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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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090 9(090 .7.2 10 .5220)60 20
去, 多能出来” 的交叉感染 。 而对未成年犯采用社区矫正, 既能使他们 受到一定的惩罚, 又在社会 的关心、 指导和帮教下, 重塑正确的人 生
在我国, 未成年犯是指 已满 l 4周岁未满 1 8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 能力并实施了危害社会 、 触犯刑律而应 当受到刑法处罚的人 , 习惯又 称为“ 少年犯” 。未成年犯在所有罪犯总数中每年占 7 %左右, 即全 国
行刑方式 , 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 内, 由专门的国 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 , 增强刑罚效能, 降低行刑成本 。
家机关, 在机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 以及社会志愿者 的协助下 , 在判
二、 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
( ) 法 主体 双 重 一 执
决、 裁定或决定确定 的期限内, 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 并促进其 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但并没有将末成年犯作为一 。
Lg l tmA dSc t ea ̄s o n oiy o
29( ) 0. k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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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我 国未 成 年犯社 区矫 正 制度 的构 建
夏 玉芬
摘 要
郝 欣 丽
全 国每 年新 判处 的每 1一 l 4 5个罪犯 中就有 一名 是 未成年犯 , 社会造 成 了较 大的危 害 。 这给 而我 国从 20 03年开 始
观 。同时招聘或吸纳的诸如退休 教师 、 大学生、 心理医生等志愿人员 每年新判处的每 1—1 个罪犯就有一名是未成年人, 4 5 这给社会造成 参加社区矫正工作 , 以以他们的知识 、 可 学识、 专门技能来教育、 辅导 了较大 的危害。 而我国 20 0 3年 7月 l O日最高人 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 被矫正的未成年犯 , 使他们去掉犯罪恶念, 改过 自 。 新

建立和完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

建立和完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
21 0 0年 2月
社 会科 学家
S CI O AL S ENTI T CI S
F b,0 0 e . 1 2
( 2期 , 第 14期 ) 第 总 5
【 硕士网站 】
( o2G n r l . 4 N . e ea 1 ) , No 5
Hale Waihona Puke 建立和完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
天, 昊 志宏 兹
66
会志愿者的协助下 , 矫正其犯罪意识和恶习的刑罚执 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 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两院 。 行 活动 。翻 两部下发 的《 通知》 涉及的社 区矫正是刑罚的一种执 未 成年 犯 由于 生理 、 心理 等 的原 因不适 宜 对其 采 行方 式 , 是关 于刑罚 的 。毫无疑 问 ,通 知》 《 本身 就是 违 取 完全 限制 人身 自由的监禁 措施 。非监禁 化 是未 成年 反 《 立法法 》 的。 犯处 遇 的重 要 国际原 则 。9 0年第 6届联 合 国预 防犯 18 另外 ,通知》 《 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具体规定也 罪和罪犯处遇大会作了《 制定青少年罪犯 审判和司法 存在问题 。如在社区矫正对象范围上只规定 : 在符合 最低限度标准》 的决议 , 导严格限制 对青少年 的监 上述 条 件 的情 况 下 , 于罪 行 轻 微 、 观恶 性 不 大 的 倡 对 主 禁刑适用 , 提出任何青少年犯不得被关进监所 , 除非 未成年犯 、 老病残犯 , 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 过失犯等 , 被判情节严重。90 19 年第 8 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 应 当作为重点对象 , 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 , 实施社 区 处遇大会上通过的《 保护被剥夺 自由少年规则》 指出: 矫 正 。罪行 轻微 、 “ 主观 恶性不 大 ”是模糊 、 , 没有操 作性 对于犯罪 的未成年人 ,监禁应作为最后手段加 以采 的用语 , 使得 哪些 未 成年 犯可 以被 实施社 区矫正 没 这 用, 即使 采 用 , 间也应 尽可能 短 , 时 应尽 量 避 免一 切 拘 有明确的标准。根据《 通知》 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是被 留形 式 的有 害 影 响 ,以促进未 成年 犯 同社 会 的融合 。 判 刑 的罪犯 , 于未 成 年人 的行 为公诉 机关 决 定不 起 对 《 联合 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 《 (北京规则》 诉 或免 于刑 事 处罚 的 , 该 未成 年人是 否 可 以适用 社 ) 对 也指 出: 对触犯法律 的少年积极倡导非监禁待遇。 区矫正没有规定 ;对未成年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 被 社 区矫 正 的起 源针对 的就是 青 少 年罪 犯 , 别 是 收容教 养或 劳 动教养 的 , 否可 以适用 社 区矫正 也 没 特 是 未成 年犯 。 当前 在实 施社 区矫 正 的 国家 , 未成 年犯 是 有规 定 。因此 , 在立 法 中有必 要扩 大社 区矫 正 的适 用 社 区矫 正 的重 点对象 , 日本 和新加 坡 的 少年 犯 矫 正 范围, 如 对这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了使社 区矫正有 都是 以社 区 为基础 。 区是未成 年犯熟 悉 的生 活居住 法可依 , 社 有必要制定一部符合《 立法法》并且对未成年 , 空间 , 在其 熟 悉 的空 间对 其 进行 矫 正 , 有效 的避 免 犯的社 区矫正在出明确规定的《 能 社区矫正法》 。 监禁措施可能产生的各种弊端 , 有利于未成年犯的再 ( ) 二 确定社 区矫正主体 , 提高矫正人员素质 社会 化 。 《 通知》规定社区矫正的的监督和考察权归公安 机关 , 但又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 三、 建立和完善我 国的未成年 犯社区 社 区基 层 组织 开 展 社 区矫正 试 点 工作 , 道 、 司 街 乡镇 法所要 具体 承担社 区矫正 的 日常管理工 作 。 公安 机关 矫正制 度 是侦查机关 ,其担负的职能是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 维 教育 20 年 7月, 03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 民检察院、 护社会的安定 。而社区矫正工作是以监督管理 、 公 感化 、 社会救助、 说服教育为主要 内容的工作 , 这与公 安部 、 司法部联合下发 了《 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 并 作 的通知》 确定北京、 , 天津、 上海 、 江苏 、 浙江 和山东 安机 关 的职能 不符 , 且公 安机 关也 无力 承担 繁琐 的 社 区矫 正 工作 , 因此 可 以考 虑确 定 由司法 行政 机机 关 为社 区矫 正试点 省 、 。 国开 始建 立社 区矫 正制 度 , 市 我 并 已取 得 一定 经验 , 当前 的社 区矫 正 制度 没 有注 意 承担社 区矫 正 的监 督 和考察 权 。 但 当前社 区矫 正 的工 作人 员包 括三 部分 : 是专 职 一 区分未 成 年犯 与 成年犯 的不 同 , 没有针 对 未 成年 犯 的 主 乡镇 司法所 具 体 特 征实 施相 对应 的禁 止措施 。 国未 成年 犯社 区矫 正 的社 区矫 正 工 作 人 员 , 要 是街 道 、 我 负

试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 中图分类号】
D 2. 9 61 5
【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
17 — 0 X 2 1 )10 5 — 4 6 1 5 8 (0 10 -0 4 0
二十世纪七八 十年代 ,伴随着人类文 明的进
社区矫正是个“ 舶来品”我 国现行法律中没有 ,
程, 世界各国都在不断地进行刑罚制度 的创新 , 尝 社 区矫正的专 门规定。但是 , 国社区矫正方面的 我
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 管制 、 缓刑、 释、 假 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等五种 矫正 , 彰显人性关怀 的和谐新理念 , 不仅是罪犯重 法 定 类型 。 塑正确人生价值观 , 融人社会 的桥梁 , 更是合理配
第 二 阶段 是 2 0 02年至 今 ,属 于社 区矫正 工 作
国开 展 社 区矫 正 制 度 的改 革 和试 点 开 展 提 供 了 重 要 的 理论 铺垫 。2 0 0 3年 7月 1 0日 , 高 人 民法 院 、 最 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 、 安 部 和 司 法 部 ( 公 以下 简 称 两 高
当 由 3人 以上 组 成 的要 求 相距 甚 远 。 在 这较 少 的 而
( 中共 乌鲁 木齐 市 委党 校 新疆 乌 鲁木 齐 80 2 ) 3 06
【 要1推行社 区矫 正制度 , 摘 不仅是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 , 更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 罪, 维护社会 长治
久安的有效举措。但社 区矫正制度在 实际执行 中存在矫正队伍专业化、 职业化程度低 , 正制度缺乏法律 矫
司 法 人 员 中 , 有 大 部 分 是 兼 职 的 , 职 势必 会 影 又 兼 响正 常工 作 的 开展 。从 实 践 看 , 层 司法 所 承 担 了 基

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作者:金宏武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3年第20期摘要我国社区矫正在观念上不被群众所接受和认可,立法层面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具体内容和程序规范缺乏可操作性规定,执行过程中专业化的社区矫正人员严重缺乏。

应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分类矫正机制,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和异地矫正制度,同时吸纳社会团体和高素质的社会志愿者参与矫正执行工作。

关键词社区矫正行刑社会化未成年人分类矫正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0前言社区矫正最早起源于西方的行刑社会化思想,是为了避免和克服监禁刑存在的某些弊端,尽可能对犯罪人适用非监禁刑,使其在社会上得到教育改造,并使社会最大限度地参与罪犯矫正事业,从而使刑罚执行与社会发展保持同步,为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西方国家在上世纪70、80年代广泛开展了社区矫正制度的探索与实践,并使之逐渐成为主导的刑罚方式。

我国从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起,启动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并于 2009 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试行。

2011年5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和2012年3月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先后将社区矫正正式写入法律条文,完成了对社区矫正制度的立法建构,这无疑是对社区矫正积极意义的重要肯定。

然而,在社区矫正本土化的过程中,一些问题的存在依然影响着该制度的进一步推广,尤其在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方面,存在的问题更加突出,亟需进一步加以完善。

1我国现阶段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存在的不足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尚未形成统一的制度体系,存在诸多问题,制约了社区矫正功能的进一步发挥。

1.1思想观念上存在偏差对犯罪行为较轻的罪犯采取相对较轻的刑罚并实行社区矫正,符合“宽严相济”、“刑罚经济”的刑事政策和理论,但我国传统刑罚观念奉行“重刑主义”,注重刑罚的自治功能,忽视其恢复性及谦抑性,现行的社会责任机制和考评指标往往将安全、稳定置于首要目标,这些无疑限制了社区矫正的进一步推广。

试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机制的构建

试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机制的构建
犯 置于社 区 内, 由专 门的国家 机关在 相关 社会 团体和 民间组织 以 二、 未成年 犯适用 社 区矫正的 必然 对
及社 会志 愿者 的协助 下, 判决 、 定和 决定确 定的 期限 内, 正 在 裁 矫
之所 以要将 社区矫 正引进我 国, 在于其 具有监 禁矫正所 无法
其犯 罪心 理和行 为恶 习, 并促进 其顺 利回 归社会 的非监禁 刑罚执 匹敌 的优 点。 论对成 年犯还 是未成 年犯 , 区矫 正都 有助于 其 不 社
比较 有特 色 的区别 于成年 人 犯罪 的处置 机制 。但 是 目前 我 国关
目前 被判处 管制 的未成年 人 , 与缓 刑 的未成年 人一样 , 由 交
于处 置未成 年人犯罪 的现状 是 尚未 形成独 立、 系统 的教育矫正 机 公安 机关 在社会 上执行 。实 际上公 安机 关限于 人力 、 力, 物 根本

对我 国现行 未成 年 犯刑罚 处置 措施 的评 析
( ) 利 于未成年 犯保持 与社 区的联 系 一 有
未成 年犯虽 然犯 了罪 , 但毕 竟还 未成年 , 其心智 尚未成 熟 。
对于 未成年 犯而 言 , 适用社 区矫 正更有 利于 对其教 育改造 ,
达到 刑罚 的 目的。 由于生理 、 心理上 的不 成熟 , 成年人 易受外 将 其 与整个 社会群 体分 开 , 未 强制其 进入 监禁场 所 改造 , 无异 于让 界环 境影 响 , 生不 良恶 习, 滋 容易 犯罪 。 一方面 , 另 未成年 犯又有 其融 入一个 与社 会格格 不入 的犯罪 团体 。 在这 个团体 里 , 成年 未 主观 恶性 浅 、 塑性 强的特 点 。 可 对于 目前 我国 的未成年 犯的处 置 犯学 不到与具 有正常心 理的社会 人交往 的交 际能力 、 生存 技能而 制度 来说 , 了情 节轻 微 不作 为犯罪 处理 和钏 对年 满 l 周岁 未 只会 增加 其逆 反心理 , 除 ‘ 4 反社会 性更 强 。 果对 未成年 犯适用 社区 如 满 l 岁的未 成年 人规 定的 8 犯 罪 以外 的未成 年犯 犯 了罪 , 6周 种 矫正 , 就可 以解 决这个 难题 。 未成 年犯在 社 区中进行 正常 的社会 交往 , 虽然 不是绝 对的 自由 , 但面 对 的都是有 正常 社会心 理的社 会 人, 加上 未成年 犯具有 可塑 性强等 特点 , 其反 社会心 理扭转 将

论建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制度——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视角

论建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制度——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视角

分别 占全 国省 、 、 市 县建制 的 7 . 3 . 1 . 由此 81 69 %、 %、 8 %。 1 最 高人 民法 院、 高人 民检 察院 、 最 公安部 、 司法部 于 2 0 年 县 展开 , 03
7 月共 同发 布 了 《 关于 开展 社区矫 正试 点 工作 的通知》 。通知 里 可 以看 出, 区矫正 工作 在我 国的起 步虽然 较 晚 , 社 但其 发展速 度 也有 相 当乐观 的发 展前景 。 目前 , 国的社 区矫 正工 作 已 我 明确指 出:社 区矫 正是 与监禁 矫正相对 的行 刑方式 , “ 是指将符 合 极 快 , 从 各级机 关都 在积 极努 力地 推进这 项 社区矫正 条件 的罪犯置 于社区 内, 由专 门的 国家机 关在相关社 会 经 全面铺 开 , 中央 到地方 , 团体和 民间 组织 以及 社会 志愿 者 的协助 下 , 在判 决 、 裁定 或决 定 工作 。有 些试 点地 区 , 在经 过 了几年 的实践探 索 之后 , 已经 开始 确 定 的期限 内, 正 其犯罪心 理 和行 为恶 习, 矫 并促 使其顺 利回 归 建立起 符 合 自己地 方特色 的社 区矫 正的具 体规 定与 措施 。 社会 的非监 禁刑 罚执行活动 。现代 刑罚 的实施 , ” 不仅考 虑因果报 应 , 时也考虑 大多 数犯罪 者终 将重 新进入 社会 的现 实 问题 。 同 基
于正确 教育 改造犯 罪者 , 而且有 利于 合理 配置 行刑 资源 、 降低 行 要 表现 在 :
在 我 国, 由于受传 统重 刑主 义思 想的影 响 , 以及在我 国社 区 确 的法律规 定 , 就使得相 关 司法 和执法 活动都 因缺 少明确 的法 这 缓慢 发展 的背景下 , 实质意 义上 的社区矫 正是近 几年 在借鉴 国外 律依 据而 受到 制约 。 虽然 两 高两部 联合 发出 了《 于开展 社区 矫 关

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列 问题 的 出现 , 如对 未成 年人 社 区矫 正如 何进行 监督 、 奖励 , 相关 存 。犯罪 记录 被封存 的 , 不得 向任 何 单位 和个人 提供 , 但 司法 机
监 管部 门如 何进 行分 工等 , 这些 都 没有 明确规 定 。虽然 2 0 1 1 年 关为办 案需要 或者有 关单位 根据法 律法律 规定进 行查 询的除外 。 2月 2 5 日第十 一 届全 国人 大 常委 会 第 1 9次会 议通 过刑 法修 正 依法进 行 查询 的单位 , 应 当对封 存 的犯罪 记录 的情况 予 以保 密 。 案( 八) 明确 规定 “ 依 法 实行 社 区矫正 ” 。这 标志 着社 区 矫正 制度 新原 则的确 立要求 司法人 员在办理 未成 年人案 件时 , 应将 未成年 在 实体法 上 得到 确立 , 提 高 了我 国刑事 法 治水平 。 但 对社 区矫 正 人的利 益放 在第 一位 , 将 重 心放 在教 育、 感化、 挽 救上 。 青 少年是 的执 行主 体仍 没有 明确规 定 , 更 不用 说对未 成年 人社 区矫正 的执 国家 的未来 , 保护 未成年 人就 是保 护社 会 , 因此 能否 恰当 处理未
对未成年犯的保护力度 , 采取非刑事处罚及监禁措施 , 已经取得 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如何针对未成年犯罪的生 理、 心理、 行 为 等特 点 , 发 挥社 区矫 正 的作 用 , 完善 未成年人 社 区矫 正 司法制度 , 为 未成年这 一特 殊群 体制 定符合 自身的社 区矫 正 项 目, 又 能适应 社会 的 现 实情 况和发展 需要 , 是 我 国未成 年人 社 区矫 正 需要解 决 的问题 。

我国 未成年 犯社 区矫 正 制度 的缺 陷
首先 , 我 国对 未成 年 人社 区矫 正虽 然有 两 高两 部的 《 社 区矫 于 未成年 人 刑事 案件 诉讼程 序 中也彰 显 出 了刑事程 序法 的人 文 正 工 作试 点通 知》 , 但 是该通 知 无法解 决未成 年人 社 区矫正 制度 关怀 , 完善 了未成 年人 刑事 司法 制度 , 首 次 明确规 定 了对 未成 年 的正 当性 问题 , 该通 知 中将本 该是 刑法和 刑诉法 规定 由公 安机关 人犯 实行 “ 教育、 感化 、 挽救 ” 的方 针 , 坚持 “ 教 育为 主 , 惩罚为 辅” 行 使 的五种行 刑权转 移给 了社 区 , 通 知 中的这种 规定 导致矫 正过 的原 则 。 如《 刑 事诉讼 法》 第2 7 5 条规 定 , 犯罪 时候 不满 l 8 周 岁, 程中, 与 现行法 律规 定显 然是相 冲突 、 欠妥 当 的, 还会 导致 了一系 被判 处 5 年 有期 徒刑 以下刑 罚 的 ,应 当对相 关犯罪 记录 予 以封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及完善

浅议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及完善【摘要】社区矫正这种刑罚执行方式已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使用,成为主要行刑方式之一。

社区矫正制度引进中国以来,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呈现出了较好的发展趋势。

但由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引进比较慢,相关的理论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入。

本文通过结合国外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践经验,在分析我国社区矫正实践中存在的不足的基础上,对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方向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社区矫正;非监禁;专门机关如今,社区矫正在国外受到特别的重视,是当今世界各国矫正领域中发展最快的一个领域,集中体现了各国在矫正领域中的创新精神,也是刑罚从以监禁刑为主向以非监禁刑为主的世界性发展趋势的主要标志之一。

一、社区矫正概述社区矫正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性质比较轻微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矫正的刑罚执行方式。

它是伴随着监狱行刑理念从“惩罚报应”演变过渡到“矫正复归”后才萌生的。

社区矫正是教育刑论的产物,符合刑罚经济性原则的要求,反应了人本主义思想。

社区矫正的任务有三方面:一是依法对非拘禁措施加以监督执行,二是针对每一个案予以行为矫正,三是向罪犯提供心理、社会和物质方面的援助,并使他们有机会与社区加强联系,从而促使他们重返社会。

关于社区矫正的组织主体,国外多数国家都设有专门的或者相应的机构负责对处于社区矫正机构中罪犯的执行、监督和管理。

大多数国家是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属于司法行政部门下设的一个专门机构。

二、国外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践经验各国处于社区矫正中的罪犯人数都比较多,多数国家社区矫正的种类也很多,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电子监控等。

绝大多数国家对于在社区矫正中罪犯的刑罚执行、监督、管理和矫正等一般都设立专门的机构,配备专门的人员并有专门的法规和管理制度,真正做到了“专人专法”。

这些机构在隶属关系上,多数国家是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属于司法行政部门下设的一个专门机构。

完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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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善 未 成 年 幂 巳 ±区矫 正 制 度 艺 思 考
F 子 p
摘 要 随着社 区矫正的逐步推进, 将有越来越多的未成年犯被适用社 区矫正.基于此应考查未成年犯社 区矫正的不足, 以使我 国未成年犯社 区矫正制度能够尽快建立, 并逐步推广和完善, 使更多的未成年犯能够更好地适用这一新的行刑方式, 来矫 治他们 的心 理和 行 为并促 使 其顺 利地 回 归社会 。 关键 词 未 成年 犯 社 区矫 正 完善
( ) 二 细化 分 类矫 正模 式
予未成年犯群 体特 殊的关注和关怀 。


未 成年犯 社区矫正的不足
由于未成 年人犯 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 既有外在 客观的 、 也有其 内在主观 的, 因此 未成年犯的矫治不能“ 一刀切” 应 根据其犯罪的原 , 因区别对 待。例 如, 对于具有攻击性人格倾 向的未成年犯 , 关键在于 加 团伙犯罪的未成年犯 , 矫治重点在于时刻提 防他们再次受到少年违 法犯罪 团体的 引诱 、 操纵和利用 , 改变在少年违法 团伙影 响下形成的 价值观 ; 对于过分压抑及神经质 型人格 倾向的未成年犯 。 应着 眼于引
障, 因此很难解决未成年社 区矫 正实施 过程 中遇到的法律冲突 问题 。 而且现行的制度并没有就未成年犯社 区矫 正的相关机构 的权利和义
务做出具体的规定, 诸如矫正机构的法律性质 、 运作经费来源等 一系
列的问题都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 因此 , 门制定针对未成年犯社 区矫 专
正的《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实施条例》 势在必行 。
犯社 区矫正虽不乏社区矫正的共性 , 但更有区别于成年人社区矫正的 环 境因素等方面进行调查并写 出调查总结, 并拟定分类 处遇的方案和 特色 , 许多西方国家已采取 了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管理制 具 体建议 。对于 那些适 合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犯 , 则可 以考虑进行“ 转

关于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

科技信息.
基 础 理 论 研 讨
关 于 完 善 箍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未成 年 犯社 区 臻 正 制 度 昀 思 考
中共 乌鲁木 齐市委 党校 法 学教 研 室 王彦 璋
[ 摘 要] 未成年人犯 罪和 不良行 为是社会关注的 焦点之一 , 对于未成年犯 , 国采取 了一 系列控制手段 , 我 包括 惩罚 手段也 包括矫 正 手段 。 以 非监 禁刑 罚 为特 点 的社 区矫 正 工 作 , 一 步 完善 了 未成 年 人 刑 罚 执 行 制 度 , 于保 护 未 成 年 人 权 益 、 进 来 成年 罪犯 回 归 进 对 促 社会有着重要 的意义。但 由于我 国的社 区矫 正制度还 处在摸 索阶段 , 未成年犯社 区矫 正在 实践 中还存在一些 问题 , 只有通过 完善未 成年犯矫正立法 , 明确矫正主体 , 强矫 正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 立适合 未成年犯的矫 正措 施等 , 加 设 来帮助未成年矫 正对 象进行价值 观 的 重 建和 社 会 关 系 的恢 复 , 效 地矫 正 他 们 的 心 理 问题 和社 会 问题 , 而促 使 他 们 顺 利 回 归社 会 。 有 从 [ 键词 ] 关 未成 年 犯 社 区矫 正 刑 罚执 行 矫 正 对 象 近 年来 , 国未成年人 犯罪率不 断上升 , 我 犯罪 总体数 量增长迅 猛 , 已成为一个重大社会问题。从 20 0 0年至 2 0 年 , 0 8 中国各级法院判决生 效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平均每年上升 1 %左 右。如果对这些未成年犯 3 律采 取 剥 夺 自 由的 监 禁 , 给 未 成 年 犯 的心 理 和生 理 带来 严 重 伤 害 , 会 妨碍其正常人格的形成。而社区矫正能够避免监禁刑罚 的诸多缺陷 , 是 更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刑罚执行制度 , 更容易达到促使其悔改 、 重新融 入社会 的目标。但是 ,由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作 为非监狱刑 的一种方 式, 在当前还处在实践 摸索阶段 , 然取得 了一定 的成绩 , 累了 一 虽 积 定 的工作经验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特别是遇到 的法律制约 问题 尤为突 出, 需要我们进行认真的探讨 。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社 区矫正 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0 0 3年 , 司法部将社 区矫正试点 列入了司法行政 工作六大改革任 务之一 。20 0 3年 7月 , 最高人 民法 院、 最高人 民检察院 、 公安部 、 司法部 联合印发 了《 关于开展社 区矫 正工作 的通 知》 ( 以下简称《 通知》 , 定了 ) 确 北京 、 上海 、 天津 、 江苏 、 浙江 、 山东六个 省市的部分地 区开展社 区矫正 试点工作。20 0 5年将社 区矫 正试 点规模和范围扩大到 了 1 8个省 f 、 区 市) 。至今 , 区矫正工作 已在 我国全面展开 。从社 区矫 正实施的情况 社 看, 我国多数地 区并未对未成年人适 用不同的管理制度 。我 国《 防未 预 成年人犯罪法》 也没有规定对于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罚的执行应适用不 同 的 管 理 制度 。 司法 部 回 收 的 社 区 矫 正 问 卷 调 查 的情 况看 , 大 多 数 的 从 绝 管 理 者认 为对 青 少 年 实 行 不 同 的管 理 制 度 十 分 必 要 。 从 全 国社 区矫 正 的实施情况看 , 未成年犯社 区矫正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 ( 未成年犯社 区矫正工作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依 据 一) 我国现行法律 中没有社 区矫 正的专门规 定 ,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 方面的立法更是空 白。为弥补开展社区矫 正工作法律依据不足 的问题 , 两高和两部联名下发了《 关于开展社 区矫正试点工作 的通 知》 但是 , , 无 论是 两高两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还是各地方 的地方 性法规 ,只是解决 现阶段开展社 区矫正 工作法律依据 不足矛盾 的一种 暂时性替代措施 , 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犯社 区矫正工作深化 发展 过程中面临的法律 “ 瓶颈 ” 制约问题。 上海市在矫正试点时制定 了《 上海市少年管教所未成 年人假释辅导站暂行规定 》 等政府规定 , 但全 国其他地 区并没 有针 对未 成年人的具有特色的社 区矫正制度 。 ( ) 二 执行的双主体模 式直接影响 了对未成年矫正对象进行矫 正教 育 的工作成效 根据《 通知 》 的规定 , 符合社 区矫正条件 的罪犯监督与考 察权均 统 归 于 公 安 机关 , 同 时又 规 定 , 法 行 政 机 关 要 牵 头 组 织 有 关 单 位 和 但 司 社 区基层组织开展社 区矫正实施工作 。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 是“ 执行 主体” 而司法行政机关是 “ 作主体” , 工 。双主体模式要求公安机关参 与 对社区服刑人员 的监督考察 ,但 繁重的社会治安工作和刑事侦查工 作 已使基层公安机关不堪重 负,社 区矫 正工作 实际上并未引起其足够重 视 。 另一 方 面 , 由于 我 国市 、 两 级 司法 行政 机 关 无 权 管 理 刑 罚 执 行 工 县 作, 致使 相当多的司法行政资源处于闲置状态。如果 赋予其管理社 区矫 正工作的职能, 以优化资源配置 。因此 , 可 双主体模式容易导致公安机 关“ 有权 管不 了”司法行政机关“ , 想管无权管 ” 的尴 尬境地 , 造成实际 中 社 区矫正工作流于形式 , 未成年矫正对象基本处 于无序的管理状态 , 脱 管现象严重 。 ( ) 三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队伍专业化 、 职业 化程度低 目前 , 乡镇 、 街道司法所具体负责实施未成年犯 和成年犯的社区矫 正 。 20 到 0 5年底 , 我国司法所 队伍共 9 . 4万人 , 专职 司法助理员队伍 55 . 万 人 , 专 以 上 文 化程 度 占 到 4 % ; 外 还 有 近 万 人 兼 职 从 事 司 法 助 理 大 1 此 员 工 作 。司 法 助理 员 的 主要 职 责 是 从 事 人 民调 解 工 作 , 在 将 未 成 年 犯 现 社 区矫 正 的 重 任 加 在 他们 身 上 , 必然 会 出现 人 员 难 以适 应 的 情 况 。由 于 这些矫正工作人员缺乏长期 的实践能力 , 导致其工作方法简单粗糙 , 不 能够整合各 种社会资源来 开展工作和结合实际解决问题。同时 , 区矫 社 正工作者队伍 的专业结构也不够合 理 , 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 , 业务水平 参差不齐 , 自身的法律知识 、 业水平和工作能力与未成年犯矫正 工 其 专 作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 。 另外 , 未成年犯矫正工作还要有 一支稳 定合 格的志愿者队伍, 但是 , 前 的志愿 者缺少相应的法律 、 目 心理学 、 社会 学 等专业 知识 。 这些问题致使未成年犯矫正工作得不 到有效 的契合 , 工作 效率停 留在一个较低 的水平上 。 ( ) 的社 区矫正措施与未 成年犯 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不相适 四 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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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之完善
作者:王贵胜孔平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5期
摘要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是一个国家未成年人刑罚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发展状况能反映该国家的刑罚制度的文明程度。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处理未成年犯的刑罚制度,在对未成年犯人的刑罚惩罚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未成年犯社区矫作为一种人道、有效、经济的未成年犯罪惩罚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行刑的成本,缓解了监狱拥挤压力,增强了行刑的实际效果,更有利于达到刑罚的真正目的。

关键词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宽严相济
作者简介:王贵胜、孔平,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046-02
打击和预防犯罪是刑罚目的论的主要内容,随着和谐法治社会核心理念的广泛渗透,预防犯罪在我国司法工作中占据重要地位。

由于青少年犯罪主体的特殊性,预防未成年犯罪便成了预防犯罪的重要内容。

目前,不少地方已经初步建立了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以及相应的管理体系,在实践中也确实起到了一定的效果,可是由于资源配置相对不合理、管理缺失、管理人员素质偏低、社区矫正理念淡化、对“宽严相济”政策执行不到位等原因,也常出现暴力化、监禁化等恶劣事件。

在此背景下,完善体现人道主义刑罚理念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呼声顺应而生且愈发强烈。

一、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内涵
(一)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含义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未成年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负责,并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全力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以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特征
1.参与主体广泛
2003年的《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中明确:社区矫正应当坚持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试点工作健康、顺利地开展。

根据《通知》的规定,从政府
到公检法司各部门,以及社区、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志愿者均要参与到矫正工作中来,人群覆盖面广。

2.矫正对象为未成年人
在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群体应确定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未成年人。

早在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明确规定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也作出进一步规定,对于管制、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3.矫正方式专业性要求高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不同于普通的成年犯的社区矫正。

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方式主要是社区劳动、集中活动、参加培训等一些传统的矫正方式,但这些矫正方式不完全适用于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

未成年犯心理、心智相对不成熟,接受矫正时必须注意保护他们的隐私,保证他们矫正活动的独立性,不能让其交叉感染。

二、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不足
目前,我国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虽然取得了一些效果,但仍处于试探性阶段,处于立法初期,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一)相应法律不健全
社区矫正是刑罚的执行方式,必须有法律依据,而国内对社区矫正立法存在严重不足。

现行法律规范中并没有对社区矫正做出相应的表述,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的近十年以来,一直都是司法部门一些政策性的通知、批复以及一些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在规范该制度的实施,这些文件的法律效力较低,有些甚至片面粗糙,使得社区矫正无法可依,一方面难以根据法律规范有效约束罪犯,另一方面也带来了暴力矫正的消极隐患。

(二)矫正执行主体不明确
法律关系主体是刑罚实施法律关系的根本要素,而我国当前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中的执行主体并不明确。

虽然2003年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泛泛规定了主体,但是规定仅是两院、两部作出,其法律效力较低。

而《通知》中又规定了符合矫正条件的5类罪犯的矫正工作的监督考察权归属于公安机关,从而出现了司法机关是“工作主体”,公安机关是“执行主体”的情况。

两个部门共同管理,出现多头指挥、多头交办任务、多头检查、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职责不清、界限不明、衔接不力、效率不高的问题。

(三)缺少专门的适用于未成年犯的矫正项目和矫正方式
当前对未成年犯的矫正项目仅有接受培训、参加劳动、心理治疗等活动,没有专门的区别于普通成年犯人的矫正方式。

如果让他们与成年犯人一样,在专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在社区打扫卫生、义务劳动、集体参加学习,这样不仅不利于保护他们的隐私,更容易引起周围人群对他们的歧视,会给他们受伤的心灵造成更重的打击,而且容易造成“交叉感染”,导致其抵触矫正活动。

四、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措施
完善未成年社区矫正制度乃人心所向,完善措施应当对症下药,循序渐进。

(一)制定并完善矫正法
随着《刑法修正案》的出台,社区矫正从过去的政策性文件到如今的正式立法,这是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一个新起点。

然而仅靠《修正案》来调整是不够的,应当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增加对未成年犯人的特殊处理办法章节以及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从立法上明确“宽严相济”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

从而能够更权威地保障未成年人在接受刑罚执行时能享受到应有的特殊待遇。

制定《社区矫正法》,确定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性质、负责机构,明确规定矫正工作者的职责和权力义务,规范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程序等,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健康、顺利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

这样才能使之脱离试点,与监禁罚一样,成为矫治罪犯主要的刑罚执行方式之一,实现刑罚效益与使罪犯重返社会的刑罚理念。

(二)明确统一的矫正执法主体和矫正工作主体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和我工作主体的分离,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矫正的开展,给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

统一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建立起一个统一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机构已经势在必行。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可以由司法机关负责。

首先,司法机关机构组织体系健全,从中央到地方,从司法机关到地方司法机构,有些地方还设有司法办公室,完全能够达到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组织体系要求。

其次,未成年犯的监禁矫治以及其他形式的非监禁矫治是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的,将未成年犯社区矫正这种非监禁矫治也交给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在资源配置以及专业性上也很有必要。

再次,司法机关与公安机关职能相比较,公安机关主要任务是发现并制止犯罪,司法机关任务是对犯罪之人进行矫治,促使其改造,因此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理应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范围。

(三)建立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专门机构和专业队伍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因此务必设立专门的矫正机构和专业队伍。

第一,从主要负责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部门开始,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内部要设立专门负责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矫正处、矫正科、矫正办公室,专门负责并实施各级的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工作。

第二,应当建立一支专业的工作队伍。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是一件非常严肃、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该项工作直接影响着受矫正的未成年人的成长,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区的正常生活秩序。

必须建立起一个专业队伍,确保每一位接受矫正的未成年犯人都能有独自的矫正工作者对其负责。

(四)积极探索和创新适用于未成年犯的矫正项目和矫正方式
未成年犯罪多是冲动性、无知性的,其主观恶性较小,可塑性较强,在矫正项目和方式上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区别进行。

情节较轻的可以训诫、赔礼道歉、父母教育、赔偿、社区服务等;较重的可以对其进行一定监控,如定期汇报状况、心里矫正、寄养规定的学校、促使其学习和工作培训、监管其远离酒、毒、黄等;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如家中监禁、学校监禁、电子监控、禁止接触特定人群、禁止进入娱乐场所、送读特定学校等。

当然,在矫正过程中可以根据其自身矫正情况、发展动态,灵活使用以上几种情况的项目。

综上所述,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是一个国家未成年人刑罚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发展状况能反映该国家的刑罚制度的文明程度。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处理未成年犯人的刑罚制度,在对未成年犯人的刑罚惩罚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刑罚也由过去的监禁刑慢慢向非监禁刑发展,这个过程也体现了刑法“宽严相济”的原则。

未成年犯社区矫作为一种人道、有效、经济的未成年犯罪惩罚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行刑的成本,缓解了监狱拥挤压力,增强了行刑的实际效果,更有利于达到刑罚的真正目的。

因此,完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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