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3.11•【字号】川国税发[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国税发〔2014〕33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深入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转变职能,全面落实“三个三”主题落地要求,扎实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根据总局安排部署,结合全省实际,现将《四川省国税系统“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3月11日四川省国税系统“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为确保第一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个服务”、“三个实在”、“三个禁止”的主题落地,深入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便利纳税人办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视频会议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4〕29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确保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落地,深入开展好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做实“扎根工程”,解决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便利纳税人办税,实现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及政风行风测评满意度不断提升,努力以一流的业绩、一流的队伍、一流的形象不断提升站位。
二、整体思路全省国税系统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要着力解决行政审批、规范执法、办事效率、服务意识、办税负担、纳税诚信、平台机制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形成从措施推出、落地跟踪、明察暗访、绩效考核、责任追究到制度完善的管理闭环,建立环环相扣的持续改进长效机制。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国税系统,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发﹝1997﹞74号【发文日期】1997-04-03【实施时间】1997-04-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为了适应深化征管改革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办税服务厅的规范管理,保证办税服务厅各项工作顺利运行,省局制定了《四川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国税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三日四川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新的征管模式优质高效运行,实现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与国税机关严格税收执法的有机结合,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税收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税服务厅是国税机关组织收入、实施监控、提供信息、宣传税法等涉税管理服务的中心,是基层国税机关征收服务和纳税人办税的场所,是国税机关有关职能部门工作地延伸。
第三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在城市和县城以及其它交通设施完善便利、纳税人较为集中的地方,本着功能齐全、监控有力、方便实用的原则设置,其名称统一为“办税服务厅(室)”。
办税服务厅以县级国税机关为单位一县一厅,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一至二个办税服务厅联网的“支撑点”,凡能集中办理的涉税事项,原则都应进入办税服务厅集中办理。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把办税服务厅建成宣传税法的阵地,依法征税的场所,为民服务的窗口,树立新风的样板。
第二章 窗口设置 第五条 征收监控和管理服务系列应在办税服务厅设置税务登记、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税务咨询等基本窗口。
第六条 税务登记窗口:受理纳税人开业、变更、停业、歇业、注销或遗失税务登记申请;受理纳税人税务登记换证、验证;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和委托代征证书;负责提供税务登记台帐;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申请;开具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学习《办法》,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特别是按规定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市(州)局、县(市、区)局机关要做到全员学习。
要充分认识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工作,是地税机关依法行政的内在必然要求,是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的具体体现。
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为《办法》的贯彻落实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部门配合,狠抓落实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遵循“忠实遵照《办法》原则,完全依照《办法》规则,严格按照《办法》程序”的精神,起草部门、审查部门、办公室要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领导干部要严格把关,做好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备案备查等工作,切实把《办法》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三、督促检查,开展调研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办法》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近期检查的重点是:起草部门是否按照规定提交审查材料;法规部门是否按规定启动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规范性文件提交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审议的是否有会议记录等等。
要认真开展调研工作,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四、关于异议处理问题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对税收规范性文件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的,原则上由法制部门归口对外收发件,制定机关的起草部门书面答复,经法制部门审查后回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税收优惠监控管理系统V2﹝1﹞.0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税收优惠监控管理系统V2﹝1﹞.0的通知【标 签】税收优惠监控【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函﹝2006﹞232号【发文日期】2006-09-19【实施时间】2006-09-1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税收优惠监控管理系统V2.0升级工作已于近期完成并通过省局检查验收,省局决定于10月1日起在全省国税系统试运行。
为确保该系统如期推行,现将推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工作安排 税收优惠监控管理系统V2.0的推行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培训。
省局已于8月24日完成对各市、州局法规科(处)长、信息中心负责人培训,各地应于9月25日前完成对干部的动员培训工作,确保相关的干部了解推行税收优惠监控管理系统V2.0的目的意义,掌握升级的内容和操作规程,做到熟练操作。
同时,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培训,使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掌握申报要求及数据填报规定。
第二阶段:用户设置。
各地于9月30日前完成系统初始化,将税收征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CTAIS)中税务机构和税务人员信息导入税收优惠监控管理系统V2.0,并完成本单位用户权限和传递关系设置工作。
第三阶段:数据清理。
各级国税机应于10月15日前对CTAIS和原税收优惠监控管理系统中的税收优惠数据信息进行清理,如属CTAIS中已有的税收优惠数据信息,可直接导入税收优惠监控管理系统V2.0;如属CTAIS中没有的税收优惠数据信息,则要及时进行核实并将正确的数据信息录入税收优惠监控管理系统V2.0,确保数据清理的真实准确。
第四阶段:数据导入和录入。
各级国税机关在10月30前将所清理的税收优惠数据信息全部导入和录入税收优惠监控管理系统V2.0。
导入和录入的数据包括:纳税人基础信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认定,税收优惠数据申报信息,税收优惠税额的用途和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信息等。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若干规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标 签】若干规定,普通发票管理,发票监制章【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发﹝1998﹞28号【发文日期】1998-02-10【实施时间】1998-02-1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发票管理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省局制定的《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日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为加强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的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发票管理的范围和种类 凡涉及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需填开的普通发票,均由国税机关负责安排印制、发放、管理。
国税机关管理的普通发票种类主要有: 四川省××市(地、州)工业产品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商业批发发票、四川省××市(地、州)钢材(含有色金属)市场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汽车(摩托车)配件批发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汽车(摩托车)配件零售发票、四川省汽车销售发票、四川省旧机动车交易发票、四川省××市(地、州) 建筑材料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药品、医疗器械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成品油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图书杂志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汽车维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加工及修理修配发票、四川省××市(地、州)缝纫业发票、四川省××市(地、州)集贸市场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收购业发票、四川省××市(地、州)其它收入发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涉税信访工作制度﹝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涉税信访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标 签】涉税信访【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发﹝2006﹞126号【发文日期】2006-12-28【实施时间】2007-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国税系统涉税信访工作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局(政策法规处)联系。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国税系统涉税信访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涉税争议,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信访条例》和《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涉税信访,是指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其他当事人(以下简称信访人)对国税机关的征税、处罚及其他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有异议,采用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直接向全省各级国税机关或通过其他渠道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并由有关国税机关依法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做好涉税信访工作,认真处理各类涉税信访事项,倾听信访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对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可以到信访人所在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充分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各级国税机关和工作人员不得因涉税信访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信访事项,遵循以下原则:(一) 有错必纠;(二)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三) 谁主管、谁负责;(四) 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行政执法应当坚持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做好政策宣传解释等服务工作,从源头上预防产生涉税信访的矛盾和纠纷。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的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具体办理涉税信访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承办、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涉税信访事项;(二)协调处理重要涉税信访事项; (三)督促检查涉税信访事项的处理; (四)研究、分析涉税信访情况,开展调查核实,及时向本级或上级国税机关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及信访处理的建议; (五)对下级国税机关政策法规部门的涉税信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最新资料 Word 版 可自由编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总局制定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六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
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七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八条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1.22•【字号】川国税函[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9〕12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规范税收秩序,加强“以票控税”,促进税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现就普通发票管理中的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使用《发票统一领购簿》(一)为规范《发票领购簿》管理,简化操作程序,方便纳税人保管使用,全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和《普通发票领购簿》合并为《发票统一领购簿》。
《发票统一领购簿》在市州局范围内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利用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中的“发票发售”模块进行计算机打印,同时取消手工填写方式。
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增加纳税人负担的前提下,采用报送IC卡等电子形式进行发票领购簿的使用管理。
(二)由于部分地区已先行采用《发票统一领购簿》,为避免重新更换造成浪费,省局对《发票统一领购簿》式样、规格、内容不再作统一规定。
市州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应满足原《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和《普通发票领购簿》的基本要求,同时满足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购票记录应分别进行登记的要求。
(三)《发票统一领购簿》应视同发票进行管理。
对《发票统一领购簿》的领用、遗失、缴销、封存等有关管理事项,市州局可在发票管理规定所确定的原则范围内,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进一步的明确。
(四)全省国税系统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发票统一领购簿》。
2009年4月1日开始新版《发票统一领购簿》的换发工作,换发时免收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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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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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税收优惠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标 签】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国税发﹝2010﹞22号
【发文日期】2010-03-03
【实施时间】2010-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国税系统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原《四川省国税系统减免税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川国税发[2008]21号)废止,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反映执行中的问题。
二0一0年三月三日
(本文只发电子文件)
四川省国税系统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税收优惠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税收优惠指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管理的企
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的税收优惠。
出口退税事项的审批管理、车辆购置税
优惠及其他单位办理的退税返税优惠,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遵循依法、公正、精简、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税收优惠管理。
第四条 税收优惠分为报批类优惠和备案类优惠。
报批类优惠是指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备案类优惠是指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税收优惠。
第五条 备案类税收优惠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备案两种。
国家税务总局未对备案类税收优惠进行具体划分时,暂由省局予以明确。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税收优惠管理,禁止越权审批,禁止对备案类税收优惠进行审批。
第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税收优惠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或其他材料。
在办理税收优惠时已经掌握的纳税人的基本信息资料,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
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保密。
第八条 国家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后,致使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
第九条 税收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审批或备案,但每年必须对相关税收优惠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条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税收优惠或提交相关资料备案时,报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税收优惠,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国税机关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应出具调查核实的报告。
第十二条 对需要向国税机关报批或备案而未按规定报批或备案且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三条 纳税人报批或备案的税收优惠符合法定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及时为纳税人办理税收优惠事宜。
依法不予税收优惠的,应当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纳税人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加强税收优惠的监督管理。
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或者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致使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而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或者纳税人采用欺骗手段获取税收优惠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第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内部职能部门间应当加强协调,实现信息共享,积极开展税收优惠情况分析,促进税源科学管理。
对税收优惠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当及时研究并采取措施加强管理;需要上级国税机关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