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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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解读《规定》出台的背景1999年,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行为,加强通航安全管理,原交通部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对于保障通航安全和施工作业安全、保护有限的通航环境资源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4号令的实施也显现了诸多不适应。

一是在适用范围方面的不适应。

随着我国海洋经济发展和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战略的实施,在国家管辖海域、内河通航水域或岸线上从事水上水下工程建设越来越多。

据统计,“十一五”期,平均每天约30项,尤其是苏通长江大桥、港珠澳大桥等特大型水上水下工程的开工建设,施工作业在数量、规模、周期上都呈大幅增长的态势。

特别是青岛奥帆赛、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等大型水上活动和体育赛事频繁举办,活动规模与社会影响较大,参与人数人众多,水上水下活动与通航安全之间矛盾越来越突出,主要调整“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4号令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

二是在通航资源综合利用上的不适应。

近几年来,桥梁、港口等大型涉水工程建设掀起新热潮,如长江上即将建成的大桥将达76座。

与此同时,这些涉水工程的建设或多或少占用通航水域资源,工程建成运行与船舶通航安全的矛盾日益突出,如大桥建成后,通航尺度受限,新港口建成,但锚地水域域严重不足等等。

涉水工程建设需要统筹考虑城市建设、港口规划、航道和航运发展等,按照4号令的规定,海事部门在涉水工程立项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的参与度和决定权均明显不足,已不能适应涉水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通航资源综合利用的需求。

三是在推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主办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上的不适应。

涉水工程的建设,带来了诸多安全隐患,但部分工程建成后却存在管理主体不明、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如一些大桥,建成后就存在管理多头或管理主体不明的情况,导致安全隐患难以整改到位。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海事局•【公布日期】2008.04.25•【字号】粤海事通[2008]211号•【施行日期】2008.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粤海事通〔2008〕211号2008年4月25日)各直属局:为加强对辖区桥区水域船舶通航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我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了《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宣贯工作。

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辖区桥区水域通航秩序,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广东海事局辖区桥区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行第四条船舶(包括浮动设施、下同)航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通航桥孔通过,保留足够的富余高度、富裕水深,并与桥墩边缘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禁止船舶从有禁航标志的桥孔通过;(二)船舶进入桥区水域前,应当备车,并对船舶主要航行设备、号灯等进行检查,确保处于良好状态;(三)加强了望,谨慎驾驶,使用安全航速;(四)如发现大桥水域助航标志等有异常情况,不能确保安全过桥时,不得强行通过,并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同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五)禁止在桥区水域内追越、掉头、试航或并排航行;(六)配备有效的航海图书资料(包括航行通告),并按规定进行更新;(七)外国籍船舶及需申请引航的其它船舶,必须申请引航;(八)主管机关的其他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0月26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2019年11月7日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通航安全管理,保障港珠澳大桥和过往船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的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船舶包括浮动设施。

第三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港珠澳大桥通航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有关港珠澳大桥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港珠澳大桥管理单位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港珠澳大桥通航安全相关责任。

需航经港珠澳大桥的船舶,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安全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船舶、船员遵守本办法,保障港珠澳大桥通航安全。

第五条港珠澳大桥设置三座航道桥和一个隧道区。

航道桥自东向西依次为青州航道桥、江海航道桥和九洲航道桥。

隧道区为港珠澳大桥警3号灯浮标、4号灯浮标连线至港珠澳大桥警7号灯浮标、8号灯浮标连线之间的范围。

需航经港珠澳大桥的船舶应当在桥梁航道或者隧道区航行。

第六条港珠澳大桥航道桥通航孔设置及通航净空尺度如下:(一)青州航道桥:一个主通航孔和两个副通航孔,主通航孔通航净空宽度318米、净空高度42米;副通航孔通航净空宽度85米、净空高度20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1.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1月16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以下简称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

在管辖海域进行调查、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爆破、打捞沉船沉物、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港珠澳大桥项目风险识别评析和管理对策

港珠澳大桥项目风险识别评析和管理对策

港珠澳大桥项目风险识别评析和管理对策港珠澳大桥是一个极具挑战性的工程项目,涉及多个方面的风险。

本文将对港珠澳大桥项目的风险进行识别评析,并提出相应的管理对策。

一、技术风险1. 钢管桩基施工困难。

港珠澳大桥的桥墩采用了钢管桩基,由于施工环境复杂,施工难度较大,容易对施工质量和进度造成影响。

对策: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提前做好钢管桩基的调查和设计,合理选择施工方法,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要求。

2. 地质条件复杂。

港珠澳大桥项目地处于珠江口,地质条件复杂多变,可能存在不稳定的地层。

对策:进行详细的地质勘察和研究,制定相应的地质处理方案,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发现并解决地质问题,确保施工安全。

二、环境风险1. 水上交通风险。

港珠澳大桥项目位于珠江口水域,水上交通密集,存在船只碰撞、水上事故等风险。

对策:建立灯光标志系统、声音报警系统等,提醒船只遵守港珠澳大桥的通航规则,提高水上交通的安全性。

2. 自然灾害风险。

港珠澳大桥项目所在地区经常发生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可能对桥梁结构和施工进度造成影响。

对策: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确保施工安全。

三、财务风险1. 投资回收周期较长。

港珠澳大桥项目投资巨大,回收周期较长,存在资金流动性风险。

对策: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控,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2. 政府资金支持不到位。

港珠澳大桥是一项重大的国家基础建设项目,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对策:政府要加大对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落地。

四、安全风险1. 施工安全风险。

港珠澳大桥施工过程中存在高空作业、大型机械设备操作等安全风险。

对策: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2. 桥梁运营安全风险。

港珠澳大桥建成后需要进行长期的运营和维护,存在桥梁安全问题。

对策:建立完善的桥梁运营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桥梁维护计划,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桥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广东海事:安全优质服务港珠澳大桥建设

广东海事:安全优质服务港珠澳大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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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水下活动对船舶通航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通航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以及国家管辖海域从事可能对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产生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简称“论证与评估”)工作。

第三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是开展涉水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是降低因涉水工程建设影响通航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涉水工程获得立项审批的必备条件。

通航安全评估是水上水下活动开展前的重要工作,是水上水下活动顺利开展及通航安全保障的必要环节,是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许可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应对涉水工程建设是否对通航安全造成影响进行初步判断。

在对涉水工程建设条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航运发展规划、港口发展规划、船舶交通现状,分析通航安全形势,预测船舶交通流变化和通航环境、通航秩序适应能力,论证涉水工程建设带来的通航安全风险及其发生几率、通航安全保障能力、涉水工程建设的可行性以及保障通航安全的可行性建议。

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应对水上水下活动中对通航安全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结论。

在对水上水下活动方案进行深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活动水域通航情况,分析活动开展和结束后存在的通航安全风险,提出降低通航安全风险的建议和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

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

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1月25日通过, 2007年1月25日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建设和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经营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的发展和规划要求,并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航道、公安、国土、规划、建设、水利、环保、海洋渔业、林业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港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六条编制港口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体现港口发展要求,符合城镇体系规划,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对与港口岸线相关连的陆域应当留有足够的港口建设用地,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航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

全省港口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组织编制,经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公布实施。

港口总体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全省港口布局规划,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编制。

编制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经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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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通航安全管理,保障港珠澳大桥和过往船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的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船舶包括浮动设施。

第三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港珠澳大桥通航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有关港珠澳大桥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港珠澳大桥管理单位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港珠澳大桥通航安全相关责任。

需航经港珠澳大桥的船舶,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安全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船舶、船员遵守本办法,保障港珠澳大桥通航安全。

第五条港珠澳大桥设置三座航道桥和一个隧道区。

航道桥自东向西依次为青州航道桥、江海航道桥和九洲航道桥。

隧道区为港珠澳大桥警3号灯浮标、4号灯浮标连线至港珠澳大桥警7号灯浮标、8号灯浮标连线之间的范围。

需航经港珠澳大桥的船舶应当在桥梁航道或者隧道区航行。

第六条港珠澳大桥航道桥通航孔设置及通航净空尺度如下:
(一)青州航道桥:一个主通航孔和两个副通航孔,主通航孔通航净空宽度318米、净空高度42米;副通航孔通航净空宽度85米、净空高度20米。

(二)江海航道桥:两个主通航孔和两个副通航孔,主通航孔通航净空宽度173米、净空高度24.5米;副通航孔通航净空宽度85米、净空高度20米。

(三)九洲航道桥:一个主通航孔和两个副通航孔,主通航孔通航净空宽度210米、净空高度40米;副通航孔通航净空宽度85米、净空高度20米。

第七条港珠澳大桥三座航道桥对应设置青州、江海、九洲三条桥梁航道:
(一)青州桥梁航道长度为桥轴线两侧各1852米,航道走向为0°~180°;
(二)江海桥梁航道长度为桥轴线两侧各1000米,航道走向为165°~345°;
(三)九洲桥梁航道为九洲港航道中桥轴线两侧各1000米的航道,航道走向为149°~329°。

第八条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设置两级通航安全警戒线,一级警戒线位于桥轴线两侧,距桥轴线1000米;二级警戒线位于桥轴线两侧,距桥轴线5000米。

第九条除应急处置、执行公务,以及依法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的水上水下活动外,任何船舶不得进入一级警戒线内的桥梁航道和隧道区以外水域。

禁止在一级警戒线内从事下列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淌航、掉头;
(二)通航桥孔内追越或者并列行驶;
(三)逆向通过单向通航桥孔;
(四)横越桥梁航道;
(五)船舶罗经校验、试航船舶效用试验;
(六)编解队、过驳作业;
(七)从事捕捞、水产养殖、水生作物种植;
(八)其他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十条除在港区、码头、锚地或者依法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的水上水下活动外,任何船舶不得在二级警戒线以内锚泊和作业;确因紧急情况需要锚泊的,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按照规定显示信号,用甚高频等方式通报船舶动态,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驶离。

港珠澳大桥所在区域发布蓝色以上台风预警信号,或者升挂台风信号2号以上风球时,任何船舶不得在二级警戒线以内锚泊和作业。

第十一条需要在二级警戒线以内锚泊、系泊和作业的船舶,应当落实安全措施,防止发生走锚、断缆及其他危及港珠澳大桥安全的事故或者险情。

非自航船舶锚泊时应当配备满足安全要求的拖轮值守。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二级警戒线以内进行水上水下活动前,应当通报港珠澳大桥管理单位。

第十三条船舶进入二级警戒线以内,应当加强瞭望,谨慎驾驶,及时了解水域范围内的交通状况,以安全航速行驶,并遵守海事管理机构的报告要求。

第十四条船舶进入桥梁航道和隧道区前,应当保持主机、舵、锚、航行信号、通信、导航设备、拖带设备以及应急设备处于良好技术状态;船舶进入桥梁航道前,船长应当在岗值班,及早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明确各自动态及会让意图。

第十五条船舶通过桥梁航道前,应当根据潮汐、水位变化情况核实桥梁航道、通航桥孔的实际通航净空高度和宽度;根据本船的吨位和当时水面以上的最大高度,保留足够的富裕高度和富裕水深,选择适合本船安全航行的桥梁航道及通航桥孔通过。

船舶通过隧道区前,应当根据本船的吨位,保留足够的富裕水深。

第十六条船舶通过港珠澳大桥通航孔时,应当在桥涵标引导下航行,遵守下列航行规则:
(一)青州航道桥主通航孔双向通航;其东侧副通航孔为由南向北(上行)船舶单向通航,其西侧副通航孔为由北向南(下行)船舶单向通航。

(二)江海航道桥东侧主通航孔、副通航孔均为由南向北(上行)船舶单向通航;其西侧主通航孔、副通航孔均为由北向南(下行)船舶单向通航。

(三)九洲航道桥主通航孔双向通航;其东侧副通航孔为由南向北(上行)船舶单向通航,其西侧副通航孔为由北向南(下行)船舶单向通航。

(四)航经单向通航桥孔时,沿桥孔中轴线航行;航经双向通航桥孔时,要避免在桥孔下方交会,无法避免时,尽可能靠右航行,并与桥墩边缘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

第十七条高速客船通过桥梁航道时,航速不得超过25节,不得低于5节。

除高速客船外,其他船舶通过隧道区时航速不得超过15节,通过桥梁航道时航速不得超过12节,不得低于5节。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不得进入桥梁航道:
(一)港珠澳大桥所在区域升挂台风信号3号以上风球或者风力达到8级以上的;
(二)发现一级警戒线内航道、航标等存在异常情况妨碍本船正常通过的;
(三)本船操纵能力受限或者航行设备出现故障,不能确保安全通过的;
(四)载运爆炸品的;
(五)拖带总长度超过200米或者拖带总宽度超过40米的拖带船队,或者夜间拖带的;
(六)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禁止船舶通过桥梁航道的其他情形。

一级警戒线内能见距离小于1000米时,除高速客船外,其他船舶不得进入桥梁航道;能见距离小于500米时,高速客船及其他船舶均不得进入桥梁航道。

船舶航行应当遵循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环境保护有关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港珠澳大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通航安全管理责任:
(一)建立安全保障机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确保港珠澳大桥满足设计的通航标准;
(二)按照规定和相关标准,设置和维护港珠澳大桥防撞、监控设施等安全设施,确保标识清晰、效能完好;
(三)加强一级警戒线内水域通航安全监控,发现影响通航安全异常情况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向过往船舶发出安全预警信息,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四)对港珠澳大桥结构、防撞设施等进行有碍通航安全的维修、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建立紧急救援机制,应对紧急情况。

第二十条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险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自救、互救,避免或者减轻可能对港珠澳大桥造成的危害,并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港珠澳大桥导助航设施移位、损坏、灭失及其他有碍通航安全的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向港珠澳大桥管理单位、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负责港珠澳大桥导助航设施维护的单位,应当定期巡查、维护,并保障港珠澳大桥导助航设施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负责港珠澳大桥航道管理的单位应当定期测量桥梁航道水深,并将相关资料及时报送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航速,是指船舶航行时的对地速度。

(二)拖带总长度,是指从顶推或者吊拖船队的最前端至最末端之间的水平距离。

(三)拖带总宽度,是指拖带船队整体最宽处的宽度。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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