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6号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业务手册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gongbao/content/2006/content_219931.htm和/gongbao/content/2013/content_2541891.htm下载。
5.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6.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四)审核
1.通则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
3.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4.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包含正、副本,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a)单位名称;
b)经营场所地址(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储存场所);
c)主要负责人姓名;
d)经济类型;
e)许可经营范围;
f)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g)证书编号;
h)发证机关;
i)仓储设施地址;
j)限制存放量。
3.证件送达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送达方式为窗口当场送达,《昆明市官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并送达至申请单位,文书送达回证由申请单位领取人签字后存档。
c)咨询工作程序:对于窗口咨询的,应当将申请材料以告知单的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对于电话咨询,告知企业尽可能到窗口现场领取告知单,不能现场领取的应当电话详细告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8.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州、市安全监管局,本局机关各处室: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9月30日云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程序第一节评审申请及标准第二节评审单位评审第三节评审组织单位核查第四节达标公告第五节证书和牌匾第六节期满复评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促进企业标准化建设提质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其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家及本省有关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其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当坚持政策引导支持、部门组织推进、企业自主创建、企业自愿申请、评审机构评审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企业开展达标创建工作。
注重发现和扶植典型样板企业,通过典型样板引领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其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附件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1、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布设的烟花爆竹零售单位;2、建立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安全责任制,销售场所应当张贴销售人员岗位责任制,并制定购销管理、事故报告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措施;购销管理制度、储存管理制度、消防器材管理制度、搬运操作规程。
3、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4、设专店或专柜销售、专人管理,应当根据防爆、灭火应急需要,必须配备2个(含2个)以上5公斤以上的水剂灭火器,并在销售场所张贴正确使用灭火器材的方式、方法。
经营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机动车辆装卸时必须熄火等标志),不得与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同一场所经营。
5、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销售场所内,严禁吸烟、用火;不得设置电气设施、设备(或使用防爆电器);100米范围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6、经营销售地点符合规定要求。
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专柜与其他商品柜台的距离不小于2米,其周边30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应不小于200米的安全距离。
7、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挂《烟花爆竹经营许(零售)可证》,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不得超出经营许可证上的规定,存放数量不得超过500公斤(产品的总重量)。
产品应以堆垛或以货架存放,堆垛或货架应距内墙至少保持0.45M,产品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M,货架高度不得超过1.85M,经营场所内不得住宿。
附件2:申请编号: 受理编号:申请日期: 受理日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申请□变更单位名称经办人联系电话填写日期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填写说明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变更分别填写本申请书的许可证申请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本申请书一式三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1.10.28•【字号】云应急函〔2021〕215号•【施行日期】202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云应急函〔2021〕215号各州、市应急管理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标准化建设工作,提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评审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一)危险化学品。
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生产、仓储经营、使用)的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医药企业。
其他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行业企业(单位)申请评审的,须经省应急厅同意。
(二)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
二、评审相关单位(一)评审组织单位。
省应急厅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二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由各州、市应急局确定。
评审组织单位不得开展评审、咨询活动。
(二)评审单位。
危险化学品评审单位应有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相关资质,烟花爆竹评审单位原则上应具有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101号),无烟花爆竹安全相关评价资质的单位,须经省应急厅审查同意后方可在我省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评审工作;二级评审单位须有4名以上评审员,三级评审单位须有2名以上评审员。
(三)咨询单位。
咨询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范围应包括安全咨询,具备开展标准化咨询工作的专业技术能力。
咨询工作是标准化创建工作必备程序,由企业自愿选择。
咨询与评审不得委托为同一单位。
三、评审人员评审人员由评审专家及评审员组成。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15•【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2018年1月15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类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第六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制定并落实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细则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单位),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零售单位根据其许可经营时间分为长期性零售单位和季节性零售单位。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在本省境内,批发企业不得经营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烟花爆竹实行定点经营制度。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本着“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批发企业的布点和许可证颁发工作;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县(市、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零售单位布点,并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季节性零售)许可证颁发管理和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
第五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供货实行合同备案、流向登记安全管理制度。
省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向我省批发企业供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资格确认管理制度。
第六条批发企业和设仓储的零售单位应当委托有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开展安全评价。
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依据《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及其它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评价结论负责。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安监管[201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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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安监管〔2013〕13号)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安全评价机构、有关企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79号)等法律、法规,为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行政许可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范围(一)除《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范围外,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混配)后销售的,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对外经营的汽油加油站(点),也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管理办法》不适用于城镇燃气(含运输工具用燃气)经营活动,经营城镇燃气的企业应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规定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管辖(一)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二)州(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列六类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
(三)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州(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
(四)《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六)项是指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由州(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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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正文:----------------------------------------------------------------------------------------------------------------------------------------------------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6号)《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7月18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5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施行。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00七年九月十二日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规范经营行为,做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经营许可证分为一级批发、二级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批发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储存业务的企业,应按照本实施细则对批发企业的规定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经营许可范围。
一级批发企业可向省外或省内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产品以及从事进出口业务;二级批发企业可向省内生产企业或省内一级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产品;零售经营者可向二级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产品。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管理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与州、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范围内一级批发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负责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所属仓库新(改、扩)建项目的“三同时”审查。
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批发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所属仓库新(改、扩)建项目的“三同时”审查。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布点规划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布点(含批发和零售),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公正、有序、规范的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
第六条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布点规划,一级批发企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二级批发企业由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规划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规划后,报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全省一级批发企业按不超过3家布点(原则上布点在昆明区域内);县级行政区二级批发企业按1-2家布点,州(市)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按不超过2家布点。
第九条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经营企业的设立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划,原则上全省不超过2家。
第三章批发经营许可第十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二)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保管员、守护员等安全生产责任制;(三)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产品流向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运输管理制度、产品出入库检查验收制度、废品报废销毁管理制度、配送回收管理制度、购销凭证管理制度;(四)制定库房管理操作规程、装卸作业操作规程、库内搬运操作规程、检验验收操作规程;(五)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六)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和考核合格。
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本单位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七)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八)具备配送服务能力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配送,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十一)分类建立技术资料档案和产品流向记录;(十二)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十四)申请一级批发企业,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其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仓库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第十一条批发企业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文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二)企业法人证明或工商予核准通知书;(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印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清单;(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五)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设计)图;(六)具备相关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七)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或者委托运输单位的情况说明及委托运输合同;(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仓储设施安全“三同时”验收文件;(九)企业储存仓库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复印件和被保险人员名单;(十一)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发证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
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之申请人。
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第十四条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除具备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按照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发证;(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自用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和相关资质;(三)具备必要的安全保管技术措施和配送服务能力。
第四章零售经营许可第十五条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不得设置明火设施;(三)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零售场所存放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周边环境情况确定;(四)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五)符合当地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六)法律、法规以及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证明材料以及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
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禁止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场所。
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数量。
第十九条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超过许可总量控制的,应当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提倡并鼓励烟花爆竹经营实行连锁经营。
实施烟花爆竹配送制度,由批发企业配送到零售网点,对限放城市内的零售网点在允许燃放的时间内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产品由原批发企业收回,属于废弃的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零售经营者不得擅自处理废弃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烟花爆竹经营实行统一封签制度。
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省内生产的烟花爆竹,每箱外包装上及最小包装单位上粘贴生产企业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备案的封签;从省外生产企业购进的烟花爆竹,由一级批发企业对每箱外包装上及最小包装单位上粘贴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备案的封签。
封签不得收费。
第二十二条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零售经营者不得经营和储存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零售网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2年备查。
凡储存的产品与采购、销售流向登记不符的,视为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当在购买或者销售后3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