁土地并支付租金。

在法国和德国等国家,政府对土地所有权进行严格控制,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农民可以通过合同与地主签署租赁协议,租赁农地来种植农作物。

澳大利亚是以土地拥有权益的资本主义国家,土地所有权归个人或企业,并可以进行自由买卖和流转。

澳大利亚政府通过土地拍卖和租赁来管理土地。

此外,澳大利亚通过土地规划和管理来保护资源,确保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亚洲国家的土地制度也有不同的特点。

中国的土地制度以集体所有制为主,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

农民可以根据合同自由流转土地使用权。

日本的土地制度以私有制为主,土地所有权可以自由流转和交易。

韩国的土地制度也以私有制为主,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租赁方式流转。

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国家的土地制度并非完全一致,也存在一些差异。

不同国家的土地制度是基于各自的国情和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总之,国外的土地制度是根据不同国家的经济、法律和文化背景制定的,体现了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或混合经济的特点。

这些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土地所有权和利益,并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不同国家的土地制度各有特点,但都致力于平衡土地的利益与保护,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日本的土地制度与农地流转

日本的土地制度与农地流转

日本的土地制度与农地流转日本人多地少,在自然资源极度缺乏的状况下实现农业现代化发展,很大程度上归因于日本政府大力推动农地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农业增长率。

一、日本土地制度的演变谈日本农地流转之前,有必要先对日本土地制度做一番简要考察。

日本先行土地制度是以私有制为主体的多元土地所有制,全国65%的土地私有,其余35%为国家和公共所有。

在这之前,依据不同的历史阶段,日本土地制度经历了五次调整。

1、奴隶社会时期(大和国时代,2世纪至6世纪末):领主姓氏土地制度,农村公社土地私有制度。

农村公社由具有共同血缘关系的人群合组成。

2、封建社会前期(飞鸟时代,593—710年):班田制,即“公地公民”的土地国有制。

它规定土地属于国家,国家每六年分给人民土地,“有位、有职、有功者,按位的高低,功的大小,班给相应的位田、职分田、功田等”。

禁止土地买卖,受田人死后归还土地。

3、封建社会中期(奈良时代至战国时代末,710—1603年):封建领主庄园制。

日本政府为增加耕地,鼓励民间垦田并承认垦田私有,于是有势力的贵族、寺社积极垦田,设置庄园。

4、封建社会后期(江户时代,1603—1868年):地主制。

从皇帝、贵族、官僚到一般地主等封建统治阶级占有绝大部分土地,而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则很少或者没有土地,农民租种地主的土地须缴纳高额的地租。

5、近代(明治时代,1868—1912年):资本主义个人土地私有制。

1868年,明治维新以后,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废除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快速向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转化。

这个土地私有“是一种法律上承认个人或私人可以占有土地的制度,但并不意味着全部土地都为私人所有。

”1872年,明治政府废除德川幕府自1643年实施的《禁止田地永久买卖法令》,日本农民可以买卖土地。

1873年,明治政府又公布《地租改正条例》,着手进行“地租改正”。

改正的内容包括:第一,改以地价为课税标准(此价以收获产量高低为标准);第二,规定税率为地价的3%,原则上按收成丰歉增减;第三,规定地税一律用货币交纳;第四,规定地租由土地所有者负担。

日本房地产的发展史(一)2024

日本房地产的发展史(一)2024

日本房地产的发展史(一)引言概述:日本房地产市场在过去几个世纪中经历了许多变革和发展。

本文将从日本房地产市场的起源开始,概述其发展史,并深入讨论五个重要方面,包括土地所有权、房屋建设、住房政策、市场波动和国际影响。

通过了解日本房地产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该行业的变化和未来的趋势。

正文:1. 土地所有权:1.1 日本的土地制度起源于古代社会,根据我们的研究可以追溯到平安时期。

1.2 在过去的几个世纪中,日本的土地制度经历了多次改革,从农奴制度到现代私有制度的转变。

1.3 日本土地的使用权一直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和规范,涉及的法律法规非常复杂。

2. 房屋建设:2.1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日本的住宅建设经历了快速发展,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相适应。

2.2 建筑技术的进步和房屋设计的创新为日本的房地产市场带来了众多的机会和挑战。

2.3 高层建筑和低成本住房的建设成为日本房地产市场的主要趋势,并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推广和发展。

3. 住房政策:3.1 日本政府对住房政策的重视程度非常高,一直将提供稳定和负担得起的住房作为重要目标。

3.2 每个地区都有各自的住房政策和规定,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例如年轻人、老年人和低收入群体。

3.3 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城市化的加剧,日本政府正逐步改变住房政策,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需求。

4. 市场波动:4.1 日本的房地产市场在过去几十年中经历了多次泡沫和崩溃,这种波动对经济产生了重要影响。

4.2 1980年代至1990年代的泡沫经济导致了房地产价格的急剧上涨,但随后出现了持续的经济衰退和房地产市场的崩溃。

4.3 日本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应对市场波动,包括调整利率和提供贷款支持等政策。

5. 国际影响:5.1 日本房地产市场波动对世界其他经济体产生了重要影响,尤其是那些与日本有贸易和投资关系的国家。

5.2 日本房地产市场的崩溃引发了国际金融市场的恐慌,对全球经济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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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田,六年一班,神田、寺田不在此限。若以身死,应退田者,凡至班年,及从收授。”
“凡官人百姓,并不得将田宅园地施舍及卖与寺。”
“凡官户奴卑,口分田与良人同;家人奴卑,随乡宽狭,并给三分之一。”(周一良等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凡受田的农民皆必须承担国家的租庸调义务。这一系列措施付诸实施,使日本的封建生产关系初步建立起来,广大的田部农民全部转化为依附于土地上的农民,从而提高了生产积极性,推动了社会发展。
当时在日本最有权势的大本家要算是滕原氏家族,他把握着全国的各主要官职,他们一个家族就控制有数百个庄园,成为日本最大的大地主。因为当时贵族、官僚的大庄园往往获得国家的免税权和不许检田官和收税吏进入庄园的权利,进而这种大庄园形成了一个独立的势力。于是许多庄园主为了获得特权,而把土地寄进当时最有权势的滕原氏庄园,自己甘当庄官。从当时政府发布禁止再建新庄园的命令来看,庄园的发展以达到空前的状态。除了滕原氏家族的庄园膨胀外,寺院侵占土地的现象也十分猖狂,寺院僧侣贵族的大庄园中,可豢养武士和护寺僧。在中国这种寺院田产的扩大也是登峰造极的。其他一些大封建地主也都在全国各地占据了大量的庄园。十二世纪,有个平民家族,他一家就侵占了六百个庄园。由于大封建主的势力过分扩大,在日本出现了封建割据的局面。许多封建主也和中国的封建主一样,组织了自己的地主武装,豢养了大批的私人军队。起初这些军队成员均由各村长担当,后来,封建主则在庄民中发展军队,作为他们的亲兵,并把土地分封给他们,以资报酬。这种以土地为报酬,以服兵役为条件的封地,显而易见,封建采邑的性质再明显不过了。与此同时,封建社会的附庸关系,领主与封臣关系建立起来了,围绕着领主封臣关系形成了封建集团。十二世纪后,在日本出现了封建军事集团。集团首领称为将军,将军驻守的领地成为幕府,这就是日本历史上将军幕府的由来。自此日本进入分裂时期。直至后来的几百年,日本都是从战乱中渡过来的。战乱中日本农民是最痛苦的。此时,幕府将全国土地分配给在战争中冲锋陷阵的武士,武士窃据了庄园统治一方的军权,形成了武士阶层为核心的统治网。
到了十六世纪初,随着战乱中征战的需要这种封建的土地制度又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幕府丧失了实权,封建割据局面扩大起来。在此情况下,全国土地名义上属于国有,实际上已被几个大封建领主占为己有。中小地主和寺庙领地虽然存在,但大土地占有者已发展起来。上文屡次提到的兴盛一时的庄园制已趋衰落。由于庄园的存在,影响了大封建地主统一治理他们的领地,加之领有庄园的武士负有频繁的征战任务,大领主希望武士们能经常驻守在他的左右,以便随时召集起来,对他们的邻居发动突然袭击。武士,也就是此时的庄园主也感到经营庄园不比征战的收入多。种种原因促使大封建主能十分顺利地吞并了数以千计的庄园。大地主所有制从而代替了中小地主占有制的庄园制。大封建主吞并各中小庄园之后,建立起过分庞大而坚实的城堡,集中了无数的枪甲齐备的武士。于是,封建城堡自然形成为军事、政治中心,出现了日本的中古末期的城市,这种城市,日本人把它称为城下町。为资本主义发生准备了物资、地域等条件。
在日本的大农庄里,往往不是由贵族官僚们自己直接经营,而是在农庄里设总管代为管理,自己住在城里坐享其成。庄园的总管称为庄官。这种经营形式在中国称为经营地主,或官僚地主。在日本的庄园也是层层依附,随未称为附庸,但这种关系已出现。一般土地所有者往往自愿请求大贵族地主保护,甘当他的庄官,成为二地主。而大贵族地主往往也在僧侣贵族和有权势的贵姓贵族中寻找庇护人,这种有权势的贵族称为“本家”。这种情形在中国是屡见不鲜的。中国的北方和东北部,有些官僚大地主往往把土地租给经营地主,而经营地主再租给富农或佃富农经营,层层依附、保护,层层缴纳租赋,只不过在中国不把最有权势的大地主称为本家,而称为“东家”。日本的庄园主,要向本家缴纳一定的租赋。庄官、庄园主、本家组成一个剥削体系,共同剥削庄园内承担劳动的庄民。庄民在日本称为“作人”、“寄人”、“百姓”,他们主要来自破了产的班田农民。庄民自备生产工具和牛具以租佃形式租种庄园主的田地,并负担十分繁重的租税和徭役。在这里超经济剥削是很明显的。
其次,班田制度被破坏得最为严重的,还是由于国家允许私人垦荒,并承认开垦之荒地为私人占有。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大地主、小地主甚至有条件的农民都争先恐后地垦荒。723年(养老七年)制定了垦荒法,又名“三世一生法”。规定所垦之荒地可享用三世后再收归国有,熟荒再开垦者死后可以收回。如《续日本纪》载:“倾者,百姓渐多,田地窄狭。望请功课天下,开辟田畴。其有新造沟池,营开垦者,不限多少,给传三世。若逐旧沟池,给其一生。”(周一良等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这种鼓励开荒的作法大大地刺激了私有土地的增长。但由于三世后收回,又限制了垦荒者的积极性,因此有些开垦后的荒地几年后又复荒了,影响了国家的收入。故而,与二十年后政府又发布命令,进一步肯定了土地的私有权。取消了“三世一生法”,彻底承认了凡开垦之荒地“永年莫收”。“如闻,垦田依养老七年(723年)格,限满之后,依例收授。于是农夫怠倦,开地复荒。自今以后,任为私财,无论三世一生,咸悉永年莫收。”(同上)。于是,大垦荒地之风糜行一时,私人占有土地迅速膨胀起来。尤其豪门贵族大封建主,往往使用奴隶或使用封户(当时分封职田、赐田、功田、寺田、神田等都附有封户,少则几百户,多则千户不等)去为他们开荒占草,致使广大农民备受压榨。从后来日本政府又发布了禁止垦田私有的命令和禁止五位以上贵族私营田产的命令来看,这种情况是十分严重的。私有土地的增长,完全破坏了班田制度。中国井田制的破坏,很重要的一个因素也是由于私人垦荒的增长。荒地的开垦为土地之私有创造了直接的条件。因此,到了公元十世纪,日本的班田制则彻底废除了。
日本到了德川幕府统治时,已是最后一个封建朝代了。在它的统治下,日本仍宣布土地为国有。在国有土地的名义下,全部土地皆被大小封建主占有。尤如中国的藩镇制度那样,全国由几个大藩镇统治,每个藩镇领有大片领地。日本当时的国民经济收入以稻米的“石”为单位,大体上收入一万石稻米的领地即可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同时也是行政单位,这样的领地共有二百多个。领有这样领地的封建主叫大名。大名在本领地内对附着于土地上的农民有收租、司法、行政等大权。这一时期,德川家族占有的领地可收稻米四百万石,是当时全国最大的大封建主,最大的地主。德川将军的家臣也都在全国占有大片的领地。这时的武士已大部分失去土地,成为专职军事贵族,称为“旗本”,专门从事征战。
摘自《世界中古史纪略》
1984年9月
郑之 王平 编著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随着手工业、商业的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因素已袭入农村,于是许多大封建主,除了加紧榨取农民以外,还开始从事手工业、商业经营。从而农民的负担迅速加重起来。农民在无法承担过分赋税剥削的情况下,纷纷逃离农村,有的上山,有的逃进城里,流浪在街头。商业资本的侵入农村,高利贷资本之猖獗,至使土地的买卖盛行起来。虽然遭到将军的严厉禁止,但历史的潮流是不可抗拒的。为了应付高率的债务,土地的典押已不可避免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已不可避免地将要搞垮日本的封建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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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封建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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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封建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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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自大化革新后,奴隶制开始向封建制过渡。在这之前的一些迹象,诸如田部等等,也只能说是奴隶社会末期出现的封建因素,最多他们相等于古罗马奴隶社会末期出现的隶农。因为他们确实和奴隶有所不同了,他们可以有自己的家室,可以独立进行生产。大化革新后情形就不同了。646年颁发了革新诏书,规定贵族豪强私人占有的土地以及附着于土地上的人民全归国有,所有过去由大奴隶主贵族占据屯仓也一律收归国有称为公地。即所谓“罢昔在天皇等所立子代之民,处处屯仓,及别臣、连、伴造、国造、村首所有部曲之民,处处屯仓。”(周一良等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奴隶社会末期曾出现有部民、品部、田部,此时一律解放,成为依附农民,即所谓公民。他们人身保有自由,并可有自己的财产和生产工具,但需服兵役。可见在日本体现了东方封建土地国有制的特点。大化革新,还建立一系列维持封建统治的各级管理机构和设置了各级官吏。并规定凡所属官吏一律分配给封地,即所说的职田。另外封给各类贵族的土地还有位田、赐田、功田、神田、寺田等。位田是封建贵族按尊卑爵位分得的封地,当时日本五位以上叫贵姓贵族,六位以下称卑姓贵族,按品位的大小封给一定数量的位田;赐田是赐给为天皇或大化革新立下战功的贵族的封地;功田是封给军事贵族的封地;神田、寺田是封给寺院的封地。这些封地通通免除国税,封地上的收入全部供豢养贵族之用。各级官吏的职田大部是出租给公民耕种,以租税的一部分充当官吏的俸禄;租税的大部分要上缴国家,并承担为国家服役的义务。可见,日本这种封地同中国的采邑很相似。
国家对农民的统治剥削,采取班田制。班田制既是计口授田。首先进行户籍调查,然后按统计出来的人口数分配土地。这种土地称为口分田。凡授口分田者,男二段(当时日本一段等于一点九公亩。用日本的计算方法则是长三十步,宽十二步为一段,十段为一町),女减三分之一。封建主的官奴与一般农民分得相同数目的土地。私家的奴卑则给一般农民三分之一,死后归公。班田制的年限为六年一班,神田、能使用下面把日本当时发布的班田令中有关班田的记载抄录于下:“凡给口分田者,男二段,女减三分之一,五年(即五岁)以下不给。......
在日本,班田制废除后,贵族、官僚、私人大封建主经营的大型庄园雨后春笋般地萌发起来。封建土地制日趋完善。
这一时期,各级官僚们也象大贵族那样,利用职权之便使用职田上的农民大量开垦荒地,并创办起无数的大庄园。官僚地主经营的庄园称庄田,这种庄田后来特别兴盛。与此同时,各类贵族也在垦荒占地的基础上建设了许多大农庄。贵族们创办的农庄来势凶猛,很快遍及全国。
日本的班田制度到八世纪,开始遭到破坏,首先是由于杂班田过程中贵族对土地的掠夺,从而使可班之地逐年减少。封建贵族的赐田、位田、功田、神田、寺田逐年扩大越封越多,并不承担国税。职田还规定在官吏不在职时收回,而功田则可享用一世、二世以至永世。赐给为天皇立下军功或大化革新时立下功劳的贵族的土地赐田此时已猛烈地发展起来。这种赐田在过去就数量十分庞大,此时随着逐年的封赐几乎比农民份地多一千二百五十倍。所有这些贵族土地不仅免除赋税,后来都变成了私有。私有土地增长的结果,致使可班的国有土地数量急烈缩小,从而班田制不可避免地遭到了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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